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三十一)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就近代人權發展而言,美國的獨立建國,可謂其先驅者與開拓者。而獨立宣言所揭櫫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可稱為現代人權的原型(archetype)。

美國的獨立建國,經過一番的戰爭,從一七七五年四月始,至一七八二年十月止。而自一七七八年後,由於法國、西班牙及荷蘭等國陸續參與,遂演變成國際戰爭(International War)。爾後,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簽訂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1783. 9. 3),承認美國的獨立。而美國於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即正式建國。

故而,美國的確是槍桿子建國。然而,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若George Washington, John Adams, Thomas Jefferson 和James Madison等,先後當上美國總統,其產生並非依槍桿子,而是依據聯邦公民普選。即使在位總統握有槍桿子,有絕對權力指揮國家軍隊,一卸任即解除其指揮權。

而美國首任總統George Washington立下連任一次為限的先例,雖然高居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長要職,仍以公僕(public servant)自居,自我要求高道德操守。故而,美國諸開國元勳,以George Washington為榜樣,不建構統治集團或階級,也絕無槍桿子出政權的迷思(Myth)。惟以尊重和維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為終身職志,確立「統治基於同意」及「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建立永遠鞏固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政府。

上述原理揭示於美國「獨立宣言」,乃宣言所稱的真理(Truths),而美國諸開國元勳以其生命、財富及神聖榮譽作保證,宣誓忠誠履行,近代人權奮鬥史於焉展開。

Happy New Year!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七)

  主權者要求統治者,「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並不背離「統治基於同意」的政治原理。即使不獲採納,何罪之有?

  劉曉波在「被告的最後陳述」,道出:「我沒有敵人─我的最後陳述。」沒有敵人,也沒有罪。充分展現「仁者無敵」的王道精神。

  此王道精神,乃源自孟子所承繼的道統(見孟子盡心下)。其源遠流長且廣,不亞於西方文明的自然權利。皆是人類最珍貴的共同資產,東西互相輝映互相含攝的Golden Window。

  無論是王道或是道統,「以德服人」而非「以力服人」,乃其不變原理,亦是任何統治者不得背離的「為政之道」。也因此,中國的和平崛起,應是以德服人─捨暴力就說服力。從而,吾人可樂見,劉曉波及其他異議人士,得早日恢復自由。

  無論是王道、道統或是自然權利,沒有自由,就毫無價值可言。和平獎或和平崛起,亦如是。

  自由才是人類的永恆價值!
  故而,道家說「在宥」,佛說「解脫」。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11日 星期六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六)

「於每事務或每群事務有其習慣或行則(custom or way)。惟,某一特定習慣或行則,乃具最高重要性:吾人的行則,”余等”生活於”斯”的行則,某人所屬獨立團體的生活行則,吾人可稱其為最高習慣或行則。
並非群體所有屬員皆經常保持該行則,惟若渠等經正當提示,一般人皆能回復該行則:最高行則乃正當行徑。其正當性係信徵於其古老性。」

【See, 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83 )】

美國「獨立宣言」所揭櫫的真理:「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平等天賦與享有。」,就是美國建國迄今,具最高、最重要性的習慣或行則。每經正當提示,一般人皆能回復該行則,獨立運動、南北戰爭、金恩博士的夢、民權運動乃至茶黨運動等,就是最具體的事證。

尤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平等落實,就是其最高準據與行則。

此最高行則,稱不可剝奪權利,亦稱自然權利,其古老性,則可橫越大西洋,回到英國本土,越過英吉利海峽,抵歐陸,追溯及基督教文明、古羅馬、希臘的理性主義傳統,得到不可置疑的正當性。

而此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英美兩國政治領袖,在一九四一年八月十四日,以共同宣言(Joint- Declaration)方式,推動其國際化。此「宣言」即「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一出,中、蘇兩國隨即簽署認同,爾後,二十六國更以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同伸其共同推動的決心,二次大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其「憲章」就是以「大西洋憲章」為本,「和平與人權」成為此國際性組織的成立宗旨,而維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基本人權)乃聯合國會員國的國際條約義務。

綜上所述,自然權利(或稱基本人權)乃當今最古老、最廣泛的價值觀念,故稱為「普世價值」。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如下:

「渠等尊重,所有人民應其生活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渠等並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They respect the Right of All Peoples to choose the Form OF Government under which they will live and they 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

未及終戰,蘇聯即違反雅爾達協議(The Yalta Agreements, February, 1945),將其佔領下的東歐國家,改變為共黨集權的政府,「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在政治社會的基本概念)再次被剝奪,而其剝奪乃以「解放」名義為之,其解放(或稱赤化)地區幾達世界之半,而上世紀九○年代,東歐國家一一自我解放,蘇聯亦不例外,回歸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的宗旨,惟,現今中國仍堅持其共黨集權政府型態,是否中國有其不可動搖的價值,得以抗衡或超越此普世價值- 自然權利?

個人以漢裔台灣移民後代的價值觀而言,「王道」,應是西方人的Golden window,雖然,自然權利是不折不扣的Golden window,王道的古老性逾於自然權利!

而最近,中國民間人士已於十二月九日,頒出孔子和平獎,似乎王道已在中國復出,因為孔子是王道重要的詮釋者,孔門(儒家)與道家(老子、莊子),皆為先秦王道不朽的詮釋者。

王道為何?捨暴力或強制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or Coercion to Persuasion)!中國和平崛起能秉持說服力乎?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五)

  「自然權利制定法律,而非法律創設自然權利。」

  「自然權利,提供判定所有政府行為與國家所有法律的最高準則。」

  羅芒對於自然權利的絕對優越性,依據洛克的見解,提出以上界說。

  法治,依據自然權利的法治(Rule of Law, 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當然優於或高於統治者的法治(Rule of Ruler’s Law)。

  因此,劉曉波的主張自然權利(本身屬言論自由的範疇),毫無道德瑕疵,何罪之有!

  固然,吾人仍可質疑:
  洛克是英國人,其自然權利觀念能通行全世界?
  牛頓是英國人,其萬有引力觀念能通行全世界?
  馬克思是猶太人,其共產理論(Communism),能通行全世界?

  牛頓、馬克思講科學,洛克講理性、經驗論,不能混淆!

  若然,誰的觀念、理論,經得起驗證,,才俱真理成分。故而,不必區分東方或西方文明!?

  二次大戰後,馬克思的理論,幾乎席捲半個地球,但不及半世紀,在上世紀九○年代,東歐共產集團解體,走向民主、人權,蘇聯亦解體,亦走向民主、人權,中國在八○年代,走向市場經濟,仍排拒民主、人權,惟,馬克斯理論經得起驗證?!

  萬有引力是宇宙天體秩序的「原因」,天體呈現自動自律的秩序,稱自然法則(Laws of Hature)。

  自然權利是人類社會的「原因」,掌握此「原因」,得建立「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個人目的自主」社會秩序,稱自然法(Law of Nature)。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的關係,如同太陽與光能的關係。自然法是自然權利的效力,如同光能是太陽的效力。

  而以上所述的「原因」「效力」,皆是理性事實,惟人類理性得認識,並驗證於事實。

  霍布斯以「權利優先於義務」,表達自然權利的概念。

  而洛克掌握「自然權利是人類社會的原因」,建構其政治理論,彰顯自然法的永恆性。而此「原因」的發現,或許由於牛頓萬有引力的啟發,的確,洛克與牛頓是好友。惟至為重要者,洛克的發現,合乎理性,其與牛頓的發現,皆啟發人類理性,導致西方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且,兩者的理論,經得起驗證。

  美國的獨立,就是據於自然權利,雖然,仍不免於槍桿子建國,但美國的任何政權,皆非出自槍桿子,而是據於自然權利。建國迄今兩百三十四年,自然權利就是真理,奉行不渝。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自然權利,乃美國獨立宣言、憲法與法律的權威來源與最高準則。自然權利就是美國民主制度的基礎,因此,美國成為人類的築夢園。

  金恩博士道出:「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願所有人,不分種族、信仰、性別,皆同等享有自然權利。並師法甘地,以非暴力手段,領導民權運動。讓所有人皆平等享有自然權利,使美國人的自由平等,進一步落實。也因此,榮獲諾貝爾和平獎(1964年),獲頒總統自由獎章(Presidential Medal of Freedom, 1971),夫婦同獲國會金質獎章(Congressional Gold Medal, 2004),一九八六年,美國訂定金恩博士紀念日(Martin Luther King, Jr. Day)。

  歐巴馬就在金恩博士等民權運動者的成就基礎,當選總統,成為美國首位非洲裔總統,其榮獲諾貝爾和平獎(2009年),無異讚頌美國乃和平與人權的園地─自然權利才是人類的築夢園。

  二○○九年,美國掀起全國性的茶黨運動(Tea Party Movement),揭櫫: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Natural Rights。造成一股強大的草根性政治風潮與勢力,必然問鼎白宮,挑戰歐巴馬的連任。

  自然權利經過美國人二個世紀以上的實驗與驗證,成為不可置疑的真理與永久和平的基礎,跨出國界,成為普世人權!

  自然權利是美國人和西方人的圖騰?

  中國歷史悠久,能有超越此圖騰?成為二十一世紀的普世價值?其或王道,乃中國和平崛起的指標?自然權利與王道不相容?(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諾貝爾和平奬與中國和平崛起(四)

劉曉波發起、起草「零八憲章」,獲得三百位知名人士共同簽署,並選於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亦即「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紀念日,公開發表。

「憲章」呼籲「言論自由、人權與自由選舉」並主張「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與在民主憲政架構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劉曉波因主張「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等,經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十一年,並褫奪公權二年,現正入監服刑中。

之前,劉曉波參與一九八九年六四天安門民主運動,稱天安門四君子之一,亦經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刑三年。爾後,受解除公職、勞改等,仍不改其爭取中國的民主、人權之志,奮鬥不懈。

而劉曉波所持以爭取民主、人權的手段,皆在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所保障的自由範圍。該條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皆是合乎憲法的非暴力的手段。固然,中國憲法亦明文規定「無產階級專政」,中國共產黨當然代表無產階級,因此,其專政(或壟斷執政特權)亦是合乎憲法。

究竟,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 prevails 或 Rule of Ruler’s Law prevails?

亦即,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 prevails Rule of Ruler’s Law ?

據於自然權利的法治是否優於(或高於)統治者的法治?

自然權利,現代人稱之為人權(Human Rights)或稱基本人權與基本自由,或簡稱自由,其不可剝奪性(道德上)自始不變!

羅芒(Heinrich A. Rommen)對於自然權利的優越性,有如下界說:「對於洛克而言,另一方面,自然狀態與自然法的功能乃用於建立個人不可剝奪權利,然此等權利不消逝於文明社會;事實上,後者之目的乃為此等權利之更完整保障與發展。因為此等天賦與不得喪失權利,提供判定所有政府行為與國家所有法律之最高準則。生命、自由與財產之權利(自然權利),制定法律,而非法律創造此等權利。」

(See, Heinrich A. Rommen, The Natural Law, B. Herder Book Co., 1959, pp.88-89)
不可否認,自然法乃至自然權利,皆是西方文明的產物,其效力及於東方?成為普世價值?(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三)

  「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天賦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為保護此等不可剝奪權利,人民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美國「獨立宣言」如是揭示世人,上述不辯自明的真理(Self-evident Truths)。

  美國建國後,其憲法就是依據「宣言」所揭示諸真理而制定,其制定者與批准者,皆是人民。

  潘恩(Thomas Paine)在其常識(Common Sense)乙書,主張:「北美洲的帝王乃法律」,即此基於自然權利而制定的憲法及法律。準此,每個自然權利的主體(個人;Individual),就是帝王。而受託保護所有人自然權利的公職人員、公務員,只能委屈為公僕(Public Servants),效忠人民就是效忠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權者。

  故而,所謂法治(Rule of Law),就是基於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法治”(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故而林肯稱之為民有、民治、民亨的政治(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沒有統治者的”法治”(Rule of Ruler’s Law)。

  自然權利內涵平等原理,自然權利或不可剝奪權利乃至人權,皆可以自由概括之,故而,自由亦內涵平等原理。

  美國獨立宣言乃美國立國憲章(Charter),其揭示的自由平等就是美國的建國綱領(Proposition;Scheme)。林肯總統稱之為國家發展目標(Proposition;Project),故而,在一八六三年元月一日,依其職權,發佈「解放公告」(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解放黑奴,並在其蓋茨堡演說指出:
  「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Our Fathers)在此大陸建立-新國家,其乃自由所孕育,(建國後)並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平等(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

  金恩博士認為,美國獨立宣言及憲法,就是諸開國元勳(Founding Fathers)或建國者,開給美國人民及其子孫後代,無條件給付的票據,Promissory Note,稱本票或支票皆可,林肯總統已兌現大部分。

因此,金恩博士率領民權運動人士,前進華府(March on Washington),特別選在華府林肯紀念堂(Lincoln Memorial Hall, Washington. D.C.)的台階,發表演講,說出:「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 August 28, 1963),要求政府完全兌現這張支票,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天賦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一九六四年,美國國會立法,通過諸多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s),宣布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等政策為非法。

所謂平等,乃平等對待所有人(Equality for All),而非平等對待同等人(Equality for equals)。

  同年,金恩博士,因其長期以非暴力手段,推動民權法案,促進人權,成就卓越,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四十五年後,歐巴馬總統獲獎,除了再次肯定金恩博士的卓越貢獻外,美國這塊人間的築夢園,亦受到讚美,不在話下。

  美國的民主制度-法治,基於自然權利的法治(Rule of Law, 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才是維護和平與人權的堡壘,是和平獎的基石!

  其實,中國在近數十年的改革,使十數億人擺脫大鍋飯,二、三億人遠離貧窮,又擠身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難道不是人間另一築夢園!?

  但願十二月十日,諾貝爾和平獎頒獎台上,那座榮耀無比的坐椅,不會空著,樂見劉曉波及其家人,搭乘專機前往奧斯陸領獎,坐上寶座帶著桂冠,超越張良椎董狐筆,述道:「我還是有一個夢,願中國就是廿一世紀人類的築夢園」。如是,中國的和平崛起,才有說服力!﹝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27日 星期六

諾貝爾和平奬與中國和平崛起(二)

假定阿扁明年榮獲諾貝爾和平奬,必然引起Chinese Taipei & Chinese Peking同步,向挪威諾貝爾和平奬委員會,提出最嚴正抗議:干涉司法。

當然,Chinese Taipei會先行護送阿扁一家人,前往奧斯陸(Oslo)等候領奬,免得又造成「獄中得奬」症候群的尷尬局面,激怒Chinese Peking Authority,「没那個”腳撑”,敢吃那種瀉藥。」!

我也抗議:阿扁不得獲奬!

因為,阿扁没擋下,「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這條無父無母、無法無天的姓氏滅絶法。致使祖孫不同姓,兄弟姊妹不同姓,父子決裂。剝奪家(族)的姓氏自主權,使得台灣面臨文化、倫理的大滅絶。而讓中國黨得以歡天喜地慶祝「煮父母」節,就如同慶祝他們的「國慶」。他們可以感覺良好,我!只能觀空而不壞色,代代相傳的族姓,就要斷滅!

雖然,
我不得不承認:
阿扁無論如何被支離其德,其夫人長年撑著被支離其形的身軀,仍是勇者。其家人,高齡母親、兄弟姊妹、子女媳婦、官田鄉親乃至一邊一國的追隨者,皆是勇者,無畏於任何橫逆!

尤其,阿扁出身自三級貧戶,得以非暴力手段,完成台灣首次的「政黨輪替」,使台灣步入民主秩序,而且,幾近可以終結台灣近代三百年來的「外來政權」。

因此,任何抗議皆不生任何效力。但,我仍堅定抗議!至少表明不跟阿扁同一國!

阿扁的非凡成就,美夢成真,竟然造成我揮不去的「黑色之夢」!因此,促使我東方取經,帶回金恩博士的經典之夢。閱讀「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以良夢驅逐惡夢,得以從此不再提起阿扁和阿扁的「有夢最美,希望相隨!」

金恩博士的夢,植基在自然權利,非常樸實堅固,並期望所有人都平等享有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因此,他領導的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亦據於自然權利,以非暴力手段,促使美國國會立法,落實所有人皆自由平等或平等自由(概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也因此,榮獲諾貝爾和平奬(1964年)。(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一)

今年諾貝爾和平獎的頒獎典禮,可能因為得獎人劉曉波仍在「獄中服刑」,而沒有頒獎這主要項目。也因為得獎人無法出席領獎,且無人代表領獎,使得今年諾貝爾和平獎,展現史無前例的光輝,照耀整個人類社會。並突顯劉曉波的獲獎,是「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而不僅是「中國人爭取人權的艱辛奮鬥事件」。勢必再次啟發人類理性:人權(或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和不容剝奪。

去年,美國總統歐巴馬(President, Barack Obama)獲獎,令人對於諾貝爾和平獎的意義和歐巴馬的獲獎,產生疑惑。然而,劉曉波在獄中獲獎和不克出席領獎,使人超越此等疑惑,而另生一疑惑:
中國的和平崛起,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其實,歐巴馬的得獎,沒有令人置疑之處!一九六三年,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領袖,金恩博士(Dr. Martin Luther King, Jr.)說出:「I have a dream!」(我有一個夢!),一九六四年獲獎。毆巴馬總統以非洲裔美國人,當選美國總統,完全實現金恩博士的夢,當然獲獎!

準此,阿扁以「有夢最美,希望相隨」,作為競選口號,兩次當選「總統?」。阿扁不但有夢,而且,美夢成真,理該獲得兩次以上諾貝爾和平獎!或,至少二○一一年獲獎!

拭目以待!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陳致中加油

阿扁的子女、媳婦,不在海外尋求「政治庇護」,無視「海角七億」足供長期流亡的資糧,回到台灣,甘冒遭受「政治迫害」「牢獄之災」之虞,與父母從容赴難,令人欽佩!

而致中不捨父志,投入選局,「招譏」與「招妒」如影隨形,乃意料中事。

有心人欲防堵或引導致中,走「蔡松坡推翻洪憲帝制」的路線?

其實,改變台灣現今不公不義現象,乃至更換政府等,就靠每個人手中的一張選票。這是平民路線和常識路線,焉用革命?

媒體何必勞煩,刻劃現代「蔡松坡和小鳳仙」,塑造英雄與奇女子!當心過勞!

簡單的一張選票,選出民意代表、政府首長,託付政治權力,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一旦政府或民意代表違背此保障義務,就用選票更換他們。

這張選票就是天賜的諸侯劍、天子劍,善用之。收起庶人劍,不必逞匹夫之勇!

而所謂自然權利,美國「獨立宣言」稱之為「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故謂自然權利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旦自然權利結實紮根,成為台灣的道德、政治第一原理,就無懼於「國、共一中合體成形又通氣」。

陳致中加油!台灣人,加油!加油!

GO!GO!GO!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3日 星期六

我的期待

阿扁一家人,離開台灣。

罪名既已定,再關下去,對於台灣社會乃至國際社會,都沒有正面意義。

的確,阿扁是台灣人的政治領袖。但是,離開後,很快會走入歷史,成為過去式。

放過阿扁!開啟台灣人和中國人的「和解之門」!

「您」作何抉擇?



台灣的漢裔移民(遺民)後代
潘明正 啟
2010, 11, 13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一造缺席判決 (二)

     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才在一九四六年結束審判,公佈所有審判過程及文獻,以昭公信,犯下滔天大罪幾近泯滅人性的戰犯,皆不得動以私刑,不得見了就殺逮到就宰。尤其,聯合國憲章在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甫通過,中華民國政府簽署的筆墨猶未乾,憲章重申對於人類基本權利及人的價值與尊嚴的尊重與維護,能簽了就算了?

     中華民國泱泱大國,戰後躋身世界四大強國之列,並為一九四五年成立的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誓言維護(世界)人類和平與安全,並尊重人類的基本人權與人的價值尊嚴,尤其,當時中華民國由中國國民 黨執政,該黨並以中國五千年道統傳承人及王道實踐(在位)者自許,對於日本人寬宏大量,以德報怨,對於剛剛脫離日本軍國主義荼毒與五十年高壓殖民的台灣人做出如此行徑,中國的古聖先賢能不動容?而如此違反人性的行徑,之前國際軍事法庭,若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皆已作出有罪判決,難道勝利者或強者永遠正當?

     紐倫堡大審總共起訴二十四人,二十一人出庭受審,即波倫 (Gustav Krupp Von Bohlen) 重病、雷伊 (Robert Ley) 監禁中自殺、波曼(Martin ormann)失蹤而未出庭應訊陳述。因此,波曼是唯一缺席 (In Absentia) 。(P.40, A.J.I.L.Vol.40 (1946) )

     當然,即使紐倫堡大審留下唯一「一造缺席」判決案例,此與不用審判,見了就殺,捉到就斃掉,逮到就宰,大相逕庭,不能類比援引,因為被告尋不著,判決僅具宣示效果,沒有執行標的。而且,即使尋獲,亦不得動用私刑!

