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自然權利(二十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獨立宣言」明確告訴世人,諸不辯自明真理(The self-evident Truths),即:
「所有人皆平等天賦自然權利 –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等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自然權利,人民創設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因此,人民是永遠的主權者(Sovereign),政府效忠於人民,不得背叛人民。
一旦政府違背此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義務,背叛人民,人民即撤銷其同意,並收回其所託付的政治權力。
基此,北美洲移民(人民),宣布獨立,脫離英國殖民隸屬,建立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十三年後,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民起而「革命」,推翻波旁王朝,建立共和政體。
無論「獨立」或「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天經地義。獨立建立「新國家」,革命更新政體或政權,「不」產生新國家。兩者皆不涉及「罪」,故稱「革命無罪」。
惟成年單身男、女,同居或結婚,正正當當,「同居無罪」「結婚無罪」,勿庸「告知」!
人民為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本身就是權利主體,故稱「主權者」。主權者的權利若何?即「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為何?Dr.孫逸仙將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作為主權者,擁有絕對的政權與治權。惟Dr.孫將「政權」託付「國民大會」全權行使,將「治權」託付「五院」分治,由國民大會選出的總統,統領五院,稱國家元首。
一旦人民將「政權與治權」付託出去,形同主權被切割或被掏空,人民(People)只是個人(Individual)或多數個人(Individuals)。若政黨(Political Party)實質操控受託行使「政權」和「治權」的從政黨員,政黨就是主權者,雖然政黨是人民的一部分,如此,政黨控制政治權力,能不集權?無論是獨裁(tyranny)或集體領導(aristocracy),統治階級已鞏固形成,人民不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governed),難矣!
故而,Dr.孫逸仙作出道德呼籲:「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一旦人民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身份,能不主張恢復「主權者」的不可動搖地位?重伸「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收回「政權」與「治權」,這種情況,絕對不是人民「造反」,而是「政府」背叛人民,「政府」違背保障人民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義務,違反政治、道德義務。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經此「開宗明義」,現 出其正、反、合辯証邏輯的思維模式。尤其「造反有理」,帶有「官逼民反」的無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不知何時扶「正」?!又主權者何時登基!
人民是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是政府的創設者。人民與政府不是正、反、合辯証關係,人民與政府是不變的因果關係。
人民的自然權利是「原因」,政府與政治權力是人民權力託付的「結果」,除了獨立、革命的非常手段外,定期選舉就能展現此原因、結果關係,政治人物,「勿倒因為果」,以免自食惡果!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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