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仍認為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中華民國佔領、統治台灣、澎湖。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1952.4.28),仍不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提請其國民大會,決議將台灣、澎湖變更(增)為中華民國領土。左手交給右手,為什麼「不為」?
不能!「道德不能」。
簽了中日和約,就是接受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聯合國憲章乃至大西洋憲章,皆立基於自然權利,此一道德事實(Moral Fact)。
自由,概括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康德(Immanuel Kant)稱之理性事實(Fact of Reason),是普世道德原理的基礎。因此,自然權利是道德事實,也是理性事實,是普世道德與價值原理。
因此,蔣介石服膺普遍理性與道德良知,不獨厚日本。
而且,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事件──台灣人的壯烈自決行動,表達台灣人不屈的意志與理性力量──光榮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否定蔣介石的光復台灣,能不覺醒世人的道德良知與理性!尤其世界強權!
「二二八大屠殺」!不是官逼民反,也不是叛亂或通敵!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美國,能無動於衷?!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疆域」,其「固有」如何界定?基於「事實」?基於「道德」?
满州人在一六四三年,武力征服大明國,建立大清帝國,帝業二百六十八年(1643~1911)。大清帝國在一六八三年武力征服台灣、澎湖的鄭氏王朝。而日清甲午戰爭之後,日本帝國依據馬關條約(1895),受讓台灣、澎湖。
武力征服没有道德正當性,談不上「固有」。因此,孫中山訴求恢復中華,恢復中華固有疆域,有其道德正當性。而同盟國在舊金山和約,要求日本帝國放棄台灣、澎湖等殖民地,有其道德正當性,並且「恢復台、澎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亦有其道德正當性。
而所有道德正當性,就是依據人的自然權利─道德和理性事實。
台灣、澎湖曽是大清帝國、日本帝國乃至鄭成功、荷蘭、西班牙武力征服過土地,所有取得皆無其道德正當性。
武力征服遇到當地人民(主權者)的抵抗,就是侵略戰爭。
「侵略戰爭往昔是浪漫傳奇,現今是不折不扣的犯罪。」紐崙堡大審承審法官畢德勒(Judge Francis Biddle)如是評論。[See,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15, No.6(Nov.24.1946), P.956. A.J.I.L. Vol.40 (1946) P.72轉載。]
故而,固有疆域,除了基於事實,必須基於道德。而人民(主權者)的同意,就是此道德正當性唯一不二的理性基礎。
也因此,大西洋憲章揭示:「渠等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仍認為台灣、澎湖是中國的「固有疆域」,稱之為「神聖」不可分的領土。
唯物論者所稱的神聖,很難理解。若基於人民的同意,人民的自然權利,是上天所賜,的確神聖不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尊重!?
無論稱「固有疆域」或「神聖」不可分的領土,台灣、澎湖就是中國未併入或未合併的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波多黎各(Puerto Rico)是美國未併入的領土,聯合國要求美國政府儘速推動法律程序,以便波多黎各人民充分與完整行使其不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Calling o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allow the Puerto Rican People to exercise fully their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 “Draft Resolution”, June 15, 2009, GA/COL/3193, approved by 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
波多黎各,全稱波多黎各自由協邦( 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Commonwealth 意即 Associated Free State。Associated 對內,不對美國。因此,不可比擬大英國協(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The Commonwealth)。
聯合國認定波多黎各為自治區。( See, UNGA 748 Resolution)
美國認定波多黎各為其未併入領土。( See, US Constitution, Article 4,Section 3,Clause 2.)
美國聯邦眾議院,在2010 4 29,以223票對169票,通過議案,便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自決權。
其步驟:
一 公民複決( Referendum),決定波多黎各是否維持現狀。若否決,則進行:
二 公民自決投票( Plebiscite),決定1.加入美國聯邦,成為美國的一州。或2.獨立,獲得國家資格( Nationhood )。
台灣、澎湖比照波多黎各案例,結束其未定地位?
若主張台灣是美國或日本的未併入領土,其實務同上。
若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未併入領土,與金馬合併。那麼,問題可大:1.搞二中,2.搞分裂,3.搞內戰。因此,不得列入考量。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
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四十七)-4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祭出反分裂法(反分裂國家法;2005.03.14)!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反分裂法第二條)
就此條文和整個反分裂法,無從推斷:
中國是否已依其領土變更(增、減)的憲法程序,提請人代會或其他法定權責機構,決議變更台灣(包括澎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中國)的領土。
因此,不作任何臆斷!
但是「光復台灣、光復大陸」,換個台詞,又重新登場!
「光復大陸」或「光復歐亞大陸」,神聖使命,任重道遠。惟純屬中國人的事,予以祝福及尊重。
「光復台灣」,事涉台灣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不得不作嚴正聲明: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光復台灣」,蔣介石没「唬」過去!中國能「唬」過來?!
蔣介石持有「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就是不提請其國民大會,議決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領土。為什麼?靜待同盟國對日和約的最終裁決,亦即,兩「宣言」所表達的任何意願,必須經由交戰雙方所締約的終止戰爭和約──舊金山(對日)和約,才有約束力與執行力。舊金山和約已明確表示:日本放棄其台灣、澎湖主權,且台、澎不歸屬和讓與任何國家、任何人(anyone),
因此,蔣介石不向其國民大會,提出台、澎領土變更案。惟仍繼續佔領統治台、澎。也無任何意願,與台、澎所有住居民,共同建立新國家。至於其行政部門變更台、澎人民土地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會自動失效?撤銷?撤銷後,申請國賠!台灣人賠!
大西洋憲章,其「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第二項聲明)與「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第三項聲明),為何落實在舊金山和約?大西洋憲章最初僅是公報(communiqué),充其量只是「宣言」,等同上述兩「宣言」!
大西洋憲章經二十六同盟國以「聯合國宣言」,共同簽署後,成為聯合國、聯合國憲章的基礎,而聯合國是多邊國際條約(Multi-International Treaty)所成立的國際組織,其憲章就是體制性的(constitutional)國際條約,約束所有會員國,而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雖僅俱宣示性的道德勸說,但其約束力不亞於任何國際條約或公約。
無論如何,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每提起「大西洋憲章」,就特別感念 恩師梁鋆立博士和尹老師。
尹老師講解大西洋憲章時,仍俱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身份,是老「哲」,永遠啠人!
恩師曾參與「敦巴頓橡園會議」(Dumbarton Oaks Conference, 1944.8.21─10.7),與杜勒斯等共同研擬聯合國憲章。並出席舊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UN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45.4.25),該會議通過「憲章」,聯合國正式誕生。尤其,「大西洋憲章」公諸於世時,恩師是駐英大使顧維鈞博士(Dr. Wellington Koo)的參事。中國與蘇聯同步簽署大西洋憲章,恩師能不與有榮焉?大西洋憲章是聯合國、聯合國憲章的基礎,恩師不是其建構者?至少,見證其建構!
傾聽一堂大西洋憲章的講解,如享受一席豐盛「饗宴」(Symposium)!
想起一九七九年的一次饗宴,我宴請恩師、端木校長、王德溥老先生(天德教負責人)及沈伯伯(天德敎道長),皆是尊長、哲人。老端木校長指定的「信陵餐廳」應還在?諸哲人豈遠離?
