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日 星期二

火車勾甘蔗(結論‧Ⅸ)台灣人擁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四)

「馬關條約」足以證明,台灣人擁有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然而,長期遭受滿洲人、日本人諸外來武力,剝奪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長期受制於「強權即公理」的自然律,而無以啟發其自然法觀念,不知自然權利為何物?更難以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羅斯福、丘吉爾、史大林、蔣介石等二十六同盟國領袖,基於人類共同理性,齊發「師子吼」,宣揚自然法和自然權利,揭示渠等對於「德、義、日三軸心國」的宣戰宗旨:

「他們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見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

「台灣、澎湖人民」包涵於「所有人民」之中,絶對不能例外。

「正義」在勝利的一方?

Yes? 那麼,強權即是公理。

No? 勝利的意義有限。又,何謂「為正義而戰」?

正義在人類的共同理性!

堅持正義,才是最終的勝利者。服膺人類共同理性,始有真正的勝利─理性說服力。

基於人類共同理性: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不可讓渡。同於洛克所稱的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財產等權利)與美國「獨立宣言」所稱的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其剝奪、讓渡,皆屬道德不能,皆不俱正當性與合法性。不應受到「承認」。

故而,舊金山和約第二條(a)、(b)兩項,日本放棄對於朝鮮、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不包涵朝鮮、台灣和澎湖的「主權」。也不得暗示「主權」的「擱置」(suspended)。

日本保留「台灣、澎湖」的主權?因此,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未承認「台灣和澎湖的獨立」?

不,日本「從未」取得「朝鮮、台灣和澎湖」等殖民地的「主權」!

主權者權利(Sovereign Rights),即主權(Sovereignty)之謂。「主權」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戰敗國服從戰勝國,戰勝國服膺人類共同理性,實現正義與公理,使得戰敗國、戰勝國成為真正的勝利者,聯合國因而成立。

尊重「人民自決」原則(見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乃聯合國的宗旨。

「人民自決」的前提,乃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舊金山和約豈能違背聯合國宗旨。

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不明白表示,此等「權利」由誰接收?不知其歸屬?又,日本未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台灣「地位未定」如是衍生?無異畫蛇添足!

台灣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豈容剝奪或讓渡。故而,台灣人擁有台灣主權,不容置疑!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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