(以上錄自「天祐台灣」,第二篇一造缺席判決,註01,頁五十七至五十九。)

中國黨復辟成功,國、共一中合體成形,紅藍成紫!
紫氣聚?一造缺席判決的威權幽靈,將在反貪腐(?)大遊行復活?!
周占春!不,台灣人!”Behold”!
“蔡” 英文 ”禮” 貌 ”等” 著救援!?
「扁擔」的確很重!

祖父母以上三代祖墳,被強制挖掘
孫子不跟我同姓
「空前」「絶後」
「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慘痛遭遇
就是「一造缺席判決的威權」
肆虐!!!
挑「扁擔」,不奉陪!也不「幹什麼」!
期盼「十字架」早日歸還「聖壇」!
A- Men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一造缺席判決 (一)

刑事訴訟法不絕對禁止「一造缺席判決」,即「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訴三零六條)及「被告拒絕陳述」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訴三零五條),得允許之。

     刑事訴訟法一九三五年七月一日實施,而二二八事件發生於一九四七年,看來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不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本文所稱「一造缺席判決」的一造,指刑事被告 (Defendant) 。一造缺席判決即被告缺席(Absentia reo) 判決。就事實而言,誠如林山田教授所述(見下註02及註04):「沒有法律程序,沒有審判,只有殺戮」。完全是屠殺、宰殺、虐殺。嚴重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人的價值與尊嚴,抹殺殆盡,法律尊嚴亦一起陪葬!

     本文悼念的八位台灣法界菁英的及諸先輩賢人,如張家父子:張七郎醫師、張宗仁校長、張果仁醫師,活生生被屠殺宰殺、虐殺,不用問審,也不用刑場,連被告身份都吝於給予。

     羅馬人尚且給予耶穌走完艱苦的受難里程,留下人神合一的不滅印象,萬世萬人崇仰。蒙古人亦給予文天祥悲壯的慷慨赴義路程,留下充沛天地的浩然正氣,千古流傳不息。台灣先人的人格就不及被定罪的人,螻蟻不如!羅馬人、蒙古人懂得榮耀 (Glory),行事公開,不畏懼歷史批判!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人民自決」是國際法的原理原則(二)

美國獨立運動和法國大革命,先後展現具體的「人民自決」行動,建構國際法的人民自決原則。而此等自決行動的法源,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此自然權利,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July 4,1776),稱之為「不可剝奪權利」(The Inalienable Rights),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而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s, August 26,1789)稱之為「人的權利」(The Rights of man),即自由、財產權,安全與反抗壓迫等權利(宣言第二條)。

兩宣言皆強調人類的平等。故謂:「所有人皆生而平等」、「人類生恒自由,且權利平等」,其普世主義(Universalism),表露無遺,遂演成普世人權(Universal Human Rights)。因此,人民自決乃普世原理,成為國際法的原理原則。

聯合國成立後,此普世人權稱人權(Human Rights),即基本人權與基本自由,而不稱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或人的權利(Rights of Man),一則此人權已俱公民或政治社會意義,一則避免性別歧視。

惟此人權(Human Rights),因其俱公民或政治社會特性,故而其基本概念乃「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People’s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government)。[見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

基此「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概念,每個人平等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權利,固不待言,而且,為貫澈「統治基於同意原理」與「主權在民」,人民得依其自由意志,決定其政治身分,從而建國或作其他選項(參考前述兩公約的前言及第一條規定)。

惟,此人民自決的機制,應制度化與經常性,故謂:「人民的意志乃政府權威的根基。」,「此意志當經由定期與真實的選舉表達之。」,「選舉應以普遍性、票票等值、且依秘密投票或具同等效力的自由投票等程序行之。」(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此人民自決原則有別於西發利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 1648)的自決原則。後者以尊重王郡(Princedom;Principality)的自主為要旨,如宣戰、締約、選擇宗教等,確立國際社會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並演成民族國家運動(Nation-State Movement)。而人民自決原則旨在尊重個人的不可剝奪權利(自然權利),確立「主權在民」原則,消除殖民主義與排除政府壓迫乃其發展。

恩師 梁鋆立博士,以國際法學者觀點,認定國際社會的根基在「個人」而非「國家」。此乃國際法的趨勢。

而湯恩比(Arnold Toynbee),以歷史學者的觀點,認為「個人乃社會所有行為的淵源。」故而,引述社會學者寇勒(G..D.H Cole)的論點:「社會乃一行為場合,然所有行為之淵源,乃在組成社會的個人。」 (見,G.D.H. Cole , Social Theory , P.13 Quoted in Arnold Toynbee , A study of History , Abridgement by D.C. Somerveil , P.211。)

近代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除將自然法俗世化外,並以自然法作為國際法的法源,強調條約神聖(Pacta Sunt Servanda),然,爾後,人類在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與自然法(Law of Nature)的發現與開發,如牛頓發現「萬有引力」,霍布斯認定「權利是絕對,義務是相對」。因此改變人類對於自然法則與自然法的觀念。因為,此等法則乃某明確原因的結果,本身不是原因,亦即萬有引力是自然法則的原因,自然權利是自然法的原因,已不辯自明。

固然,人類在智性上仍認定上帝乃所有原因的來源[或稱第一因(First Cause)],而且,人類無其能力否定此原因的來源。而就現象界因果律而言,即或無此認知,上述自然法則與自然法乃某確定原因的結果,已是人類常識所能認知。

洛克即以自然權利為政治社會的原因,而美國獨立運動與法國大革命,即其實證。而其真實性(Genuineness)亦經得起人類常識的檢驗,得其理性說服力與事實說服力,而不只是信心說服力。

故而,人民自決是不可剝奪自然權利(或稱人權;基本人權、基本自由)的正當行使,是國際法的原理原則與人類文明的必然趨勢,中國人在上世紀的前半葉,不也多次向全人類展現人民自決的力量!?人民自決的意志,其誰能排拒?!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人民自決」是國際法的原理原則(一)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
   三條 (a).(b)項及第七十六條(b)項,明確規定『自
   決原則』外,聯合國大會通過兩項公約 (Covenant)
    ,且兩項公約亦成為國際條約 (International Treaty)
    。即世界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76) 於一九
   七六年三月成為國際條約,世界經濟、社會與文
   化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976) 於一九七六年元月
   成為國際條約。

     該兩公約前言 (Preamble) 皆聲明遵照『聯合
   國憲章所 宣示的尊重人類天生尊嚴與平等、不可
   剝奪權利乃世界的自由、公正與和平的基礎』與
   遵行『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人類享有免於恐懼與
   匱乏的自由,係建立在每個人得享有公民、政治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條件完成』。

     因此,兩公約在第一部分(Part I) 第一條與第
   三條對於自決原則有相同規定:

   第一條: 所有人民 (All Peoples) 享有自決權,基
       此權利,所有人民得自由決定他們的政
       治身分,並且得自由追求經濟、社會與
       文化的發展。

   第三條: 本公約當事國,包括負責非自治區
        (Non-self-governing) 與信託管理地區的
       管理國家,應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且
       依聯合國憲章規定,尊重此自決權。

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條約皆為國際法之法源
    (Sources) 。

     值得一提,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完成的赫爾
   辛基最終協定 (Helsinki Final Act, 1975) 由美、蘇
、加拿大、澳洲、及歐洲國家等三十五國簽署,
   雖不列入國際條約,但是對於平等權利和人民自
   決原則,亦達成依聯合國憲章宗旨為原則的共識
   ,則人民自決原則已突破意識形態,成為國際法
   原理原則。

(以上錄自「天祐台灣」第三篇、陸、結後語及註47。)

     附記:

內人右手臂上石膏,已三個禮拜了,對她是蠻重的負擔,對我也不輕。因此,整理舊文渡(度)小月,多包涵!

Alex Pan 2010.11.1

忘了「過去」,災難並不因之「過去」

一、一九四六年元月十五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顧維鈞
  博士 (Dr. Wellington Koo) 在聯合國大會宣稱:「假
  定世界欲享有持久和平,必須尊重『人的尊嚴』,
  如同世界新秩序的第一原則。而且,此原則的有效
  達成,不僅能強化文明的基礎,而且可以排除國與
  國間的疑猜,因之,有助於和平真諦。(UNGA, first
  session, official records, Plenary Meetings, 8th Plenary
  Meeting, 15 January 1946, pp.123-124)

  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後,中華民國國軍在台
  灣進行一系列屠殺!橫加『一造缺席判決』於台灣
  人,台灣人有何尊嚴?

左手何忍知曉右手所為?!

二、羅斯福總統誓言保障四大自由,中華民國除在台北
  建羅斯福路外,並在台灣戒嚴三十八年,以免台灣
  人的四大自由遭受外力侵犯!
  麥克阿瑟聲言:「勝利無替代品」,但中國國民黨
  卻將台灣視為代替品!充當勝利。天縱英明!天縱
  英明!

即使美國對於上述不做任何評論,但仍不改變其一貫立場:

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台灣關係法就是明確的註腳(Definite footnote)。

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台灣人的尊嚴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台灣人民經過長期艱辛的奮鬥,才逐漸解構中國國民黨黨國巨靈,建立民主機制,遠離「支離其形,支離
其德」的恐懼,人人手中握有天子劍諸侯劍,拋棄「庶人劍」,「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已不成問題!仍然,既不得意,又沒尊嚴,問題真的出在國家認同?中國人或許有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人等選擇與認同問題。但是台灣人民沒有認同問題。我們祖先選擇並認同台灣。無論滿洲人、日本人、中國人統治,台灣還是我們的家鄉,旅居外國的台灣人會想念家鄉台灣,定居外國的台灣人會懷念故鄉台灣,就這麼單純直接,長久以來我們就是台灣人,但是,為什麼我們家的門牌總是要掛進口的,而且是外國強制進口!老一輩的台灣人總是念著:看(別)人的頭面,看(別)人的目色,戴(別)人的目鏡,掛(別)人的看板,真沒尊嚴!

  中國人,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人,請樂見台灣人掛上自己的門牌,這是台灣人的尊嚴,大家用常
識看過去、看現在,也看未來,中國人和台灣人可以和平共處!

  而且基於全人類通行的常識,我們確信,世界強權,尤其是聯合國安理會的世界強權俱樂部會員 (Members of the Club of World Powers) 仍欠台灣人民一個公道,台灣人只是要求恢復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這是台灣人的尊嚴所在,而早在一六八三年就該恢復。捨暴力就說服力,解除四百年來的諸「強權即公理」橫加於台灣人的一造缺席判決魔咒,願常識通行全世界。

天祐台灣!

以上錄自「天祐台灣」第三篇 人的尊嚴 伍、結論

強權不造公理

  二十世紀開始,短短三十年內,人類痛苦經歷兩次世界大戰,兩顆毀滅性的原子彈,使人類良知徹底覺醒
,「戰爭沒有勝利者,只有受難人」,「人類尊嚴與價值的嚴重傷害」。

  因此,確立「強權不造公理」,遠離「強權即公理」的千古惡夢與折磨。因此,基於常識的共見共識,「
捨暴力就說服力」,以彰顯人的尊嚴與價值。


  世界列強 (World Powers) 公開聲明拋棄強權即公理的既得利益,大西洋憲章及聯合國憲章揭櫫「人民自決原則」,恢復列強的殖民地、屬地、佔領地,所有人民、民族的主權與自治權。戰後上述人民、民族依人民自決原則 (Principle of People Self-Determination) 陸續建國,其數量已逾一百二十國。而波羅的海三小國人民,最近在世人面前,勇敢堅持依其自由意志展現獨立自主的建國決心,能不給世人,尤其是世界強權俱樂部的會員,一個啟示,人類的未來,還是在常識!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當然以上的期待,並非一廂情願,而是基於常識與常識判斷,也因此,回歸常識,用常識看自己,肯定自
己與其他人一般,與生俱來不可剝奪權利,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這是人的尊嚴與價值所在!不容置疑!

  因此,不必過問生從何來,人就是權利的直接來源,不辯自明。肯定所有政治權力、政府的組織型態、乃
至憲法皆源自人民的權利與同意。也基於這簡單明確的主權在民原理,所有台灣人民才是台灣主權的擁有者。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強權的主張,只是突顯強權即公理的權力傲慢,經不起常識的檢驗!


  用常識看世界,看人類的過去、現在、未來。美國人就是用常識擺脫英國殖民而獨立建國,至今建國已逾
兩百二十年,成為世界最富裕強大的民主國家,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整個美洲,北、中、加勒比海地區、南美洲,都是依常識脫離列強殖民所建立的國家。大英國協 (The Common - Wealth) 不就是英國殖民地獨立建國最佳事證,其會員國將近五十。常識,在歐陸首先引起法國大革命,推翻帝制,促使君主立憲及民主憲政改革。主權在民幾乎是人類最高政治原理。

  二十世記初中葉,中國成功了兩次革命,前者稱「國民革命」,後者稱「人民革命」,其正當性不就依據
「自然權利」與「主權在民」之原理原則!

聯合國會員國恪遵聯合國憲章

  中華民國係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形同加入世界強權俱樂部 (Club of World Powers) ,可不依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規定,在佔領台灣期間,協助台灣人民組織自治政府,恢復其主權與自治權。反而建立流亡政府,利用中國內戰及美蘇集團的對抗與冷戰,結合黨政軍特警,共構黨國封建體制,一如霍布斯的巨靈,囊括台灣所有的政治社會資源,吞噬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嚴重侵犯台灣人的尊嚴。

  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位,承繼創始會員國與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聯合國大會,1971.10.25, 2758決議案) 。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亦以加入世界強權俱樂部自居,台灣人民面對的,就是超級巨靈,我們必須戒慎,但不必惶恐,聯合國究竟還是捨暴力就說服力的國際組織,觀察蘇共領導人面對東歐共產國家的民主化,乃至面對波羅地海三小國的獨立公投,並未採取軍事鎮壓行動。蘇聯這戰後強權即公理的守護者與信仰者,竟能如此克制,捨暴力而就說服力,至少是捨暴力!即使蘇聯集團解體,蘇聯也解體,俄共亦一度失去政權,但經過民主機制,俄羅斯共產黨仍能重回執政台,捨暴力就說服力,現今俄羅斯亦擠身世界八大工業國 (G8),如此世界超級巨靈的轉變,應該能給世人某些說服力與啟示。


  因此,台灣人民願意正面對待,並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人,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願意承擔中華民國對於台灣人民的負債。(二)願意負起聯合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於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承諾與責任。

  基於上述雙重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義不容辭,推薦台灣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的正式會員國。因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的和平崛起,有其公信力與說服力。

尊重人民自決原則

  戰後,對於強權即公理所造成的事實與既得利益,依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即有兩大處理原則:(一)佔領地:恢復原狀,尊重人民自由意志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 (二) 殖民地、屬地:恢復人民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人民自決亦從此成為國際法的原理原則註47。而所謂的「恢復」是失而復得,本來就擁有,遭受侵害剝奪。

  上述兩憲章的處理原則,不是強權造公理?而是強權醒覺公理,就如同法院的宣判非法監禁。依常識所見
,本來就擁有,就是與生俱有,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如是,人民的主權與自治權亦如是,宣告恢復只是補救措施,不是給予任何權益!

  日本人自始自終未合法取得台灣主權。即使日本人在舊金山和約認諾放棄台灣主權,亦不能將非法改變為
合法。一聲放棄即無中生有,產生主權移交問題,就有人接收?接替侵略台灣人的主權?而且,一聲放棄,日
本人長期對台灣的侵略行為,就一筆勾銷?更有甚者,台灣人民就是天生少個主人,日本人走了,中國人馬上
來補位,台灣人的尊嚴何在?西方人常識所見的人生而平等、自由、或自由平等,就排除台灣人?聯合國憲章
、世界人權宣言不就形同廢紙?

統治基於人民的同意

  假定日本人亦對台灣主張主權,根據日清馬關條約。日本人亦有效統治台灣五十年,放棄台灣是因為戰敗
,非出於自由意志,無同意之基礎,如此,日本人的主張可以成立?

  強權不造公理!強權與強權間的私相授受或公開儀式的讓渡,皆不改變「非法即非法,不正當就是不正當
」的事實。無善意第三人的空間。有效統治、有效管理,時間長短與侵略時間的長短意義相同,沒有時效取得的空間,只有加重傷害「人的尊嚴」與「障蔽人的常識
」,是強者間的公理,不是常識人的公理!

  未經台灣人民同意的統治,就是侵略,有效與否,純屬傷害程度問題。大清帝國如是,日本帝國如是,中
華民國亦如是。侵略者奪取的主權,並不因讓與,而改變受讓人受讓侵略的本質。台灣人民恢復長期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天經地義,其正當性,不辯自明 (Self-Evident) ,如果一個受非法監禁的人,只有取得法院的強制令,或等待宣判非法監禁,才能恢復自由,才能「合法」恢復自由?這是什麼常識、常識判斷?

主權在民

  假設 (Suppose) 現代蒙古人,主張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並及於中華民國。基於蒙古人建立元國,歷史記載很清楚,能否成立?滿洲人亦如法炮製,根據的史料更清楚,滿洲人建立大清帝國。而且,現在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還是直接間接繼承自立國兩百六十多年的大清帝國。正統純種的滿洲人繼承
祖先的輝煌成就,天經地義,更符合民族大義,能不成立?

  以上假設若成立,近代巨靈說 (Leviathan) 的原創人霍布斯一定跳出墳墓尖叫:荒唐。雖然霍布斯不懂什麼叫「主權在民」。

  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查理曼大帝 (Charlemagne, 742-814) 接受羅馬教皇的加冕,以恢復古羅馬帝國的榮耀。霍布斯如是評論羅馬教皇的權力,曰:「羅馬帝國的鬼魂,戴著皇冠,坐在墳墓。」

  宗教權威、民族大義榮耀權位,淡化強權即公理的蠻橫,但無論如何,不是強權即公理的依恃,也絕非權
位復辟的引據!尊重並依循「主權在民」原理才有合法政治權力可言!


強權不造公理,蒙古人建立元國,滿洲人建立清國,都是異族武力征服,無任何正當性,完全是侵略行為
,應受譴責,至少是歷史的譴責。

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三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萬有引力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的來源。

萬有引力是原因(cause),自然法則是其效力(effect),宇宙天體顯現自動、自律、自主的自然秩序。

如是啟發人類理性(Human Reason):
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是原因,自然法(Law of Nature)是其效力,建構個人目的自主的人類社會秩序-普遍道德秩序(Universal Moral Order)。

洛克即以個人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建構其政治理論:
政治社會源自於個人的自然權利,為保障自然權利,人民建立政府,政府是手段,不是目的,不得以手段害目的。

因此美國「獨立宣言」揭示,一旦政府成為保障自然權利目的的破壞者(destructive),人民即有權更換或廢棄此政府,進而建立新政府(新國家)。

美國,除以「獨立宣言」表達其獨立建國-維護自然權利的不可阻撓的共同意志外,建國後,並實踐洛克的政治理論,諸如憲法明定政府的權力制衡組織架構、官吏是人民公僕(public servants)、最高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兩院制)的定期改選,而憲法(The Constitution)的制定者(author)是人民(The People),各州以人民名義(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批准憲法。確立政治權力的來源、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人民就是國家的永遠主人和主權者(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從而保障人民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

而「宣言」以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s)的確信,鄭重向全人類宣示所有人皆天賦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無異宣示自然權利的普世價值性。

諸自然神論者,基於其普世主義(Universalism)的信念,必樂見「宣言」成為人類的共同資產,惟,「宣言」居於美國立國憲章(Charter)的地位,應無可置疑,因此,自然權利的平等落實乃為美國的建國大綱(Proposition;Scheme)。
自由可概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因為,自由乃生命的自然表現,而追求幸福屬個人的目的自主,不離自由範疇,因此,自由的平等落實就是美國的建國大綱。

八十七年後,林肯總統在其蓋茨堡演說中說道:(美國)乃自由所孕育,(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內涵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Proposition;project)。

因為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及爾後的廢除奴隸制度與奴隸恢復自由並享有選舉權(見美國憲法第13條第一節、第15條第一節增修條文),美國才跨出落實平等自由的一大步,並告別古雅典民主-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邁向無統治與被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使美國成為自由、民主的典範。

而,自由的王道精神也因此彰顯。南北戰爭結束至一九二○年,美國至少湧入三千萬東南歐移民,如意大利、巴爾幹半島、波蘭、俄羅斯斯等非英語系、非基督新教的移民。自由的確壯大美國。

筆者曾以「自由與擔當」系列(見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及http://alex08pan09.blogspot.com),論述美國承擔自由普世化的重責大任,藉以說明自由的王道力量。而,有此筆觸,拜尹老師的啟發,深深感念。

惟,探索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恩師梁鋆立博士引導有功,深深懷念!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17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二十九)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我們認定諸此真理乃不辯自明,即所有人皆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不可剝奪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一旦任何型態的政府,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人民即有權將其更換或廢除,進而建立新政府,依據上述原理奠定其民主政治體制基礎,並依此原理所規劃的形式,組織其權力架構,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

以上是「宣言」第二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八)」。

「宣言」所稱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

洛克所稱自然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和執行自然法權利。一旦人民依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即將執行自然法權利移轉給政府,其他權利則完整保留,故稱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為不可剝奪。

