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two:
民有、民治與民享的政府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I.古雅典城邦的民有、民治與民享政治
西元前六世紀末與五世紀初,希臘雅典城邦,出現堪稱空前,也可能是絕後的民主政治。所有公民直接參予公共事務的管理。而公民係依出生事實為準,即所有成年男性,凡公民之子,皆為公民。
所有公民皆有權參與公民會議(Ecclesia;General Assembly),該會議乃立法與行政的最高權威機構。而基於實際需要,每一氏族各選出五十名,組成理事會(Council),處理所有業務,並決定何種事務提交公民會議討論,而部份理事輪流擔任執行委員(Executive Committee),處理日常行政工作。
每年選出十位執政官(Archorns),主要承擔司法審判官,部分執政官處理立法或行政程序工作。十位軍長(Generals)各代表其氏族,掌管軍務。
公民會議亦是一大陪審團,時而充作法庭,審理若干事務,小陪審團成員約五百人,為特定案件而設,並審理一般性訟案,有權審查行政與間接審查立法。
就此體系而言,其特點乃所有公民普遍參與立法、行政與司法業務,而此等職務,理論或實務,皆難以區分。
另一特色,幾乎所有官吏或公職人員之選出,並非經有競選(by election),乃經由抽選(by lot)。僅軍長始實際以選舉選出。
在古希臘雅典城邦之民主制度下,凡公民,不論階級、不分貧富、不計愚魯,皆得直接參與司法、立法、行政等公共事務的決定,誠然空前絕後的民主政治。
論者謂:非職業之行政、立法者、法官-無任何官僚。雅典民主可稱業餘政治,如此雖非最佳的民享政治,然而,實際上可稱為民有、民治的政治。
至於雅典民主政治的盛況若何?對於自由有任何詮釋?吾人可從該期間一領導人的演說文(亦是一篇悼陣亡將士祭文)見其端倪:「吾邦政體可稱民主,因吾邦政操於多數而非少數人。然吾邦法律為所有私人紛爭,同等提供公平正義,且吾邦輿論接受並尊重各行各業的真知灼見,此非為黨私,乃純為卓越才智。........惟吾城邦非比尋常城市,其他城市並無提供如此眾多精神娛樂-競技、祭典終年不絕,公共建築之優美,日日供吾人賞心悅目,.........吾人愛美,然不縱慾,吾人樂知,然不優柔,財富於吾人,非僅為虛榮之資材,惟乃提供建樹、成就的機會,且吾人視貧窮非不名譽,惟不事克服,誠自賤。.......吾人獲得友人,非因受惠,乃在施恩,如此,吾人情誼自然愈固,..........吾人乃人類中唯一施惠於人,不因自利,乃基於自由的無畏信心,一言以蔽之,余認為吾邦為希臘之典範,且所有成員,為精神的自由、多才多藝、身心完全自主,絕不屈服」
但是,雅典人所稱公民,限男性、限雅典公民之子,女性不得參與政治,外地移民雖稱自由人,然不得取得公民資格(不像現今有美國綠卡的人,可能取得美國公民資格),而且,在當時雅典四十萬居民中,二十五萬人屬奴隸,一無政治權利可言,就此而言,雅典實無民主制度的存在,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人民)僅限特殊身分的人民,距離人生而平等的常識,何止十萬八千里!因此,論者評曰:奴隸制度清楚顯示,古典之公平與自由觀念,並非基於任何人類自然權利的觀念。
懷德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謂:「整個希臘與希臘式羅馬文明,稱古典文明,普遍認定眾多奴隸人口乃應勞務之需,不得參與高度文明之活動。..........該時期之文明社會無能自立。」、「古代與近代之政治理論差別甚大,......奴隸制度乃古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乃近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與平等構成近代政治思想不可避免的前提。」
[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頁十二以下,(台灣)東吳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一九八三年七月。]
吾人誠難以從古雅典城邦自詡的民主政治(Democracy),看出享受自由之人,能擔當什麼責任,如自然權利等思想的開發,開創自由的無限空間。上述演講者佩里克利(Pericles,495?-429 BC)刻意挑起博落奔尼戰爭(Pelponnesian Wars,431-404 BC),征服斯巴達城邦聯盟,取得雅典在希臘的領導地位,彰顯民主制度的優越,此祭文藉表揚英勇戰士為自由的無畏犧牲,炫耀民主政治的傲人成就,然,奴隸制度所支撐的社會,發展不出民主政治,沒有真正的自由,產生不了維護自由的力量,斯巴達聯盟最終獲得勝利,雅典的民主亦走入歷史。
若古雅典城邦的政治,雖以多數決方式進行,不脫權貴政治,誠難擔當自由的傳遞責任!
II.林肯總統的民有、民治與民享政府。
英格蘭清教徒(Pilgrims)在一六二0年耶誕節前夕,航抵北美洲,播下自由(宗教自由)的種子。北美洲,這塊歐洲人所稱的新大陸(New Continent),也是人類信仰所稱的"Promised Land"(應許之地),成功開發成為"自由的新天地"。
歐洲移民,英國為大宗,宗教自由加上自然權利,在"常識"的確信下,一七七六年,向世人宣布獨立建國,宣言鄭重聲明:"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ndent ,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 Governments are insti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美國是自由所生,美國人是自由之子。因此,林肯總統在上述演說文開宗明義指出,美國是自由所孕育(Conceived in Liberty),而且,建國後即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但,建國八十五年後,竟然因為"自由"而爆發大規模內戰(A great civil war)。
奴隸制度(slavery)應在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 July , 4 , 1776)的公佈於世,在道德上、精神上,廢除,建國後,以憲法的位階,宣布廢除。即使奴隸制度的廢除需要配套措施,有緩衝期,政府(行政、立法、司法-聯邦、州各級法院)行使人民託負權力,不能致力落實"獨立宣言"的宗旨與精神。讓嚴重違反人道與常識的奴隸制度繼續存在,且,竟然引發內戰!而,非常諷刺,英國早在一八三三年立法廢除奴隸制度,這個曾經壓迫美洲移民、逼迫林肯所稱的父老(Our fathers)走上獨立之路的古老帝國!
林肯總統藉著悼祭雙方(聯邦軍與聯盟軍)陣亡將士的場合,指出"自由的新生",因為雙方據於自由的不可動搖信念,勇敢無畏、慷慨壯麗走上戰場,並且神聖、莊嚴為自由犧牲奉獻、完全付出生命!
林肯總統體會出自由的不死,自由的新生。因而虔敬向上帝默禱並應許,擔當自由的傳遞,不惜身命。而且,重新思考政府的定位,它不僅是行使被統治者(the governed)或人民(People)同意託付的權力,而有別於人民的統治階級,政府是人民的一部分,權力來自人民,聽命於人民,並為人民的福祉而行使權力,主權在民就是政府的民有、民治、民享,而所謂人民,並不限於有選舉權的公民,贏得選舉結果的特定選民,而是常識所見的所有人,不分男女(性別)、宗教信仰、種族膚色的全體住民,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且天賦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是政府的職責所在。
林肯總統堅信美國人是自由之子,生而自由,為自由之不朽與神聖,承擔自由的維護與傳遞,完全奉獻,這就是自由人的擔當。也是自由國度的政府,其不可推卸與神聖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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