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三十一)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就近代人權發展而言,美國的獨立建國,可謂其先驅者與開拓者。而獨立宣言所揭櫫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可稱為現代人權的原型(archetype)。

美國的獨立建國,經過一番的戰爭,從一七七五年四月始,至一七八二年十月止。而自一七七八年後,由於法國、西班牙及荷蘭等國陸續參與,遂演變成國際戰爭(International War)。爾後,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簽訂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1783. 9. 3),承認美國的獨立。而美國於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即正式建國。

故而,美國的確是槍桿子建國。然而,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若George Washington, John Adams, Thomas Jefferson 和James Madison等,先後當上美國總統,其產生並非依槍桿子,而是依據聯邦公民普選。即使在位總統握有槍桿子,有絕對權力指揮國家軍隊,一卸任即解除其指揮權。

而美國首任總統George Washington立下連任一次為限的先例,雖然高居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長要職,仍以公僕(public servant)自居,自我要求高道德操守。故而,美國諸開國元勳,以George Washington為榜樣,不建構統治集團或階級,也絕無槍桿子出政權的迷思(Myth)。惟以尊重和維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為終身職志,確立「統治基於同意」及「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建立永遠鞏固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政府。

上述原理揭示於美國「獨立宣言」,乃宣言所稱的真理(Truths),而美國諸開國元勳以其生命、財富及神聖榮譽作保證,宣誓忠誠履行,近代人權奮鬥史於焉展開。

Happy New Year!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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