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火車勾甘蔗(結論‧Ⅹ)中華民國不存在!中華民國國籍呢?(三)

“Zeiss vs Zeiss”,交待「Entity」(實體)和「中華民國是Castle in Spain,不存在。」等概念後,接下來,”Recognition”(承認)的專題研究。

梁師在課堂上特別強調:不是「中美斷交」,而是美國撤銷其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斷交」是外交辭令(Euphemism)。而且,只要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有撤銷「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效力,不用另作「撤銷承認」的意思表示。

1978年12月16日,華府發出「中美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訊息。梁師不是未卜先知,指定”Recognition”作研究的專題,純屬巧合。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01.01)才出爐,梁師即發給每位同學一份拷貝,要我們好好研究。時已近「研二」的學期末。

台灣關係法掀開了,遮蓋「台灣是實體,中華民國不存在」的帷幕。

美國就是以「台灣是實體」,作為「台灣關係法」的基礎。台灣人民就是這實體的主權者。換言之,台灣人民就是台灣的唯一主人。

台灣關係法所稱的「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其權力來源,不來自美國或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直接來自台灣人民──台灣的主權者。

「台灣關係法」的宗旨,即在保障此「權力架構」,維護其「正常運作」。任何違反「同意原理」、「主權在民」的政治權力,就不是正當、合法的權力。無論「此等權力」來自何處

當然「台灣關係法」亦有替代「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1954)的功能。

美國干涉台灣內政?

不,蔣介石「接管」台灣,其權力係源自「同盟國」(美國為主)的授權。美國有其不可推卸的道德義務,維護「台灣是實體」的真實存在。

「台灣關係法」揭開「中華民國不存在」的事實。「國王的新衣」已真相大白,國王穿起舊王袍,不就恢復常態?

事實上,没有「國王」,也没有「新衣」。

但就此恢復常態?不能這麼樂觀!

梁師指定”Zeiss vs Zeiss”作為研究專題,不是為了揭穿蔣介石那件「國王的新衣」,等著「台灣關係法」予以確認。其實有件更耀眼的「國王新衣」正等著我們揭穿!

又有什麼「國王的新衣」?裁縫師又是誰?

哦!頂頂大名,美國總統尼克森(Richard M. Nixon)和中國總理周恩來。他們精心合作裁製一件中華帝國大漢皇帝的龍袍!

龍袍不都收藏在「故宮」?誰穿它?

那件龍袍就是「上海公報」(Shanghai Communique, 1972.02.28):
「台灣海峽兩邊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是實體,獨立,有別於中國」。

梁師期待我們能舉一反三,揭穿「上海公報」的虛假!這是恩師的「不言之教」!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7

火車勾甘蔗(結論‧Ⅹ)中華民國不存在!中華民國國籍呢?(二)

人的擁有自然權利、不可剝奪權利等基本人權、基本自由,不需依據任何證照。

人的擁有基本人權、基本自由,乃基於一明確事實(a definite fact)─「生而為人」、「以其為人」、「人之為人」。[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1983),頁一四六]

人是天生的「主權者」(Sovereign)。没有國籍,不喪失其「主權者」的永久地位。

有國家、憲法、國籍,主權在民。没有國家、憲法、國籍,主權在民。

國家、憲法、國籍,因為主權者的權利而產生。

台灣人是主權者,所以,台灣是實體。基於台灣是實體,故而,台灣是「獨立」,並有別於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他國家。

梁師(梁鋆立博士)要我們認清「台灣是實體」,破除「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迷思,乃在其次。而最主要,乃面對「中華民國不存在的事實」。

中華民國不存在,不就已成「故國」,用以憑弔,斯可矣!?但遺跡不在台灣!

不,中華民國有其「繼承人」。「凡中華民國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因為,中華民國不存在,中華民人民共和國「開始」繼承中華民國。

光說台灣是獨立,不區別台灣和中國,念著:

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

消費中華民國?

消費中華民國要付出代價!

付出台灣,作為代價?當「呆胞」還不夠?!

反制者,念念有詞:

台灣是中華民國(的?)!

送肉餵虎!很不道德!

台灣是實體。獨立,並有別於中國─無論稱「中國」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7

火車勾甘蔗(結論‧Ⅹ)中華民國不存在!中華民國國籍呢?(一)

中華民國不存在。

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中華民國「國籍」,失去其依附的主體(Reality),也不存在。

那麼,俱有中華民國「國籍」,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乃至「護照」,不就是「攏是假」(Non-stay)。有任何意義?