洛克認為依勞動(Labor one’s body and mind)取得財產,有其道德正當性,此延續路德教派、卡爾文教派等基督新教的財富觀念,並 破除所謂「富人上天堂,難逾駱駝穿針眼」的「財富罪惡」教條。

「宣言」以「追求幸福」取代「財產」,並非排斥「財產權」,唯,究竟財富或財產只是追求幸福的手段之一,而幸福的追求,本身意涵完整的「個人目的自主」,在理性的基礎上,使自由進入價值領域,追求至善。「宣言」如此宣示,應有此用意。尤其美國諸多開國元勳,潘恩、傑佛遜以外,若George Washington, Benjamin Franklin,John Adams 亦是自然神論者,皆重視道德行為,有此用心,當可理解。

洛克提到:「黃金時代(虛妄野心、邪惡慾念腐化人心,致曲解真正權力與榮譽之前)較具德性。因而統治者較賢明,劣民亦較少;且,一方面無伸張特權壓迫人民,因之,另方面,對於特權無所爭論,不必減弱或限制執政官之權力,如此,統治者與人民間,對於統治與政府之事,無所爭執。」

惟,「於未來時期,當野心與淫樂導致權力緊抓不捨與無限增加,而不作正當用途。且,另外媚佞之言,唆使君王區別與分離其人民之利益,人民乃發覺必要較仔細檢驗政府之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之辦法,與防止權力之濫用,蓋此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之。」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11.)
英國北美洲移民,一再遭受英國政府的濫權,侵害其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然,政府只是手段,保障人民權利才是目的,顯然,英國政府就是宣言所說「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此種情況,誠如洛克所言:「蓋此權力(政府的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人民。」形同政府背叛人民。

故而,洛克說道:「人民乃發覺必要仔細檢驗政府的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

「宣言」指出政府的來源與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不可剝奪)權利,人民建立政府。」── 政府的來源。
「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委託),人民有權終止或撤銷其同意(委託),這就是人民的權利。

此「來源與權利」也是「宣言」所稱的原理(principles)。

然而,北美洲移民巳成立「美利堅十三州聯邦」,宣布「獨立」,斷絶其與英國的政治關聯。因此,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係用在新建立的政府。故而,依上述的「原理」而規劃出「形式」,以限制權力及防止權力濫用。

前面所提洛克的論述,可以作為宣言第二段(巳譯和未譯)的權威引據,故稱洛克的「兩篇政治論」為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應屬允當。

Plato講Idea,Aristotle講Form,Form 就是Idea 的Actualization(實現)。

所以,稱Plato為Idealism,稱Aristotle為Realism,「宣言」擬定人Thomas Jefferson是Common-sense Realism。因此,宣言中的Principles 就是Ideas,而Form就是依據Principles(Ideas)而規劃出,Form必須受制於Principles。

「宣言」揭示新政府係建立在「人民為國家主人」的民主政治基礎,而政府的權力,係依此基礎而建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架構,俾使權力受節制,並避免濫權,故說,「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二十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牛頓揭開宇宙的奧秘,使真相大白,天體的井然秩序,日食、月食的產生,海洋潮汐的發生,乃至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皆因「萬有引力」!原來,宇宙的奧妙,就在這簡單明確的「萬有引力」。

「萬有引力」就是形成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principia)。因而,自然、自然法則呈現合乎理性(數學原理)的自然本性與自由的秩序!

物體,大若星體(planet),小若塵埃(Dust),無論是氣態、液態、固態,有機、無機,動物、植物,包括所有人類,皆「天賦萬有引力」!

人類作為萬有引力的驗證主體與客體,可以憑其常識判斷(Common sense),自知自證,萬有引力的確普遍存在,這就是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

而且萬物賦有「萬有引力」是不可剝奪(Inalienable)。此不可剝奪是「事實不能」。

惟人類在牛頓物理的基礎,更進一步發現「質能互換」的原理與方法,萬有引力的「不可剝奪性」,恐淪為「道德不能」。

自然、自然法則如此啟發人類理性!

然而,可有任何原理(principia),等同「萬有引力」,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人類社會秩序?

有,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的觀念,並非創始於洛克。然而,啟發人類理性,使「自然權利」同於「萬有引力」,成為不辯自明的真理與不可剝奪的權利,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政治社會,洛克應是不可置疑的啟發者。

洛克在其「悟性論」(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指出,理性是上帝賦與人類的第一啟示(First Revelation),用以衡量所有「啟示」。

洛克認為,人類沒有先天理念(Innate Ideas)。人生下來,心靈就如同一張白紙。所有觀念都來自後天的經驗、人生而平等,所有不平等的現象,都是環境所造成,不平等的現象是結果。

既然,人的觀念來自經驗,因此,檢驗知識的真偽,就該驗於物的「實體」(Reality of things)。此經驗主義(Empiricism),延續培根(Francis Bacon)所提倡的歸納法(Induction),重實驗(experiment),以檢驗知識的真偽。

因此,萬有引力、自然權利的真偽,應檢驗於物之「實體」,人乃為其「實體」。主、客一體,因此得自知自證,得到不辯自明的真理。

洛克就以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不辯自明的真理,作為政治、道德原理(principia),演繹(deduct)其政治理論─「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洛克在「第一篇」(First Treatise)駁斥菲瑪(Filmer)的君權神授(Divine Rights)。「第二篇」(Second Treatise)即以自然權利為基理,說明政治社會的由來:

為避免個人執行自然法的不當,因此,一羣體的人民,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組織政府,託付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

因此,統治(政府的權力)乃基於人民的同意,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一旦政府不能達成保障自然權利的目的,人民,作為自然權利的主體與所有政治權力的來源,即解除契約,撤銷權力委託,更換政府或另組政府,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1688)就是其示範,因此,革命或獨立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

洛克的經驗論─檢驗知識、真理的真偽,和兩篇政治論─揭發自然權利即政治、道德乃至自然法的原理,同於牛頓的「萬有引力」─揭發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應是宣言所指的「諸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s),足以開創並形成人類新文明。

「宣言」所稱”one people”的people,不指民族,而是指對於「自然權利」的觀念,有其共識。並基此共識,依其自由意志,以「人民自決」方式,表達其「獨立建國」共同意願的一人民羣體。因此,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大英帝國)互涉的政治關聯(Political Bands),此解除並不斷絶文化、知識的來往。而此政治關聯,是否基於社會契約(同意),或有效統治(征服、佔領等強制力),或是否「自古以來」,則非所問。

美利堅聯邦十三州人民,盱衡以上人類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啟發其對於自然法則、自然法的共識─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與不辯自明、共同自知自證,因此,除解除和英國的政治關聯外,並進一步向全人類宣示: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二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潘恩與傑佛遜皆是自然神論者(Deists)。基於理性,相信唯一上帝(The Nature’s God;The Supreme Being)。認為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即不介入自然的運作。同樣,創造人類,賦與理性、自然權利及自然法,即不干涉人類的事務。

上帝的理性與意志完全一致。因此,不會改變或撤銷自然法則。

星體是否有其意志?太陽甚至地球是否為菩薩行願?

是或否,皆是上帝的設計(Design),皆合乎理性,理性就是俱有普遍性、永久性與必然性。因此,星體没有改變、撤銷其運行法則的情事,菩薩的行願亦然。自然法則乃至菩薩行願如是顯現其普遍性、永恒與自主性。

自然法亦如是。

理性主義者(Rationalist),若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即認為,自然法不可變,即或上帝亦無能為之。故謂:上帝能力固然不可測,惟,其能力亦有所不及者,例如,上帝無能令二乘二不等於四。

格氏如是認定,就是基於理性,同於自然神論者。

理性是無條件性者(The Unconditioned),不受任何先決條件所決定。因此,理性自發,顯現一套自律、自主的規則,呈現行為者的完整本性(Nature)與自由(Liberty; Freedom)。

上帝就是如此設計,而賦與人類理性,以達成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呈現完整的自然本性與自由,啟發人類理性。

因此,自然權利的先決條件,如自然、自然法則乃至自然法、理性,皆不變、且不可改變。

自然權利既然是人類的天賦,有人類就有自然權利的存在。但是,人類並非自始就知道自然權利的存在,就有自然權利的觀念。尤其,人類理性一再被權威所障蔽。

雖然如此,仍阻擋不了理性的自發!

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權威失其威勢!

由於「萬有引力」,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地球每天自轉一圈,蘋果、牛頓、人類、動物、海水等,不飛向天際,是合理的。

地球可以合法自轉,製造白天、黑夜,可以合法繞著太陽轉,產生一年四季寒暑現象。

合理、合法是誰說的,當然是權威人士說的!

權威人士挺牛頓?不,牛頓解救權威人士的威信!

麥哲倫(Fernardo de Magallanes)率領船隊,從西班牙的塞維拉(Sevilla)出發,費時三年多(西元一五一九‧八、十至一五二二‧九、八),航行地球一週,船隊回到塞維拉,證明大地是球體、稱地球(Earth)。

地球是球體,而且不動,太陽繞地球,不可能產生,既有白天、黑夜,又有四季寒暑的現象。尤其,地球的海洋相通,水往低處流,豈有滴水能留在地球?

權威人士的權威,已不堪一撃,的確需要牛頓的萬有引力!

但是太陽繞地球說、地球是宇宙中心,甚至地球稱大地,是平面!其引據呢?解讀錯誤?誤會一場?如何對哥白尼、凱卜勒等作交待?

「自古以來」,權威人士假藉權威,引經據典,障蔽人類理性。牛頓發現「萬有引力」,並以微積分(Calculus)計算出引力作用。微積分就是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足以證明,上帝不但是偉大的建築者(Architecture),而且,其作為皆是理性。理性才是認識上帝的直接途徑。如此啟發人類理性,稱得上「宣言」所說的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

卜普(Alexander Pope)讚曰:
「自然與自然法則深隱於夜
  上帝道:牛頓來到!因而真相大白。」

“Nature and Nature’s Laws lay hid in Night,
God said ‘Let Newton be!’ and all were light”
(Quoted in The Enlightenment,Norman Hampson,Penguin Books.P.38)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二十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盱衡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勢必演成一人民羣體,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互涉的政治關聯,進而立於諸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茲為順應人類輿論的呼聲,督促渠等應正告世人,諸驅使渠等步上獨立之途的緣由。」

以上是美國「獨立宣言」開頭第一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五)”貼文。

“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盱衡世局,盱衡世局的發展情勢。”When”作”considering”解,盱衡,深思熟慮,審慎評估主、客觀情勢。

美國獨立戰争於一七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爆發。潘恩(Thomas Paine)渡海來到北美洲,鼓吹「獨立」,認為不應僅為抗稅,而應為獨立而戰。因此,寫下「常識」(Common Sense,1776.01.10)小冊子,就「獨立」的必然性、正當性與可行性,作正面評估,該小冊子(pamphlet)發行不及數月,就銷售出五十萬本,促成「獨立宣言」獲得當時聯邦十三州代表全體一致同意。

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常識」的論述基礎上,更依據自然法則、自然法、自然權利(皆源自上帝)的普遍性、權威性,確立「獨立」的正當性,擬定「獨立宣言」,為全人類立下「人民自決」的不朽文獻。

“Human events”的”events”,俱重要、重大性質,其發展(Course),足以形成人類新文明,故而譯作「人類諸重大事件」。

「宣言」所稱”諸重大事件”,並非指啟蒙運動(The Enlightenment),而是指啟蒙運動的原動力(Factors)。此原動力改變人類對於自然法則與自然法的觀念,推動新文明。啟蒙運動只是其發展,而非結果。

諸原動力或諸重大事件,來自兩位英國人的三大著作:
即牛頓(Isaac Newton,1642-1727)的”Principia,1689─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al Philosophy”,與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1690”,和”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

牛頓的「原理」─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自然哲學即物理學,Physics),揭露兩大定律:一、運動定律(Laws of Motion)及二、萬有引力定律(Laws of Universal Gravitation)。此兩定律建構機械論(Mechanism)的自主性宇宙觀。宇宙呈現自動、自律、自主的秩序,這就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來所建立的有機體論(Organism)的目的性宇宙觀面臨解體,人生而不平等的社會觀,就得從新取樣,依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勝者為王,敗者為冦」?如何建立俱說服力的道德原理?

基此革命性自然法則,美利堅合眾國「立於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宣言」如是宣示。

上帝仍是自然法則的賦與者與自然的創造者。自然乃至自然法則俱高深、精細的數學原理,上帝的智慧,無與等者!而且,「為而不有」,且「無為而治」,上帝可以不涉入宇宙秩序的運作!牛頓說道:「上帝偶而要為宇宙這超大時鐘,上上發條。」現代人已不知什麼叫「發條」,當然,也不用問牛頓為什麼要這麼說!

「有、無、生成」,宇宙生成論(Cosmogony)是人類無限空間,無中生有,因為,「無中不生有,有又從何而來」,是人類智慧的「大黑洞」,永遠的「大問題」,也是智慧與知識的大寶藏,從已知求未知,開發無限、無量知識,所以,「宇宙生成論」給予人類無限空間。

「初日分,以恒河沙等身布施。中日分,復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後日分,亦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如是無量百千億劫以身布施。」(見金剛經)

望著日出,這太陽系運行的軸心,太陽(The Sun)燃燒自己,照亮、溫暖整個太陽系。這也是自然法則。這是上帝的設計,或是菩薩的願行?燃臂供佛或利益眾生?每個人都有不同解讀。

千萬別說出:「曬太陽可以免稅,這是德政!」

自然權利就是有上帝的創作、賦與創作物法則,及菩薩願行作先決條件,而這些條件永不撤銷?(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二十五)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台灣) 東吳法研所所長 梁鋆立博士,曾屈尊「外交部條約司」司長,深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對於西太平洋安全的重要性,務必忠實履行條約義務。

該條約第三條規定:
「締約雙方進行強化其自由機制,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的開發計劃,雙方採行合作。並且加強推動其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杜勒斯國務卿延續杜魯門總統的圍堵政策,並且仍界定自由民主世界與共產集權世界的對抗,其癥結所在,就是意識型態的衝突。因此,在艾森豪總統的授權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並在條約第三條明定,雙方強化其自由機制,以健全民主自由的意識型態。

「自由」是共同防禦的目的,「自由」也是共同防禦最強而有力的手段。惟,蔣氏父子竟以「戒嚴體制」,強化自由機制,不避「以手段害目的」的方法錯誤。也難怪「兩蔣」的「反共」威信,在他們的徒子徒孫心目中,早已江河日下,不知還殘餘多少?

「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係美國名歷史學者Henry S. Commager所編選,由美國新聞總署發行。代表美國官方對於「自由」的權威詮釋,因此,尹老師基於「美式自由」合乎王道的認知,採為「教材」。梁所長認定此「教材」,符合「共同防禦」的宗旨,予以認同。

「兩老」默默代替「政府」,忠實履行條約義務,因而,開辦此課程,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的精要,用心良苦!

無論基於任何用心,這課程不是專為我而開辦!應該行之有年,「尹大使」的稱謂,是老學長傳下來,可能,有東吳法研所,就有此課程!

課程還未上到一半,中、美斷交(一九七九、一、一),共同防禦條約將廢止(一九八○、十二、三十一,失效),課程仍繼續!

恩師梁所長在「國際法專題研究」的課堂上,提出解說:

不是「斷交」,而是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斷交」只是外交辭令(Euphemism)。
中華民國政府不被承認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梁師回答:Castles in Spain,海市蜃樓,已不存在。

國家的國號可以變更,英國就變更好幾次國號,誰能說出英國現在的正式國號全稱?

梁師繼續說道:

中國已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無論國號如何變更,國際社會已逐漸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在民主國家中,英國首開其先,聯合國在一九七一年,以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作出同樣決定,日本隨後,美國亦不得不做出同樣決定。但是並無美國背棄盟友之事!

梁師以上述要旨,率領學生赴「中研院」,作專題演講,希望社會能瞭解真相!

回到學校,梁師意猶未盡,要我们研究(東德)蔡司光學控告(西德)蔡司光學的案例。

英國政府不承認東德,然而英國法院判決(西德)蔡司侵害(東德)蔡司的商標權益,判決理由為何?

梁師開門見山問詢,我隨即回答:”Entity”!過了一陣子,恩師叫出:對!對!

”Entity”,恩師就是要我們(包括社會大眾)認知:中華民國政府在普遍不受國際社會承認代表中國,還是一個Entity的政府,一個”Political Entity”的政府,美國稱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然而這個”政府”或這個”當局”,其權力來源,不是中國而是這個”Entity”,無法逃避「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原則。

「兩老」的用心-苦心孤詣,就在此「自覺」與「認知」,尤其,尹老師俱國大代表的身份。

一個國家,一個政府.
中國只有一個政府能代表.

豈容「各表」!檢驗權力來源,不就不辯自明!

「兩老」的用心,應該是以「自覺」為限。

惟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就是不折不扣的「人民自決」大行動!當事人或相關當事人做何解讀?

一、出埃及,尋找「應許之地」(Promised Land)。
二、英格蘭清教徒,於一六二○年耶誕節前後,抵達北美洲,得到「應許之地」。
三、一六四三年,滿洲人征服大明國。
四、一六八三年,滿洲人征服台灣、澎湖。

