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O八年,征服者李昂(Conquistador, Juan Ponce de Le’on)就任波多黎各總督(Governor),波多黎各成為西班牙殖民地(colony)。
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結束後,西班牙依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1898.12.18),將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Puerto Rico, Guam, Philippines),割讓給美國(Ceded to U.S.)。
二十世紀初,美國軍事統治波多黎各,並由總統任命其總督。而一九OO年的Foraker Act, 使得波多黎各人民享有充分自治,引進美國司法體制,並得選出聯邦眾議員(Member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一九一七年,美國政府依據Jones Act (1917年3月2日 生效),將所有波多黎各人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U.S. citizens),享有美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Bill of Rights),並得選出聯邦參議員(Senator)。而杜魯門總統更進一步宣布,凡1941年1月13日以後,出生在波多黎各的人民,皆是美國出生公民(U.S citizens at birth),而1899年4月11日至1941年1月12日間出生者,亦為美國公民。
被視為美國出生公民的波多黎各人,競選美國總統,除需符合年齡條件外,更需俱備美國本土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條件。究竟波多黎各仍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不同於夏威夷、阿拉斯加等已併入領土(Hawaii, Alaska, The Incorporated Territories),不是美國的一州(state),不能完全享有美國本土出生公民的所有特權(Franchises)。即使波多黎各有美國聯邦參、眾議院的席位,由其選出的住民委員(Resident Commissioner)代表出席,四年一任,但没有表決權(non-voting power)。
基於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為了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二項聲明及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七十四條],波多黎各人民勇於表現自決行動,追求完全自治與獨立。(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美國政府依據Jones-Shafroth Act (1917),將波多黎各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而中華民國就無任何「法、律、條例或通則」,將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台灣、澎湖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其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國籍變更不涉人民的權利、義務?一紙行政命令充之,稱依「法」行政?
再加上前文所提:中華民國並未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就僅憑一紙「行政命令」,而依「法」行政,掏空我們這輩「台灣之主」的權利?能剝奪了老天所賜的自然權利?
民進黨走上執政之道,得力於「台灣之主」與諸國際法、憲法及其他法學者的傾全力相助,諸學者知曉中華民國並未依「法」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故而樂見中華民國被終結。但民進黨執政後,不但不思如何回復被掏空的權利,反而趕盡殺絶,竟然分裂「台灣之主」的最後堡壘─「家」。剝奪「家」的「姓氏自主權」。
「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是這樣嗎?竟然讓我和孫子不同姓!
日本婦女最近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廢除「女性冠夫姓」的法律規定,認為該法律「違憲」。
我絶不提「違憲」,因為,我認定中華民國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自始無效。但基於所謂「違憲」的要旨及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原理,姓氏是人的自治範圍,「家」的特權,非任何法律可規範。侵犯人民的姓氏自主,就是侵犯人權─自然權利。
台灣人,無論是老的「台灣之主」或新的「台灣之主」,要走向波多黎各人民的自決之道,仍然漫長,而且,抓不住目標。
國民黨年年祭起「煮父母」節,就是目標流失的標幟!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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