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
「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以「四大自由」(“Four Freedoms”, Message to Congress,
January 6, 1941)為題,揭示此「道德秩序」(The Moral Order)─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喚起美國人民捍衛人類自由的道德良知與勇氣,說服諸孤立主義者、中立主義者(Isolationists , Neutralists)。使得美國成為民主國家的軍火庫(Arsenal of Democracy),提供武器、物資,增強、延長民主國家的抵抗侵略。並提醒美國人民,當作為自由而戰的必要準備。
自由或自然權利是美國的立國精神。歷經一又半世紀以上長時間的實踐(practice)和試驗(trial and error),自由平等或平等權利的概念,已是美國民主社會的生活常識(common sense)與日常用語(parlance)。更是美國引導人類新文明的指標(orientation)
自由或自然權利內涵平等原理,並俱普遍性(Universality)與必然性(necessity),啟發人性向善(goodness)。就其權利本位而言,自由或自然權利的確是不折不扣的道德事實(Moral Fact)。就其平等原理、普遍性、必然性與善的德性(virtue)而言,自由或自然權利始終是理性事實(a fact of Reason)。而且,唯有在此理性事實的基礎,認知自由或自然權利,人類始能超越權利本位,到達自由、平等或平等權利的福祉社會(Welfare Society),彰顯自由或自然權利的真正道德義意(Morality)。
因此,羅斯福總統向世人揭示此道德秩序─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
羅思福總統進而以此卓越的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與丘吉爾首相(Winston Churchill)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共同許諾人類一美好未來。爾後,二十六國簽署大西洋憲章,以〝憲章〞作為參戰宗旨,並共同發表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全力投入戰爭,對抗軸心國(Axis Powers)的侵略。
聯合國之名,在羅斯福總統刻意安排下,終於問世。其國務卿霍爾(Cordell Hull)極力奔走,戰後不久,聯合國成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正式成立),取代國聯(League of Nations),成為維護、促進「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國際組織(現今會員有一九二國家)。
聯合國的「經濟與社會理事會」(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OSOC)設置人權委員會(The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1946),專司人權事務的推廣。羅斯福總統夫人愛蓮娜女士(Eleanor Roosevelt)擔任其主席(Chairperson, 1946-1950),全力策劃、推動人權宣言的起草(draft)與獲得大會的通過。
一九四八年十 二月十日 ,聯合國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無異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遂由聯合國正式向全人類公開宣示。
人權(Human Rights)一詞,於一九四五年,由聯合國正式啟用,至今已成為人類最通用語詞(parlance)和普世價值(Universal Values),是人類新文明的主要動力。
Human Rights,both Rights of man and Rights of Woman,人權,不分性別、種族、宗教、語言,即謂人類天生、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自由與平等權利。人權與人權的原型(Archetype)─自然權利,是辯証關係(Dialectical Relation)?或因果關係(Causal Relation)?
人權就是自然權利。
不可諱言,自然權利源自西方古希臘、羅馬、中世紀、基督教文明,其理性主義傳統的自然法思想,為避免文明特色之爭議,故稱人權。尤其,人權或自然權利,係以「生為人」的事實,做為權利直接來源,因此,無論有神論(Theism)、自然神論(Deism)或無神論(Atheism),皆可接受,故稱人權。
既然,人權就是自然權利,皆是理性事實,因此,自然權利的基本概念,諸如:一.所有人生而平等。二.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性。三.統治基於同意原理,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四.政治權力旨在保護自然權利。就是人權的基本概念。
因為,人權同於自然權利,是理性事實,前蘇聯人權鬥士沙卡洛夫(Andrey Sakharov)筆下一段論述,頗有參考價值:
「人權的理念體系,大概是唯一可以作為結合不同意識型態者:諸如共產主義、社會民主、宗教、技術官僚或歸類為民族性、本土地域性等不同意識型態。
人權提供立足點─給予諸厭倦於意識型態的氾濫,且此等意識型態不能帶來…單純的人類幸福。
在吾人現今混亂的世界,保衛人權乃一明確途徑,促成人類的聯合一致,並解除人類的苦難。」
(Quoted in P.722, Vol.20, Marcropaedia, New Britannica, 15th Edition. 另參考前「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三」貼文)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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