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民建國意願已累積過半數,應得天意,天必已分封諸大天神,守護台灣。諸賢哲林山田教授、李鎮源老先生等台灣教授協會前領導者,矢志建國,且已排除建國大道最大障礙,誠堪任斯職。天祐台灣!
人死後,其守護神安歸?
人死後,依其一生善、惡業,再次投胎轉世,輪迴六道。然而,其人的守護神壽命期,善惡業與其人不同且不共,因此,不可能隨逝者投胎轉世,或,隨已投胎轉世的逝者,再次追隨守護。若然,其人守護神將歸何處?
前引經文(長阿含卷二十、刀利天品)又曰:「凡諸鬼神皆隨所依,即以為名,依人名人,....依河名河。」因之,人的守護神因其依人而名人。既有人的名稱,當然期盼得其"實",得人身,「所謂識緣名色,受孕成胎,出生做人」。如此,逝者的守護神,其歸處,應是逝者家,親近其家人,等待投胎,作為逝者後代,或孫、或玄孫。則守護神的資質品德,攸關後代的優劣、愚賢。視之胎前教育,亦不為過。
總而言之,人的守護神,本人或已逝父母、長輩等,隨其人的遷移而跟隨,他鄉異域,甚或飄洋過海遠離原鄉、祖國。人一旦定居,其守護神默默跟隨守護,成家,建立家園,繁衍後代,由家擴及聚落城邦,進而建國,守護神祝願成功。若美國就是這樣建國,天祐美國,茁壯強大,繁榮興盛。天何嘗譴責美國人民數典忘祖或離經叛道。天祐台灣亦復如是!
湯瑪斯‧潘恩(Thomas Paine)如是說:活的人決定活人的事,這就是自然法。
讓生活在台灣的人民,與想在台灣生活的人民,決定台灣人的事,一起來建國!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釋明:二、守護神 (一)
二、守護神
人不分男女,甫出生,就有守護神跟隨守護。
人的居家、住處、房舍,行人往來的街巷道路,市場、屠宰場乃至山林丘冢,皆有鬼神駐守。河川不論其長短、寬窄,山岳不論其高低、廣狹,亦復如是。
人聚集處,從家、村落、鄉鎮乃至城市、都會,推而及邦國,皆有其守護神。(參考:長阿含卷二十、刀利天品)。
護世四天王,東方提頭賴吒(又稱持國)領乾闥婆,北方毗沙門(多聞)領夜叉,西方毗樓勒(廣目)率鳩盤荼,南方毗樓博叉(增長)率龍神,散脂為天大將軍,韋陀為天上將軍,四天王,各執掌一天下之八方,管理諸守護神及鬼神,並於六齋日,即上半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三天,下半月,二十三日、月底兩天,分別派遣使者、太子及親自按行天下,觀察人間的孝順父母、敬事師長、持戒守齋與布施貧乏等情事,並於每半月最後一天,四天王同時親往刀利天善法堂,面見刀利天主釋提桓因,呈報人間善惡諸行事,評估未來天眾與阿修羅眾的增益減損情形,而表現喜悅與憂愁。(參考:同上)。
天帝釋提桓因坐於善法堂正面向著各坐東、南、西、北方位的四大天王,因此呈現四面相。(見長阿含卷五、者泥沙經)。泰國傳來四面佛,合理推斷,應是天帝釋提桓因。因為,佛與轉輪聖王、刀利天主釋提桓因,皆有三十二相,面貌無有差別。金剛經云:若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轉輪聖王即是如來。又,增一阿含卷八、安般品第十七云:(轉輪聖王)頂生王與(刀利天主)釋提桓因,顏貌舉動言語聲響,無有差別,可資說明。
守護神解說如上,為其功能若何?
於人,避免鬼神觸撓。(見長阿含卷二十,刀利天品)。
於家,村里、鄉鎮、城市、都會乃至邦國,避免他方鬼神侵撓。(參考長阿含卷二十ㄧ、三中劫品)。
人的守護神,依其人善、惡業而增減。有十、百、千守護神擁護一人,有十、百、千人共一守護神。(見長阿含卷二十、刀利天品)。所謂「多行不義,必自斃」,「獲罪於天,無所禱」,信而可徵!
家、村里、鄉鎮、城市、都會乃至邦國的守護神,其增加減少與福禍,當可依此類推。
守護神由來若何?
長阿含卷二,遊行經(一)如是記述:
釋迦牟尼佛遊行於巴連弗城,見諸守護神。佛告阿難:「造此城者正得天意。吾於後夜明相出時,至閒靜處,以天眼見諸大天神各封宅地,中、下諸神亦封宅地。阿難,當知諸大天神所封宅地,有人居者,安樂熾盛,中神所封中人所居,下神所封下人所居,功德多少各隨所止。阿難,此處賢人所居,商賈所集,國法真實,無所欺罔。此城最盛,諸方所推,不可破壞。」附記:巴連弗城係摩揭陀國王阿者世命大臣禹舍建造。
如佛所說,巴連弗城之建造,正得天意,天即分封諸大天神,並中、小神衹,守護該城內大中、小宅地(第),使城內人民,安樂熾盛。巴連弗城遂成為「賢人所居,商賈所集,國法真實,無所欺罔」。
何謂賢人所居,乃佛所稱:「今汝此處,賢智(人)所居,多持戒者,淨修梵行,善神歡喜,即為呪願,可敬知敬,可事知事,博施兼愛,有慈愍心,諸天所稱,常與善俱,不與惡會。」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人不分男女,甫出生,就有守護神跟隨守護。
人的居家、住處、房舍,行人往來的街巷道路,市場、屠宰場乃至山林丘冢,皆有鬼神駐守。河川不論其長短、寬窄,山岳不論其高低、廣狹,亦復如是。
人聚集處,從家、村落、鄉鎮乃至城市、都會,推而及邦國,皆有其守護神。(參考:長阿含卷二十、刀利天品)。
護世四天王,東方提頭賴吒(又稱持國)領乾闥婆,北方毗沙門(多聞)領夜叉,西方毗樓勒(廣目)率鳩盤荼,南方毗樓博叉(增長)率龍神,散脂為天大將軍,韋陀為天上將軍,四天王,各執掌一天下之八方,管理諸守護神及鬼神,並於六齋日,即上半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三天,下半月,二十三日、月底兩天,分別派遣使者、太子及親自按行天下,觀察人間的孝順父母、敬事師長、持戒守齋與布施貧乏等情事,並於每半月最後一天,四天王同時親往刀利天善法堂,面見刀利天主釋提桓因,呈報人間善惡諸行事,評估未來天眾與阿修羅眾的增益減損情形,而表現喜悅與憂愁。(參考:同上)。
天帝釋提桓因坐於善法堂正面向著各坐東、南、西、北方位的四大天王,因此呈現四面相。(見長阿含卷五、者泥沙經)。泰國傳來四面佛,合理推斷,應是天帝釋提桓因。因為,佛與轉輪聖王、刀利天主釋提桓因,皆有三十二相,面貌無有差別。金剛經云:若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轉輪聖王即是如來。又,增一阿含卷八、安般品第十七云:(轉輪聖王)頂生王與(刀利天主)釋提桓因,顏貌舉動言語聲響,無有差別,可資說明。
守護神解說如上,為其功能若何?
於人,避免鬼神觸撓。(見長阿含卷二十,刀利天品)。
於家,村里、鄉鎮、城市、都會乃至邦國,避免他方鬼神侵撓。(參考長阿含卷二十ㄧ、三中劫品)。
人的守護神,依其人善、惡業而增減。有十、百、千守護神擁護一人,有十、百、千人共一守護神。(見長阿含卷二十、刀利天品)。所謂「多行不義,必自斃」,「獲罪於天,無所禱」,信而可徵!
家、村里、鄉鎮、城市、都會乃至邦國的守護神,其增加減少與福禍,當可依此類推。
守護神由來若何?
長阿含卷二,遊行經(一)如是記述:
釋迦牟尼佛遊行於巴連弗城,見諸守護神。佛告阿難:「造此城者正得天意。吾於後夜明相出時,至閒靜處,以天眼見諸大天神各封宅地,中、下諸神亦封宅地。阿難,當知諸大天神所封宅地,有人居者,安樂熾盛,中神所封中人所居,下神所封下人所居,功德多少各隨所止。阿難,此處賢人所居,商賈所集,國法真實,無所欺罔。此城最盛,諸方所推,不可破壞。」附記:巴連弗城係摩揭陀國王阿者世命大臣禹舍建造。
如佛所說,巴連弗城之建造,正得天意,天即分封諸大天神,並中、小神衹,守護該城內大中、小宅地(第),使城內人民,安樂熾盛。巴連弗城遂成為「賢人所居,商賈所集,國法真實,無所欺罔」。
何謂賢人所居,乃佛所稱:「今汝此處,賢智(人)所居,多持戒者,淨修梵行,善神歡喜,即為呪願,可敬知敬,可事知事,博施兼愛,有慈愍心,諸天所稱,常與善俱,不與惡會。」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釋明:一、師子吼 (二)
如來十力:
(一)是處非處智力。(二)業智力。(三)定智力。(四)根智力。(五)信解智力。(六)界性智力。(七)至處道智力。(八)宿住隨念智力。(九)天眼智力。(十)漏盡智力。(見雜阿含六八四經。)
四無所畏:
(ㄧ)直說證得無上正等正覺,受非難而無所畏。
(二)直說諸漏已盡,受責難而無所畏。
(三)直說障道非法,受辯難而無所畏。
(四)直說一切佛法,受問難而無所畏。
四無礙智:
(ㄧ)法無礙智:通達諸法名相無礙。
(二)義無礙智:通達諸法的義理無礙。
(三)辭無礙智:說一切法,辯才無礙。
(四)樂說無礙智:反覆說一種法無疲厭,樂說無礙。
佛十八不共法:
(ㄧ)身業無失。(二)口業無失。(三)意業無失。(四)無異想。(五)無不定心。(六)無不知已捨。(七)欲無滅,眾善奉行。(八)精進無滅。(九)念無滅。(十)慧無滅。(十一)解脫無滅。(十二)解脫智見無滅。(十三)一切身業隨智慧行。(十四)一切口業隨智慧行。(十五)一切意業隨智慧行。(十六)智慧知過去世無礙。(十七)智慧知現在世無礙。(十八)智慧知未來世無礙。[見釋從信師父解釋,圓覺經,圓明出版社,頁三十四以下]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一)是處非處智力。(二)業智力。(三)定智力。(四)根智力。(五)信解智力。(六)界性智力。(七)至處道智力。(八)宿住隨念智力。(九)天眼智力。(十)漏盡智力。(見雜阿含六八四經。)
四無所畏:
(ㄧ)直說證得無上正等正覺,受非難而無所畏。
(二)直說諸漏已盡,受責難而無所畏。
(三)直說障道非法,受辯難而無所畏。
(四)直說一切佛法,受問難而無所畏。
四無礙智:
(ㄧ)法無礙智:通達諸法名相無礙。
(二)義無礙智:通達諸法的義理無礙。
(三)辭無礙智:說一切法,辯才無礙。
(四)樂說無礙智:反覆說一種法無疲厭,樂說無礙。
佛十八不共法:
(ㄧ)身業無失。(二)口業無失。(三)意業無失。(四)無異想。(五)無不定心。(六)無不知已捨。(七)欲無滅,眾善奉行。(八)精進無滅。(九)念無滅。(十)慧無滅。(十一)解脫無滅。(十二)解脫智見無滅。(十三)一切身業隨智慧行。(十四)一切口業隨智慧行。(十五)一切意業隨智慧行。(十六)智慧知過去世無礙。(十七)智慧知現在世無礙。(十八)智慧知未來世無礙。[見釋從信師父解釋,圓覺經,圓明出版社,頁三十四以下]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釋明:一、師子吼 (一)
釋明
ㄧ、師子吼
師子吼,佛教術語,取獅子吼的震撼懾服力為喻。唯兩者意涵天壤之別。
獅子吼,獅子的吼叫,震懾羣獸,樹立權威,彰顯獅子的勇猛無畏及威勢不可抗拒,稱萬獸之王,雄霸森林草原,建立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力量即一切,強權即公理,勝者為王,敗者為寇。人類法之,稱自然法則、自然律(Laws of Nature ; Natural Laws)。誠,非文明之福!
佛教所稱師子吼,佛的說法,震懾異學邪說,摧毀心智障蔽,啟發正智,建立無上至真覺道。乃捨暴力就說服力的極致!
師子吼,謂佛在大眾中為決定之說而無所畏。涅槃經二十七曰:師子吼者,名決定說。維摩經佛國品曰:演法無畏,猶如師子吼。(見丁福保編,佛學大辭典,頁一八四三)
佛俱十八不共法、十力、四無所畏、四無礙智。師子吼係出自佛的十力與四無所畏。(見雜阿含第三四八經、六八四經、七零一經)。故而,非不共法。
佛教授弟子,見如實(事)、知如真(理),培育如實知見,長養無畏智勇,開發極致說服力,因此,舍利弗(智慧第ㄧ)發師子吼(見雜阿含第三四五經、四九八經),乃至阿難(多聞第ㄧ)亦發師子吼(見增ㄧ阿含經卷ㄧ、序品第ㄧ)。
於"事"見如實,於"理"知如真的如實知見治學基礎,學者(不論學佛與否)涵養無畏智勇,發師子吼,震懾邪說謬論,摧毀理性障蔽,引導人類走向自由與尊嚴大道,能不敬服!
佛,佛弟子,震發師子吼,開發人類智慧,建立世、出世間的無上至真解脫道!
學者,發師子吼,啟發人類理性,解除束縛,建立世間自由無礙大道!
林山田教授、李鎮源老先生暨陳師孟先生等自由人權鬥士,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發師子吼,能不致最高敬意!
阿頓爵士(Lord Acton)認為:自由的成長,乃整個人類歷史的主題,代表上帝為人類所設的計劃。
上天或上蒼如是安排,人類自由鬥士如是成就,這就是自然法。阿門。
It's so written , it should be done . This is the Natural Law.A-Men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ㄧ、師子吼
師子吼,佛教術語,取獅子吼的震撼懾服力為喻。唯兩者意涵天壤之別。
獅子吼,獅子的吼叫,震懾羣獸,樹立權威,彰顯獅子的勇猛無畏及威勢不可抗拒,稱萬獸之王,雄霸森林草原,建立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力量即一切,強權即公理,勝者為王,敗者為寇。人類法之,稱自然法則、自然律(Laws of Nature ; Natural Laws)。誠,非文明之福!
佛教所稱師子吼,佛的說法,震懾異學邪說,摧毀心智障蔽,啟發正智,建立無上至真覺道。乃捨暴力就說服力的極致!
