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各項[(a)~(f)]一一" one by one "認諾" to concede ",放棄對於其所有殖民地的殖民主權利,明言(Stated):「放棄對於……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
中日和約第二條"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1952, Article II ",日本亦作同樣聲明:「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等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殖民主的權利,不涉及主權(對於人民或土地)。
主權在民,不可剝奪。
舊金山和約第一條(b)項" Article I,(b)",如是載明: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同盟國承認日本人民對於日本領土及其領海的完整主權。)
「主權在民」,同盟國恢復日本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承認日本人民對於日本領土及領海的主權,即承認日本人民的領土自主(Territorial Autonomy)。
日本人對於台灣、澎湖等殖民地,没有主權,無論是對於人民或對於土地。因此,日本剝奪了台灣、澎湖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大西洋憲章如是聲明:「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第三項聲明)
剝奪人民的主權,「不能」取得" take over "人民的主權。如同剝奪人民的生命,「不能」取得" take over "人民的生命,剝奪人民的自由,「不能」取得" take over "人民的自由。是事實不能" impossible in fact--"is" proposition "。
人民的主權不可剝奪,一如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不可剝奪。乃道德不能" impossible in moral--"ought" proposition "。
日本皇帝的「朕即國家,朕即法律」,是怎麼回事!
麥帥(Gen. Douglas Mac Arthur)在結束日本本土軍事佔領前,代表同盟國頒給日本人一部「憲法」(Constitution),揭示:日本的主權,屬於日本人民,而日本皇帝僅象徵日本主權。
日本人如何調適「主權在民」的觀念,那是日本人的事。但是,日本人絶對不能宣稱「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主權」。「未曾擁有,何來放棄」!尤其,日本不能教育日本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人,不要隨著日本人説: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
無論如何,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一再聲明「放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即殖民主的權利,此權利稱衡平請求權(equitable claims)[見威爾遜總統十四點原則之第五點原則。" President Wilson's Fourteen Points, Fifth Point "]
既言「衡平」,必須符合衡平正義原理,請求者(殖民主)必須基於「善意」,「殖民」是侵略行為,世界上能有任何侵略行為,可稱基於「善意」?
日本人剝奪台灣人五十年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如何交待?讓辛苦付出血汗的蔗農,背著「第一憨,種甘蔗呼會社磅」的牌匾,如何恢復其尊嚴與價值?
又,日本人辱罵台灣人是「清國奴」,不知置漢民族的尊嚴於何地?
大和民族優於漢民族?
文明人當統治野蠻人?漢民族被野蠻的滿洲人" the barbaric Manchu "統治二百六十四年!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蔣介石帶來台灣一本「主權在民」的憲法,欲恢復大清帝國對於澎湖、台灣的殖民主地位?中華民國是大清帝國的繼承人!或恢復台灣、澎湖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大太陽底下,火車勾甘蔗,繼續著!只是,「栽培子弟呼中華民國用」超越了「種甘蔗呼會社磅。」成為第一憨!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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