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波多黎各成立自由協邦 (The Commonwealth)。一九五三年,聯合國大會依據憲章第七十三條戊項 ( Article, 73e),將波多黎各從非自治區名單移除 ( UNGA Resolution 748, 1953. 12. 27)。
波多黎各是否已非美國的殖民地,容或有爭議,但波多黎各尚未達到完全自治的程度 (To have reach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 或尚未”完全自治”( full self-government),乃不爭事實。
因為,波多黎各既未獨立,也未成為美國聯邦的一州,仍是美國國會立法實施的範圍。
聯合國大會一五四一號決議案( UNGA Resolution 1541, 1960.12.15),界定「非自治區」達到「完全自治程度」的三種途徑或選擇(Options),以完成「非殖民化」(decolonization)。
此三種途徑或選擇,即:
一. 呈現出一主權獨立國家(Emergence as a Sovereig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未獨立,未成為或呈現出一主權獨立國家。
二. 與一獨立國家締結自由協合(Free Associ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並未與美國(或其他獨立國家),締結得自由進出的協合組織。
三. 與一獨立國家結合一體(Integr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並未併入美國,成為美國一州、與美國結合成一體。
第二和第三途徑或選項,必須經由公民投票(Plebiscite)、公民複決(Referendum)等民主程序完成。尤其,第三選項,必要情況,聯合國得監督其進行。
【參考: UNGA Resolution 1541, Annex, Principles, VI-IX 。】
波多黎各在一九六七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八年,依其法律,舉行公民投票,決定上述三選項之一,惟,最後結果仍維持其自由協邦現狀(The Commonwealth Status Quo),因此,迄今,波多黎各仍未「達到完全自治程度」,未「完全自治」或未「非殖民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四十九)-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行政部門執行「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1.1),已多年。美國國會的立法效力,及於台灣?台灣和波多黎各一樣,皆是美國未併入領土?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00五年頒布「反分裂國家法」,其效力及於中華民國?亦及於台灣?台灣是中國未併入領土?
美國和中國,同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美國遵照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案與「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的呼籲,尊重波多黎各人民的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儘速完成公民投票、公民複決(Plebiscites, Referenda)等有效自決程序,以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美國欲合併台灣,能捨棄此「必要程序」?中國豈能自外於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說合併就合併,說併入就併入。
波多黎各是現今世界上最古老的殖民地,從一五0八年西班牙人設置總督起算,已有五百年以上歷史。而一六六一年左右,鄭成功驅走荷蘭人,進佔台南,建立東寧王國。爾後,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一再更換,台灣被殖民的歷史未中斷,而且,己逾三百六十年。「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無視台灣仍未脫離殖民化(colonization)的事實,不認為台灣人亦有領土自治權利及不可剝奪的自決權與獨立權?對於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台灣和波多黎各,不能一視同仁,得到同等對待?
美國和波多黎各的關係,不是內政問題,而是如何「去殖民化」的問題。假定台灣和美國、中國有任關係,絶對不涉內政,而是純粹「去殖民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或許存有內政和內戰問題,然而,中國(無論如何稱呼)和台灣,豈有內戰、內政問題!
人類追求「理」世界,從理世界建立「力」的世界。「理」就是所有知識的基礎,故而稱「知識即力量」。自然權利自始就是從「理」世界,紮實建立的「法」知識,產生不可抗拒的力量。成為現代政府和政治權力的唯一依據與來源。
中國,從滿洲人的殖民,從列強的侵凌,其掙脫而出,並立於諸強權之列,是「理而力」!
中國豈能依恃其「力」,強迫台灣人,永遠受制於諸強權的殖民統治!何忍消滅台灣人的自然權利?
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其所彰顯的理──領土自治,豈能用「力」來壓制?中國人能不協助台灣人「去殖民化」?用「同理心」!(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本人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天祐台灣”─http://www.cc/blog/alex08pan09,突然消失,搜尋 yahoo,所有網頁皆不見!
「有人」太抬舉我?
惟造成諸閱讀者不便,請包涵!
Alex Pan TheWalker
2011.4.15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00五年頒布「反分裂國家法」,其效力及於中華民國?亦及於台灣?台灣是中國未併入領土?
美國和中國,同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美國遵照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案與「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的呼籲,尊重波多黎各人民的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儘速完成公民投票、公民複決(Plebiscites, Referenda)等有效自決程序,以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美國欲合併台灣,能捨棄此「必要程序」?中國豈能自外於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說合併就合併,說併入就併入。
波多黎各是現今世界上最古老的殖民地,從一五0八年西班牙人設置總督起算,已有五百年以上歷史。而一六六一年左右,鄭成功驅走荷蘭人,進佔台南,建立東寧王國。爾後,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一再更換,台灣被殖民的歷史未中斷,而且,己逾三百六十年。「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無視台灣仍未脫離殖民化(colonization)的事實,不認為台灣人亦有領土自治權利及不可剝奪的自決權與獨立權?對於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台灣和波多黎各,不能一視同仁,得到同等對待?