俱有中華民國「國籍」,不代表擁有任何「國籍」。但是,對某些人而言,它代表,是或曾是中華民國的「遺民」。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就是「遺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理中華民國「護照」。但根據此「遺民證」,核發「台胞證」,准許入境「中國」。

「台胞證」代表特殊的「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分證?用意何在?

建立特殊「國」與「國」關係?

不!

中國共產黨用以建立「一國兩制」。

中國國民黨用以建立「一國兩區」。

台灣人,會認為自己是或曾是中華民國的「遺民」?並且,樂於當「呆胞」?

台灣人拿著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其他國家,通關時,經常要表明: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必要時,還得說清楚講明白:ROC不是PRC。

ROC和PRC不都是China,One China?!

外國人聽得「霧煞煞」!

台灣人或任何人,真能說清楚講明白?

其實,說清楚講明白,拿著中華民國「護照」,得以入出境其他國家,就是因為:「台灣是實體,你是台灣人。」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7

2012年5月1日 星期二

火車勾甘蔗(結論‧Ⅸ)台灣人擁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四)

「馬關條約」足以證明,台灣人擁有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然而,長期遭受滿洲人、日本人諸外來武力,剝奪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長期受制於「強權即公理」的自然律,而無以啟發其自然法觀念,不知自然權利為何物?更難以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羅斯福、丘吉爾、史大林、蔣介石等二十六同盟國領袖,基於人類共同理性,齊發「師子吼」,宣揚自然法和自然權利,揭示渠等對於「德、義、日三軸心國」的宣戰宗旨:

「他們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見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

「台灣、澎湖人民」包涵於「所有人民」之中,絶對不能例外。

「正義」在勝利的一方?

Yes? 那麼,強權即是公理。

No? 勝利的意義有限。又,何謂「為正義而戰」?

正義在人類的共同理性!

堅持正義,才是最終的勝利者。服膺人類共同理性,始有真正的勝利─理性說服力。

基於人類共同理性: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不可讓渡。同於洛克所稱的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財產等權利)與美國「獨立宣言」所稱的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其剝奪、讓渡,皆屬道德不能,皆不俱正當性與合法性。不應受到「承認」。

故而,舊金山和約第二條(a)、(b)兩項,日本放棄對於朝鮮、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不包涵朝鮮、台灣和澎湖的「主權」。也不得暗示「主權」的「擱置」(suspended)。

日本保留「台灣、澎湖」的主權?因此,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未承認「台灣和澎湖的獨立」?

不,日本「從未」取得「朝鮮、台灣和澎湖」等殖民地的「主權」!

主權者權利(Sovereign Rights),即主權(Sovereignty)之謂。「主權」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戰敗國服從戰勝國,戰勝國服膺人類共同理性,實現正義與公理,使得戰敗國、戰勝國成為真正的勝利者,聯合國因而成立。

尊重「人民自決」原則(見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乃聯合國的宗旨。

「人民自決」的前提,乃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舊金山和約豈能違背聯合國宗旨。

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不明白表示,此等「權利」由誰接收?不知其歸屬?又,日本未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台灣「地位未定」如是衍生?無異畫蛇添足!

台灣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豈容剝奪或讓渡。故而,台灣人擁有台灣主權,不容置疑!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火車勾甘蔗(結論‧Ⅸ)台灣人擁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三)

「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

「廢除馬關條約」!「對日宣戰」!

蔣介石簽署「大西洋憲章」(1941.9),並在「美國對日宣戰」(1941.12.8)隔天,正式對日宣戰!

蔣介石終於發出「正義的怒吼」!?

廢除「馬關條約」!

恢復「馬關條約」前的台灣狀況!?

男性薙髮結辮,女性纒足使奴喚婢,優選男性去勢進宮?

不,中華民國,勇於為他們大清祖國(基於繼承關係),公開向日本討回公道,要求日本歸還台灣、澎湖。

那麼,台灣、澎湖又要恢復大清帝國的殖民地狀況──被剝奪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永遠處在「不平等」狀況!

「滿洲人和日本人打仗」、「日本人和中國人打仗」,贏了,得到「台灣、澎湖」。

願賭服輸?

台灣人何曾下「賭注」?

滿洲人、日本人、中國人,竟然拿台灣、台灣人的身家性命當「賭注」── 由台灣人付出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這是什麼「叢林法則」(Laws of Jungle)?

