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28)
麥克阿瑟將軍帶給日本一部主權在民的憲法,恢復日本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這是不是所謂強迫道德、強迫自由 ?
不予置評。
麥克阿瑟將軍終究不將日本人強制集體歸化為美國人、並宣誓效忠美國,倘若如此作為,即違反國際戰爭法---海牙第四公約附則"海牙規則"第45條的"禁止規定",謂
: 禁止強制被佔領地區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 It is forbidden to compel
the inhabitants of occupied territory to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stile Power.
)
蔣介石在軍事佔領台灣澎湖之前,就將台灣澎湖住居民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將台灣澎湖劃入中華民國行政區。因此,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以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掛牌。
中華民國對於台灣澎湖住居民不是敵對國 ?
或將台灣澎湖住居民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同屬一個國家,就不產生敵對 ?
如此,國際戰爭法---海牙第四公約及其附則"海牙規則",不就形同虛設 ?
或,該公約是大清帝國簽署的,不拘束中華民國
!
強權即公理 ! ?
蔣介石帶給台灣一部主權在民的憲法,就無所謂強迫道德、強迫自由,反而是德政 !
是嗎 ?
一部主權在民的憲法,其本身的確內含道德和權利原理,即 :
一. 人民的權利非產生自憲法或法律。
二. 人民的權利亦非產生自受託制定憲法者。
三. 憲法或法律和受託制定憲法者的權威,來自人民。
四. 人民才是主權者( The Sovereign ) 。
所以,蔣介石帶給台灣一部主權在民的憲法,等同宣誓效忠台灣澎湖人民。
是嗎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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