師子吼,謂佛在大眾中為決定之說而無所畏。涅槃經二十七曰:師子吼者,名決定說。維摩經佛國品曰:演法無畏,猶如師子吼。(見丁福保編,佛學大辭典,頁一八四三)
佛俱十八不共法、十力、四無所畏、四無礙智。師子吼係出自佛的十力與四無所畏。(見雜阿含第三四八經、六八四經、七零一經)。故而,非不共法。
佛教授弟子,見如實(事)、知如真(理),培育如實知見,長養無畏智勇,開發極致說服力,因此,舍利弗(智慧第ㄧ)發師子吼(見雜阿含第三四五經、四九八經),乃至阿難(多聞第ㄧ)亦發師子吼(見增ㄧ阿含經卷ㄧ、序品第ㄧ)。
於"事"見如實,於"理"知如真的如實知見治學基礎,學者(不論學佛與否)涵養無畏智勇,發師子吼,震懾邪說謬論,摧毀理性障蔽,引導人類走向自由與尊嚴大道,能不敬服!
佛,佛弟子,震發師子吼,開發人類智慧,建立世、出世間的無上至真解脫道!
學者,發師子吼,啟發人類理性,解除束縛,建立世間自由無礙大道!
林山田教授、李鎮源老先生暨陳師孟先生等自由人權鬥士,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發師子吼,能不致最高敬意!
阿頓爵士(Lord Acton)認為:自由的成長,乃整個人類歷史的主題,代表上帝為人類所設的計劃。
上天或上蒼如是安排,人類自由鬥士如是成就,這就是自然法。阿門。
It's so written , it should be done . This is the Natural Law.A-Men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師子吼 (三)
教授罹患胰臟癌的消息,早有聽聞,因為本地很多人非常關心教授,有位山友,每天注意教授大紅色老爺車是否上五峰旗!教授有驚人的生命力與意志力,幾乎每天清晨會爬到五峰旗瀑布頂靜坐,即使經過化療放射線治療!
若林衡哲醫師、施並錫教授、陳延輝教授等,頻頻問起教授病情,查詢探病事宜,其實關心台灣的人從未間斷關切教授!
九月中旬,我帶著告罪與探病的心情,探望教授,進門才坐下,教授就問我,書發行的情形如何?可找日本的黃文雄助印,接著說道:「最初發現病狀,癌症指數僅50,經過化療、放射線治療,指數競標到5萬、8萬!」教授指著左琵琶骨右端一腫塊,「平白注射了半年,每星期一次」。笑一笑,然後取出一大疊文稿,要我幫他看。我回答:校對,沒問題。教授說道:「不是校對,仔細幫我看看,儘量找出毛病,改,不用客氣!」我拿起稿件,「刑法總論」,一看到「刑法」兩個字,就頭大!我是自然法的信徒,行為準則依「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刑法是主權者跟政府的最大妥協,我向來不妥協,實在難勝重任!思量中教授溫和道:「你是學法律的,住附近,找你最方便!」,有原則就有例外,就破個例,應允。俄頃,仔細端詳,教授真已到末期?雖然理光頭,不見掉髮跡象,說實在,看不出已七十,眼前所見,的確少了往常睥睨之氣,現出一種人間少有的尊貴與祥和瑞相。
往後的四十天,我用三、二、三共八天時間,完成交代任務。教授的「刑法總論」的確是經典之作!
刑法是人民(主權者)為保護其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等),對於公權力的最大讓步與妥協,也就是對於俗稱"必要之惡"的最大容忍。教授以最嚴謹論證,超強的說服力,貫徹此宗旨。因此,看完千頁以上的大師宏論,我輕鬆告訴自己:當壞人(喻定罪)可不容易,尤其,坐牢(喻科刑)吃白飯更難!
「總算開了眼界!」,交還文稿,我如是向教授表示謝意與敬意,教授不愧是人權超智勇鬥士!
「惡法亦法」的錯謬與事務本身邪惡(Mala in se)的自明性,促使我提醒教授,在「公務員執行命令行為」乙節,加強其論述。因為,教授學問更上一層樓的德國,納粹政權的滔天罪狀,令人餘悸猶存,乃至教授一生關注的台灣,中國國民黨黨國體制罄竹難書的邪惡暴行,「公務員執行命令」乃至「依法行政」,就是他們的護身符!
「當壞人不易,坐牢更難」,用在中國國民黨諸權貴,很貼切,尤其,若伍XX、劉XX、陳XX、朱XX、朱(女)XX等,「好不容易判了刑」竟然可以逍遙法外,有如畫龍點睛,騰空飛躍!難怪,「龍子龍孫」、「龍的傳人」!?有感於此,我還是重申:我是自然法的信徒,相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九月二十三日,我升級當阿公,教授提一帶麻豆文旦及一盒宜蘭餅到我家來,「我台南出生,住宜蘭」,教授真用心,「不忘其來自,也不忘其所在」,謝了。
十月二十五日晚間,教授來電再次謝謝。
我如是說:教授是法界先進、前輩(應該更正為巨擘、泰斗),我們是鄰居,尤其,我們是建國同行,所以,什麼事都是我應該做的!
而且,我更提醒教授:找到平衡點,可以超越病痛、共生。
如今,教授早已飛昇天界,超越善惡,守護台灣!
[附記]:其實,建國大道最大障礙的排除工程,林山田教授、李鎮源老先生及陳師孟先生等,早已完成。而橫在建國大道最後的障礙--枯槁的桀羅樹,等待我們排除,收起庶人劍,捨暴力就說服力,現今言論都已完全自由,善用我們手上的諸侯劍、天子劍,剷除這棵外來毒樹,或將他移至無何有之鄉,「他,馬的」,仍有大用,十年生聚,繼承總理遺囑:「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及總裁遺志:反攻大陸,復國成功!」就讓「他,馬的」去復國。
台灣人建國!天祐台灣
Alex 2007.11.10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若林衡哲醫師、施並錫教授、陳延輝教授等,頻頻問起教授病情,查詢探病事宜,其實關心台灣的人從未間斷關切教授!
九月中旬,我帶著告罪與探病的心情,探望教授,進門才坐下,教授就問我,書發行的情形如何?可找日本的黃文雄助印,接著說道:「最初發現病狀,癌症指數僅50,經過化療、放射線治療,指數競標到5萬、8萬!」教授指著左琵琶骨右端一腫塊,「平白注射了半年,每星期一次」。笑一笑,然後取出一大疊文稿,要我幫他看。我回答:校對,沒問題。教授說道:「不是校對,仔細幫我看看,儘量找出毛病,改,不用客氣!」我拿起稿件,「刑法總論」,一看到「刑法」兩個字,就頭大!我是自然法的信徒,行為準則依「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刑法是主權者跟政府的最大妥協,我向來不妥協,實在難勝重任!思量中教授溫和道:「你是學法律的,住附近,找你最方便!」,有原則就有例外,就破個例,應允。俄頃,仔細端詳,教授真已到末期?雖然理光頭,不見掉髮跡象,說實在,看不出已七十,眼前所見,的確少了往常睥睨之氣,現出一種人間少有的尊貴與祥和瑞相。
往後的四十天,我用三、二、三共八天時間,完成交代任務。教授的「刑法總論」的確是經典之作!
刑法是人民(主權者)為保護其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等),對於公權力的最大讓步與妥協,也就是對於俗稱"必要之惡"的最大容忍。教授以最嚴謹論證,超強的說服力,貫徹此宗旨。因此,看完千頁以上的大師宏論,我輕鬆告訴自己:當壞人(喻定罪)可不容易,尤其,坐牢(喻科刑)吃白飯更難!
「總算開了眼界!」,交還文稿,我如是向教授表示謝意與敬意,教授不愧是人權超智勇鬥士!
「惡法亦法」的錯謬與事務本身邪惡(Mala in se)的自明性,促使我提醒教授,在「公務員執行命令行為」乙節,加強其論述。因為,教授學問更上一層樓的德國,納粹政權的滔天罪狀,令人餘悸猶存,乃至教授一生關注的台灣,中國國民黨黨國體制罄竹難書的邪惡暴行,「公務員執行命令」乃至「依法行政」,就是他們的護身符!
「當壞人不易,坐牢更難」,用在中國國民黨諸權貴,很貼切,尤其,若伍XX、劉XX、陳XX、朱XX、朱(女)XX等,「好不容易判了刑」竟然可以逍遙法外,有如畫龍點睛,騰空飛躍!難怪,「龍子龍孫」、「龍的傳人」!?有感於此,我還是重申:我是自然法的信徒,相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九月二十三日,我升級當阿公,教授提一帶麻豆文旦及一盒宜蘭餅到我家來,「我台南出生,住宜蘭」,教授真用心,「不忘其來自,也不忘其所在」,謝了。
十月二十五日晚間,教授來電再次謝謝。
我如是說:教授是法界先進、前輩(應該更正為巨擘、泰斗),我們是鄰居,尤其,我們是建國同行,所以,什麼事都是我應該做的!
而且,我更提醒教授:找到平衡點,可以超越病痛、共生。
如今,教授早已飛昇天界,超越善惡,守護台灣!
[附記]:其實,建國大道最大障礙的排除工程,林山田教授、李鎮源老先生及陳師孟先生等,早已完成。而橫在建國大道最後的障礙--枯槁的桀羅樹,等待我們排除,收起庶人劍,捨暴力就說服力,現今言論都已完全自由,善用我們手上的諸侯劍、天子劍,剷除這棵外來毒樹,或將他移至無何有之鄉,「他,馬的」,仍有大用,十年生聚,繼承總理遺囑:「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及總裁遺志:反攻大陸,復國成功!」就讓「他,馬的」去復國。
台灣人建國!天祐台灣
Alex 2007.11.10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師子吼 (二)
2005年,扁宋會達成中華民國是最大公約數的共識,我馬上找教授,提出如下見解:臺灣人期待民進黨有三:(一)終結中國國民黨長期一黨專政的政治壟斷,(二)終結中華民國,(三)建國。扁宋會的共識,已背離台灣人的期待!
簡單討論,達成一結論,成立論述小組,進行建國的啟蒙工作。教授擔任指導,我寫文章,另聘網路好手,做網路傳播!
教授曾擔任建國黨副主席,交給建國黨文宣與論述,我蒐集相關資料論述及書籍。並聘請一法學、哲學雙學位的網路好手。
半年後,我完成第一篇文章,常識。文旨:(一)人類平等天賦的常識,推動近代啟蒙思想,傳播自然權利觀念,遍及世界各地,自然權利形成現代文明國家的立國基礎。(二)臺灣人足跡所及,也就是常識所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先進國家,就是依據自然權利,脫離大英帝國的殖民關係,獨立建國,鄰近的菲律賓、韓國、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乃至印度,也是在二次大戰後,據於自然權利,脫離殖民地位而獨立建國。(三)台灣人據於自然權利,獨立建國,天經地義,其稀鬆平常,一如陽光的普照大地。(四)自然權利所建立的世界秩序,就其事、理,理事與事事的關係,吾人常識可見其無礙。
教授親自主持「常識」的發表會,本地十五、六位中高齡知識分子應邀參與,摯友溫先生夫婦炸排骨、煮牛肉麵,場地主人黃先生端出龍蝦現採炒菜數盤,共襄盛舉。大家圍著教授,文章擺一邊,反正帶回去看就是。又有高山茶的助興,整個會場,在問與答、曷各言爾志的熱烈氣氛下,延續三個小時以上,猶不知中夜已近。教授來到礁溪,可能首次碰上這種田園交響曲式的聚會,臨走時,告訴我,「你很有號召力!」,其實,眾皆慕教授盛名而來,而且,也沒有空手回啊!
一個月後,一造缺席判決、人的尊嚴兩篇文章陸續出爐,教授過目後,前兩篇以「不克氣」筆名在網路流通,三篇集合成書,書名:「天祐台灣」,翌年出版!
今年九月初第四版付梓中,教授打電話過來,啟動停頓一年半以上的互動。
2006年,整年忙著兩版兩千本的流通,台灣跑了十幾圈,偶在跑馬古道與教授不期而遇,教授總是剛從國外回來,又擬下一個行程,或英國、或印度、寮國,且積極到花東縱谷尋找淨土。雪隧通後,宜蘭恐不是好住處,教授有這樣的憂慮!
今年初,好不容易,第三版出爐,才體會教授兩年建國廣場的無力感及冷暖人情的感慨,尤其是資產階級的傲慢與人人心中去不掉的警備總部。我不向教授吐苦水,再接再厲,自我激發,唱或哼著:You never walk alone!又繞台灣三圈!感謝北社陳逸南先生、台師大施並錫教授、台教會陳延輝教授的鼎力推薦,第三版才得以更上層樓,流通知識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簡單討論,達成一結論,成立論述小組,進行建國的啟蒙工作。教授擔任指導,我寫文章,另聘網路好手,做網路傳播!
教授曾擔任建國黨副主席,交給建國黨文宣與論述,我蒐集相關資料論述及書籍。並聘請一法學、哲學雙學位的網路好手。
半年後,我完成第一篇文章,常識。文旨:(一)人類平等天賦的常識,推動近代啟蒙思想,傳播自然權利觀念,遍及世界各地,自然權利形成現代文明國家的立國基礎。(二)臺灣人足跡所及,也就是常識所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先進國家,就是依據自然權利,脫離大英帝國的殖民關係,獨立建國,鄰近的菲律賓、韓國、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乃至印度,也是在二次大戰後,據於自然權利,脫離殖民地位而獨立建國。(三)台灣人據於自然權利,獨立建國,天經地義,其稀鬆平常,一如陽光的普照大地。(四)自然權利所建立的世界秩序,就其事、理,理事與事事的關係,吾人常識可見其無礙。
教授親自主持「常識」的發表會,本地十五、六位中高齡知識分子應邀參與,摯友溫先生夫婦炸排骨、煮牛肉麵,場地主人黃先生端出龍蝦現採炒菜數盤,共襄盛舉。大家圍著教授,文章擺一邊,反正帶回去看就是。又有高山茶的助興,整個會場,在問與答、曷各言爾志的熱烈氣氛下,延續三個小時以上,猶不知中夜已近。教授來到礁溪,可能首次碰上這種田園交響曲式的聚會,臨走時,告訴我,「你很有號召力!」,其實,眾皆慕教授盛名而來,而且,也沒有空手回啊!
一個月後,一造缺席判決、人的尊嚴兩篇文章陸續出爐,教授過目後,前兩篇以「不克氣」筆名在網路流通,三篇集合成書,書名:「天祐台灣」,翌年出版!
今年九月初第四版付梓中,教授打電話過來,啟動停頓一年半以上的互動。
2006年,整年忙著兩版兩千本的流通,台灣跑了十幾圈,偶在跑馬古道與教授不期而遇,教授總是剛從國外回來,又擬下一個行程,或英國、或印度、寮國,且積極到花東縱谷尋找淨土。雪隧通後,宜蘭恐不是好住處,教授有這樣的憂慮!