美國和波多黎各的關係,不是內政問題,而是如何「去殖民化」的問題。假定台灣和美國、中國有任關係,絶對不涉內政,而是純粹「去殖民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或許存有內政和內戰問題,然而,中國(無論如何稱呼)和台灣,豈有內戰、內政問題!
人類追求「理」世界,從理世界建立「力」的世界。「理」就是所有知識的基礎,故而稱「知識即力量」。自然權利自始就是從「理」世界,紮實建立的「法」知識,產生不可抗拒的力量。成為現代政府和政治權力的唯一依據與來源。
中國,從滿洲人的殖民,從列強的侵凌,其掙脫而出,並立於諸強權之列,是「理而力」!
中國豈能依恃其「力」,強迫台灣人,永遠受制於諸強權的殖民統治!何忍消滅台灣人的自然權利?
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其所彰顯的理──領土自治,豈能用「力」來壓制?中國人能不協助台灣人「去殖民化」?用「同理心」!(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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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Pan TheWalker
2011.4.15
自然權利 (四十九)-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四六年,杜魯門總統任命首位波多黎各出生的波多黎各總督。
一九四七年,美國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民主方式,選出總督。翌年,波多黎各產生其民選總督。
一九五0年,美國國會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公民複決(Referendum),制定其憲法。一九五二年,波多黎各人民召開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1952.2.6),完成制憲。經美國國會批准(1952.7.3),由波多黎各總督公布實施(1952.7.5)。
波多黎各有了民選總督及憲法,完成初步自治,稱波多黎各自由協邦(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 Associated Free State of Puerto Rico)。
聯合國於一九五三年,將波多黎各從「非自治區」(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名單移除(UNGA Resolution 748, 1953.11.27)。
但是,波多黎各仍不是美國的一州,也不是獨立國家,依然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其政治地位,依美國憲法領土條款(Article 4, Section 3, Clause 2, US Constitution)及聯邦最高法院列島判例(Insular Cases)而決定。亦即,波多黎各人民的基本生活,舉凡公民資格、流通貨幣、郵政、外交、軍事防禦、交通、勞動關係、環境、商業、財政、健康、福利及其他政策(citizenship, currency, postal service, foreign affairs, military defense, health, welfare and many others),皆仍在美國國會立法的效力範圍。波多黎各尚未達到完全自治。
故而,「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 1961),依據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及1541號決議案,貫徹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原則,緊盯著美國,務期波多黎各人民,脫離殖民隷屬,完全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以達到完全自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一九四七年,美國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民主方式,選出總督。翌年,波多黎各產生其民選總督。
一九五0年,美國國會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公民複決(Referendum),制定其憲法。一九五二年,波多黎各人民召開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1952.2.6),完成制憲。經美國國會批准(1952.7.3),由波多黎各總督公布實施(1952.7.5)。
波多黎各有了民選總督及憲法,完成初步自治,稱波多黎各自由協邦(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 Associated Free State of Puerto Rico)。
聯合國於一九五三年,將波多黎各從「非自治區」(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名單移除(UNGA Resolution 748, 1953.11.27)。
但是,波多黎各仍不是美國的一州,也不是獨立國家,依然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其政治地位,依美國憲法領土條款(Article 4, Section 3, Clause 2, US Constitution)及聯邦最高法院列島判例(Insular Cases)而決定。亦即,波多黎各人民的基本生活,舉凡公民資格、流通貨幣、郵政、外交、軍事防禦、交通、勞動關係、環境、商業、財政、健康、福利及其他政策(citizenship, currency, postal service, foreign affairs, military defense, health, welfare and many others),皆仍在美國國會立法的效力範圍。波多黎各尚未達到完全自治。
故而,「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 1961),依據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及1541號決議案,貫徹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原則,緊盯著美國,務期波多黎各人民,脫離殖民隷屬,完全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以達到完全自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 (四十八)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五O八年,征服者李昂(Conquistador, Juan Ponce de Le’on)就任波多黎各總督(Governor),波多黎各成為西班牙殖民地(colony)。
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結束後,西班牙依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1898.12.18),將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Puerto Rico, Guam, Philippines),割讓給美國(Ceded to U.S.)。
二十世紀初,美國軍事統治波多黎各,並由總統任命其總督。而一九OO年的Foraker Act, 使得波多黎各人民享有充分自治,引進美國司法體制,並得選出聯邦眾議員(Member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一九一七年,美國政府依據Jones Act (1917年3月2日 生效),將所有波多黎各人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U.S. citizens),享有美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Bill of Rights),並得選出聯邦參議員(Senator)。而杜魯門總統更進一步宣布,凡1941年1月13日以後,出生在波多黎各的人民,皆是美國出生公民(U.S citizens at birth),而1899年4月11日至1941年1月12日間出生者,亦為美國公民。
被視為美國出生公民的波多黎各人,競選美國總統,除需符合年齡條件外,更需俱備美國本土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條件。究竟波多黎各仍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不同於夏威夷、阿拉斯加等已併入領土(Hawaii, Alaska, The Incorporated Territories),不是美國的一州(state),不能完全享有美國本土出生公民的所有特權(Franchises)。即使波多黎各有美國聯邦參、眾議院的席位,由其選出的住民委員(Resident Commissioner)代表出席,四年一任,但没有表決權(non-voting power)。
基於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為了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二項聲明及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七十四條],波多黎各人民勇於表現自決行動,追求完全自治與獨立。(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美國政府依據Jones-Shafroth Act (1917),將波多黎各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而中華民國就無任何「法、律、條例或通則」,將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台灣、澎湖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其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國籍變更不涉人民的權利、義務?一紙行政命令充之,稱依「法」行政?
