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4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三十八)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獨立宣言」所揭示的諸真理(Truths),就是美國的立國憲章(Charter),同於英國的大憲章(Magna Charta or Carta, 1215)。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作為道德、政治、法律的原因(causes)或原理(Principles),經過二百三十五年的實驗(Trial and Error),得其紮實、不可置疑的經驗基礎,不再只是觀念或理論的闡釋或開發。整個自然權利的平等落實(Actualization)過程,容或有:”Rights of Man or Rights of Property,which prevails”的長期論爭,惟,所有人生而平等、價值與尊嚴皆平等、乃至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不容置疑!

故而「宣言」所揭示的諸真理,迄今顛撲不破!

美國建國以來,從門羅總統的「門羅主義」、林肯總統的「解放公告」及「蓋茨堡演說」、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原則」,以及羅斯福總統的「四大主要自由」及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的共同宣言-「大西洋憲章」,自然權利逐步深化、平等化與國際化,尤其,大西洋憲章所揭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在政治社會的定位,摧毀納粹等集權政體,將立法機構濫用作「人民同意証明書」的制作所,合法化、正當化其集權統治。自然權利檢驗任何統治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並檢驗人民同意的合理性。其檢驗的衡準,就是”人民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存在與否。因為,自然權利在人類自然狀態與政治社會狀態,皆不容剝奪與不可剝奪。

二次世界大戰後,德、義、日三軸心國,企圖以武力征服世界,建立「強權即公理」的權力或權利秩序,終歸幻滅。

聯合國成立後,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成為國際人權的原型,並為國際人權法典的主題(Main Theme)。究其原因,固可歸功於大西洋憲章的權威性,惟,自然權利本身俱有的說服力,具足信心、理性與事實說服力,才是真正原因所在。無論任何人能否證明或否定,自然權利源自上天。

值得一提,大西洋憲章鼓勵甘地、胡志明,李承晚等,矢志於”恢復人民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甘地不懈於領袖印度人,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胡志明領導越南人民革命,脫離法國殖民。而李承晚領導朝鮮人民獨立,以脫離日本的殖民統治,因此,剝奪者,無論是戰勝國,如英國、法國,戰敗國如日本,皆不俱正當性,即便是大西洋憲章的共同發表者,皆不例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