今年初,好不容易,第三版出爐,才體會教授兩年建國廣場的無力感及冷暖人情的感慨,尤其是資產階級的傲慢與人人心中去不掉的警備總部。我不向教授吐苦水,再接再厲,自我激發,唱或哼著:You never walk alone!又繞台灣三圈!感謝北社陳逸南先生、台師大施並錫教授、台教會陳延輝教授的鼎力推薦,第三版才得以更上層樓,流通知識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師子吼 (一)
悼 林山田教授-一位震發師子吼的智勇忍者
敬懷 李鎮源老先生
台灣兩大守護神
並向 陳師孟先生 暨「廢除刑法一百條行動聯盟」,全體自由人權鬥士 至最高敬意!
教授,會叫的野獸!?能如此戲謔?!
林山田教授,震發師子吼,廢除刑法第一百條言論叛亂罪責及懲罰叛亂條例,爭取言論自由,百分之百言論自由!
教授,身軀壯碩,頭大額廣,頭髮鬆散如雄獅。早年電視常有其身影,而最令人印象深刻。就在上世紀九零年代,教授上街頭,站在宣傳車,大聲疾呼,狀如怒獅,聲響震天。因此媒體戲謔,教授,會叫的野獸!
其實,教授震發千年絕響的師子吼,威攝羣邪,與王者風範的學界耆宿,李鎮源老先生(不接受中華民國,稱院士,恐不敬),散發靄靄祥光,暨陳師孟先生及一百行動聯盟眾多自由人權鬥士,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成功廢除刑法第一百條言論叛亂罪及懲治叛亂條例。
林山田教授與李鎮源老先生,兩位賢哲,先後返歸天界,誠 期盼 天祐台灣,兩位畢生守護台灣的賢哲 堅持本懷 繼續守護台灣,榮登台灣兩大守護神寶座。天祐台灣!
首次親眼目睹教授本人,是在礁溪白石腳一山丘小徑。教授獨自騎著腳踏車。我興奮告訴太太,音量壓低:「林山田教授!」。
隔一個月,又在同一地點,看到教授與其夫人,一前一後,騎著腳踏車!
教授住礁溪?!何時搬來?非所問!
又,隔一年,在礁溪跑馬古道我們迎面相逢!毫不遲疑,上前自我介紹,終於攀上交情!好高興!
我們有共同話題與志願,台灣建國!因此,不定期約見,湊上本地建國志士,高談闊論,人散興緻不散!
教授是自然領袖,任何角度看來,就是大人物,說服力與親和力特強,更不用說,其號召力!教授一再強調:不要以為四肢發達,就是頭腦簡單!他是柔道高手,在德國留學期間,就以柔道教練,賺取學費、生活費,並贏得友誼與尊敬。言外之意,媒體戲謔:「教授,會叫的野獸!」,乃至坊間也跟著流傳,他不能接受!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敬懷 李鎮源老先生
台灣兩大守護神
並向 陳師孟先生 暨「廢除刑法一百條行動聯盟」,全體自由人權鬥士 至最高敬意!
教授,會叫的野獸!?能如此戲謔?!
林山田教授,震發師子吼,廢除刑法第一百條言論叛亂罪責及懲罰叛亂條例,爭取言論自由,百分之百言論自由!
教授,身軀壯碩,頭大額廣,頭髮鬆散如雄獅。早年電視常有其身影,而最令人印象深刻。就在上世紀九零年代,教授上街頭,站在宣傳車,大聲疾呼,狀如怒獅,聲響震天。因此媒體戲謔,教授,會叫的野獸!
其實,教授震發千年絕響的師子吼,威攝羣邪,與王者風範的學界耆宿,李鎮源老先生(不接受中華民國,稱院士,恐不敬),散發靄靄祥光,暨陳師孟先生及一百行動聯盟眾多自由人權鬥士,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成功廢除刑法第一百條言論叛亂罪及懲治叛亂條例。
林山田教授與李鎮源老先生,兩位賢哲,先後返歸天界,誠 期盼 天祐台灣,兩位畢生守護台灣的賢哲 堅持本懷 繼續守護台灣,榮登台灣兩大守護神寶座。天祐台灣!
首次親眼目睹教授本人,是在礁溪白石腳一山丘小徑。教授獨自騎著腳踏車。我興奮告訴太太,音量壓低:「林山田教授!」。
隔一個月,又在同一地點,看到教授與其夫人,一前一後,騎著腳踏車!
教授住礁溪?!何時搬來?非所問!
又,隔一年,在礁溪跑馬古道我們迎面相逢!毫不遲疑,上前自我介紹,終於攀上交情!好高興!
我們有共同話題與志願,台灣建國!因此,不定期約見,湊上本地建國志士,高談闊論,人散興緻不散!
教授是自然領袖,任何角度看來,就是大人物,說服力與親和力特強,更不用說,其號召力!教授一再強調:不要以為四肢發達,就是頭腦簡單!他是柔道高手,在德國留學期間,就以柔道教練,賺取學費、生活費,並贏得友誼與尊敬。言外之意,媒體戲謔:「教授,會叫的野獸!」,乃至坊間也跟著流傳,他不能接受!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原載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1.11.10
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三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萬有引力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的來源。
萬有引力是原因(cause),自然法則是其效力(effect),宇宙天體顯現自動、自律、自主的自然秩序。
如是啟發人類理性(Human Reason):
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是原因,自然法(Law of Nature)是其效力,建構個人目的自主的人類社會秩序-普遍道德秩序(Universal Moral Order)。
洛克即以個人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建構其政治理論:
政治社會源自於個人的自然權利,為保障自然權利,人民建立政府,政府是手段,不是目的,不得以手段害目的。
因此美國「獨立宣言」揭示,一旦政府成為保障自然權利目的的破壞者(destructive),人民即有權更換或廢棄此政府,進而建立新政府(新國家)。
美國,除以「獨立宣言」表達其獨立建國-維護自然權利的不可阻撓的共同意志外,建國後,並實踐洛克的政治理論,諸如憲法明定政府的權力制衡組織架構、官吏是人民公僕(public servants)、最高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兩院制)的定期改選,而憲法(The Constitution)的制定者(author)是人民(The People),各州以人民名義(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批准憲法。確立政治權力的來源、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人民就是國家的永遠主人和主權者(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從而保障人民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
而「宣言」以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s)的確信,鄭重向全人類宣示所有人皆天賦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無異宣示自然權利的普世價值性。
諸自然神論者,基於其普世主義(Universalism)的信念,必樂見「宣言」成為人類的共同資產,惟,「宣言」居於美國立國憲章(Charter)的地位,應無可置疑,因此,自然權利的平等落實乃為美國的建國大綱(Proposition;Scheme)。
自由可概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因為,自由乃生命的自然表現,而追求幸福屬個人的目的自主,不離自由範疇,因此,自由的平等落實就是美國的建國大綱。
八十七年後,林肯總統在其蓋茨堡演說中說道:(美國)乃自由所孕育,(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內涵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Proposition;project)。
因為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及爾後的廢除奴隸制度與奴隸恢復自由並享有選舉權(見美國憲法第13條第一節、第15條第一節增修條文),美國才跨出落實平等自由的一大步,並告別古雅典民主-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邁向無統治與被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使美國成為自由、民主的典範。
而,自由的王道精神也因此彰顯。南北戰爭結束至一九二○年,美國至少湧入三千萬東南歐移民,如意大利、巴爾幹半島、波蘭、俄羅斯斯等非英語系、非基督新教的移民。自由的確壯大美國。
筆者曾以「自由與擔當」系列(見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及http://alex08pan09.blogspot.com),論述美國承擔自由普世化的重責大任,藉以說明自由的王道力量。而,有此筆觸,拜尹老師的啟發,深深感念。
惟,探索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恩師梁鋆立博士引導有功,深深懷念!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萬有引力是原因(cause),自然法則是其效力(effect),宇宙天體顯現自動、自律、自主的自然秩序。
如是啟發人類理性(Human Reason):
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是原因,自然法(Law of Nature)是其效力,建構個人目的自主的人類社會秩序-普遍道德秩序(Universal Moral Order)。
洛克即以個人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建構其政治理論:
政治社會源自於個人的自然權利,為保障自然權利,人民建立政府,政府是手段,不是目的,不得以手段害目的。
因此美國「獨立宣言」揭示,一旦政府成為保障自然權利目的的破壞者(destructive),人民即有權更換或廢棄此政府,進而建立新政府(新國家)。
美國,除以「獨立宣言」表達其獨立建國-維護自然權利的不可阻撓的共同意志外,建國後,並實踐洛克的政治理論,諸如憲法明定政府的權力制衡組織架構、官吏是人民公僕(public servants)、最高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兩院制)的定期改選,而憲法(The Constitution)的制定者(author)是人民(The People),各州以人民名義(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批准憲法。確立政治權力的來源、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人民就是國家的永遠主人和主權者(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從而保障人民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
而「宣言」以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s)的確信,鄭重向全人類宣示所有人皆天賦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無異宣示自然權利的普世價值性。
諸自然神論者,基於其普世主義(Universalism)的信念,必樂見「宣言」成為人類的共同資產,惟,「宣言」居於美國立國憲章(Charter)的地位,應無可置疑,因此,自然權利的平等落實乃為美國的建國大綱(Proposition;Scheme)。
自由可概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因為,自由乃生命的自然表現,而追求幸福屬個人的目的自主,不離自由範疇,因此,自由的平等落實就是美國的建國大綱。
八十七年後,林肯總統在其蓋茨堡演說中說道:(美國)乃自由所孕育,(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內涵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Proposition;project)。
因為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及爾後的廢除奴隸制度與奴隸恢復自由並享有選舉權(見美國憲法第13條第一節、第15條第一節增修條文),美國才跨出落實平等自由的一大步,並告別古雅典民主-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邁向無統治與被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使美國成為自由、民主的典範。
而,自由的王道精神也因此彰顯。南北戰爭結束至一九二○年,美國至少湧入三千萬東南歐移民,如意大利、巴爾幹半島、波蘭、俄羅斯斯等非英語系、非基督新教的移民。自由的確壯大美國。
筆者曾以「自由與擔當」系列(見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及http://alex08pan09.blogspot.com),論述美國承擔自由普世化的重責大任,藉以說明自由的王道力量。而,有此筆觸,拜尹老師的啟發,深深感念。
惟,探索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恩師梁鋆立博士引導有功,深深懷念!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17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二十九)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我們認定諸此真理乃不辯自明,即所有人皆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不可剝奪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一旦任何型態的政府,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人民即有權將其更換或廢除,進而建立新政府,依據上述原理奠定其民主政治體制基礎,並依此原理所規劃的形式,組織其權力架構,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
以上是「宣言」第二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八)」。
「宣言」所稱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
洛克所稱自然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和執行自然法權利。一旦人民依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即將執行自然法權利移轉給政府,其他權利則完整保留,故稱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為不可剝奪。
洛克認為依勞動(Labor one’s body and mind)取得財產,有其道德正當性,此延續路德教派、卡爾文教派等基督新教的財富觀念,並 破除所謂「富人上天堂,難逾駱駝穿針眼」的「財富罪惡」教條。
「宣言」以「追求幸福」取代「財產」,並非排斥「財產權」,唯,究竟財富或財產只是追求幸福的手段之一,而幸福的追求,本身意涵完整的「個人目的自主」,在理性的基礎上,使自由進入價值領域,追求至善。「宣言」如此宣示,應有此用意。尤其美國諸多開國元勳,潘恩、傑佛遜以外,若George Washington, Benjamin Franklin,John Adams 亦是自然神論者,皆重視道德行為,有此用心,當可理解。
洛克提到:「黃金時代(虛妄野心、邪惡慾念腐化人心,致曲解真正權力與榮譽之前)較具德性。因而統治者較賢明,劣民亦較少;且,一方面無伸張特權壓迫人民,因之,另方面,對於特權無所爭論,不必減弱或限制執政官之權力,如此,統治者與人民間,對於統治與政府之事,無所爭執。」
惟,「於未來時期,當野心與淫樂導致權力緊抓不捨與無限增加,而不作正當用途。且,另外媚佞之言,唆使君王區別與分離其人民之利益,人民乃發覺必要較仔細檢驗政府之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之辦法,與防止權力之濫用,蓋此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之。」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11.)
英國北美洲移民,一再遭受英國政府的濫權,侵害其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然,政府只是手段,保障人民權利才是目的,顯然,英國政府就是宣言所說「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此種情況,誠如洛克所言:「蓋此權力(政府的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人民。」形同政府背叛人民。
故而,洛克說道:「人民乃發覺必要仔細檢驗政府的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
「宣言」指出政府的來源與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不可剝奪)權利,人民建立政府。」── 政府的來源。
「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委託),人民有權終止或撤銷其同意(委託),這就是人民的權利。
此「來源與權利」也是「宣言」所稱的原理(principles)。
然而,北美洲移民巳成立「美利堅十三州聯邦」,宣布「獨立」,斷絶其與英國的政治關聯。因此,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係用在新建立的政府。故而,依上述的「原理」而規劃出「形式」,以限制權力及防止權力濫用。
前面所提洛克的論述,可以作為宣言第二段(巳譯和未譯)的權威引據,故稱洛克的「兩篇政治論」為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應屬允當。
Plato講Idea,Aristotle講Form,Form 就是Idea 的Actualization(實現)。
所以,稱Plato為Idealism,稱Aristotle為Realism,「宣言」擬定人Thomas Jefferson是Common-sense Realism。因此,宣言中的Principles 就是Ideas,而Form就是依據Principles(Ideas)而規劃出,Form必須受制於Principles。
「宣言」揭示新政府係建立在「人民為國家主人」的民主政治基礎,而政府的權力,係依此基礎而建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架構,俾使權力受節制,並避免濫權,故說,「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一旦任何型態的政府,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人民即有權將其更換或廢除,進而建立新政府,依據上述原理奠定其民主政治體制基礎,並依此原理所規劃的形式,組織其權力架構,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
以上是「宣言」第二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八)」。
「宣言」所稱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
洛克所稱自然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和執行自然法權利。一旦人民依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即將執行自然法權利移轉給政府,其他權利則完整保留,故稱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為不可剝奪。
洛克認為依勞動(Labor one’s body and mind)取得財產,有其道德正當性,此延續路德教派、卡爾文教派等基督新教的財富觀念,並 破除所謂「富人上天堂,難逾駱駝穿針眼」的「財富罪惡」教條。
「宣言」以「追求幸福」取代「財產」,並非排斥「財產權」,唯,究竟財富或財產只是追求幸福的手段之一,而幸福的追求,本身意涵完整的「個人目的自主」,在理性的基礎上,使自由進入價值領域,追求至善。「宣言」如此宣示,應有此用意。尤其美國諸多開國元勳,潘恩、傑佛遜以外,若George Washington, Benjamin Franklin,John Adams 亦是自然神論者,皆重視道德行為,有此用心,當可理解。
洛克提到:「黃金時代(虛妄野心、邪惡慾念腐化人心,致曲解真正權力與榮譽之前)較具德性。因而統治者較賢明,劣民亦較少;且,一方面無伸張特權壓迫人民,因之,另方面,對於特權無所爭論,不必減弱或限制執政官之權力,如此,統治者與人民間,對於統治與政府之事,無所爭執。」
惟,「於未來時期,當野心與淫樂導致權力緊抓不捨與無限增加,而不作正當用途。且,另外媚佞之言,唆使君王區別與分離其人民之利益,人民乃發覺必要較仔細檢驗政府之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之辦法,與防止權力之濫用,蓋此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之。」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11.)
