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6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三十九)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四四‧十‧二十,麥帥(Gen.Douglas MacArthur)涉水步上Leyte島沙灘,大軍跟隨登陸菲律賓土地,實踐其「I shall return!」誓言。正告世人及菲律賓人民:「我已重返!」(I have returned!),「將恢復所有人的自由。」(To restore the Liberties of All Peoples.)
麥帥所稱自由(Liberties),即羅斯福總統揭示的四大主要自由 ─ 言論及表達意見的自由、崇拜上帝的信仰自由,免於匱乏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羅斯福總統激起所有美國人,其維護自由的不可動搖意志,推動自由即人權的普世化,謂:「自由即普世人權的至高無上。」(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
未及終戰,菲律賓人民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排除日本人的殖民統治,重獲其獨立自主。
一九四五‧十‧二十五,蔣介石奉麥帥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派員來台,代表同盟國,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
惟,蔣介石額外標示「光復台灣」!?
其光榮恢復台灣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脫離日本的殖民統治?
或,光榮恢復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統治?
中華民國自許為大清帝國的唯一繼承人,因此,所謂光榮恢復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統治,就是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統治。
台灣人不得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一六八三年,大清帝國征服台灣。故而,大清帝國侵略、掠奪台灣,其統治亦非基於台灣人民的同意,自始欠缺正當性,大清帝國就是台灣的掠奪者。
掠奪者壽終正寢或被推翻,其掠奪物可作為繼承標的?不物歸原主?
麥帥所發給蔣介石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其最終批准者,就是美國總統杜魯門。因此,杜魯門總統在1950.6.27,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公開否定蔣介石及中華民國的「光復台灣」,雖然,不撤銷其佔領委託,故而,中華民國將台、澎納入版圖、劃入行政區乃至變更台、澎人民的國籍,皆不生任何效力。
基於杜魯門總統上述「聲明」,日本人遂在舊金山和約,認諾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任何權利與請求。
如此衍生「台灣地位未定論」?
菲律賓人得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恢復其獨立自主的國際地位,台灣人不能?
自然權利的天賦與不可剝奪,不適用於台灣人?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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