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定諸此真理乃不辯自明,即所有人皆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不可剝奪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一旦任何型態的政府,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人民即有權將其更換或廢除,進而建立新政府,依據上述原理奠定其民主政治體制基礎,並依此原理所規劃的形式,組織其權力架構,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
以上是「宣言」第二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八)」。
「宣言」所稱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
洛克所稱自然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和執行自然法權利。一旦人民依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即將執行自然法權利移轉給政府,其他權利則完整保留,故稱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為不可剝奪。
洛克認為依勞動(Labor one’s body and mind)取得財產,有其道德正當性,此延續路德教派、卡爾文教派等基督新教的財富觀念,並 破除所謂「富人上天堂,難逾駱駝穿針眼」的「財富罪惡」教條。
「宣言」以「追求幸福」取代「財產」,並非排斥「財產權」,唯,究竟財富或財產只是追求幸福的手段之一,而幸福的追求,本身意涵完整的「個人目的自主」,在理性的基礎上,使自由進入價值領域,追求至善。「宣言」如此宣示,應有此用意。尤其美國諸多開國元勳,潘恩、傑佛遜以外,若George Washington, Benjamin Franklin,John Adams 亦是自然神論者,皆重視道德行為,有此用心,當可理解。
洛克提到:「黃金時代(虛妄野心、邪惡慾念腐化人心,致曲解真正權力與榮譽之前)較具德性。因而統治者較賢明,劣民亦較少;且,一方面無伸張特權壓迫人民,因之,另方面,對於特權無所爭論,不必減弱或限制執政官之權力,如此,統治者與人民間,對於統治與政府之事,無所爭執。」
惟,「於未來時期,當野心與淫樂導致權力緊抓不捨與無限增加,而不作正當用途。且,另外媚佞之言,唆使君王區別與分離其人民之利益,人民乃發覺必要較仔細檢驗政府之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之辦法,與防止權力之濫用,蓋此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之。」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11.)
英國北美洲移民,一再遭受英國政府的濫權,侵害其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然,政府只是手段,保障人民權利才是目的,顯然,英國政府就是宣言所說「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此種情況,誠如洛克所言:「蓋此權力(政府的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人民。」形同政府背叛人民。
故而,洛克說道:「人民乃發覺必要仔細檢驗政府的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
「宣言」指出政府的來源與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不可剝奪)權利,人民建立政府。」── 政府的來源。
「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委託),人民有權終止或撤銷其同意(委託),這就是人民的權利。
此「來源與權利」也是「宣言」所稱的原理(principles)。
然而,北美洲移民巳成立「美利堅十三州聯邦」,宣布「獨立」,斷絶其與英國的政治關聯。因此,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係用在新建立的政府。故而,依上述的「原理」而規劃出「形式」,以限制權力及防止權力濫用。
前面所提洛克的論述,可以作為宣言第二段(巳譯和未譯)的權威引據,故稱洛克的「兩篇政治論」為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應屬允當。
Plato講Idea,Aristotle講Form,Form 就是Idea 的Actualization(實現)。
所以,稱Plato為Idealism,稱Aristotle為Realism,「宣言」擬定人Thomas Jefferson是Common-sense Realism。因此,宣言中的Principles 就是Ideas,而Form就是依據Principles(Ideas)而規劃出,Form必須受制於Principles。
「宣言」揭示新政府係建立在「人民為國家主人」的民主政治基礎,而政府的權力,係依此基礎而建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架構,俾使權力受節制,並避免濫權,故說,「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17日 星期日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二十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牛頓揭開宇宙的奧秘,使真相大白,天體的井然秩序,日食、月食的產生,海洋潮汐的發生,乃至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皆因「萬有引力」!原來,宇宙的奧妙,就在這簡單明確的「萬有引力」。
「萬有引力」就是形成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principia)。因而,自然、自然法則呈現合乎理性(數學原理)的自然本性與自由的秩序!
物體,大若星體(planet),小若塵埃(Dust),無論是氣態、液態、固態,有機、無機,動物、植物,包括所有人類,皆「天賦萬有引力」!
人類作為萬有引力的驗證主體與客體,可以憑其常識判斷(Common sense),自知自證,萬有引力的確普遍存在,這就是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
而且萬物賦有「萬有引力」是不可剝奪(Inalienable)。此不可剝奪是「事實不能」。
惟人類在牛頓物理的基礎,更進一步發現「質能互換」的原理與方法,萬有引力的「不可剝奪性」,恐淪為「道德不能」。
自然、自然法則如此啟發人類理性!
然而,可有任何原理(principia),等同「萬有引力」,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人類社會秩序?