再加上前文所提:中華民國並未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就僅憑一紙「行政命令」,而依「法」行政,掏空我們這輩「台灣之主」的權利?能剝奪了老天所賜的自然權利?
民進黨走上執政之道,得力於「台灣之主」與諸國際法、憲法及其他法學者的傾全力相助,諸學者知曉中華民國並未依「法」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故而樂見中華民國被終結。但民進黨執政後,不但不思如何回復被掏空的權利,反而趕盡殺絶,竟然分裂「台灣之主」的最後堡壘─「家」。剝奪「家」的「姓氏自主權」。
「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是這樣嗎?竟然讓我和孫子不同姓!
日本婦女最近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廢除「女性冠夫姓」的法律規定,認為該法律「違憲」。
我絶不提「違憲」,因為,我認定中華民國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自始無效。但基於所謂「違憲」的要旨及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原理,姓氏是人的自治範圍,「家」的特權,非任何法律可規範。侵犯人民的姓氏自主,就是侵犯人權─自然權利。
台灣人,無論是老的「台灣之主」或新的「台灣之主」,要走向波多黎各人民的自決之道,仍然漫長,而且,抓不住目標。
國民黨年年祭起「煮父母」節,就是目標流失的標幟!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4.10
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結束後,西班牙依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1898.12.18),將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Puerto Rico, Guam, Philippines),割讓給美國(Ceded to U.S.)。
二十世紀初,美國軍事統治波多黎各,並由總統任命其總督。而一九OO年的Foraker Act, 使得波多黎各人民享有充分自治,引進美國司法體制,並得選出聯邦眾議員(Member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一九一七年,美國政府依據Jones Act (1917年3月2日 生效),將所有波多黎各人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U.S. citizens),享有美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Bill of Rights),並得選出聯邦參議員(Senator)。而杜魯門總統更進一步宣布,凡1941年1月13日以後,出生在波多黎各的人民,皆是美國出生公民(U.S citizens at birth),而1899年4月11日至1941年1月12日間出生者,亦為美國公民。
被視為美國出生公民的波多黎各人,競選美國總統,除需符合年齡條件外,更需俱備美國本土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條件。究竟波多黎各仍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不同於夏威夷、阿拉斯加等已併入領土(Hawaii, Alaska, The Incorporated Territories),不是美國的一州(state),不能完全享有美國本土出生公民的所有特權(Franchises)。即使波多黎各有美國聯邦參、眾議院的席位,由其選出的住民委員(Resident Commissioner)代表出席,四年一任,但没有表決權(non-voting power)。
基於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為了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二項聲明及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七十四條],波多黎各人民勇於表現自決行動,追求完全自治與獨立。(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美國政府依據Jones-Shafroth Act (1917),將波多黎各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而中華民國就無任何「法、律、條例或通則」,將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台灣、澎湖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其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國籍變更不涉人民的權利、義務?一紙行政命令充之,稱依「法」行政?
再加上前文所提:中華民國並未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就僅憑一紙「行政命令」,而依「法」行政,掏空我們這輩「台灣之主」的權利?能剝奪了老天所賜的自然權利?
民進黨走上執政之道,得力於「台灣之主」與諸國際法、憲法及其他法學者的傾全力相助,諸學者知曉中華民國並未依「法」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故而樂見中華民國被終結。但民進黨執政後,不但不思如何回復被掏空的權利,反而趕盡殺絶,竟然分裂「台灣之主」的最後堡壘─「家」。剝奪「家」的「姓氏自主權」。
「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是這樣嗎?竟然讓我和孫子不同姓!
