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多黎各憲法之上,有美國憲法。而這部憲法,波多黎各人民未曾參與其「制定」,也未曾「批准」其適用,其「增修」,更無從過問。顯然,波多黎各未完全「非殖民化」(Decolonization)或未「達到完全自治」(To have reach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Full Self-Government)。
波多黎各人民,在其本地有三百九十萬,在美國大陸有四百十萬。因此,波多黎各人民希望維持其自由協邦現狀(The Commonwealth Status Quo),並以主權國家地位(The Status of Sovereign State),與美國締結自由協合盟約(To enter the 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如此,一、獨立,二、加入聯邦,成為美國的一州,三、與美國締結自由協合,完全符合聯合國大會一五四一號決議案、附則六(UNGA Resolution 1541, Annex, Principle VI),其所界定達到完全自治的三種選項(Options)。
美國曾分別與麥克尼西亞聯邦、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及帛琉共和國(The 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The Republic of Marshall Islands and The Republic of Palau),締結自由協合盟約(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此等太平洋島嶼國家,曾是聯合國託管地區(Trust Territories),在美國結束其受託託管任務後,渠等國家皆獲得獨立,成為主權國家,而與美國締結上述盟約。
美國政府(國會、總統),為貫澈聯合國大會一五一四號決議(非殖民化)與一五一四號決議案(完全自治的獲致),以符合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乃完全尊重波多黎各人民自決權利,同意(其中包括承認其獨立的選擇與接受其加入聯邦或締結自由協合盟約)波多黎各人民依公民投票、公民複決(Plebiscites, Referenda)的自決結果,因此,參議院在眾議院送達相關法案(H.R. 2499, 2010, 4, 29),將聽取總統與波多黎各人民的意見,完成此自決法案。
美國總統在其工作小組報告(Presidential Task Force Report, 2011, 3, 11),提出建議:在二○一二年底,應完成所有行政作業、草案及國會的立法。
因此,二○一三年,波多黎各人民,將在世人眼前,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告別五百年的殖民史,走向完全自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一九七一年,古巴向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提出波多黎各的「非殖民化」,一九七二年,古巴、前蘇聯(Former USSR)及中國(PRC)亦在聯合國大會,口徑一致,攻擊殖民主義(colonialism),因而波多黎各的非殖民化成為聯合國大會議題,也通過多次的決議案,敦促美國政府儘速立法,俾使波多黎各人民行使其自決權。「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維護其領土自治與領土主權」。
在波多黎各行使人民自決權定案的整個過程,西班牙從未主張其殖民主權力,不認為美西的巴黎條約是不平等條約。而美國亦不主張其衡平利益請求權 (equitable claims),究竟,殖民主義必需拋棄,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樣貌復活。
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乃是資本主義的邪惡和墮落(Colonialism and Imperialism are the wickedness and decay of Capitalism)。馬克思信徒曾如是攻訐。
中國(無論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台灣主張其「主權」,難道要重返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巢窠?
Alex Pan TheWalker
2011, 5, 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