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6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四十二)-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四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蘇聯(Soviet Union; USSR)、中華民國(ROC)等十盟國代表,在英國倫敦簽署「大西洋憲章」。翌年元旦,二十六同盟國共同簽署「聯合國宣言」(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1942.01.01),誓言遵行「大西洋憲章」八項聲明所有原則,作為對軸心國宣戰的宗旨與目的,與戰後恢復、重建國際秩序的原則與基礎,共同承諾人類美好未來。

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普雷仙提亞會(Placentia Conference, 1941.08.10~12)的共同宣言(Joint-Declaration),原屬官方性文件的公報(Communique),且羅、丘兩人在原始文件的簽字,只見羅斯福的筆跡,顯然丘吉爾對於憲章若干原則,仍有保留,然而既已成共識,就從善如流。因而,此共同宣言(大西洋憲章)演變成人類歷史重大事件與重大成就。其神聖性恒逾任何官方文件或國際條約。美國人稱不朽文獻(Living Document)。聯合國(United Nations)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即現今世貿組織(WTO)的前身,皆以大西洋憲章諸原則(Principles),為其建立的基礎。聯合國憲章不取代大西洋憲章,而是其重要詮釋者。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所揭示的「人民自決原則」─所有人民享有自決權。史大林的錯誤解讀己述於前。而憲章原始發起人之一,英國首相丘吉爾作何解讀?

丘吉爾認為「人民自決原則」,不適用於戰勝國殖民地。惟甘地受到「憲章」的鼓舞,繼續其獨立運動──人民自決行動。一九四七年,印度終於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所有殖民地,不分其所屬,戰勝國、戰敗國,皆一律適用「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而獲得獨立。獨獨台灣例外!蓋所有人民皆享有自決權,自然權利不可剝奪。獨獨台灣人民天生缺少自然權利,焉用剝奪!?

戰後,日不落大英帝國(British Empire)變成日不落大英國協(British Commonwealth),這是英國人的驕傲,與自由的榮耀。尤其,美國係脫離英國而獨立,英美兩國人民能為人類的自由,併肩作戰,共同書寫大西洋憲章,作為自由的永久保障書。可見自由的偉大,自由是人類最大的凝聚力量。

美國忠實履行其對於大西洋憲章所有承諾。麥帥擊退日本人,菲律賓即恢復其獨立與自由。不對戰敗國要求「割地、賠款」及其他權利。日本戰後得以保持「領土與主權」的完整,完全要拜「美國人忠於其承諾,實踐大西洋憲章所有原則」之賜(見大西洋憲章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八項聲明)。雖然,麥帥在結束佔領之前,頒給日本人一部憲法,略嫌「強迫自由、強迫道德」,惟,其乃基於相當對價(Consideration)關係,不失公允。

日本人進入現代之前,有所謂「脫亞入歐」的學習之旅,向歐洲取經,擷取西方文明精華。其或啟蒙思想的 ”R” or “N”或 ”R” and “N”?”R”,Reason,理性,自然權利乃其精華,”N”,Nature,自然,科學乃其精華,”R”與”N”的取捨若何?並非所問,惟「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並不見於日本人統治五十年的臺灣,說臺灣是法治社會,說臺灣人守法,特別諷刺,說有什麼美德,不但 ironical, 而且, cynical!年青人!臺灣的主權或主體,就在自然權利!麥帥在日本播下的自由種子,是否已茁壯成長、開花結果,就看日本人如何向台灣人道歉,證明日本人終能體悟:自由就是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的不可剝奪,與,人權的普世至高無上。現在如是,過去亦應如是!

大西洋憲章第六項聲明:
摧毁納粹獨裁暴政(Nazi Tyranny)後,建立和平機制,保障所有國家境內居住安全不虞侵犯。而且,「確保所有人民,無論何處,皆能生活於不虞恐懼、不虞匱乏的自由環境。」

羅斯福總統揭櫫「四大自由」,免於恐懼、免於匱乏的自由,就書寫在「憲章」,其對於人類的永遠關懷,溢於言表!