日本婦女最近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廢除「女性冠夫姓」的法律規定,認為該法律「違憲」。
我絶不提「違憲」,因為,我認定中華民國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自始無效。但基於所謂「違憲」的要旨及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原理,姓氏是人的自治範圍,「家」的特權,非任何法律可規範。侵犯人民的姓氏自主,就是侵犯人權─自然權利。
台灣人,無論是老的「台灣之主」或新的「台灣之主」,要走向波多黎各人民的自決之道,仍然漫長,而且,抓不住目標。
國民黨年年祭起「煮父母」節,就是目標流失的標幟!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4.10
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四十七)-5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中國仍認為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中華民國佔領、統治台灣、澎湖。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1952.4.28),仍不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提請其國民大會,決議將台灣、澎湖變更(增)為中華民國領土。左手交給右手,為什麼「不為」?
不能!「道德不能」。
簽了中日和約,就是接受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聯合國憲章乃至大西洋憲章,皆立基於自然權利,此一道德事實(Moral Fact)。
自由,概括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康德(Immanuel Kant)稱之理性事實(Fact of Reason),是普世道德原理的基礎。因此,自然權利是道德事實,也是理性事實,是普世道德與價值原理。
因此,蔣介石服膺普遍理性與道德良知,不獨厚日本。
而且,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事件──台灣人的壯烈自決行動,表達台灣人不屈的意志與理性力量──光榮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否定蔣介石的光復台灣,能不覺醒世人的道德良知與理性!尤其世界強權!
「二二八大屠殺」!不是官逼民反,也不是叛亂或通敵!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美國,能無動於衷?!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疆域」,其「固有」如何界定?基於「事實」?基於「道德」?
满州人在一六四三年,武力征服大明國,建立大清帝國,帝業二百六十八年(1643~1911)。大清帝國在一六八三年武力征服台灣、澎湖的鄭氏王朝。而日清甲午戰爭之後,日本帝國依據馬關條約(1895),受讓台灣、澎湖。
武力征服没有道德正當性,談不上「固有」。因此,孫中山訴求恢復中華,恢復中華固有疆域,有其道德正當性。而同盟國在舊金山和約,要求日本帝國放棄台灣、澎湖等殖民地,有其道德正當性,並且「恢復台、澎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亦有其道德正當性。
而所有道德正當性,就是依據人的自然權利─道德和理性事實。
台灣、澎湖曽是大清帝國、日本帝國乃至鄭成功、荷蘭、西班牙武力征服過土地,所有取得皆無其道德正當性。
武力征服遇到當地人民(主權者)的抵抗,就是侵略戰爭。
「侵略戰爭往昔是浪漫傳奇,現今是不折不扣的犯罪。」紐崙堡大審承審法官畢德勒(Judge Francis Biddle)如是評論。[See,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15, No.6(Nov.24.1946), P.956. A.J.I.L. Vol.40 (1946) P.72轉載。]
故而,固有疆域,除了基於事實,必須基於道德。而人民(主權者)的同意,就是此道德正當性唯一不二的理性基礎。
也因此,大西洋憲章揭示:「渠等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仍認為台灣、澎湖是中國的「固有疆域」,稱之為「神聖」不可分的領土。
唯物論者所稱的神聖,很難理解。若基於人民的同意,人民的自然權利,是上天所賜,的確神聖不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尊重!?
無論稱「固有疆域」或「神聖」不可分的領土,台灣、澎湖就是中國未併入或未合併的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波多黎各(Puerto Rico)是美國未併入的領土,聯合國要求美國政府儘速推動法律程序,以便波多黎各人民充分與完整行使其不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Calling o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allow the Puerto Rican People to exercise fully their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 “Draft Resolution”, June 15, 2009, GA/COL/3193, approved by 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
波多黎各,全稱波多黎各自由協邦( 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Commonwealth 意即 Associated Free State。Associated 對內,不對美國。因此,不可比擬大英國協(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The Commonwealth)。
聯合國認定波多黎各為自治區。( See, UNGA 748 Resolution)
美國認定波多黎各為其未併入領土。( See, US Constitution, Article 4,Section 3,Clause 2.)
美國聯邦眾議院,在2010 4 29,以223票對169票,通過議案,便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自決權。
其步驟:
一 公民複決( Referendum),決定波多黎各是否維持現狀。若否決,則進行:
二 公民自決投票( Plebiscite),決定1.加入美國聯邦,成為美國的一州。或2.獨立,獲得國家資格( Nationhood )。
台灣、澎湖比照波多黎各案例,結束其未定地位?
