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與生俱有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只因為"她他生為人"。
「人之生為人的事實」,這簡單明確的事實,就是"每個人與生俱有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引據。
這是常識,不辯自明或本身自明( self-evident )的真理與事實。勿庸提出"出生証明、身分證件、家譜、族譜乃至國族認証書或效忠民族宣誓書類"等等等。
美國人普遍信仰上帝,並據於基督新教或自然神論觀點,公開宣示世人 :
吾人認為諸此真理不辯自明( self-evident ) 。
謂所有人皆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她他們若干明確不可剝奪權利,其乃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美國獨立宣言,1776.07.04)
美國人用英文書寫、口述,並引用洛克和牛頓兩位英國人的觀念,公然向她的宗主國的英國政府,以獨立宣言,宣布脫離大英帝國的殖民隸屬,獨立建國。
獨立後的美國人依舊說、寫英文,莎士比亞的劇作照看、照演,當然,英國皇室照樣禮敬,陪審制和習慣法傳統照樣沿用。
美國人數典忘祖,背叛祖先 ?
美國人認為英國政府違反社會契約的宗旨,依據社會契約的理性,美國人有權另組新政府,建立自己的國家,保障自己的家園。
如是,美國人不傷英國人的感情和民族大義,也因此,上世紀兩個世界大戰,美國人和英國人都站在一起。
美國獨立宣言引用上帝(即造物主),如同孫中山引用中華民族乃至道統,能有什麼說服力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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