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自然權利(二十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獨立宣言」明確告訴世人,諸不辯自明真理(The self-evident Truths),即:
「所有人皆平等天賦自然權利 –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等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自然權利,人民創設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因此,人民是永遠的主權者(Sovereign),政府效忠於人民,不得背叛人民。
一旦政府違背此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義務,背叛人民,人民即撤銷其同意,並收回其所託付的政治權力。
基此,北美洲移民(人民),宣布獨立,脫離英國殖民隸屬,建立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十三年後,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民起而「革命」,推翻波旁王朝,建立共和政體。
無論「獨立」或「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天經地義。獨立建立「新國家」,革命更新政體或政權,「不」產生新國家。兩者皆不涉及「罪」,故稱「革命無罪」。
惟成年單身男、女,同居或結婚,正正當當,「同居無罪」「結婚無罪」,勿庸「告知」!
人民為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本身就是權利主體,故稱「主權者」。主權者的權利若何?即「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為何?Dr.孫逸仙將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作為主權者,擁有絕對的政權與治權。惟Dr.孫將「政權」託付「國民大會」全權行使,將「治權」託付「五院」分治,由國民大會選出的總統,統領五院,稱國家元首。
一旦人民將「政權與治權」付託出去,形同主權被切割或被掏空,人民(People)只是個人(Individual)或多數個人(Individuals)。若政黨(Political Party)實質操控受託行使「政權」和「治權」的從政黨員,政黨就是主權者,雖然政黨是人民的一部分,如此,政黨控制政治權力,能不集權?無論是獨裁(tyranny)或集體領導(aristocracy),統治階級已鞏固形成,人民不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governed),難矣!
故而,Dr.孫逸仙作出道德呼籲:「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一旦人民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身份,能不主張恢復「主權者」的不可動搖地位?重伸「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收回「政權」與「治權」,這種情況,絕對不是人民「造反」,而是「政府」背叛人民,「政府」違背保障人民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義務,違反政治、道德義務。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經此「開宗明義」,現 出其正、反、合辯証邏輯的思維模式。尤其「造反有理」,帶有「官逼民反」的無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不知何時扶「正」?!又主權者何時登基!
人民是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是政府的創設者。人民與政府不是正、反、合辯証關係,人民與政府是不變的因果關係。
人民的自然權利是「原因」,政府與政治權力是人民權力託付的「結果」,除了獨立、革命的非常手段外,定期選舉就能展現此原因、結果關係,政治人物,「勿倒因為果」,以免自食惡果!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8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二十一)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召開前夕,蔣介石召回出席代表。」

恩師 梁鋆立博士在課堂上提起。

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係召集相關國家(中華民國除外,含日本在內,共四十九國),派出代表,簽署已定案的和平條約。因此,和平會議只是公開的簽約儀式。

中華民國既派出代表,顯示已與美國(由杜勒斯全權處理)簽定草約,接受對日和約條件。

為何臨時召回代表?

英國已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質疑中華民國政府的適格性(competency)。並非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定案的和約有任何意見。

因此,在杜勒斯的主導下,以舊金山和約為母法,中華民國遂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

依據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灣地位未定」已定。台灣光復或光復台灣成為歷史名詞。但是,台灣人民迄今未完全恢復其主權者地位,乃不爭事實,何以致之,令人不解?

人民是國家或任何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的永遠主權者(Sovereign),這就是自然權利(Nature Rights)。

人民的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雖然,其剝奪並非事實不能。

「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剝奪,是道德不能,因此,剝奪者有其不可推卸的道德義務,負責其恢復,不待人民自力救濟。

這是基本「認知」,是自然法(Nature Law),也是理性概念,勿庸杜魯門總統「告知」!

既然杜魯門「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共產集權政府」,就該健全、強化台灣人民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

美國人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最堅強,所以,美國人不會選擇共產集權政府。無此自信,何以對抗共產集團?!

我在一九五○年上小學。小學生的「政治教育」就是「殺朱拔毛」!

蔣介石認為,仇視共產黨,比健全民主自由的思考邏輯、思維模式、價值判斷及道德、價值觀等意識型態,更為重要,小學就要開始紮根。

不黑即白,不是朋友就是敵人,非常可怕的思考邏輯!初、高中就依次灌輸此教育。

大一(一九六二年),有位同學,在”理則學”課堂上發問:何謂黑白之錯謬?(What is the black and white fallacy?),沒有任何回應,只有,該科被當掉。這位同學叫陳平景,擁有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跟許信良很「麻吉,Match?」,早年常拉著我到萬華西昌街,看視水牛出版物的印刷進度,應該跟李敖的交情匪淺,是殷海光的信徒!陳博士遠離台灣,遠離「不黑即白」的是非之地?甚懷念這位老同學!