有,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的觀念,並非創始於洛克。然而,啟發人類理性,使「自然權利」同於「萬有引力」,成為不辯自明的真理與不可剝奪的權利,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政治社會,洛克應是不可置疑的啟發者。
洛克在其「悟性論」(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指出,理性是上帝賦與人類的第一啟示(First Revelation),用以衡量所有「啟示」。
洛克認為,人類沒有先天理念(Innate Ideas)。人生下來,心靈就如同一張白紙。所有觀念都來自後天的經驗、人生而平等,所有不平等的現象,都是環境所造成,不平等的現象是結果。
既然,人的觀念來自經驗,因此,檢驗知識的真偽,就該驗於物的「實體」(Reality of things)。此經驗主義(Empiricism),延續培根(Francis Bacon)所提倡的歸納法(Induction),重實驗(experiment),以檢驗知識的真偽。
因此,萬有引力、自然權利的真偽,應檢驗於物之「實體」,人乃為其「實體」。主、客一體,因此得自知自證,得到不辯自明的真理。
洛克就以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不辯自明的真理,作為政治、道德原理(principia),演繹(deduct)其政治理論─「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洛克在「第一篇」(First Treatise)駁斥菲瑪(Filmer)的君權神授(Divine Rights)。「第二篇」(Second Treatise)即以自然權利為基理,說明政治社會的由來:
為避免個人執行自然法的不當,因此,一羣體的人民,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組織政府,託付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
因此,統治(政府的權力)乃基於人民的同意,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一旦政府不能達成保障自然權利的目的,人民,作為自然權利的主體與所有政治權力的來源,即解除契約,撤銷權力委託,更換政府或另組政府,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1688)就是其示範,因此,革命或獨立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
洛克的經驗論─檢驗知識、真理的真偽,和兩篇政治論─揭發自然權利即政治、道德乃至自然法的原理,同於牛頓的「萬有引力」─揭發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應是宣言所指的「諸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s),足以開創並形成人類新文明。
「宣言」所稱”one people”的people,不指民族,而是指對於「自然權利」的觀念,有其共識。並基此共識,依其自由意志,以「人民自決」方式,表達其「獨立建國」共同意願的一人民羣體。因此,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大英帝國)互涉的政治關聯(Political Bands),此解除並不斷絶文化、知識的來往。而此政治關聯,是否基於社會契約(同意),或有效統治(征服、佔領等強制力),或是否「自古以來」,則非所問。
美利堅聯邦十三州人民,盱衡以上人類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啟發其對於自然法則、自然法的共識─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與不辯自明、共同自知自證,因此,除解除和英國的政治關聯外,並進一步向全人類宣示: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萬有引力」就是形成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principia)。因而,自然、自然法則呈現合乎理性(數學原理)的自然本性與自由的秩序!
物體,大若星體(planet),小若塵埃(Dust),無論是氣態、液態、固態,有機、無機,動物、植物,包括所有人類,皆「天賦萬有引力」!
人類作為萬有引力的驗證主體與客體,可以憑其常識判斷(Common sense),自知自證,萬有引力的確普遍存在,這就是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
而且萬物賦有「萬有引力」是不可剝奪(Inalienable)。此不可剝奪是「事實不能」。
惟人類在牛頓物理的基礎,更進一步發現「質能互換」的原理與方法,萬有引力的「不可剝奪性」,恐淪為「道德不能」。
自然、自然法則如此啟發人類理性!
然而,可有任何原理(principia),等同「萬有引力」,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人類社會秩序?
有,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的觀念,並非創始於洛克。然而,啟發人類理性,使「自然權利」同於「萬有引力」,成為不辯自明的真理與不可剝奪的權利,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政治社會,洛克應是不可置疑的啟發者。
洛克在其「悟性論」(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指出,理性是上帝賦與人類的第一啟示(First Revelation),用以衡量所有「啟示」。
洛克認為,人類沒有先天理念(Innate Ideas)。人生下來,心靈就如同一張白紙。所有觀念都來自後天的經驗、人生而平等,所有不平等的現象,都是環境所造成,不平等的現象是結果。
既然,人的觀念來自經驗,因此,檢驗知識的真偽,就該驗於物的「實體」(Reality of things)。此經驗主義(Empiricism),延續培根(Francis Bacon)所提倡的歸納法(Induction),重實驗(experiment),以檢驗知識的真偽。
因此,萬有引力、自然權利的真偽,應檢驗於物之「實體」,人乃為其「實體」。主、客一體,因此得自知自證,得到不辯自明的真理。
洛克就以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不辯自明的真理,作為政治、道德原理(principia),演繹(deduct)其政治理論─「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洛克在「第一篇」(First Treatise)駁斥菲瑪(Filmer)的君權神授(Divine Rights)。「第二篇」(Second Treatise)即以自然權利為基理,說明政治社會的由來:
為避免個人執行自然法的不當,因此,一羣體的人民,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組織政府,託付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
因此,統治(政府的權力)乃基於人民的同意,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一旦政府不能達成保障自然權利的目的,人民,作為自然權利的主體與所有政治權力的來源,即解除契約,撤銷權力委託,更換政府或另組政府,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1688)就是其示範,因此,革命或獨立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
洛克的經驗論─檢驗知識、真理的真偽,和兩篇政治論─揭發自然權利即政治、道德乃至自然法的原理,同於牛頓的「萬有引力」─揭發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應是宣言所指的「諸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s),足以開創並形成人類新文明。
「宣言」所稱”one people”的people,不指民族,而是指對於「自然權利」的觀念,有其共識。並基此共識,依其自由意志,以「人民自決」方式,表達其「獨立建國」共同意願的一人民羣體。因此,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大英帝國)互涉的政治關聯(Political Bands),此解除並不斷絶文化、知識的來往。而此政治關聯,是否基於社會契約(同意),或有效統治(征服、佔領等強制力),或是否「自古以來」,則非所問。
美利堅聯邦十三州人民,盱衡以上人類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啟發其對於自然法則、自然法的共識─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與不辯自明、共同自知自證,因此,除解除和英國的政治關聯外,並進一步向全人類宣示: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二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潘恩與傑佛遜皆是自然神論者(Deists)。基於理性,相信唯一上帝(The Nature’s God;The Supreme Being)。認為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即不介入自然的運作。同樣,創造人類,賦與理性、自然權利及自然法,即不干涉人類的事務。
上帝的理性與意志完全一致。因此,不會改變或撤銷自然法則。
星體是否有其意志?太陽甚至地球是否為菩薩行願?
是或否,皆是上帝的設計(Design),皆合乎理性,理性就是俱有普遍性、永久性與必然性。因此,星體没有改變、撤銷其運行法則的情事,菩薩的行願亦然。自然法則乃至菩薩行願如是顯現其普遍性、永恒與自主性。
自然法亦如是。
理性主義者(Rationalist),若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即認為,自然法不可變,即或上帝亦無能為之。故謂:上帝能力固然不可測,惟,其能力亦有所不及者,例如,上帝無能令二乘二不等於四。
格氏如是認定,就是基於理性,同於自然神論者。
理性是無條件性者(The Unconditioned),不受任何先決條件所決定。因此,理性自發,顯現一套自律、自主的規則,呈現行為者的完整本性(Nature)與自由(Liberty; Freedom)。
上帝就是如此設計,而賦與人類理性,以達成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呈現完整的自然本性與自由,啟發人類理性。
因此,自然權利的先決條件,如自然、自然法則乃至自然法、理性,皆不變、且不可改變。
自然權利既然是人類的天賦,有人類就有自然權利的存在。但是,人類並非自始就知道自然權利的存在,就有自然權利的觀念。尤其,人類理性一再被權威所障蔽。
雖然如此,仍阻擋不了理性的自發!
