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十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德國納粹自一九三三年執政,由希特勒出任總理(Chancellor of Germany , January 30, 1933)後,即鼓吹大日耳曼民族主義,並進行反蘇美族 (Anti – Semitism) 政策,對於猶太人執行慘絕人寰的種族大滅絕(Holocaust , 1933-1945)。
希特勒宗法尼采(Friederich Nietzsche)的超人哲學、主人或強者道德(Master Morality)和權力意志(Will to Power),試圖建立雅利安(即日耳曼)為主人的道德新秩序(New Order)。
Thus Spake Zarathustra!
超人的意志,就是人類的普遍意志!
So spoke Hitler!
希特勒的意志,就是納粹的意志、第三帝國(the Third Reich)的意志!
希特勒可能認同「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因為,他的意志就是全民的意志,就是不折不扣的人民同意。違反他的意志,就是違反全民意志,不折不扣違反人民的同意 – 法律、命令的違反。
希特勒絕對堅持「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必須得到他的同意,才能稱權利。因為,主人是一切權利的來源。日耳曼人是所有族群的主人與支配者,是人類權利的來源,這就是新秩序 – 希特勒、納粹、第三帝國所欲建立的主人道德新秩序。
希特勒的獨裁、專制、集權,顛覆「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與民主政治的多數尊重少數原則,也扼殺了自然權利和自決原則。
希特勒只相信強權即公理。
「Veni, Vidi, Vici!」
「I came, I saw, I conquered」
我來到、我看到、我征服了
毀了公理
毀了自然權利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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