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iss vs Zeiss”,交待「Entity」(實體)和「中華民國是Castle in Spain,不存在。」等概念後,接下來,”Recognition”(承認)的專題研究。
梁師在課堂上特別強調:不是「中美斷交」,而是美國撤銷其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斷交」是外交辭令(Euphemism)。而且,只要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有撤銷「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效力,不用另作「撤銷承認」的意思表示。
1978年12月16日,華府發出「中美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訊息。梁師不是未卜先知,指定”Recognition”作研究的專題,純屬巧合。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01.01)才出爐,梁師即發給每位同學一份拷貝,要我們好好研究。時已近「研二」的學期末。
台灣關係法掀開了,遮蓋「台灣是實體,中華民國不存在」的帷幕。
美國就是以「台灣是實體」,作為「台灣關係法」的基礎。台灣人民就是這實體的主權者。換言之,台灣人民就是台灣的唯一主人。
台灣關係法所稱的「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其權力來源,不來自美國或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直接來自台灣人民──台灣的主權者。
「台灣關係法」的宗旨,即在保障此「權力架構」,維護其「正常運作」。任何違反「同意原理」、「主權在民」的政治權力,就不是正當、合法的權力。無論「此等權力」來自何處
當然「台灣關係法」亦有替代「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1954)的功能。
美國干涉台灣內政?
不,蔣介石「接管」台灣,其權力係源自「同盟國」(美國為主)的授權。美國有其不可推卸的道德義務,維護「台灣是實體」的真實存在。
「台灣關係法」揭開「中華民國不存在」的事實。「國王的新衣」已真相大白,國王穿起舊王袍,不就恢復常態?
事實上,没有「國王」,也没有「新衣」。
但就此恢復常態?不能這麼樂觀!
梁師指定”Zeiss vs Zeiss”作為研究專題,不是為了揭穿蔣介石那件「國王的新衣」,等著「台灣關係法」予以確認。其實有件更耀眼的「國王新衣」正等著我們揭穿!
又有什麼「國王的新衣」?裁縫師又是誰?
哦!頂頂大名,美國總統尼克森(Richard M. Nixon)和中國總理周恩來。他們精心合作裁製一件中華帝國大漢皇帝的龍袍!
龍袍不都收藏在「故宮」?誰穿它?
那件龍袍就是「上海公報」(Shanghai Communique, 1972.02.28):
「台灣海峽兩邊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是實體,獨立,有別於中國」。
梁師期待我們能舉一反三,揭穿「上海公報」的虛假!這是恩師的「不言之教」!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7
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火車勾甘蔗(結論‧Ⅹ)中華民國不存在!中華民國國籍呢?(二)
人的擁有自然權利、不可剝奪權利等基本人權、基本自由,不需依據任何證照。
人的擁有基本人權、基本自由,乃基於一明確事實(a definite fact)─「生而為人」、「以其為人」、「人之為人」。[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1983),頁一四六]
人是天生的「主權者」(Sovereign)。没有國籍,不喪失其「主權者」的永久地位。
有國家、憲法、國籍,主權在民。没有國家、憲法、國籍,主權在民。
國家、憲法、國籍,因為主權者的權利而產生。
台灣人是主權者,所以,台灣是實體。基於台灣是實體,故而,台灣是「獨立」,並有別於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他國家。
梁師(梁鋆立博士)要我們認清「台灣是實體」,破除「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迷思,乃在其次。而最主要,乃面對「中華民國不存在的事實」。
中華民國不存在,不就已成「故國」,用以憑弔,斯可矣!?但遺跡不在台灣!
不,中華民國有其「繼承人」。「凡中華民國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因為,中華民國不存在,中華民人民共和國「開始」繼承中華民國。
光說台灣是獨立,不區別台灣和中國,念著:
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
消費中華民國?
消費中華民國要付出代價!
付出台灣,作為代價?當「呆胞」還不夠?!
反制者,念念有詞:
台灣是中華民國(的?)!
送肉餵虎!很不道德!
台灣是實體。獨立,並有別於中國─無論稱「中國」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7
人的擁有基本人權、基本自由,乃基於一明確事實(a definite fact)─「生而為人」、「以其為人」、「人之為人」。[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1983),頁一四六]
人是天生的「主權者」(Sovereign)。没有國籍,不喪失其「主權者」的永久地位。
有國家、憲法、國籍,主權在民。没有國家、憲法、國籍,主權在民。
國家、憲法、國籍,因為主權者的權利而產生。
台灣人是主權者,所以,台灣是實體。基於台灣是實體,故而,台灣是「獨立」,並有別於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他國家。
梁師(梁鋆立博士)要我們認清「台灣是實體」,破除「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迷思,乃在其次。而最主要,乃面對「中華民國不存在的事實」。
中華民國不存在,不就已成「故國」,用以憑弔,斯可矣!?但遺跡不在台灣!
