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在其「政治論上篇」指出,君權神授說係源自亞當的族長權(Adam’s Rights of Patriarch)。惟,君王應証明「其乃亞當的嫡系長子」,以繼承亞當的族長權。
服膺「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始有正當合法的統治權。
盧騷(J.J.Rousseau,1712-1778)對於「武力」(包括王位世襲)所建立的統治機制,提出評擊,謂:
「最強的人,亦不足強壯到經常做主人,除非其人將力量化做權力,並將服從化成義務。
因此,強者的權力,其取得顯然無據,然理論竟然真實建立。但是此解說吾人永不理解?力量乃體能,余不同意其效力,竟能演變成道德原理!
屈服於力量,乃權宜措施,並非出於意願,充其量僅是明智行為,焉稱義務?」
「強者以強力取得的權力,無法持久。反之,此種〝強力即權力,強權即公理〞的法則,無異鼓勵暴力,無法建立真正權力秩序。」
「倘若力量形成權力,結果隨其原因變化,任何力量勝過原權力人,則繼承其權力,且一但不服從可得豁免,則人人可以正正當當如此行為。
而且,因為強者永遠正當,則唯一應行者,乃如何成為強者。」
盧騷總結:
「力量不造權力,而且,除合法權威外,吾人不必服從。」
[參考:J.J.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edited by Lester G.Crocker in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Discourse on the Origin and Foundation of Inequality among Mankind; Washington Squire, Pocket Books, N.Y.(1967) Book I, Ch.III.]
盧騷堅信自然權利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
就統治基於同意原理,盧騷亦以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與共同意志(General Will)表達之。其社會契約概念不同於洛克的概念,主張自然權利應隨社會契約,徹底讓渡政府。而其共同意志雖不易獲得,惟容易造假,衍生革命或權力鬥爭,故而,盧騷學說偏離理性,顯現浪漫色彩。
[參考:盧騷前揭書,Book I, Ch.VI, Book II, Ch.II,及Dennis Lloyd, The Idea of Law, Penguin Books Ltd, Hormondsworth, Middlesex, England. Reprinted with Revision. (1976), P.85]
一六四三年,滿洲人征服大明國,一六八三年,又征服台灣、澎湖,並建立長期統治機制。
滿洲人的統治機制,除沿用董仲舒所提倡的儒家三綱五常倫理道德體系,及其天人感應說確立皇帝即「天子」的統治威權外,並運用大乘佛教的菩薩神聖權威,建力無上威權統治體制。
滿洲人自詡其皇帝乃文殊師利菩薩的示現(The Manifestations of the Bodhisattva Ma’njus’r’i)。與宗喀巴(Tsong-kha-po, 1357-1419)所建立的達賴喇嘛轉世制度(The System of the Reincarnation of Dalai Lama),相互輝映。蓋達賴喇嘛乃觀自在菩薩的示現(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Bodhisattva Avolokite’svara)!?
[參考: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5th Edition, Vol.15, Macropaedia, p.306.有關轉世,請參閱拙文:佛陀的鏡子之三十三。]
滿洲人在中國建立大清帝國,垂二百六十八年,其統治機制,除武力外,就是道德與威權,毫無人民同意的基礎。惟,其能不受西方十八世紀理性時代、十九世紀人權時代的影響,令人不可置信。
二十世紀初,中國歷經兩次大革命,其一乃一九一二年的國民革命,其二乃一九四九年的人民革命,兩次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惟革命成功後,中國人是否恢復其自然權利,人民是否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仍牢抱其「勝者為王,敗者為寇」千古不易的強權即公理法則?亦令人置疑!
