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天祐台灣{序}--- (9)

蔣介石集團除操弄「光復台灣」的戲碼外,還持「開羅宣言 ? 」壯其聲勢。
「開羅宣言 ? 」是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丘吉爾和中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在「開羅會議」(1943.12.23-26)的一份新聞公報,羅斯福總統和丘吉爾首相皆未在該公報簽名。
「開羅宣言 ? 」推翻「大西洋憲章」?
的確,在「大西洋憲章」原稿的羅斯福總統和丘吉爾首相簽名,出自同一人筆跡。而且,「大西洋憲章」原始名稱為羅斯福總統和丘吉爾首相的共同聲明( Joint-Declaration, 1941.08.14 ) ,該共同聲明隔天見報( The Daily Herald, London )定名「大西洋憲章」,成為戰後重建世界秩序的最高指導原則。
茲舉數例證 :
一.「大西洋憲章」經二十六同盟國以「聯合國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42.01.01 )為其背書,預見「聯合國」的誕生。
二. GATT( WTO的前身)乃「大西洋憲章」的產物。
三. 戰後因「大西洋憲章」,從殖民地獲得解放的亞非新獨立國家,在萬隆會議( The Bangdung Conference, 1955.04.18-24 ),代表全球4分之1的土地與15億人口,共同聲明 : 秉承聯合國憲章宗旨,一致譴責任何型態的殖民主義,並誓言推動全球的「非殖民化」。
在其推動下,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1514號和1541號兩決議案。聯合國亦成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以貫徹全球的「非殖民化」。
中國國民黨還持「開羅宣言 ? 」,將台灣徹底殖民化 ?
錄自 : 天祐台灣(III. 2007.09 )
作者 : 潘明正
筆名 : 劉蓁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6年1月12日 星期二

天祐台灣{序}--- (8)

美國聯邦憲法堪稱人類史上第一部,以啟蒙思想(自然權利、社會契約與機械論宇宙觀) ,作為道德重建的道德體系範本。羅斯福總統將此道德體系的精髓---自由(意涵個人目的自主),演繹為人類四大主要自由( Four Essential Human Freedoms ),即 :
一. 言論與表達的自由。蓋自然現象每激發人類求知以臻真知的獲致(參考, Timaeus 47a ff)。
二.個人依其信仰方式崇拜上帝的自由。蓋人類生俱追求其最終歸宿的宗教信仰情懷 (參考,Timaeus 41e ff)。
三.免於恐懼的自由。
四.免於匱乏的自由。
免於恐懼與匱乏的自由,即常識所見的父母境界,每個人成長的家園。而四大主要自由乃洛克所稱的自然狀態,人人完全平等自由,充分享有生命、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不虞他人侵犯(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6, 7 )。  
羅斯福總統激發美國人乃至世人,堅定守護此道德體系,以維護其道德秩序--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以茲對抗 :
1. 納粹集團、軍國主義武力征服世界的野心,此般古老「強權即公理」的信徒。
2. 藉自由、道德之名,遂行「強制自由、強制道德」的革命輸出者,亦脫離不了「強權即公理」的盲從。
大西洋憲章築基於人類四大主要自由,揚棄「強權即公理」及其既得利益,以彰顯"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真諦,從而,為戰後交戰雙方處理其權利、義務,提出兩大原則 :
一.戰勝國不以勝利者(即征服者)姿態宰制戰敗國,不要求割地、賠款。
二.勝、敗雙方應適時退出佔領區,拋棄殖民地、屬地。
以免埋下日後戰爭種子。
英國首相丘吉爾參與大西洋憲章的共同發表,深具歷史意義。蓋英國稱日不落帝國,殖民地、屬地遍及五大洲,而且,美國還是脫離英國殖民隸屬而獨立,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會商大西洋憲章的草擬,其時,甘地正領導印度人民,進行獨立運動,以脫離英國的殖民統治。  
錄自 : 天祐台灣(III. 2007.09 )
作者 : 潘明正
筆名 : 劉蓁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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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天祐台灣{序}--- (7)

北美洲英國移民,鑑於常識自明的真理,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由傑佛遜草擬「獨立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07.04 ),作出「人民自決」( The People's Self- Determination ),公開向世人宣布脫離英國的殖民隸屬,獨立建國。
在華盛頓領導的獨立戰爭期間,槍林彈雨中,自由戰士隨身一本潘恩的常識( Common Sense ) ,上帝的旨意---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引領勝利的獲致。
獨立後的美國,即以十三州為聯邦體( The Union ),依據洛克社會契約的宗旨與理性,制定美國聯邦憲法(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arch 4, 1789 ),揭示政府的權力,直接來自人民的授權 ; 限定政府( 行政、立法與司法 )的權力 ; 明定政府權力的行使,在於保護人民的權利與增進社會福祉。並引用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原理,使得政府聽命於人民與效忠於人民。
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權利,即是政治與道德的第一原理。
錄自 : 天祐台灣(III. 2007.09 )
作者 : 潘明正
筆名 : 劉蓁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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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