野狼追逐一羣野鹿,老虎冒出,野狼落荒而逃,獅子發怒吼,嚇走老虎。

驚魂未定的野鹿…………

獅子開口:鹿弟,別怕,你們屬於我的!

獅子說出「自古以來」的「叢林法則」── 弱肉強食。此法則演變成人類的自然律(Laws of Nature),稱「強權即公理」。

這是什麼公理?「上如漂枝,民如野鹿」?

蔣介石發出「正義的怒吼」!

以「獅子」為師?發出「獅子吼」!宣示「叢林法則」?

見賢思齊?與羅斯福、丘吉爾共同發出「師子吼」(參考前文,自由與擔當,Part Three, Ⅲ,Ⅵ),自由促使美國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及接上一)!

宣示「自古以來」的人類共同理性── 自然法和自然權利(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恢復所有人民,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見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

廢除「馬關條約」,恢復台灣澎湖人民其遭受滿洲人、日本人等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擁有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



附記:
蔣介石拔出孔老夫子的隨身配劍─不可讓渡的執行自然法權力,那根老菜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哦,卧薪嚐膽!老菜脯根就留給台灣的老人家!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

真該謝 免默裡唬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火車勾甘蔗(結論‧Ⅸ)台灣人擁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二)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a)、(b)兩項:
日本放棄朝鮮、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是否包涵「主權」(Sovereignty)?

假定此等權利包涵主權。

那麼,洛克(John Locke)所稱「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美國「獨立宣言」所稱「不可剝奪權利」(The Inalienable Rights),就不是「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所謂不可剝奪、不可讓渡係指「道德不能」而非「事實不能」。任何剝奪、讓渡「自然權利」和「不可剝奪權利」,皆不俱正當性(Justification),更遑論其「合法性」(Legitimacy)。

人民天賦的自然權利和不可剝奪權利,據以建立國家、成立政府。故而,人民稱國家的主權者(Sovereign),而自然權利、不可剝奪權利稱主權者的權利(Sovereign Rights),簡稱「主權」(Sovereignty)。

美國「獨立宣言」乃謂:為保障此等權利,人民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被統治者(即人民)的同意。

人民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主權,得以「信託」政府,目的在保障其「自然權利」和「不可剝奪權利」。

基於主權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故而,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所放棄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不包涵「主權」。

強權佔領土地,強制該土地上人民,服從其統治。剝奪人民的主權行使,但絶不取得人民的主權。

正當的政治體制,政府獲得人民同意,行使國家主權,亦不因此取得該主權,因為主權不可讓渡。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或原則,宣示「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其所謂「主權者權利」(Sovereign Rights),即主權(Sovereignty)。

「恢復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即主權)和自治」,已是刻不容緩。豈能置疑台灣人民,其對於台灣主權的擁有!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

火車勾甘蔗(結論‧Ⅸ)台灣人擁不可置疑的台灣主權(一)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
「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ticle 2, (b).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September 8, 1951﹞

「和約」同條(a)項:
「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其對於朝鮮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
﹝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of Hamilton and Dagelet. Article 2, (a)﹞

朝鮮和台灣、澎湖同屬日本帝國的殖民地,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a)、(b)項,宣布放棄對於上述殖民地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請求」。但是,日本宣布承認「朝鮮的獨立」,不宣布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

殖民地的獨立,需要其宗主國的承認嗎?

人民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仍需要其「剝奪者」的承認?

一個村莊的村民,被刼走財物並限制自由。一旦「掠奪者」被制服,失去控制村民行動的能力,村民恢復其原有的自由。是否,仍需向俱有公信力的權威人士,聲請「釋放令」?或向「掠奪者」請示:「我們可以恢復自由嗎?」然後,村民始得以享有「合法的自由」或「合法的獨立自主」?!

朝鮮半島以北緯38度為界線。以南,在1948年8月15日,成立”The Republic of Korea”,稱南韓。聯合國在當年12月12日宣布其政府為唯一代表朝鮮的合法政府。以北,在1948年9月9日,成立”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1948年10月12日,前蘇聯(USSR)承認其政府為朝鮮唯一合法政府。

朝鮮的獨立,無論南韓或北韓,皆不需要其宗主國日本帝國的承認。

因此,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錦上添花?或「二次傷害」?就要問問朝鮮人民。但是,日本未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致使台灣人陷入「地位未定」的迷思,這才是真正與永久的傷害!

日本人並未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主權」(Sovereignty),所以,不宣布承認台灣、澎湖的獨立?「主權在民」如何解說?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