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權威失其威勢!
由於「萬有引力」,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地球每天自轉一圈,蘋果、牛頓、人類、動物、海水等,不飛向天際,是合理的。
地球可以合法自轉,製造白天、黑夜,可以合法繞著太陽轉,產生一年四季寒暑現象。
合理、合法是誰說的,當然是權威人士說的!
權威人士挺牛頓?不,牛頓解救權威人士的威信!
麥哲倫(Fernardo de Magallanes)率領船隊,從西班牙的塞維拉(Sevilla)出發,費時三年多(西元一五一九‧八、十至一五二二‧九、八),航行地球一週,船隊回到塞維拉,證明大地是球體、稱地球(Earth)。
地球是球體,而且不動,太陽繞地球,不可能產生,既有白天、黑夜,又有四季寒暑的現象。尤其,地球的海洋相通,水往低處流,豈有滴水能留在地球?
權威人士的權威,已不堪一撃,的確需要牛頓的萬有引力!
但是太陽繞地球說、地球是宇宙中心,甚至地球稱大地,是平面!其引據呢?解讀錯誤?誤會一場?如何對哥白尼、凱卜勒等作交待?
「自古以來」,權威人士假藉權威,引經據典,障蔽人類理性。牛頓發現「萬有引力」,並以微積分(Calculus)計算出引力作用。微積分就是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足以證明,上帝不但是偉大的建築者(Architecture),而且,其作為皆是理性。理性才是認識上帝的直接途徑。如此啟發人類理性,稱得上「宣言」所說的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
卜普(Alexander Pope)讚曰:
「自然與自然法則深隱於夜
上帝道:牛頓來到!因而真相大白。」
“Nature and Nature’s Laws lay hid in Night,
God said ‘Let Newton be!’ and all were light”
(Quoted in The Enlightenment,Norman Hampson,Penguin Books.P.38)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上帝的理性與意志完全一致。因此,不會改變或撤銷自然法則。
星體是否有其意志?太陽甚至地球是否為菩薩行願?
是或否,皆是上帝的設計(Design),皆合乎理性,理性就是俱有普遍性、永久性與必然性。因此,星體没有改變、撤銷其運行法則的情事,菩薩的行願亦然。自然法則乃至菩薩行願如是顯現其普遍性、永恒與自主性。
自然法亦如是。
理性主義者(Rationalist),若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即認為,自然法不可變,即或上帝亦無能為之。故謂:上帝能力固然不可測,惟,其能力亦有所不及者,例如,上帝無能令二乘二不等於四。
格氏如是認定,就是基於理性,同於自然神論者。
理性是無條件性者(The Unconditioned),不受任何先決條件所決定。因此,理性自發,顯現一套自律、自主的規則,呈現行為者的完整本性(Nature)與自由(Liberty; Freedom)。
上帝就是如此設計,而賦與人類理性,以達成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呈現完整的自然本性與自由,啟發人類理性。
因此,自然權利的先決條件,如自然、自然法則乃至自然法、理性,皆不變、且不可改變。
自然權利既然是人類的天賦,有人類就有自然權利的存在。但是,人類並非自始就知道自然權利的存在,就有自然權利的觀念。尤其,人類理性一再被權威所障蔽。
雖然如此,仍阻擋不了理性的自發!
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權威失其威勢!
由於「萬有引力」,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地球每天自轉一圈,蘋果、牛頓、人類、動物、海水等,不飛向天際,是合理的。
地球可以合法自轉,製造白天、黑夜,可以合法繞著太陽轉,產生一年四季寒暑現象。
合理、合法是誰說的,當然是權威人士說的!
權威人士挺牛頓?不,牛頓解救權威人士的威信!
麥哲倫(Fernardo de Magallanes)率領船隊,從西班牙的塞維拉(Sevilla)出發,費時三年多(西元一五一九‧八、十至一五二二‧九、八),航行地球一週,船隊回到塞維拉,證明大地是球體、稱地球(Earth)。
地球是球體,而且不動,太陽繞地球,不可能產生,既有白天、黑夜,又有四季寒暑的現象。尤其,地球的海洋相通,水往低處流,豈有滴水能留在地球?
權威人士的權威,已不堪一撃,的確需要牛頓的萬有引力!
但是太陽繞地球說、地球是宇宙中心,甚至地球稱大地,是平面!其引據呢?解讀錯誤?誤會一場?如何對哥白尼、凱卜勒等作交待?