惟,一六八三年後,台灣納入滿洲人的統治體系,爾後,雖數度更迭統治者及統治機制,仍擺脫不了「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的陰霾!尤其,經過四次的「大選」,台灣人應嚴格、且詳實檢查,台灣人是否已「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基於不可剝奪自然權利。則,一起自我啟蒙,共同啟發理性,乃當務之急。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1月26日 星期三
2011年1月23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三十五)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儘管,光榮革命所呈現的事、理,足供驗證,自然權利對於人類良好社會秩序的「功能」,如同「萬有引力」對於宇宙天體秩序的「功能」,皆居於「原因」(cause)地位。洛克仍發表其「悟性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以進一步檢驗自權利觀念,得其真實可靠性,彌補其「兩篇政治論」的不足。究竟,該論係依演繹法(Deduction),而非歸納法(Induction)。
洛克在「悟性論」倡導經驗主義(Empiricism),對於理性和知識的資料,提出驗證準則(Criterion),以檢驗其真實可靠性。
就一般知識的資料而言,其真實可靠性,在於「吾人觀念與物之實體的符合」(The conformity of our ideas and the reality of things)。
就理性的資料而言,其真實可靠性,在於「吾人於觀念相符(Agreement)與相異(Disagreement)的認知」。
所謂理性的資料或觀念,本體觀念除外,皆屬心靈觀念的原型(Archetypes),非仿於實物。此等原型觀念,數學觀念、道德觀念皆屬之,作為道德原理的自然權利、自然法,皆包括在內,故而康德稱「自由」乃理性事實或概念(The Facts or Concepts of Reason)。
此等觀念的檢驗原理,因果律、矛盾律(Rule of Causality, Contradiction),皆適用之。
先就矛盾律言之:
人類為保障其自然權利的目的,依和平手段、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以結束自然狀態,而讓渡其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予政府,因此,必須保留完整的自然權利,否則陷於矛盾與非理性。
政府係為保障人民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是手段,不是目的。因此,不得以手段害目的,侵犯人民的自然權利,否則陷於矛盾。
政府的權力,係信託權力,其權力的行使,應受信託人(人民)的節制。故而政府聽命於人民,效忠人民,否則陷於矛盾。
就因果律而言:
自然權利乃人類社會良好秩序的「原因」,此「原因」欲期獲得「結果」,必須有個人目的自主的「條件」俱備─即自由,以期獲得目的完成的「結果」。故而,政府除盡責於「條件」的提供外,不得妨害「條件」,甚至否定「原因」,即使,自由必需「限制」,亦必須建立在,基於人民自由意志所「同意」的基礎,故而,自由自始不得剝奪。自由即括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的權利 [以上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1983),頁54至56]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洛克在「悟性論」倡導經驗主義(Empiricism),對於理性和知識的資料,提出驗證準則(Criterion),以檢驗其真實可靠性。
就一般知識的資料而言,其真實可靠性,在於「吾人觀念與物之實體的符合」(The conformity of our ideas and the reality of things)。
就理性的資料而言,其真實可靠性,在於「吾人於觀念相符(Agreement)與相異(Disagreement)的認知」。
所謂理性的資料或觀念,本體觀念除外,皆屬心靈觀念的原型(Archetypes),非仿於實物。此等原型觀念,數學觀念、道德觀念皆屬之,作為道德原理的自然權利、自然法,皆包括在內,故而康德稱「自由」乃理性事實或概念(The Facts or Concepts of Reason)。
此等觀念的檢驗原理,因果律、矛盾律(Rule of Causality, Contradiction),皆適用之。
先就矛盾律言之:
人類為保障其自然權利的目的,依和平手段、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以結束自然狀態,而讓渡其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予政府,因此,必須保留完整的自然權利,否則陷於矛盾與非理性。
政府係為保障人民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是手段,不是目的。因此,不得以手段害目的,侵犯人民的自然權利,否則陷於矛盾。
政府的權力,係信託權力,其權力的行使,應受信託人(人民)的節制。故而政府聽命於人民,效忠人民,否則陷於矛盾。
就因果律而言:
自然權利乃人類社會良好秩序的「原因」,此「原因」欲期獲得「結果」,必須有個人目的自主的「條件」俱備─即自由,以期獲得目的完成的「結果」。故而,政府除盡責於「條件」的提供外,不得妨害「條件」,甚至否定「原因」,即使,自由必需「限制」,亦必須建立在,基於人民自由意志所「同意」的基礎,故而,自由自始不得剝奪。自由即括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的權利 [以上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1983),頁54至56]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三十四) Natural rights-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光榮革命後,洛克 (John Locke 1632-1704)結束其荷蘭 (Netherlands) 的流亡生涯,返回英國,陸續出版其重要著作: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1690)悟性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等
一六八八年,英國國會 (Parliament)議決,迎回威廉國王瑪琍皇后,重登王位。史都特(Stuart)王朝因此復辟。史稱光榮革命.