不,中華民國有其「繼承人」。「凡中華民國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因為,中華民國不存在,中華民人民共和國「開始」繼承中華民國。
光說台灣是獨立,不區別台灣和中國,念著:
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
消費中華民國?
消費中華民國要付出代價!
付出台灣,作為代價?當「呆胞」還不夠?!
反制者,念念有詞:
台灣是中華民國(的?)!
送肉餵虎!很不道德!
台灣是實體。獨立,並有別於中國─無論稱「中國」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7
火車勾甘蔗(結論‧Ⅹ)中華民國不存在!中華民國國籍呢?(一)
中華民國不存在。
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中華民國「國籍」,失去其依附的主體(Reality),也不存在。
那麼,俱有中華民國「國籍」,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乃至「護照」,不就是「攏是假」(Non-stay)。有任何意義?
俱有中華民國「國籍」,不代表擁有任何「國籍」。但是,對某些人而言,它代表,是或曾是中華民國的「遺民」。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就是「遺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理中華民國「護照」。但根據此「遺民證」,核發「台胞證」,准許入境「中國」。
「台胞證」代表特殊的「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分證?用意何在?
建立特殊「國」與「國」關係?
不!
中國共產黨用以建立「一國兩制」。
中國國民黨用以建立「一國兩區」。
台灣人,會認為自己是或曾是中華民國的「遺民」?並且,樂於當「呆胞」?
台灣人拿著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其他國家,通關時,經常要表明: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必要時,還得說清楚講明白:ROC不是PRC。
ROC和PRC不都是China,One China?!
外國人聽得「霧煞煞」!
台灣人或任何人,真能說清楚講明白?
其實,說清楚講明白,拿著中華民國「護照」,得以入出境其他國家,就是因為:「台灣是實體,你是台灣人。」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7
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中華民國「國籍」,失去其依附的主體(Reality),也不存在。
那麼,俱有中華民國「國籍」,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乃至「護照」,不就是「攏是假」(Non-stay)。有任何意義?
俱有中華民國「國籍」,不代表擁有任何「國籍」。但是,對某些人而言,它代表,是或曾是中華民國的「遺民」。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就是「遺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理中華民國「護照」。但根據此「遺民證」,核發「台胞證」,准許入境「中國」。
「台胞證」代表特殊的「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分證?用意何在?
建立特殊「國」與「國」關係?
不!
中國共產黨用以建立「一國兩制」。
中國國民黨用以建立「一國兩區」。
台灣人,會認為自己是或曾是中華民國的「遺民」?並且,樂於當「呆胞」?
台灣人拿著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其他國家,通關時,經常要表明: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必要時,還得說清楚講明白:ROC不是PRC。
ROC和PRC不都是China,One China?!
外國人聽得「霧煞煞」!
台灣人或任何人,真能說清楚講明白?
其實,說清楚講明白,拿著中華民國「護照」,得以入出境其他國家,就是因為:「台灣是實體,你是台灣人。」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7
2012年5月1日 星期二
火車勾甘蔗(結論‧Ⅸ)台灣人擁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四)
「馬關條約」足以證明,台灣人擁有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然而,長期遭受滿洲人、日本人諸外來武力,剝奪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長期受制於「強權即公理」的自然律,而無以啟發其自然法觀念,不知自然權利為何物?更難以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羅斯福、丘吉爾、史大林、蔣介石等二十六同盟國領袖,基於人類共同理性,齊發「師子吼」,宣揚自然法和自然權利,揭示渠等對於「德、義、日三軸心國」的宣戰宗旨:
「他們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見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
「台灣、澎湖人民」包涵於「所有人民」之中,絶對不能例外。
「正義」在勝利的一方?
Yes? 那麼,強權即是公理。
No? 勝利的意義有限。又,何謂「為正義而戰」?
正義在人類的共同理性!
堅持正義,才是最終的勝利者。服膺人類共同理性,始有真正的勝利─理性說服力。
基於人類共同理性: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不可讓渡。同於洛克所稱的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財產等權利)與美國「獨立宣言」所稱的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其剝奪、讓渡,皆屬道德不能,皆不俱正當性與合法性。不應受到「承認」。
故而,舊金山和約第二條(a)、(b)兩項,日本放棄對於朝鮮、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不包涵朝鮮、台灣和澎湖的「主權」。也不得暗示「主權」的「擱置」(suspended)。
日本保留「台灣、澎湖」的主權?因此,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未承認「台灣和澎湖的獨立」?
