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四十六)-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中日兩國皆清楚知道,一六八三年,滿洲人(即大清帝國)以武力取得台灣、澎湖,一八九五年,日本帝國亦以武力,從滿洲人取得台灣、澎湖。更清楚知道,台灣、澎湖人民,在終戰後,將如同朝鮮半島(分為南、北兩韓)、菲律賓、越南等,脫離殖民隷屬而獨立。惟,名義上,台灣、澎湖人民、土地,仍屬日本國民、國土,中華民國片面將其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已構成侵略行為。尤其,中華民國台灣、澎軍事佔領當局,掛名中華民國台灣省行長官公署,更進一步,強制實施中華民國對於台灣、澎湖的統治,激起一九四七年二二八台灣人民全面自決行動,再以武力血腥鎮壓,造成二二八大屠殺,違反國際戰争公約,構成戰爭犯罪與人道犯罪。中華民國上述所犯諸行,皆屬國際法領域的犯罪行為,雖然,個人(Individual)亦為國際法主體(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但是,任何有效抗議和控訴,尤其是向國際法庭提起控告,仍以國家(state)為便利和適格。就此,日本不作為,令人遺憾!

日本的不作為,誤導台灣人民,服從統治者,是被統治者的自然義務。然而,在政治倫理上,只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原理──源自自然權利。也因此,統治必須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人民始有服從的義務。非經人民同意或違反人民同意的統治,人民就有抵抗權,並拒絶服從,此亦源自自然權利。

因此,台灣、澎湖人民,屈服於滿洲人的武力與強制統治,屈服於日本帝國的武力與強制統治,絶不產生服從義務或任何自然義務,絶對不喪失其合法與正當的抵抗權,用以排除任何非經同意的統治與違背同意的統治。

抵抗與排除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強制統治,完全合法與正當。

就人類倫理,每個人對於父母、祖先、造物主(稱上帝或上天),應負有自然義務。此自然義務即傳遞自然權利觀念與尊重每個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即便是侵略者和侵略者的後代,其自然權利亦應受尊重。

二次世界大戰後,英、美、法等戰勝國,皆能尊重所有人民(包括戰敗國)的自然權利。戰後,德、義、日的重建工程,在「自然權利」的指導下,由美國率領,並作出偉大的貢獻。美國也承擔起全世界,其自由(概括自然權利)的守護與傳遞重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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