觀之現今泛阿拉伯青年運動,其所以針對獨裁政權,就是為了四大自由。突尼西亞的茉莉花革命(Jasmine Revolution)、埃及的蓮花革命(Lotus Revolution),僅為免於匱乏、免於恐懼,而獨裁者就是肇因。利比亞狂人格達費竟然誓言「戰到一兵一卒、最後一滴血」,也要鎮壓人民的反抗─人民的不屈不撓自決行動。

格達費以國家軍隊,肆行其獨裁暴行,活生生呈現在世人眼前,聯合國安理會豈能坐視!這不是納粹暴行的紀錄影片,而是進行中的屠殺!莫讓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成為廢紙!

蔣介石如何實踐中華民國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如何解讀「人民自決原則」,容後敍。

[有關大西洋憲章軼事及其漢譯,請參考拙文:自由與擔當PartII.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II).自由促使美國勇於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接上一、(續一)等三篇。見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及alex08pan09.blogspot.com]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 (四十一)-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史大林強制東歐人民,接受共產集權專制型態政府的統治,以實踐蘇聯對於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人民自決原則)的承諾。

如此「強制性的人民自決」,無異否定「人民自決」,除了「強權即公理」外,其正當性何在?

「共產社會是人類的終極社會,必然終結封建社會和資本社會。」

依據:馬克思的唯物辯證史觀,以及盧騷的共同意志。也因此,「強迫自由,.強迫道德」,不但有其正當性,更有其必要性。

也因此,史大林贊成聯合國的成立,也贊成聯合國憲章重伸「人民自決原則」。

一個人民自決原則,各自表述?!

「一中各表」的原始版本?

準此,史大林更揭櫫「解放」旗幟,與中、美、英、法等國良性競爭,推動全人類的自決運動,解放殖民地。故而,推動世界性的共產革命,只是手段而已!

共產社會必然終結資本社會和封建社會?

誰能給予經驗性的答案?中國共產黨,或許?

從蘇聯共產世界崩潰的史實,應能充分解答此問題?

這段歷史事實,從一九八九年波蘭(Poland)獨立工聯推翻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起,接著,匈牙利(Hungary)、東德(East Germany)、保加利亞(Bulgaria)、捷克(Czechoslovakia)、羅馬尼亞(Romania)等共產政權亦被推翻。終結東歐國家的共產黨一黨專政,改變共產社會制度,宣告蘇聯控制下東歐共產集團的全面瓦解。爾後,蘇聯(USSR)解體(1991.12.26),解體後,其獨聯體(CIS),若喬治亞的玫瑰革命(Georgia’s Rose Revolution,2003)、烏克蘭的橘色革命(Ukraine’s Orange Revolution,2004)、吉爾吉斯的鬱金香革命(Kyrgyzstan’s Tulip Revolution,2005)等彩色革命(Color Revolution),推翻共產黨的一黨專政和變更共產制度,建立民主制機制。蘇共所建立的共產世界完全崩潰!

值得一提,彩色革命,其特色乃非暴力(non-violence)的抗爭行動,而其推動力量來自民間非政治性組織,主要成員是學生、青年,係自發性的民間抗爭(Civil Resistance),其信念乃自由與人權的普世化,即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民主制度乃保障此等權利的最佳機制。塞爾維爾的堆土機革命(Serbia’s Bulldozer Revolution,2000)可謂其前導,而突尼西亞的茉莉花革命(Jasmine Revolution,2012.12.18~2011.01.14)、埃及的人民革命或蓮花革命(People Revolution or Lotus Revolution ,2011.01.25~2011.02.11)等阿拉伯世界青年運動乃其延續,衝著諸獨裁政權(Authoritarian Regime),進行非暴力抗爭。

蘇共所建立的共產社會(或世界),其完全崩潰,就是共產社會必然終結資本社會的明確「否定」答案?

民主機制產生多元社會,容許共產社會或資本社會的存在,其前提乃自然權利不可剝奪,自由不可或缺。

因此,所謂共產社會必然終結資本社會,根本是虛假命題(False Thesis),没有回答的價值!