英國北美洲移民,一再遭受英國政府的濫權,侵害其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然,政府只是手段,保障人民權利才是目的,顯然,英國政府就是宣言所說「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此種情況,誠如洛克所言:「蓋此權力(政府的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人民。」形同政府背叛人民。
故而,洛克說道:「人民乃發覺必要仔細檢驗政府的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
「宣言」指出政府的來源與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不可剝奪)權利,人民建立政府。」── 政府的來源。
「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委託),人民有權終止或撤銷其同意(委託),這就是人民的權利。
此「來源與權利」也是「宣言」所稱的原理(principles)。
然而,北美洲移民巳成立「美利堅十三州聯邦」,宣布「獨立」,斷絶其與英國的政治關聯。因此,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係用在新建立的政府。故而,依上述的「原理」而規劃出「形式」,以限制權力及防止權力濫用。
前面所提洛克的論述,可以作為宣言第二段(巳譯和未譯)的權威引據,故稱洛克的「兩篇政治論」為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應屬允當。
Plato講Idea,Aristotle講Form,Form 就是Idea 的Actualization(實現)。
所以,稱Plato為Idealism,稱Aristotle為Realism,「宣言」擬定人Thomas Jefferson是Common-sense Realism。因此,宣言中的Principles 就是Ideas,而Form就是依據Principles(Ideas)而規劃出,Form必須受制於Principles。
「宣言」揭示新政府係建立在「人民為國家主人」的民主政治基礎,而政府的權力,係依此基礎而建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架構,俾使權力受節制,並避免濫權,故說,「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二十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牛頓揭開宇宙的奧秘,使真相大白,天體的井然秩序,日食、月食的產生,海洋潮汐的發生,乃至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皆因「萬有引力」!原來,宇宙的奧妙,就在這簡單明確的「萬有引力」。
「萬有引力」就是形成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principia)。因而,自然、自然法則呈現合乎理性(數學原理)的自然本性與自由的秩序!
物體,大若星體(planet),小若塵埃(Dust),無論是氣態、液態、固態,有機、無機,動物、植物,包括所有人類,皆「天賦萬有引力」!
人類作為萬有引力的驗證主體與客體,可以憑其常識判斷(Common sense),自知自證,萬有引力的確普遍存在,這就是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
而且萬物賦有「萬有引力」是不可剝奪(Inalienable)。此不可剝奪是「事實不能」。
惟人類在牛頓物理的基礎,更進一步發現「質能互換」的原理與方法,萬有引力的「不可剝奪性」,恐淪為「道德不能」。
自然、自然法則如此啟發人類理性!
然而,可有任何原理(principia),等同「萬有引力」,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人類社會秩序?
有,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的觀念,並非創始於洛克。然而,啟發人類理性,使「自然權利」同於「萬有引力」,成為不辯自明的真理與不可剝奪的權利,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政治社會,洛克應是不可置疑的啟發者。
洛克在其「悟性論」(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指出,理性是上帝賦與人類的第一啟示(First Revelation),用以衡量所有「啟示」。
洛克認為,人類沒有先天理念(Innate Ideas)。人生下來,心靈就如同一張白紙。所有觀念都來自後天的經驗、人生而平等,所有不平等的現象,都是環境所造成,不平等的現象是結果。
既然,人的觀念來自經驗,因此,檢驗知識的真偽,就該驗於物的「實體」(Reality of things)。此經驗主義(Empiricism),延續培根(Francis Bacon)所提倡的歸納法(Induction),重實驗(experiment),以檢驗知識的真偽。
因此,萬有引力、自然權利的真偽,應檢驗於物之「實體」,人乃為其「實體」。主、客一體,因此得自知自證,得到不辯自明的真理。
洛克就以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不辯自明的真理,作為政治、道德原理(principia),演繹(deduct)其政治理論─「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洛克在「第一篇」(First Treatise)駁斥菲瑪(Filmer)的君權神授(Divine Rights)。「第二篇」(Second Treatise)即以自然權利為基理,說明政治社會的由來:
為避免個人執行自然法的不當,因此,一羣體的人民,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組織政府,託付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
因此,統治(政府的權力)乃基於人民的同意,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一旦政府不能達成保障自然權利的目的,人民,作為自然權利的主體與所有政治權力的來源,即解除契約,撤銷權力委託,更換政府或另組政府,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1688)就是其示範,因此,革命或獨立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
洛克的經驗論─檢驗知識、真理的真偽,和兩篇政治論─揭發自然權利即政治、道德乃至自然法的原理,同於牛頓的「萬有引力」─揭發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應是宣言所指的「諸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s),足以開創並形成人類新文明。
「宣言」所稱”one people”的people,不指民族,而是指對於「自然權利」的觀念,有其共識。並基此共識,依其自由意志,以「人民自決」方式,表達其「獨立建國」共同意願的一人民羣體。因此,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大英帝國)互涉的政治關聯(Political Bands),此解除並不斷絶文化、知識的來往。而此政治關聯,是否基於社會契約(同意),或有效統治(征服、佔領等強制力),或是否「自古以來」,則非所問。
美利堅聯邦十三州人民,盱衡以上人類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啟發其對於自然法則、自然法的共識─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與不辯自明、共同自知自證,因此,除解除和英國的政治關聯外,並進一步向全人類宣示: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萬有引力」就是形成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principia)。因而,自然、自然法則呈現合乎理性(數學原理)的自然本性與自由的秩序!
物體,大若星體(planet),小若塵埃(Dust),無論是氣態、液態、固態,有機、無機,動物、植物,包括所有人類,皆「天賦萬有引力」!
人類作為萬有引力的驗證主體與客體,可以憑其常識判斷(Common sense),自知自證,萬有引力的確普遍存在,這就是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
而且萬物賦有「萬有引力」是不可剝奪(Inalienable)。此不可剝奪是「事實不能」。
惟人類在牛頓物理的基礎,更進一步發現「質能互換」的原理與方法,萬有引力的「不可剝奪性」,恐淪為「道德不能」。
自然、自然法則如此啟發人類理性!
然而,可有任何原理(principia),等同「萬有引力」,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人類社會秩序?
有,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的觀念,並非創始於洛克。然而,啟發人類理性,使「自然權利」同於「萬有引力」,成為不辯自明的真理與不可剝奪的權利,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政治社會,洛克應是不可置疑的啟發者。
洛克在其「悟性論」(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指出,理性是上帝賦與人類的第一啟示(First Revelation),用以衡量所有「啟示」。
洛克認為,人類沒有先天理念(Innate Ideas)。人生下來,心靈就如同一張白紙。所有觀念都來自後天的經驗、人生而平等,所有不平等的現象,都是環境所造成,不平等的現象是結果。
既然,人的觀念來自經驗,因此,檢驗知識的真偽,就該驗於物的「實體」(Reality of things)。此經驗主義(Empiricism),延續培根(Francis Bacon)所提倡的歸納法(Induction),重實驗(experiment),以檢驗知識的真偽。
因此,萬有引力、自然權利的真偽,應檢驗於物之「實體」,人乃為其「實體」。主、客一體,因此得自知自證,得到不辯自明的真理。
洛克就以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不辯自明的真理,作為政治、道德原理(principia),演繹(deduct)其政治理論─「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洛克在「第一篇」(First Treatise)駁斥菲瑪(Filmer)的君權神授(Divine Rights)。「第二篇」(Second Treatise)即以自然權利為基理,說明政治社會的由來:
為避免個人執行自然法的不當,因此,一羣體的人民,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組織政府,託付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
因此,統治(政府的權力)乃基於人民的同意,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一旦政府不能達成保障自然權利的目的,人民,作為自然權利的主體與所有政治權力的來源,即解除契約,撤銷權力委託,更換政府或另組政府,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1688)就是其示範,因此,革命或獨立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
洛克的經驗論─檢驗知識、真理的真偽,和兩篇政治論─揭發自然權利即政治、道德乃至自然法的原理,同於牛頓的「萬有引力」─揭發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應是宣言所指的「諸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s),足以開創並形成人類新文明。
「宣言」所稱”one people”的people,不指民族,而是指對於「自然權利」的觀念,有其共識。並基此共識,依其自由意志,以「人民自決」方式,表達其「獨立建國」共同意願的一人民羣體。因此,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大英帝國)互涉的政治關聯(Political Bands),此解除並不斷絶文化、知識的來往。而此政治關聯,是否基於社會契約(同意),或有效統治(征服、佔領等強制力),或是否「自古以來」,則非所問。
美利堅聯邦十三州人民,盱衡以上人類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啟發其對於自然法則、自然法的共識─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與不辯自明、共同自知自證,因此,除解除和英國的政治關聯外,並進一步向全人類宣示: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二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潘恩與傑佛遜皆是自然神論者(Deists)。基於理性,相信唯一上帝(The Nature’s God;The Supreme Being)。認為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即不介入自然的運作。同樣,創造人類,賦與理性、自然權利及自然法,即不干涉人類的事務。
上帝的理性與意志完全一致。因此,不會改變或撤銷自然法則。
星體是否有其意志?太陽甚至地球是否為菩薩行願?
是或否,皆是上帝的設計(Design),皆合乎理性,理性就是俱有普遍性、永久性與必然性。因此,星體没有改變、撤銷其運行法則的情事,菩薩的行願亦然。自然法則乃至菩薩行願如是顯現其普遍性、永恒與自主性。
自然法亦如是。
理性主義者(Rationalist),若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即認為,自然法不可變,即或上帝亦無能為之。故謂:上帝能力固然不可測,惟,其能力亦有所不及者,例如,上帝無能令二乘二不等於四。
格氏如是認定,就是基於理性,同於自然神論者。
理性是無條件性者(The Unconditioned),不受任何先決條件所決定。因此,理性自發,顯現一套自律、自主的規則,呈現行為者的完整本性(Nature)與自由(Liberty; Freedom)。
上帝就是如此設計,而賦與人類理性,以達成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呈現完整的自然本性與自由,啟發人類理性。
因此,自然權利的先決條件,如自然、自然法則乃至自然法、理性,皆不變、且不可改變。
自然權利既然是人類的天賦,有人類就有自然權利的存在。但是,人類並非自始就知道自然權利的存在,就有自然權利的觀念。尤其,人類理性一再被權威所障蔽。
雖然如此,仍阻擋不了理性的自發!
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權威失其威勢!
由於「萬有引力」,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地球每天自轉一圈,蘋果、牛頓、人類、動物、海水等,不飛向天際,是合理的。
地球可以合法自轉,製造白天、黑夜,可以合法繞著太陽轉,產生一年四季寒暑現象。
合理、合法是誰說的,當然是權威人士說的!
權威人士挺牛頓?不,牛頓解救權威人士的威信!
麥哲倫(Fernardo de Magallanes)率領船隊,從西班牙的塞維拉(Sevilla)出發,費時三年多(西元一五一九‧八、十至一五二二‧九、八),航行地球一週,船隊回到塞維拉,證明大地是球體、稱地球(Earth)。
地球是球體,而且不動,太陽繞地球,不可能產生,既有白天、黑夜,又有四季寒暑的現象。尤其,地球的海洋相通,水往低處流,豈有滴水能留在地球?
權威人士的權威,已不堪一撃,的確需要牛頓的萬有引力!
但是太陽繞地球說、地球是宇宙中心,甚至地球稱大地,是平面!其引據呢?解讀錯誤?誤會一場?如何對哥白尼、凱卜勒等作交待?
「自古以來」,權威人士假藉權威,引經據典,障蔽人類理性。牛頓發現「萬有引力」,並以微積分(Calculus)計算出引力作用。微積分就是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足以證明,上帝不但是偉大的建築者(Architecture),而且,其作為皆是理性。理性才是認識上帝的直接途徑。如此啟發人類理性,稱得上「宣言」所說的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
卜普(Alexander Pope)讚曰:
「自然與自然法則深隱於夜
上帝道:牛頓來到!因而真相大白。」
“Nature and Nature’s Laws lay hid in Night,
God said ‘Let Newton be!’ and all were light”
(Quoted in The Enlightenment,Norman Hampson,Penguin Books.P.38)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上帝的理性與意志完全一致。因此,不會改變或撤銷自然法則。
星體是否有其意志?太陽甚至地球是否為菩薩行願?
是或否,皆是上帝的設計(Design),皆合乎理性,理性就是俱有普遍性、永久性與必然性。因此,星體没有改變、撤銷其運行法則的情事,菩薩的行願亦然。自然法則乃至菩薩行願如是顯現其普遍性、永恒與自主性。
自然法亦如是。
理性主義者(Rationalist),若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即認為,自然法不可變,即或上帝亦無能為之。故謂:上帝能力固然不可測,惟,其能力亦有所不及者,例如,上帝無能令二乘二不等於四。
格氏如是認定,就是基於理性,同於自然神論者。
理性是無條件性者(The Unconditioned),不受任何先決條件所決定。因此,理性自發,顯現一套自律、自主的規則,呈現行為者的完整本性(Nature)與自由(Liberty; Freedom)。
上帝就是如此設計,而賦與人類理性,以達成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呈現完整的自然本性與自由,啟發人類理性。
因此,自然權利的先決條件,如自然、自然法則乃至自然法、理性,皆不變、且不可改變。
自然權利既然是人類的天賦,有人類就有自然權利的存在。但是,人類並非自始就知道自然權利的存在,就有自然權利的觀念。尤其,人類理性一再被權威所障蔽。
雖然如此,仍阻擋不了理性的自發!
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權威失其威勢!
由於「萬有引力」,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地球每天自轉一圈,蘋果、牛頓、人類、動物、海水等,不飛向天際,是合理的。
地球可以合法自轉,製造白天、黑夜,可以合法繞著太陽轉,產生一年四季寒暑現象。
合理、合法是誰說的,當然是權威人士說的!