無論作何解讀,這段「人民自決」的開啟文,值得共賞,附錄於后: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二十四)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尹老師當過大使,我們尊稱他「尹大使」。俱「國大代表」身份。
尹老師提過,帶回一本Max Weber的書,被海關沒收。Max Weber就是Karl Marx,「警總」不理會任何說明。
「大使」「國大代表」,碰上「反共」,照樣沒折!
解說完「杜魯門主義」,已經最後一堂課。尹老師以其親身經歷,回答我的提問:
「戰後,奉命接收南京。
我是從重慶飛抵南京,第一架飛機,第一位步下飛機的接收人員。」
「你們知道嗎?美國飛機,美國人駕駛,機上一袋袋美金,作為接收費用,美國政府提供。」
自助、人助、天助,尹老師平和道出,中國人所稱「抗戰勝利」,是怎麼回事?
美國正式向德、義、日宣戰前,為維護人類自由,羅斯福總統已依「租借法案」(Lend – Lease Act, 1941.3.11),提供英國;蘇聯、法國、中國及其他盟國,大量軍事物資的援助。中國部份就高達十六億美金之譜。美國在一九四四年初,其軍事工業生產量能,已超過德、義、日總和的兩倍,美國國力超強!
戰後,美國立下「不要求戰敗國割地、賠款」的原則。而且,投入三百億美元,作為歐洲復建費用。日本戰後的社會重建,也在美國大力支援下,全面進行。而中國等不及美國的協助復建,竟然在「成王敗寇」的內戰下,一方潰敗,為免於遭受「清算、爭鬥」,才有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
撇開國共的鬥爭史,回到正題: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強大?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饒富人道精神,表現出不折不扣的「王道」精神?
引述林肯總統在「蓋茨堡演說」的一段話,就能得到明確解答。
「Four score and seven years ago Our Fathers brought forth on this Continent a new Nation, conceived in Liberty 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在此大陸建立一新國家,其乃自由所孕育,且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
自由(內涵平等原理)使美國強大,自由的平等落實使美國饒富人道精神。
自由是理性事實,是道德不可欠缺的基理(Postulate),因此,自由是理性說服力(Persuasion)的基礎。
王道就在「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以「德」服人,不就在理性說服力的運用?自由就是說服力和道德的源頭。
湯恩比(Arnold Toynbee)對於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予以高度評價:林肯總統使得美國工業化後,「農奴」不轉為「工奴」。但湯恩比認為林肯之所為,拜「民主制度內涵人道精神」之賜。
林肯一生所受正式教育不及一年,勤於自學,其隨手讀物:
「The Bible , Robinson Crusoe , Aesop’s Fables , The Pilgrim’s Progress , Weem’s Life of Washington and A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自由才是林肯的人道精神來源,其自由源自基督教,尤其是清教徒(Pilgrims)的信仰。
自由、上帝、永恒,就是林肯總統的道德基礎。
湯恩比曾預期俄羅斯(Russia)領導西方文明復甦。然而,冷戰結束(1991年),東歐共產集團及蘇聯相繼解體,自由的曙光才得以重現於此等地域,希望是新文明的帶動!拭目以待。
(以上參考:Arnold Toynbee , A study of History , abridgement of Volumes I-X , by D.C Somervell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p 282~283 , 239~240. (2). Abraham Lincoln and the United states , edited by A.L Rowse , P.6.)
中國自鄧小平領導改革後,迄今三十年,已登上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寶座,可喜可賀!
然而,若中共當局漠視自由,漠視「捨暴力就說服力」的固有王道精神,其未來經濟成長必現侷限性,尤其所謂「和平崛起」,說服力有限!
海峽兩岸,在WTO的架構下,已簽定經貿合作架構協議(ECFA)。沒有自主性(Autonomy)就沒有自由貿易,但願兩岸主政者勿背離自主性原則,背棄人民的自主權。
有鑑於自由就是王道,而美國建國以來最能表現此王道精神,因此,尹老師不計個人的毀譽,承擔此傳「道」重任,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精要,東吳法研所所長呢?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4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二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北美洲獨立戰爭的軍事總司令,一七八九年制憲會議主席,美國首任總統,一七九二年連任。一七九六年九月十七日發表「告別演說」(Farewell Address),宣佈退休,恢復平民身份與生活。
假定華盛頓總統意志不堅,繼而接受終身總統,也因此,立下終身職總統慣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憲政體制,必另有一套精闢的詮釋與解說,其或有獨到之處,能不令人「敬謝不敏」!當然,間或有「禪讓政治」的佳聞,能一笑置之?
或許,華盛頓總統只是回應潘恩(Thomas Paine)在「常識」(Common Sense)的主張:「法律才是北美洲的君王。」
華盛頓總統擔任過制憲會議主席,與所有制憲代表,共同接受人民的委任,制定憲法(The Constitution;The Constitutional Law) – 這是洛克的神聖社會契約(The Social Contract)。知道「權力的來源與歸屬」,恪遵憲法「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的精義,確保人民的自然權利,保障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與不可讓渡性。
洛克以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為基理(Postulate),演繹(deduct)政治理論,建構保障自然權利的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
美國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將洛克的政治理論予以實踐,建立美利堅合眾國,開創以自然權利為道德、政治、法律原理的新文明。華盛頓總統一篇「告別演說」,竟然開啟此新文明?!或,至少是作關鍵性的註解!?
「告別演說」揭示尊重憲法、維護憲法是民主的基石,法治(Rule of Law)由此紮根。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擔守護憲法的法定職責,此「告別演說」正是最大的鼓勵。
華盛頓總統在其「演說」中,期勉政治人物對於公共事務,應有高道德與忠誠。而且,更應摒棄「黨與黨、黨內派系」的紛爭與糾葛。
尹老師不禁問起:
誰知道美國民主黨或共和黨主席(黨魁)?
誰曉得哪位美國總統兼過黨主席(或黨魁)?
大家會心一笑!
假定那位美國總統爭取黨主席,可能是冷嘲熱諷的開始!希特勒黑色笑話馬上登場!
民主黨或共和黨的確各有其黨綱(或黨意),誰敢拿黨意比擬民意,進而控制黨和黨意!
這就是美式民主的特色!
日本現在仍有人爭黨魁,而且,競爭者俱首相身份。
日本人是否應該向美國人學習民主?
的確,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當上四任總統,然而,美國憲法因而增修「連選得連任〝一次〞」。蔣介石也修憲,去掉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一次」。
「一次」的增訂與刪除,民主與專制,截然有別!
「獨立宣言」與「告別演說」之後,尹老師另選六篇:門羅總統的「門羅宣言」(Jams Monroe’s 〝The Monroe Doctrine〞)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原則」(Woodrow Wilson’s〝The Fourteen Points〞)及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的「共同宣言 – 大西洋憲章」(Franklin D. Roosevelt and Winston Churchill’s 〝Joint Declaration – The Atlantic Charter〞)延續獨立宣言的殖民地獨立自主與自決原則等論述。而林肯總統的「蓋茨堡演說」(Abraham Lincoln’s 〝The Gettysburg Address〞)與羅斯福總統的「四大自由」(Franklin D. Roosevelt’s 〝The Four Freedoms〞)闡述美國立國精神 – 自由及自由的平等落實。
此五篇幾乎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也是聯合國人權法的主架構。
最後一篇是杜魯門總統的「杜魯門主義」(Harry S. Truman’s 〝The Truman Doctrine〞),揭示美國全力支持「人類的追求自由與抵抗自由的侵犯」的堅定意志。
尹老師授課期間,在一九七八年九月至一九七九年六月,當時,美麗島政團已成形,「疾風」如影隨形作「反正」,國民黨等著「合」 - 捉人。而黨外雜誌如春風中野草,廣大讀者群必須與「警總」爭先恐後搶書籍!
尹老師是何許人?
在戒嚴時期博愛特區,講授「獨立、自由、民主、人權」。
東吳法研所所長梁鋆立博士又是何許人?特別授意開此課程?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自然權利(二十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獨立宣言」明確告訴世人,諸不辯自明真理(The self-evident Truths),即:
「所有人皆平等天賦自然權利 –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等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自然權利,人民創設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因此,人民是永遠的主權者(Sovereign),政府效忠於人民,不得背叛人民。
一旦政府違背此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義務,背叛人民,人民即撤銷其同意,並收回其所託付的政治權力。
基此,北美洲移民(人民),宣布獨立,脫離英國殖民隸屬,建立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十三年後,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民起而「革命」,推翻波旁王朝,建立共和政體。
無論「獨立」或「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天經地義。獨立建立「新國家」,革命更新政體或政權,「不」產生新國家。兩者皆不涉及「罪」,故稱「革命無罪」。
惟成年單身男、女,同居或結婚,正正當當,「同居無罪」「結婚無罪」,勿庸「告知」!
人民為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本身就是權利主體,故稱「主權者」。主權者的權利若何?即「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為何?Dr.孫逸仙將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作為主權者,擁有絕對的政權與治權。惟Dr.孫將「政權」託付「國民大會」全權行使,將「治權」託付「五院」分治,由國民大會選出的總統,統領五院,稱國家元首。
一旦人民將「政權與治權」付託出去,形同主權被切割或被掏空,人民(People)只是個人(Individual)或多數個人(Individuals)。若政黨(Political Party)實質操控受託行使「政權」和「治權」的從政黨員,政黨就是主權者,雖然政黨是人民的一部分,如此,政黨控制政治權力,能不集權?無論是獨裁(tyranny)或集體領導(aristocracy),統治階級已鞏固形成,人民不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governed),難矣!
故而,Dr.孫逸仙作出道德呼籲:「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一旦人民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身份,能不主張恢復「主權者」的不可動搖地位?重伸「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收回「政權」與「治權」,這種情況,絕對不是人民「造反」,而是「政府」背叛人民,「政府」違背保障人民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義務,違反政治、道德義務。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經此「開宗明義」,現 出其正、反、合辯証邏輯的思維模式。尤其「造反有理」,帶有「官逼民反」的無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不知何時扶「正」?!又主權者何時登基!
人民是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是政府的創設者。人民與政府不是正、反、合辯証關係,人民與政府是不變的因果關係。
人民的自然權利是「原因」,政府與政治權力是人民權力託付的「結果」,除了獨立、革命的非常手段外,定期選舉就能展現此原因、結果關係,政治人物,「勿倒因為果」,以免自食惡果!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8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二十一)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召開前夕,蔣介石召回出席代表。」

恩師 梁鋆立博士在課堂上提起。

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係召集相關國家(中華民國除外,含日本在內,共四十九國),派出代表,簽署已定案的和平條約。因此,和平會議只是公開的簽約儀式。

中華民國既派出代表,顯示已與美國(由杜勒斯全權處理)簽定草約,接受對日和約條件。

為何臨時召回代表?

英國已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質疑中華民國政府的適格性(competency)。並非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定案的和約有任何意見。

因此,在杜勒斯的主導下,以舊金山和約為母法,中華民國遂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

依據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灣地位未定」已定。台灣光復或光復台灣成為歷史名詞。但是,台灣人民迄今未完全恢復其主權者地位,乃不爭事實,何以致之,令人不解?

人民是國家或任何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的永遠主權者(Sovereign),這就是自然權利(Nature Rights)。

人民的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雖然,其剝奪並非事實不能。

「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剝奪,是道德不能,因此,剝奪者有其不可推卸的道德義務,負責其恢復,不待人民自力救濟。

這是基本「認知」,是自然法(Nature Law),也是理性概念,勿庸杜魯門總統「告知」!

既然杜魯門「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共產集權政府」,就該健全、強化台灣人民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

美國人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最堅強,所以,美國人不會選擇共產集權政府。無此自信,何以對抗共產集團?!

我在一九五○年上小學。小學生的「政治教育」就是「殺朱拔毛」!

蔣介石認為,仇視共產黨,比健全民主自由的思考邏輯、思維模式、價值判斷及道德、價值觀等意識型態,更為重要,小學就要開始紮根。

不黑即白,不是朋友就是敵人,非常可怕的思考邏輯!初、高中就依次灌輸此教育。

大一(一九六二年),有位同學,在”理則學”課堂上發問:何謂黑白之錯謬?(What is the black and white fallacy?),沒有任何回應,只有,該科被當掉。這位同學叫陳平景,擁有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跟許信良很「麻吉,Match?」,早年常拉著我到萬華西昌街,看視水牛出版物的印刷進度,應該跟李敖的交情匪淺,是殷海光的信徒!陳博士遠離台灣,遠離「不黑即白」的是非之地?甚懷念這位老同學!

民進黨靠反對國民黨起家、壯大乃至執政,短短執政期間,甘冒天下大不諱,無論任何暴君暴政,抄家滅族,誅連十三族,也不敢干犯家、家族的姓氏,竟然奪取每家的「姓氏自主」權,致父子分裂,祖孫相離,播下種族滅絕病毒?何以致之,是國民黨教育使然?令人不解!

惟,國民黨竟然祭起「煮父母節」(今年八月二十九日,Tomorrow!),用意何在?

自從祖孫不同姓,斷絕父子關係,期盼孫子十八歲認祖歸宗,經得起年年煮?

「最是倉皇離廟時,教坊猶奏離別歌!」,李後主的國破,亦不堪比擬我的家(?)!

「天倫」不在自然權利(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 Happiness”)之列?何語問倉天?

其實美國人並不漠視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在台灣播種。

中(國人)美(國人)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Decermber 2, 1954)第三條就責付蔣介石播種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締約雙方承諾,強化自由制度,並且相互合作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更而,加強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有鑒於此,恩師特別在研二開了一門:英文法學名著選讀,採用「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為教材,並敦聘名師講授,第一堂課就是「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 7, 4.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開宗明義!

真有這回事?!簡直匪夷所思!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二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應隨即「告知」台灣人民:
「樂見所有台灣人民,恢復其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民得依自決原則,行使自決權,獨立建國。」
或至少告知:
「自然權利(或自由)不可剝奪。」
「台灣人民是台灣的主權者。」
即使台灣人民對於上述知識、概念,已有充分的「認知」。
但是「告知」會產生立即的「免於恐懼」(Free from Fear, Freedom from Fear;3F)效果。
讓二二八大屠殺的受難家屬、親友,可以放聲大哭。
讓台灣人可以一起痛哭一場。
然而,韓戰在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五日爆發。杜魯門絕對「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無產階級專政的共產集權政府,雖然其機率不大。
韓戰的爆發,導因於南、北朝鮮人民,各依其自由意志,選擇不同型態的政府,一為共產集權制度的政府,一為民主自由制度的政府。(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全文。)而前者採取軍事武力,進行朝鮮的統一。故而爆發戰爭!
因此,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暫緩恢復,自決權也暫予凍結?
其實,蔣介石的統治,不異集權、專制、獨裁!
台灣人民選擇或不選擇政府,就是「受集權統治」。「告知」與否,意義相同,還是勿庸「告知」為尚?杜魯門總統是孔夫子的信徒?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杜魯門總統絕對認為自由(或自然權利)不可剝奪,自由無代替品。並且,採取實際有效行動支援追求自由的人民或國家,如土耳其、希臘、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台灣人民、南韓等,對抗、遏止共產黨的武裝革命侵入。此即杜魯門主義(See, Truman Doctrine,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或前文〝自由無代替品〞。)
然而,杜魯門總統界定(Define),共產集權制度與民主自由制度的對立,是意識型態(Ideology)的衝突,而非「善、惡」的敵對、不相容。朝鮮半島的情勢就是此衝突的試煉場所。(See, Truman’s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
基此「認知」,杜魯門總統對於共產集團採行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建構全球性共同防禦體系。美蘇的對抗與冷戰(Cold War, 1947-1991),就此開始。衝突可能演變成戰爭,但美蘇不直接參與,戰局成為有限,不演變成大戰,回歸談判、協議,以期和平共存。
杜魯門的「認知」乃至圍堵政策,在冷戰結束後,的確可以看出其貢獻人類之鉅,誠令人有難以評估的讚嘆。
然而,杜魯門總統仍經不起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的衝擊,對於聯邦官員採行忠誠審核(loyalty – Security Review)。雖然,兩者同持反共立場(Anti-Communism),但前者持意識型態衝突,後者堅持善、惡的敵對與不相容。即或如此,杜魯門總統仍堅持自由(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任何人不得因意見表達(Opinions),言論思想而獲罪。
麥卡錫主義造成的紅色恐怖(Red Terror)或白色恐怖,經不起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在美國很快煙消霧散。然而,傳播到台灣,在戒嚴體制的加溫下,成為兩蔣統治的特色,白色變成黑色,四十年的恐怖統治對於身歷其境的人,豈是「一場惡夢」可以消解或釋懷,但願諸「感覺良好者」,或能有些許「感同身受」!
當初在研究室找出陳博士的文章,已是戰戰兢兢!請教 恩師,能不提心吊膽,嚴防「隔牆有耳」,免得連累 恩師!
陳博士是我堂弟的表舅,堂弟在初三(一九六七年)向班上同學炫耀此事,遭「警總」約談。陳博士的台獨「惡」名,早已昭彰!然而,我叔叔竟一再交代,碰到陳博士,一定要稱呼「舅舅」。「天頂天公,地下母舅公」!陳博士的份量可大!(很抱歉,迄今,未與陳博士通過話,當然,也未見過面。)
既然,陳博士的「惡名」因此「專文」而引起,能不一探究竟?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九)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貼出的「特別聲明」提到,我在研一上(一九七七年十二月) ,曾就陳隆志博士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專文,請教 恩師梁鋆立博士。

恩師回答:
「哦,印度國際法學者大多持此論點,都是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1951.06.27) ,就是直接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為什麼做此「聲明」,用意何在?恩師並未做任何說明。
蔣介石占領統治台灣的唯一依據,就是「General Order,No.1,1945.09.02」(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發出)。
該命令經杜魯門總統批准,由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Gen.Douglas MacArthur)發給中國戰區統帥蔣介石。
因此,杜魯門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明確宣示:蔣介石對於台灣的佔領統治,不產生任何台灣主權的「取得與讓受」。
而且,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已接近完成「對日和約」的個別交涉、磋商、簽約的工作,對日和約的集體簽約儀式,將於該年九月八日,在美國加州舊金山舉行。
因此,「台灣地位未定」就是對日和約(包括舊金山合約與中日和約)的基準。拘束所有簽約國。
基此,日本在兩「和約」聲明認諾:「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任何權益和任何請求。」
美國一貫立場:「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杜魯門總統作出「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或同時) ,應該告訴台灣人民:「樂見台灣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或告訴台灣人民:「依聯合國憲章,台灣人民享有自決權利。」或「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依然不可剝奪。」
當時,我的確未就此問題,提出「追問」!
朝鮮半島人民,在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翌日,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即在李承晚等領導下,成立「朝鮮人民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當時朝鮮半島由蘇、美、英、法軍事占領。蘇聯佔據北韓三十八度以北,以南由美、英、法共同占領。
「台灣地位未定」拘束所有「對日和約」的簽約國,不拘束台灣人民,朝鮮半島人民的獨立就是事証,台灣人民沒有地位未定的問題,只有「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恢復與否!
因此,我未「追問」的問題,是認知的問題,何用「告知」,尤其是自然權利!
然而,恩師卻用整整一學年(每星期兩堂課) ,詳細「告知」(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十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高俊明牧師不可能說出:
「悔改信耶穌,抛棄祖先牌位,一切交給上帝。」
尊重「信仰自由」,保持高度緘默。
高牧師,公權力已侵犯剝奪人民的「姓氏自主」,能保持緘默?而且,種族滅絕現象已可見!
或許,佛教界知名「三好」推廣者不保持緘默,公「開」宣「示」:
「 中國人早已不供奉祖先牌位!
如果覺得不妥當,可以把祖先牌位寄放佛寺,由「專業的人」早晚誦經超度。」
為什麼要由專業的人來誦經超度?
「没有專業,經常不知「禮拜幾?!」﹝worship of ghost ?﹞會招惹蔣………,你們未免太健忘!」
哦,將來供奉祖先還要考證照!?
「對的,我們會在佛光大學先開課!」
這樣說來,祖先牌位就不保了!
「還有,不要執著,我們出家人早就抛棄俗家姓氏。」
的確,抛棄姓氏,也是姓氏自主!
但是,釋迦牟尼佛出家,並未抛棄「族姓」,祂的出家弟子,也都没有抛棄「族姓」。舍利弗、大目揵連、大迦葉……等等,都如是。
佛陀弟子,都是「佛口出生,佛法化生」,差別這麼大?
現代的出家人,什麼都可抛棄?
抛棄「釋」姓,只剩「上、下」,再怎麼抛棄,出家人身份總不能抛棄!或忘了仍是出家人!
謝謝指教,「姓氏自主,不可抛棄!」
基於上述顧慮或其他顧慮,星雲的確保持緘默。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美麗島諸自由人權鬥士,集合高雄,爭自由、爭人權、爭尊嚴,向全世界發聲,開拓台灣自由、人權、尊嚴大道!
林義雄、姚嘉文、施明德和陳菊!
姓氏自主,不在人權之列?
「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Article 16, section 3, 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
「家、家族是自然、基本的社會群體單元,家、家族有權要求社會與國家的保護」(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第十六條第三項。)
姓氏專屬於家、家族。現今,人民的姓氏自主,已遭受公權力的侵犯、剝奪,你們能坐視?!
陳菊除外,皆是祖父級,已被改革了!!!都是"煮父母節"的主菜!!!
民進黨剝奪「台灣人的姓氏自主」!
國民黨還給「台灣人姓氏未定」!
台灣人的「姓氏自主」,從此,完全被剝奪!
民進黨打二,國民黨還一。
台灣人就是棋盤上的黑白子,不得自主。
的確,台灣人满盤皆輸!面臨種族滅絕!!!
台灣人姓氏不得自主,台灣人姓氏未定,真有法源?是依據「台灣地位未定論」?
原來「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台灣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尚方寶劍?
「台灣人民同意」必須受限於「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正式向「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挑戰!?
再談「台灣地位未定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聯合國「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行公約」(下稱公約)第二條界定(Define)種族滅絕罪行,其條文如下:
「本現行公約所稱種族滅絕,係指意圖毀滅某一民族屬性、人種屬性、種族屬性或宗教屬性的群體、族群(group),無論其全部或部份,而進行下列任何行為:
甲. 殺害該群體、族群成員。
乙. 造成該群體族群成員,其肉體上精神上的重大傷害。
丙. 設計營造群體、族群生活條件,累計足堪造成該群體、族群部份或全體的有形毀滅。
丁. 強行實施手段、辦法,意圖妨礙該群體、族群的生育後代。
戊. 強制轉變、轉換該群體、族群的孩童,至另一群體、族群。

「公約」草案的擬定人,猶太裔波蘭律師藍金(Raphael Lemkin),合併Genos與Cide,創造出Genocide(種族滅絕)一詞。
Genos,希臘文字,即家、家族(Family)、部落(Tribe)、種族(Race)之謂。Cide,拉丁字,意即殺害(Killing)。Genocide,種族滅絕,即有家族、部落、種族的殺害等字面涵意。
前述嘉義張姓青年,殺害父母双親,殺害妻子兒女未遂,致其身心重創,最後,自殺身亡。不但已構成〝Genocide,殺害家族成員〞的字面意涵。而且,更構成「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甲、乙兩款的行為。
假定,張姓青年的滅絕行為有其誘發者,張姓青年只是誘發者的行為工具,張姓青年有否種族滅絕的「意圖」,已非問題所在,誘發者有否種族滅絕的「意圖」,才是重點,若誘發者有種族滅絕的「意圖」,則難以推卸「公約」種族滅絕責任。
誰是誘發者,從一系列因果關係,不難發現,茲逐步追查。
張姓青年為何做出滅絕行為?
祖孫不同姓。
又,
祖孫不同姓,父子斷絕來往,兒子不回老家,祖孫不相見。所幸(?)兒子不採取滅絕行為。
但是,「公約」第二條第一項乙、丙、丁、戊款情況一一出現!
諸如父母遭此忤逆、天倫夢碎,精神重創。子不再奉養父母,父母貧困而終,兒子不敢再生育。尤其,孫子硬是被轉變姓他家的姓氏,能把「他」家再當「親」家?祖先供奉誰承繼?
這不就是強制轉換(Transfer) 該一群體的孩童至另一群體,還能說都是台灣人?
祖孫不同姓,誘發兒子回與不回老家諸症候群,一如「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甲、乙、丙、丁、戊各款情事!
孫子是誘發者?祖父是誘發者?
想都太慘忍,還說得出!
決定子女姓氏的父母,就是誘發者?
「新女主人」就是誘發者!?絕對逃不掉!?
「子女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這條「官定姓氏傳遞法」,才是真正的誘發者。
這條「法律」,創造現代亞當、夏娃。
亞當無父無母,夏娃無公公、婆婆。
這條法律是上帝?立法者是上帝?
這條法律本身就是否定上帝、否定道德!
因此,這條法律散播現代亞當與夏娃,無法(道德倫常)無天(上帝、祖先)無父無母、無公公、無婆婆的滅絕病毒。不必誘發,任何滅絕行為,皆可預見!
而且,「子女滿十八歲,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的「但書」,更令任何可預見的滅絕行為,在「背叛與被背叛」帳幕下,滅絕病毒散播更快、疫情更加劇烈!
「官定姓氏傳遞法」加上「但書」,已超越希特勒的「紐崙堡條例」(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及帝國公民條款),其誘發的滅絕行為或運動,不需要一兵一卒!台灣的原漢族群,能不面臨滅絕的惡運!
因此,探討民進黨的去「中國化」,國民黨的「去台灣化」,郭冠英為誰代言?星雲的台灣只有中國人,有何意涵?是不是意圖滅絕台灣原漢族群的證據?彼與此是否有聯絡?顯然多餘,任何探討,皆是迂腐!
祖孫不同姓,引起兒子回與不回老家的症候群,已是台灣社會現象,或可預見的現象。一如令人心悸的「八八」風災,引起國際關切,現在八八及八八的八八有難,勢必引起更大的國際關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一中原則,必表達關切。美國基於「台灣關係法」,必表達關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能不展開調查?
「公約」在一九五一年二月生效後,聯合國已成立兩個國際刑事法庭,即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1998和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Former Yugoslavia,2007,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aiwan會是第三個法庭?
阿扁是希特勒?民進黨和國民黨不就是納粹,或阿扁和民進黨與國民黨同謀,或為國民黨所操控,已無探索的意義!
反而,立法院是「人民同意」證書印製所,才是必要的關切所在!就以「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來關切這個「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真正權威何在!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自然權利 (十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兒子回老家,燒起木炭。隨後,帶著妻子兒女回家燒木炭。然後,又返回老家,終結自己生命。

今年六月,嘉義張姓青年就這樣幹下一家三代三死四重傷的滅門慘案。

張姓青年的胞兄忍住無限悲傷,透露:「弟弟同意妻子,次子從母姓。我父母不能接受。最近弟弟訂購房屋,得不到父母的資助,竟然,……。」

兒子不回老家。............