若以釋迦牟尼佛所建立的僧團為例,出家眾過著無產階級的共產社會生活,在家眾提供或供養出家眾的生活必需,如飲食、衣服、卧具、湯藥(四事供養)。出家眾不能營生,在家眾勤於營生、追求利潤,過著資本社會的生活。

佛陀所建立的僧團四眾,出家眾不掌握在家眾的財富,不強制在家眾的供養。在家眾受託管理出家眾的財產,但不掌控或侵犯出家眾的財物。如此僧團四眾和諧共存二千六百年以上。

出家眾是無產階級的共產社會,在家眾是有產階級的資本社會,誰能終結誰?而此兩社會的和諧共存基礎,就在自由意志!而且個人目的自主[成佛]。

因此,蘇共所建立的共產社會,其完全崩潰,不是宣告共產社會或共產主義滅亡,而是推翻史大林的「強制式人民自決原則」「強迫自由,強迫道德」乃至「共產黨一黨專政」的正當性,回歸大西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尊重所有人民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與「恢復所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亦即回歸「自然權利不可剝奪」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

自然權利(自由、人權)不可剝奪!

民主制度就是保障此等不可剝奪權利的最有效方法或機制,同時檢驗與實踐自然權利和統治基於同意原理。究竟「主權在民」,這是任何政權無可迴避的政治現實!

無論如何,自然權利不可剝奪!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寶瓦吉吉的生命光輝,照耀阿拉伯世界的人民自決大道(二)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berty, Work and Dignity──
── 自然權利不可剝奪 ──

寶瓦吉吉悲壯控訴:自由!工作!尊嚴!不可剝奪。絶望的阿拉伯青年亦以寶貴生命作出同樣控訴!
茉莉花革命的訴求主題就是:自由!工作!尊嚴!
然而,泛阿拉伯青年運動(Pan-Arab Youth Movement)的突尼西亞成員,個個在其臉書網頁,標示「人民推翻政權!」
推翻獨裁政權,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建立民主制度(Democracy),保障自由與人權── 自由、工作、尊嚴,就是泛阿拉伯青年運動的理念。不反美,不反西方,也不是一九七九年伊朗伊斯蘭革命的翻版。

「四月六日青年運動」(April 6 Youth Movement, 2008),埃及的「泛阿拉伯青年運動」的成員組織,師法塞爾維亞(Serbia)堆土機革命(Bulldozer Revolution, 2000)的非暴力抗爭,以推特(Twitter)等社群網站,號召十萬青年,選擇全國警察日(2011.01.25),稱憤怒日,作為抗爭的開始。經過十八天的持續示威、抗議。百萬以上人民,在埃及主要城市:開羅(Cairo)、亞力山卓(Alexandria)、蘇伊士(Suez)等,展現人民自決行動,其不可動搖的意志與不可抗拒的力量!

埃及總統穆巴拉克(Hosni Mubarak)在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辭去任期長達三十年的總統職位。

泛阿拉伯青年運動的訴求── 人民推翻獨裁政權,己經實現。然而,寶瓦吉吉等的控訴── 自由、工作、尊嚴的不可剝奪,是否得到保障?

「突尼西亞人推動埃及,埃及人所做的,將會推動整個世界!」「四月六日青年運動」某要角如是豪語。

寶瓦吉吉的生命光輝,照耀阿拉伯世界的人民自決大道,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民主制度」才有鞏固與正當基礎!

「Lotus Revolution」─埃及的人民革命,將推動整個世界的基本人權與基本自由?

人面獅身(Sphinx of Giza)正看著埃及人、尤其是埃及青年人,如何發揮力量(Strength)與智慧(Wisdom)!

自然權利不可剝奪!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2月15日 星期二

寶瓦吉吉的生命光輝,照耀阿拉伯世界的人民自決大道(一)

──二十八天的突尼西亞茉莉花革命與十八天的埃及人民革命,成功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 自然權利不可剝奪 ──

二十六歲的突尼西亞青年,穆罕默德‧寶瓦吉吉(Mohamed Bouazizi),受過高等教育,擁有大學學歷。每天載著水果、蔬菜,到首都突尼斯(Tunis)南方一百九十英哩城鎮─西廸‧波吉德(Sidi Bouzid),擺攤販賣。七年來,寶瓦吉吉獨力撑起一家八口的生活。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一女警以無攤販執照為由,没收寶瓦吉吉的貨品和貨車(cart)。寶瓦吉吉依往例,欲繳交10Dines罰金(其一日所得,約美金七元)。惟,該女警不但拒收,反而,予以毆打、摑臉,並辱罵其先父。寶瓦吉吉受此屈辱,即向當地政府官吏陳情、控訴,竟然,無人予以理會。