民進黨靠反對國民黨起家、壯大乃至執政,短短執政期間,甘冒天下大不諱,無論任何暴君暴政,抄家滅族,誅連十三族,也不敢干犯家、家族的姓氏,竟然奪取每家的「姓氏自主」權,致父子分裂,祖孫相離,播下種族滅絕病毒?何以致之,是國民黨教育使然?令人不解!

惟,國民黨竟然祭起「煮父母節」(今年八月二十九日,Tomorrow!),用意何在?

自從祖孫不同姓,斷絕父子關係,期盼孫子十八歲認祖歸宗,經得起年年煮?

「最是倉皇離廟時,教坊猶奏離別歌!」,李後主的國破,亦不堪比擬我的家(?)!

「天倫」不在自然權利(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 Happiness”)之列?何語問倉天?

其實美國人並不漠視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在台灣播種。

中(國人)美(國人)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Decermber 2, 1954)第三條就責付蔣介石播種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締約雙方承諾,強化自由制度,並且相互合作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更而,加強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有鑒於此,恩師特別在研二開了一門:英文法學名著選讀,採用「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為教材,並敦聘名師講授,第一堂課就是「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 7, 4.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開宗明義!

真有這回事?!簡直匪夷所思!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二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應隨即「告知」台灣人民:
「樂見所有台灣人民,恢復其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民得依自決原則,行使自決權,獨立建國。」
或至少告知:
「自然權利(或自由)不可剝奪。」
「台灣人民是台灣的主權者。」
即使台灣人民對於上述知識、概念,已有充分的「認知」。
但是「告知」會產生立即的「免於恐懼」(Free from Fear, Freedom from Fear;3F)效果。
讓二二八大屠殺的受難家屬、親友,可以放聲大哭。
讓台灣人可以一起痛哭一場。
然而,韓戰在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五日爆發。杜魯門絕對「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無產階級專政的共產集權政府,雖然其機率不大。
韓戰的爆發,導因於南、北朝鮮人民,各依其自由意志,選擇不同型態的政府,一為共產集權制度的政府,一為民主自由制度的政府。(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全文。)而前者採取軍事武力,進行朝鮮的統一。故而爆發戰爭!
因此,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暫緩恢復,自決權也暫予凍結?
其實,蔣介石的統治,不異集權、專制、獨裁!
台灣人民選擇或不選擇政府,就是「受集權統治」。「告知」與否,意義相同,還是勿庸「告知」為尚?杜魯門總統是孔夫子的信徒?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杜魯門總統絕對認為自由(或自然權利)不可剝奪,自由無代替品。並且,採取實際有效行動支援追求自由的人民或國家,如土耳其、希臘、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台灣人民、南韓等,對抗、遏止共產黨的武裝革命侵入。此即杜魯門主義(See, Truman Doctrine,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或前文〝自由無代替品〞。)
然而,杜魯門總統界定(Define),共產集權制度與民主自由制度的對立,是意識型態(Ideology)的衝突,而非「善、惡」的敵對、不相容。朝鮮半島的情勢就是此衝突的試煉場所。(See, Truman’s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
基此「認知」,杜魯門總統對於共產集團採行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建構全球性共同防禦體系。美蘇的對抗與冷戰(Cold War, 1947-1991),就此開始。衝突可能演變成戰爭,但美蘇不直接參與,戰局成為有限,不演變成大戰,回歸談判、協議,以期和平共存。
杜魯門的「認知」乃至圍堵政策,在冷戰結束後,的確可以看出其貢獻人類之鉅,誠令人有難以評估的讚嘆。
然而,杜魯門總統仍經不起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的衝擊,對於聯邦官員採行忠誠審核(loyalty – Security Review)。雖然,兩者同持反共立場(Anti-Communism),但前者持意識型態衝突,後者堅持善、惡的敵對與不相容。即或如此,杜魯門總統仍堅持自由(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任何人不得因意見表達(Opinions),言論思想而獲罪。
麥卡錫主義造成的紅色恐怖(Red Terror)或白色恐怖,經不起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在美國很快煙消霧散。然而,傳播到台灣,在戒嚴體制的加溫下,成為兩蔣統治的特色,白色變成黑色,四十年的恐怖統治對於身歷其境的人,豈是「一場惡夢」可以消解或釋懷,但願諸「感覺良好者」,或能有些許「感同身受」!
當初在研究室找出陳博士的文章,已是戰戰兢兢!請教 恩師,能不提心吊膽,嚴防「隔牆有耳」,免得連累 恩師!
陳博士是我堂弟的表舅,堂弟在初三(一九六七年)向班上同學炫耀此事,遭「警總」約談。陳博士的台獨「惡」名,早已昭彰!然而,我叔叔竟一再交代,碰到陳博士,一定要稱呼「舅舅」。「天頂天公,地下母舅公」!陳博士的份量可大!(很抱歉,迄今,未與陳博士通過話,當然,也未見過面。)
既然,陳博士的「惡名」因此「專文」而引起,能不一探究竟?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九)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貼出的「特別聲明」提到,我在研一上(一九七七年十二月) ,曾就陳隆志博士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專文,請教 恩師梁鋆立博士。