老先生,旗人,早年幹過江、浙行政長官。孩童哭鬧,父母細聲:「王德溥來了!」馬上肅靜!「台灣」行政長官陳儀,算小咖!老先生不犯戰爭、人道罪行,長命百歲,福蔭子子孫孫!
翻閱恩師持贈的一本書,恩師的毛筆字跡、遺照,無限懷思……没有「過去」,不覺「未來」,哲人「現在」………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3.28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反分裂法第二條)
就此條文和整個反分裂法,無從推斷:
中國是否已依其領土變更(增、減)的憲法程序,提請人代會或其他法定權責機構,決議變更台灣(包括澎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中國)的領土。
因此,不作任何臆斷!
但是「光復台灣、光復大陸」,換個台詞,又重新登場!
「光復大陸」或「光復歐亞大陸」,神聖使命,任重道遠。惟純屬中國人的事,予以祝福及尊重。
「光復台灣」,事涉台灣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不得不作嚴正聲明: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光復台灣」,蔣介石没「唬」過去!中國能「唬」過來?!
蔣介石持有「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就是不提請其國民大會,議決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領土。為什麼?靜待同盟國對日和約的最終裁決,亦即,兩「宣言」所表達的任何意願,必須經由交戰雙方所締約的終止戰爭和約──舊金山(對日)和約,才有約束力與執行力。舊金山和約已明確表示:日本放棄其台灣、澎湖主權,且台、澎不歸屬和讓與任何國家、任何人(anyone),
因此,蔣介石不向其國民大會,提出台、澎領土變更案。惟仍繼續佔領統治台、澎。也無任何意願,與台、澎所有住居民,共同建立新國家。至於其行政部門變更台、澎人民土地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會自動失效?撤銷?撤銷後,申請國賠!台灣人賠!
大西洋憲章,其「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第二項聲明)與「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第三項聲明),為何落實在舊金山和約?大西洋憲章最初僅是公報(communiqué),充其量只是「宣言」,等同上述兩「宣言」!
大西洋憲章經二十六同盟國以「聯合國宣言」,共同簽署後,成為聯合國、聯合國憲章的基礎,而聯合國是多邊國際條約(Multi-International Treaty)所成立的國際組織,其憲章就是體制性的(constitutional)國際條約,約束所有會員國,而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雖僅俱宣示性的道德勸說,但其約束力不亞於任何國際條約或公約。
無論如何,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每提起「大西洋憲章」,就特別感念 恩師梁鋆立博士和尹老師。
尹老師講解大西洋憲章時,仍俱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身份,是老「哲」,永遠啠人!
恩師曾參與「敦巴頓橡園會議」(Dumbarton Oaks Conference, 1944.8.21─10.7),與杜勒斯等共同研擬聯合國憲章。並出席舊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UN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45.4.25),該會議通過「憲章」,聯合國正式誕生。尤其,「大西洋憲章」公諸於世時,恩師是駐英大使顧維鈞博士(Dr. Wellington Koo)的參事。中國與蘇聯同步簽署大西洋憲章,恩師能不與有榮焉?大西洋憲章是聯合國、聯合國憲章的基礎,恩師不是其建構者?至少,見證其建構!
傾聽一堂大西洋憲章的講解,如享受一席豐盛「饗宴」(Symposium)!
想起一九七九年的一次饗宴,我宴請恩師、端木校長、王德溥老先生(天德教負責人)及沈伯伯(天德敎道長),皆是尊長、哲人。老端木校長指定的「信陵餐廳」應還在?諸哲人豈遠離?
老先生,旗人,早年幹過江、浙行政長官。孩童哭鬧,父母細聲:「王德溥來了!」馬上肅靜!「台灣」行政長官陳儀,算小咖!老先生不犯戰爭、人道罪行,長命百歲,福蔭子子孫孫!
翻閱恩師持贈的一本書,恩師的毛筆字跡、遺照,無限懷思……没有「過去」,不覺「未來」,哲人「現在」………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3.28
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四十七)-3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假定不爆發韓戰!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1979.1.1)提早登場。或台灣、澎湖的託管,聯合國早已處理。不會有中(國人)、美(國人)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1954.12.2)。中美(斷交)的外交辭令(Euphemism)早己派上用場!
但是,韓戰爆發(1950.6.25)!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軍事介入,麥帥出任聯軍統帥,以維護南韓的獨立和自由。
杜魯門主義延伸到遠東。
美國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保護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及台灣、澎湖所有住居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美國、日本、南韓、台灣、菲律賓,築構共同防禦體系,成為美國全球性圍堵政策的不可突破防線。由此防線建立鞏固的自由守護機制。
在守護自由旗幟的庇蔭下,蔣介石的光復台灣、光復大陸,如假似真,與台灣人常相左右!而台灣、澎湖,由日本帝國的殖民統治,轉型為蔣介石集團的專制獨裁統治。台灣人、在台灣的中國人,皆無從「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朕即國家、朕即法律」,大清皇室復辟,宗人府復建。戒嚴加戡亂,「錦衣衞」亦重獲新生命,且更壯大,簡直生龍活現,無處不在。這是光復台灣、光復大陸,帶給台灣人的實質感受。而台灣的漢裔遺民,又得重新回味「故國」。的確,「自然權利」不見於中國人所標榜的五千年文化!何況「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為「德政」完全取代,只見人民的「自然義務」!
基於「反共抗俄」的共識,杜魯門總統對於蔣介石「光復大陸」的神聖旗幟,的確不置可否。但,召回麥帥(1951.4.11),另任命李奇威將軍(Gen Matthew B. Ridgway)接替統帥職務。杜魯門以實際行動,揭示圍堵政策的基本概念──意識型態的衝突,而非善惡的不相容。
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己建立(1949.10.1)。解放戰爭業已結束(1950.6)。美國無意介入中國內戰。因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進一步限定共同防禦區域為台灣、澎湖,並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與台灣、澎湖,作出明確區隔,以維持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對於台、澎的定位,如上述。實質否定蔣介石的「光復大陸」。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國以「台灣關係法」取代「共同防禦條約」。並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從此,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或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代表中國(1949.10.1 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是獨立政治實體(An Independent Political Entity),不俱任何流亡性質。台灣當局的權力,不來自美國或中國或聯合國,也不來自上天或中國的法統、道統,而是來自台灣人民,來自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
台灣人民就是台灣的主權者(Sovereign),台灣當局所有政治權力,皆源自台灣人民的付託與授權。台灣當局能不服從台灣人民──台灣的主權者?
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無領土變更的國民大會決議案),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憲法乃至「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皆表現「流亡政府」「光復(中國)大陸」的意識型態,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性與合法性。
如何挑戰?用選票,訴諸十四億中國人,但得先終結一黨專政!用武力,重啟一場已結束的內戰?或取得中國當局的默契,一國兩地區,大陸與台灣分治,也就是「一中各表」,一個中國,由國、共兩黨各自表現中國的統治權?以「挑戰」之名,行「統一」之實!One China-Chinese Peking, Chinese Taipei!