光榮革命俱多重意涵:
一、 君權並非神授。
二、 統治基於被統治者(人民)的同意。
三、 自然權利不因社會契約的締結而喪失
自然權利不可讓渡不可剝奪(Inalienable)
二○○八年,中國國民黨復辟,其權力來源就是台灣人民,不是美國或中國。
而一九四九年,蔣介石流亡台灣,建立統治機制。其所以獲得美國等民主國家的支援乃至保護,原因在保障所有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自由),而非贊同其反攻復國或製造兩個中國,也絕非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總而言之,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乃基本共識,因而,形成一共同防衛體系。
洛克在兩篇政治論序言,肯定史都特王朝復辟的正當性(Justification)和合法性(Legitimacy)。謂其乃「基於人民的同意」。其上篇駁斥菲瑪(Robert Filmer)的君權神授說(The Divine Rights Doctrine)。下篇專注於其政治理論的闡述。
洛克的政治理論,係以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為基理(Postulate),演繹政治社會的組成原理,即依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與政府建立的目的所在,即為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揭示政府乃保障自然權利的手段。故而,政府可以更換,自然權利不可剝奪。換言之,人民可以更換政府,俾免手段害目的,而人民的自然權利不可剝奪。
因此洛克的社會契約概念,不同於格勞秀斯(Hugo Grotius)、霍布斯(Thomas Hobbes)與盧騷(Jean Jacques Rousseau)。後者等認為,人民一旦締結社會契約,就讓渡其自然權利予政府,而洛克認為,人民除讓渡執行自然法權利外,其他皆完整保留,且不可剝奪。
牛頓萬有引力,居於天體秩序的「原因」地位,洛克所詮譯的自然權利,亦居於人類社會秩序的「原因」層次。透過人類的理性,得以認識自然權利所俱的「原因」地位,故而,啟蒙運動,旨在啟發人類理性,認識自然權利。重整道德及政治社會(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一六八八年,英國國會 (Parliament)議決,迎回威廉國王瑪琍皇后,重登王位。史都特(Stuart)王朝因此復辟。史稱光榮革命.