若主張台灣是美國或日本的未併入領土,其實務同上。
若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未併入領土,與金馬合併。那麼,問題可大:1.搞二中,2.搞分裂,3.搞內戰。因此,不得列入考量。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中華民國佔領、統治台灣、澎湖。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1952.4.28),仍不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提請其國民大會,決議將台灣、澎湖變更(增)為中華民國領土。左手交給右手,為什麼「不為」?
不能!「道德不能」。
簽了中日和約,就是接受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聯合國憲章乃至大西洋憲章,皆立基於自然權利,此一道德事實(Moral Fact)。
自由,概括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康德(Immanuel Kant)稱之理性事實(Fact of Reason),是普世道德原理的基礎。因此,自然權利是道德事實,也是理性事實,是普世道德與價值原理。
因此,蔣介石服膺普遍理性與道德良知,不獨厚日本。
而且,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事件──台灣人的壯烈自決行動,表達台灣人不屈的意志與理性力量──光榮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否定蔣介石的光復台灣,能不覺醒世人的道德良知與理性!尤其世界強權!
「二二八大屠殺」!不是官逼民反,也不是叛亂或通敵!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美國,能無動於衷?!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疆域」,其「固有」如何界定?基於「事實」?基於「道德」?
满州人在一六四三年,武力征服大明國,建立大清帝國,帝業二百六十八年(1643~1911)。大清帝國在一六八三年武力征服台灣、澎湖的鄭氏王朝。而日清甲午戰爭之後,日本帝國依據馬關條約(1895),受讓台灣、澎湖。
武力征服没有道德正當性,談不上「固有」。因此,孫中山訴求恢復中華,恢復中華固有疆域,有其道德正當性。而同盟國在舊金山和約,要求日本帝國放棄台灣、澎湖等殖民地,有其道德正當性,並且「恢復台、澎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亦有其道德正當性。
而所有道德正當性,就是依據人的自然權利─道德和理性事實。
台灣、澎湖曽是大清帝國、日本帝國乃至鄭成功、荷蘭、西班牙武力征服過土地,所有取得皆無其道德正當性。
武力征服遇到當地人民(主權者)的抵抗,就是侵略戰爭。
「侵略戰爭往昔是浪漫傳奇,現今是不折不扣的犯罪。」紐崙堡大審承審法官畢德勒(Judge Francis Biddle)如是評論。[See,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15, No.6(Nov.24.1946), P.956. A.J.I.L. Vol.40 (1946) P.72轉載。]
故而,固有疆域,除了基於事實,必須基於道德。而人民(主權者)的同意,就是此道德正當性唯一不二的理性基礎。
也因此,大西洋憲章揭示:「渠等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仍認為台灣、澎湖是中國的「固有疆域」,稱之為「神聖」不可分的領土。
唯物論者所稱的神聖,很難理解。若基於人民的同意,人民的自然權利,是上天所賜,的確神聖不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尊重!?
無論稱「固有疆域」或「神聖」不可分的領土,台灣、澎湖就是中國未併入或未合併的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波多黎各(Puerto Rico)是美國未併入的領土,聯合國要求美國政府儘速推動法律程序,以便波多黎各人民充分與完整行使其不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Calling o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allow the Puerto Rican People to exercise fully their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 “Draft Resolution”, June 15, 2009, GA/COL/3193, approved by 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
波多黎各,全稱波多黎各自由協邦( 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Commonwealth 意即 Associated Free State。Associated 對內,不對美國。因此,不可比擬大英國協(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The Commonwealth)。
聯合國認定波多黎各為自治區。( See, UNGA 748 Resolution)
美國認定波多黎各為其未併入領土。( See, US Constitution, Article 4,Section 3,Clause 2.)
美國聯邦眾議院,在2010 4 29,以223票對169票,通過議案,便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自決權。
其步驟:
一 公民複決( Referendum),決定波多黎各是否維持現狀。若否決,則進行:
二 公民自決投票( Plebiscite),決定1.加入美國聯邦,成為美國的一州。或2.獨立,獲得國家資格( Nationhood )。
台灣、澎湖比照波多黎各案例,結束其未定地位?
若主張台灣是美國或日本的未併入領土,其實務同上。
若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未併入領土,與金馬合併。那麼,問題可大:1.搞二中,2.搞分裂,3.搞內戰。因此,不得列入考量。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四十七)-4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祭出反分裂法(反分裂國家法;2005.03.14)!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反分裂法第二條)
就此條文和整個反分裂法,無從推斷:
中國是否已依其領土變更(增、減)的憲法程序,提請人代會或其他法定權責機構,決議變更台灣(包括澎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中國)的領土。
因此,不作任何臆斷!