「自古以來」,權威人士假藉權威,引經據典,障蔽人類理性。牛頓發現「萬有引力」,並以微積分(Calculus)計算出引力作用。微積分就是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足以證明,上帝不但是偉大的建築者(Architecture),而且,其作為皆是理性。理性才是認識上帝的直接途徑。如此啟發人類理性,稱得上「宣言」所說的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
卜普(Alexander Pope)讚曰:
「自然與自然法則深隱於夜
上帝道:牛頓來到!因而真相大白。」
“Nature and Nature’s Laws lay hid in Night,
God said ‘Let Newton be!’ and all were light”
(Quoted in The Enlightenment,Norman Hampson,Penguin Books.P.38)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二十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盱衡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勢必演成一人民羣體,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互涉的政治關聯,進而立於諸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茲為順應人類輿論的呼聲,督促渠等應正告世人,諸驅使渠等步上獨立之途的緣由。」
以上是美國「獨立宣言」開頭第一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五)”貼文。
“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盱衡世局,盱衡世局的發展情勢。”When”作”considering”解,盱衡,深思熟慮,審慎評估主、客觀情勢。
美國獨立戰争於一七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爆發。潘恩(Thomas Paine)渡海來到北美洲,鼓吹「獨立」,認為不應僅為抗稅,而應為獨立而戰。因此,寫下「常識」(Common Sense,1776.01.10)小冊子,就「獨立」的必然性、正當性與可行性,作正面評估,該小冊子(pamphlet)發行不及數月,就銷售出五十萬本,促成「獨立宣言」獲得當時聯邦十三州代表全體一致同意。
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常識」的論述基礎上,更依據自然法則、自然法、自然權利(皆源自上帝)的普遍性、權威性,確立「獨立」的正當性,擬定「獨立宣言」,為全人類立下「人民自決」的不朽文獻。
“Human events”的”events”,俱重要、重大性質,其發展(Course),足以形成人類新文明,故而譯作「人類諸重大事件」。
「宣言」所稱”諸重大事件”,並非指啟蒙運動(The Enlightenment),而是指啟蒙運動的原動力(Factors)。此原動力改變人類對於自然法則與自然法的觀念,推動新文明。啟蒙運動只是其發展,而非結果。
諸原動力或諸重大事件,來自兩位英國人的三大著作:
即牛頓(Isaac Newton,1642-1727)的”Principia,1689─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al Philosophy”,與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1690”,和”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
牛頓的「原理」─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自然哲學即物理學,Physics),揭露兩大定律:一、運動定律(Laws of Motion)及二、萬有引力定律(Laws of Universal Gravitation)。此兩定律建構機械論(Mechanism)的自主性宇宙觀。宇宙呈現自動、自律、自主的秩序,這就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來所建立的有機體論(Organism)的目的性宇宙觀面臨解體,人生而不平等的社會觀,就得從新取樣,依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勝者為王,敗者為冦」?如何建立俱說服力的道德原理?
基此革命性自然法則,美利堅合眾國「立於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宣言」如是宣示。
上帝仍是自然法則的賦與者與自然的創造者。自然乃至自然法則俱高深、精細的數學原理,上帝的智慧,無與等者!而且,「為而不有」,且「無為而治」,上帝可以不涉入宇宙秩序的運作!牛頓說道:「上帝偶而要為宇宙這超大時鐘,上上發條。」現代人已不知什麼叫「發條」,當然,也不用問牛頓為什麼要這麼說!
「有、無、生成」,宇宙生成論(Cosmogony)是人類無限空間,無中生有,因為,「無中不生有,有又從何而來」,是人類智慧的「大黑洞」,永遠的「大問題」,也是智慧與知識的大寶藏,從已知求未知,開發無限、無量知識,所以,「宇宙生成論」給予人類無限空間。
「初日分,以恒河沙等身布施。中日分,復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後日分,亦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如是無量百千億劫以身布施。」(見金剛經)
望著日出,這太陽系運行的軸心,太陽(The Sun)燃燒自己,照亮、溫暖整個太陽系。這也是自然法則。這是上帝的設計,或是菩薩的願行?燃臂供佛或利益眾生?每個人都有不同解讀。
千萬別說出:「曬太陽可以免稅,這是德政!」
自然權利就是有上帝的創作、賦與創作物法則,及菩薩願行作先決條件,而這些條件永不撤銷?(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以上是美國「獨立宣言」開頭第一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五)”貼文。
“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盱衡世局,盱衡世局的發展情勢。”When”作”considering”解,盱衡,深思熟慮,審慎評估主、客觀情勢。
美國獨立戰争於一七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爆發。潘恩(Thomas Paine)渡海來到北美洲,鼓吹「獨立」,認為不應僅為抗稅,而應為獨立而戰。因此,寫下「常識」(Common Sense,1776.01.10)小冊子,就「獨立」的必然性、正當性與可行性,作正面評估,該小冊子(pamphlet)發行不及數月,就銷售出五十萬本,促成「獨立宣言」獲得當時聯邦十三州代表全體一致同意。
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常識」的論述基礎上,更依據自然法則、自然法、自然權利(皆源自上帝)的普遍性、權威性,確立「獨立」的正當性,擬定「獨立宣言」,為全人類立下「人民自決」的不朽文獻。
“Human events”的”events”,俱重要、重大性質,其發展(Course),足以形成人類新文明,故而譯作「人類諸重大事件」。
「宣言」所稱”諸重大事件”,並非指啟蒙運動(The Enlightenment),而是指啟蒙運動的原動力(Factors)。此原動力改變人類對於自然法則與自然法的觀念,推動新文明。啟蒙運動只是其發展,而非結果。
諸原動力或諸重大事件,來自兩位英國人的三大著作:
即牛頓(Isaac Newton,1642-1727)的”Principia,1689─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al Philosophy”,與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1690”,和”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
牛頓的「原理」─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自然哲學即物理學,Physics),揭露兩大定律:一、運動定律(Laws of Motion)及二、萬有引力定律(Laws of Universal Gravitation)。此兩定律建構機械論(Mechanism)的自主性宇宙觀。宇宙呈現自動、自律、自主的秩序,這就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來所建立的有機體論(Organism)的目的性宇宙觀面臨解體,人生而不平等的社會觀,就得從新取樣,依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勝者為王,敗者為冦」?如何建立俱說服力的道德原理?
基此革命性自然法則,美利堅合眾國「立於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宣言」如是宣示。
上帝仍是自然法則的賦與者與自然的創造者。自然乃至自然法則俱高深、精細的數學原理,上帝的智慧,無與等者!而且,「為而不有」,且「無為而治」,上帝可以不涉入宇宙秩序的運作!牛頓說道:「上帝偶而要為宇宙這超大時鐘,上上發條。」現代人已不知什麼叫「發條」,當然,也不用問牛頓為什麼要這麼說!