權威人士挺牛頓?不,牛頓解救權威人士的威信!
麥哲倫(Fernardo de Magallanes)率領船隊,從西班牙的塞維拉(Sevilla)出發,費時三年多(西元一五一九‧八、十至一五二二‧九、八),航行地球一週,船隊回到塞維拉,證明大地是球體、稱地球(Earth)。
地球是球體,而且不動,太陽繞地球,不可能產生,既有白天、黑夜,又有四季寒暑的現象。尤其,地球的海洋相通,水往低處流,豈有滴水能留在地球?
權威人士的權威,已不堪一撃,的確需要牛頓的萬有引力!
但是太陽繞地球說、地球是宇宙中心,甚至地球稱大地,是平面!其引據呢?解讀錯誤?誤會一場?如何對哥白尼、凱卜勒等作交待?
「自古以來」,權威人士假藉權威,引經據典,障蔽人類理性。牛頓發現「萬有引力」,並以微積分(Calculus)計算出引力作用。微積分就是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足以證明,上帝不但是偉大的建築者(Architecture),而且,其作為皆是理性。理性才是認識上帝的直接途徑。如此啟發人類理性,稱得上「宣言」所說的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
卜普(Alexander Pope)讚曰:
「自然與自然法則深隱於夜
上帝道:牛頓來到!因而真相大白。」
“Nature and Nature’s Laws lay hid in Night,
God said ‘Let Newton be!’ and all were light”
(Quoted in The Enlightenment,Norman Hampson,Penguin Books.P.38)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二十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盱衡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勢必演成一人民羣體,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互涉的政治關聯,進而立於諸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茲為順應人類輿論的呼聲,督促渠等應正告世人,諸驅使渠等步上獨立之途的緣由。」
以上是美國「獨立宣言」開頭第一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五)”貼文。
“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盱衡世局,盱衡世局的發展情勢。”When”作”considering”解,盱衡,深思熟慮,審慎評估主、客觀情勢。
美國獨立戰争於一七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爆發。潘恩(Thomas Paine)渡海來到北美洲,鼓吹「獨立」,認為不應僅為抗稅,而應為獨立而戰。因此,寫下「常識」(Common Sense,1776.01.10)小冊子,就「獨立」的必然性、正當性與可行性,作正面評估,該小冊子(pamphlet)發行不及數月,就銷售出五十萬本,促成「獨立宣言」獲得當時聯邦十三州代表全體一致同意。
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常識」的論述基礎上,更依據自然法則、自然法、自然權利(皆源自上帝)的普遍性、權威性,確立「獨立」的正當性,擬定「獨立宣言」,為全人類立下「人民自決」的不朽文獻。
“Human events”的”events”,俱重要、重大性質,其發展(Course),足以形成人類新文明,故而譯作「人類諸重大事件」。
「宣言」所稱”諸重大事件”,並非指啟蒙運動(The Enlightenment),而是指啟蒙運動的原動力(Factors)。此原動力改變人類對於自然法則與自然法的觀念,推動新文明。啟蒙運動只是其發展,而非結果。
諸原動力或諸重大事件,來自兩位英國人的三大著作:
即牛頓(Isaac Newton,1642-1727)的”Principia,1689─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al Philosophy”,與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1690”,和”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
牛頓的「原理」─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自然哲學即物理學,Physics),揭露兩大定律:一、運動定律(Laws of Motion)及二、萬有引力定律(Laws of Universal Gravitation)。此兩定律建構機械論(Mechanism)的自主性宇宙觀。宇宙呈現自動、自律、自主的秩序,這就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來所建立的有機體論(Organism)的目的性宇宙觀面臨解體,人生而不平等的社會觀,就得從新取樣,依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勝者為王,敗者為冦」?如何建立俱說服力的道德原理?
基此革命性自然法則,美利堅合眾國「立於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宣言」如是宣示。
上帝仍是自然法則的賦與者與自然的創造者。自然乃至自然法則俱高深、精細的數學原理,上帝的智慧,無與等者!而且,「為而不有」,且「無為而治」,上帝可以不涉入宇宙秩序的運作!牛頓說道:「上帝偶而要為宇宙這超大時鐘,上上發條。」現代人已不知什麼叫「發條」,當然,也不用問牛頓為什麼要這麼說!
「有、無、生成」,宇宙生成論(Cosmogony)是人類無限空間,無中生有,因為,「無中不生有,有又從何而來」,是人類智慧的「大黑洞」,永遠的「大問題」,也是智慧與知識的大寶藏,從已知求未知,開發無限、無量知識,所以,「宇宙生成論」給予人類無限空間。
「初日分,以恒河沙等身布施。中日分,復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後日分,亦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如是無量百千億劫以身布施。」(見金剛經)
望著日出,這太陽系運行的軸心,太陽(The Sun)燃燒自己,照亮、溫暖整個太陽系。這也是自然法則。這是上帝的設計,或是菩薩的願行?燃臂供佛或利益眾生?每個人都有不同解讀。
千萬別說出:「曬太陽可以免稅,這是德政!」
自然權利就是有上帝的創作、賦與創作物法則,及菩薩願行作先決條件,而這些條件永不撤銷?(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以上是美國「獨立宣言」開頭第一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五)”貼文。
“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盱衡世局,盱衡世局的發展情勢。”When”作”considering”解,盱衡,深思熟慮,審慎評估主、客觀情勢。
美國獨立戰争於一七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爆發。潘恩(Thomas Paine)渡海來到北美洲,鼓吹「獨立」,認為不應僅為抗稅,而應為獨立而戰。因此,寫下「常識」(Common Sense,1776.01.10)小冊子,就「獨立」的必然性、正當性與可行性,作正面評估,該小冊子(pamphlet)發行不及數月,就銷售出五十萬本,促成「獨立宣言」獲得當時聯邦十三州代表全體一致同意。
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常識」的論述基礎上,更依據自然法則、自然法、自然權利(皆源自上帝)的普遍性、權威性,確立「獨立」的正當性,擬定「獨立宣言」,為全人類立下「人民自決」的不朽文獻。
“Human events”的”events”,俱重要、重大性質,其發展(Course),足以形成人類新文明,故而譯作「人類諸重大事件」。
「宣言」所稱”諸重大事件”,並非指啟蒙運動(The Enlightenment),而是指啟蒙運動的原動力(Factors)。此原動力改變人類對於自然法則與自然法的觀念,推動新文明。啟蒙運動只是其發展,而非結果。
諸原動力或諸重大事件,來自兩位英國人的三大著作:
即牛頓(Isaac Newton,1642-1727)的”Principia,1689─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al Philosophy”,與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1690”,和”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
牛頓的「原理」─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自然哲學即物理學,Physics),揭露兩大定律:一、運動定律(Laws of Motion)及二、萬有引力定律(Laws of Universal Gravitation)。此兩定律建構機械論(Mechanism)的自主性宇宙觀。宇宙呈現自動、自律、自主的秩序,這就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來所建立的有機體論(Organism)的目的性宇宙觀面臨解體,人生而不平等的社會觀,就得從新取樣,依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勝者為王,敗者為冦」?如何建立俱說服力的道德原理?
基此革命性自然法則,美利堅合眾國「立於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宣言」如是宣示。
上帝仍是自然法則的賦與者與自然的創造者。自然乃至自然法則俱高深、精細的數學原理,上帝的智慧,無與等者!而且,「為而不有」,且「無為而治」,上帝可以不涉入宇宙秩序的運作!牛頓說道:「上帝偶而要為宇宙這超大時鐘,上上發條。」現代人已不知什麼叫「發條」,當然,也不用問牛頓為什麼要這麼說!
「有、無、生成」,宇宙生成論(Cosmogony)是人類無限空間,無中生有,因為,「無中不生有,有又從何而來」,是人類智慧的「大黑洞」,永遠的「大問題」,也是智慧與知識的大寶藏,從已知求未知,開發無限、無量知識,所以,「宇宙生成論」給予人類無限空間。
「初日分,以恒河沙等身布施。中日分,復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後日分,亦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如是無量百千億劫以身布施。」(見金剛經)
望著日出,這太陽系運行的軸心,太陽(The Sun)燃燒自己,照亮、溫暖整個太陽系。這也是自然法則。這是上帝的設計,或是菩薩的願行?燃臂供佛或利益眾生?每個人都有不同解讀。
千萬別說出:「曬太陽可以免稅,這是德政!」
自然權利就是有上帝的創作、賦與創作物法則,及菩薩願行作先決條件,而這些條件永不撤銷?(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二十五)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台灣) 東吳法研所所長 梁鋆立博士,曾屈尊「外交部條約司」司長,深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對於西太平洋安全的重要性,務必忠實履行條約義務。
該條約第三條規定:
「締約雙方進行強化其自由機制,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的開發計劃,雙方採行合作。並且加強推動其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杜勒斯國務卿延續杜魯門總統的圍堵政策,並且仍界定自由民主世界與共產集權世界的對抗,其癥結所在,就是意識型態的衝突。因此,在艾森豪總統的授權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並在條約第三條明定,雙方強化其自由機制,以健全民主自由的意識型態。
「自由」是共同防禦的目的,「自由」也是共同防禦最強而有力的手段。惟,蔣氏父子竟以「戒嚴體制」,強化自由機制,不避「以手段害目的」的方法錯誤。也難怪「兩蔣」的「反共」威信,在他們的徒子徒孫心目中,早已江河日下,不知還殘餘多少?
「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係美國名歷史學者Henry S. Commager所編選,由美國新聞總署發行。代表美國官方對於「自由」的權威詮釋,因此,尹老師基於「美式自由」合乎王道的認知,採為「教材」。梁所長認定此「教材」,符合「共同防禦」的宗旨,予以認同。
「兩老」默默代替「政府」,忠實履行條約義務,因而,開辦此課程,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的精要,用心良苦!
無論基於任何用心,這課程不是專為我而開辦!應該行之有年,「尹大使」的稱謂,是老學長傳下來,可能,有東吳法研所,就有此課程!
課程還未上到一半,中、美斷交(一九七九、一、一),共同防禦條約將廢止(一九八○、十二、三十一,失效),課程仍繼續!
恩師梁所長在「國際法專題研究」的課堂上,提出解說:
不是「斷交」,而是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斷交」只是外交辭令(Euphemism)。
中華民國政府不被承認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梁師回答:Castles in Spain,海市蜃樓,已不存在。
國家的國號可以變更,英國就變更好幾次國號,誰能說出英國現在的正式國號全稱?
梁師繼續說道:
中國已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無論國號如何變更,國際社會已逐漸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在民主國家中,英國首開其先,聯合國在一九七一年,以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作出同樣決定,日本隨後,美國亦不得不做出同樣決定。但是並無美國背棄盟友之事!
梁師以上述要旨,率領學生赴「中研院」,作專題演講,希望社會能瞭解真相!
回到學校,梁師意猶未盡,要我们研究(東德)蔡司光學控告(西德)蔡司光學的案例。
英國政府不承認東德,然而英國法院判決(西德)蔡司侵害(東德)蔡司的商標權益,判決理由為何?
梁師開門見山問詢,我隨即回答:”Entity”!過了一陣子,恩師叫出:對!對!
”Entity”,恩師就是要我們(包括社會大眾)認知:中華民國政府在普遍不受國際社會承認代表中國,還是一個Entity的政府,一個”Political Entity”的政府,美國稱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然而這個”政府”或這個”當局”,其權力來源,不是中國而是這個”Entity”,無法逃避「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原則。
「兩老」的用心-苦心孤詣,就在此「自覺」與「認知」,尤其,尹老師俱國大代表的身份。
一個國家,一個政府.
中國只有一個政府能代表.
豈容「各表」!檢驗權力來源,不就不辯自明!
「兩老」的用心,應該是以「自覺」為限。
惟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就是不折不扣的「人民自決」大行動!當事人或相關當事人做何解讀?
一、出埃及,尋找「應許之地」(Promised Land)。
二、英格蘭清教徒,於一六二○年耶誕節前後,抵達北美洲,得到「應許之地」。
三、一六四三年,滿洲人征服大明國。
四、一六八三年,滿洲人征服台灣、澎湖。
無論作何解讀,這段「人民自決」的開啟文,值得共賞,附錄於后: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該條約第三條規定:
「締約雙方進行強化其自由機制,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的開發計劃,雙方採行合作。並且加強推動其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杜勒斯國務卿延續杜魯門總統的圍堵政策,並且仍界定自由民主世界與共產集權世界的對抗,其癥結所在,就是意識型態的衝突。因此,在艾森豪總統的授權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並在條約第三條明定,雙方強化其自由機制,以健全民主自由的意識型態。
「自由」是共同防禦的目的,「自由」也是共同防禦最強而有力的手段。惟,蔣氏父子竟以「戒嚴體制」,強化自由機制,不避「以手段害目的」的方法錯誤。也難怪「兩蔣」的「反共」威信,在他們的徒子徒孫心目中,早已江河日下,不知還殘餘多少?
「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係美國名歷史學者Henry S. Commager所編選,由美國新聞總署發行。代表美國官方對於「自由」的權威詮釋,因此,尹老師基於「美式自由」合乎王道的認知,採為「教材」。梁所長認定此「教材」,符合「共同防禦」的宗旨,予以認同。
「兩老」默默代替「政府」,忠實履行條約義務,因而,開辦此課程,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的精要,用心良苦!
無論基於任何用心,這課程不是專為我而開辦!應該行之有年,「尹大使」的稱謂,是老學長傳下來,可能,有東吳法研所,就有此課程!
課程還未上到一半,中、美斷交(一九七九、一、一),共同防禦條約將廢止(一九八○、十二、三十一,失效),課程仍繼續!
恩師梁所長在「國際法專題研究」的課堂上,提出解說:
不是「斷交」,而是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斷交」只是外交辭令(Euphemism)。
中華民國政府不被承認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梁師回答:Castles in Spain,海市蜃樓,已不存在。
國家的國號可以變更,英國就變更好幾次國號,誰能說出英國現在的正式國號全稱?
梁師繼續說道:
中國已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無論國號如何變更,國際社會已逐漸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在民主國家中,英國首開其先,聯合國在一九七一年,以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作出同樣決定,日本隨後,美國亦不得不做出同樣決定。但是並無美國背棄盟友之事!
梁師以上述要旨,率領學生赴「中研院」,作專題演講,希望社會能瞭解真相!
回到學校,梁師意猶未盡,要我们研究(東德)蔡司光學控告(西德)蔡司光學的案例。
英國政府不承認東德,然而英國法院判決(西德)蔡司侵害(東德)蔡司的商標權益,判決理由為何?
梁師開門見山問詢,我隨即回答:”Entity”!過了一陣子,恩師叫出:對!對!