不,日本「從未」取得「朝鮮、台灣和澎湖」等殖民地的「主權」!
主權者權利(Sovereign Rights),即主權(Sovereignty)之謂。「主權」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戰敗國服從戰勝國,戰勝國服膺人類共同理性,實現正義與公理,使得戰敗國、戰勝國成為真正的勝利者,聯合國因而成立。
尊重「人民自決」原則(見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乃聯合國的宗旨。
「人民自決」的前提,乃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舊金山和約豈能違背聯合國宗旨。
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不明白表示,此等「權利」由誰接收?不知其歸屬?又,日本未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台灣「地位未定」如是衍生?無異畫蛇添足!
台灣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豈容剝奪或讓渡。故而,台灣人擁有台灣主權,不容置疑!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台灣人長期受制於「強權即公理」的自然律,而無以啟發其自然法觀念,不知自然權利為何物?更難以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羅斯福、丘吉爾、史大林、蔣介石等二十六同盟國領袖,基於人類共同理性,齊發「師子吼」,宣揚自然法和自然權利,揭示渠等對於「德、義、日三軸心國」的宣戰宗旨:
「他們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見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
「台灣、澎湖人民」包涵於「所有人民」之中,絶對不能例外。
「正義」在勝利的一方?
Yes? 那麼,強權即是公理。
No? 勝利的意義有限。又,何謂「為正義而戰」?
正義在人類的共同理性!
堅持正義,才是最終的勝利者。服膺人類共同理性,始有真正的勝利─理性說服力。
基於人類共同理性: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不可讓渡。同於洛克所稱的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財產等權利)與美國「獨立宣言」所稱的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其剝奪、讓渡,皆屬道德不能,皆不俱正當性與合法性。不應受到「承認」。
故而,舊金山和約第二條(a)、(b)兩項,日本放棄對於朝鮮、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不包涵朝鮮、台灣和澎湖的「主權」。也不得暗示「主權」的「擱置」(suspended)。
日本保留「台灣、澎湖」的主權?因此,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未承認「台灣和澎湖的獨立」?
不,日本「從未」取得「朝鮮、台灣和澎湖」等殖民地的「主權」!
主權者權利(Sovereign Rights),即主權(Sovereignty)之謂。「主權」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戰敗國服從戰勝國,戰勝國服膺人類共同理性,實現正義與公理,使得戰敗國、戰勝國成為真正的勝利者,聯合國因而成立。
尊重「人民自決」原則(見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乃聯合國的宗旨。
「人民自決」的前提,乃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舊金山和約豈能違背聯合國宗旨。
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不明白表示,此等「權利」由誰接收?不知其歸屬?又,日本未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台灣「地位未定」如是衍生?無異畫蛇添足!
台灣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豈容剝奪或讓渡。故而,台灣人擁有台灣主權,不容置疑!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火車勾甘蔗(結論‧Ⅸ)台灣人擁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三)
「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
「廢除馬關條約」!「對日宣戰」!
蔣介石簽署「大西洋憲章」(1941.9),並在「美國對日宣戰」(1941.12.8)隔天,正式對日宣戰!
蔣介石終於發出「正義的怒吼」!?
廢除「馬關條約」!
恢復「馬關條約」前的台灣狀況!?
男性薙髮結辮,女性纒足使奴喚婢,優選男性去勢進宮?
不,中華民國,勇於為他們大清祖國(基於繼承關係),公開向日本討回公道,要求日本歸還台灣、澎湖。
那麼,台灣、澎湖又要恢復大清帝國的殖民地狀況──被剝奪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永遠處在「不平等」狀況!
「滿洲人和日本人打仗」、「日本人和中國人打仗」,贏了,得到「台灣、澎湖」。
願賭服輸?
台灣人何曾下「賭注」?
滿洲人、日本人、中國人,竟然拿台灣、台灣人的身家性命當「賭注」── 由台灣人付出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這是什麼「叢林法則」(Laws of Jungle)?
野狼追逐一羣野鹿,老虎冒出,野狼落荒而逃,獅子發怒吼,嚇走老虎。
驚魂未定的野鹿…………
獅子開口:鹿弟,別怕,你們屬於我的!
獅子說出「自古以來」的「叢林法則」── 弱肉強食。此法則演變成人類的自然律(Laws of Nature),稱「強權即公理」。
這是什麼公理?「上如漂枝,民如野鹿」?
蔣介石發出「正義的怒吼」!
