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世界大戰,在德、義、日三軸心國陸續宣告「無條件投降」後,中華民國當局(ROC Authority)遵照美國等同盟國指揮系統的指令,依照國際戰爭公約的規範,進行戰地的軍事佔領、繳械、受降、遣送戰俘及維持治安等事宜,結束戰事,以待交戰雙方簽定和約,正式終結戰爭。
同盟國對於日本戰敗後,其應享的權利與應負的義務,除戰犯(War Criminals)交由同盟國特別成立的軍事法庭審理外,概由美國依據大西洋憲章諸原則而處理。
美國如何處理?茲舉其大者:
一、 頒給日本一部憲法,以結束同盟國的軍事佔領。此「憲法」具下列特色:(一)揭示「主權在民」原理,以符合「尊重人民應其生活,選擇其政府型態權利」與「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憲章第三項聲明)。而日本皇帝僅象徵國家主權。(二)解除日本陸、海、空等國家軍事武裝,惟保留其自衛權力與能力,俾免再次侵略其他國家、人民(憲章第二項、第八項聲明)。
二、 主導同盟國的對日和約簽定事宜,諸如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的條款擬定、草約簽定。以貫徹憲章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聲明的原則,即,不對日本要求「割地、賠款」及其他權利。但,要求日本抛棄對於其殖民地與佔領地的任何權利與請求權。
舊金山和約在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中日和約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定,同年八月五日生效。日本在中日和約,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再次聲明抛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任何權利與請求權。至此,二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而中華民國的確履行其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蔣介石也因此嬴得「以德報怨」的美名!
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同盟國(即美國)正式結束日本本土的軍事佔領,日本亦得以保持其「領土與主權」的完整。而日本人民從此可以真正體驗:其已「恢復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得依其意願,應其生活,選擇其政府型態」(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與「人民的意志乃政府權威的根基。此意志當經由定期與真實的選舉表達之。選舉應以普遍性、票票等值,且依秘密投票或俱同等效力的自由投票等程序行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終戰後,「自決權的享有與享用」,日本人不求而得,完全「恢復」。這是「天上掉落下來的禮物」?可以這麼說。人民的自決權就是自然權利,人的天賦權利,經常被侵犯、被剝奪,所以「大西洋憲章」用「恢復」(restore),本來就擁有,失而復得。人與人之間,没有恩賜的問題,只有互相尊重的永久課題。
日本人不求而得的自決權,東歐人民求之不得,完全被剝奪。史大林對於東歐人民的耍弄,不是「朝三暮四」的技倆,而是完全關進牢籠、鐵幕的世紀大騙局─虛幻共產世界的強迫推銷!東歐人民不是戰敗者,「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其道德正當性更逾於日本人民,因此,經過半世紀的掙扎、奮鬥,終於掙脫束縛,摧毀牢籠、鐵幕,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這股人民自決力量,引導彩色革命(Colour Revolution ),帶動泛阿拉伯青年運動(Pan Arab Youth Movement)。現今利比亞狂人格達費,無視於茉莉花革命、蓮花革命所引發的人民自決力量,當然,也無視於聯合國安理會一致譴責與制裁決議,尤其,中國、俄羅斯也加入行列!格達費能對抗普遍理性的不可抗拒力量?答案很快就會揭曉!
終戰後,日本與台灣、澎湖同處於同盟國的軍事佔領。舊金山和約生效後(1952.04.28),台灣、澎湖的人民,是否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日本人可以不過問,因為日本己聲明抛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和請求權!但是,終戰後到和約生效期間(一九四五‧十‧二十五~一九五二‧四‧二十八),台灣、澎湖人民,在同盟國軍事佔領及軍事統治下,所受的待遇,日本人能不聞不問?
尤其,美國人下達蔣介石佔領台灣、澎湖命令(General Order, NO.1,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不過問蔣介石如何解讀「人民自決原則」?
人民自決原則──所有人民享有自決權,是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縮寫。自決權就是自然權利,也就是美國獨立宣言所揭示的真理(Truths)──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美國人放任蔣介石的另類解讀,推翻「此等真理」?(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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