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諾貝爾和平奬與中國和平崛起(四)

劉曉波發起、起草「零八憲章」,獲得三百位知名人士共同簽署,並選於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亦即「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紀念日,公開發表。

「憲章」呼籲「言論自由、人權與自由選舉」並主張「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與在民主憲政架構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劉曉波因主張「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等,經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十一年,並褫奪公權二年,現正入監服刑中。

之前,劉曉波參與一九八九年六四天安門民主運動,稱天安門四君子之一,亦經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刑三年。爾後,受解除公職、勞改等,仍不改其爭取中國的民主、人權之志,奮鬥不懈。

而劉曉波所持以爭取民主、人權的手段,皆在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所保障的自由範圍。該條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皆是合乎憲法的非暴力的手段。固然,中國憲法亦明文規定「無產階級專政」,中國共產黨當然代表無產階級,因此,其專政(或壟斷執政特權)亦是合乎憲法。

究竟,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 prevails 或 Rule of Ruler’s Law prevails?

亦即,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 prevails Rule of Ruler’s Law ?

據於自然權利的法治是否優於(或高於)統治者的法治?

自然權利,現代人稱之為人權(Human Rights)或稱基本人權與基本自由,或簡稱自由,其不可剝奪性(道德上)自始不變!

羅芒(Heinrich A. Rommen)對於自然權利的優越性,有如下界說:「對於洛克而言,另一方面,自然狀態與自然法的功能乃用於建立個人不可剝奪權利,然此等權利不消逝於文明社會;事實上,後者之目的乃為此等權利之更完整保障與發展。因為此等天賦與不得喪失權利,提供判定所有政府行為與國家所有法律之最高準則。生命、自由與財產之權利(自然權利),制定法律,而非法律創造此等權利。」

(See, Heinrich A. Rommen, The Natural Law, B. Herder Book Co., 1959, pp.88-89)
不可否認,自然法乃至自然權利,皆是西方文明的產物,其效力及於東方?成為普世價值?(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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