「有、無、生成」,宇宙生成論(Cosmogony)是人類無限空間,無中生有,因為,「無中不生有,有又從何而來」,是人類智慧的「大黑洞」,永遠的「大問題」,也是智慧與知識的大寶藏,從已知求未知,開發無限、無量知識,所以,「宇宙生成論」給予人類無限空間。
「初日分,以恒河沙等身布施。中日分,復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後日分,亦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如是無量百千億劫以身布施。」(見金剛經)
望著日出,這太陽系運行的軸心,太陽(The Sun)燃燒自己,照亮、溫暖整個太陽系。這也是自然法則。這是上帝的設計,或是菩薩的願行?燃臂供佛或利益眾生?每個人都有不同解讀。
千萬別說出:「曬太陽可以免稅,這是德政!」
自然權利就是有上帝的創作、賦與創作物法則,及菩薩願行作先決條件,而這些條件永不撤銷?(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二十五)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台灣) 東吳法研所所長 梁鋆立博士,曾屈尊「外交部條約司」司長,深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對於西太平洋安全的重要性,務必忠實履行條約義務。
該條約第三條規定:
「締約雙方進行強化其自由機制,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的開發計劃,雙方採行合作。並且加強推動其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杜勒斯國務卿延續杜魯門總統的圍堵政策,並且仍界定自由民主世界與共產集權世界的對抗,其癥結所在,就是意識型態的衝突。因此,在艾森豪總統的授權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並在條約第三條明定,雙方強化其自由機制,以健全民主自由的意識型態。
「自由」是共同防禦的目的,「自由」也是共同防禦最強而有力的手段。惟,蔣氏父子竟以「戒嚴體制」,強化自由機制,不避「以手段害目的」的方法錯誤。也難怪「兩蔣」的「反共」威信,在他們的徒子徒孫心目中,早已江河日下,不知還殘餘多少?
「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係美國名歷史學者Henry S. Commager所編選,由美國新聞總署發行。代表美國官方對於「自由」的權威詮釋,因此,尹老師基於「美式自由」合乎王道的認知,採為「教材」。梁所長認定此「教材」,符合「共同防禦」的宗旨,予以認同。
「兩老」默默代替「政府」,忠實履行條約義務,因而,開辦此課程,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的精要,用心良苦!
無論基於任何用心,這課程不是專為我而開辦!應該行之有年,「尹大使」的稱謂,是老學長傳下來,可能,有東吳法研所,就有此課程!
課程還未上到一半,中、美斷交(一九七九、一、一),共同防禦條約將廢止(一九八○、十二、三十一,失效),課程仍繼續!
恩師梁所長在「國際法專題研究」的課堂上,提出解說:
不是「斷交」,而是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斷交」只是外交辭令(Euphemism)。
中華民國政府不被承認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梁師回答:Castles in Spain,海市蜃樓,已不存在。
國家的國號可以變更,英國就變更好幾次國號,誰能說出英國現在的正式國號全稱?
梁師繼續說道:
中國已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無論國號如何變更,國際社會已逐漸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在民主國家中,英國首開其先,聯合國在一九七一年,以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作出同樣決定,日本隨後,美國亦不得不做出同樣決定。但是並無美國背棄盟友之事!
梁師以上述要旨,率領學生赴「中研院」,作專題演講,希望社會能瞭解真相!
回到學校,梁師意猶未盡,要我们研究(東德)蔡司光學控告(西德)蔡司光學的案例。
英國政府不承認東德,然而英國法院判決(西德)蔡司侵害(東德)蔡司的商標權益,判決理由為何?
梁師開門見山問詢,我隨即回答:”Entity”!過了一陣子,恩師叫出:對!對!
”Entity”,恩師就是要我們(包括社會大眾)認知:中華民國政府在普遍不受國際社會承認代表中國,還是一個Entity的政府,一個”Political Entity”的政府,美國稱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然而這個”政府”或這個”當局”,其權力來源,不是中國而是這個”Entity”,無法逃避「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原則。
「兩老」的用心-苦心孤詣,就在此「自覺」與「認知」,尤其,尹老師俱國大代表的身份。
一個國家,一個政府.
中國只有一個政府能代表.
豈容「各表」!檢驗權力來源,不就不辯自明!
「兩老」的用心,應該是以「自覺」為限。
惟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就是不折不扣的「人民自決」大行動!當事人或相關當事人做何解讀?
一、出埃及,尋找「應許之地」(Promised Land)。
二、英格蘭清教徒,於一六二○年耶誕節前後,抵達北美洲,得到「應許之地」。
三、一六四三年,滿洲人征服大明國。
四、一六八三年,滿洲人征服台灣、澎湖。
無論作何解讀,這段「人民自決」的開啟文,值得共賞,附錄於后: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該條約第三條規定:
「締約雙方進行強化其自由機制,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的開發計劃,雙方採行合作。並且加強推動其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杜勒斯國務卿延續杜魯門總統的圍堵政策,並且仍界定自由民主世界與共產集權世界的對抗,其癥結所在,就是意識型態的衝突。因此,在艾森豪總統的授權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並在條約第三條明定,雙方強化其自由機制,以健全民主自由的意識型態。
「自由」是共同防禦的目的,「自由」也是共同防禦最強而有力的手段。惟,蔣氏父子竟以「戒嚴體制」,強化自由機制,不避「以手段害目的」的方法錯誤。也難怪「兩蔣」的「反共」威信,在他們的徒子徒孫心目中,早已江河日下,不知還殘餘多少?
「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係美國名歷史學者Henry S. Commager所編選,由美國新聞總署發行。代表美國官方對於「自由」的權威詮釋,因此,尹老師基於「美式自由」合乎王道的認知,採為「教材」。梁所長認定此「教材」,符合「共同防禦」的宗旨,予以認同。
「兩老」默默代替「政府」,忠實履行條約義務,因而,開辦此課程,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的精要,用心良苦!
無論基於任何用心,這課程不是專為我而開辦!應該行之有年,「尹大使」的稱謂,是老學長傳下來,可能,有東吳法研所,就有此課程!