恩師回答:
「哦,印度國際法學者大多持此論點,都是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1951.06.27) ,就是直接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為什麼做此「聲明」,用意何在?恩師並未做任何說明。
蔣介石占領統治台灣的唯一依據,就是「General Order,No.1,1945.09.02」(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發出)。
該命令經杜魯門總統批准,由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Gen.Douglas MacArthur)發給中國戰區統帥蔣介石。
因此,杜魯門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明確宣示:蔣介石對於台灣的佔領統治,不產生任何台灣主權的「取得與讓受」。
而且,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已接近完成「對日和約」的個別交涉、磋商、簽約的工作,對日和約的集體簽約儀式,將於該年九月八日,在美國加州舊金山舉行。
因此,「台灣地位未定」就是對日和約(包括舊金山合約與中日和約)的基準。拘束所有簽約國。
基此,日本在兩「和約」聲明認諾:「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任何權益和任何請求。」
美國一貫立場:「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杜魯門總統作出「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或同時) ,應該告訴台灣人民:「樂見台灣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或告訴台灣人民:「依聯合國憲章,台灣人民享有自決權利。」或「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依然不可剝奪。」
當時,我的確未就此問題,提出「追問」!
朝鮮半島人民,在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翌日,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即在李承晚等領導下,成立「朝鮮人民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當時朝鮮半島由蘇、美、英、法軍事占領。蘇聯佔據北韓三十八度以北,以南由美、英、法共同占領。
「台灣地位未定」拘束所有「對日和約」的簽約國,不拘束台灣人民,朝鮮半島人民的獨立就是事証,台灣人民沒有地位未定的問題,只有「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恢復與否!
因此,我未「追問」的問題,是認知的問題,何用「告知」,尤其是自然權利!
然而,恩師卻用整整一學年(每星期兩堂課) ,詳細「告知」(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十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高俊明牧師不可能說出:
「悔改信耶穌,抛棄祖先牌位,一切交給上帝。」
尊重「信仰自由」,保持高度緘默。
高牧師,公權力已侵犯剝奪人民的「姓氏自主」,能保持緘默?而且,種族滅絕現象已可見!
或許,佛教界知名「三好」推廣者不保持緘默,公「開」宣「示」:
「 中國人早已不供奉祖先牌位!
如果覺得不妥當,可以把祖先牌位寄放佛寺,由「專業的人」早晚誦經超度。」
為什麼要由專業的人來誦經超度?
「没有專業,經常不知「禮拜幾?!」﹝worship of ghost ?﹞會招惹蔣………,你們未免太健忘!」
哦,將來供奉祖先還要考證照!?
「對的,我們會在佛光大學先開課!」
這樣說來,祖先牌位就不保了!
「還有,不要執著,我們出家人早就抛棄俗家姓氏。」
的確,抛棄姓氏,也是姓氏自主!
但是,釋迦牟尼佛出家,並未抛棄「族姓」,祂的出家弟子,也都没有抛棄「族姓」。舍利弗、大目揵連、大迦葉……等等,都如是。
佛陀弟子,都是「佛口出生,佛法化生」,差別這麼大?
現代的出家人,什麼都可抛棄?
抛棄「釋」姓,只剩「上、下」,再怎麼抛棄,出家人身份總不能抛棄!或忘了仍是出家人!
謝謝指教,「姓氏自主,不可抛棄!」
基於上述顧慮或其他顧慮,星雲的確保持緘默。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美麗島諸自由人權鬥士,集合高雄,爭自由、爭人權、爭尊嚴,向全世界發聲,開拓台灣自由、人權、尊嚴大道!
林義雄、姚嘉文、施明德和陳菊!
姓氏自主,不在人權之列?
「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Article 16, section 3, 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
「家、家族是自然、基本的社會群體單元,家、家族有權要求社會與國家的保護」(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第十六條第三項。)
姓氏專屬於家、家族。現今,人民的姓氏自主,已遭受公權力的侵犯、剝奪,你們能坐視?!
陳菊除外,皆是祖父級,已被改革了!!!都是"煮父母節"的主菜!!!
民進黨剝奪「台灣人的姓氏自主」!
國民黨還給「台灣人姓氏未定」!
台灣人的「姓氏自主」,從此,完全被剝奪!
民進黨打二,國民黨還一。
台灣人就是棋盤上的黑白子,不得自主。
的確,台灣人满盤皆輸!面臨種族滅絕!!!
台灣人姓氏不得自主,台灣人姓氏未定,真有法源?是依據「台灣地位未定論」?
原來「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台灣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尚方寶劍?
「台灣人民同意」必須受限於「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正式向「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挑戰!?
再談「台灣地位未定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聯合國「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行公約」(下稱公約)第二條界定(Define)種族滅絕罪行,其條文如下:
「本現行公約所稱種族滅絕,係指意圖毀滅某一民族屬性、人種屬性、種族屬性或宗教屬性的群體、族群(group),無論其全部或部份,而進行下列任何行為:
甲. 殺害該群體、族群成員。
乙. 造成該群體族群成員,其肉體上精神上的重大傷害。
丙. 設計營造群體、族群生活條件,累計足堪造成該群體、族群部份或全體的有形毀滅。
丁. 強行實施手段、辦法,意圖妨礙該群體、族群的生育後代。
戊. 強制轉變、轉換該群體、族群的孩童,至另一群體、族群。