以上任何形式的挑戰,皆渉及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其流失與喪失,乃至引起戰爭。任何形式的挑戰,皆違反主權者的權力付託與授權原理與宗旨。皆背叛台灣人民。
值得再提,中華民國未依其領土變更法定程序,提請其國民大會決議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領土。但,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其領土變更法定程序,提請其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變更台、澎為中國領土,並附帶決議,凡俱中華民國國籍者,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若然,國、民兩黨,能不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能不抗議中國侵略台灣?!(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1979.1.1)提早登場。或台灣、澎湖的託管,聯合國早已處理。不會有中(國人)、美(國人)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1954.12.2)。中美(斷交)的外交辭令(Euphemism)早己派上用場!
但是,韓戰爆發(1950.6.25)!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軍事介入,麥帥出任聯軍統帥,以維護南韓的獨立和自由。
杜魯門主義延伸到遠東。
美國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保護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及台灣、澎湖所有住居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美國、日本、南韓、台灣、菲律賓,築構共同防禦體系,成為美國全球性圍堵政策的不可突破防線。由此防線建立鞏固的自由守護機制。
在守護自由旗幟的庇蔭下,蔣介石的光復台灣、光復大陸,如假似真,與台灣人常相左右!而台灣、澎湖,由日本帝國的殖民統治,轉型為蔣介石集團的專制獨裁統治。台灣人、在台灣的中國人,皆無從「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朕即國家、朕即法律」,大清皇室復辟,宗人府復建。戒嚴加戡亂,「錦衣衞」亦重獲新生命,且更壯大,簡直生龍活現,無處不在。這是光復台灣、光復大陸,帶給台灣人的實質感受。而台灣的漢裔遺民,又得重新回味「故國」。的確,「自然權利」不見於中國人所標榜的五千年文化!何況「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為「德政」完全取代,只見人民的「自然義務」!
基於「反共抗俄」的共識,杜魯門總統對於蔣介石「光復大陸」的神聖旗幟,的確不置可否。但,召回麥帥(1951.4.11),另任命李奇威將軍(Gen Matthew B. Ridgway)接替統帥職務。杜魯門以實際行動,揭示圍堵政策的基本概念──意識型態的衝突,而非善惡的不相容。
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己建立(1949.10.1)。解放戰爭業已結束(1950.6)。美國無意介入中國內戰。因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進一步限定共同防禦區域為台灣、澎湖,並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與台灣、澎湖,作出明確區隔,以維持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對於台、澎的定位,如上述。實質否定蔣介石的「光復大陸」。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國以「台灣關係法」取代「共同防禦條約」。並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從此,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或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代表中國(1949.10.1 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是獨立政治實體(An Independent Political Entity),不俱任何流亡性質。台灣當局的權力,不來自美國或中國或聯合國,也不來自上天或中國的法統、道統,而是來自台灣人民,來自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
台灣人民就是台灣的主權者(Sovereign),台灣當局所有政治權力,皆源自台灣人民的付託與授權。台灣當局能不服從台灣人民──台灣的主權者?
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無領土變更的國民大會決議案),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憲法乃至「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皆表現「流亡政府」「光復(中國)大陸」的意識型態,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性與合法性。
如何挑戰?用選票,訴諸十四億中國人,但得先終結一黨專政!用武力,重啟一場已結束的內戰?或取得中國當局的默契,一國兩地區,大陸與台灣分治,也就是「一中各表」,一個中國,由國、共兩黨各自表現中國的統治權?以「挑戰」之名,行「統一」之實!One China-Chinese Peking, Chinese Taipei!
以上任何形式的挑戰,皆渉及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其流失與喪失,乃至引起戰爭。任何形式的挑戰,皆違反主權者的權力付託與授權原理與宗旨。皆背叛台灣人民。
值得再提,中華民國未依其領土變更法定程序,提請其國民大會決議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領土。但,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其領土變更法定程序,提請其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變更台、澎為中國領土,並附帶決議,凡俱中華民國國籍者,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若然,國、民兩黨,能不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能不抗議中國侵略台灣?!(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自然權利 (四十七)-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此聲明無異否定蔣介石片面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的國民、國土。
因此,「光復台灣」「台灣光復」,若僅是表達勝利的喜悅和歡慶,而部分台灣人,或與有榮焉,或引起共鳴,乃人之常情。但此等感情流露,不得解讀內含台灣人民的同意。因為台灣人所盼望期待者,乃從殖民地解放,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做自己的主人。.
「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不但剝奪人民的自決權,也剝奪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侵犯人民的自然權利。是不折不扣的侵略行為,自始無效。
二次世界大戰的二十六同盟國(包括中華民國、蘇聯),皆在「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同聲反對(見憲章第二項聲明)。
故而,史大林不為!
蔣介石公然為之!
但中華民國自始未依其法定變更程序,提請國民大會,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決議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因此,中華民國亦不為!
雖然如此,没有經過台灣、澎湖人民同意的變更國籍、國土,自始無效,難免侵略責任的追究。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英、美、法、日等四十九國,在舊金山簽定和約,稱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在和約第二條,聲明放棄其對於台灣(Formosa)、澎湖(Pescadores)的權利和請求權。爾後,亦在中日和約(一九五二、四、二十八簽定),作出同樣放棄聲明,正式結束二次世界大戰。
中華民國仍不依據日本在「和約的聲明」,及杜魯門總統批准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授權其軍事佔領台、澎的「事實」,向其國民大會提出領土變更決議案。因此,台灣、澎湖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一九五五年,舊金山和約條文的擬定人、中日和約條文的共同擬定人,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以國務郷的身分,解說日本的「放棄聲明」(Renouncement):
「Taiwan which we got away from Japan, Japan has merely renounc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which has not been disposed of by the peace treaty and not ceded to anyone.」
[Se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S, 1955-1957. China (1955-1957), Volume II, p.620]
杜勒斯指出,日本宣布放棄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和約」並未安排台灣的歸屬,台灣不讓與任何國家。
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主權,「和約」也不將台灣、澎湖讓與任何國家。台灣、澎湖人民就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台、澎人民就是台灣、澎湖的主權者(Sovereign)。這就是舊金山約、中日和約的主旨。
的確,同盟國(英、美、法、加等),在舊金山和約條文廣泛運用,俱國際條約體制式,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及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宗旨、精神,如人民自決原則,尊重人民自由意志等,目的就在實現大西洋憲章的原則。因為大西洋憲章就是同盟國的戰爭宗旨和對於人類的承諾。
故而「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豈容任何「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這是人民自決原則!
就讓光復台灣、台灣光復,即是台灣人民光榮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因此,「光復台灣」「台灣光復」,若僅是表達勝利的喜悅和歡慶,而部分台灣人,或與有榮焉,或引起共鳴,乃人之常情。但此等感情流露,不得解讀內含台灣人民的同意。因為台灣人所盼望期待者,乃從殖民地解放,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做自己的主人。.
「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不但剝奪人民的自決權,也剝奪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侵犯人民的自然權利。是不折不扣的侵略行為,自始無效。
二次世界大戰的二十六同盟國(包括中華民國、蘇聯),皆在「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同聲反對(見憲章第二項聲明)。
故而,史大林不為!
蔣介石公然為之!
但中華民國自始未依其法定變更程序,提請國民大會,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決議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因此,中華民國亦不為!