但是「光復台灣、光復大陸」,換個台詞,又重新登場!
「光復大陸」或「光復歐亞大陸」,神聖使命,任重道遠。惟純屬中國人的事,予以祝福及尊重。
「光復台灣」,事涉台灣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不得不作嚴正聲明: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光復台灣」,蔣介石没「唬」過去!中國能「唬」過來?!
蔣介石持有「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就是不提請其國民大會,議決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領土。為什麼?靜待同盟國對日和約的最終裁決,亦即,兩「宣言」所表達的任何意願,必須經由交戰雙方所締約的終止戰爭和約──舊金山(對日)和約,才有約束力與執行力。舊金山和約已明確表示:日本放棄其台灣、澎湖主權,且台、澎不歸屬和讓與任何國家、任何人(anyone),
因此,蔣介石不向其國民大會,提出台、澎領土變更案。惟仍繼續佔領統治台、澎。也無任何意願,與台、澎所有住居民,共同建立新國家。至於其行政部門變更台、澎人民土地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會自動失效?撤銷?撤銷後,申請國賠!台灣人賠!
大西洋憲章,其「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第二項聲明)與「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第三項聲明),為何落實在舊金山和約?大西洋憲章最初僅是公報(communiqué),充其量只是「宣言」,等同上述兩「宣言」!
大西洋憲章經二十六同盟國以「聯合國宣言」,共同簽署後,成為聯合國、聯合國憲章的基礎,而聯合國是多邊國際條約(Multi-International Treaty)所成立的國際組織,其憲章就是體制性的(constitutional)國際條約,約束所有會員國,而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雖僅俱宣示性的道德勸說,但其約束力不亞於任何國際條約或公約。
無論如何,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每提起「大西洋憲章」,就特別感念 恩師梁鋆立博士和尹老師。
尹老師講解大西洋憲章時,仍俱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身份,是老「哲」,永遠啠人!
恩師曾參與「敦巴頓橡園會議」(Dumbarton Oaks Conference, 1944.8.21─10.7),與杜勒斯等共同研擬聯合國憲章。並出席舊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UN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45.4.25),該會議通過「憲章」,聯合國正式誕生。尤其,「大西洋憲章」公諸於世時,恩師是駐英大使顧維鈞博士(Dr. Wellington Koo)的參事。中國與蘇聯同步簽署大西洋憲章,恩師能不與有榮焉?大西洋憲章是聯合國、聯合國憲章的基礎,恩師不是其建構者?至少,見證其建構!
傾聽一堂大西洋憲章的講解,如享受一席豐盛「饗宴」(Symposium)!
想起一九七九年的一次饗宴,我宴請恩師、端木校長、王德溥老先生(天德教負責人)及沈伯伯(天德敎道長),皆是尊長、哲人。老端木校長指定的「信陵餐廳」應還在?諸哲人豈遠離?
老先生,旗人,早年幹過江、浙行政長官。孩童哭鬧,父母細聲:「王德溥來了!」馬上肅靜!「台灣」行政長官陳儀,算小咖!老先生不犯戰爭、人道罪行,長命百歲,福蔭子子孫孫!
翻閱恩師持贈的一本書,恩師的毛筆字跡、遺照,無限懷思……没有「過去」,不覺「未來」,哲人「現在」………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3.28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反分裂法第二條)
就此條文和整個反分裂法,無從推斷:
中國是否已依其領土變更(增、減)的憲法程序,提請人代會或其他法定權責機構,決議變更台灣(包括澎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中國)的領土。
因此,不作任何臆斷!
但是「光復台灣、光復大陸」,換個台詞,又重新登場!
「光復大陸」或「光復歐亞大陸」,神聖使命,任重道遠。惟純屬中國人的事,予以祝福及尊重。
「光復台灣」,事涉台灣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不得不作嚴正聲明: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光復台灣」,蔣介石没「唬」過去!中國能「唬」過來?!
蔣介石持有「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就是不提請其國民大會,議決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領土。為什麼?靜待同盟國對日和約的最終裁決,亦即,兩「宣言」所表達的任何意願,必須經由交戰雙方所締約的終止戰爭和約──舊金山(對日)和約,才有約束力與執行力。舊金山和約已明確表示:日本放棄其台灣、澎湖主權,且台、澎不歸屬和讓與任何國家、任何人(anyone),
因此,蔣介石不向其國民大會,提出台、澎領土變更案。惟仍繼續佔領統治台、澎。也無任何意願,與台、澎所有住居民,共同建立新國家。至於其行政部門變更台、澎人民土地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會自動失效?撤銷?撤銷後,申請國賠!台灣人賠!
