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三十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洛克在其「政治論上篇」指出,君權神授說係源自亞當的族長權(Adam’s Rights of Patriarch)。惟,君王應証明「其乃亞當的嫡系長子」,以繼承亞當的族長權。
服膺「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始有正當合法的統治權。
盧騷(J.J.Rousseau,1712-1778)對於「武力」(包括王位世襲)所建立的統治機制,提出評擊,謂:
「最強的人,亦不足強壯到經常做主人,除非其人將力量化做權力,並將服從化成義務。
因此,強者的權力,其取得顯然無據,然理論竟然真實建立。但是此解說吾人永不理解?力量乃體能,余不同意其效力,竟能演變成道德原理!
屈服於力量,乃權宜措施,並非出於意願,充其量僅是明智行為,焉稱義務?」
「強者以強力取得的權力,無法持久。反之,此種〝強力即權力,強權即公理〞的法則,無異鼓勵暴力,無法建立真正權力秩序。」
「倘若力量形成權力,結果隨其原因變化,任何力量勝過原權力人,則繼承其權力,且一但不服從可得豁免,則人人可以正正當當如此行為。
而且,因為強者永遠正當,則唯一應行者,乃如何成為強者。」
盧騷總結:
「力量不造權力,而且,除合法權威外,吾人不必服從。」
[參考:J.J.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edited by Lester G.Crocker in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Discourse on the Origin and Foundation of Inequality among Mankind; Washington Squire, Pocket Books, N.Y.(1967) Book I, Ch.III.]
盧騷堅信自然權利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
就統治基於同意原理,盧騷亦以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與共同意志(General Will)表達之。其社會契約概念不同於洛克的概念,主張自然權利應隨社會契約,徹底讓渡政府。而其共同意志雖不易獲得,惟容易造假,衍生革命或權力鬥爭,故而,盧騷學說偏離理性,顯現浪漫色彩。
[參考:盧騷前揭書,Book I, Ch.VI, Book II, Ch.II,及Dennis Lloyd, The Idea of Law, Penguin Books Ltd, Hormondsworth, Middlesex, England. Reprinted with Revision. (1976), P.85]
一六四三年,滿洲人征服大明國,一六八三年,又征服台灣、澎湖,並建立長期統治機制。
滿洲人的統治機制,除沿用董仲舒所提倡的儒家三綱五常倫理道德體系,及其天人感應說確立皇帝即「天子」的統治威權外,並運用大乘佛教的菩薩神聖權威,建力無上威權統治體制。
滿洲人自詡其皇帝乃文殊師利菩薩的示現(The Manifestations of the Bodhisattva Ma’njus’r’i)。與宗喀巴(Tsong-kha-po, 1357-1419)所建立的達賴喇嘛轉世制度(The System of the Reincarnation of Dalai Lama),相互輝映。蓋達賴喇嘛乃觀自在菩薩的示現(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Bodhisattva Avolokite’svara)!?
[參考: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5th Edition, Vol.15, Macropaedia, p.306.有關轉世,請參閱拙文:佛陀的鏡子之三十三。]
滿洲人在中國建立大清帝國,垂二百六十八年,其統治機制,除武力外,就是道德與威權,毫無人民同意的基礎。惟,其能不受西方十八世紀理性時代、十九世紀人權時代的影響,令人不可置信。
二十世紀初,中國歷經兩次大革命,其一乃一九一二年的國民革命,其二乃一九四九年的人民革命,兩次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惟革命成功後,中國人是否恢復其自然權利,人民是否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仍牢抱其「勝者為王,敗者為寇」千古不易的強權即公理法則?亦令人置疑!
惟,一六八三年後,台灣納入滿洲人的統治體系,爾後,雖數度更迭統治者及統治機制,仍擺脫不了「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的陰霾!尤其,經過四次的「大選」,台灣人應嚴格、且詳實檢查,台灣人是否已「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基於不可剝奪自然權利。則,一起自我啟蒙,共同啟發理性,乃當務之急。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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