雖然如此,没有經過台灣、澎湖人民同意的變更國籍、國土,自始無效,難免侵略責任的追究。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英、美、法、日等四十九國,在舊金山簽定和約,稱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在和約第二條,聲明放棄其對於台灣(Formosa)、澎湖(Pescadores)的權利和請求權。爾後,亦在中日和約(一九五二、四、二十八簽定),作出同樣放棄聲明,正式結束二次世界大戰。
中華民國仍不依據日本在「和約的聲明」,及杜魯門總統批准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授權其軍事佔領台、澎的「事實」,向其國民大會提出領土變更決議案。因此,台灣、澎湖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一九五五年,舊金山和約條文的擬定人、中日和約條文的共同擬定人,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以國務郷的身分,解說日本的「放棄聲明」(Renouncement):
「Taiwan which we got away from Japan, Japan has merely renounc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which has not been disposed of by the peace treaty and not ceded to anyone.」
[Se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S, 1955-1957. China (1955-1957), Volume II, p.620]
杜勒斯指出,日本宣布放棄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和約」並未安排台灣的歸屬,台灣不讓與任何國家。
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主權,「和約」也不將台灣、澎湖讓與任何國家。台灣、澎湖人民就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台、澎人民就是台灣、澎湖的主權者(Sovereign)。這就是舊金山約、中日和約的主旨。
的確,同盟國(英、美、法、加等),在舊金山和約條文廣泛運用,俱國際條約體制式,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及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宗旨、精神,如人民自決原則,尊重人民自由意志等,目的就在實現大西洋憲章的原則。因為大西洋憲章就是同盟國的戰爭宗旨和對於人類的承諾。
故而「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豈容任何「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這是人民自決原則!
就讓光復台灣、台灣光復,即是台灣人民光榮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3月19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四十七)-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四七年三月十二日,杜魯門總統(President, Harry S. Truman)發表其「杜魯門主義」(Truman Doctrine): 美國在維護聯合國國際組織,與遵守聯合國憲章等原則上,堅持其防禦自由民主國家與對抗共產集權政權(Totalitarian Regimes)的外交政策。 基此政策而形成「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建構全球性共同防禦體系,共同對抗共產集團的赤化世界企圖,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重任。 戰後,日本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台灣,在此基本共識,共同站立在西太平洋的共同防禦體系前線,成為親密盟友,承擔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一九四九年六月七日,杜魯門總統提出其圍堵政策的基本概念 : 自由民主國家與共產集團政權的對抗 ,乃意識型態 ( Ideology) 的衝突,而非善、惡不相容。圍堵政策即守護自由,壯大自由的力量。 聯合國乃作為意識型態衝突的協調平台,在其「憲章」原則與宗旨的規範下,衝突雖未得協調,然可暫予擱置,避免擴大。
因此,聯合國成為傳遞自由的重要機制。 不同意識型態的會員國,即使「同意不同意」( agreed to disagree),但「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就是不可否認的政治原理。也因此,聯合國大會順利通過人權宣言、人權公約等重要人權法典,使得基本人權、基本自由,成為常識,成為普世價值。藉由人權、自由等常識概念,自然權利觀念,得以普遍深植人心,啟發人類理性,再次啟發「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等政治原理。 而此等原理,遂成為摧毀共產集團所建立的鐵幕、竹幕、與柏林圍牆,其不可抵擋的理性力量。
這股自然權利所啟發的理性力量,就具體展現在稍早聯合國安理會的一致決議(一九七零案號) : 遣責利比亞狂人格達費的獨裁暴力,並將之移送國際刑事法庭 ( ICC ;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審理 。 而且昨 日(紐約時間: 二零一一 、三、十七深夜),安理會在無反對票的情況下,通過一九七三號決議案:將利比亞劃設禁航區,並得空襲利比亞政府軍隊,以遏止格達費獨裁政權的屠殺平民,協助利比亞人民追求自由民主。
獨裁政權的暴力,阻擋人民的自決行動,完全缺乏合法性與正當性。俄羅斯與中國不使用否決權,應是懍於理性力量的不可抵擋!
美國與自由世界如是回應史大林,其違反大西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與違反英、美、蘇雅爾達協定的東歐民主化的約定,終得完全糾正。 而避免一場世界大戰-人類大浩劫,成功守護自由與傳遞自由,雖然,正義來到緩慢,但正義更彰顯,自由更堅實壯大。
史大林剝奪東歐人民的自決權,但未變更東歐人民的領土,波蘭是聯合國五十創始會員國之一,即其例證。 然而,蔣介石除了剝奪台、 澎人民的自決權外,更進一步變更台、 澎人民、土地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美國如何回應?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一九四九年六月七日,杜魯門總統提出其圍堵政策的基本概念 : 自由民主國家與共產集團政權的對抗 ,乃意識型態 ( Ideology) 的衝突,而非善、惡不相容。圍堵政策即守護自由,壯大自由的力量。 聯合國乃作為意識型態衝突的協調平台,在其「憲章」原則與宗旨的規範下,衝突雖未得協調,然可暫予擱置,避免擴大。
因此,聯合國成為傳遞自由的重要機制。 不同意識型態的會員國,即使「同意不同意」( agreed to disagree),但「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就是不可否認的政治原理。也因此,聯合國大會順利通過人權宣言、人權公約等重要人權法典,使得基本人權、基本自由,成為常識,成為普世價值。藉由人權、自由等常識概念,自然權利觀念,得以普遍深植人心,啟發人類理性,再次啟發「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等政治原理。 而此等原理,遂成為摧毀共產集團所建立的鐵幕、竹幕、與柏林圍牆,其不可抵擋的理性力量。
這股自然權利所啟發的理性力量,就具體展現在稍早聯合國安理會的一致決議(一九七零案號) : 遣責利比亞狂人格達費的獨裁暴力,並將之移送國際刑事法庭 ( ICC ;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審理 。 而且昨 日(紐約時間: 二零一一 、三、十七深夜),安理會在無反對票的情況下,通過一九七三號決議案:將利比亞劃設禁航區,並得空襲利比亞政府軍隊,以遏止格達費獨裁政權的屠殺平民,協助利比亞人民追求自由民主。
獨裁政權的暴力,阻擋人民的自決行動,完全缺乏合法性與正當性。俄羅斯與中國不使用否決權,應是懍於理性力量的不可抵擋!
美國與自由世界如是回應史大林,其違反大西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與違反英、美、蘇雅爾達協定的東歐民主化的約定,終得完全糾正。 而避免一場世界大戰-人類大浩劫,成功守護自由與傳遞自由,雖然,正義來到緩慢,但正義更彰顯,自由更堅實壯大。
史大林剝奪東歐人民的自決權,但未變更東歐人民的領土,波蘭是聯合國五十創始會員國之一,即其例證。 然而,蔣介石除了剝奪台、 澎人民的自決權外,更進一步變更台、 澎人民、土地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美國如何回應?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四十六)-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中日兩國皆清楚知道,一六八三年,滿洲人(即大清帝國)以武力取得台灣、澎湖,一八九五年,日本帝國亦以武力,從滿洲人取得台灣、澎湖。更清楚知道,台灣、澎湖人民,在終戰後,將如同朝鮮半島(分為南、北兩韓)、菲律賓、越南等,脫離殖民隷屬而獨立。惟,名義上,台灣、澎湖人民、土地,仍屬日本國民、國土,中華民國片面將其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已構成侵略行為。尤其,中華民國台灣、澎軍事佔領當局,掛名中華民國台灣省行長官公署,更進一步,強制實施中華民國對於台灣、澎湖的統治,激起一九四七年二二八台灣人民全面自決行動,再以武力血腥鎮壓,造成二二八大屠殺,違反國際戰争公約,構成戰爭犯罪與人道犯罪。中華民國上述所犯諸行,皆屬國際法領域的犯罪行為,雖然,個人(Individual)亦為國際法主體(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但是,任何有效抗議和控訴,尤其是向國際法庭提起控告,仍以國家(state)為便利和適格。就此,日本不作為,令人遺憾!
