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日本人亦對台灣主張主權,根據日清馬關條約。日本人亦有效統治台灣五十年,放棄台灣是因為戰敗
,非出於自由意志,無同意之基礎,如此,日本人的主張可以成立?
強權不造公理!強權與強權間的私相授受或公開儀式的讓渡,皆不改變「非法即非法,不正當就是不正當
」的事實。無善意第三人的空間。有效統治、有效管理,時間長短與侵略時間的長短意義相同,沒有時效取得的空間,只有加重傷害「人的尊嚴」與「障蔽人的常識
」,是強者間的公理,不是常識人的公理!
未經台灣人民同意的統治,就是侵略,有效與否,純屬傷害程度問題。大清帝國如是,日本帝國如是,中
華民國亦如是。侵略者奪取的主權,並不因讓與,而改變受讓人受讓侵略的本質。台灣人民恢復長期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天經地義,其正當性,不辯自明 (Self-Evident) ,如果一個受非法監禁的人,只有取得法院的強制令,或等待宣判非法監禁,才能恢復自由,才能「合法」恢復自由?這是什麼常識、常識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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