”Entity”,恩師就是要我們(包括社會大眾)認知:中華民國政府在普遍不受國際社會承認代表中國,還是一個Entity的政府,一個”Political Entity”的政府,美國稱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然而這個”政府”或這個”當局”,其權力來源,不是中國而是這個”Entity”,無法逃避「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原則。
「兩老」的用心-苦心孤詣,就在此「自覺」與「認知」,尤其,尹老師俱國大代表的身份。
一個國家,一個政府.
中國只有一個政府能代表.
豈容「各表」!檢驗權力來源,不就不辯自明!
「兩老」的用心,應該是以「自覺」為限。
惟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就是不折不扣的「人民自決」大行動!當事人或相關當事人做何解讀?
一、出埃及,尋找「應許之地」(Promised Land)。
二、英格蘭清教徒,於一六二○年耶誕節前後,抵達北美洲,得到「應許之地」。
三、一六四三年,滿洲人征服大明國。
四、一六八三年,滿洲人征服台灣、澎湖。
無論作何解讀,這段「人民自決」的開啟文,值得共賞,附錄於后: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二十四)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尹老師當過大使,我們尊稱他「尹大使」。俱「國大代表」身份。
尹老師提過,帶回一本Max Weber的書,被海關沒收。Max Weber就是Karl Marx,「警總」不理會任何說明。
「大使」「國大代表」,碰上「反共」,照樣沒折!
解說完「杜魯門主義」,已經最後一堂課。尹老師以其親身經歷,回答我的提問:
「戰後,奉命接收南京。
我是從重慶飛抵南京,第一架飛機,第一位步下飛機的接收人員。」
「你們知道嗎?美國飛機,美國人駕駛,機上一袋袋美金,作為接收費用,美國政府提供。」
自助、人助、天助,尹老師平和道出,中國人所稱「抗戰勝利」,是怎麼回事?
美國正式向德、義、日宣戰前,為維護人類自由,羅斯福總統已依「租借法案」(Lend – Lease Act, 1941.3.11),提供英國;蘇聯、法國、中國及其他盟國,大量軍事物資的援助。中國部份就高達十六億美金之譜。美國在一九四四年初,其軍事工業生產量能,已超過德、義、日總和的兩倍,美國國力超強!
戰後,美國立下「不要求戰敗國割地、賠款」的原則。而且,投入三百億美元,作為歐洲復建費用。日本戰後的社會重建,也在美國大力支援下,全面進行。而中國等不及美國的協助復建,竟然在「成王敗寇」的內戰下,一方潰敗,為免於遭受「清算、爭鬥」,才有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
撇開國共的鬥爭史,回到正題: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強大?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饒富人道精神,表現出不折不扣的「王道」精神?
引述林肯總統在「蓋茨堡演說」的一段話,就能得到明確解答。
「Four score and seven years ago Our Fathers brought forth on this Continent a new Nation, conceived in Liberty 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在此大陸建立一新國家,其乃自由所孕育,且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
自由(內涵平等原理)使美國強大,自由的平等落實使美國饒富人道精神。
自由是理性事實,是道德不可欠缺的基理(Postulate),因此,自由是理性說服力(Persuasion)的基礎。
王道就在「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以「德」服人,不就在理性說服力的運用?自由就是說服力和道德的源頭。
湯恩比(Arnold Toynbee)對於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予以高度評價:林肯總統使得美國工業化後,「農奴」不轉為「工奴」。但湯恩比認為林肯之所為,拜「民主制度內涵人道精神」之賜。
林肯一生所受正式教育不及一年,勤於自學,其隨手讀物:
「The Bible , Robinson Crusoe , Aesop’s Fables , The Pilgrim’s Progress , Weem’s Life of Washington and A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自由才是林肯的人道精神來源,其自由源自基督教,尤其是清教徒(Pilgrims)的信仰。
自由、上帝、永恒,就是林肯總統的道德基礎。
湯恩比曾預期俄羅斯(Russia)領導西方文明復甦。然而,冷戰結束(1991年),東歐共產集團及蘇聯相繼解體,自由的曙光才得以重現於此等地域,希望是新文明的帶動!拭目以待。
(以上參考:Arnold Toynbee , A study of History , abridgement of Volumes I-X , by D.C Somervell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p 282~283 , 239~240. (2). Abraham Lincoln and the United states , edited by A.L Rowse , P.6.)
中國自鄧小平領導改革後,迄今三十年,已登上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寶座,可喜可賀!
然而,若中共當局漠視自由,漠視「捨暴力就說服力」的固有王道精神,其未來經濟成長必現侷限性,尤其所謂「和平崛起」,說服力有限!
海峽兩岸,在WTO的架構下,已簽定經貿合作架構協議(ECFA)。沒有自主性(Autonomy)就沒有自由貿易,但願兩岸主政者勿背離自主性原則,背棄人民的自主權。
有鑑於自由就是王道,而美國建國以來最能表現此王道精神,因此,尹老師不計個人的毀譽,承擔此傳「道」重任,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精要,東吳法研所所長呢?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尹老師提過,帶回一本Max Weber的書,被海關沒收。Max Weber就是Karl Marx,「警總」不理會任何說明。
「大使」「國大代表」,碰上「反共」,照樣沒折!
解說完「杜魯門主義」,已經最後一堂課。尹老師以其親身經歷,回答我的提問:
「戰後,奉命接收南京。
我是從重慶飛抵南京,第一架飛機,第一位步下飛機的接收人員。」
「你們知道嗎?美國飛機,美國人駕駛,機上一袋袋美金,作為接收費用,美國政府提供。」
自助、人助、天助,尹老師平和道出,中國人所稱「抗戰勝利」,是怎麼回事?
美國正式向德、義、日宣戰前,為維護人類自由,羅斯福總統已依「租借法案」(Lend – Lease Act, 1941.3.11),提供英國;蘇聯、法國、中國及其他盟國,大量軍事物資的援助。中國部份就高達十六億美金之譜。美國在一九四四年初,其軍事工業生產量能,已超過德、義、日總和的兩倍,美國國力超強!
戰後,美國立下「不要求戰敗國割地、賠款」的原則。而且,投入三百億美元,作為歐洲復建費用。日本戰後的社會重建,也在美國大力支援下,全面進行。而中國等不及美國的協助復建,竟然在「成王敗寇」的內戰下,一方潰敗,為免於遭受「清算、爭鬥」,才有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
撇開國共的鬥爭史,回到正題: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強大?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饒富人道精神,表現出不折不扣的「王道」精神?
引述林肯總統在「蓋茨堡演說」的一段話,就能得到明確解答。
「Four score and seven years ago Our Fathers brought forth on this Continent a new Nation, conceived in Liberty 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在此大陸建立一新國家,其乃自由所孕育,且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
自由(內涵平等原理)使美國強大,自由的平等落實使美國饒富人道精神。
自由是理性事實,是道德不可欠缺的基理(Postulate),因此,自由是理性說服力(Persuasion)的基礎。
王道就在「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以「德」服人,不就在理性說服力的運用?自由就是說服力和道德的源頭。
湯恩比(Arnold Toynbee)對於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予以高度評價:林肯總統使得美國工業化後,「農奴」不轉為「工奴」。但湯恩比認為林肯之所為,拜「民主制度內涵人道精神」之賜。
林肯一生所受正式教育不及一年,勤於自學,其隨手讀物:
「The Bible , Robinson Crusoe , Aesop’s Fables , The Pilgrim’s Progress , Weem’s Life of Washington and A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自由才是林肯的人道精神來源,其自由源自基督教,尤其是清教徒(Pilgrims)的信仰。
自由、上帝、永恒,就是林肯總統的道德基礎。
湯恩比曾預期俄羅斯(Russia)領導西方文明復甦。然而,冷戰結束(1991年),東歐共產集團及蘇聯相繼解體,自由的曙光才得以重現於此等地域,希望是新文明的帶動!拭目以待。
(以上參考:Arnold Toynbee , A study of History , abridgement of Volumes I-X , by D.C Somervell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p 282~283 , 239~240. (2). Abraham Lincoln and the United states , edited by A.L Rowse , P.6.)
中國自鄧小平領導改革後,迄今三十年,已登上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寶座,可喜可賀!
然而,若中共當局漠視自由,漠視「捨暴力就說服力」的固有王道精神,其未來經濟成長必現侷限性,尤其所謂「和平崛起」,說服力有限!
海峽兩岸,在WTO的架構下,已簽定經貿合作架構協議(ECFA)。沒有自主性(Autonomy)就沒有自由貿易,但願兩岸主政者勿背離自主性原則,背棄人民的自主權。
有鑑於自由就是王道,而美國建國以來最能表現此王道精神,因此,尹老師不計個人的毀譽,承擔此傳「道」重任,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精要,東吳法研所所長呢?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4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二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北美洲獨立戰爭的軍事總司令,一七八九年制憲會議主席,美國首任總統,一七九二年連任。一七九六年九月十七日發表「告別演說」(Farewell Address),宣佈退休,恢復平民身份與生活。
假定華盛頓總統意志不堅,繼而接受終身總統,也因此,立下終身職總統慣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憲政體制,必另有一套精闢的詮釋與解說,其或有獨到之處,能不令人「敬謝不敏」!當然,間或有「禪讓政治」的佳聞,能一笑置之?
或許,華盛頓總統只是回應潘恩(Thomas Paine)在「常識」(Common Sense)的主張:「法律才是北美洲的君王。」
華盛頓總統擔任過制憲會議主席,與所有制憲代表,共同接受人民的委任,制定憲法(The Constitution;The Constitutional Law) – 這是洛克的神聖社會契約(The Social Contract)。知道「權力的來源與歸屬」,恪遵憲法「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的精義,確保人民的自然權利,保障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與不可讓渡性。
洛克以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為基理(Postulate),演繹(deduct)政治理論,建構保障自然權利的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
美國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將洛克的政治理論予以實踐,建立美利堅合眾國,開創以自然權利為道德、政治、法律原理的新文明。華盛頓總統一篇「告別演說」,竟然開啟此新文明?!或,至少是作關鍵性的註解!?
「告別演說」揭示尊重憲法、維護憲法是民主的基石,法治(Rule of Law)由此紮根。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擔守護憲法的法定職責,此「告別演說」正是最大的鼓勵。
華盛頓總統在其「演說」中,期勉政治人物對於公共事務,應有高道德與忠誠。而且,更應摒棄「黨與黨、黨內派系」的紛爭與糾葛。
尹老師不禁問起:
誰知道美國民主黨或共和黨主席(黨魁)?
誰曉得哪位美國總統兼過黨主席(或黨魁)?
大家會心一笑!
假定那位美國總統爭取黨主席,可能是冷嘲熱諷的開始!希特勒黑色笑話馬上登場!
民主黨或共和黨的確各有其黨綱(或黨意),誰敢拿黨意比擬民意,進而控制黨和黨意!
這就是美式民主的特色!
日本現在仍有人爭黨魁,而且,競爭者俱首相身份。
日本人是否應該向美國人學習民主?
的確,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當上四任總統,然而,美國憲法因而增修「連選得連任〝一次〞」。蔣介石也修憲,去掉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一次」。
「一次」的增訂與刪除,民主與專制,截然有別!
「獨立宣言」與「告別演說」之後,尹老師另選六篇:門羅總統的「門羅宣言」(Jams Monroe’s 〝The Monroe Doctrine〞)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原則」(Woodrow Wilson’s〝The Fourteen Points〞)及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的「共同宣言 – 大西洋憲章」(Franklin D. Roosevelt and Winston Churchill’s 〝Joint Declaration – The Atlantic Charter〞)延續獨立宣言的殖民地獨立自主與自決原則等論述。而林肯總統的「蓋茨堡演說」(Abraham Lincoln’s 〝The Gettysburg Address〞)與羅斯福總統的「四大自由」(Franklin D. Roosevelt’s 〝The Four Freedoms〞)闡述美國立國精神 – 自由及自由的平等落實。
此五篇幾乎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也是聯合國人權法的主架構。
最後一篇是杜魯門總統的「杜魯門主義」(Harry S. Truman’s 〝The Truman Doctrine〞),揭示美國全力支持「人類的追求自由與抵抗自由的侵犯」的堅定意志。
尹老師授課期間,在一九七八年九月至一九七九年六月,當時,美麗島政團已成形,「疾風」如影隨形作「反正」,國民黨等著「合」 - 捉人。而黨外雜誌如春風中野草,廣大讀者群必須與「警總」爭先恐後搶書籍!
尹老師是何許人?
在戒嚴時期博愛特區,講授「獨立、自由、民主、人權」。
東吳法研所所長梁鋆立博士又是何許人?特別授意開此課程?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假定華盛頓總統意志不堅,繼而接受終身總統,也因此,立下終身職總統慣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憲政體制,必另有一套精闢的詮釋與解說,其或有獨到之處,能不令人「敬謝不敏」!當然,間或有「禪讓政治」的佳聞,能一笑置之?
或許,華盛頓總統只是回應潘恩(Thomas Paine)在「常識」(Common Sense)的主張:「法律才是北美洲的君王。」
華盛頓總統擔任過制憲會議主席,與所有制憲代表,共同接受人民的委任,制定憲法(The Constitution;The Constitutional Law) – 這是洛克的神聖社會契約(The Social Contract)。知道「權力的來源與歸屬」,恪遵憲法「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的精義,確保人民的自然權利,保障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與不可讓渡性。
洛克以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為基理(Postulate),演繹(deduct)政治理論,建構保障自然權利的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
美國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將洛克的政治理論予以實踐,建立美利堅合眾國,開創以自然權利為道德、政治、法律原理的新文明。華盛頓總統一篇「告別演說」,竟然開啟此新文明?!或,至少是作關鍵性的註解!?
「告別演說」揭示尊重憲法、維護憲法是民主的基石,法治(Rule of Law)由此紮根。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擔守護憲法的法定職責,此「告別演說」正是最大的鼓勵。
華盛頓總統在其「演說」中,期勉政治人物對於公共事務,應有高道德與忠誠。而且,更應摒棄「黨與黨、黨內派系」的紛爭與糾葛。
尹老師不禁問起:
誰知道美國民主黨或共和黨主席(黨魁)?
誰曉得哪位美國總統兼過黨主席(或黨魁)?
大家會心一笑!
假定那位美國總統爭取黨主席,可能是冷嘲熱諷的開始!希特勒黑色笑話馬上登場!
民主黨或共和黨的確各有其黨綱(或黨意),誰敢拿黨意比擬民意,進而控制黨和黨意!
這就是美式民主的特色!
日本現在仍有人爭黨魁,而且,競爭者俱首相身份。
日本人是否應該向美國人學習民主?
的確,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當上四任總統,然而,美國憲法因而增修「連選得連任〝一次〞」。蔣介石也修憲,去掉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一次」。
「一次」的增訂與刪除,民主與專制,截然有別!