我能說什麼?你們呢?...........

祖孫不同姓,不是死別,就是生離。.............

而且,生不如死,所謂哀莫大於心死,誰能無動於衷。

孫子是原罪,與生帶來災禍?誰有勇氣生兒育女?已生呢?如何承擔?到了十八歲,會如何?

祖父是封建?抱著家、家姓、族姓、祖先牌位不放!

孫子是喜悅的湧泉,家、家族進步的希望所在,不是原罪!

祖父,老頭、頑固,才是進步的障礙,封建的遺毒!

民進黨堅持改革,祖父就是改革的對象?!

原來,祖父才是原罪!

上帝創造人類父母,不造人類祖父母,尤其是祖父!

民進黨也創造人類原始父母,毁滅祖父母?尤其是祖父!

我的寶貝孫子,你不是原罪,祖父才是原罪。就來吧,民進黨、國民黨!

阿扁不是說,人民、百姓是頭家,民進黨也跟著這麼說,而且,大聲唱:「手牽手,心連心,來作伙……」才得到過半數認同!

國民黨帶來台灣的「憲法」,也没塗掉「主權在民」的信諾

政府是為了服務人民而設立。

政府只是「管家」!

「管家」管到「頭家」,還管上頭家的家務事。當上太上頭家?

頭家迎進「新女主人」,管家竟然下令,頭家家務「一切唯她是聽!」「我不管你們的家務事!?」

管家如此下令,還於法有據!?

就這樣,整個家庭倫理大翻轉!

生離死別,只是開端!

一切會在「背叛、被背叛」的體驗中,刻骨銘心的完成!

什麼是自然權利?什麼是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頭家是什麼?主權在民是什麼?

天曉得!

背叛、被背叛是什麼滋味?

一六四三年,滿洲人滅大明國,漢人就嘗到!亡國,還好没被滅種!

一六八三年,大清帝國征服台灣,台灣的漢人也嘗到,台灣原住民也陪著嘗!幸好,没滅種!

背叛與被背叛,尤其是被背叛,被出賣(betrayed),對於漢人而言,源遠流長,現在嘗到的不只是原汁原味,還添加迷你忘我滅種劑。

台灣人能免於「背叛、被背叛」,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羅斯福總統為什麼不將「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列入四大自由,成為第五大自由?

因為,羅斯福總統要和丘吉爾首相,一起發表「大西洋憲章」,美國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不能提「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不,羅斯福總統為了讓所有人,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所以,會合丘吉爾首相發表共同宣言(Joint – Declaration),即「大西洋憲章」。徹底解除「背叛、被背叛」的疑惑。

羅、丘兩人共同聲明:
「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憲章第三項聲明)

人民不會背叛自己。

人民是主權者,只有政府背叛人民,没有人民背叛政府的事,「背叛、被背叛」的真相就是如此。

認清此真相,台灣人民始得免於「背叛、被背叛」,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政府背叛人民,侵犯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通常會假藉「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假相,剝奪人民姓氏自主就是例證,而「新女主人」只是代罪羔羊。國民黨不就已賞她幾個耳光!

然而,一旦,姓氏自主被剝奪,原漢文化將毀滅,原漢族群將被滅絕!

上述兒子回、不回老家,就是被設計自動走向滅絕的跡象,還是回到聯合國「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行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1951年生效)(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7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十五)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執政期間所制定的「官定姓氏傳遞法」-「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接續執政後,予以附加「但書」-「子女滿十八歲後,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變更其原先姓氏。」

蔣孝嚴和高金素梅早已變更其原先姓氏,「但書」的附加,畫蛇添足?多此一舉或俗稱「脫褲子放屁」!否也!

「但書」對於「官定姓氏傳遞法」,無異螣蛇生足,如虎添翼,更強化其殺傷力。「但書」合法化每家母姓與父姓的並存,每家有父姓與母姓,而非「夫」家姓或「妻」家姓擇一。而且,以「個人姓氏自主」取代「家」「家族」的姓氏自主。原漢文化傳統的「一家一姓」「家或家族姓氏自主」乃至「祖先供奉」信仰,必遭破壞無餘,原漢族群能不瀕臨滅絕?!

希特勒制定紐崙堡條例,即,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與帝國公民條款,若無國家暴力配合,滅絕猶太種族(Genocide),只是紙上談兵。然而,民進黨的「官定姓氏傳遞法」加上國民黨的「但書」,交給戶政機關執行-依法行政,滅絕原漢族群,不費一兵一卒,希特勒地下有知,當自嘆弗如!

民、國兩黨竟能攜手合作,亦令人大開眼界。原來,民進黨標榜男女平權以達到女權至高無上,只是幌子,真正用意乃在去「中國化」,把「漢化」的原漢文化當作中國文化。國民黨標榜「個人姓氏自主」,攏係假,目的在去「台灣化」,把漢化的原漢文化當作台灣文化。兩黨合作無間,聯手去除「原漢文化」而後快!

未滿十八歲的人,固然,姓氏未定。

年滿十八歲的人,引用「但書」,比照蔣孝嚴和高金素梅的先例,得重新選擇母姓或父姓,故而,其姓氏也未定。

學者林媽利利用DNA血統驗證法,初步斷定,台灣有八成左右的人,不俱「漢」人血統,去「漢」姓勢將成為台灣主體性運動的主軸,如此推波助瀾,台灣人姓氏未定和台灣地位未定,成為台灣人的宿命,漢裔移民成為遺民,能有多少的生存空間?

子女滿十八歲,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因此,母(妻)及其家族,父(夫)及其家族,全體動員,展開不休不眠的長期認祖歸宗運動,不容子孫旁落他姓,斷了後嗣,絕了祖先供奉。夫妻反目,親家變仇家,壁壘分明,不惜玉石俱焚,阿扁提倡「一邊一國」,「馬」上實現!

俗云:趕蒼蠅都來不及,還賣什麼碗粿!台灣建國,難矣!冷戰引發熱戰,手牽手、心連心來作伙,誰唱得出口,民進黨!悲慘世界就要來臨!

然而,才剛依法、合法背叛父母、祖宗、家族的現代亞當與夏娃,這對民進黨創造出來的人類原始父母,馬上要面臨親生骨肉(子女)的合法、依法背叛,即使是十八年後,被背叛的滋味可能日日增濃,就慢慢品嚐!

George Kerr的Taiwan betrayed, James Tsao 的Formosa betrayed,都只是訴說與表演。

國民黨要台灣人親身體驗,什麼是背叛與被背叛,才能刻骨銘心!

Betrayed:被出賣、被背叛,台灣人被阿扁、民進黨出賣、背叛,國民黨能大聲說出,但能置身事外?

「官定姓氏傳遞法」與「但書」,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確符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形式要件。

法律凌駕道德、蹂躪道德,莫此為甚!

台灣當局,無論那一黨執政,如何面對「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政治社會的法律與道德的來源。尤其,面對: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Adopted by UNGA Resolution 260(III)A,December 9,1948)」(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31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四)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希特勒制定「紐崙堡條例」(The Nuremberg Laws, 1935),作為合法與依法消滅猶太人的起步。
該條例包括:一.「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The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German Blood and German Honour)及 二.「帝國公民條款」(The Reich Citizenship Law)。
前者用以撤銷猶太人與日耳曼人、雅利安人間的婚姻關係,並禁止其通婚與往來。後者貶降猶太人為國民(National)、屬民(Subject),不得取得帝國公民資格(The Reich Citizenship)。
猶太人經隔離、被穢民化、妖魔化後,踐踏、凌虐甚至屠殺猶太人,不但於法有據,而且合乎道德,甚至榮耀雅利安民族!
公權力公然伸入私人領域,破壞家庭、婚姻、婚姻制度等人類神聖自然結社及自然結社權利,並假藉「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假性權威來源,肆無忌憚侵犯、剝奪人類不可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government)等自然權利,希特勒和納粹並非首開其先,但其瘋狂、無理性、毫無人性,並挾持進步科技強化其肆虐能力,絕對是空前!但願能絕後!
法律凌駕道德,並以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Natural Laws)、叢林法則(Wild World Laws)取代自然法(Law of Nature;Natural Law),成為最高道德原理,合理化權力意志(即支配慾),障蔽德國人的道德良知(Moral Conscience)及常識判斷(Common Sense),羞辱德國法界,惡法亦法不但容忍而且執行,成為其共犯。
如此國家暴力,震撼整個人類良知,因此,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共同以「大西洋憲章」的聲明,提出反制:「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是「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前提與先決條件。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是「統治」的理性基礎。
所有人類的「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即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由羅、丘兩政治領袖再次揭示後,二十六國即以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誓言其一致維護的決心,並作為向德國納粹、義大利法西斯與日本軍國主義等三軸心國(The Axis)宣戰的宗旨。
聯合國成立後,其憲章不但重申維護人類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的宗旨,而且,進一步,以「世界人類宣言」(The UN Declaration of Universal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76)及「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1976),保障其不可剝奪。
「宣言」及兩國際條約性質的「公約」,是聯合國人權法,而「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或稱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就是國際人權法的核心價值與主體結構。因此,無論人民是否已行使「自決權」,或統治已俱備人民同意的形式要件,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但不可侵犯,更不可剝奪!
七十年後,民進黨執政期間,制定「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的官定姓氏傳遞法。摧毀臺灣原漢文化的姓氏傳遞法則(或宗法),並撤銷締結婚約兩家的姓氏傳遞約定,並且,進一步貶損這對決定子女姓氏的父母,其父母以上長輩及其家庭、家族成員的地位。
公權力公然伸進每個人的家庭,明目張膽奪取每個家庭的姓氏傳遞權利,而且:
生命、姓氏由此對父母開始?這對父母是亞當與夏娃?人類的原始父母?法律或執政者是上帝?
民進黨以人權至高無上為由,效法希特勒、納粹的大日耳曼種族優越論,企圖建立女權至高無上的先進人權國度?(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德軍入侵波蘭。希特勒竟然動員國家武力,著手建立歐洲「新秩序」,不惜再次掀起世界大戰!
針對此「新秩序」,羅斯福總統向世人揭示「卓越概念」(The Greater Conception),作為抗衡。
此卓越概念就是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The Moral Order)。亦即自由。
(見前引〝Four Freedoms〞)
自由即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自由就是道德的理性基礎。
康德(Immanuel Kant)認定自由是理性事實(A Fact of Reason)。基此自由,人類始能推斷上帝(God)和靈魂不朽(The Immortality of Soul)。自由、上帝、靈魂不朽建構康德的道德體系,稱三者為道德三大基理(Postulates)。
(See ,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 English Translation by Lewis White Beck , PP 31,4,133)
即使,上帝、靈魂非人類感官知覺認識能力所及,唯物論、無神論者亦無能力否定自由這理性事實。基於人類對於自由的完整概念,人的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是必然與普遍,更不容否定。
人與人間的關係,不是目的與手段(工具)關係,有機體論的宇宙觀、強者道德說甚至強權即公理,無其理性基礎,一無道德意義。
人與人間的關係,是平等自由關係,尊重彼此的目的自主,始有道德意義,因此,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才是理性的道德秩序。
羅斯福總統明確告訴世人,希特勒和納粹的新秩序,侵犯自由,違背道德原理,違反理性,必須予以摧毀。
羅斯福總統進而鼓勵其夫人愛蓮娜女士(Lady, Eleanor Roosevelt),協同友人,創辦「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 1941~),永續關懷人類社會的自由。而且,會同丘吉爾首相,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 August 14 ,1941),規劃人類未來美好社會 ─ 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
基此,羅丘兩政治領袖,對於人民自決原則,在〝憲章〞作了正本清源的詮釋:
人民自決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因此,認識「自然權利」,才不致於讓自然權利迷失於「統治基於同意」的陷阱!
羅斯福與丘吉爾對於自然權利作了詮釋,即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 government)。(見憲章第三項聲明。)
大西洋憲章(原稱〝Joint Declaration〞)公諸於世後,至少鼓勵三位亞洲獨立運動家:英屬印度甘地、法屬越南胡志明及日屬朝鮮李承晚。
李承晚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領導全朝鮮人民成立獨立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
然而,台灣人民並未受大西洋憲章的鼓勵,勇於獨立自治?!或許蔣渭水先生早逝,其民族?自決運動後繼無人?
但,自然權利、自然法乃至自由等觀念,何曾在台灣播下種子?(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十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德國納粹自一九三三年執政,由希特勒出任總理(Chancellor of Germany , January 30, 1933)後,即鼓吹大日耳曼民族主義,並進行反蘇美族 (Anti – Semitism) 政策,對於猶太人執行慘絕人寰的種族大滅絕(Holocaust , 1933-1945)。
希特勒宗法尼采(Friederich Nietzsche)的超人哲學、主人或強者道德(Master Morality)和權力意志(Will to Power),試圖建立雅利安(即日耳曼)為主人的道德新秩序(New Order)。
Thus Spake Zarathustra!
超人的意志,就是人類的普遍意志!
So spoke Hitler!
希特勒的意志,就是納粹的意志、第三帝國(the Third Reich)的意志!
希特勒可能認同「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因為,他的意志就是全民的意志,就是不折不扣的人民同意。違反他的意志,就是違反全民意志,不折不扣違反人民的同意 – 法律、命令的違反。
希特勒絕對堅持「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必須得到他的同意,才能稱權利。因為,主人是一切權利的來源。日耳曼人是所有族群的主人與支配者,是人類權利的來源,這就是新秩序 – 希特勒、納粹、第三帝國所欲建立的主人道德新秩序。
希特勒的獨裁、專制、集權,顛覆「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與民主政治的多數尊重少數原則,也扼殺了自然權利和自決原則。
希特勒只相信強權即公理。
「Veni, Vidi, Vici!」
「I came, I saw, I conquered」
我來到、我看到、我征服了
毀了公理
毀了自然權利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十一)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因應世紀性普遍殖民地人民自決運動,一九二O、三O年代,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陸續認許(Grant)加拿大、紐西蘭、愛爾蘭自由邦、紐芬蘭、澳洲、南非聯邦、埃及、阿富汗及伊拉克等(Canada, New Zealand, The Free state of Irish, Newfoundland,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the Union of South Africa, Egypt, Afghanistan and Iraq)殖民地的獨立。其認許程序如下:

「英國議會(The British Parliament)依據西敏寺條款(The Statutes of Westminister),先行宣布:未獲得該地區人民的同意,無能通過法律,施行於該地區」。

爾後,認許該地區的獨立。

大英帝國認許其殖民地的獨立,乃準據與回歸「統治基於人民同意」、「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人民的同意」。而不待其殖民地人民依自決原則,表達其「不同意」。

「統治基於人民同意」,是洛克「兩篇政治論」所欲揭示的政治原理。此政治原理的理性基礎乃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及不可讓渡)與主權在民。任何基於「同意」的剝奪或讓渡自然權利,皆非理性,違反自然法,無其正當性,更遑論其合法性,其「同意」自始無效。

故而,任何法律、命令或政治權力,除應俱備同意的「程序正義」外,必須符合「實質正義」。即,不得侵犯、剝奪或虞於侵犯、剝奪自然權利(即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始能稱之法、法律、命令或正當權力。不符合「實質正義」的法、法律,即使其立法程序合乎多數決原則(Majority Rule)甚至一致決原則(Unanimity Rule),皆是不折不扣的惡法、非法,基此惡法、非法援引出的命令或政治權力,無其正當性、合法性,是十足的濫權與暴力。

人類史上,徒俱程序正義的惡法、非法、濫權與暴力,可謂罄竹難書,迄今仍令人驚悸震怒。舉其顯著者,即德國納粹政權(German Nazi Regime, 1933 ~ 1945)的紐崙堡條例(Nuremberg Laws, 1935)與現今臺灣的姓氏傳遞法(2006年迄今)。前者獨尊日耳曼民族優越性,為純化日耳曼民族的血統與榮耀,竟合法化剝奪猶太人(Jews)少數非雅安民族的公民權、婚姻權、居住權,並依法設置奴役猶太人等的集中營及屠殺猶太人等的屠宰營,依法行政而拆散百萬家庭、放逐百萬公民,並屠殺六百萬猶太人。而後者,獨尊女權至高無上,建立母系社會,竟立法奪取所有家庭、家族的姓氏傳遞宗法,分裂父子、祖孫的親情。「家」「家族」(Family)乃人類的自然結社(Natural Society),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第三項稱之社會的自然基本團聚(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of Society)。「家」「家族」被徹底裂解。

上兩顯例,皆是假借人民的同意,違反自然法,剝奪人類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自然權利,踐踏人性尊嚴,無法無天,納粹政權經過紐崙堡大審(The Nuremberg Trials, 1945-46),已完全走入歷史。臺灣政權能在歷史上掀起什麼驚濤駭浪?就拭目以待!(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10日 星期六

光復臺灣!臺灣光復!(二) 公元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人的自然權利從人間蒸發

「中華民國年年慶祝〝光〞榮恢〝復〞統治臺灣
 臺灣人民年年慶祝〝光〞榮恢〝復〞被中華民國統治
 這就是統治基於人民的同意或強制人民的同意
 大家有目共睹
 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對於臺灣的殖民統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將繼承中華民國…
殖民統治也可繼承?
只見強權、不見公理
簽了ㄟ擱發"生大代誌"
臺灣的中國人每年十月一日
慶祝「國慶」
就會感受到臺灣人慶祝臺灣光復的感受
The day will come!」

二次戰後,並沒有任何征服者,戰勝國不以「強權即公理」壓迫戰敗國。戰勝國並沒有因戰勝而獲得任何戰利品。交戰雙方戰後的權利、義務皆依契約而簽定和約(舊金山和約),而且,戰敗國放棄殖民地,戰勝國並未因而獲得任何殖民地(戰利品)。有者,乃對於人類的歉疚,因為平民百姓是戰爭的最大受害者。故而,戰勝國仍依大西洋憲章與聯合國憲章精神協助其殖民地依「自決原則」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獨立建國,更何況美國亦在歐洲、日本進行戰後全面復原?難道台灣及台灣人民單獨例外成為「戰利品」及「戰利附屬品」?

沒有台灣人民的同意,任何有關台灣權益、負擔的判決、協定,對於台灣人民而言,皆是一造缺席判決,台灣人民就其為權利、義務的當事人,有應訊、陳述、協商、簽定「契約」的不可剝奪權利。亦不容許剝奪做為被告的權利。而非僅束縛於被統治、被處分的「身份」,剝奪最起碼的程序正義權益,如當事人資格、被告資格等,並橫加一造缺席判決。即使罪大惡極,嚴重違反人性的戰犯,亦是訴訟當事人之一造,亦能免一造缺席判決之審理瑕疵!台灣人民難道背負天地不容之原罪?