寶瓦吉吉申訴無門,為維護其個人與家族不可冒犯的尊嚴,並以生命作最悲壯的控訴,即於近午十一時三十分,當街自焚。

寶瓦吉吉的悲壯自焚,激起社會公憤,民眾羣集抗議,絶望的失業青年,一個接一個自殺抗議。

從寶瓦吉吉的自焚,民眾激起抗議,乃至青年人以自殺作嚴正抗議。整個事件的發展,經由年輕人以社群網站,如Facebook,Twitter,Youtube,及手機,迅速傳遍全國,而勞動工會聯盟,全力規劃、投入持續的抗議行動。再加上維基解密網站(Wikileaks Site)揭發美國外交電文:指出總統家族成員與黑道老大,聯合掌控突尼西亞的經濟,及第一夫人興建貴族學校,獲取巨額利益。執政者貪污、腐敗資訊,傳遍全國、引起普遍民怨。以及原本存在社會的問題:高失業率,尤其年青人普遍失業,糧價飛漲、生活條件日益惡劣、言論自由的箝制及政治壓迫等,使得地方性的群眾抗議,快速演變成全國性的人民抗議,開展出不可抵擋的人民自決行動。

賓阿里總統(Zine Al-Abidine Ben Ali),翌日(2010.12.18)親往醫院,探視寶瓦吉吉的傷勢,惟仍緩和不了一波波的人民自決行動壓力,翌年元月十四日,出走沙烏地阿拉伯,辭去總統職位。

寶瓦吉吉在二0一一年元月四日,因傷重不治。惟其悲壯抗議,掀起突尼西亞史無前例的青年革命,短短二十八天,不用暴力,没有國外勢力的介入,自發自律,堅定人民自決行動意志,推翻執政二十三年的總統,恢復主權者的權利。並以主權者地位,重新建立政治制度,保障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突尼西亞的茉莉花革命(Jasmine Revolution)再次啟發人類,自然權利不可剝奪。

