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I.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 自由壯大美國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I. 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自由壯大美國

  一八六三年元月一日,林肯總統宣布「解放奴隸公告」(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雖然,當時戰況仍不利於聯邦軍。而且,林肯總統更進一步堆動憲法第十三增修案,永遠廢除奴隸制度(slavery),貫徹自由平等的落實。

  林肯總統逝世、內戰結束當年(一八六五年)十一月,聯邦政府完成憲法第十三增修案的立法程序,禁止奴役。第十四、十五增修案亦於一八六八年、一八七O年完成立法(美國憲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增修條文,見本文 Part Three , I )。不分種族、膚色、信仰,皆平等享有生命、自由、財產權、平等法律待遇、選舉權。一九二O年,婦女選舉權列入憲法增修條文,自由平等,已無性別差異。

  林肯在上述演說所陳:美國乃"自由所孕育"(conceived in Liberty),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 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信而有徵。

  內戰結束,佔聯邦總人口八分之一的奴隸,恢復自由(To restore freedom)。不是獲得自由(To gain freedom)或給予自由(To give freedom)因為自由是人的天賦,是自然權利,不容許剝奪、侵犯。

  南方聯盟十一州重回聯邦,美國保有原來三十四州。一八七六年,Nebraska加入聯邦,成為美國第三十五州。一八八九年,Colorado,一八九O年,North and South Dakota,Washington,Montana,一八九O年,Wyoming,Idaho,一八九六年,Utah,陸續加入聯邦。

  而一九OO年,Okalahoma,Arizona,New Mexico等待加入聯邦。而數以千萬計的移民,從世界各地擁入,一貧如洗的難民、政治難民、專家、學者、精英;領袖、富豪、貴族,目標一致--自由。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是最大的保障,做美國總統、當家做主,就培養下一代,「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馬上辦,因為個人目的完全自主。

  近悅遠來,自由幾近王道,先秦諸賢的美夢,就在「新大陸」這塊"Promised Land"呈現。

  隨著自由的堅實壯大,美國國力更加強大,因此,二十世紀一開始,美國就進入國際社會,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是使命或道德勇氣?或權力意志?展現強權即公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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