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舊金山和約」簽定後,並未依其憲法第四條所規定的「領土變更程序」,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中日和約」簽定後,亦未進一步立法,將台灣、澎湖人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
為什麼?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如何認定其「固有之疆域」?係依「主權在民」原理,而俱道德正當性的「固有」?抑依「武力」,而堅固保有之「固有」?
「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則,國民大會之決議,已具体表達「大西洋憲章」的第二項聲明:「渠等" They "願見,沒有任何領土變更,不符合相關人民所自由表達的意願。」(They desire to see no territorial Changes that do not accord with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peoples concerned),亦即,「反對任何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此乃人民的「領土自主」(Territorial Autonomy),主權在民的精神所在。
中華民國憲法揭示「主權在民」原理,其領土變更原則,恪遵人民的「領土自主」原則,符合主權在民的宗旨。因此,所謂固有,乃據於" based on "主權在民原理.
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事件,台灣人民,不分原漢,已明確表達「領土自主」的堅定意志,中華民國不得作出違反台灣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因此,其國民大會自始不作任何相關決議,台灣澎湖不是中國的領土。
美、日、中基於「主權在民的共識」,並充分認知台灣、澎湖不是中國領土,為何仍在中日和約第十條作出「台灣、澎湖人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規定?」
前文提到,美國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得將琉球群島等日本領土,予以託管。而且,未託管前,得對於該地區住居民、海域,實施行政、司法、立法等權力。可見美國執行圍堵政策的堅定意志。而台灣、澎湖是美國西太平洋防線不可或缺的據點。因此,在美國授意下,中日和約第十條的訂定,應可理解。
惟,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不另立法,變更台灣、澎湖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究竟台灣、澎湖人民是中華民國何等國民?尤其美國已不承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不承認其代表中國,台灣、澎湖人民長期充當中華民國的臨時國民,何時才能解脫此桎梏?
中日和約第十四條規定:
「本約應分繕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日和約第十條如何解讀?美國人能不作解說?解鈴還是繫鈴人!
究竟,火車已不勾甘蔗,台糖不製糖!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早已不代表中國!中華民國已不能用!
尤其,台灣人出門,必Chinese Taipei!China Taipei!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另有權力來源?
那一天,有一賢明政府,搬出American Taipei,台灣人不是又要走漫長的路,而且又不見目標!但願美國人樂見台灣、澎湖人民, 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循著波多黎各或關島模式,獲致完全自治。不讓「中華民國」愚弄台灣、澎湖人民!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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