中華民國政府,名不正言不順註25帶著列寧式黨國體制來到台灣,將台灣人民及台灣視為戰利品及戰利附屬品,宰制台灣及台灣人民,當起台灣新主人,建立了黨國新封建制度註26。先軍事接收、軍事統治(戒嚴長達38年),又發佈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它的憲法及台灣人民基本人權,囊括台灣所有資源,並絕對掌控台灣人民的生殺大權,一幅白色恐怖,儼然「強權即公理」的現代版。


(以上錄自〝天祐臺灣 第二篇 一造缺席判決〞)

光復臺灣!臺灣光復!(一) 公元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人的自然權利從人間蒸發

「中華民國年年慶祝〝光〞榮恢〝復〞統治臺灣
 臺灣人民年年慶祝〝光〞榮恢〝復〞被中華民國統治
 這就是統治基於人民的同意或強制人民的同意
 大家有目共睹
 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對於臺灣的殖民統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將繼承中華民國…
殖民統治也可繼承?
只見強權、不見公理
簽了ㄟ擱發"生大代誌"
臺灣的中國人每年十月一日
慶祝「國慶」
就會感受到臺灣人慶祝臺灣光復的感受
The day will come!」

滿洲人在西元一六四三年征服大明國,建立大清帝國,一六八三年,征服台灣,兩百多年後(一八九五年)割讓台灣給日本。五十年後,日本放棄台灣。台灣又來了新主人。三百年間,台灣人民換了三位主人,台灣人民仍未改變被統治者的「身份」。新主人告訴台灣人,他繼承台灣三百年前舊主人權利。但是:

一、舊主人在二次大戰結束前五十年已將台灣永久割讓,對台灣已無任何權利,如何繼承?

二、這位新主人標榜不同於大清帝國(台灣舊主人),有其國父,是個新國家,繼承權如何產生?

三、三百年前且持續兩百年以上,新主人與台灣人民的共同主人,不就是大清帝國,大清帝國垮了,新主人就是唯一繼承人,黃帝軒轅氏說過這話嗎?台灣人民沒有繼承權?又大清帝國土地人民(被繼承財產)不能分割?大清帝國垮了,所有長期受其掠奪主權與自治的人民、民族,應即恢復其主權與自治!

四、大清帝國對於台灣人民而言,是侵略者,在「強權即公理」美化下,可異名為征服者、統治者,其統治基礎不是建立在同意 ( Consent ) ,而是強制力(Force; Coercion),因此,大清帝國對於台灣沒有任何正當權益,只有侵權與負債,誰能基於大清帝國「唯一」「合法」繼承人,對台灣提出任何請求?除了面對龐大債務!能再度搬出「強權即公理」而主張權利,逃避責任?有任何說服力?

五、侵略者、掠奪者只有一個不可逃避的義務,物歸原主,因此,基此公平正義原理,屬於台灣的,歸還台灣,能有其他選項?

六、終戰後,所有戰敗國不被要求「割地賠款」或「割讓殖民地」,戰爭責任的追究,僅止於「戰犯」,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不必付出的,沒有轉嫁給台灣的理由,台灣不必替代日本付出,反而,在道義上,台灣人民對於日本有其正當權利,追究日本將台灣無端捲入戰爭的責任,因為台灣人民從未被徵詢「同意發動侵略戰爭否」。

七、戰後台灣人民,從日本殖民身分改變為中華民國國民身份,難道不需要台灣人民的同意?這種強制變更國籍,合乎國際法規範?

八、難道三百年來台灣人民被奪取的主權與自治權,這是台灣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能要回來?儘管只是恢復原狀而已?而非附帶請求賠償。

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殖民地獨立、反殖民運動(Decolonization)是人民自決行動,表達對於現時統治的不同意,建立獨立自主的統治機制。此類自然權利的行使,就近代史而言,美國的獨立建國,首開其先。而且,美國不獨善其身,持續鼓勵、支持美洲移民的獨立自主,門羅主義就是具體的事証。
二十世紀初,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打破美國不涉入歐洲政治的一貫立場,關切歐洲國家的獨立自主,重提人民自決原則。在其十四點原則(Fourteen Points, January 8, 1918)的第五點,提出「協調殖民地人民的訴求與殖民主利益」的自決原則。影響所及,國聯(League of Nations, 1920-1946)成立「常設託管委員會」(The Permanent Mandate Commission),管理戰後德國的非洲、太平洋殖民地,以及土耳其領域外,原奧圖曼帝國(Ottoman Empire)的領土,以備日後上該土地人民,得依公民投票(plebiscite)或其他方式獨立。
蘇維埃聯邦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Soviet Union, 1918)承認其聯邦成員享有分離權(Rights of Secession),而且,蘇聯掌權者布爾什維克(Bolsheviks,即蘇聯共產黨前身)支持所有國家的自決權與所有殖民地的獨立。相較於威爾遜總統的人民自決原則,顯然大為前進。
馬克思(Karl Marx)贊成民族主義(Nationalism)及民族自決原則,列寧(Vladmir Lenin)亦贊同人民自決原則。兩者皆以自決原則作為手段,以達成共產主義世界革命的目的。而威爾遜總統期許自決原則,能奠定民主政治(Democracy)的基礎。的確,有顯然的差別。但非關前進。
邁入二十世紀前後,大部份殖民地獨立運動或人民自決運動,皆標榜民族主義(Nationalism)。Dr.孫逸仙領導的革命,亦樹立漢族(Han Identity)的「反清復明」旗幟,以推翻滿洲人(Manchurian)的殖民統治。基本上,不脫民族主義的殖民地獨立運動模式。故而,Dr.孫稱其革命為國民革命,顯然是民族革命(Nationalistic Revolution)的別稱。尤其,「民國」未建立,哪來國民?除非自承清國的國民。
滿洲人在十七世紀中葉,陸續在亞洲大陸建立數個殖民地。台灣與澎湖、新疆、西藏、蒙古,皆屬之。現今,除外蒙古外,皆未獨立, 更談不上自由、平等的享有。難怪Dr.孫逸仙遺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的確,Dr.孫期許一個民主共和國 – 自由、平等與博愛的民主政治,頗與威爾遜總統隔海呼應!
中華民國尊稱Dr.孫逸仙為「國父」。
究竟中華民國是脫離殖民統治而獨立,如美國,是新國家?或推翻滿清王朝而建立新政體,如法國大革命,只是改朝換代或政府的更新?從「國父」的稱呼,不難得到正確答案。
惟立國五千年,國父百來歲,如何相容?或許可從印度脫離英國殖民統治而獨立,得到合理的答案。中國人的確相當深奧!
但無論如何,「殖民地」不得作為繼承標的,無論是國家繼承或政府繼承。因為「殖民地」的建立,違背「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又何況滿洲人所建立的殖民地,皆基於武力征服,其統治的維持亦建立在強制力(Coercion)的使用,剝奪人類天賦的自然權利或人權。即使Dr.孫的革命是「復國」運動,但恢復者是「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恢復大明國「子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而非已滅亡的「大明國」!
不可否認,Dr.孫逸仙乃近代亞洲大陸的民權運動先驅者,亦是人民或民族自決運動的倡導者,其革命示範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表達對於現時統治的不同意,因此,有其不朽的歷史地位,願致最高敬意!
惟,天下為公?天下是自然權利的天下,公的領域非常有限,如此理解,加上「為而不有」的政治風範,更且恪遵「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天下可太平!(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3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九)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確立「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就是洛克「兩篇政治論」的目的所在。洛克認定「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 1688)示範此「政治原理」。


洛克說道:「獻給諸君-政治論的緣起與目的。」「威廉國王的王位,……基於人民同意。乃所有合法政府唯一僅有者,其合法性較任何基督教國度的君王,更完整與明確。並公示世人其正當性,即英國人民,其於公正與自然權利的愛好,而以其決議保存此德。」
(See,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Preface)


洛克所稱的人民同意,由英國國會(The British Parliament)以決議代行之,而非以公民投票(The Plebiscite)行之。


人民同意與人民自決,係一體的兩面,皆是自然權利的行使。


洛克的政治理論,諸如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統治基於人民同意與主權在民,經過啟蒙運動,百年後,北美洲的美國獨立運動(1776年)與歐陸的法國大革命(1789年),前者脫離英國殖民而建立新國家,後者推翻波邦王朝(Bourbon Dynasty)而建立共和體制。兩者皆是長期、大規模的人民自決行動,表達對於現有統治的不同意,確立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實踐洛克的政治理論。而最重要者,美國獨立運動與法國大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因此,敲響人權世紀的宏鐘,十九世紀,即是人權世紀的展開。


十九世紀初,美國總統門羅(James Monroe)發表其門羅主義(The Monroe Doctrine, December 2, 1823),聲明歐洲勢力不得干涉美洲的獨立自主,此即,美洲殖民地的人民自決。因而,形成人民自決原則(The Principle of 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


此人民自決原則,有別於西發利亞條約(The Treaty of Westphalia, 1648)的自決原則(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該條約的自決原則,係以民族國家(National State)為訴求,以期建立主權國家的自主性(The Autonomy of the Sovereignty State)。是國際關係(International Relation)的確立。而人民自決原則是自然權利或人權的行使,以確立統治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特定地區的人民或族羣(National grouping),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與介入,依其自由意志(Free Will),決定其政治身分、地位(Political Status),如國籍(Nationality)、國格(Nationhood),選擇政府型態(Form of Government),成為獨立主權國家(The Independent Sovereignty State),謂之人民自決權(The Rights of 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

人民自決權就是自然權利 ─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現代人稱其為人權(Human Rights )、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The Fundamental Freedoms and Human Rights ),亦稱之為人的尊嚴與價值(The Dignities and Values of Men and Women)。

人民自決原則就是統治基於同意原理。

統治基於同意原理是洛克兩篇政治論(John Locke,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1690)所欲揭示的要旨。而洛克以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解說此原理,彰顯自然權利的不可讓渡、不可剝奪及主權在民。


美國「獨立宣言」宗法之,謂:
「In order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為保障此等不可剝奪自然權利,人民組織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而此自決權,有依公民投票(The Plebiscite)而行使之。當然,複決權(Referendum)或定期選舉,亦是自決權的行使,唯其層級較低。(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6月23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 (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世界人權宣言(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nghts,1948.以下稱”宣言”)旨在界定與釋明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1945. 以下稱”憲章”),其前言、第一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丑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寅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提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Fundamental Freedoms and Human Rights)的意涵。

“憲章”俱國際條約性質,拘束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因此,即使”宣言”僅是宣示性或道德勸說,”宣言”同於”憲章”,皆是國際法的法源(Sources),宣言本身就是慣例性國際法(a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基此,愛蓮娜、羅斯福女士(Lady Eleanor Roosevelt)不主張”宣言”以條約形式來表達,惟深信”宣言”對於全人類社會的影響,必如同”獨立宣言”(The U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76)對於美國社會的影響,俱永久、普遍且深遠鉅大。宣言一如英國大憲章(The British Magna Carta,1215)對於民主憲政的影響,俱劃時代意義。

聯合國為涵蓋”宣言”所有條文,爾後遂以國際條約方式,由大會通過兩公約,即國際政治與公民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Political and Civil Rights,1976)與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76)。”宣言”及兩公約合稱國際人權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此外,聯合國大會陸續通過消除種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1969),消除婦女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on Women,1981)、禁止傷害公約(UN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1984)、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1989)、無能力者權利(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2008)及保護移民勞動者及其家屬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2003)等公約,合稱國際人權權利證書(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權權利證書構成聯合國人權法典(Code)。

值得一提,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恢復所有人民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聯合國憲章前言所稱的基本人權與人格尊嚴與價值,”憲章”乃以人民自決原則(Principle of People self-determination)作為「恢復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方法,並在”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丑款,作相關規定。

聯合國大會無異議通過「殖民地人民有權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1960)。該宣言譴責所有外來勢力的征服、佔領開發,強制人民臣屬於其統治。並宣佈立即採取行動,無條件、毫無保留,移轉所有權力,歸還殖民地人民,以符合人民的自由意志,選擇政府型態,俾使人民足以享有完全的獨立與自由。

該宣言雖不俱條約拘束力,但其重要性與嚴肅性,影響深鉅。因此,上稱國際人權法的兩公約,即國際政治與公民權利公約與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皆以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y)表達「人民自決原則」,拘束所有簽約國。

兩公約在前言共同聲明:遵照「聯合國憲章」所宣示的尊重人類天生尊嚴與平等、不可剝奪權利,乃世界自由、公正與和平的基礎,與遵行「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人類享有免於恐懼與匱乏的自由,係建立在每個人得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完成。因此,兩公約在第一部分第一條與第三條對於自決原則有相同規定:
第一條:所有人民(All Peoples)享有自決權,基此權利,所有人民得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身分,並且得自由追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

第三條:本公約當事國,包括負責非自治區(Non-self-governing)與信託管地區的管理國家,應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且依聯合國憲章規定,尊重此自決權。

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完成的赫爾辛基最終協定(Helsinki Final Act,1975),
由美蘇、加拿大、澳洲及歐洲等三十五國簽署。雖聲明協定不列入國際條約,但
是對於平等權利和人民自決原則,亦達成依聯合國憲章宗旨為原則的共識。

人民自決原則,巳能突破美蘇意識型態的衝突,而達成共識。

羅斯福總統和丘吉爾首相在大西洋憲章所持「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和自
治」,係源自自然權利概念。因為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是自然權利本身,是天
生,遭受剝奪,才講「恢復」,恢復不是恩賜,當然也不涉「清算」或算老帳。
而共產集團持解放(Liberalization)。因為被壓迫、被剝奪,所以去除壓迫、剝
奪叫解放,目的也是在獲得自由(Liberty),也是回歸天生,回歸自然權利。「清
算」必須尊重所有人的平等、自由,才能避免重覆同一錯誤。

恢復主權者權利與重獲自由,才能行使自決權,惟「自決」必然依個人自由
意志而決定,才合乎理性。

自然權利或稱人權或稱普遍人權,必須從理性事實的認知作基礎,才能超越
權利本位或既得權利或利益,突破意識型態,建構人類美好的尊嚴與價值社會。


(取材自Alex Pasn's Digest)

2010年6月12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



「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以「四大自由」(“Four Freedoms”, Message to Congress,
January 6, 1941)為題,揭示此「道德秩序」(The Moral Order)─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喚起美國人民捍衛人類自由的道德良知與勇氣,說服諸孤立主義者、中立主義者(Isolationists , Neutralists)。使得美國成為民主國家的軍火庫(Arsenal of Democracy),提供武器、物資,增強、延長民主國家的抵抗侵略。並提醒美國人民,當作為自由而戰的必要準備。



自由或自然權利是美國的立國精神。歷經一又半世紀以上長時間的實踐(practice)和試驗(trial and error),自由平等或平等權利的概念,已是美國民主社會的生活常識(common sense)與日常用語(parlance)。更是美國引導人類新文明的指標(orientation)



自由或自然權利內涵平等原理,並俱普遍性(Universality)與必然性(necessity),啟發人性向善(goodness)。就其權利本位而言,自由或自然權利的確是不折不扣的道德事實(Moral Fact)。就其平等原理、普遍性、必然性與善的德性(virtue)而言,自由或自然權利始終是理性事實(a fact of Reason)。而且,唯有在此理性事實的基礎,認知自由或自然權利,人類始能超越權利本位,到達自由、平等或平等權利的福祉社會(Welfare Society),彰顯自由或自然權利的真正道德義意(Morality)。



因此,羅斯福總統向世人揭示此道德秩序─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



羅思福總統進而以此卓越的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與丘吉爾首相(Winston Churchill)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共同許諾人類一美好未來。爾後,二十六國簽署大西洋憲章,以〝憲章〞作為參戰宗旨,並共同發表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全力投入戰爭,對抗軸心國(Axis Powers)的侵略。



聯合國之名,在羅斯福總統刻意安排下,終於問世。其國務卿霍爾(Cordell Hull)極力奔走,戰後不久,聯合國成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正式成立),取代國聯(League of Nations),成為維護、促進「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國際組織(現今會員有一九二國家)。



聯合國的「經濟與社會理事會」(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OSOC)設置人權委員會(The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1946),專司人權事務的推廣。羅斯福總統夫人愛蓮娜女士(Eleanor Roosevelt)擔任其主席(Chairperson, 1946-1950),全力策劃、推動人權宣言的起草(draft)與獲得大會的通過。



一九四八年十 二月十日 ,聯合國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無異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遂由聯合國正式向全人類公開宣示。



人權(Human Rights)一詞,於一九四五年,由聯合國正式啟用,至今已成為人類最通用語詞(parlance)和普世價值(Universal Values),是人類新文明的主要動力。



Human Rights,both Rights of man and Rights of Woman,人權,不分性別、種族、宗教、語言,即謂人類天生、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自由與平等權利。人權與人權的原型(Archetype)─自然權利,是辯証關係(Dialectical Relation)?或因果關係(Causal Relation)?



人權就是自然權利。



不可諱言,自然權利源自西方古希臘、羅馬、中世紀、基督教文明,其理性主義傳統的自然法思想,為避免文明特色之爭議,故稱人權。尤其,人權或自然權利,係以「生為人」的事實,做為權利直接來源,因此,無論有神論(Theism)、自然神論(Deism)或無神論(Atheism),皆可接受,故稱人權。



既然,人權就是自然權利,皆是理性事實,因此,自然權利的基本概念,諸如:一.所有人生而平等。二.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性。三.統治基於同意原理,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四.政治權力旨在保護自然權利。就是人權的基本概念。



因為,人權同於自然權利,是理性事實,前蘇聯人權鬥士沙卡洛夫(Andrey Sakharov)筆下一段論述,頗有參考價值:



「人權的理念體系,大概是唯一可以作為結合不同意識型態者:諸如共產主義、社會民主、宗教、技術官僚或歸類為民族性、本土地域性等不同意識型態。


人權提供立足點─給予諸厭倦於意識型態的氾濫,且此等意識型態不能帶來…單純的人類幸福。



在吾人現今混亂的世界,保衛人權乃一明確途徑,促成人類的聯合一致,並解除人類的苦難。」



(Quoted in P.722, Vol.20, Marcropaedia, New Britannica, 15th Edition. 另參考前「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三」貼文)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at)

自由即人權的至高無上(七)之四(完結)

自由即人權的至高無上(七)之四(完結)

羅斯福路南端東側的台灣大學校本部,其前身(日本東京帝國大學台北分部?)固然是日本帝國殖民台灣的建設,可說是威權產物。但其設立宗旨,與威權(Authoritarianism)大異其趣,其傳播知識功能,具有啟蒙效果。而且其知識開發功能,「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邁向卓越(Excellence),挑戰權威(Authority)、甚至威權,反而是威權的剋星!

才智者(才能者與智能者)的優越感,每為威權的種子,長養特權階級。因此,中國國民黨毫不掩飾,伸其黑手。進入校園,攏絡才智者,收編納用,壯大其威權體制。

知識界除秉持「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的追求卓越精神外,亦延續不絕—讀書人風骨,拒斥威權,作為文明世界的明燈。

台大校區的傅園、傅鐘,紀念傅斯年校長。傅校長所以值得紀念,不在其人具有「愛新覺羅」血統,流著帝王的血液,象徵威權。反而,傅校長抗拒威權黑手侵入台大校園,彰顯讀書人風骨,留給台大人一盞明燈,以維護學術自由與尊嚴!

台大的追求卓越校風早已建立,因之,五十年前羅斯福路即有別名—大學之道。至今仍為菁菁學子的第一志願,成為台灣之光!

的確,台大人不徒負盛名,出了一位諾貝爾化學獎得主及三位民選「總統」!而且,在學術界及各行各業,引領風騷者,多如天上繁星!

若「卓越」不與「人權至高無上」結合,卓越無異特權(License),助長放縱(License),侵犯自由(Liberty),仍不自知,甚至視為當然,則威權幽靈(The Ghost of Authoritarianism)如影隨形,焉用召喚!

「卓越」必須結合「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的普世人權概念;「卓越」才能顯現其珍貴與價值。卓越的台大人應有其深刻體認。李遠哲博士所提「向上提昇,向下沉淪」,若不以「人權至高無上」為其分際,就毫無意義!

哈佛博士,「您」仍甘於「關門」總統?「貴」黨總理的道統,「貴」黨總裁終身憾事的彌補,就在「人權至高無上」!

諸守護自由、傳遞自由的巨人,正在自由大道揮手,趕不上,就被淘汰!說老實話,誰在乎「您」趕上、趕不上!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羅斯福總統如是說(So spoke)。「重伸信念於諸:基本人權、人的尊嚴與價值、男女平權、國不分大小的平等權利。」聯合國憲章亦重伸(thus reaffirmed)人權至高無上的宗旨。聯合國承擔推動普世人權,責無旁貸。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三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三

羅斯福總統的「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並無陳義過高之處。

人權(Human Rights)一詞,自一九四五年由聯合國憲章正式啟用後,人權的概念比照"諸國王的神聖權利"(The Divine Rights of Kings)。人權普遍、並通用於每一個「個人」並及於未出生的「胎兒」。任何政府、團體、個人, 限制、侵害人權,普受譴責與制裁。

人權的概念。每個人都是國王,每個人的權利,比照國王的神聖權利,也就是羅斯福總統所揭示的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孫中山先生一定嚇一跳,失落兩千三百多年的古中原華夏王道,竟然在蠻夷之地,蓬勃展開,而且,滿街都是國王,不分男、女、老幼。竟然當國王不用化妝,安徒生的「國王新衣」要重寫了!國王的裁縫師還有化妝師不就要失業!或許,無限商機,展現於前!

