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



「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以「四大自由」(“Four Freedoms”, Message to Congress,
January 6, 1941)為題,揭示此「道德秩序」(The Moral Order)─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喚起美國人民捍衛人類自由的道德良知與勇氣,說服諸孤立主義者、中立主義者(Isolationists , Neutralists)。使得美國成為民主國家的軍火庫(Arsenal of Democracy),提供武器、物資,增強、延長民主國家的抵抗侵略。並提醒美國人民,當作為自由而戰的必要準備。



自由或自然權利是美國的立國精神。歷經一又半世紀以上長時間的實踐(practice)和試驗(trial and error),自由平等或平等權利的概念,已是美國民主社會的生活常識(common sense)與日常用語(parlance)。更是美國引導人類新文明的指標(orientation)



自由或自然權利內涵平等原理,並俱普遍性(Universality)與必然性(necessity),啟發人性向善(goodness)。就其權利本位而言,自由或自然權利的確是不折不扣的道德事實(Moral Fact)。就其平等原理、普遍性、必然性與善的德性(virtue)而言,自由或自然權利始終是理性事實(a fact of Reason)。而且,唯有在此理性事實的基礎,認知自由或自然權利,人類始能超越權利本位,到達自由、平等或平等權利的福祉社會(Welfare Society),彰顯自由或自然權利的真正道德義意(Morality)。



因此,羅斯福總統向世人揭示此道德秩序─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



羅思福總統進而以此卓越的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與丘吉爾首相(Winston Churchill)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共同許諾人類一美好未來。爾後,二十六國簽署大西洋憲章,以〝憲章〞作為參戰宗旨,並共同發表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全力投入戰爭,對抗軸心國(Axis Powers)的侵略。



聯合國之名,在羅斯福總統刻意安排下,終於問世。其國務卿霍爾(Cordell Hull)極力奔走,戰後不久,聯合國成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正式成立),取代國聯(League of Nations),成為維護、促進「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國際組織(現今會員有一九二國家)。



聯合國的「經濟與社會理事會」(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OSOC)設置人權委員會(The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1946),專司人權事務的推廣。羅斯福總統夫人愛蓮娜女士(Eleanor Roosevelt)擔任其主席(Chairperson, 1946-1950),全力策劃、推動人權宣言的起草(draft)與獲得大會的通過。



一九四八年十 二月十日 ,聯合國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無異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遂由聯合國正式向全人類公開宣示。



人權(Human Rights)一詞,於一九四五年,由聯合國正式啟用,至今已成為人類最通用語詞(parlance)和普世價值(Universal Values),是人類新文明的主要動力。



Human Rights,both Rights of man and Rights of Woman,人權,不分性別、種族、宗教、語言,即謂人類天生、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自由與平等權利。人權與人權的原型(Archetype)─自然權利,是辯証關係(Dialectical Relation)?或因果關係(Causal Relation)?



人權就是自然權利。



不可諱言,自然權利源自西方古希臘、羅馬、中世紀、基督教文明,其理性主義傳統的自然法思想,為避免文明特色之爭議,故稱人權。尤其,人權或自然權利,係以「生為人」的事實,做為權利直接來源,因此,無論有神論(Theism)、自然神論(Deism)或無神論(Atheism),皆可接受,故稱人權。



既然,人權就是自然權利,皆是理性事實,因此,自然權利的基本概念,諸如:一.所有人生而平等。二.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性。三.統治基於同意原理,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四.政治權力旨在保護自然權利。就是人權的基本概念。



因為,人權同於自然權利,是理性事實,前蘇聯人權鬥士沙卡洛夫(Andrey Sakharov)筆下一段論述,頗有參考價值:



「人權的理念體系,大概是唯一可以作為結合不同意識型態者:諸如共產主義、社會民主、宗教、技術官僚或歸類為民族性、本土地域性等不同意識型態。


人權提供立足點─給予諸厭倦於意識型態的氾濫,且此等意識型態不能帶來…單純的人類幸福。



在吾人現今混亂的世界,保衛人權乃一明確途徑,促成人類的聯合一致,並解除人類的苦難。」



(Quoted in P.722, Vol.20, Marcropaedia, New Britannica, 15th Edition. 另參考前「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三」貼文)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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