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隸屬人民於外國或外來勢力的征服、統治與壓榨,構成基本人權的剝奪,違背聯合國憲章,有礙世界和平、合作的增進。
2.所有人民皆擁有自決權。基此權利,人民得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其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
3.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諸條件俱備的不足,不得作為延遲其獨立的託辭。
4.停止針對未獨立屬地人民的軍事行動或各種鎮壓手段,俾使諸人民得平和、自由行使其權利,以達到完全獨立。而且 ,人民對於天然或國家的領土完整主權,必須受到尊重。
5.在託管和非自治領土或其他尚未獲得獨立的地區,進行立即步驟,無條件、毫不保留,移轉所有權力,交給此等地區人民,以符合其自由表達的意願或期望,而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俾使渠等得以享有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6.任何企圖用於部分或全部,破壞一國家或天然領域,其自然或民族團結或領土完整,皆不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原則。
7.所有國家應在平等,不干涉任何國家內政,與尊重所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領土完整等基礎 ,忠實、嚴格遵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本宣言的規定。
第947次全體會員大會
1960年12月14日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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