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晚主張,恢復被強制剝奪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不見英、美、法同盟國軍事佔領當局,以任何罪名,將其法辦,其隨從者亦如是。
英屬印度的甘地(Mohandas K. Gandhi),繼續獨立運動,誓死恢復印度所有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脫離大英帝國的殖民隷屬。
法屬中南半島(French Indo-China)的胡志明,領導越南人民,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脫離法國的殖民隷屬。
李承晚、甘地、胡志明皆深受大西洋憲章的激勵,但自始至終,絶無任何「官逼民反」的觀念!
邱吉爾首相認為,大西洋憲章只適用於戰敗的軸心國,德國、日本、意大利的殖民地,不適用在戰勝國的殖民地,戴高樂將軍不表示意見。蔣介石的確在開羅會議主張大清帝國對於台灣、澎湖的殖民主權力。
印度在一九四七年獲得獨立。越南、緬甸、寮國等,也在周恩來的折衝斡旋下,終於在日內瓦會議(Geneva Conference, 1954.04.27),達成協定(Geneva Agreement),法國承認其獨立,朝鮮半島發展成南、北韓各自選擇政府型態,亦各自主張統一對方,成為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的完整版,即「尊重所有人民依其意願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並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至於蔣介石在開羅會議所表達的意願,有稱宣言、有稱公報,是否實現?
姑不論蔣介石簽署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已產生禁反言(estoppel)的情事。但舊金山和約並未回應其意願。因為,舊金山和約應受聯合國憲章的拘束。
而蔣介石亦未動用其御用國大代表,依憲法的領土變更程序,將台灣、澎湖納入其版圖。尤其,中日和約第十條逕將台灣、澎湖住居民撥給中華民國,但蔣介石並未進一步,依立法程序,通過法律案,依「和約」規定,將台、澎住居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
殖民主的權力,不涉及主權,因為所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不可剝奪,是天賦的、固有的,才使用恢復一詞(The Term: to restore; restoration)。
當然,主權者權利的不可剝奪,屬道德不能,任何剝奪皆不俱正當性,更遑論合法性。事實上的「剝奪」,剝奪者負有恢復與賠償等不可推卸責任。此乃自然法犯罪,没有追訴期限。
蔣介石從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至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對於台灣、澎湖的權力,絶對不高於麥克阿瑟將軍於此期間,對於日本本土的權力。
此權力是否構成官方?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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