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人民自決」是國際法的原理原則(一)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
   三條 (a).(b)項及第七十六條(b)項,明確規定『自
   決原則』外,聯合國大會通過兩項公約 (Covenant)
    ,且兩項公約亦成為國際條約 (International Treaty)
    。即世界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76) 於一九
   七六年三月成為國際條約,世界經濟、社會與文
   化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976) 於一九七六年元月
   成為國際條約。

     該兩公約前言 (Preamble) 皆聲明遵照『聯合
   國憲章所 宣示的尊重人類天生尊嚴與平等、不可
   剝奪權利乃世界的自由、公正與和平的基礎』與
   遵行『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人類享有免於恐懼與
   匱乏的自由,係建立在每個人得享有公民、政治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條件完成』。

     因此,兩公約在第一部分(Part I) 第一條與第
   三條對於自決原則有相同規定:

   第一條: 所有人民 (All Peoples) 享有自決權,基
       此權利,所有人民得自由決定他們的政
       治身分,並且得自由追求經濟、社會與
       文化的發展。

   第三條: 本公約當事國,包括負責非自治區
        (Non-self-governing) 與信託管理地區的
       管理國家,應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且
       依聯合國憲章規定,尊重此自決權。

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條約皆為國際法之法源
    (Sources) 。

     值得一提,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完成的赫爾
   辛基最終協定 (Helsinki Final Act, 1975) 由美、蘇
、加拿大、澳洲、及歐洲國家等三十五國簽署,
   雖不列入國際條約,但是對於平等權利和人民自
   決原則,亦達成依聯合國憲章宗旨為原則的共識
   ,則人民自決原則已突破意識形態,成為國際法
   原理原則。

(以上錄自「天祐台灣」第三篇、陸、結後語及註47。)

     附記:

內人右手臂上石膏,已三個禮拜了,對她是蠻重的負擔,對我也不輕。因此,整理舊文渡(度)小月,多包涵!

Alex Pan 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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