中國人的優越在哪裡?不說也罷!

人權一詞已成為現代文明社會的公理,其主要依據與來源。並做為社會文明的衡量尺度。

廿一世紀的中國人崛起,能違逆此公理?!並作現代文明的逆勢操作,兩岸的中國人,請三思而行!

前蘇聯人權鬥士,亦是諾貝爾獎得主,沙卡洛夫(Andrey Sakrov)在其信函中,有段話,值得兩岸中國人參考:
人權的意識型態(ideology)大概是唯一可以用為結合不同意識型態;諸如共產主義、社會民主、宗教、技術官僚或歸類為民族性、本土地域性等意識型態。

人權提供立足點‥‥‥給予諸厭倦於意識型態的氾濫,且此等意識型態不能帶來‥‥‥‥單純的人類幸福。

保衛人權乃一明確途徑,在吾人現今混亂的世界,促成人類的聯合一致,並解除人類的苦難。[Quoted in P.722 , Vol.20 , Macropaedia , New Britannica ,15 th Edition.]

中國人,無論堅持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或共產主義造福全人類,保障人權才是第一要務!

借用鄧小平先進一句話:無論黑貓或白貓,會捉老鼠的,才是好貓。無論三民主義或共產主義,能保障人權,才是好主義!

鄧先進看了「貓」劇後,"Daylight!I must wait for the sunrise!I must think of a new life , And I mustn't give in!"(Memory , "Cats")才不在乎貓捉不捉老鼠!

或許!

懂得人權,還在乎統一不統一!
中國人先向人權(Human Rights)看齊!

God bless All!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二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二

蔣介石於一九七五年四月逝世,其殿堂屋頂造型仿清室皇冠,儼然大清皇帝又君臨台灣!「我來到,我看到,我征服了!」(Veni , Vedi , Veci;I came , I saw , I conquered!)凱撤大帝嚇一跳,又復活了!沉睡數百年!被迫復活?!Brutus(Marcus Junius Brutus)何在?

早已坐鎮東隅的Dr.孫逸仙,曾宣示一道統,此即,堯舜文武周公孔子,跨越兩千三百多年,嬗傳其本人的古中原華夏王道。

孫文刻意跳脫秦皇漢武盛唐清,用意何在?一者,摒棄秦皇以降的「大一統」政治思維。二者、排除勝(成)王敗寇的血腥政治權力鬥爭法則。永遠解除威權幽靈(不論東西)的糾纏。

顯然,蔣殿堂的造型,有違道統!誰敢如此大逆不道!威權尚在,無人質疑!孫總理的權威何在?!

蔣介石一生感念羅斯福總統,其賢徒子孫應能體會。羅斯福總統跨海大伸援手,解救中國,免於日本帝國的徹底征服。戰後,提升中國,使中國躋身世界四強,蔣本人亦列入四大巨頭。其功德浩偉,誠難以言表!

而蔣介石流亡台灣期間,應為兩件事未完成,引為終身憾事,一者、不克反攻復國。不能也,非不為也。麥帥對此的確愛莫能助!一者、師法羅斯福總統,推行道德秩序—「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此乃不為也,非不能也。杜魯門總統、艾森豪總統根本不設限制!

蔣之賢徒子孫,竟然在其死後,將仿造清帝皇冠的殿堂,設置於「中山」南路最南端與「羅斯福」路最北端,供奉其神靈!既已愧對孫總理、復靦顏於羅斯福總統,又時時召喚其神靈,充當威權幽靈耍弄,令其背負千古惡靈之罵名,誠不知該藏身何處,始能免於「慚愧」與「恐懼」!

毛澤東批孔揚秦,時時召喚此操控「勝王敗寇」血腥鬥爭的千古惡靈—秦始皇帝,蔣介石就是其受害人,並殃及百萬軍民海外大逃難!一甲子前的血淚教訓,如在眼前,豈能再度喚出此惡靈,又要再次準備逃難——「四海都是中國人?!」歌聲又起!

千古惡靈避之為尚、為吉,台灣不容上演勝王敗寇的千古惡鬥。且,台灣的主權者認定:「只是政黨輪替,不是朝代更替」。主權者才是永遠的王者,「勝」選不稱王稱公僕,亦不增其主權者權利,「敗」選非賊寇還是主權者,也不減其主權者權利。「勝選主政者」不能缺少此常識!為政之道,不在消滅競選對手,打扁、押扁、關起阿扁一族是最錯誤的示範!若不即時停歇,必如玩火自焚,惡果隨至!

現今主政者應正確掌握方向盤,朝向羅斯福路!「貴」黨總理的道統,「貴」黨總裁憾事彌補,就在此道—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而且,台灣人民新國家的基石,亦在此道!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一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七)之一


羅斯福路南北兩端東側的建築物—蔣殿堂(北)與台灣大學校本部(南),具體呈現兩股交替宰制台灣百年以上的外來威權體制。

威權是否仍存在?亦即,台灣是否仍然處於被殖民、被宰制地位?

從一九九六年以來,三次民選「總統」的事實來做衡量,答案應是否定。即,威權已不存在,台灣人民是台灣所有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現時當政者仍力圖限制人民的權利,以完成其終極統一的使命,必然適得其反,反而激發台灣人民其主權者意識。

但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誓旦旦:收復台灣!企圖繼承並恢復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統治,無視「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最高政治原理!顯然,台灣地位未定,而且,台灣人民尚難免於恐懼(Free From Fear;3F)。

其實,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心知肚明,大清帝國和中華民國對於台灣只有龐大負債,並沒有任何債權,不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想繼承什麼?而且,即使兩岸中國人最終獲得和平統一,亦改變不了一個明確的事實—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廿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

中國人的確應該做好榜樣,在尊重人權的前提下,領導全人類走向美好的未來!但願台灣人民能如此樂觀期待,即早免於恐懼!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六)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六)

張銘清摔了一跤,分局長調職,不問張銘清已脫離既定訪問行程。王定宇等七天內被起訴,差點隨機押解北京,也不問張銘清發表非學術言語:不台獨,就沒有戰爭!?激發臺灣人民主權者意識!

陳雲林來台五天,手拿、身貼「國旗」者,一律強制驅離,旗毀人傷,一波波主權者義正詞嚴,一波波的強制力驅散,誰是暴民!誰是暴警!

臺灣人民是不是該質問,七千維安警力,誰付錢,該保護誰!臺灣人民才不讓步!


台南成功大學某社團,為了中國應邀人士來訪,藏起了「國旗」!

竟還有人說:要看得慣…

就是有成大學生看不慣,挺身指責!

野草莓諸學子,看不慣,看不下去,走出校園:

師生聚百靜坐行政院門前,不怕風雨,日昇月起,雖遭警力驅離架走,仍然,聚眾自由廣場,發出師子吼:

要求:總統道歉!院長、署長下台!修改集遊法!

並齊呼:自由!主權!人權!

言論及表達意見的自由!

宗教及信仰的自由!

免於匱乏!

免於恐懼!

四大自由!

四大自由乃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六十八年前,向其國會提出,說服美國人,拋棄中立主義、孤立主意,為全人類的自由而戰,為維護”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得秩序”之普行世界而戰。由於美國全力投入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德、義、日三軸心國,摧毀其征服世界的野心,自由成為勝利的標幟!

四大自由是建構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其四大支柱。四大自由是政府避之唯恐不及的施政壓力,免於匱乏正是共黨革命的利器,由於免於匱乏的自由而轉化為強制自由、強制道德,其道德與正當性的依據,然而,羅斯福總統竟然提出四大(主要)自由,而且,不避諱四大自由的革命原動力,這不是競選口號,而是體悟美國人道德力量的原動力,在四大自由。美國社會已具足四大自由,並建構暢行的”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何以見得?

其實,羅斯福主政始於一九三三年,當時美國經濟正因銀行的倒閉連連而引起全面性的大蕭條,猶如現今的美國經濟,由於次級房貸而引起金融大海嘯,造成全球性的不景氣,而羅斯福總統提出新政(New Deal)作為施政的策略,所謂新政(New Deal),就是重新洗牌,在沒有人出局的原則下,再次出發。因此,羅斯福總統重新調整政府功能,以衡平正義(equity)作為基理(Postulate),建全社會機制,如工會、產業工會、勞資協商,社會福利救助等,政府站在〝損有餘補不足〞的衡平原理,做全面性的協調,讓整個社會重獲生機,落實四大自由,建構道德秩序,因而一九四一年,美國有足夠國力,全力投入,為人類自由的守護與傳遞而戰!

尤其,羅斯福總統夫人(Eleanor Roosevelt)亦在羅斯福總統發表〝四大(主要)自由〞演說當年,夥同愛好自由人士,成立「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夫婦雙響,高舉自由火炬,照亮寰宇,不絕人間。

馬英九!聽到、看到四大自由,能不汗顏!不要逃避,四大自由之亮光,才能照出苦之所在,聞聲救苦,沒有四大自由,無法救苦!

而現今,臺灣人民面臨主政者有出賣臺灣、出賣自由之疑慮,能不羣起,全面要求政府,落實四大自由。尤其,臺灣正面臨景氣大蕭條,免於匱乏,當務之急!政府有不可逃避的責任,保障全民免於匱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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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四大巨頭:

羅斯福總統死於任內,未及見到勝利的來臨與聯合國的正式成立,兩者的實現,其功不可沒!

羅斯福夫人(Eleanor Roosevelt)不捨夫志,積極推動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12.10)。其早於1941年集合愛好自由人士所成立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以非政府組織(NGO)的國際人權組織,堅定、持續守護自由、傳遞自由,推動「道德秩序」,普及人類社會。

今年元月十三日,自由之家首次來台發表【2009年世界自由度】報告,肯定臺灣過去(2008年5月以前)對於自由的努力,對於臺灣各界為自由奮鬥人士,頗有鼓勵意義,所謂德不孤,必有鄰。

丘吉爾戰後一度垮台,旋於一九五一年,重返首相榮座,時已高齡七十有七。一九五三年,更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回憶錄」,獲得諾貝爾文學獎。令人讚佩!

史大林死後,遭蘇共鞭屍。而韓戰的停戰協議(July 27,1953),亦在其死後,始得達成。

蔣介石生前以「獨裁者」見聞於世,而其「反共復國」不克完成,已是終身遺憾,那堪中國國民黨,藉國共和解,出賣臺灣,國共聯手,併吞臺灣,予以重擊!

蔣介石另有遺願:要把中華民國憲法,完完整整帶回南京。有請伍佰或吳伯雄,把這本憲法送到南京「圖書館」,回到原產地,發揮自然法的力量!

其實,杜魯門總統亦值得大書特書,其圍堵政策,避免上世紀的第三次世界大戰,也因此保住臺灣!




建議:

臺灣的港口、機場,應立杜魯門 – 杜絕魯莽之門。尤其,凱達格蘭大道的景福門,並立杜魯門,贊不贊成,可以公投,掀起鳥籠,蔡丁貴加油!羅斯福總統一定拍手贊成,兄弟!終於來會!蔣介石會點頭,Appreciate!微杜魯門,吾其不知所終!



當然,多走一趟羅斯福,會發現,羅蔣經常發出會心微笑,Why?

「兄弟,你行,美國憲法為你特別加上兩個字。」

「兄弟,你也不賴,中華民國憲法為你去掉兩個字」

原來,美國憲法在羅斯福去世後,在連選得連任加上「一次」兩個字。




再走一趟羅斯福路。

待續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五)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五)

中華民國的「國旗」,在「國」內外的展現,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立的「三不展現原則」。而且,該「三不展現原則」是否已成文,沒人敢問,但,已凌駕中華民國的「憲法」與國旗法!中華民國的尊嚴何在?雖然中華民國已不存在,但是,台灣的主權者(臺灣人民,無論原住民、老居、新來)作何感受?臺灣的主權何在?台灣主權者的權利,又何在?!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淪落到此境地,誠始料所非及?!曾經是世界四大強國!

中華民國政府廢除動員勘亂法律,「反攻復國」大業已從法律層面正式終止。拱讓出所有國際組織的中國代表地位與權益及榮耀,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已全面而且排他的取代中華民國政府的代表中國尊位【尤其,中國現在國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已是Castle in Spain,海市蜃樓,中華民國已成〝故國〞。】

因此,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已無存在意義,反而,其存在,無論標不標示「流亡」字樣,意謂挑戰、挑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絕對權威,「吾或予將再起,取而代之?!」叛亂或侵略之罪名,誰担當得起。

既然,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已無存在必要,其目的事業已不能成就,為何不解散?不能解散?

但是在「一中原則」下,臺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互稱對方為地區,即「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互不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治「大陸地區」,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臺灣地區」,亦互不否認。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同屬一個中國,因此,中華民國政府仍不必解散!

基於新政府繼承舊政府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新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是舊政府,因此,在未完成繼承前,舊政府不能解散。中華民國政府不但不能解散,亦不得解散!

繼承就是統一的進行,因此,在進行中,任何主張中華民國主權獨立或臺灣地區主權獨立,就是分裂國土,違反2005年頒布的反分裂法!

中華民國「國旗」遵循「三不展現原則」,只是進行統一的步驟之一,依次簽訂三通、四流協議,經貿合作到兩岸和平協議,臺灣地區可另以其他稱謂代替,不一定是Chinese Taipei,即使台灣的中國人喜歡,就稱臺灣,反正臺灣人喜歡!中國已正式統一,名稱不改,仍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到時候,必有忠黨愛國之人士,另在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成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不得解散,非中國管轄所及,而其存在有助祖國復興大業,二十一世紀不就是中國人的世紀!因此,可循上例,與美、日、英談統一,因此,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更不得解散!

國共築起平台,國共和解、和談,中國人和解、和談,干臺灣人何事?然而美國人叫好,臺灣人能不附和!

這些障眼術,能不一眼看穿,因此,美國政府一再聲明:臺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亦即臺灣不是中國的領土。而且,美國更進一步聲明:兩岸任何協議,不得暗示〝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臺灣人民,不擔心中國國民黨出賣臺灣?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聯手併吞臺灣,尤其,現在中國國民黨在台灣已經完全執政,可完全負責中國的統一大業?馬首是瞻,不再是「屈首」!

臺灣不是中國的領土,臺灣人民才是臺灣唯一的主權者,雖然,臺灣人民尚未完全恢復主權者的權利,儘管如此,臺灣人民選出總統、立法委員,授權任命司法、行政、考試機關首長及監察委員、院長,依次授權甄選試用任命所有公務人員,所有政治權力、公權力,皆來自臺灣人民的授權委託。

因此,臺灣人民的完全恢復主權者權力,不必靠星條旗來加持,更不用五星旗,完全決定在臺灣人民貫徹「當家作主」的意志!就先把馬首轉回頭,一齊朝向一個目標 –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完全建立。

待續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四)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四)

勝利者蔣介石承擔勝利國美國的委託,親自佔領台灣,君臨台灣。雖然,流亡才開始,反攻復國大業亦起步。

或許蔣介石認為「朕即法律」的威權統治,可以壯大黨國體制,強化「反攻復國」有形、無形力量,儘速完成復國大業,才能結束流亡生涯。因而,未正向羅斯福總統看齊。

若痛定思痛,在中國,軍政訓政,未及憲政的有效實施,亦即,未及建立道德秩序,鞏固憲政基礎,就失去政權,失去中國(?)!因此,在台灣,務必深耕自由,將自由平等普及化,自由即人權至上的道德秩序,成為台灣的社會秩序,在台灣的中國人從此脫胎換骨,王道重現,近悅遠來,復國大業,焉用武力!正可告慰羅斯福總統!


退而求其次,軍事佔領當局,積極扶植自治政府,待其自治功能成熟,佔領當局即可功成身退,以符合國際法佔領規範及聯合國憲章宗旨。「反攻復國」旗幟可另由流亡組織獨立支撐!

現今,中華民國 ( 其實就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 就如同孫悟空頭上的金箍 ( 原本是花帽 ),套在台灣,唸起一中,就如同唸起緊箍咒,捆綁台灣。

如今中華民國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其展現與藏匿、其升起與降下,受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如同毛澤東當年炮擊金門的三不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國旗立下三不展現原則!




三不打:

一. 單(日)打。雙日不打,月頭月尾不打。

二. 逢年過節不打。

三. 刮風下雨不打。

三不展現:

一. 國際競賽場合,不得展現。

是否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會的場合?

「你問我?我問誰!」誰敢問!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使蒞台 ( 來到台灣,官方如此表達 ),其所到之處、視力所及,不得展現。如陳雲林蒞台就是範例。

三. 其他應邀人士,準上規定。如張銘清、其他學術交流的接待,可供參考。




「三不打」如何執行?毛澤東令下,一切搞定!

「三不展現」如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下令給中華民國 ( 流亡 )政府?有這回事?「你問我?我問誰!」,就問馬英九!「您~「區~屈」首,KUSO,有這回事?

KUSO!戴上單眼罩,套上獨木腳,撐起拐杖,KUSO!

Pirate,海盜!官船來到!降下骷髏旗!恭迎長官蒞臨!

「青天白日滿地紅的中華民國國旗 」就當作海盜的骷髏旗,降下來!KUSO「屈首」「您」的海盜頭!

難怪,經過張銘清、陳雲林事件,建國中學高二生蘇同學震師子吼,當面嗆道:「馬英九!不要作秀!不要出賣台灣!」

待續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三)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三)

走一趟羅斯福路!

蔣介石鎮殿北端東側,與南端東側台灣大學,遙遙相望,也相互輝映,兩者皆富「帝國」氣息,有威權味道!

羅斯福總統神靈發威!?台大出了三位「總統」,而蔣殿前拱出「自由廣場」!「野草莓」幼獅頻頻在此發出「師子吼」!

自由!人權!主權!

言論表達意見自由 (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

宗教信仰自由 ( Freedom to Worship God )!

免於匱乏 ( Freedom from Want )!

免於恐懼 ( Freedom from Fear )!

四大自由 !

劉柏煙老師壯烈申志,與總裁共同守護台灣 !

「馬英九,中國國民黨同志 ! 何在 !」「竟然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

雷雨交加,狂風大作,青天白日不見 !

數日,稍息餘怒,南望,三位「中華民國」總統?搖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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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是「中華民國」唯一總統 !

君不聞,宋美齡宣稱「中華民國」永遠第一夫人 !

在她前面沒有 ! 在她後面也沒有 ! 空前絕後 !

就是佐證與佑証 (?) !

所以,台大「三位」不能稱「中華民國」總統 !

哪「國」總統?

「你問我!我問誰?」

就暫定「關門」總統。開門就不是 !

蔣介石終於又開口:「您」!關門都不敢稱總統!敢背叛我!」

蔣介石在台灣的權力,來自〝General Order,NO.1〞命令。

權力有多大?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 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1954 )的〝中〞( Chinese ),不是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政府。及,聯合國大會二七五八決議案的〝受文者〞,也不是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政府。就能略知一二。

又「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去掉兩個字,即第四十七條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一次」,用臨時條款凍結憲法,發怖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令,權力要多大,就有多大!

〝General Order,NO.1〞命令就是授權軍事佔領台灣澎湖。既然是軍事佔領,軍事統治也是常態,實施戒嚴法 ( Martial Law ) 在授權範圍。因此,蔣介石就是台灣軍事當局 ( The Military Authority )。蔣介石就是台灣當局 ( Taiwan Authority )。至少,美國這樣認定,日本又何嘗不是!

蔣介石權力再大,也動不了台灣主權。更壓不住台灣人民 (原住、老居、新來 ) 爭取自由的堅定意志。二二八大屠殺、白色恐怖、長期軍事戒嚴,都壓不住、阻擋不了與生俱來的自由,理性自發、啟發理性,茁壯、無盡擴大!自由火炬,如無盡燈,一把接一把,無盡點燃,自由之光,照耀無限空間。

當然,蔣介石、蔣氏父子固守台灣的意志,亦不曾動搖!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二)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二)



羅斯福總統指出: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無論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自由(內涵平等)的普及化,即是道德秩序(Moral Order)。羅斯福總統又稱為「卓越概念」(The Greater Conception),建構良好健全社會,得協調內部激進、保守勢力或任何對立意識型態的衝突。並能抵擋、克服外力的進犯。



羅斯福總統主政當時,美國必須面對兩股外力的進犯:一、納粹法西斯集權主義、日本軍國主義的武力征服世界。二、蘇聯共產黨假藉「自由道德」之名,行「強制自由」、「強制道德」的輸出武裝革命。兩者皆依恃武力,企圖破壞現存秩序,建立新世界秩序,而且,同樣宗奉古老強權即公理的原始部落或叢林法則。



因此,羅斯福總統進一步指出:



「對應該新秩序,吾人制之以卓越概念-道德秩序。



良好健全社會,能正視諸武力征服世界的計劃,也同樣,能正視國外輸出武裝革命計劃,毫無畏懼。」(見前引 ”Four Freedoms ”Speech.)