日本的不作為,誤導台灣人民,服從統治者,是被統治者的自然義務。然而,在政治倫理上,只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原理──源自自然權利。也因此,統治必須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人民始有服從的義務。非經人民同意或違反人民同意的統治,人民就有抵抗權,並拒絶服從,此亦源自自然權利。
因此,台灣、澎湖人民,屈服於滿洲人的武力與強制統治,屈服於日本帝國的武力與強制統治,絶不產生服從義務或任何自然義務,絶對不喪失其合法與正當的抵抗權,用以排除任何非經同意的統治與違背同意的統治。
抵抗與排除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強制統治,完全合法與正當。
就人類倫理,每個人對於父母、祖先、造物主(稱上帝或上天),應負有自然義務。此自然義務即傳遞自然權利觀念與尊重每個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即便是侵略者和侵略者的後代,其自然權利亦應受尊重。
二次世界大戰後,英、美、法等戰勝國,皆能尊重所有人民(包括戰敗國)的自然權利。戰後,德、義、日的重建工程,在「自然權利」的指導下,由美國率領,並作出偉大的貢獻。美國也承擔起全世界,其自由(概括自然權利)的守護與傳遞重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日本的不作為,誤導台灣人民,服從統治者,是被統治者的自然義務。然而,在政治倫理上,只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原理──源自自然權利。也因此,統治必須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人民始有服從的義務。非經人民同意或違反人民同意的統治,人民就有抵抗權,並拒絶服從,此亦源自自然權利。
因此,台灣、澎湖人民,屈服於滿洲人的武力與強制統治,屈服於日本帝國的武力與強制統治,絶不產生服從義務或任何自然義務,絶對不喪失其合法與正當的抵抗權,用以排除任何非經同意的統治與違背同意的統治。
抵抗與排除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強制統治,完全合法與正當。
就人類倫理,每個人對於父母、祖先、造物主(稱上帝或上天),應負有自然義務。此自然義務即傳遞自然權利觀念與尊重每個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即便是侵略者和侵略者的後代,其自然權利亦應受尊重。
二次世界大戰後,英、美、法等戰勝國,皆能尊重所有人民(包括戰敗國)的自然權利。戰後,德、義、日的重建工程,在「自然權利」的指導下,由美國率領,並作出偉大的貢獻。美國也承擔起全世界,其自由(概括自然權利)的守護與傳遞重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3月14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四十五)-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倘若中華民國對於日本進行任何侵略行為,充其量,僅是報復行為,「彼此,彼此」,也合乎孔老夫子的「報怨以直」,雖非理性行為,但可以理解。中華民國將「怨」報在台灣、澎湖人民頭上,進行侵略行為,還是侵略行為,不得「合理化」。「怨有頭,債有主」,找錯對象!還能說中國人、台、澎人,都是一家人。
中國人有漢有賊,還有共匪與韃虜,很特殊的一家人。
蔣介石「不得不」對日本人「以德報怨」,卻把所有「怨」氣發在台灣、澎湖人民頭上!
日本人對於中華民國侵略台灣、澎湖,不作抗議,不是「禁反言」(estoppel),而是目睹台灣、澎湖人民,為日本人作「代罪羔羊」,竟能作壁上觀者,完全欠缺厚道。
中國人更不厚道,明知中國人(滿洲人)和日本人,強迫台灣、澎湖人民作日本人。竟然,把侵略台灣、澎湖,作為侵略日本、聊以補償!
滿洲人(大清帝國)對中國人負債,對台灣人何止負債!縱使中國人是滿洲人的債主兼繼承人,對於台灣人能主張什麼權利?繼承满洲人對於台灣、澎湖的侵略行為和侵略「成果」!
中國人得繼承滿洲人的侵略成果和侵略行為。因此二二八大屠殺比擬滿洲人的揚州三日大屠殺,還只是小巫見大巫。這是俱官方身份在官場的發言,算是官方評論(Official Statement or Comment)。消滅漢族、漢族的遺孽,就是有正當性。
當然,中華民國可以不承認海牙第四公約,那是大清帝國簽的。
無論如何,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帶聲明:
一、 近日日本地震、海嘯引起重大災害,本人深感痛傷。各國即時發動救援,深受感動。願所有災難,在人類善願、善行中,平息。
二、 本月十一日下午六時二十分左右,本人在紅燈轉為綠燈後,觀察前方己無車行,步上斑馬線,行至路中央,竟然有部轎車在我面前一公尺以內,急駛而過,逆向往北飛奔而去!
「6118KN」轎車的駕駛人,尊重生命,永保安康。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3.14
中國人有漢有賊,還有共匪與韃虜,很特殊的一家人。
蔣介石「不得不」對日本人「以德報怨」,卻把所有「怨」氣發在台灣、澎湖人民頭上!
日本人對於中華民國侵略台灣、澎湖,不作抗議,不是「禁反言」(estoppel),而是目睹台灣、澎湖人民,為日本人作「代罪羔羊」,竟能作壁上觀者,完全欠缺厚道。
中國人更不厚道,明知中國人(滿洲人)和日本人,強迫台灣、澎湖人民作日本人。竟然,把侵略台灣、澎湖,作為侵略日本、聊以補償!
滿洲人(大清帝國)對中國人負債,對台灣人何止負債!縱使中國人是滿洲人的債主兼繼承人,對於台灣人能主張什麼權利?繼承满洲人對於台灣、澎湖的侵略行為和侵略「成果」!
中國人得繼承滿洲人的侵略成果和侵略行為。因此二二八大屠殺比擬滿洲人的揚州三日大屠殺,還只是小巫見大巫。這是俱官方身份在官場的發言,算是官方評論(Official Statement or Comment)。消滅漢族、漢族的遺孽,就是有正當性。
當然,中華民國可以不承認海牙第四公約,那是大清帝國簽的。
無論如何,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帶聲明:
一、 近日日本地震、海嘯引起重大災害,本人深感痛傷。各國即時發動救援,深受感動。願所有災難,在人類善願、善行中,平息。
二、 本月十一日下午六時二十分左右,本人在紅燈轉為綠燈後,觀察前方己無車行,步上斑馬線,行至路中央,竟然有部轎車在我面前一公尺以內,急駛而過,逆向往北飛奔而去!