「獨立宣言」與「告別演說」之後,尹老師另選六篇:門羅總統的「門羅宣言」(Jams Monroe’s 〝The Monroe Doctrine〞)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原則」(Woodrow Wilson’s〝The Fourteen Points〞)及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的「共同宣言 – 大西洋憲章」(Franklin D. Roosevelt and Winston Churchill’s 〝Joint Declaration – The Atlantic Charter〞)延續獨立宣言的殖民地獨立自主與自決原則等論述。而林肯總統的「蓋茨堡演說」(Abraham Lincoln’s 〝The Gettysburg Address〞)與羅斯福總統的「四大自由」(Franklin D. Roosevelt’s 〝The Four Freedoms〞)闡述美國立國精神 – 自由及自由的平等落實。
此五篇幾乎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也是聯合國人權法的主架構。
最後一篇是杜魯門總統的「杜魯門主義」(Harry S. Truman’s 〝The Truman Doctrine〞),揭示美國全力支持「人類的追求自由與抵抗自由的侵犯」的堅定意志。
尹老師授課期間,在一九七八年九月至一九七九年六月,當時,美麗島政團已成形,「疾風」如影隨形作「反正」,國民黨等著「合」 - 捉人。而黨外雜誌如春風中野草,廣大讀者群必須與「警總」爭先恐後搶書籍!
尹老師是何許人?
在戒嚴時期博愛特區,講授「獨立、自由、民主、人權」。
東吳法研所所長梁鋆立博士又是何許人?特別授意開此課程?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自然權利(二十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獨立宣言」明確告訴世人,諸不辯自明真理(The self-evident Truths),即:
「所有人皆平等天賦自然權利 –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等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自然權利,人民創設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因此,人民是永遠的主權者(Sovereign),政府效忠於人民,不得背叛人民。
一旦政府違背此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義務,背叛人民,人民即撤銷其同意,並收回其所託付的政治權力。
基此,北美洲移民(人民),宣布獨立,脫離英國殖民隸屬,建立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十三年後,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民起而「革命」,推翻波旁王朝,建立共和政體。
無論「獨立」或「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天經地義。獨立建立「新國家」,革命更新政體或政權,「不」產生新國家。兩者皆不涉及「罪」,故稱「革命無罪」。
惟成年單身男、女,同居或結婚,正正當當,「同居無罪」「結婚無罪」,勿庸「告知」!
人民為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本身就是權利主體,故稱「主權者」。主權者的權利若何?即「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為何?Dr.孫逸仙將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作為主權者,擁有絕對的政權與治權。惟Dr.孫將「政權」託付「國民大會」全權行使,將「治權」託付「五院」分治,由國民大會選出的總統,統領五院,稱國家元首。
一旦人民將「政權與治權」付託出去,形同主權被切割或被掏空,人民(People)只是個人(Individual)或多數個人(Individuals)。若政黨(Political Party)實質操控受託行使「政權」和「治權」的從政黨員,政黨就是主權者,雖然政黨是人民的一部分,如此,政黨控制政治權力,能不集權?無論是獨裁(tyranny)或集體領導(aristocracy),統治階級已鞏固形成,人民不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governed),難矣!
故而,Dr.孫逸仙作出道德呼籲:「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一旦人民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身份,能不主張恢復「主權者」的不可動搖地位?重伸「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收回「政權」與「治權」,這種情況,絕對不是人民「造反」,而是「政府」背叛人民,「政府」違背保障人民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義務,違反政治、道德義務。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經此「開宗明義」,現 出其正、反、合辯証邏輯的思維模式。尤其「造反有理」,帶有「官逼民反」的無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不知何時扶「正」?!又主權者何時登基!
人民是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是政府的創設者。人民與政府不是正、反、合辯証關係,人民與政府是不變的因果關係。
人民的自然權利是「原因」,政府與政治權力是人民權力託付的「結果」,除了獨立、革命的非常手段外,定期選舉就能展現此原因、結果關係,政治人物,「勿倒因為果」,以免自食惡果!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所有人皆平等天賦自然權利 –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等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自然權利,人民創設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因此,人民是永遠的主權者(Sovereign),政府效忠於人民,不得背叛人民。
一旦政府違背此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義務,背叛人民,人民即撤銷其同意,並收回其所託付的政治權力。
基此,北美洲移民(人民),宣布獨立,脫離英國殖民隸屬,建立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十三年後,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民起而「革命」,推翻波旁王朝,建立共和政體。
無論「獨立」或「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天經地義。獨立建立「新國家」,革命更新政體或政權,「不」產生新國家。兩者皆不涉及「罪」,故稱「革命無罪」。
惟成年單身男、女,同居或結婚,正正當當,「同居無罪」「結婚無罪」,勿庸「告知」!
人民為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本身就是權利主體,故稱「主權者」。主權者的權利若何?即「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為何?Dr.孫逸仙將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作為主權者,擁有絕對的政權與治權。惟Dr.孫將「政權」託付「國民大會」全權行使,將「治權」託付「五院」分治,由國民大會選出的總統,統領五院,稱國家元首。
一旦人民將「政權與治權」付託出去,形同主權被切割或被掏空,人民(People)只是個人(Individual)或多數個人(Individuals)。若政黨(Political Party)實質操控受託行使「政權」和「治權」的從政黨員,政黨就是主權者,雖然政黨是人民的一部分,如此,政黨控制政治權力,能不集權?無論是獨裁(tyranny)或集體領導(aristocracy),統治階級已鞏固形成,人民不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governed),難矣!
故而,Dr.孫逸仙作出道德呼籲:「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一旦人民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身份,能不主張恢復「主權者」的不可動搖地位?重伸「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收回「政權」與「治權」,這種情況,絕對不是人民「造反」,而是「政府」背叛人民,「政府」違背保障人民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義務,違反政治、道德義務。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經此「開宗明義」,現 出其正、反、合辯証邏輯的思維模式。尤其「造反有理」,帶有「官逼民反」的無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不知何時扶「正」?!又主權者何時登基!
人民是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是政府的創設者。人民與政府不是正、反、合辯証關係,人民與政府是不變的因果關係。
人民的自然權利是「原因」,政府與政治權力是人民權力託付的「結果」,除了獨立、革命的非常手段外,定期選舉就能展現此原因、結果關係,政治人物,「勿倒因為果」,以免自食惡果!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8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二十一)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召開前夕,蔣介石召回出席代表。」
恩師 梁鋆立博士在課堂上提起。
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係召集相關國家(中華民國除外,含日本在內,共四十九國),派出代表,簽署已定案的和平條約。因此,和平會議只是公開的簽約儀式。
中華民國既派出代表,顯示已與美國(由杜勒斯全權處理)簽定草約,接受對日和約條件。
為何臨時召回代表?
英國已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質疑中華民國政府的適格性(competency)。並非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定案的和約有任何意見。
因此,在杜勒斯的主導下,以舊金山和約為母法,中華民國遂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
依據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灣地位未定」已定。台灣光復或光復台灣成為歷史名詞。但是,台灣人民迄今未完全恢復其主權者地位,乃不爭事實,何以致之,令人不解?
人民是國家或任何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的永遠主權者(Sovereign),這就是自然權利(Nature Rights)。
人民的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雖然,其剝奪並非事實不能。
「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剝奪,是道德不能,因此,剝奪者有其不可推卸的道德義務,負責其恢復,不待人民自力救濟。
這是基本「認知」,是自然法(Nature Law),也是理性概念,勿庸杜魯門總統「告知」!
既然杜魯門「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共產集權政府」,就該健全、強化台灣人民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
美國人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最堅強,所以,美國人不會選擇共產集權政府。無此自信,何以對抗共產集團?!
我在一九五○年上小學。小學生的「政治教育」就是「殺朱拔毛」!
蔣介石認為,仇視共產黨,比健全民主自由的思考邏輯、思維模式、價值判斷及道德、價值觀等意識型態,更為重要,小學就要開始紮根。
不黑即白,不是朋友就是敵人,非常可怕的思考邏輯!初、高中就依次灌輸此教育。
大一(一九六二年),有位同學,在”理則學”課堂上發問:何謂黑白之錯謬?(What is the black and white fallacy?),沒有任何回應,只有,該科被當掉。這位同學叫陳平景,擁有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跟許信良很「麻吉,Match?」,早年常拉著我到萬華西昌街,看視水牛出版物的印刷進度,應該跟李敖的交情匪淺,是殷海光的信徒!陳博士遠離台灣,遠離「不黑即白」的是非之地?甚懷念這位老同學!
民進黨靠反對國民黨起家、壯大乃至執政,短短執政期間,甘冒天下大不諱,無論任何暴君暴政,抄家滅族,誅連十三族,也不敢干犯家、家族的姓氏,竟然奪取每家的「姓氏自主」權,致父子分裂,祖孫相離,播下種族滅絕病毒?何以致之,是國民黨教育使然?令人不解!
惟,國民黨竟然祭起「煮父母節」(今年八月二十九日,Tomorrow!),用意何在?
自從祖孫不同姓,斷絕父子關係,期盼孫子十八歲認祖歸宗,經得起年年煮?
「最是倉皇離廟時,教坊猶奏離別歌!」,李後主的國破,亦不堪比擬我的家(?)!
「天倫」不在自然權利(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 Happiness”)之列?何語問倉天?
其實美國人並不漠視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在台灣播種。
中(國人)美(國人)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Decermber 2, 1954)第三條就責付蔣介石播種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締約雙方承諾,強化自由制度,並且相互合作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更而,加強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有鑒於此,恩師特別在研二開了一門:英文法學名著選讀,採用「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為教材,並敦聘名師講授,第一堂課就是「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 7, 4.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開宗明義!
真有這回事?!簡直匪夷所思!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恩師 梁鋆立博士在課堂上提起。
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係召集相關國家(中華民國除外,含日本在內,共四十九國),派出代表,簽署已定案的和平條約。因此,和平會議只是公開的簽約儀式。
中華民國既派出代表,顯示已與美國(由杜勒斯全權處理)簽定草約,接受對日和約條件。
為何臨時召回代表?
英國已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質疑中華民國政府的適格性(competency)。並非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定案的和約有任何意見。
因此,在杜勒斯的主導下,以舊金山和約為母法,中華民國遂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
依據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灣地位未定」已定。台灣光復或光復台灣成為歷史名詞。但是,台灣人民迄今未完全恢復其主權者地位,乃不爭事實,何以致之,令人不解?
人民是國家或任何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的永遠主權者(Sovereign),這就是自然權利(Nature Rights)。
人民的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雖然,其剝奪並非事實不能。
「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剝奪,是道德不能,因此,剝奪者有其不可推卸的道德義務,負責其恢復,不待人民自力救濟。
這是基本「認知」,是自然法(Nature Law),也是理性概念,勿庸杜魯門總統「告知」!
既然杜魯門「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共產集權政府」,就該健全、強化台灣人民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
美國人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最堅強,所以,美國人不會選擇共產集權政府。無此自信,何以對抗共產集團?!
我在一九五○年上小學。小學生的「政治教育」就是「殺朱拔毛」!
蔣介石認為,仇視共產黨,比健全民主自由的思考邏輯、思維模式、價值判斷及道德、價值觀等意識型態,更為重要,小學就要開始紮根。
不黑即白,不是朋友就是敵人,非常可怕的思考邏輯!初、高中就依次灌輸此教育。
大一(一九六二年),有位同學,在”理則學”課堂上發問:何謂黑白之錯謬?(What is the black and white fallacy?),沒有任何回應,只有,該科被當掉。這位同學叫陳平景,擁有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跟許信良很「麻吉,Match?」,早年常拉著我到萬華西昌街,看視水牛出版物的印刷進度,應該跟李敖的交情匪淺,是殷海光的信徒!陳博士遠離台灣,遠離「不黑即白」的是非之地?甚懷念這位老同學!
民進黨靠反對國民黨起家、壯大乃至執政,短短執政期間,甘冒天下大不諱,無論任何暴君暴政,抄家滅族,誅連十三族,也不敢干犯家、家族的姓氏,竟然奪取每家的「姓氏自主」權,致父子分裂,祖孫相離,播下種族滅絕病毒?何以致之,是國民黨教育使然?令人不解!
惟,國民黨竟然祭起「煮父母節」(今年八月二十九日,Tomorrow!),用意何在?
自從祖孫不同姓,斷絕父子關係,期盼孫子十八歲認祖歸宗,經得起年年煮?
「最是倉皇離廟時,教坊猶奏離別歌!」,李後主的國破,亦不堪比擬我的家(?)!
「天倫」不在自然權利(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 Happiness”)之列?何語問倉天?
其實美國人並不漠視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在台灣播種。
中(國人)美(國人)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Decermber 2, 1954)第三條就責付蔣介石播種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締約雙方承諾,強化自由制度,並且相互合作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更而,加強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有鑒於此,恩師特別在研二開了一門:英文法學名著選讀,採用「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為教材,並敦聘名師講授,第一堂課就是「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 7, 4.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開宗明義!
真有這回事?!簡直匪夷所思!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二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應隨即「告知」台灣人民:
「樂見所有台灣人民,恢復其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民得依自決原則,行使自決權,獨立建國。」
或至少告知:
「自然權利(或自由)不可剝奪。」
「台灣人民是台灣的主權者。」
即使台灣人民對於上述知識、概念,已有充分的「認知」。
但是「告知」會產生立即的「免於恐懼」(Free from Fear, Freedom from Fear;3F)效果。
讓二二八大屠殺的受難家屬、親友,可以放聲大哭。
讓台灣人可以一起痛哭一場。
然而,韓戰在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五日爆發。杜魯門絕對「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無產階級專政的共產集權政府,雖然其機率不大。
韓戰的爆發,導因於南、北朝鮮人民,各依其自由意志,選擇不同型態的政府,一為共產集權制度的政府,一為民主自由制度的政府。(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全文。)而前者採取軍事武力,進行朝鮮的統一。故而爆發戰爭!
因此,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暫緩恢復,自決權也暫予凍結?
其實,蔣介石的統治,不異集權、專制、獨裁!
