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
「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ticle 2, (b).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September 8, 1951﹞
「和約」同條(a)項:
「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其對於朝鮮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of Hamilton and Dagelet. Article 2, (a)﹞
朝鮮和台灣、澎湖同屬日本帝國的殖民地,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a)、(b)項,宣布放棄對於上述殖民地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但是,日本宣布承認「朝鮮的獨立」,不宣布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
殖民地的獨立,需要其宗主國的承認嗎?
人民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仍需要其「剝奪者」的承認?
一個村莊的村民,被刼走財物並限制自由。一旦「掠奪者」被制服,失去控制村民行動的能力,村民恢復其原有的自由。是否,仍需向俱有公信力的權威人士,聲請「釋放令」?或向「掠奪者」請示:「我們可以恢復自由嗎?」然後,村民始得以享有「合法的自由」或「合法的獨立自主」?!
朝鮮半島以北緯38度為界線。以南,在1948年8月15日,成立”The Republic of Korea”,稱南韓。聯合國在當年12月12日宣布其政府為唯一代表朝鮮的合法政府。以北,在1948年9月9日,成立”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1948年10月12日,前蘇聯(USSR)承認其政府為朝鮮唯一合法政府。
朝鮮的獨立,無論南韓或北韓,皆不需要其宗主國日本帝國的承認。
因此,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錦上添花?或「二次傷害」?就要問問朝鮮人民。但是,日本未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致使台灣人陷入「地位未定」的迷思,這才是真正與永久的傷害!
日本人並未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主權」(Sovereignty),所以,不宣布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主權在民」如何解說?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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