生命、自由與追求福等不可剝奪權利(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促使阿拉伯青年開創「孔佈」活動,取代「恐怖活動」,突破新聞與資訊封鎖,藉由臉書(Facebook)等網路交流、互動平台,無孔不入將資訊、意見傳輸到定點,再擴散到大眾。二00八年起,從「四月六日青年運動」到「泛阿拉伯青年運動」,青年人將是自然權利普世化的詮釋者,「自由」即不可動搖的理性事實,突尼西亞的茉莉花革命與埃及的人民革命,只是其見証者。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四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二次世界大戰,同盟國徹底摧毀德、義、日三軸心國,其武力建立世界權力秩序的野心。惟,終戰後,史大林藉著佔領之便,將東歐國家共產化。此舉不但違背蘇聯對於「大西洋憲章」的共同承諾─「渠等尊重所有人民,應其生活,依其意願,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也違反英、美、蘇三國的「雅爾達協定」(Yelta Agreement)─「東歐國家民主化」,以恢復東歐人民,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戰後,德國分成東、西德,柏林築起圍牆,分隔成東西柏林。朝鮮半島也分成南、北韓。蘇聯將整個共產世界,築起鐵幕,「強迫自由,強迫道德」,強制灌輸人民的共產主義意識型態。人民的基本自由,完全被剝奪,遑論恢復人民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更有甚者,蘇聯輸出武裝革命,派遣游擊隊,潛入希臘、土耳其北部邊境。展開其赤化世界的企圖心,也強烈挑戰美國人,其維護人類自由的不可動搖意志。因此,杜魯門總統宣布其杜魯門主義(Truman Doctrine),財經支援愛好自由的國家,捍衛自由,免於匱乏,免於恐懼。而杜魯門總統基於捍衛自由的普遍共識,建構全球性共同防禦體系,即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有效遏止共產革命的漫延。
一九四五年,聯合國將「自然權利」定名為「人權」,在美蘇集團各自解讀,各行其「是」,並「同意不同意」(Agreed to disagree),成為通用語言與互相攻訐的爭論休止符。自然權利受到嚴厲的考驗,也發揮其在人類「自然本性」的理性發酵劑功能。
上世紀九O年代,將近五十年的美蘇冷戰,其結束終因:東歐人民依其不可阻撓意志與自然權利意識,選擇其政府型態,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建立民主政體,東歐共產集團遂告解體。而立陶苑、拉脫維亞、愛沙尼亞三波羅的海國家,人民堅定其意志,依自決原則,脫離蘇聯的附庸,重獲獨立,成功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且,蘇聯本身亦解體,共產黨不再享有專政特權。
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乃道德不能。
自然權利是道德事實,亦是理性事實,乃人類理性自發的道德原理,是人類自然本性的自發行為。自然權利一旦啟發,成為經驗知識,經長期廣泛實驗,証明其乃顛撲不破真理,無論稱之為「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或以自由概括之,或稱人權,成為人類共通的觀念與語言,故稱普世價值。任何扭曲、扼制,皆經不起人類理性的覺醒。上世紀,將近五十年的美蘇集團對抗,誰消誰長?孰優孰劣?人類常識可見証之。
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亦不可抵擋!
最近,突尼西亞的茉莉花革命帶動埃及的人民革命。為了免於匱乏,具體展現不可抗拒的人民力量,這才是政府權力的真正來源─自然權利的理性效應。
尤其,南蘇丹已完成獨立公投,世界將誕生一新國家,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就是此新國家的「原因」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2月6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三十九)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四四‧十‧二十,麥帥(Gen.Douglas MacArthur)涉水步上Leyte島沙灘,大軍跟隨登陸菲律賓土地,實踐其「I shall return!」誓言。正告世人及菲律賓人民:「我已重返!」(I have returned!),「將恢復所有人的自由。」(To restore the Liberties of All Peoples.)
麥帥所稱自由(Liberties),即羅斯福總統揭示的四大主要自由 ─ 言論及表達意見的自由、崇拜上帝的信仰自由,免於匱乏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羅斯福總統激起所有美國人,其維護自由的不可動搖意志,推動自由即人權的普世化,謂:「自由即普世人權的至高無上。」(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
未及終戰,菲律賓人民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排除日本人的殖民統治,重獲其獨立自主。
一九四五‧十‧二十五,蔣介石奉麥帥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派員來台,代表同盟國,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
惟,蔣介石額外標示「光復台灣」!?
其光榮恢復台灣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脫離日本的殖民統治?
或,光榮恢復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統治?
中華民國自許為大清帝國的唯一繼承人,因此,所謂光榮恢復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統治,就是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統治。
台灣人不得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一六八三年,大清帝國征服台灣。故而,大清帝國侵略、掠奪台灣,其統治亦非基於台灣人民的同意,自始欠缺正當性,大清帝國就是台灣的掠奪者。
掠奪者壽終正寢或被推翻,其掠奪物可作為繼承標的?不物歸原主?
麥帥所發給蔣介石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其最終批准者,就是美國總統杜魯門。因此,杜魯門總統在1950.6.27,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公開否定蔣介石及中華民國的「光復台灣」,雖然,不撤銷其佔領委託,故而,中華民國將台、澎納入版圖、劃入行政區乃至變更台、澎人民的國籍,皆不生任何效力。
基於杜魯門總統上述「聲明」,日本人遂在舊金山和約,認諾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任何權利與請求。
如此衍生「台灣地位未定論」?
菲律賓人得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恢復其獨立自主的國際地位,台灣人不能?
自然權利的天賦與不可剝奪,不適用於台灣人?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2月4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三十八)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獨立宣言」所揭示的諸真理(Truths),就是美國的立國憲章(Charter),同於英國的大憲章(Magna Charta or Carta, 1215)。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作為道德、政治、法律的原因(causes)或原理(Principles),經過二百三十五年的實驗(Trial and Error),得其紮實、不可置疑的經驗基礎,不再只是觀念或理論的闡釋或開發。整個自然權利的平等落實(Actualization)過程,容或有:”Rights of Man or Rights of Property,which prevails”的長期論爭,惟,所有人生而平等、價值與尊嚴皆平等、乃至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不容置疑!