「公約」草案的擬定人,猶太裔波蘭律師藍金(Raphael Lemkin),合併Genos與Cide,創造出Genocide(種族滅絕)一詞。
Genos,希臘文字,即家、家族(Family)、部落(Tribe)、種族(Race)之謂。Cide,拉丁字,意即殺害(Killing)。Genocide,種族滅絕,即有家族、部落、種族的殺害等字面涵意。
前述嘉義張姓青年,殺害父母双親,殺害妻子兒女未遂,致其身心重創,最後,自殺身亡。不但已構成〝Genocide,殺害家族成員〞的字面意涵。而且,更構成「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甲、乙兩款的行為。
假定,張姓青年的滅絕行為有其誘發者,張姓青年只是誘發者的行為工具,張姓青年有否種族滅絕的「意圖」,已非問題所在,誘發者有否種族滅絕的「意圖」,才是重點,若誘發者有種族滅絕的「意圖」,則難以推卸「公約」種族滅絕責任。
誰是誘發者,從一系列因果關係,不難發現,茲逐步追查。
張姓青年為何做出滅絕行為?
祖孫不同姓。
又,
祖孫不同姓,父子斷絕來往,兒子不回老家,祖孫不相見。所幸(?)兒子不採取滅絕行為。
但是,「公約」第二條第一項乙、丙、丁、戊款情況一一出現!
諸如父母遭此忤逆、天倫夢碎,精神重創。子不再奉養父母,父母貧困而終,兒子不敢再生育。尤其,孫子硬是被轉變姓他家的姓氏,能把「他」家再當「親」家?祖先供奉誰承繼?
這不就是強制轉換(Transfer) 該一群體的孩童至另一群體,還能說都是台灣人?
祖孫不同姓,誘發兒子回與不回老家諸症候群,一如「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甲、乙、丙、丁、戊各款情事!
孫子是誘發者?祖父是誘發者?
想都太慘忍,還說得出!
決定子女姓氏的父母,就是誘發者?
「新女主人」就是誘發者!?絕對逃不掉!?
「子女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這條「官定姓氏傳遞法」,才是真正的誘發者。
這條「法律」,創造現代亞當、夏娃。
亞當無父無母,夏娃無公公、婆婆。
這條法律是上帝?立法者是上帝?
這條法律本身就是否定上帝、否定道德!
因此,這條法律散播現代亞當與夏娃,無法(道德倫常)無天(上帝、祖先)無父無母、無公公、無婆婆的滅絕病毒。不必誘發,任何滅絕行為,皆可預見!
而且,「子女滿十八歲,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的「但書」,更令任何可預見的滅絕行為,在「背叛與被背叛」帳幕下,滅絕病毒散播更快、疫情更加劇烈!
「官定姓氏傳遞法」加上「但書」,已超越希特勒的「紐崙堡條例」(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及帝國公民條款),其誘發的滅絕行為或運動,不需要一兵一卒!台灣的原漢族群,能不面臨滅絕的惡運!
因此,探討民進黨的去「中國化」,國民黨的「去台灣化」,郭冠英為誰代言?星雲的台灣只有中國人,有何意涵?是不是意圖滅絕台灣原漢族群的證據?彼與此是否有聯絡?顯然多餘,任何探討,皆是迂腐!
祖孫不同姓,引起兒子回與不回老家的症候群,已是台灣社會現象,或可預見的現象。一如令人心悸的「八八」風災,引起國際關切,現在八八及八八的八八有難,勢必引起更大的國際關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一中原則,必表達關切。美國基於「台灣關係法」,必表達關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能不展開調查?
「公約」在一九五一年二月生效後,聯合國已成立兩個國際刑事法庭,即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1998和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Former Yugoslavia,2007,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aiwan會是第三個法庭?
阿扁是希特勒?民進黨和國民黨不就是納粹,或阿扁和民進黨與國民黨同謀,或為國民黨所操控,已無探索的意義!
反而,立法院是「人民同意」證書印製所,才是必要的關切所在!就以「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來關切這個「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真正權威何在!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自然權利 (十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兒子回老家,燒起木炭。隨後,帶著妻子兒女回家燒木炭。然後,又返回老家,終結自己生命。

