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啓發
重返世間(82)
拾佛牙慧(78)
「大宗師。初始眾生,從眾中推選出一位有威德者,賦與審判權威,可謢者護,可責者責,為大眾斷理諍訟。從此,眾生有了共同申訴處,不用依靠自力解決諍訟,也共同約束,不得依靠自力解決諍訟。而,每個人按月提供一日糧食,給予該審判者,作為酬謝。從此,眾生依此約定,結束自然狀態,建立政治或公民社會。
此審判者,佛陀稱之平等主。平等主自行善行,亦復教人,使行善行。因之,能使諍訟減少乃至無訟。故而,眾人進而拱之為王。
由於,王為眾生斷理諍訟外,更教化眾生行善,使無訟,稱之王道,亦稱之刹利。佛陀藉此說明刹利種姓的由來。」(以上參考長阿含卷六、四姓經)
「嗯。對了,書呆子,你說眾人按月提供平等主一日之糧,作為酬謝,合理。孔老夫子也要求束脩之禮。」
「是的。大宗師。佛陀公開宣示,祂為天人說法,不受飯食之施。」(見雜阿含第99經)
「是的。我不受施捨,不收束脩之禮。我們皆是遊方外之人。」
「是的,大宗師。佛陀和祂的出家弟子,接受眾生的四事供養。提供福田,以為眾生植福。」
「哦?」
「植福乃捨覺支。俗云,有捨始有得。」
「嗯。難捨能捨。不失為解脫之道。」
「大宗師。無論酬勞或束脩之禮,皆可稱為對價(consideration)。」
「哦?」
「對價是構成契約的要件。當然,神聖契約不用對價。例如,自有永有者和亞當、夏娃的約定(covenant),無對價關係。羅馬人認為contract under seal ,不用對價。情侣的海誓山盟,可準用之。」
「喔?」
「大宗師。契約說明締約當事人是道德主體和權利主體。對價說明契約的有效性。當然,契約本身顯示締約當事人,出於自由意志和互相瞭解與互相同意。」
「嗯。」
「大宗師。所以,佛陀指出,眾人推選出平等主,為眾人斷理諍訟,應護者護,應責者責,應譴者譴。當共集米,以相供給。則已構成有效契約。而此契約旨在建立共同審判所或共同申訴處,以結束紛諍不止的自然狀態。」(參考前引)
「哦。王道亦因此契約而建立?」
「嗯。大宗師。平等主在斷理諍訟之際,以善言慰勞眾人。眾人聞已,皆大歡喜,皆共稱言,善哉大王,善哉大王,。於是世間,始有刹利名生。」(見前引)
「嗯。」
「大宗師。大王以正法治民,故名刹利,此刹利即王道,用以使無訟。」
「嗯。」
「佛陀所謂善言慰勞眾人,乃教導眾人,知見有善惡行有善惡行果報,亦即,知見自然法和自然報應。啓發眾人理性,發現道德法。平等主被拱為王,以十善為正法而治民,止息眾生諍訟,更使得眾人安於免於恐懼、匱乏的目的自主父母境界,何訟之有。而眾生遂進入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 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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