光榮革命俱多重意涵:
一、 君權並非神授。
二、 統治基於被統治者(人民)的同意。
三、 自然權利不因社會契約的締結而喪失
自然權利不可讓渡不可剝奪(Inalienable)
二○○八年,中國國民黨復辟,其權力來源就是台灣人民,不是美國或中國。
而一九四九年,蔣介石流亡台灣,建立統治機制。其所以獲得美國等民主國家的支援乃至保護,原因在保障所有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自由),而非贊同其反攻復國或製造兩個中國,也絕非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總而言之,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乃基本共識,因而,形成一共同防衛體系。
洛克在兩篇政治論序言,肯定史都特王朝復辟的正當性(Justification)和合法性(Legitimacy)。謂其乃「基於人民的同意」。其上篇駁斥菲瑪(Robert Filmer)的君權神授說(The Divine Rights Doctrine)。下篇專注於其政治理論的闡述。
洛克的政治理論,係以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為基理(Postulate),演繹政治社會的組成原理,即依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與政府建立的目的所在,即為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揭示政府乃保障自然權利的手段。故而,政府可以更換,自然權利不可剝奪。換言之,人民可以更換政府,俾免手段害目的,而人民的自然權利不可剝奪。
因此洛克的社會契約概念,不同於格勞秀斯(Hugo Grotius)、霍布斯(Thomas Hobbes)與盧騷(Jean Jacques Rousseau)。後者等認為,人民一旦締結社會契約,就讓渡其自然權利予政府,而洛克認為,人民除讓渡執行自然法權利外,其他皆完整保留,且不可剝奪。
牛頓萬有引力,居於天體秩序的「原因」地位,洛克所詮譯的自然權利,亦居於人類社會秩序的「原因」層次。透過人類的理性,得以認識自然權利所俱的「原因」地位,故而,啟蒙運動,旨在啟發人類理性,認識自然權利。重整道德及政治社會(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1月8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三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西方十八世紀,稱理性時代(Age of Reason),亦稱啟蒙時代(Age of Enlightenment)。諸啟蒙健將,若伏爾泰(Francois M.A. de Voltaire,1694-1778),以大寫”N”和”R”代表自然(Nature)和理性(Reason),分別標示牛頓機械論宇宙觀所涵蓋的「自然」,和洛克經驗論、自然權利論、兩篇政治論,以及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倡導歸納法(Induction),所揭發的「理性」。藉以啟發人類理性,檢驗現存和古老權威,開發知識,建構美好的人類社會。
牛頓(Issac Newton,1642—1727)發現「萬有引力」,完成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1473-1543)、凱卜勒(Johann Kepler,1571-1630)等所建立的地球繞日說。並解答:何以蘋果落掉其所頭上,而不飛向天際。海水、河水、動物等,為何不因地球的自轉、公轉而飛向天空。
至於人類為何不能感覺天旋地轉,牛頓並未進一步說明。此或可歸功於萬有引力,或當讚美造物主的智慧和能力。
萬有引力就是天體運行的原因,也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的緣由。動者恒動,靜者恒靜,宇宙天體呈現自律、自動的機械體系。上帝不介入自然秩序的運作?自然神論者就持此見解。惟牛頓認為,上帝仍需不定時為此類似巨大時鐘的宇宙天體,上上發條!
其實,自從麥哲倫(Fernado de Magllanes,1480—1521.427)所率領的船隊,完成航行地球一周(一五一九.八.十從西班牙塞維亞港出發,一五二二.九.八返回),證明大地不是平面,而是立體。海洋相連接,即使地球不動,依「水往低處流」原理,懸浮虛空立體物,為何仍有海水存留?
地球為何海洋遍佈,哥白尼、凱卜勒等地球繞日說者,須就此作說明。而牛頓終於給予權威答案。惟,太陽繞地球說者,享有免於說明的特權,並且擁有權威、權力,判定地球繞日說是異端、邪說!?
宗教法庭依據托勒密體系(Ptolematic System)的地不動說、地球為宇宙中心說及太陽繞地球說,判定哥白尼、凱卜勒等的見解,是異端邪說!
宗教法庭的審判權,來自羅馬教廷。羅馬教廷的權力,來自全知、全能的上帝。
上帝會作此授權?作出錯誤的判決?
權威的假藉或假立,權力的濫用,自古以來比比皆是。惟,一旦權威破滅,如何自處?
Sophocles(496?—406B.C.)在「Oedipus the King」劇作中,提到人面獅身Sphinx在其謎底被Oedipus揭穿後,立即跳崖自盡。
人面獅身巨靈Sphinx,佔據通往Thebes城的要道。商隊經過,必須回答其謎題(Riddle):何種生物,早上四條腿,中午兩腿,晚上三條腿?
回答不出,就吃掉整個商隊。
有一天,Oedipus 經過,Sphinx又提出同謎題,Oedipus順口答道:人類。
謎底終被揭穿。人面獅身巨靈隨即跳崖自了,留下人面獅身巨石,孤立在沙漠中,任憑烈日強大風沙打擊!