今年六月,嘉義張姓青年就這樣幹下一家三代三死四重傷的滅門慘案。

張姓青年的胞兄忍住無限悲傷,透露:「弟弟同意妻子,次子從母姓。我父母不能接受。最近弟弟訂購房屋,得不到父母的資助,竟然,……。」

兒子不回老家。............

我能說什麼?你們呢?...........

祖孫不同姓,不是死別,就是生離。.............

而且,生不如死,所謂哀莫大於心死,誰能無動於衷。

孫子是原罪,與生帶來災禍?誰有勇氣生兒育女?已生呢?如何承擔?到了十八歲,會如何?

祖父是封建?抱著家、家姓、族姓、祖先牌位不放!

孫子是喜悅的湧泉,家、家族進步的希望所在,不是原罪!

祖父,老頭、頑固,才是進步的障礙,封建的遺毒!

民進黨堅持改革,祖父就是改革的對象?!

原來,祖父才是原罪!

上帝創造人類父母,不造人類祖父母,尤其是祖父!

民進黨也創造人類原始父母,毁滅祖父母?尤其是祖父!

我的寶貝孫子,你不是原罪,祖父才是原罪。就來吧,民進黨、國民黨!

阿扁不是說,人民、百姓是頭家,民進黨也跟著這麼說,而且,大聲唱:「手牽手,心連心,來作伙……」才得到過半數認同!

國民黨帶來台灣的「憲法」,也没塗掉「主權在民」的信諾

政府是為了服務人民而設立。

政府只是「管家」!

「管家」管到「頭家」,還管上頭家的家務事。當上太上頭家?

頭家迎進「新女主人」,管家竟然下令,頭家家務「一切唯她是聽!」「我不管你們的家務事!?」

管家如此下令,還於法有據!?

就這樣,整個家庭倫理大翻轉!

生離死別,只是開端!

一切會在「背叛、被背叛」的體驗中,刻骨銘心的完成!

什麼是自然權利?什麼是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頭家是什麼?主權在民是什麼?

天曉得!

背叛、被背叛是什麼滋味?

一六四三年,滿洲人滅大明國,漢人就嘗到!亡國,還好没被滅種!

一六八三年,大清帝國征服台灣,台灣的漢人也嘗到,台灣原住民也陪著嘗!幸好,没滅種!

背叛與被背叛,尤其是被背叛,被出賣(betrayed),對於漢人而言,源遠流長,現在嘗到的不只是原汁原味,還添加迷你忘我滅種劑。

台灣人能免於「背叛、被背叛」,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羅斯福總統為什麼不將「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列入四大自由,成為第五大自由?