「6118KN」轎車的駕駛人,尊重生命,永保安康。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3.14
自然權利 (四十五)-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海牙第四公約(Hague, IV),即陸地戰爭法規與慣例公約,及通稱”海牙規則”的公約附則(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and its Annex Known as “Hague Regulations”,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在1910.01.26生效。
中國(大清帝國)在1910.01.26,美國在1910.01.26,日本在1911.2.10,分別批准該公約。皆是「公約」的締約國(Contracting Parties)。
二次世界大戰,中、美、日皆是交戰國(Belligerents)。依「公約」第二條規定,締約國皆是交戰國,不得排除「公約」及「公約附則」(即海牙規則)的適用。前文所提「公約附則、第三部、敵對國軍事佔領當局」的規範條文(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軍事佔領當局(Military Authority)應予以遵行,尤其,「禁止強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禁止掠奪」、「禁止徵收私人財產」、「尊重家族榮譽、人的權利、生命等」,更不得違反。締約國應依「公約」第一條規定,發行訓令(Instructions),要求其陸上武裝部隊,遵行該公約及公約附則所有規定。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麥帥以同盟國最高統帥身分,在停舶於日本東京灣的密蘇里(Missouri)號軍艦,接受日本最高當局(日本帝國總指揮部;Japan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的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後,即頒發日本最高當局「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日本最高當局隨即下令日本所有武裝作戰部隊及其附屬單位,完全遵照該命令「內文」(Enclosure),就地向「內文」所指定的同盟國代表,投降、繳械、解除武裝,以達到戰事停止。麥帥乃登陸而軍事佔領日本本土,而蔣介石亦依命令「內文的主文a」(Enclosurea),派出陳儀代表同盟國接受台灣、澎湖地區日本部隊的投降,軍事佔領台灣、澎湖。
「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及其內文(Enclosure),係由美國三軍參謀首長聯席會(Joint Chiefs of Staff)所擬定,杜魯門總統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七日批准,交由麥帥以同盟國最高統帥名義,下令給日本最高當局,其受命者限於日本最高當局與日本三軍作戰部隊及其附屬人員,不及平民(civilians)。
故而,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除應遵守前述海牙第四公約外,並應尊重台灣當時法律與社會秩序,尤其是尊重台灣、澎湖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一如朝鮮半島人民,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成立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而當時同盟國軍事佔領當局,英、法、蘇、美皆不反對,亦無任何鎮壓行動。蓋同盟國皆有「尊重所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承諾與義務。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並非大西洋憲章所創設。其乃源自自然權利,而大西洋憲章予以詮釋,並重申其尊重。自然權利亦非源自美國「獨立宣言」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其乃源自人的天生,「人之為人」的事實,就是人本身。無神論者的認知,可到此為止,不可追溯到某神格化的偉人。自然神論者、有神論者,可追溯到更高源頭,但不妨礙自然權利的平等性與不可剝奪性。
剝奪自然權利者,負擔道德與法律責任,不得否定自然權利。
總而言之,自然權利創造法律,法律不能創造自然權利。
就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中華民國乃其權責單位,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在未進行實際軍事佔領之前,片面變更台灣、澎湖人民的國籍,將台灣、澎湖納入其國土。不但違反中華民國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第二項聲明),而且,違反海牙第四公約「禁止強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公約附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尤其,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強制實施中華民國法律,竟然將一九四七年台灣人民壯烈自決行動,視為「叛亂」,不經審判,一律格殺勿論,無視自然權利的不剝奪,違反戰爭公約、違反人道,造成二二八大屠殺。
中華民國未經台、澎人民同意,變更台、澎人民的國籍,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國土,已是侵略行為,而其軍事佔領當局,假借受降名義,進行實際統治,並對抵抗者進行屠殺,以上諸情事,顯已構成戰爭犯罪及人道犯罪,而其發生皆在舊金山和約未簽定之前,亦即日本人仍未聲明放棄其對於台、澎的權利與請求權。
日本人不作任何抗議,不向國際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提出控訴!難道上述情事的發生,日本人無道義責任?二二八事件,乃因日本煙酒專賣制度而引起!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中國(大清帝國)在1910.01.26,美國在1910.01.26,日本在1911.2.10,分別批准該公約。皆是「公約」的締約國(Contracting Parties)。
二次世界大戰,中、美、日皆是交戰國(Belligerents)。依「公約」第二條規定,締約國皆是交戰國,不得排除「公約」及「公約附則」(即海牙規則)的適用。前文所提「公約附則、第三部、敵對國軍事佔領當局」的規範條文(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軍事佔領當局(Military Authority)應予以遵行,尤其,「禁止強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禁止掠奪」、「禁止徵收私人財產」、「尊重家族榮譽、人的權利、生命等」,更不得違反。締約國應依「公約」第一條規定,發行訓令(Instructions),要求其陸上武裝部隊,遵行該公約及公約附則所有規定。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麥帥以同盟國最高統帥身分,在停舶於日本東京灣的密蘇里(Missouri)號軍艦,接受日本最高當局(日本帝國總指揮部;Japan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的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後,即頒發日本最高當局「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日本最高當局隨即下令日本所有武裝作戰部隊及其附屬單位,完全遵照該命令「內文」(Enclosure),就地向「內文」所指定的同盟國代表,投降、繳械、解除武裝,以達到戰事停止。麥帥乃登陸而軍事佔領日本本土,而蔣介石亦依命令「內文的主文a」(Enclosurea),派出陳儀代表同盟國接受台灣、澎湖地區日本部隊的投降,軍事佔領台灣、澎湖。
「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及其內文(Enclosure),係由美國三軍參謀首長聯席會(Joint Chiefs of Staff)所擬定,杜魯門總統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七日批准,交由麥帥以同盟國最高統帥名義,下令給日本最高當局,其受命者限於日本最高當局與日本三軍作戰部隊及其附屬人員,不及平民(civilians)。
故而,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除應遵守前述海牙第四公約外,並應尊重台灣當時法律與社會秩序,尤其是尊重台灣、澎湖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一如朝鮮半島人民,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成立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而當時同盟國軍事佔領當局,英、法、蘇、美皆不反對,亦無任何鎮壓行動。蓋同盟國皆有「尊重所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承諾與義務。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並非大西洋憲章所創設。其乃源自自然權利,而大西洋憲章予以詮釋,並重申其尊重。自然權利亦非源自美國「獨立宣言」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其乃源自人的天生,「人之為人」的事實,就是人本身。無神論者的認知,可到此為止,不可追溯到某神格化的偉人。自然神論者、有神論者,可追溯到更高源頭,但不妨礙自然權利的平等性與不可剝奪性。
剝奪自然權利者,負擔道德與法律責任,不得否定自然權利。
總而言之,自然權利創造法律,法律不能創造自然權利。
就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中華民國乃其權責單位,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在未進行實際軍事佔領之前,片面變更台灣、澎湖人民的國籍,將台灣、澎湖納入其國土。不但違反中華民國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第二項聲明),而且,違反海牙第四公約「禁止強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公約附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尤其,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強制實施中華民國法律,竟然將一九四七年台灣人民壯烈自決行動,視為「叛亂」,不經審判,一律格殺勿論,無視自然權利的不剝奪,違反戰爭公約、違反人道,造成二二八大屠殺。
中華民國未經台、澎人民同意,變更台、澎人民的國籍,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國土,已是侵略行為,而其軍事佔領當局,假借受降名義,進行實際統治,並對抵抗者進行屠殺,以上諸情事,顯已構成戰爭犯罪及人道犯罪,而其發生皆在舊金山和約未簽定之前,亦即日本人仍未聲明放棄其對於台、澎的權利與請求權。
日本人不作任何抗議,不向國際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提出控訴!難道上述情事的發生,日本人無道義責任?二二八事件,乃因日本煙酒專賣制度而引起!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四十四)-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麥帥(Gen. Douglas MacArthur)軍事佔領日本本土期間(1945.9~1952.4),美國不將日本納入其領土,成為美國第五十一州,也不將日本人變更國籍,成為美國人。
美國為麼不作?日本人不是無條件投降?
