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卓越概念,即道德秩序,是美國政治、道德文化的重心與生活常識,也是美國國家發展計劃及社會改革工程的指標(Orientation)。但,此概念來自歐洲舊世界,並非新世界美國原產。溯源可及西歐十七世紀自然法思想的革命性轉變,霍布斯(Thomas Hobbes)首開其先,霍布斯認為,個人生存自保(self—preservation)是絕對權利、不可剝奪,是道德事實(moral fact),義務相對而生。換言之,沒有絕對權利的存在,就沒有任何義務可言,亦即,權利是義務的前提。由此絕對權利概念,建立道德體系,始有其正當性(rightness)與道德性或道德意涵(morality)。基此概念,傳統義務論自然法思想遂轉向權利論自然法思想,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於焉誕生。
洛克(John Locke)延續此不可剝奪權利概念,將自然權利界定為生命、自由與財產等權利,而且,更進一步以自然權利為基礎,藉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概念,演繹出:統治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因之確立,而所有政治權力,無論行政、立法、司法(executive , legislative , judicial authorities)皆基於信託(Trust)關係,目的在保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任何違背此信託宗旨的政治權力行使,人民得解除此信託關係。由此觀之,自然權利幾乎取代自然法,成為政治、道德與社會的最高原理與規範。而且,就較高法(higher law;superior law)或最高法(supreme law)的概念而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同義異名。
由於自然權利的開發,作為自然權利主體的人類,自我開發理性,並由天賦常識,揭開理性千百年的障蔽,稱之啟蒙(Enlighten)。西方十八世紀展開政治、道德、社會的改造與重建,稱之為啟蒙運動(Enlightenment Movement)。人生而平等(自由)或人生而自由(平等)就是不可置疑的真理,也是常識。美國的獨立建國,法國的大革命,乃至普世的平等權運動(Universal Egalitarianist Movement)就是據於自然權利而由常識所推動,而人生而自由、平等,就是常識所建立的近代道德秩序,不分新、舊世界,成為共同文明主流價值。
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美國將自然權利列入聯邦憲法,自然權利成為最高無上的法律(Supreme Law),此即,自由與政府不得限制自由等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以憲法增修第一至第十案,列入聯邦憲法條文。
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天賦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為保障此等權利,人民組成政府,建立國家。而所有政治權力皆基於信託關係,因此,政府效忠人民,而非人民效忠政府,這就是道德秩序。所有權力皆源於人的自然權利,所有人都是自己的主人,這些簡單明瞭的道理,任何具有常識的人,都能理解並見證之!
伏爾泰(Francois Marie Aroute de Voltaire)讚曰:洛克不懂數學,但是哲學家。傳統哲學家必須精通數理,柏拉圖學院門前豎立一牌子,書寫:「不懂幾何學者,不得進入此門」。哲學是通往真理之路,端賴高深數理,但在常識哲學家的眼中、常識就是真理的衡準(Measure),的確,以現代知識的開發而言,沒有終極知識,唯有終極衡準,還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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