因為,羅斯福總統要和丘吉爾首相,一起發表「大西洋憲章」,美國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不能提「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不,羅斯福總統為了讓所有人,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所以,會合丘吉爾首相發表共同宣言(Joint – Declaration),即「大西洋憲章」。徹底解除「背叛、被背叛」的疑惑。

羅、丘兩人共同聲明:
「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憲章第三項聲明)

人民不會背叛自己。

人民是主權者,只有政府背叛人民,没有人民背叛政府的事,「背叛、被背叛」的真相就是如此。

認清此真相,台灣人民始得免於「背叛、被背叛」,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政府背叛人民,侵犯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通常會假藉「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假相,剝奪人民姓氏自主就是例證,而「新女主人」只是代罪羔羊。國民黨不就已賞她幾個耳光!

然而,一旦,姓氏自主被剝奪,原漢文化將毀滅,原漢族群將被滅絕!

上述兒子回、不回老家,就是被設計自動走向滅絕的跡象,還是回到聯合國「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行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1951年生效)(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7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十五)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執政期間所制定的「官定姓氏傳遞法」-「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接續執政後,予以附加「但書」-「子女滿十八歲後,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變更其原先姓氏。」

蔣孝嚴和高金素梅早已變更其原先姓氏,「但書」的附加,畫蛇添足?多此一舉或俗稱「脫褲子放屁」!否也!

「但書」對於「官定姓氏傳遞法」,無異螣蛇生足,如虎添翼,更強化其殺傷力。「但書」合法化每家母姓與父姓的並存,每家有父姓與母姓,而非「夫」家姓或「妻」家姓擇一。而且,以「個人姓氏自主」取代「家」「家族」的姓氏自主。原漢文化傳統的「一家一姓」「家或家族姓氏自主」乃至「祖先供奉」信仰,必遭破壞無餘,原漢族群能不瀕臨滅絕?!

希特勒制定紐崙堡條例,即,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與帝國公民條款,若無國家暴力配合,滅絕猶太種族(Genocide),只是紙上談兵。然而,民進黨的「官定姓氏傳遞法」加上國民黨的「但書」,交給戶政機關執行-依法行政,滅絕原漢族群,不費一兵一卒,希特勒地下有知,當自嘆弗如!

民、國兩黨竟能攜手合作,亦令人大開眼界。原來,民進黨標榜男女平權以達到女權至高無上,只是幌子,真正用意乃在去「中國化」,把「漢化」的原漢文化當作中國文化。國民黨標榜「個人姓氏自主」,攏係假,目的在去「台灣化」,把漢化的原漢文化當作台灣文化。兩黨合作無間,聯手去除「原漢文化」而後快!

未滿十八歲的人,固然,姓氏未定。

年滿十八歲的人,引用「但書」,比照蔣孝嚴和高金素梅的先例,得重新選擇母姓或父姓,故而,其姓氏也未定。

學者林媽利利用DNA血統驗證法,初步斷定,台灣有八成左右的人,不俱「漢」人血統,去「漢」姓勢將成為台灣主體性運動的主軸,如此推波助瀾,台灣人姓氏未定和台灣地位未定,成為台灣人的宿命,漢裔移民成為遺民,能有多少的生存空間?

子女滿十八歲,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因此,母(妻)及其家族,父(夫)及其家族,全體動員,展開不休不眠的長期認祖歸宗運動,不容子孫旁落他姓,斷了後嗣,絕了祖先供奉。夫妻反目,親家變仇家,壁壘分明,不惜玉石俱焚,阿扁提倡「一邊一國」,「馬」上實現!

俗云:趕蒼蠅都來不及,還賣什麼碗粿!台灣建國,難矣!冷戰引發熱戰,手牽手、心連心來作伙,誰唱得出口,民進黨!悲慘世界就要來臨!

然而,才剛依法、合法背叛父母、祖宗、家族的現代亞當與夏娃,這對民進黨創造出來的人類原始父母,馬上要面臨親生骨肉(子女)的合法、依法背叛,即使是十八年後,被背叛的滋味可能日日增濃,就慢慢品嚐!

George Kerr的Taiwan betrayed, James Tsao 的Formosa betrayed,都只是訴說與表演。

國民黨要台灣人親身體驗,什麼是背叛與被背叛,才能刻骨銘心!

Betrayed:被出賣、被背叛,台灣人被阿扁、民進黨出賣、背叛,國民黨能大聲說出,但能置身事外?

「官定姓氏傳遞法」與「但書」,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確符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形式要件。

法律凌駕道德、蹂躪道德,莫此為甚!

台灣當局,無論那一黨執政,如何面對「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政治社會的法律與道德的來源。尤其,面對: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Adopted by UNGA Resolution 260(III)A,December 9,1948)」(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