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3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 (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世界人權宣言(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nghts,1948.以下稱”宣言”)旨在界定與釋明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1945. 以下稱”憲章”),其前言、第一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丑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寅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提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Fundamental Freedoms and Human Rights)的意涵。

“憲章”俱國際條約性質,拘束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因此,即使”宣言”僅是宣示性或道德勸說,”宣言”同於”憲章”,皆是國際法的法源(Sources),宣言本身就是慣例性國際法(a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基此,愛蓮娜、羅斯福女士(Lady Eleanor Roosevelt)不主張”宣言”以條約形式來表達,惟深信”宣言”對於全人類社會的影響,必如同”獨立宣言”(The U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76)對於美國社會的影響,俱永久、普遍且深遠鉅大。宣言一如英國大憲章(The British Magna Carta,1215)對於民主憲政的影響,俱劃時代意義。

聯合國為涵蓋”宣言”所有條文,爾後遂以國際條約方式,由大會通過兩公約,即國際政治與公民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Political and Civil Rights,1976)與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76)。”宣言”及兩公約合稱國際人權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此外,聯合國大會陸續通過消除種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1969),消除婦女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on Women,1981)、禁止傷害公約(UN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1984)、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1989)、無能力者權利(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2008)及保護移民勞動者及其家屬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2003)等公約,合稱國際人權權利證書(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權權利證書構成聯合國人權法典(Code)。

值得一提,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恢復所有人民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聯合國憲章前言所稱的基本人權與人格尊嚴與價值,”憲章”乃以人民自決原則(Principle of People self-determination)作為「恢復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方法,並在”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丑款,作相關規定。

聯合國大會無異議通過「殖民地人民有權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1960)。該宣言譴責所有外來勢力的征服、佔領開發,強制人民臣屬於其統治。並宣佈立即採取行動,無條件、毫無保留,移轉所有權力,歸還殖民地人民,以符合人民的自由意志,選擇政府型態,俾使人民足以享有完全的獨立與自由。

該宣言雖不俱條約拘束力,但其重要性與嚴肅性,影響深鉅。因此,上稱國際人權法的兩公約,即國際政治與公民權利公約與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皆以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y)表達「人民自決原則」,拘束所有簽約國。

兩公約在前言共同聲明:遵照「聯合國憲章」所宣示的尊重人類天生尊嚴與平等、不可剝奪權利,乃世界自由、公正與和平的基礎,與遵行「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人類享有免於恐懼與匱乏的自由,係建立在每個人得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完成。因此,兩公約在第一部分第一條與第三條對於自決原則有相同規定:
第一條:所有人民(All Peoples)享有自決權,基此權利,所有人民得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身分,並且得自由追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

第三條:本公約當事國,包括負責非自治區(Non-self-governing)與信託管地區的管理國家,應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且依聯合國憲章規定,尊重此自決權。

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完成的赫爾辛基最終協定(Helsinki Final Act,1975),
由美蘇、加拿大、澳洲及歐洲等三十五國簽署。雖聲明協定不列入國際條約,但
是對於平等權利和人民自決原則,亦達成依聯合國憲章宗旨為原則的共識。

人民自決原則,巳能突破美蘇意識型態的衝突,而達成共識。

羅斯福總統和丘吉爾首相在大西洋憲章所持「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和自
治」,係源自自然權利概念。因為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是自然權利本身,是天
生,遭受剝奪,才講「恢復」,恢復不是恩賜,當然也不涉「清算」或算老帳。
而共產集團持解放(Liberalization)。因為被壓迫、被剝奪,所以去除壓迫、剝
奪叫解放,目的也是在獲得自由(Liberty),也是回歸天生,回歸自然權利。「清
算」必須尊重所有人的平等、自由,才能避免重覆同一錯誤。