大西洋憲章,其「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第二項聲明)與「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第三項聲明),為何落實在舊金山和約?大西洋憲章最初僅是公報(communiqué),充其量只是「宣言」,等同上述兩「宣言」!
大西洋憲章經二十六同盟國以「聯合國宣言」,共同簽署後,成為聯合國、聯合國憲章的基礎,而聯合國是多邊國際條約(Multi-International Treaty)所成立的國際組織,其憲章就是體制性的(constitutional)國際條約,約束所有會員國,而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雖僅俱宣示性的道德勸說,但其約束力不亞於任何國際條約或公約。
無論如何,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每提起「大西洋憲章」,就特別感念 恩師梁鋆立博士和尹老師。
尹老師講解大西洋憲章時,仍俱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身份,是老「哲」,永遠啠人!
恩師曾參與「敦巴頓橡園會議」(Dumbarton Oaks Conference, 1944.8.21─10.7),與杜勒斯等共同研擬聯合國憲章。並出席舊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UN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45.4.25),該會議通過「憲章」,聯合國正式誕生。尤其,「大西洋憲章」公諸於世時,恩師是駐英大使顧維鈞博士(Dr. Wellington Koo)的參事。中國與蘇聯同步簽署大西洋憲章,恩師能不與有榮焉?大西洋憲章是聯合國、聯合國憲章的基礎,恩師不是其建構者?至少,見證其建構!
傾聽一堂大西洋憲章的講解,如享受一席豐盛「饗宴」(Symposium)!
想起一九七九年的一次饗宴,我宴請恩師、端木校長、王德溥老先生(天德教負責人)及沈伯伯(天德敎道長),皆是尊長、哲人。老端木校長指定的「信陵餐廳」應還在?諸哲人豈遠離?
老先生,旗人,早年幹過江、浙行政長官。孩童哭鬧,父母細聲:「王德溥來了!」馬上肅靜!「台灣」行政長官陳儀,算小咖!老先生不犯戰爭、人道罪行,長命百歲,福蔭子子孫孫!
翻閱恩師持贈的一本書,恩師的毛筆字跡、遺照,無限懷思……没有「過去」,不覺「未來」,哲人「現在」………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3.28
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四十七)-3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假定不爆發韓戰!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1979.1.1)提早登場。或台灣、澎湖的託管,聯合國早已處理。不會有中(國人)、美(國人)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1954.12.2)。中美(斷交)的外交辭令(Euphemism)早己派上用場!
但是,韓戰爆發(1950.6.25)!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軍事介入,麥帥出任聯軍統帥,以維護南韓的獨立和自由。
杜魯門主義延伸到遠東。
美國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保護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及台灣、澎湖所有住居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美國、日本、南韓、台灣、菲律賓,築構共同防禦體系,成為美國全球性圍堵政策的不可突破防線。由此防線建立鞏固的自由守護機制。
在守護自由旗幟的庇蔭下,蔣介石的光復台灣、光復大陸,如假似真,與台灣人常相左右!而台灣、澎湖,由日本帝國的殖民統治,轉型為蔣介石集團的專制獨裁統治。台灣人、在台灣的中國人,皆無從「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朕即國家、朕即法律」,大清皇室復辟,宗人府復建。戒嚴加戡亂,「錦衣衞」亦重獲新生命,且更壯大,簡直生龍活現,無處不在。這是光復台灣、光復大陸,帶給台灣人的實質感受。而台灣的漢裔遺民,又得重新回味「故國」。的確,「自然權利」不見於中國人所標榜的五千年文化!何況「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為「德政」完全取代,只見人民的「自然義務」!
基於「反共抗俄」的共識,杜魯門總統對於蔣介石「光復大陸」的神聖旗幟,的確不置可否。但,召回麥帥(1951.4.11),另任命李奇威將軍(Gen Matthew B. Ridgway)接替統帥職務。杜魯門以實際行動,揭示圍堵政策的基本概念──意識型態的衝突,而非善惡的不相容。
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己建立(1949.10.1)。解放戰爭業已結束(1950.6)。美國無意介入中國內戰。因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進一步限定共同防禦區域為台灣、澎湖,並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與台灣、澎湖,作出明確區隔,以維持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對於台、澎的定位,如上述。實質否定蔣介石的「光復大陸」。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國以「台灣關係法」取代「共同防禦條約」。並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從此,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或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代表中國(1949.10.1 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是獨立政治實體(An Independent Political Entity),不俱任何流亡性質。台灣當局的權力,不來自美國或中國或聯合國,也不來自上天或中國的法統、道統,而是來自台灣人民,來自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
台灣人民就是台灣的主權者(Sovereign),台灣當局所有政治權力,皆源自台灣人民的付託與授權。台灣當局能不服從台灣人民──台灣的主權者?
