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如何認定他們的政府?亦即,美國人認為什麼樣的政府,才俱有正當性(Justification)和合法性(Legitimacy)?
「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就是美國人認定他們政府的基本與形式要件。
美國「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07.04)就向全世界宣達此要旨: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 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我們認為諸此真理乃(人人常識自知自證而)不辯自明,即所有人皆生而平等,造物主賦與所有人若干明確不可剝奪權利,諸如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為了保障此等不可剝奪權利,人民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被統治者(人民)的同意。」
「一旦任何型態的政府,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人民即有權將其更換或廢除,進而建立新政府。」
基於美國人對於其政府的認定─「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因此,日本在其殖民地台灣、朝鮮半島所建立的殖民政府,根本不俱正當性與合法性。美國人當然不承認此等政府。
故而,朝鮮半島在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後,分別由蘇聯(北緯38度以北)美、英、法(北緯38度以南)軍事佔領。並作四國五年的託管計劃。
但是,在日本無條件投降隔天(1945.08.16),李承晚依據大西洋憲章,即領導朝鮮人民成立「獨立籌備委員會」,並全面抗拒勝利國的託管計劃,成立平民政府自己管自己!
台灣呢?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就有台灣士紳作出「被接收」的行動,所以蔣介石向世界宣布,光復台灣!光榮恢復大清帝國對台灣的殖民主權力!
那麼,所謂官逼民方?
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起(1945.08.15)至舊金山和約生效止(1952.04.28),日本在台灣的殖民政府,還算是台灣的「官方」?如何執行?只有日本殖民政府留下來的殖民法,如煙酒專賣法、警察拘留權等等,束縛台灣人,台灣人自慰、我們很守法!
台灣人如有朝鮮人一般,是自己的官嗎?
台灣人逼自己「反」、自己「反」自己?那是什麼「官逼民反」?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3.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