恢復主權者權利與重獲自由,才能行使自決權,惟「自決」必然依個人自由
意志而決定,才合乎理性。

自然權利或稱人權或稱普遍人權,必須從理性事實的認知作基礎,才能超越
權利本位或既得權利或利益,突破意識型態,建構人類美好的尊嚴與價值社會。


(取材自Alex Pasn's Digest)

2010年6月12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



「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以「四大自由」(“Four Freedoms”, Message to Congress,
January 6, 1941)為題,揭示此「道德秩序」(The Moral Order)─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喚起美國人民捍衛人類自由的道德良知與勇氣,說服諸孤立主義者、中立主義者(Isolationists , Neutralists)。使得美國成為民主國家的軍火庫(Arsenal of Democracy),提供武器、物資,增強、延長民主國家的抵抗侵略。並提醒美國人民,當作為自由而戰的必要準備。



自由或自然權利是美國的立國精神。歷經一又半世紀以上長時間的實踐(practice)和試驗(trial and error),自由平等或平等權利的概念,已是美國民主社會的生活常識(common sense)與日常用語(parlance)。更是美國引導人類新文明的指標(orientation)



自由或自然權利內涵平等原理,並俱普遍性(Universality)與必然性(necessity),啟發人性向善(goodness)。就其權利本位而言,自由或自然權利的確是不折不扣的道德事實(Moral Fact)。就其平等原理、普遍性、必然性與善的德性(virtue)而言,自由或自然權利始終是理性事實(a fact of Reason)。而且,唯有在此理性事實的基礎,認知自由或自然權利,人類始能超越權利本位,到達自由、平等或平等權利的福祉社會(Welfare Society),彰顯自由或自然權利的真正道德義意(Morality)。



因此,羅斯福總統向世人揭示此道德秩序─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



羅思福總統進而以此卓越的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與丘吉爾首相(Winston Churchill)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共同許諾人類一美好未來。爾後,二十六國簽署大西洋憲章,以〝憲章〞作為參戰宗旨,並共同發表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全力投入戰爭,對抗軸心國(Axis Powers)的侵略。



聯合國之名,在羅斯福總統刻意安排下,終於問世。其國務卿霍爾(Cordell Hull)極力奔走,戰後不久,聯合國成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正式成立),取代國聯(League of Nations),成為維護、促進「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國際組織(現今會員有一九二國家)。



聯合國的「經濟與社會理事會」(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OSOC)設置人權委員會(The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1946),專司人權事務的推廣。羅斯福總統夫人愛蓮娜女士(Eleanor Roosevelt)擔任其主席(Chairperson, 1946-1950),全力策劃、推動人權宣言的起草(draft)與獲得大會的通過。



一九四八年十 二月十日 ,聯合國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無異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遂由聯合國正式向全人類公開宣示。



人權(Human Rights)一詞,於一九四五年,由聯合國正式啟用,至今已成為人類最通用語詞(parlance)和普世價值(Universal Values),是人類新文明的主要動力。



Human Rights,both Rights of man and Rights of Woman,人權,不分性別、種族、宗教、語言,即謂人類天生、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自由與平等權利。人權與人權的原型(Archetype)─自然權利,是辯証關係(Dialectical Relation)?或因果關係(Causal Relation)?



人權就是自然權利。



不可諱言,自然權利源自西方古希臘、羅馬、中世紀、基督教文明,其理性主義傳統的自然法思想,為避免文明特色之爭議,故稱人權。尤其,人權或自然權利,係以「生為人」的事實,做為權利直接來源,因此,無論有神論(Theism)、自然神論(Deism)或無神論(Atheism),皆可接受,故稱人權。



既然,人權就是自然權利,皆是理性事實,因此,自然權利的基本概念,諸如:一.所有人生而平等。二.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性。三.統治基於同意原理,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四.政治權力旨在保護自然權利。就是人權的基本概念。



因為,人權同於自然權利,是理性事實,前蘇聯人權鬥士沙卡洛夫(Andrey Sakharov)筆下一段論述,頗有參考價值:



「人權的理念體系,大概是唯一可以作為結合不同意識型態者:諸如共產主義、社會民主、宗教、技術官僚或歸類為民族性、本土地域性等不同意識型態。


人權提供立足點─給予諸厭倦於意識型態的氾濫,且此等意識型態不能帶來…單純的人類幸福。



在吾人現今混亂的世界,保衛人權乃一明確途徑,促成人類的聯合一致,並解除人類的苦難。」



(Quoted in P.722, Vol.20, Marcropaedia, New Britannica, 15th Edition. 另參考前「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三」貼文)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at)

自由即人權的至高無上(七)之四(完結)

自由即人權的至高無上(七)之四(完結)

羅斯福路南端東側的台灣大學校本部,其前身(日本東京帝國大學台北分部?)固然是日本帝國殖民台灣的建設,可說是威權產物。但其設立宗旨,與威權(Authoritarianism)大異其趣,其傳播知識功能,具有啟蒙效果。而且其知識開發功能,「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邁向卓越(Excellence),挑戰權威(Authority)、甚至威權,反而是威權的剋星!

才智者(才能者與智能者)的優越感,每為威權的種子,長養特權階級。因此,中國國民黨毫不掩飾,伸其黑手。進入校園,攏絡才智者,收編納用,壯大其威權體制。

知識界除秉持「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的追求卓越精神外,亦延續不絕—讀書人風骨,拒斥威權,作為文明世界的明燈。

台大校區的傅園、傅鐘,紀念傅斯年校長。傅校長所以值得紀念,不在其人具有「愛新覺羅」血統,流著帝王的血液,象徵威權。反而,傅校長抗拒威權黑手侵入台大校園,彰顯讀書人風骨,留給台大人一盞明燈,以維護學術自由與尊嚴!

台大的追求卓越校風早已建立,因之,五十年前羅斯福路即有別名—大學之道。至今仍為菁菁學子的第一志願,成為台灣之光!

的確,台大人不徒負盛名,出了一位諾貝爾化學獎得主及三位民選「總統」!而且,在學術界及各行各業,引領風騷者,多如天上繁星!

若「卓越」不與「人權至高無上」結合,卓越無異特權(License),助長放縱(License),侵犯自由(Liberty),仍不自知,甚至視為當然,則威權幽靈(The Ghost of Authoritarianism)如影隨形,焉用召喚!

「卓越」必須結合「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的普世人權概念;「卓越」才能顯現其珍貴與價值。卓越的台大人應有其深刻體認。李遠哲博士所提「向上提昇,向下沉淪」,若不以「人權至高無上」為其分際,就毫無意義!

哈佛博士,「您」仍甘於「關門」總統?「貴」黨總理的道統,「貴」黨總裁終身憾事的彌補,就在「人權至高無上」!

諸守護自由、傳遞自由的巨人,正在自由大道揮手,趕不上,就被淘汰!說老實話,誰在乎「您」趕上、趕不上!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羅斯福總統如是說(So spoke)。「重伸信念於諸:基本人權、人的尊嚴與價值、男女平權、國不分大小的平等權利。」聯合國憲章亦重伸(thus reaffirmed)人權至高無上的宗旨。聯合國承擔推動普世人權,責無旁貸。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三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三

羅斯福總統的「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並無陳義過高之處。

人權(Human Rights)一詞,自一九四五年由聯合國憲章正式啟用後,人權的概念比照"諸國王的神聖權利"(The Divine Rights of Kings)。人權普遍、並通用於每一個「個人」並及於未出生的「胎兒」。任何政府、團體、個人, 限制、侵害人權,普受譴責與制裁。

人權的概念。每個人都是國王,每個人的權利,比照國王的神聖權利,也就是羅斯福總統所揭示的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孫中山先生一定嚇一跳,失落兩千三百多年的古中原華夏王道,竟然在蠻夷之地,蓬勃展開,而且,滿街都是國王,不分男、女、老幼。竟然當國王不用化妝,安徒生的「國王新衣」要重寫了!國王的裁縫師還有化妝師不就要失業!或許,無限商機,展現於前!