依據戰爭公約規定,軍事佔領當局(Military Authority),「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It is forbidden to compel the Inhabitants of occupied territory to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stile stat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IV), 1907.10.18, “Hague Regulations”,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Section III, Military Authority over territory of hostile state, Article 45]
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當然,禁止佔領當局、佔領國,將佔領地區人民、土地,納為其國民、國土,永遠效忠佔領國。
如同禁止折樹枝,當然禁止砍樹,更禁止將整片樹林與園地,占為己有,納入其財產,任意折枝砍樹。
故而,麥帥「不得」強迫日本人宣誓效忠其本人或美國,美國「更不得」將日本人、日本,變更其為美國人、美國國土。
然而,陳儀以「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官銜」,執行麥帥所發給蔣介石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軍事佔領台灣、澎湖,成立軍事佔領當局,(惟掛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進行受降、解除軍事武裝、遣送戰俘、維持治安等事宜,停止戰事,以待和約簽定,正式結束戰爭。
陳儀的「官銜」和其舉出的「光復台灣」旗幟,充分顯示,中華民國已將台灣、澎湖的人民、土地,全部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與國土。
竟然,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一併納入由華民國,強制台灣、澎湖人民,效忠中華民國!
如同,不得折樹枝,不得砍樹林,竟然可以將整片樹林、園地,占為己有,任意折枝、砍樹、挖土。不受「禁止折樹枝」的限制!
中華民國藉著國際法允許的軍事佔領,而進行國際法禁止的「未經人民同意,改變領土及變更國籍」。如此,亦可規避戰爭公約,”海牙規則”,第三部分,敵對國地區的軍事佔領規範,如上述禁止強迫宣誓效忠及不得徵收私人財產,禁止掠奪,尊重家的榮譽、人的權利與生命及信仰。[見 ”Hague Regulations”,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1907), Section III, Articles 42-56]
中華民國簽署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及聯合國憲章,明知終戰後,同盟國必定依大西洋憲章諸原則,分別處理日本及其殖民地台灣、澎湖、朝鮮、菲律賓等。台灣、澎湖人民當依人民自決原則而獲得獨立。竟然不經台灣、澎湖人民同意,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併入中華民國,剝奪台灣、澎湖人民的自決權。
中華民國竟然公開挑戰大西洋憲章的權威性!挑戰自然權利不可剝奪的道德權威性!
而,中國共產黨在一九四五年八月發動解放戰爭,中華民國光復台灣,不就是將台灣、澎湖人民捲入中國內戰!軍事佔領當局的主要任務,就在終止戰事(Armistice),然而,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掛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首要任務,竟是徵收軍糧、軍需及開發兵源,為一場進行中的內戰,作後勤業務。日本人將台灣人拖入二次世界大戰,的確不仁不義。中國人將台灣人捲入內戰,其道德正當性又何在?尤其,蔣介石一來到台灣、又舉起「光復大陸」的大旗,台灣人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完全被「光復」。
蔣介石以「光復台灣、光復大陸」解讀「人民自決原則」,誰能作評論?
個人認為,頗有古味古風!復古、回復到原始部落的家長、族長威權世代。遠望其殿堂,頂著大清皇帝的皇冠,令人不禁想起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一句評語:「羅馬的鬼,坐在墳墓,帶著皇冠。」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
(將該謝,免默哩唬)
聽出弦外之音?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美國為麼不作?日本人不是無條件投降?
依據戰爭公約規定,軍事佔領當局(Military Authority),「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It is forbidden to compel the Inhabitants of occupied territory to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stile stat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IV), 1907.10.18, “Hague Regulations”,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Section III, Military Authority over territory of hostile state, Article 45]
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當然,禁止佔領當局、佔領國,將佔領地區人民、土地,納為其國民、國土,永遠效忠佔領國。
如同禁止折樹枝,當然禁止砍樹,更禁止將整片樹林與園地,占為己有,納入其財產,任意折枝砍樹。
故而,麥帥「不得」強迫日本人宣誓效忠其本人或美國,美國「更不得」將日本人、日本,變更其為美國人、美國國土。
然而,陳儀以「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官銜」,執行麥帥所發給蔣介石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軍事佔領台灣、澎湖,成立軍事佔領當局,(惟掛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進行受降、解除軍事武裝、遣送戰俘、維持治安等事宜,停止戰事,以待和約簽定,正式結束戰爭。
陳儀的「官銜」和其舉出的「光復台灣」旗幟,充分顯示,中華民國已將台灣、澎湖的人民、土地,全部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與國土。
竟然,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一併納入由華民國,強制台灣、澎湖人民,效忠中華民國!
如同,不得折樹枝,不得砍樹林,竟然可以將整片樹林、園地,占為己有,任意折枝、砍樹、挖土。不受「禁止折樹枝」的限制!
中華民國藉著國際法允許的軍事佔領,而進行國際法禁止的「未經人民同意,改變領土及變更國籍」。如此,亦可規避戰爭公約,”海牙規則”,第三部分,敵對國地區的軍事佔領規範,如上述禁止強迫宣誓效忠及不得徵收私人財產,禁止掠奪,尊重家的榮譽、人的權利與生命及信仰。[見 ”Hague Regulations”,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1907), Section III, Articles 42-56]
中華民國簽署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及聯合國憲章,明知終戰後,同盟國必定依大西洋憲章諸原則,分別處理日本及其殖民地台灣、澎湖、朝鮮、菲律賓等。台灣、澎湖人民當依人民自決原則而獲得獨立。竟然不經台灣、澎湖人民同意,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併入中華民國,剝奪台灣、澎湖人民的自決權。
中華民國竟然公開挑戰大西洋憲章的權威性!挑戰自然權利不可剝奪的道德權威性!
而,中國共產黨在一九四五年八月發動解放戰爭,中華民國光復台灣,不就是將台灣、澎湖人民捲入中國內戰!軍事佔領當局的主要任務,就在終止戰事(Armistice),然而,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掛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首要任務,竟是徵收軍糧、軍需及開發兵源,為一場進行中的內戰,作後勤業務。日本人將台灣人拖入二次世界大戰,的確不仁不義。中國人將台灣人捲入內戰,其道德正當性又何在?尤其,蔣介石一來到台灣、又舉起「光復大陸」的大旗,台灣人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完全被「光復」。
蔣介石以「光復台灣、光復大陸」解讀「人民自決原則」,誰能作評論?