天祐台灣{序}--- (6)

在洛克發表其政治論兩篇(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90 )之前,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揭開宇宙星體運行的奧秘,在於萬有引力。牛頓描述宇宙像一座大時鐘,自動自律自主,雖然,還需上帝偶而為此時鐘上上發條。
如是,形構近代機械論宇宙觀,推翻亞理斯多德的有機體論宇宙觀。
上帝不介入宇宙天體的運行。
洛克認為君權神授( The Divine Right )源自亞當的族長權( Patriarch Right ) ,然君王何以証明其乃亞當的嫡系長子 ?
1688年的光榮革命足以証實君權乃源自人民的同意。
否定君權神授。
人人天賦自然權利,人民才是主權者( The Sovereign )。
上帝不涉入人事( human affairs ) 。
諸自然神論者堅信唯一上帝,認為上帝創造宇宙萬物,賦與萬物萬有引力,即不介入宇宙天體的運行。上帝賦與人類理性,即不涉入人事。
西方十八世紀的啟蒙健將不乏持自然神論者,諸如孟德斯鳩、伏爾泰、盧騷、法國百科全書編集群狄德羅、唐蘭柏、赫爾維秀、唐巴哈乃至美洲獨立運動先驅者潘恩、傑佛遜。唯渠等亦接受洛克的經驗論( Empiricism ),否定先天理念,認為所有知識皆來自經驗,故而,視常識無異理性,亦是知識,"R"代表洛克政治哲學的精要---自然權利與社會契約,"N"代表牛頓自然哲學精要---萬有引力,作為啟蒙思想,視之為常識而推廣之。並以人人常識的平均持有,作為平等論的基礎,進行普世的平等權利運動 ( Universal Egalitarianist Movement ) ,改造近代社會的政治與道德秩序,引領人類進入一人道主義與世界觀( Humanitarianism and Cosmopolitanism )的新境界。
錄自 : 天祐台灣(III. 2007.09 )
作者 : 潘明正
筆名 : 劉蓁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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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9日 星期六

天祐台灣{序}--- (5)

美國總統羅斯福在上述「致國會咨文」,提出一個優越概念,即道德秩序( The Moral Order)--- 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 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 。此優越概念可溯及西方十七世紀自然法思想的革命性轉變,由義務論自然法轉變為權利論自然法,使得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同義異名。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以個人生存自保( Self-Preservation )的不可剝奪性,首先開導此權利論自然法。
霍布斯認為個人生存自保是絕對權利,不可剝奪,是道德事實( The Moral Fact ) ,義務相對而生,道德以此事實為基礎。
洛克( John Locke )進而將此絕對和不可剝奪權利,引申其自然權利概念,界定生命、自由與財產等,乃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並以自然權利的維護為宗旨,作為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 )的理性,推演出統治係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自然權利乃政治與道德第一原理,從而,確立主權在民。  
錄自 : 天祐台灣(III. 2007.09 )
作者 : 潘明正
筆名 : 劉蓁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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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天祐台灣{序}--- (4)

時代雜誌( Time magazine )在1975.04.05後出刊,專題報導蔣介石生平事蹟。筆者依稀記得如下評語 : 「He never owned, how to lose ? (他未曾擁有,談什麼失去 ? )」意即 : 蔣介石念念不忘光復大陸,但他未曾擁有大陸,沒有失去大陸之事,談什麼光復大陸 ? 論者應是基於主權在民原理,作出此評語。
筆者試如法炮製 :「他未曾失去台灣,光復什麼台灣 ?」
台灣人失去了台灣。因為,台灣人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被滿洲人剝奪了,被日本人剝奪了。
蔣介石認為「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不能類歸文明產物條約神聖( Pacta Sunt Servanda )。
的確,「馬關條約」剝奪了台灣人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那麼,光復台灣就是收復台灣,並將台灣還給原主台灣人,光榮恢復台灣人被強制剝奪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中華民國一再簽署「大西洋憲章」,實現其神聖承諾----「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強制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第三項) ,義無反顧 。
這才是光復台灣的真正意義 !
錄自 : 天祐台灣(III. 2007.09 )
作者 : 潘明正
筆名 : 劉蓁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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