Sphinx自我了斷,以對其錯誤負責!?
而,蔣介石流亡台灣,也對所有台灣人提出一謎題—反攻復國神話。
但,凡是揭穿反攻復國神話謎底的人,下場竟然同於Sphinx,甚至更慘!
蔣氏父子不但善終,而且死後備受榮耀。其擁護者—中國國民黨,至今仍高居權位,成為台灣的權貴一族,感覺永遠良好!
如此看來,巨靈Sphinx還講點道義,至少懂得「盜」亦有道。雖然假立權威,手操生殺大權,一旦權威破滅,隨即自我了斷,以示負責!?
反攻復國神話,旨在掩蓋「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真相!
惟人類理性一旦啟發,真相無法障蔽!
一六八三年,滿洲人武力征服台灣。一八九五年,日本人又以武力,從滿洲人手中,奪取台灣。台灣一再淪為強者或強權的掠奪物!
惟,一九五二年,日本人在「舊金山和約」中,宣布放棄台灣!
台灣歸還滿洲人?歸還原掠奪者?
或歸還原掠奪者,滿洲人的繼承人,中國人?
掠奪物可以作為繼承標的物?
台灣不能物歸原主?歸還被掠奪者,台灣人!難道因為台灣人的自然權利、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己被剝奪了數百年,没有恢復的必要,這會是國際人士的理性態度?
在台灣所建立的任何「統治」,「皆非基於台灣人的同意」,台灣人自始被限制在「統治者的法治」(Rule of Ruler’s Law),就如同現今的「鳥籠公投法」,任何同意,豈有任何實質意義?惟有台灣人「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其同意才有實質意義!
因此,台灣的統治,自始缺乏正當性,却還能掌握「台灣的主權」,企圖改變「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事實!?
反攻復國神話,經不起中國崛起的考驗,歸於幻滅!代之而起者:「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諸說能掩蓋台灣存在—流亡政府的事實?或掩蔽「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真相?經不起理性檢驗。
然而,現今,諸當權者祭起「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幾乎遮蓋「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真相!
一個中國,無可爭議!又誰與爭鋒?!誰作代表?如何代表?Chinese Peking(北京的中國人),和Chinese Taipei(台北的中國人),私下或公開商量,不就解決!何必牽扯台灣人和台灣這塊土地!
衡於理性,基於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台灣人就是台灣的主權者,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無論中國稱大清帝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古以來,掠奪者雖未必「繩之於法」,但一一歸於歷史,不得還魂。惟掠奪物必須歸還原主,没有其他選項!這是自然法──自然權利的不可抗拒效力。
值得一提,朝鮮半島人民,不待日本人宣布什麼放棄,就在日本人宣布無條件投降的翌日,成立「獨立委員會」,以實際行動進行「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即時恢復,無視英、美、法、蘇四大強權(勝利者)的實際佔領,台灣人呢?
朝鮮人民不是處於分裂狀態?
台灣人連分裂的本錢都欠缺!唱什麼「一邊一國」?的確,我的「家」被分裂了,父子斷絶關係。分裂的「家」,被剝奪姓氏自主的「家」,瀕臨滅絕的家,能沾「一邊一國」的任何邊?(待續)
(取材Alex Pan’s Digest)
牛頓(Issac Newton,1642—1727)發現「萬有引力」,完成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1473-1543)、凱卜勒(Johann Kepler,1571-1630)等所建立的地球繞日說。並解答:何以蘋果落掉其所頭上,而不飛向天際。海水、河水、動物等,為何不因地球的自轉、公轉而飛向天空。
至於人類為何不能感覺天旋地轉,牛頓並未進一步說明。此或可歸功於萬有引力,或當讚美造物主的智慧和能力。
萬有引力就是天體運行的原因,也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的緣由。動者恒動,靜者恒靜,宇宙天體呈現自律、自動的機械體系。上帝不介入自然秩序的運作?自然神論者就持此見解。惟牛頓認為,上帝仍需不定時為此類似巨大時鐘的宇宙天體,上上發條!