課程還未上到一半,中、美斷交(一九七九、一、一),共同防禦條約將廢止(一九八○、十二、三十一,失效),課程仍繼續!
恩師梁所長在「國際法專題研究」的課堂上,提出解說:
不是「斷交」,而是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斷交」只是外交辭令(Euphemism)。
中華民國政府不被承認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梁師回答:Castles in Spain,海市蜃樓,已不存在。
國家的國號可以變更,英國就變更好幾次國號,誰能說出英國現在的正式國號全稱?
梁師繼續說道:
中國已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無論國號如何變更,國際社會已逐漸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在民主國家中,英國首開其先,聯合國在一九七一年,以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作出同樣決定,日本隨後,美國亦不得不做出同樣決定。但是並無美國背棄盟友之事!
梁師以上述要旨,率領學生赴「中研院」,作專題演講,希望社會能瞭解真相!
回到學校,梁師意猶未盡,要我们研究(東德)蔡司光學控告(西德)蔡司光學的案例。
英國政府不承認東德,然而英國法院判決(西德)蔡司侵害(東德)蔡司的商標權益,判決理由為何?
梁師開門見山問詢,我隨即回答:”Entity”!過了一陣子,恩師叫出:對!對!
”Entity”,恩師就是要我們(包括社會大眾)認知:中華民國政府在普遍不受國際社會承認代表中國,還是一個Entity的政府,一個”Political Entity”的政府,美國稱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然而這個”政府”或這個”當局”,其權力來源,不是中國而是這個”Entity”,無法逃避「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原則。
「兩老」的用心-苦心孤詣,就在此「自覺」與「認知」,尤其,尹老師俱國大代表的身份。
一個國家,一個政府.
中國只有一個政府能代表.
豈容「各表」!檢驗權力來源,不就不辯自明!
「兩老」的用心,應該是以「自覺」為限。
惟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就是不折不扣的「人民自決」大行動!當事人或相關當事人做何解讀?
一、出埃及,尋找「應許之地」(Promised Land)。
二、英格蘭清教徒,於一六二○年耶誕節前後,抵達北美洲,得到「應許之地」。
三、一六四三年,滿洲人征服大明國。
四、一六八三年,滿洲人征服台灣、澎湖。
無論作何解讀,這段「人民自決」的開啟文,值得共賞,附錄於后: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二十四)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尹老師當過大使,我們尊稱他「尹大使」。俱「國大代表」身份。
尹老師提過,帶回一本Max Weber的書,被海關沒收。Max Weber就是Karl Marx,「警總」不理會任何說明。
「大使」「國大代表」,碰上「反共」,照樣沒折!
解說完「杜魯門主義」,已經最後一堂課。尹老師以其親身經歷,回答我的提問:
「戰後,奉命接收南京。
我是從重慶飛抵南京,第一架飛機,第一位步下飛機的接收人員。」
「你們知道嗎?美國飛機,美國人駕駛,機上一袋袋美金,作為接收費用,美國政府提供。」
自助、人助、天助,尹老師平和道出,中國人所稱「抗戰勝利」,是怎麼回事?
美國正式向德、義、日宣戰前,為維護人類自由,羅斯福總統已依「租借法案」(Lend – Lease Act, 1941.3.11),提供英國;蘇聯、法國、中國及其他盟國,大量軍事物資的援助。中國部份就高達十六億美金之譜。美國在一九四四年初,其軍事工業生產量能,已超過德、義、日總和的兩倍,美國國力超強!
戰後,美國立下「不要求戰敗國割地、賠款」的原則。而且,投入三百億美元,作為歐洲復建費用。日本戰後的社會重建,也在美國大力支援下,全面進行。而中國等不及美國的協助復建,竟然在「成王敗寇」的內戰下,一方潰敗,為免於遭受「清算、爭鬥」,才有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
撇開國共的鬥爭史,回到正題: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強大?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饒富人道精神,表現出不折不扣的「王道」精神?
引述林肯總統在「蓋茨堡演說」的一段話,就能得到明確解答。
「Four score and seven years ago Our Fathers brought forth on this Continent a new Nation, conceived in Liberty 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在此大陸建立一新國家,其乃自由所孕育,且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
自由(內涵平等原理)使美國強大,自由的平等落實使美國饒富人道精神。
自由是理性事實,是道德不可欠缺的基理(Postulate),因此,自由是理性說服力(Persuasion)的基礎。
王道就在「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以「德」服人,不就在理性說服力的運用?自由就是說服力和道德的源頭。
湯恩比(Arnold Toynbee)對於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予以高度評價:林肯總統使得美國工業化後,「農奴」不轉為「工奴」。但湯恩比認為林肯之所為,拜「民主制度內涵人道精神」之賜。
林肯一生所受正式教育不及一年,勤於自學,其隨手讀物:
「The Bible , Robinson Crusoe , Aesop’s Fables , The Pilgrim’s Progress , Weem’s Life of Washington and A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自由才是林肯的人道精神來源,其自由源自基督教,尤其是清教徒(Pilgrims)的信仰。
自由、上帝、永恒,就是林肯總統的道德基礎。
湯恩比曾預期俄羅斯(Russia)領導西方文明復甦。然而,冷戰結束(1991年),東歐共產集團及蘇聯相繼解體,自由的曙光才得以重現於此等地域,希望是新文明的帶動!拭目以待。
(以上參考:Arnold Toynbee , A study of History , abridgement of Volumes I-X , by D.C Somervell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p 282~283 , 239~240. (2). Abraham Lincoln and the United states , edited by A.L Rowse , P.6.)
中國自鄧小平領導改革後,迄今三十年,已登上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寶座,可喜可賀!
然而,若中共當局漠視自由,漠視「捨暴力就說服力」的固有王道精神,其未來經濟成長必現侷限性,尤其所謂「和平崛起」,說服力有限!