中國人的優越在哪裡?不說也罷!

人權一詞已成為現代文明社會的公理,其主要依據與來源。並做為社會文明的衡量尺度。

廿一世紀的中國人崛起,能違逆此公理?!並作現代文明的逆勢操作,兩岸的中國人,請三思而行!

前蘇聯人權鬥士,亦是諾貝爾獎得主,沙卡洛夫(Andrey Sakrov)在其信函中,有段話,值得兩岸中國人參考:
人權的意識型態(ideology)大概是唯一可以用為結合不同意識型態;諸如共產主義、社會民主、宗教、技術官僚或歸類為民族性、本土地域性等意識型態。

人權提供立足點‥‥‥給予諸厭倦於意識型態的氾濫,且此等意識型態不能帶來‥‥‥‥單純的人類幸福。

保衛人權乃一明確途徑,在吾人現今混亂的世界,促成人類的聯合一致,並解除人類的苦難。[Quoted in P.722 , Vol.20 , Macropaedia , New Britannica ,15 th Edition.]

中國人,無論堅持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或共產主義造福全人類,保障人權才是第一要務!

借用鄧小平先進一句話:無論黑貓或白貓,會捉老鼠的,才是好貓。無論三民主義或共產主義,能保障人權,才是好主義!

鄧先進看了「貓」劇後,"Daylight!I must wait for the sunrise!I must think of a new life , And I mustn't give in!"(Memory , "Cats")才不在乎貓捉不捉老鼠!

或許!

懂得人權,還在乎統一不統一!
中國人先向人權(Human Rights)看齊!

God bless All!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二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二

蔣介石於一九七五年四月逝世,其殿堂屋頂造型仿清室皇冠,儼然大清皇帝又君臨台灣!「我來到,我看到,我征服了!」(Veni , Vedi , Veci;I came , I saw , I conquered!)凱撤大帝嚇一跳,又復活了!沉睡數百年!被迫復活?!Brutus(Marcus Junius Brutus)何在?

早已坐鎮東隅的Dr.孫逸仙,曾宣示一道統,此即,堯舜文武周公孔子,跨越兩千三百多年,嬗傳其本人的古中原華夏王道。

孫文刻意跳脫秦皇漢武盛唐清,用意何在?一者,摒棄秦皇以降的「大一統」政治思維。二者、排除勝(成)王敗寇的血腥政治權力鬥爭法則。永遠解除威權幽靈(不論東西)的糾纏。

顯然,蔣殿堂的造型,有違道統!誰敢如此大逆不道!威權尚在,無人質疑!孫總理的權威何在?!

蔣介石一生感念羅斯福總統,其賢徒子孫應能體會。羅斯福總統跨海大伸援手,解救中國,免於日本帝國的徹底征服。戰後,提升中國,使中國躋身世界四強,蔣本人亦列入四大巨頭。其功德浩偉,誠難以言表!

而蔣介石流亡台灣期間,應為兩件事未完成,引為終身憾事,一者、不克反攻復國。不能也,非不為也。麥帥對此的確愛莫能助!一者、師法羅斯福總統,推行道德秩序—「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此乃不為也,非不能也。杜魯門總統、艾森豪總統根本不設限制!

蔣之賢徒子孫,竟然在其死後,將仿造清帝皇冠的殿堂,設置於「中山」南路最南端與「羅斯福」路最北端,供奉其神靈!既已愧對孫總理、復靦顏於羅斯福總統,又時時召喚其神靈,充當威權幽靈耍弄,令其背負千古惡靈之罵名,誠不知該藏身何處,始能免於「慚愧」與「恐懼」!

毛澤東批孔揚秦,時時召喚此操控「勝王敗寇」血腥鬥爭的千古惡靈—秦始皇帝,蔣介石就是其受害人,並殃及百萬軍民海外大逃難!一甲子前的血淚教訓,如在眼前,豈能再度喚出此惡靈,又要再次準備逃難——「四海都是中國人?!」歌聲又起!

