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依循大西洋憲章第二項、
第三項聲明,
脫離戰敗國和戰勝國的殖民隸屬,
恢復主權與自治,從而獨立建國的國家,
截至一九九五年,已超過一百二十國,
皆已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
(參考楊新一著,"台灣的主權,過去、
現在、未來",胡氏圖書出版社,2002 ,
2 , 頁三三八以下)。
大西洋憲章第二項、第三項聲明,
旨在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嗣後,
聯合國遵循
此解放宗旨,在其憲章(第一條第二款、
第五十五條、
第七十三條(a)(b)項及第七十六條(b)項)
規範「人民自決原則」,
貫徹殖民地的解放。
而聯合國大會更進一步,以「世界人權宣言」
(The UN Declaration of Universal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
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76)與
「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1976),
保障基本人權與人民自決原則。
「宣言」及兩國際條約性質的「公約」
,是聯合國人權法,
而「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即自然權利或稱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
就是國際人權法的核心價值與主體結構。
這是普世理性!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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