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尊重人民自決原則

  戰後,對於強權即公理所造成的事實與既得利益,依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即有兩大處理原則:(一)佔領地:恢復原狀,尊重人民自由意志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 (二) 殖民地、屬地:恢復人民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人民自決亦從此成為國際法的原理原則註47。而所謂的「恢復」是失而復得,本來就擁有,遭受侵害剝奪。

  上述兩憲章的處理原則,不是強權造公理?而是強權醒覺公理,就如同法院的宣判非法監禁。依常識所見
,本來就擁有,就是與生俱有,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如是,人民的主權與自治權亦如是,宣告恢復只是補救措施,不是給予任何權益!

  日本人自始自終未合法取得台灣主權。即使日本人在舊金山和約認諾放棄台灣主權,亦不能將非法改變為
合法。一聲放棄即無中生有,產生主權移交問題,就有人接收?接替侵略台灣人的主權?而且,一聲放棄,日
本人長期對台灣的侵略行為,就一筆勾銷?更有甚者,台灣人民就是天生少個主人,日本人走了,中國人馬上
來補位,台灣人的尊嚴何在?西方人常識所見的人生而平等、自由、或自由平等,就排除台灣人?聯合國憲章
、世界人權宣言不就形同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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