其實,自從麥哲倫(Fernado de Magllanes,1480—1521.427)所率領的船隊,完成航行地球一周(一五一九.八.十從西班牙塞維亞港出發,一五二二.九.八返回),證明大地不是平面,而是立體。海洋相連接,即使地球不動,依「水往低處流」原理,懸浮虛空立體物,為何仍有海水存留?
地球為何海洋遍佈,哥白尼、凱卜勒等地球繞日說者,須就此作說明。而牛頓終於給予權威答案。惟,太陽繞地球說者,享有免於說明的特權,並且擁有權威、權力,判定地球繞日說是異端、邪說!?
宗教法庭依據托勒密體系(Ptolematic System)的地不動說、地球為宇宙中心說及太陽繞地球說,判定哥白尼、凱卜勒等的見解,是異端邪說!
宗教法庭的審判權,來自羅馬教廷。羅馬教廷的權力,來自全知、全能的上帝。
上帝會作此授權?作出錯誤的判決?
權威的假藉或假立,權力的濫用,自古以來比比皆是。惟,一旦權威破滅,如何自處?
Sophocles(496?—406B.C.)在「Oedipus the King」劇作中,提到人面獅身Sphinx在其謎底被Oedipus揭穿後,立即跳崖自盡。
人面獅身巨靈Sphinx,佔據通往Thebes城的要道。商隊經過,必須回答其謎題(Riddle):何種生物,早上四條腿,中午兩腿,晚上三條腿?
回答不出,就吃掉整個商隊。
有一天,Oedipus 經過,Sphinx又提出同謎題,Oedipus順口答道:人類。
謎底終被揭穿。人面獅身巨靈隨即跳崖自了,留下人面獅身巨石,孤立在沙漠中,任憑烈日強大風沙打擊!
Sphinx自我了斷,以對其錯誤負責!?
而,蔣介石流亡台灣,也對所有台灣人提出一謎題—反攻復國神話。
但,凡是揭穿反攻復國神話謎底的人,下場竟然同於Sphinx,甚至更慘!
蔣氏父子不但善終,而且死後備受榮耀。其擁護者—中國國民黨,至今仍高居權位,成為台灣的權貴一族,感覺永遠良好!
如此看來,巨靈Sphinx還講點道義,至少懂得「盜」亦有道。雖然假立權威,手操生殺大權,一旦權威破滅,隨即自我了斷,以示負責!?
反攻復國神話,旨在掩蓋「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真相!
惟人類理性一旦啟發,真相無法障蔽!
一六八三年,滿洲人武力征服台灣。一八九五年,日本人又以武力,從滿洲人手中,奪取台灣。台灣一再淪為強者或強權的掠奪物!
惟,一九五二年,日本人在「舊金山和約」中,宣布放棄台灣!
台灣歸還滿洲人?歸還原掠奪者?
或歸還原掠奪者,滿洲人的繼承人,中國人?
掠奪物可以作為繼承標的物?
台灣不能物歸原主?歸還被掠奪者,台灣人!難道因為台灣人的自然權利、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己被剝奪了數百年,没有恢復的必要,這會是國際人士的理性態度?
在台灣所建立的任何「統治」,「皆非基於台灣人的同意」,台灣人自始被限制在「統治者的法治」(Rule of Ruler’s Law),就如同現今的「鳥籠公投法」,任何同意,豈有任何實質意義?惟有台灣人「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其同意才有實質意義!
因此,台灣的統治,自始缺乏正當性,却還能掌握「台灣的主權」,企圖改變「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事實!?
反攻復國神話,經不起中國崛起的考驗,歸於幻滅!代之而起者:「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諸說能掩蓋台灣存在—流亡政府的事實?或掩蔽「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真相?經不起理性檢驗。
然而,現今,諸當權者祭起「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幾乎遮蓋「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真相!