以「獅子」為師?發出「獅子吼」!宣示「叢林法則」?
見賢思齊?與羅斯福、丘吉爾共同發出「師子吼」(參考前文,自由與擔當,Part Three, Ⅲ,Ⅵ),自由促使美國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及接上一)!
宣示「自古以來」的人類共同理性── 自然法和自然權利(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恢復所有人民,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見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
廢除「馬關條約」,恢復台灣澎湖人民其遭受滿洲人、日本人等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擁有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
附記:
蔣介石拔出孔老夫子的隨身配劍─不可讓渡的執行自然法權力,那根老菜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哦,卧薪嚐膽!老菜脯根就留給台灣的老人家!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
真該謝 免默裡唬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廢除馬關條約」!「對日宣戰」!
蔣介石簽署「大西洋憲章」(1941.9),並在「美國對日宣戰」(1941.12.8)隔天,正式對日宣戰!
蔣介石終於發出「正義的怒吼」!?
廢除「馬關條約」!
恢復「馬關條約」前的台灣狀況!?
男性薙髮結辮,女性纒足使奴喚婢,優選男性去勢進宮?
不,中華民國,勇於為他們大清祖國(基於繼承關係),公開向日本討回公道,要求日本歸還台灣、澎湖。
那麼,台灣、澎湖又要恢復大清帝國的殖民地狀況──被剝奪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永遠處在「不平等」狀況!
「滿洲人和日本人打仗」、「日本人和中國人打仗」,贏了,得到「台灣、澎湖」。
願賭服輸?
台灣人何曾下「賭注」?
滿洲人、日本人、中國人,竟然拿台灣、台灣人的身家性命當「賭注」── 由台灣人付出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這是什麼「叢林法則」(Laws of Jungle)?
野狼追逐一羣野鹿,老虎冒出,野狼落荒而逃,獅子發怒吼,嚇走老虎。
驚魂未定的野鹿…………
獅子開口:鹿弟,別怕,你們屬於我的!
獅子說出「自古以來」的「叢林法則」── 弱肉強食。此法則演變成人類的自然律(Laws of Nature),稱「強權即公理」。
這是什麼公理?「上如漂枝,民如野鹿」?
蔣介石發出「正義的怒吼」!
以「獅子」為師?發出「獅子吼」!宣示「叢林法則」?
見賢思齊?與羅斯福、丘吉爾共同發出「師子吼」(參考前文,自由與擔當,Part Three, Ⅲ,Ⅵ),自由促使美國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及接上一)!
宣示「自古以來」的人類共同理性── 自然法和自然權利(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恢復所有人民,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見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
廢除「馬關條約」,恢復台灣澎湖人民其遭受滿洲人、日本人等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擁有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
附記:
蔣介石拔出孔老夫子的隨身配劍─不可讓渡的執行自然法權力,那根老菜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哦,卧薪嚐膽!老菜脯根就留給台灣的老人家!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
真該謝 免默裡唬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火車勾甘蔗(結論‧Ⅸ)台灣人擁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二)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a)、(b)兩項:
日本放棄朝鮮、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是否包涵「主權」(Sovereignty)?
假定此等權利包涵主權。
那麼,洛克(John Locke)所稱「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美國「獨立宣言」所稱「不可剝奪權利」(The Inalienable Rights),就不是「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所謂不可剝奪、不可讓渡係指「道德不能」而非「事實不能」。任何剝奪、讓渡「自然權利」和「不可剝奪權利」,皆不俱正當性(Justification),更遑論其「合法性」(Legitimacy)。
人民天賦的自然權利和不可剝奪權利,據以建立國家、成立政府。故而,人民稱國家的主權者(Sovereign),而自然權利、不可剝奪權利稱主權者的權利(Sovereign Rights),簡稱「主權」(Sovereignty)。
美國「獨立宣言」乃謂:為保障此等權利,人民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被統治者(即人民)的同意。
人民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主權,得以「信託」政府,目的在保障其「自然權利」和「不可剝奪權利」。
基於主權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故而,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所放棄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不包涵「主權」。
強權佔領土地,強制該土地上人民,服從其統治。剝奪人民的主權行使,但絶不取得人民的主權。
正當的政治體制,政府獲得人民同意,行使國家主權,亦不因此取得該主權,因為主權不可讓渡。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或原則,宣示「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其所謂「主權者權利」(Sovereign Rights),即主權(Sovereignty)。
「恢復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即主權)和自治」,已是刻不容緩。豈能置疑台灣人民,其對於台灣主權的擁有!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日本放棄朝鮮、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是否包涵「主權」(Sovereignty)?