個人認為,頗有古味古風!復古、回復到原始部落的家長、族長威權世代。遠望其殿堂,頂著大清皇帝的皇冠,令人不禁想起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一句評語:「羅馬的鬼,坐在墳墓,帶著皇冠。」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
(將該謝,免默哩唬)
聽出弦外之音?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四十三)-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二次世界大戰,在德、義、日三軸心國陸續宣告「無條件投降」後,中華民國當局(ROC Authority)遵照美國等同盟國指揮系統的指令,依照國際戰爭公約的規範,進行戰地的軍事佔領、繳械、受降、遣送戰俘及維持治安等事宜,結束戰事,以待交戰雙方簽定和約,正式終結戰爭。
同盟國對於日本戰敗後,其應享的權利與應負的義務,除戰犯(War Criminals)交由同盟國特別成立的軍事法庭審理外,概由美國依據大西洋憲章諸原則而處理。
美國如何處理?茲舉其大者:
一、 頒給日本一部憲法,以結束同盟國的軍事佔領。此「憲法」具下列特色:(一)揭示「主權在民」原理,以符合「尊重人民應其生活,選擇其政府型態權利」與「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憲章第三項聲明)。而日本皇帝僅象徵國家主權。(二)解除日本陸、海、空等國家軍事武裝,惟保留其自衛權力與能力,俾免再次侵略其他國家、人民(憲章第二項、第八項聲明)。
二、 主導同盟國的對日和約簽定事宜,諸如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的條款擬定、草約簽定。以貫徹憲章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聲明的原則,即,不對日本要求「割地、賠款」及其他權利。但,要求日本抛棄對於其殖民地與佔領地的任何權利與請求權。
舊金山和約在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中日和約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定,同年八月五日生效。日本在中日和約,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再次聲明抛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任何權利與請求權。至此,二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而中華民國的確履行其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蔣介石也因此嬴得「以德報怨」的美名!
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同盟國(即美國)正式結束日本本土的軍事佔領,日本亦得以保持其「領土與主權」的完整。而日本人民從此可以真正體驗:其已「恢復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得依其意願,應其生活,選擇其政府型態」(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與「人民的意志乃政府權威的根基。此意志當經由定期與真實的選舉表達之。選舉應以普遍性、票票等值,且依秘密投票或俱同等效力的自由投票等程序行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終戰後,「自決權的享有與享用」,日本人不求而得,完全「恢復」。這是「天上掉落下來的禮物」?可以這麼說。人民的自決權就是自然權利,人的天賦權利,經常被侵犯、被剝奪,所以「大西洋憲章」用「恢復」(restore),本來就擁有,失而復得。人與人之間,没有恩賜的問題,只有互相尊重的永久課題。
日本人不求而得的自決權,東歐人民求之不得,完全被剝奪。史大林對於東歐人民的耍弄,不是「朝三暮四」的技倆,而是完全關進牢籠、鐵幕的世紀大騙局─虛幻共產世界的強迫推銷!東歐人民不是戰敗者,「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其道德正當性更逾於日本人民,因此,經過半世紀的掙扎、奮鬥,終於掙脫束縛,摧毀牢籠、鐵幕,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這股人民自決力量,引導彩色革命(Colour Revolution ),帶動泛阿拉伯青年運動(Pan Arab Youth Movement)。現今利比亞狂人格達費,無視於茉莉花革命、蓮花革命所引發的人民自決力量,當然,也無視於聯合國安理會一致譴責與制裁決議,尤其,中國、俄羅斯也加入行列!格達費能對抗普遍理性的不可抗拒力量?答案很快就會揭曉!
終戰後,日本與台灣、澎湖同處於同盟國的軍事佔領。舊金山和約生效後(1952.04.28),台灣、澎湖的人民,是否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日本人可以不過問,因為日本己聲明抛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和請求權!但是,終戰後到和約生效期間(一九四五‧十‧二十五~一九五二‧四‧二十八),台灣、澎湖人民,在同盟國軍事佔領及軍事統治下,所受的待遇,日本人能不聞不問?
尤其,美國人下達蔣介石佔領台灣、澎湖命令(General Order, NO.1,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不過問蔣介石如何解讀「人民自決原則」?
人民自決原則──所有人民享有自決權,是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縮寫。自決權就是自然權利,也就是美國獨立宣言所揭示的真理(Truths)──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美國人放任蔣介石的另類解讀,推翻「此等真理」?(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同盟國對於日本戰敗後,其應享的權利與應負的義務,除戰犯(War Criminals)交由同盟國特別成立的軍事法庭審理外,概由美國依據大西洋憲章諸原則而處理。
美國如何處理?茲舉其大者:
一、 頒給日本一部憲法,以結束同盟國的軍事佔領。此「憲法」具下列特色:(一)揭示「主權在民」原理,以符合「尊重人民應其生活,選擇其政府型態權利」與「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憲章第三項聲明)。而日本皇帝僅象徵國家主權。(二)解除日本陸、海、空等國家軍事武裝,惟保留其自衛權力與能力,俾免再次侵略其他國家、人民(憲章第二項、第八項聲明)。
二、 主導同盟國的對日和約簽定事宜,諸如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的條款擬定、草約簽定。以貫徹憲章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聲明的原則,即,不對日本要求「割地、賠款」及其他權利。但,要求日本抛棄對於其殖民地與佔領地的任何權利與請求權。
舊金山和約在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中日和約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定,同年八月五日生效。日本在中日和約,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再次聲明抛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任何權利與請求權。至此,二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而中華民國的確履行其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蔣介石也因此嬴得「以德報怨」的美名!
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同盟國(即美國)正式結束日本本土的軍事佔領,日本亦得以保持其「領土與主權」的完整。而日本人民從此可以真正體驗:其已「恢復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得依其意願,應其生活,選擇其政府型態」(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與「人民的意志乃政府權威的根基。此意志當經由定期與真實的選舉表達之。選舉應以普遍性、票票等值,且依秘密投票或俱同等效力的自由投票等程序行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終戰後,「自決權的享有與享用」,日本人不求而得,完全「恢復」。這是「天上掉落下來的禮物」?可以這麼說。人民的自決權就是自然權利,人的天賦權利,經常被侵犯、被剝奪,所以「大西洋憲章」用「恢復」(restore),本來就擁有,失而復得。人與人之間,没有恩賜的問題,只有互相尊重的永久課題。
日本人不求而得的自決權,東歐人民求之不得,完全被剝奪。史大林對於東歐人民的耍弄,不是「朝三暮四」的技倆,而是完全關進牢籠、鐵幕的世紀大騙局─虛幻共產世界的強迫推銷!東歐人民不是戰敗者,「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其道德正當性更逾於日本人民,因此,經過半世紀的掙扎、奮鬥,終於掙脫束縛,摧毀牢籠、鐵幕,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這股人民自決力量,引導彩色革命(Colour Revolution ),帶動泛阿拉伯青年運動(Pan Arab Youth Movement)。現今利比亞狂人格達費,無視於茉莉花革命、蓮花革命所引發的人民自決力量,當然,也無視於聯合國安理會一致譴責與制裁決議,尤其,中國、俄羅斯也加入行列!格達費能對抗普遍理性的不可抗拒力量?答案很快就會揭曉!
終戰後,日本與台灣、澎湖同處於同盟國的軍事佔領。舊金山和約生效後(1952.04.28),台灣、澎湖的人民,是否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日本人可以不過問,因為日本己聲明抛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和請求權!但是,終戰後到和約生效期間(一九四五‧十‧二十五~一九五二‧四‧二十八),台灣、澎湖人民,在同盟國軍事佔領及軍事統治下,所受的待遇,日本人能不聞不問?
尤其,美國人下達蔣介石佔領台灣、澎湖命令(General Order, NO.1,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不過問蔣介石如何解讀「人民自決原則」?
人民自決原則──所有人民享有自決權,是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縮寫。自決權就是自然權利,也就是美國獨立宣言所揭示的真理(Truths)──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美國人放任蔣介石的另類解讀,推翻「此等真理」?(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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