海峽兩岸,在WTO的架構下,已簽定經貿合作架構協議(ECFA)。沒有自主性(Autonomy)就沒有自由貿易,但願兩岸主政者勿背離自主性原則,背棄人民的自主權。
有鑑於自由就是王道,而美國建國以來最能表現此王道精神,因此,尹老師不計個人的毀譽,承擔此傳「道」重任,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精要,東吳法研所所長呢?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尹老師提過,帶回一本Max Weber的書,被海關沒收。Max Weber就是Karl Marx,「警總」不理會任何說明。
「大使」「國大代表」,碰上「反共」,照樣沒折!
解說完「杜魯門主義」,已經最後一堂課。尹老師以其親身經歷,回答我的提問:
「戰後,奉命接收南京。
我是從重慶飛抵南京,第一架飛機,第一位步下飛機的接收人員。」
「你們知道嗎?美國飛機,美國人駕駛,機上一袋袋美金,作為接收費用,美國政府提供。」
自助、人助、天助,尹老師平和道出,中國人所稱「抗戰勝利」,是怎麼回事?
美國正式向德、義、日宣戰前,為維護人類自由,羅斯福總統已依「租借法案」(Lend – Lease Act, 1941.3.11),提供英國;蘇聯、法國、中國及其他盟國,大量軍事物資的援助。中國部份就高達十六億美金之譜。美國在一九四四年初,其軍事工業生產量能,已超過德、義、日總和的兩倍,美國國力超強!
戰後,美國立下「不要求戰敗國割地、賠款」的原則。而且,投入三百億美元,作為歐洲復建費用。日本戰後的社會重建,也在美國大力支援下,全面進行。而中國等不及美國的協助復建,竟然在「成王敗寇」的內戰下,一方潰敗,為免於遭受「清算、爭鬥」,才有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
撇開國共的鬥爭史,回到正題: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強大?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饒富人道精神,表現出不折不扣的「王道」精神?
引述林肯總統在「蓋茨堡演說」的一段話,就能得到明確解答。
「Four score and seven years ago Our Fathers brought forth on this Continent a new Nation, conceived in Liberty 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在此大陸建立一新國家,其乃自由所孕育,且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
自由(內涵平等原理)使美國強大,自由的平等落實使美國饒富人道精神。
自由是理性事實,是道德不可欠缺的基理(Postulate),因此,自由是理性說服力(Persuasion)的基礎。
王道就在「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以「德」服人,不就在理性說服力的運用?自由就是說服力和道德的源頭。
湯恩比(Arnold Toynbee)對於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予以高度評價:林肯總統使得美國工業化後,「農奴」不轉為「工奴」。但湯恩比認為林肯之所為,拜「民主制度內涵人道精神」之賜。
林肯一生所受正式教育不及一年,勤於自學,其隨手讀物:
「The Bible , Robinson Crusoe , Aesop’s Fables , The Pilgrim’s Progress , Weem’s Life of Washington and A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自由才是林肯的人道精神來源,其自由源自基督教,尤其是清教徒(Pilgrims)的信仰。
自由、上帝、永恒,就是林肯總統的道德基礎。
湯恩比曾預期俄羅斯(Russia)領導西方文明復甦。然而,冷戰結束(1991年),東歐共產集團及蘇聯相繼解體,自由的曙光才得以重現於此等地域,希望是新文明的帶動!拭目以待。
(以上參考:Arnold Toynbee , A study of History , abridgement of Volumes I-X , by D.C Somervell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p 282~283 , 239~240. (2). Abraham Lincoln and the United states , edited by A.L Rowse , P.6.)
中國自鄧小平領導改革後,迄今三十年,已登上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寶座,可喜可賀!
然而,若中共當局漠視自由,漠視「捨暴力就說服力」的固有王道精神,其未來經濟成長必現侷限性,尤其所謂「和平崛起」,說服力有限!
海峽兩岸,在WTO的架構下,已簽定經貿合作架構協議(ECFA)。沒有自主性(Autonomy)就沒有自由貿易,但願兩岸主政者勿背離自主性原則,背棄人民的自主權。
有鑑於自由就是王道,而美國建國以來最能表現此王道精神,因此,尹老師不計個人的毀譽,承擔此傳「道」重任,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精要,東吳法研所所長呢?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4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二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北美洲獨立戰爭的軍事總司令,一七八九年制憲會議主席,美國首任總統,一七九二年連任。一七九六年九月十七日發表「告別演說」(Farewell Address),宣佈退休,恢復平民身份與生活。
假定華盛頓總統意志不堅,繼而接受終身總統,也因此,立下終身職總統慣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憲政體制,必另有一套精闢的詮釋與解說,其或有獨到之處,能不令人「敬謝不敏」!當然,間或有「禪讓政治」的佳聞,能一笑置之?
或許,華盛頓總統只是回應潘恩(Thomas Paine)在「常識」(Common Sense)的主張:「法律才是北美洲的君王。」
華盛頓總統擔任過制憲會議主席,與所有制憲代表,共同接受人民的委任,制定憲法(The Constitution;The Constitutional Law) – 這是洛克的神聖社會契約(The Social Contract)。知道「權力的來源與歸屬」,恪遵憲法「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的精義,確保人民的自然權利,保障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與不可讓渡性。
洛克以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為基理(Postulate),演繹(deduct)政治理論,建構保障自然權利的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
美國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將洛克的政治理論予以實踐,建立美利堅合眾國,開創以自然權利為道德、政治、法律原理的新文明。華盛頓總統一篇「告別演說」,竟然開啟此新文明?!或,至少是作關鍵性的註解!?
「告別演說」揭示尊重憲法、維護憲法是民主的基石,法治(Rule of Law)由此紮根。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擔守護憲法的法定職責,此「告別演說」正是最大的鼓勵。
華盛頓總統在其「演說」中,期勉政治人物對於公共事務,應有高道德與忠誠。而且,更應摒棄「黨與黨、黨內派系」的紛爭與糾葛。
尹老師不禁問起:
誰知道美國民主黨或共和黨主席(黨魁)?