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無領土變更的國民大會決議案),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憲法乃至「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皆表現「流亡政府」「光復(中國)大陸」的意識型態,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性與合法性。
如何挑戰?用選票,訴諸十四億中國人,但得先終結一黨專政!用武力,重啟一場已結束的內戰?或取得中國當局的默契,一國兩地區,大陸與台灣分治,也就是「一中各表」,一個中國,由國、共兩黨各自表現中國的統治權?以「挑戰」之名,行「統一」之實!One China-Chinese Peking, Chinese Taipei!
以上任何形式的挑戰,皆渉及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其流失與喪失,乃至引起戰爭。任何形式的挑戰,皆違反主權者的權力付託與授權原理與宗旨。皆背叛台灣人民。
值得再提,中華民國未依其領土變更法定程序,提請其國民大會決議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領土。但,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其領土變更法定程序,提請其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變更台、澎為中國領土,並附帶決議,凡俱中華民國國籍者,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若然,國、民兩黨,能不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能不抗議中國侵略台灣?!(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1979.1.1)提早登場。或台灣、澎湖的託管,聯合國早已處理。不會有中(國人)、美(國人)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1954.12.2)。中美(斷交)的外交辭令(Euphemism)早己派上用場!
但是,韓戰爆發(1950.6.25)!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軍事介入,麥帥出任聯軍統帥,以維護南韓的獨立和自由。
杜魯門主義延伸到遠東。
美國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保護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及台灣、澎湖所有住居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美國、日本、南韓、台灣、菲律賓,築構共同防禦體系,成為美國全球性圍堵政策的不可突破防線。由此防線建立鞏固的自由守護機制。
在守護自由旗幟的庇蔭下,蔣介石的光復台灣、光復大陸,如假似真,與台灣人常相左右!而台灣、澎湖,由日本帝國的殖民統治,轉型為蔣介石集團的專制獨裁統治。台灣人、在台灣的中國人,皆無從「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朕即國家、朕即法律」,大清皇室復辟,宗人府復建。戒嚴加戡亂,「錦衣衞」亦重獲新生命,且更壯大,簡直生龍活現,無處不在。這是光復台灣、光復大陸,帶給台灣人的實質感受。而台灣的漢裔遺民,又得重新回味「故國」。的確,「自然權利」不見於中國人所標榜的五千年文化!何況「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為「德政」完全取代,只見人民的「自然義務」!
基於「反共抗俄」的共識,杜魯門總統對於蔣介石「光復大陸」的神聖旗幟,的確不置可否。但,召回麥帥(1951.4.11),另任命李奇威將軍(Gen Matthew B. Ridgway)接替統帥職務。杜魯門以實際行動,揭示圍堵政策的基本概念──意識型態的衝突,而非善惡的不相容。
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己建立(1949.10.1)。解放戰爭業已結束(1950.6)。美國無意介入中國內戰。因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進一步限定共同防禦區域為台灣、澎湖,並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與台灣、澎湖,作出明確區隔,以維持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對於台、澎的定位,如上述。實質否定蔣介石的「光復大陸」。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國以「台灣關係法」取代「共同防禦條約」。並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從此,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或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代表中國(1949.10.1 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是獨立政治實體(An Independent Political Entity),不俱任何流亡性質。台灣當局的權力,不來自美國或中國或聯合國,也不來自上天或中國的法統、道統,而是來自台灣人民,來自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
台灣人民就是台灣的主權者(Sovereign),台灣當局所有政治權力,皆源自台灣人民的付託與授權。台灣當局能不服從台灣人民──台灣的主權者?
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無領土變更的國民大會決議案),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憲法乃至「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皆表現「流亡政府」「光復(中國)大陸」的意識型態,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性與合法性。
如何挑戰?用選票,訴諸十四億中國人,但得先終結一黨專政!用武力,重啟一場已結束的內戰?或取得中國當局的默契,一國兩地區,大陸與台灣分治,也就是「一中各表」,一個中國,由國、共兩黨各自表現中國的統治權?以「挑戰」之名,行「統一」之實!One China-Chinese Peking, Chinese Taipei!
以上任何形式的挑戰,皆渉及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其流失與喪失,乃至引起戰爭。任何形式的挑戰,皆違反主權者的權力付託與授權原理與宗旨。皆背叛台灣人民。
值得再提,中華民國未依其領土變更法定程序,提請其國民大會決議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領土。但,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其領土變更法定程序,提請其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變更台、澎為中國領土,並附帶決議,凡俱中華民國國籍者,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若然,國、民兩黨,能不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能不抗議中國侵略台灣?!(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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