一個中國,無可爭議!又誰與爭鋒?!誰作代表?如何代表?Chinese Peking(北京的中國人),和Chinese Taipei(台北的中國人),私下或公開商量,不就解決!何必牽扯台灣人和台灣這塊土地!
衡於理性,基於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台灣人就是台灣的主權者,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無論中國稱大清帝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古以來,掠奪者雖未必「繩之於法」,但一一歸於歷史,不得還魂。惟掠奪物必須歸還原主,没有其他選項!這是自然法──自然權利的不可抗拒效力。
值得一提,朝鮮半島人民,不待日本人宣布什麼放棄,就在日本人宣布無條件投降的翌日,成立「獨立委員會」,以實際行動進行「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即時恢復,無視英、美、法、蘇四大強權(勝利者)的實際佔領,台灣人呢?
朝鮮人民不是處於分裂狀態?
台灣人連分裂的本錢都欠缺!唱什麼「一邊一國」?的確,我的「家」被分裂了,父子斷絶關係。分裂的「家」,被剝奪姓氏自主的「家」,瀕臨滅絕的家,能沾「一邊一國」的任何邊?(待續)
(取材Alex Pan’s Digest)
2011年1月2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三十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完全表達每個人的自主性。
每個人得完全掌握自己的人生,規劃自己的生涯(Career)。每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不是任何人的工具或手段,”To be the Master of thyself”,也就是每個人的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在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揭示:「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其所謂「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就是「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換言之,乃個人的「目的自主」權利。
洛克認為「生命自由與財產」,乃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美國「獨立宣言」以「追求幸福」取代「財產」,其用意何在?固然,「財產」為「追求幸福」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其不可剝奪性亦不容置疑,惟,「宣言」起草人,Thomas Jefferson,以其自然種論者(Deist)的觀點,堅信唯一上帝,並認定上帝創造人類與自然界,同時賦與人類理性,賦與自然界自然法則,即不涉入人類和自然界的事務,完全任其自主,因此,人類依其理性,得以完全自主。因之,個人的自主性,追求幸福,追求個人終極目的,以臻永恆價值領域,才是自然權利的真正價值所在。 一百多年後,康德(Immanuel Kant)在其「判斷力的批判」(Critique of Judgment)亦有此論述:「僅於人,亦僅能於人,以其為道德主體,就目的而言,吾人得認識無條件的立法實體,據此其人得單獨作為一終極目的,而整個自然乃有目的受其支配。」
(See, 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English Translation by J.H Bernard, D.D., D.C.L.,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1914, P.361.)
(取材自Alex Pan’ s Digest)
每個人得完全掌握自己的人生,規劃自己的生涯(Career)。每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不是任何人的工具或手段,”To be the Master of thyself”,也就是每個人的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在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揭示:「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其所謂「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就是「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換言之,乃個人的「目的自主」權利。
洛克認為「生命自由與財產」,乃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美國「獨立宣言」以「追求幸福」取代「財產」,其用意何在?固然,「財產」為「追求幸福」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其不可剝奪性亦不容置疑,惟,「宣言」起草人,Thomas Jefferson,以其自然種論者(Deist)的觀點,堅信唯一上帝,並認定上帝創造人類與自然界,同時賦與人類理性,賦與自然界自然法則,即不涉入人類和自然界的事務,完全任其自主,因此,人類依其理性,得以完全自主。因之,個人的自主性,追求幸福,追求個人終極目的,以臻永恆價值領域,才是自然權利的真正價值所在。 一百多年後,康德(Immanuel Kant)在其「判斷力的批判」(Critique of Judgment)亦有此論述:「僅於人,亦僅能於人,以其為道德主體,就目的而言,吾人得認識無條件的立法實體,據此其人得單獨作為一終極目的,而整個自然乃有目的受其支配。」
(See, 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English Translation by J.H Bernard, D.D., D.C.L.,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1914, P.361.)
(取材自Alex Pan’ 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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