台灣人民選擇或不選擇政府,就是「受集權統治」。「告知」與否,意義相同,還是勿庸「告知」為尚?杜魯門總統是孔夫子的信徒?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杜魯門總統絕對認為自由(或自然權利)不可剝奪,自由無代替品。並且,採取實際有效行動支援追求自由的人民或國家,如土耳其、希臘、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台灣人民、南韓等,對抗、遏止共產黨的武裝革命侵入。此即杜魯門主義(See, Truman Doctrine,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或前文〝自由無代替品〞。)
然而,杜魯門總統界定(Define),共產集權制度與民主自由制度的對立,是意識型態(Ideology)的衝突,而非「善、惡」的敵對、不相容。朝鮮半島的情勢就是此衝突的試煉場所。(See, Truman’s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
基此「認知」,杜魯門總統對於共產集團採行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建構全球性共同防禦體系。美蘇的對抗與冷戰(Cold War, 1947-1991),就此開始。衝突可能演變成戰爭,但美蘇不直接參與,戰局成為有限,不演變成大戰,回歸談判、協議,以期和平共存。
杜魯門的「認知」乃至圍堵政策,在冷戰結束後,的確可以看出其貢獻人類之鉅,誠令人有難以評估的讚嘆。
然而,杜魯門總統仍經不起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的衝擊,對於聯邦官員採行忠誠審核(loyalty – Security Review)。雖然,兩者同持反共立場(Anti-Communism),但前者持意識型態衝突,後者堅持善、惡的敵對與不相容。即或如此,杜魯門總統仍堅持自由(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任何人不得因意見表達(Opinions),言論思想而獲罪。
麥卡錫主義造成的紅色恐怖(Red Terror)或白色恐怖,經不起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在美國很快煙消霧散。然而,傳播到台灣,在戒嚴體制的加溫下,成為兩蔣統治的特色,白色變成黑色,四十年的恐怖統治對於身歷其境的人,豈是「一場惡夢」可以消解或釋懷,但願諸「感覺良好者」,或能有些許「感同身受」!
當初在研究室找出陳博士的文章,已是戰戰兢兢!請教 恩師,能不提心吊膽,嚴防「隔牆有耳」,免得連累 恩師!
陳博士是我堂弟的表舅,堂弟在初三(一九六七年)向班上同學炫耀此事,遭「警總」約談。陳博士的台獨「惡」名,早已昭彰!然而,我叔叔竟一再交代,碰到陳博士,一定要稱呼「舅舅」。「天頂天公,地下母舅公」!陳博士的份量可大!(很抱歉,迄今,未與陳博士通過話,當然,也未見過面。)
既然,陳博士的「惡名」因此「專文」而引起,能不一探究竟?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樂見所有台灣人民,恢復其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民得依自決原則,行使自決權,獨立建國。」
或至少告知:
「自然權利(或自由)不可剝奪。」
「台灣人民是台灣的主權者。」
即使台灣人民對於上述知識、概念,已有充分的「認知」。
但是「告知」會產生立即的「免於恐懼」(Free from Fear, Freedom from Fear;3F)效果。
讓二二八大屠殺的受難家屬、親友,可以放聲大哭。
讓台灣人可以一起痛哭一場。
然而,韓戰在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五日爆發。杜魯門絕對「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無產階級專政的共產集權政府,雖然其機率不大。
韓戰的爆發,導因於南、北朝鮮人民,各依其自由意志,選擇不同型態的政府,一為共產集權制度的政府,一為民主自由制度的政府。(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全文。)而前者採取軍事武力,進行朝鮮的統一。故而爆發戰爭!
因此,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暫緩恢復,自決權也暫予凍結?
其實,蔣介石的統治,不異集權、專制、獨裁!
台灣人民選擇或不選擇政府,就是「受集權統治」。「告知」與否,意義相同,還是勿庸「告知」為尚?杜魯門總統是孔夫子的信徒?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杜魯門總統絕對認為自由(或自然權利)不可剝奪,自由無代替品。並且,採取實際有效行動支援追求自由的人民或國家,如土耳其、希臘、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台灣人民、南韓等,對抗、遏止共產黨的武裝革命侵入。此即杜魯門主義(See, Truman Doctrine,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或前文〝自由無代替品〞。)
然而,杜魯門總統界定(Define),共產集權制度與民主自由制度的對立,是意識型態(Ideology)的衝突,而非「善、惡」的敵對、不相容。朝鮮半島的情勢就是此衝突的試煉場所。(See, Truman’s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
基此「認知」,杜魯門總統對於共產集團採行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建構全球性共同防禦體系。美蘇的對抗與冷戰(Cold War, 1947-1991),就此開始。衝突可能演變成戰爭,但美蘇不直接參與,戰局成為有限,不演變成大戰,回歸談判、協議,以期和平共存。
杜魯門的「認知」乃至圍堵政策,在冷戰結束後,的確可以看出其貢獻人類之鉅,誠令人有難以評估的讚嘆。
然而,杜魯門總統仍經不起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的衝擊,對於聯邦官員採行忠誠審核(loyalty – Security Review)。雖然,兩者同持反共立場(Anti-Communism),但前者持意識型態衝突,後者堅持善、惡的敵對與不相容。即或如此,杜魯門總統仍堅持自由(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任何人不得因意見表達(Opinions),言論思想而獲罪。
麥卡錫主義造成的紅色恐怖(Red Terror)或白色恐怖,經不起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在美國很快煙消霧散。然而,傳播到台灣,在戒嚴體制的加溫下,成為兩蔣統治的特色,白色變成黑色,四十年的恐怖統治對於身歷其境的人,豈是「一場惡夢」可以消解或釋懷,但願諸「感覺良好者」,或能有些許「感同身受」!
當初在研究室找出陳博士的文章,已是戰戰兢兢!請教 恩師,能不提心吊膽,嚴防「隔牆有耳」,免得連累 恩師!
陳博士是我堂弟的表舅,堂弟在初三(一九六七年)向班上同學炫耀此事,遭「警總」約談。陳博士的台獨「惡」名,早已昭彰!然而,我叔叔竟一再交代,碰到陳博士,一定要稱呼「舅舅」。「天頂天公,地下母舅公」!陳博士的份量可大!(很抱歉,迄今,未與陳博士通過話,當然,也未見過面。)
既然,陳博士的「惡名」因此「專文」而引起,能不一探究竟?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九)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貼出的「特別聲明」提到,我在研一上(一九七七年十二月) ,曾就陳隆志博士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專文,請教 恩師梁鋆立博士。
恩師回答:
「哦,印度國際法學者大多持此論點,都是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1951.06.27) ,就是直接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為什麼做此「聲明」,用意何在?恩師並未做任何說明。
蔣介石占領統治台灣的唯一依據,就是「General Order,No.1,1945.09.02」(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發出)。
該命令經杜魯門總統批准,由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Gen.Douglas MacArthur)發給中國戰區統帥蔣介石。
因此,杜魯門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明確宣示:蔣介石對於台灣的佔領統治,不產生任何台灣主權的「取得與讓受」。
而且,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已接近完成「對日和約」的個別交涉、磋商、簽約的工作,對日和約的集體簽約儀式,將於該年九月八日,在美國加州舊金山舉行。
因此,「台灣地位未定」就是對日和約(包括舊金山合約與中日和約)的基準。拘束所有簽約國。
基此,日本在兩「和約」聲明認諾:「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任何權益和任何請求。」
美國一貫立場:「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杜魯門總統作出「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或同時) ,應該告訴台灣人民:「樂見台灣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或告訴台灣人民:「依聯合國憲章,台灣人民享有自決權利。」或「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依然不可剝奪。」
當時,我的確未就此問題,提出「追問」!
朝鮮半島人民,在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翌日,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即在李承晚等領導下,成立「朝鮮人民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當時朝鮮半島由蘇、美、英、法軍事占領。蘇聯佔據北韓三十八度以北,以南由美、英、法共同占領。
「台灣地位未定」拘束所有「對日和約」的簽約國,不拘束台灣人民,朝鮮半島人民的獨立就是事証,台灣人民沒有地位未定的問題,只有「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恢復與否!
因此,我未「追問」的問題,是認知的問題,何用「告知」,尤其是自然權利!
然而,恩師卻用整整一學年(每星期兩堂課) ,詳細「告知」(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恩師回答:
「哦,印度國際法學者大多持此論點,都是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1951.06.27) ,就是直接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為什麼做此「聲明」,用意何在?恩師並未做任何說明。
蔣介石占領統治台灣的唯一依據,就是「General Order,No.1,1945.09.02」(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發出)。
該命令經杜魯門總統批准,由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Gen.Douglas MacArthur)發給中國戰區統帥蔣介石。
因此,杜魯門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明確宣示:蔣介石對於台灣的佔領統治,不產生任何台灣主權的「取得與讓受」。
而且,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已接近完成「對日和約」的個別交涉、磋商、簽約的工作,對日和約的集體簽約儀式,將於該年九月八日,在美國加州舊金山舉行。
因此,「台灣地位未定」就是對日和約(包括舊金山合約與中日和約)的基準。拘束所有簽約國。
基此,日本在兩「和約」聲明認諾:「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任何權益和任何請求。」
美國一貫立場:「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杜魯門總統作出「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或同時) ,應該告訴台灣人民:「樂見台灣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或告訴台灣人民:「依聯合國憲章,台灣人民享有自決權利。」或「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依然不可剝奪。」
當時,我的確未就此問題,提出「追問」!
朝鮮半島人民,在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翌日,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即在李承晚等領導下,成立「朝鮮人民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當時朝鮮半島由蘇、美、英、法軍事占領。蘇聯佔據北韓三十八度以北,以南由美、英、法共同占領。
「台灣地位未定」拘束所有「對日和約」的簽約國,不拘束台灣人民,朝鮮半島人民的獨立就是事証,台灣人民沒有地位未定的問題,只有「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恢復與否!
因此,我未「追問」的問題,是認知的問題,何用「告知」,尤其是自然權利!
然而,恩師卻用整整一學年(每星期兩堂課) ,詳細「告知」(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十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高俊明牧師不可能說出:
「悔改信耶穌,抛棄祖先牌位,一切交給上帝。」
尊重「信仰自由」,保持高度緘默。
高牧師,公權力已侵犯剝奪人民的「姓氏自主」,能保持緘默?而且,種族滅絕現象已可見!
或許,佛教界知名「三好」推廣者不保持緘默,公「開」宣「示」:
「 中國人早已不供奉祖先牌位!
如果覺得不妥當,可以把祖先牌位寄放佛寺,由「專業的人」早晚誦經超度。」
為什麼要由專業的人來誦經超度?
「没有專業,經常不知「禮拜幾?!」﹝worship of ghost ?﹞會招惹蔣………,你們未免太健忘!」
哦,將來供奉祖先還要考證照!?
「對的,我們會在佛光大學先開課!」
這樣說來,祖先牌位就不保了!
「還有,不要執著,我們出家人早就抛棄俗家姓氏。」
的確,抛棄姓氏,也是姓氏自主!
但是,釋迦牟尼佛出家,並未抛棄「族姓」,祂的出家弟子,也都没有抛棄「族姓」。舍利弗、大目揵連、大迦葉……等等,都如是。
佛陀弟子,都是「佛口出生,佛法化生」,差別這麼大?
現代的出家人,什麼都可抛棄?
抛棄「釋」姓,只剩「上、下」,再怎麼抛棄,出家人身份總不能抛棄!或忘了仍是出家人!
謝謝指教,「姓氏自主,不可抛棄!」
基於上述顧慮或其他顧慮,星雲的確保持緘默。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美麗島諸自由人權鬥士,集合高雄,爭自由、爭人權、爭尊嚴,向全世界發聲,開拓台灣自由、人權、尊嚴大道!
林義雄、姚嘉文、施明德和陳菊!
姓氏自主,不在人權之列?
「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Article 16, section 3, 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
「家、家族是自然、基本的社會群體單元,家、家族有權要求社會與國家的保護」(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第十六條第三項。)
姓氏專屬於家、家族。現今,人民的姓氏自主,已遭受公權力的侵犯、剝奪,你們能坐視?!
陳菊除外,皆是祖父級,已被改革了!!!都是"煮父母節"的主菜!!!
民進黨剝奪「台灣人的姓氏自主」!
國民黨還給「台灣人姓氏未定」!
台灣人的「姓氏自主」,從此,完全被剝奪!
民進黨打二,國民黨還一。
台灣人就是棋盤上的黑白子,不得自主。
的確,台灣人满盤皆輸!面臨種族滅絕!!!
台灣人姓氏不得自主,台灣人姓氏未定,真有法源?是依據「台灣地位未定論」?
原來「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台灣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尚方寶劍?
「台灣人民同意」必須受限於「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正式向「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挑戰!?
再談「台灣地位未定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悔改信耶穌,抛棄祖先牌位,一切交給上帝。」
尊重「信仰自由」,保持高度緘默。
高牧師,公權力已侵犯剝奪人民的「姓氏自主」,能保持緘默?而且,種族滅絕現象已可見!
或許,佛教界知名「三好」推廣者不保持緘默,公「開」宣「示」:
「 中國人早已不供奉祖先牌位!
如果覺得不妥當,可以把祖先牌位寄放佛寺,由「專業的人」早晚誦經超度。」
為什麼要由專業的人來誦經超度?
「没有專業,經常不知「禮拜幾?!」﹝worship of ghost ?﹞會招惹蔣………,你們未免太健忘!」
哦,將來供奉祖先還要考證照!?
「對的,我們會在佛光大學先開課!」
這樣說來,祖先牌位就不保了!
「還有,不要執著,我們出家人早就抛棄俗家姓氏。」
的確,抛棄姓氏,也是姓氏自主!
但是,釋迦牟尼佛出家,並未抛棄「族姓」,祂的出家弟子,也都没有抛棄「族姓」。舍利弗、大目揵連、大迦葉……等等,都如是。
佛陀弟子,都是「佛口出生,佛法化生」,差別這麼大?
現代的出家人,什麼都可抛棄?
抛棄「釋」姓,只剩「上、下」,再怎麼抛棄,出家人身份總不能抛棄!或忘了仍是出家人!
謝謝指教,「姓氏自主,不可抛棄!」
基於上述顧慮或其他顧慮,星雲的確保持緘默。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美麗島諸自由人權鬥士,集合高雄,爭自由、爭人權、爭尊嚴,向全世界發聲,開拓台灣自由、人權、尊嚴大道!
林義雄、姚嘉文、施明德和陳菊!
姓氏自主,不在人權之列?
「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Article 16, section 3, 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
「家、家族是自然、基本的社會群體單元,家、家族有權要求社會與國家的保護」(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第十六條第三項。)
姓氏專屬於家、家族。現今,人民的姓氏自主,已遭受公權力的侵犯、剝奪,你們能坐視?!
陳菊除外,皆是祖父級,已被改革了!!!都是"煮父母節"的主菜!!!
民進黨剝奪「台灣人的姓氏自主」!
國民黨還給「台灣人姓氏未定」!
台灣人的「姓氏自主」,從此,完全被剝奪!
民進黨打二,國民黨還一。
台灣人就是棋盤上的黑白子,不得自主。
的確,台灣人满盤皆輸!面臨種族滅絕!!!
台灣人姓氏不得自主,台灣人姓氏未定,真有法源?是依據「台灣地位未定論」?
原來「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台灣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尚方寶劍?
「台灣人民同意」必須受限於「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正式向「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挑戰!?
再談「台灣地位未定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