千古惡靈避之為尚、為吉,台灣不容上演勝王敗寇的千古惡鬥。且,台灣的主權者認定:「只是政黨輪替,不是朝代更替」。主權者才是永遠的王者,「勝」選不稱王稱公僕,亦不增其主權者權利,「敗」選非賊寇還是主權者,也不減其主權者權利。「勝選主政者」不能缺少此常識!為政之道,不在消滅競選對手,打扁、押扁、關起阿扁一族是最錯誤的示範!若不即時停歇,必如玩火自焚,惡果隨至!

現今主政者應正確掌握方向盤,朝向羅斯福路!「貴」黨總理的道統,「貴」黨總裁憾事彌補,就在此道—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而且,台灣人民新國家的基石,亦在此道!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一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一


羅斯福路南北兩端東側的建築物—蔣殿堂(北)與台灣大學校本部(南),具體呈現兩股交替宰制台灣百年以上的外來威權體制。

威權是否仍存在?亦即,台灣是否仍然處於被殖民、被宰制地位?

從一九九六年以來,三次民選「總統」的事實來做衡量,答案應是否定。即,威權已不存在,台灣人民是台灣所有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現時當政者仍力圖限制人民的權利,以完成其終極統一的使命,必然適得其反,反而激發台灣人民其主權者意識。

但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誓旦旦:收復台灣!企圖繼承並恢復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統治,無視「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最高政治原理!顯然,台灣地位未定,而且,台灣人民尚難免於恐懼(Free From Fear;3F)。

其實,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心知肚明,大清帝國和中華民國對於台灣只有龐大負債,並沒有任何債權,不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想繼承什麼?而且,即使兩岸中國人最終獲得和平統一,亦改變不了一個明確的事實—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廿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

中國人的確應該做好榜樣,在尊重人權的前提下,領導全人類走向美好的未來!但願台灣人民能如此樂觀期待,即早免於恐懼!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六)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六)

張銘清摔了一跤,分局長調職,不問張銘清已脫離既定訪問行程。王定宇等七天內被起訴,差點隨機押解北京,也不問張銘清發表非學術言語:不台獨,就沒有戰爭!?激發臺灣人民主權者意識!

陳雲林來台五天,手拿、身貼「國旗」者,一律強制驅離,旗毀人傷,一波波主權者義正詞嚴,一波波的強制力驅散,誰是暴民!誰是暴警!

臺灣人民是不是該質問,七千維安警力,誰付錢,該保護誰!臺灣人民才不讓步!


台南成功大學某社團,為了中國應邀人士來訪,藏起了「國旗」!

竟還有人說:要看得慣…

就是有成大學生看不慣,挺身指責!

野草莓諸學子,看不慣,看不下去,走出校園:

師生聚百靜坐行政院門前,不怕風雨,日昇月起,雖遭警力驅離架走,仍然,聚眾自由廣場,發出師子吼:

要求:總統道歉!院長、署長下台!修改集遊法!

並齊呼:自由!主權!人權!

言論及表達意見的自由!

宗教及信仰的自由!

免於匱乏!

免於恐懼!

四大自由!

四大自由乃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六十八年前,向其國會提出,說服美國人,拋棄中立主義、孤立主意,為全人類的自由而戰,為維護”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得秩序”之普行世界而戰。由於美國全力投入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德、義、日三軸心國,摧毀其征服世界的野心,自由成為勝利的標幟!

四大自由是建構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其四大支柱。四大自由是政府避之唯恐不及的施政壓力,免於匱乏正是共黨革命的利器,由於免於匱乏的自由而轉化為強制自由、強制道德,其道德與正當性的依據,然而,羅斯福總統竟然提出四大(主要)自由,而且,不避諱四大自由的革命原動力,這不是競選口號,而是體悟美國人道德力量的原動力,在四大自由。美國社會已具足四大自由,並建構暢行的”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何以見得?

