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帝國、美國和日本都是海牙第四公約( Hague IV, 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f
Land, Entered into force on January 26, 1910 ;1910年元月26日生效 )的簽署國,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是當然的簽署國。
上世紀的二次世界大戰,中華民國、美國和日本分屬同盟國與軸心國兩交戰團體,因此,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從戰爭開始到和約簽定(正式結束戰爭),中華民國、美國和日本,皆有遵守海牙第四公約的條約義務(Hague IV, Article 1)。
228事件發生在,同盟國對於日本屬地台灣澎湖的軍事佔領期間,同盟國台灣澎湖的軍事佔領當局,更應遵守海牙第四公約附則、海牙規則( Hague Regulations ) ,其有關"敵對國領土軍事佔領當局"的規範(Hague Regulations , Section III,
Military Authority over the territory of the Hostile State : Articles 42-56) 。
228事件中的武裝抗爭,其棄械繳械投降者,應視為戰俘( prisoners of war, Hague Regulations, Article 3) ,而非中華民國的叛亂國民。
很遺憾,日本並未就同盟國台灣澎湖軍事佔領當局,在228事件中,其涉嫌違反戰爭公約及違反人道諸情事,向國際法庭提出控訴。
中美兩國曾與二十六同盟國,共同簽署聯合國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42.01.01 ),誓言以大西洋憲章( The Atlantic Charter, 1941.08.14 ),作為同盟國對軸心國的宣戰宗旨,以及戰後恢復世界秩序的原則。
該憲章聲明 : 領土的變更,不得違反人民的意願(第二項) ; 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強制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第三項) 。
此即尊重"人民自決原則與解放殖民地"。
台灣人在228事件中,具體表達其"恢復被強制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人民自決行動,竟然,遭受武力鎮壓及不經審判的公然處決。
誠令人遺憾的。
唯
默禱
諸賢神魂歸上主
Alex Pan TheWalker
台灣2016年2月28日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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