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六年,杜魯門總統任命首位波多黎各出生的波多黎各總督。
一九四七年,美國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民主方式,選出總督。翌年,波多黎各產生其民選總督。
一九五0年,美國國會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公民複決(Referendum),制定其憲法。一九五二年,波多黎各人民召開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1952.2.6),完成制憲。經美國國會批准(1952.7.3),由波多黎各總督公布實施(1952.7.5)。
波多黎各有了民選總督及憲法,完成初步自治,稱波多黎各自由協邦(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 Associated Free State of Puerto Rico)。
聯合國於一九五三年,將波多黎各從「非自治區」(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名單移除(UNGA Resolution 748, 1953.11.27)。
但是,波多黎各仍不是美國的一州,也不是獨立國家,依然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其政治地位,依美國憲法領土條款(Article 4, Section 3, Clause 2, US Constitution)及聯邦最高法院列島判例(Insular Cases)而決定。亦即,波多黎各人民的基本生活,舉凡公民資格、流通貨幣、郵政、外交、軍事防禦、交通、勞動關係、環境、商業、財政、健康、福利及其他政策(citizenship, currency, postal service, foreign affairs, military defense, health, welfare and many others),皆仍在美國國會立法的效力範圍。波多黎各尚未達到完全自治。
故而,「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 1961),依據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及1541號決議案,貫徹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原則,緊盯著美國,務期波多黎各人民,脫離殖民隷屬,完全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以達到完全自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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