其實,羅斯福主政始於一九三三年,當時美國經濟正因銀行的倒閉連連而引起全面性的大蕭條,猶如現今的美國經濟,由於次級房貸而引起金融大海嘯,造成全球性的不景氣,而羅斯福總統提出新政(New Deal)作為施政的策略,所謂新政(New Deal),就是重新洗牌,在沒有人出局的原則下,再次出發。因此,羅斯福總統重新調整政府功能,以衡平正義(equity)作為基理(Postulate),建全社會機制,如工會、產業工會、勞資協商,社會福利救助等,政府站在〝損有餘補不足〞的衡平原理,做全面性的協調,讓整個社會重獲生機,落實四大自由,建構道德秩序,因而一九四一年,美國有足夠國力,全力投入,為人類自由的守護與傳遞而戰!

尤其,羅斯福總統夫人(Eleanor Roosevelt)亦在羅斯福總統發表〝四大(主要)自由〞演說當年,夥同愛好自由人士,成立「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夫婦雙響,高舉自由火炬,照亮寰宇,不絕人間。

馬英九!聽到、看到四大自由,能不汗顏!不要逃避,四大自由之亮光,才能照出苦之所在,聞聲救苦,沒有四大自由,無法救苦!

而現今,臺灣人民面臨主政者有出賣臺灣、出賣自由之疑慮,能不羣起,全面要求政府,落實四大自由。尤其,臺灣正面臨景氣大蕭條,免於匱乏,當務之急!政府有不可逃避的責任,保障全民免於匱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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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四大巨頭:

羅斯福總統死於任內,未及見到勝利的來臨與聯合國的正式成立,兩者的實現,其功不可沒!

羅斯福夫人(Eleanor Roosevelt)不捨夫志,積極推動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12.10)。其早於1941年集合愛好自由人士所成立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以非政府組織(NGO)的國際人權組織,堅定、持續守護自由、傳遞自由,推動「道德秩序」,普及人類社會。

今年元月十三日,自由之家首次來台發表【2009年世界自由度】報告,肯定臺灣過去(2008年5月以前)對於自由的努力,對於臺灣各界為自由奮鬥人士,頗有鼓勵意義,所謂德不孤,必有鄰。

丘吉爾戰後一度垮台,旋於一九五一年,重返首相榮座,時已高齡七十有七。一九五三年,更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回憶錄」,獲得諾貝爾文學獎。令人讚佩!

史大林死後,遭蘇共鞭屍。而韓戰的停戰協議(July 27,1953),亦在其死後,始得達成。

蔣介石生前以「獨裁者」見聞於世,而其「反共復國」不克完成,已是終身遺憾,那堪中國國民黨,藉國共和解,出賣臺灣,國共聯手,併吞臺灣,予以重擊!

蔣介石另有遺願:要把中華民國憲法,完完整整帶回南京。有請伍佰或吳伯雄,把這本憲法送到南京「圖書館」,回到原產地,發揮自然法的力量!

其實,杜魯門總統亦值得大書特書,其圍堵政策,避免上世紀的第三次世界大戰,也因此保住臺灣!




建議:

臺灣的港口、機場,應立杜魯門 – 杜絕魯莽之門。尤其,凱達格蘭大道的景福門,並立杜魯門,贊不贊成,可以公投,掀起鳥籠,蔡丁貴加油!羅斯福總統一定拍手贊成,兄弟!終於來會!蔣介石會點頭,Appreciate!微杜魯門,吾其不知所終!



當然,多走一趟羅斯福,會發現,羅蔣經常發出會心微笑,Why?

「兄弟,你行,美國憲法為你特別加上兩個字。」

「兄弟,你也不賴,中華民國憲法為你去掉兩個字」

原來,美國憲法在羅斯福去世後,在連選得連任加上「一次」兩個字。




再走一趟羅斯福路。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