假定此等權利包涵主權。
那麼,洛克(John Locke)所稱「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美國「獨立宣言」所稱「不可剝奪權利」(The Inalienable Rights),就不是「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所謂不可剝奪、不可讓渡係指「道德不能」而非「事實不能」。任何剝奪、讓渡「自然權利」和「不可剝奪權利」,皆不俱正當性(Justification),更遑論其「合法性」(Legitimacy)。
人民天賦的自然權利和不可剝奪權利,據以建立國家、成立政府。故而,人民稱國家的主權者(Sovereign),而自然權利、不可剝奪權利稱主權者的權利(Sovereign Rights),簡稱「主權」(Sovereignty)。
美國「獨立宣言」乃謂:為保障此等權利,人民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被統治者(即人民)的同意。
人民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主權,得以「信託」政府,目的在保障其「自然權利」和「不可剝奪權利」。
基於主權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故而,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所放棄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不包涵「主權」。
強權佔領土地,強制該土地上人民,服從其統治。剝奪人民的主權行使,但絶不取得人民的主權。
正當的政治體制,政府獲得人民同意,行使國家主權,亦不因此取得該主權,因為主權不可讓渡。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或原則,宣示「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其所謂「主權者權利」(Sovereign Rights),即主權(Sovereignty)。
「恢復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即主權)和自治」,已是刻不容緩。豈能置疑台灣人民,其對於台灣主權的擁有!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火車勾甘蔗(結論‧Ⅸ)台灣人擁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一)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
「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ticle 2, (b).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September 8, 1951﹞
「和約」同條(a)項:
「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其對於朝鮮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of Hamilton and Dagelet. Article 2, (a)﹞
朝鮮和台灣、澎湖同屬日本帝國的殖民地,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a)、(b)項,宣布放棄對於上述殖民地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但是,日本宣布承認「朝鮮的獨立」,不宣布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
殖民地的獨立,需要其宗主國的承認嗎?
人民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仍需要其「剝奪者」的承認?
一個村莊的村民,被刼走財物並限制自由。一旦「掠奪者」被制服,失去控制村民行動的能力,村民恢復其原有的自由。是否,仍需向俱有公信力的權威人士,聲請「釋放令」?或向「掠奪者」請示:「我們可以恢復自由嗎?」然後,村民始得以享有「合法的自由」或「合法的獨立自主」?!
朝鮮半島以北緯38度為界線。以南,在1948年8月15日,成立”The Republic of Korea”,稱南韓。聯合國在當年12月12日宣布其政府為唯一代表朝鮮的合法政府。以北,在1948年9月9日,成立”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1948年10月12日,前蘇聯(USSR)承認其政府為朝鮮唯一合法政府。
朝鮮的獨立,無論南韓或北韓,皆不需要其宗主國日本帝國的承認。
因此,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錦上添花?或「二次傷害」?就要問問朝鮮人民。但是,日本未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致使台灣人陷入「地位未定」的迷思,這才是真正與永久的傷害!
日本人並未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主權」(Sovereignty),所以,不宣布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主權在民」如何解說?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ticle 2, (b).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September 8, 1951﹞
「和約」同條(a)項:
「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其對於朝鮮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of Hamilton and Dagelet. Article 2, (a)﹞
朝鮮和台灣、澎湖同屬日本帝國的殖民地,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a)、(b)項,宣布放棄對於上述殖民地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但是,日本宣布承認「朝鮮的獨立」,不宣布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
殖民地的獨立,需要其宗主國的承認嗎?
人民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仍需要其「剝奪者」的承認?
一個村莊的村民,被刼走財物並限制自由。一旦「掠奪者」被制服,失去控制村民行動的能力,村民恢復其原有的自由。是否,仍需向俱有公信力的權威人士,聲請「釋放令」?或向「掠奪者」請示:「我們可以恢復自由嗎?」然後,村民始得以享有「合法的自由」或「合法的獨立自主」?!
朝鮮半島以北緯38度為界線。以南,在1948年8月15日,成立”The Republic of Korea”,稱南韓。聯合國在當年12月12日宣布其政府為唯一代表朝鮮的合法政府。以北,在1948年9月9日,成立”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1948年10月12日,前蘇聯(USSR)承認其政府為朝鮮唯一合法政府。
朝鮮的獨立,無論南韓或北韓,皆不需要其宗主國日本帝國的承認。
因此,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錦上添花?或「二次傷害」?就要問問朝鮮人民。但是,日本未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致使台灣人陷入「地位未定」的迷思,這才是真正與永久的傷害!
日本人並未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主權」(Sovereignty),所以,不宣布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主權在民」如何解說?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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