誰曉得哪位美國總統兼過黨主席(或黨魁)?
大家會心一笑!
假定那位美國總統爭取黨主席,可能是冷嘲熱諷的開始!希特勒黑色笑話馬上登場!
民主黨或共和黨的確各有其黨綱(或黨意),誰敢拿黨意比擬民意,進而控制黨和黨意!
這就是美式民主的特色!
日本現在仍有人爭黨魁,而且,競爭者俱首相身份。
日本人是否應該向美國人學習民主?
的確,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當上四任總統,然而,美國憲法因而增修「連選得連任〝一次〞」。蔣介石也修憲,去掉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一次」。
「一次」的增訂與刪除,民主與專制,截然有別!
「獨立宣言」與「告別演說」之後,尹老師另選六篇:門羅總統的「門羅宣言」(Jams Monroe’s 〝The Monroe Doctrine〞)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原則」(Woodrow Wilson’s〝The Fourteen Points〞)及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的「共同宣言 – 大西洋憲章」(Franklin D. Roosevelt and Winston Churchill’s 〝Joint Declaration – The Atlantic Charter〞)延續獨立宣言的殖民地獨立自主與自決原則等論述。而林肯總統的「蓋茨堡演說」(Abraham Lincoln’s 〝The Gettysburg Address〞)與羅斯福總統的「四大自由」(Franklin D. Roosevelt’s 〝The Four Freedoms〞)闡述美國立國精神 – 自由及自由的平等落實。
此五篇幾乎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也是聯合國人權法的主架構。
最後一篇是杜魯門總統的「杜魯門主義」(Harry S. Truman’s 〝The Truman Doctrine〞),揭示美國全力支持「人類的追求自由與抵抗自由的侵犯」的堅定意志。
尹老師授課期間,在一九七八年九月至一九七九年六月,當時,美麗島政團已成形,「疾風」如影隨形作「反正」,國民黨等著「合」 - 捉人。而黨外雜誌如春風中野草,廣大讀者群必須與「警總」爭先恐後搶書籍!
尹老師是何許人?
在戒嚴時期博愛特區,講授「獨立、自由、民主、人權」。
東吳法研所所長梁鋆立博士又是何許人?特別授意開此課程?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假定華盛頓總統意志不堅,繼而接受終身總統,也因此,立下終身職總統慣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憲政體制,必另有一套精闢的詮釋與解說,其或有獨到之處,能不令人「敬謝不敏」!當然,間或有「禪讓政治」的佳聞,能一笑置之?
或許,華盛頓總統只是回應潘恩(Thomas Paine)在「常識」(Common Sense)的主張:「法律才是北美洲的君王。」
華盛頓總統擔任過制憲會議主席,與所有制憲代表,共同接受人民的委任,制定憲法(The Constitution;The Constitutional Law) – 這是洛克的神聖社會契約(The Social Contract)。知道「權力的來源與歸屬」,恪遵憲法「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的精義,確保人民的自然權利,保障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與不可讓渡性。
洛克以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為基理(Postulate),演繹(deduct)政治理論,建構保障自然權利的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
美國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將洛克的政治理論予以實踐,建立美利堅合眾國,開創以自然權利為道德、政治、法律原理的新文明。華盛頓總統一篇「告別演說」,竟然開啟此新文明?!或,至少是作關鍵性的註解!?
「告別演說」揭示尊重憲法、維護憲法是民主的基石,法治(Rule of Law)由此紮根。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擔守護憲法的法定職責,此「告別演說」正是最大的鼓勵。
華盛頓總統在其「演說」中,期勉政治人物對於公共事務,應有高道德與忠誠。而且,更應摒棄「黨與黨、黨內派系」的紛爭與糾葛。
尹老師不禁問起:
誰知道美國民主黨或共和黨主席(黨魁)?
誰曉得哪位美國總統兼過黨主席(或黨魁)?
大家會心一笑!
假定那位美國總統爭取黨主席,可能是冷嘲熱諷的開始!希特勒黑色笑話馬上登場!
民主黨或共和黨的確各有其黨綱(或黨意),誰敢拿黨意比擬民意,進而控制黨和黨意!
這就是美式民主的特色!
日本現在仍有人爭黨魁,而且,競爭者俱首相身份。
日本人是否應該向美國人學習民主?
的確,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當上四任總統,然而,美國憲法因而增修「連選得連任〝一次〞」。蔣介石也修憲,去掉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一次」。
「一次」的增訂與刪除,民主與專制,截然有別!
「獨立宣言」與「告別演說」之後,尹老師另選六篇:門羅總統的「門羅宣言」(Jams Monroe’s 〝The Monroe Doctrine〞)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原則」(Woodrow Wilson’s〝The Fourteen Points〞)及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的「共同宣言 – 大西洋憲章」(Franklin D. Roosevelt and Winston Churchill’s 〝Joint Declaration – The Atlantic Charter〞)延續獨立宣言的殖民地獨立自主與自決原則等論述。而林肯總統的「蓋茨堡演說」(Abraham Lincoln’s 〝The Gettysburg Address〞)與羅斯福總統的「四大自由」(Franklin D. Roosevelt’s 〝The Four Freedoms〞)闡述美國立國精神 – 自由及自由的平等落實。
此五篇幾乎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也是聯合國人權法的主架構。
最後一篇是杜魯門總統的「杜魯門主義」(Harry S. Truman’s 〝The Truman Doctrine〞),揭示美國全力支持「人類的追求自由與抵抗自由的侵犯」的堅定意志。
尹老師授課期間,在一九七八年九月至一九七九年六月,當時,美麗島政團已成形,「疾風」如影隨形作「反正」,國民黨等著「合」 - 捉人。而黨外雜誌如春風中野草,廣大讀者群必須與「警總」爭先恐後搶書籍!
尹老師是何許人?
在戒嚴時期博愛特區,講授「獨立、自由、民主、人權」。
東吳法研所所長梁鋆立博士又是何許人?特別授意開此課程?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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