故而「宣言」所揭示的諸真理,迄今顛撲不破!

美國建國以來,從門羅總統的「門羅主義」、林肯總統的「解放公告」及「蓋茨堡演說」、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原則」,以及羅斯福總統的「四大主要自由」及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的共同宣言-「大西洋憲章」,自然權利逐步深化、平等化與國際化,尤其,大西洋憲章所揭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在政治社會的定位,摧毀納粹等集權政體,將立法機構濫用作「人民同意証明書」的制作所,合法化、正當化其集權統治。自然權利檢驗任何統治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並檢驗人民同意的合理性。其檢驗的衡準,就是”人民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存在與否。因為,自然權利在人類自然狀態與政治社會狀態,皆不容剝奪與不可剝奪。

二次世界大戰後,德、義、日三軸心國,企圖以武力征服世界,建立「強權即公理」的權力或權利秩序,終歸幻滅。

聯合國成立後,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成為國際人權的原型,並為國際人權法典的主題(Main Theme)。究其原因,固可歸功於大西洋憲章的權威性,惟,自然權利本身俱有的說服力,具足信心、理性與事實說服力,才是真正原因所在。無論任何人能否證明或否定,自然權利源自上天。

值得一提,大西洋憲章鼓勵甘地、胡志明,李承晚等,矢志於”恢復人民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甘地不懈於領袖印度人,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胡志明領導越南人民革命,脫離法國殖民。而李承晚領導朝鮮人民獨立,以脫離日本的殖民統治,因此,剝奪者,無論是戰勝國,如英國、法國,戰敗國如日本,皆不俱正當性,即便是大西洋憲章的共同發表者,皆不例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2月3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三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所有人生下來,心靈(The mind)皆一片空白(tabula rasa)。沒有所謂先天理念(Innate Ideas),所有觀念(Ideas)皆來自後天經驗(Experience)。此為洛克經驗論(Empiricism)的基本概念。

啟蒙運動諸賢,據洛克經驗論的概念,認定「所有人皆生而平等」。而且,諸賢更以所有人的常識或常識判斷(common sense),大致均等,認定「所有人的價值與尊嚴,皆平等」,進而推動平等權利革命(The Egalitarian Revolution),倡導教育的普及。

故而,啟蒙運動的平等觀乃至平等權利革命,皆源自洛克的「悟性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1690), 茲以赫爾維秀(Claude─Adrein Helve’tius, 1715-1771)的論述為例,謂:

「理解力(Understanding,即悟性)無非吾人觀念的組合。洛克認為吾人理解力莫非得自後天。」

「歷史和經驗同樣啟示吾人,理解力無關感覺的鈍銳,不同身裁、不同心智的人,皆可感受同一情感和觀念。」

此即所有人的常識或常識判斷,大致均等。因此,其價值與尊嚴皆平等。

「洛克的原理,証實教育造就吾人,人的教育愈相同則愈相似。簡而言之,倘若人的理解力相差甚鉅,乃因教育不同。」

「心智或理解力的不均,乃為一已知原因的結果。此已知原因乃教育不同。」

故而,普及教育,始能再造平等,促進所有人享有平等權利。這也是平等權利革命的著力點。

【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頁九十五。】

就常識的認知功能,十八、十九世紀的蘇格蘭學派(The Scottish School)主張:

「常人實際認知中,感官知覺不僅是觀念與主觀印象,而且是外在實體本質的確信。此等信念專屬於人類的常識與理性。

就常識而言,學者與文盲、哲學家與勞動者,皆同一樣水準。」

【參考:劉蓁著,天祐台灣,2007.9.頁二十三,註一】

故而,啟蒙世紀的常識論者,認為常識非但是理性,而且更是可靠知識。

也因此,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宣言」得以如此向世人宣稱: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漢譯見前文〝自然權利(二十九)〞】

每個人都是自然權利的驗証主體與客體。自然權利是否與生俱有,每個人的常識可以自知自証。並且,每個人得依據矛盾律與因果律,証驗自然權利的不可讓渡性與不可剝奪性。

常識不異理性,是真實可靠知識。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