中華民國(政府)撐得住日本強大軍事入侵,卻擋不住共產黨的武裝革命,竟致被推翻。而且,若沒有美國的支援在前,復而全力投入戰局,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抗戰是否能撐住八年,不無疑問。無論如何,顯然可見,中國社會非良好健全、欠缺道德秩序、自由並未能在中國社會紮根!依照羅斯福總統上述觀點,可以這麼說。



蔣介石與中國國民黨可能抱怨,杜魯門總統不如羅斯福總統,未全力介入共產黨的武裝革命,一如美國全力介入韓戰!



南朝鮮(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南)是美(英)的佔領區,美國有保護義務。介入中國共產黨的武裝革命,等於介入中國內戰,美國並無其義務。



無論如何,杜魯門總統並未因中華民國政府被推翻,撤銷先前批准麥帥發給蔣介石的General Order, No.1命令,終止其佔領台灣、澎湖的委託。舊金山合約簽定前,杜魯門聲明台灣地位未定,否定「中華民國的光復台灣」,旨在重申一國際法原則:佔領不產生主權移轉效力!



因此,蔣介石流亡台灣,建立流亡政府,應痛定思痛,將自由紮根於台灣,建立道德秩序。



【題外話】:一九五四年簽定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其英文稱:「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Sino」即「Chinese and」漢譯即「中國人”與”」。



因此,此共同防禦條約,是中國人和美國人的共同防禦約定,而非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與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共同防禦條約。



此條約的基礎即美國委託蔣介石委員長(Generalissimo)佔領台灣、澎湖,涵蓋於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發的 ”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 1, 1945, 9,2)。此命令由麥帥發給蔣介石,經杜魯門總統批准。因此,美國廢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另以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1979,1,1)代替,也同樣是基於美國委託佔領台灣、澎湖的事由,法源仍是「General Order, No. 1, 1945,9,2」的授權與委託關係。



馬英九、中國國民黨!在台灣享受大部份中國人沒嘗過的勝利果實,已過了半世紀!應感念貴黨總裁,並珍惜其威望。尤其,慎重維護美國人的情誼與信賴。



羅斯福總統堅持「自由即人權至上」的道德秩序,對於你們,可能陳義過高,因為,難以拋棄中國成王敗寇鬥爭法則及權貴心態,但台灣關係法第二條C項:「…本法特別重伸維護與提高台灣所有人民的人權,為美國的目標。」可不能敷衍!



共勉之!走出台灣的真正前途-基於獨立判斷與目的自主的精神!



不要出賣台灣!想都不要想!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一)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一)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



「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 See, President Franklin D. Roosevelt’s “ Four Freedoms” Speech, Message to Congress, January 6, 1941 )

「上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中華民國躋身世界四強。而且,未及終戰,蔣介石已登上世界領袖,與羅斯福、邱吉爾、史大林並稱「四大巨頭」。何以致之?拜美國之賜,而羅斯福就是推手!

羅斯福政府 ( 1933~1945. 4. 12) 一向友好中國。一九三四年,日本向美國提出” 不干涉日本在中國的作為”的建議,此即「日本式門羅主義」( Japanese Monroe Doctrine)。國務卿霍爾(Cordell Hull,一九三三~一九四四年,擔任羅斯福總統的國務卿)予以拒絕。稍後,日本通知不再延展「諸航海設限條約」( Naval Limitation Treaties,一九三六年到期),霍爾聲明”美國有維護其太平洋地區利益的政策”作回應,繼續維持中美友好關係,並作軍事備戰。一九四一年秋,霍爾堅定站在維護中國權利的立場,嚴正呼籲日本,放棄武力征服中國。年底( 十二月七日 ),日本偷襲珍珠港,隔天美國對日宣戰,中華民國隨後正式對日宣戰!



美國未對日宣戰前,羅斯福總統即依租借法案(Lend-Lease Act,1941),提供大量軍事物資,支援中國,強化、延長其抵抗意志與能力。



中華民國能支撐到日本無條件投降,美國的援助,具決定性因素。尤其,中美對日宣戰後,美國就是中華民國最堅強的盟友與最大依靠。



尹大使, 尹 老師在課堂上敘述一段親身經歷:



尹 老師說:「抗戰勝利後,奉命接收南京,他是從重慶飛往南京,第一架飛機,第一位下飛機的接收員。”美國飛機、美國駕駛,機上一袋袋美金,作為接收費用,美國提供”。」



中華民國依靠美國之深,可見一斑。



爾後,陳儀奉命來台受降、接收(不應包涵在內)、佔領,其船艦運輸及費用,一九四九年,百萬軍民大逃難,渡海工具、護航,仍然依靠美國。



未及終戰,杜魯門繼任總統(1945, 4, 12;接任),其外交政策,重歐輕亞,亞洲亦以日本為重心。仍然提供如此協助與救助。而且,派出第七艦隊長期維護台海安定。



倘若羅斯福總統假以天年,做完第四任期,情勢會完全改觀,歷史更要重寫!

即或天不從人願,羅斯福總統已將中華民國與蔣介石推到世界頂峰,雖然曇花一現,亦是一頁光榮歷史,馬英九、中國國民黨!能不與有榮焉!?

然而,這些榮耀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照單全收,君不見「阿共」(台灣人這樣稱呼)穩坐聯合國安理會,享受否決權!勢將主宰所有「中國人」!「您」及中國國民黨還卑躬屈膝!蔣介石不跳腳!

蔣介石感念羅斯福總統之深,不難想像!

蔣介石將台北市一條幹道命名「羅斯福路」。其南端東側,為台灣大學校本部所在地。高中時代(1959~1962),中南部學生總會「世說新語」一番,謂「大學之道,在羅斯福路(三段?)」,並以台大為第一志願。

交友尚交心,見賢貴思齊!向羅斯福總統看齊!!

羅斯福總統的賢明,在於「自由」的闡釋,宣之於「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等國際重要典章規範,並傾出國力,守護自由,傳遞自由。

自由無代替品!

自由無代替品!

There is no substitute for Liberty !

[更次向 劉柏煙老師致最高敬意與最深悼念]


  蔣介石流亡台灣期間,,至少感念兩位美國人:麥克阿瑟將軍(Gen Douglas MacArthur)(以下稱麥帥)與羅斯福總統(President Franklin D Roosevelt)。麥帥公路,羅斯福路,即表逹其感念之一、二。



  麥帥發給(issue)蔣介石General Order No 1 命令。此執照(License),使蔣介石得代表同盟國(Allies)來台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並軍事佔領台灣、澎湖。

  爾後,蔣介石在台灣建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美國撤銷承認此「流亡政府」代表中國,仍稱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廢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1954 12 3~1978)代之以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1979 1 1~ ),乃至「台灣地位未定」的延續,此執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發”(General Order, No.1, September2,1945),即其關鍵所在。

  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批准此「執照」,蔣介石更應感念!?

  一九五O年 六月二十五日 ,韓戰爆發,七月,麥帥奉命統領聯合國部隊,進入朝鮮半島,驅逐北韓武裝部隊,退回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維持朝鮮半島的和平。

  麥帥九個月的統領期間,一度揮軍越過鴨綠江,進入中國境內。當然,蔣介石的「反攻復國」軍,若從中國東南沿海登陸,南北夾撃,南京或北京,兩軍會師,一舉殲滅共軍,反攻復國!成功!

  然而,杜魯門總統召回麥帥,以其違反「有限戰爭政策」(limited war policy),並於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一日 ,任命李奇威將軍(Gen. Matthew B. Ridgway)接替。

  又,杜魯門總統於一九五O年 六月二十七日 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否定蔣介石的「光復台灣」。[但,杜魯門並不撤銷” General Order, No .1”命令,這張執照(License),亦不中止蔣介石「軍事佔領台灣、澎湖」的委託。]

  更有甚者,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日 ,由杜勒斯與葉公超磋商簽定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竟然是執行杜魯門的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而當時,艾森豪將軍(Gen. Dwight D. Eisenhower)擔任美國總統!該條約明訂:任何對於中國大陸的軍事行動,必須徴得美國的同意!【但是,該條約除委付蔣介石共同防禦西太平洋的重責大任外,更重視政治經濟文化的交流,因此,蔣介石也肩負「自由的守護與傳遞」的神聖文明使命。】

杜魯門!杜絕「反攻復國」大門!?感念?天曉得!

  杜魯門總統向國會提出“太平洋地區防範共黨勢力入侵,美國所作安全防衛措施”評估報告的國情咨文(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文中宣示(declare):「朝鮮就是共產集權制度與民主自由制度,其意識型態衝突(ideological conflict)的試煉場所。

  因此,杜魯門總統早已將韓戰定調為意識型態衝突的試煉。「有限戰爭」就是衝突的最高點。擊退來犯,不作追擊,當然,也不求勝戰。停火協議達成,戰爭就結束,但衝突仍存在!

  不求勝利的戰爭,非麥帥所能接受!

  麥帥返美後,在對於西點軍校(West Point Military Academy, N.Y.)學生的”Duty,Honor,Country “的演說中,堅定指出:「在戰爭中,戰場上,勝利無其代替品」( In War, there is no substitute for victory.)。軍人本色,令人肅然起敬!

  但是,從杜魯門總統的圍堵政策,建構全球性共同防衛體系,堅定撃退、抵擋任何共產集權勢力入侵,維護民主自由社會的安定與繁榮。而且,杜魯門支援追求自由的人民、國家(如希臘、土耳其),成功抵抗共產武裝革命的入侵,此即杜魯門主義(見Message to Congress, March 12,1947),在在顯示,杜魯門堅持”自由無替代品(There is no substitute for “Liberty”)”。

  自由是文明的絶對價值,自由是推動文明進步的主要動力。自由無其代替品!不得作為任何交易物!

  回顧上世紀兩次世界大戰,吾人可以肯定:『戰爭無勝利者,只有受難人』。軍人首當其衝,平民百姓波及連連,戰後重建,何其艱難!

  以『中華民國』為例,戰後的重建,都還沒著手,又是一波戰爭起,接著集體逃難,勝利是什麼滋味?

  走一趟麥帥公路,從北市『南京』東路五段起,五堵、七堵、八堵,才到基隆出海,的確,『反攻復國』之路,五堵、七堵、八堵共二十堵!

  草山改為陽明山,大貝湖改為澄清湖,何不改為五通七通八通!?

 『貴』國『貴』黨英明領袖,應有暗示,西進路上,不作防堵?!

  杜魯門絕非杜絕『貴』國『貴』黨的『反攻復國』大門,而是杜絕魯莽之門,其圍堵政策彰顯於民主自由制度與共產集權制度的消長。

  杜魯門總統,守護與傳遞自由的世紀巨人,令人無限緬懷。

 自由無代替品。【There is no substitute for 〝Liberty〞】

 自由不得作為交易物。

 堅定守護自由,堅定守護台灣。

 劉柏煙 老師的神靈如是顯示!

 更次向 劉 老師表達最高敬意與最深悼念!

 天祐台灣!

馬英九、中國國民黨正視:一、台灣人民是台灣獨一無二的主權者  二、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諸事實。(二)

馬英九、中國國民黨正視:一、台灣人民是台灣獨一無二的主權者  二、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諸事實。(二)
[臺灣主權並未歸還、也不必歸還中國]

的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都主張: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上世紀]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蔣介石公開聲明:「廢除不平等條約,收復台灣。」

戰後,舊金山(對日)和約與中日和約簽訂前,蔣介石已完成「光復台灣儀式」,將台灣納入中華民國行政區,台灣人民變更為中國民國國民。

台灣就此歸還中國?台灣成為中國的領土?

舊金山(對日)和約與中日和約並未記載:一、廢除日清(中)馬關條約。二、台灣、澎湖歸還中國。僅記載日本聲明「放棄」台灣、澎湖所有權利、利益諸請求權。

美國杜魯門總統在舊金山(對日)和約與中日和約簽訂前(1950年6月27日),公開聲明:「台灣(包括澎湖)地位未定」。

杜魯門總統特別授權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全責完成舊金山(對日)和約的簽定事宜。杜魯門總統與杜勒斯並特別授意蔣介石與日本簽定中日和約。因此,杜魯門總統上述「台灣地位未定」的聲明,在國際上有其絕對權威。

因此,蔣介石上述的「光復台灣」—舉行儀式,將台灣納入中華民國行政區,台灣人民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等。已遭杜魯門總統否定,不被國際承認!「台灣並未歸還中國!」

蔣介石「光復台灣」沒成功,台灣人「恢復主權(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也沒著落!?台灣地位未定就是這回事?

蔣介石及兩百萬以上軍民,仍在美國庇護下,繼續流亡,美國亦承認,流亡政府代表中國,並享受絕對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Life ,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等自然權利,更有其特權(License)發給台灣人民自由的執照(License),誠然天之驕子,天縱英明,中國人的驕傲。台灣人能在蔣氏父子長期軍事戒嚴統治,如實享受其「德政」,幸乎?不幸呼?無論如何,這也是美國的奇蹟(Miracles),代理人式的民主人權(教育?)!

最近布希政府一再重申: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亦即,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其國務卿萊絲女士針對海基、海協兩會的協議,提出鄭重聲明:不得暗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當然,任何暗示或實質的顯示,美國一概不承認?!So what!

台灣不是地位未定,而是台灣人民未完全「恢復」其作為台灣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government)。

朝鮮與台灣同是日本的殖民地。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即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隔天,朝鮮人民成立「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即使朝鮮半島以北緯三十八度為界線,分別由美(英)蘇軍事佔領,朝鮮人民仍然全面抗拒美、英、蘇三國外長所達成的四國五年託管計劃協議,而且一九四八年八月,北緯三十八度以北,建立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稱北韓)。以南,建立 The Republic of Korea(稱南韓)。而台灣人民奉為金科玉律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尚未出爐,杜勒斯仍在積極奔走其諮商、協調、草約中。相當諷刺!


儘管南北朝鮮人民各自依其意願選擇不同型態政府,但朝鮮人民完全獨立自主,毫無置疑的餘地!

英美兩國領袖共同發表的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 August 14 , 1941),其第三項聲明,完全展現在朝鮮半島人民脫離日本殖民後的發展,即:(一)南北朝鮮人民各依其意願,選擇不同型態政府、(二)南北朝鮮完全恢復其遭受日本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朝鮮人民脫離日本殖民隸屬,完全不需日本的同意。雖然,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也明確表達其樂見!朝鮮人民完完全全恢復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並成功建國!

馬英九、中國國民黨!朝鮮人民與台灣人民有什麼根本不同?人格、尊嚴、價值乃至基本人權就有那麼大的差別!?

兩蔣四十年的德政(正式戒嚴長達三十八年)幾乎完全否定台灣人民的人格、尊嚴、價值乃至基本人權的不可侵犯、不可剝奪!尤其,台灣人的獨立自主、目的自主是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竟然定位為「台獨」,並以「叛亂罪」作為法律評價,或許,兩蔣應該明白宣示:「台灣人!這是你們的原罪」,並證明之,始能令人信服!

[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古典政治哲學的稱呼,現代人稱人的權利(Rights of Man)或人權(Human Rights),而人權或基本人權(Fundamental Human Rights)為通稱]

馬英九、中國國民黨!仍迷信台灣人民的自由、人格、尊嚴乃至基本人權,必須申請特許(License)?!但願你們能即早發覺,自由是天生,人權是天賦,不用特許(License),而且,妳們的執照(License),即任何政治權力,皆是台灣人民所核發,當然,台灣人民不會核發任何出賣台灣(主權)的執照或政治權力!

自由(Liberty)與放縱(License)截然不同,行使政治權力者,應嚴守分際!

台灣沒有歸還中國的問題。
台灣並未歸還、也不必歸還中國。
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因此,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即,台灣與中國,沒有統一與分裂的問題,統一完全是中國人的問題,是否存在分裂,不涉台灣與台灣人民。台灣人得依其自由意志,透過「公民投票」,選擇:一、建國或二、「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三、其他,始合乎「人民自決」原則。

然而,統一、分裂、獨立一再模糊一個事實,即,"台灣人民仍未完全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台灣人民能不覺醒!

檢驗這個事實可用最簡單、最直接方法:自由,表達意見的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集會遊行的自由,仍需要核准?

就不用提「鳥籠」公投法!

馬英九、中國國民黨正視:一、台灣人民是台灣獨一無二的主權者  二、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諸事實。(一)

馬英九、中國國民黨正視:一、台灣人民是台灣獨一無二的主權者  二、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諸事實。(一)
[讚 建國中學蘇同學震發師子吼]

蘇同學嗆道:「馬英九!不要作秀!不要出賣台灣!」小小學子,震發師子吼,令人讚頌!

陳雲林來台五天期間,所到之處,視力所及,不得出現「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

七千以上維安武裝部隊,為執行「上旨」,竟然對於手持、身貼該「旗幟」的台灣人民施以「強制力」,致使人傷、旗毀。無視於(一)台灣人民是台灣獨一無二的主權者、(二)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是「貴」國國旗。

假定示威、抗議場面非維安部隊所能控制,必須出動裝備上標示「青天白是滿地紅」旗幟的「貴」國國軍鎮壓,維安部隊與「貴」國國軍不就要對幹!?


青年學子目睹此荒謬絕倫、錯亂顛倒而且違法亂紀的場景,能不震驚?!所有教育都是白費!

蘇同學所見,也是世人常識所共見共識者,不是「國王沒穿衣服」,而是國王(喻蔣介石)已不在位,王朝(喻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被推翻,為逃避新王朝(喻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的清算、鬥爭,國王率領百萬臣民,海外逃難(喻一九四九年大逃亡),在盟友(喻美國)大力協助與保護下,終獲得庇護所(喻台灣僑居地),並建立流亡政府,誓言推翻新王朝,重返王位(喻重獲政權,反攻「復國」非正確說法)。逾半世紀,「誓言」成「遺訓」。現今,其繼承者(喻馬英九、中國國民黨)藏起王家旗幟(喻「貴」國國旗),出動七千以上御林軍(喻維安部隊)排除王家旗幟的出現,以恭迎新王朝特使(喻陳雲林)駕到。極盡臣服卑顏狀(自稱「區」首、稱「您」滿足矣)!是否企圖將此庇護所權狀(喻台灣主權)奉上新王朝,以換取虛幻的「和平、繁榮、自治?」

台灣不是中國領土!蘇同學震發師子吼:「馬英九!……不要出賣台灣!」與守護台灣自由(內涵主權、人權)諸巨人同聲,響徹雲霄,諸天齊應!

壯哉!烈哉!   劉柏煙老師,老先生神靈亦共同守護台灣!

某人將手中一塊肉換取空中飛鳥,無論飛鳥多巨大多壯麗!愚不可及!

某人手中那塊肉,不是其人所有,不止愚不可及,有道德危險!

更何況那不是一塊肉,而是「台灣主權」!

蘇同學所見,世人常識所共見共識,就是如此簡單事實與常識判斷,但願蘇同學與諸巨人,其師子吼,能喚起台灣人民的全面覺醒—台灣人民(無論原住、老居、新來)是台灣獨一無二的主權者、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馬英九、中國國民黨!能無視之?!

再次向  劉老師致最高敬意與最深悼念!
天祐台灣

向新加坡看齊!有guts!您,不談「薪事」,以免冒犯「無薪族」。

向新加坡看齊!有guts!您
不談「薪事」,以免冒犯「無薪族」。

新加坡一直由人民行動黨(People's Action Party)執政,一黨獨大,幾近專政。

中國國民黨心儀久也,故讚之、譽之:開明專制!當然,中國黨的「專制」早就走在新加坡前頭,何況現今又完全執政!能冠上「開明」?無異錦上添花?!

不教而誅謂之「虐」,教而誅之謂之「開明」?專制就是如此,「教」與「不教」有何實質差別?

新加坡的政治,得否定義為「開明專制」,就留給政治學者去評論!姑且談一談中國黨如何「向新加坡看齊」?

新加坡(Singapore)是個國家,官方稱謂:新加坡共和國;Republic of Singapore;Malay REPUBLIK SLNGAPURA;SINGAPORE KUDIYARASU。曾是英國殖民地,二次大戰日本佔領,戰後英國又收回,一九五九年完全自治,一九六三年併入馬來西亞,一九六五年獨立建國。

新加坡百分之七十五人口來自中國的福建與廣東,說華語嘛也通。

這就是新加坡的「齊頭」,中國黨與「您」,願意跟新加坡「並進」?

一、華裔新加坡人絕對自稱新加坡人,不會說是中國人或也是中國人。

二、無論英國女皇、日本首相或馬來西亞總理來訪,新加坡政府絕對不會降下國旗,其人民揮舞國旗歡迎上述貴賓,絕對不會受干涉!

三、李光耀先生造訪中國,見鄧小平稱新加坡總理,見江澤民、胡錦濤或溫家寶稱新加坡資政,絕對不會隱藏官方頭銜。

四、新加坡航運發達,但絕對不是海盜國家,其船舶航行四海,碰到任何官方船艦,絕對不會降下國旗,就是真的碰上海盜船,亦不降國旗。

五、新加坡的國旗,插遍其領土,隨著船舶、飛機,飄揚四海乃至天際,更因其邦交廣結,領事、大使館遍及世界各國並昇起國旗,而最重要,新加坡國旗插在聯合國總部,告訴世人,新加坡主權不可侵犯!

以上五點「並進」若做不到,再加上前述「齊頭」不俱備,「您」或中國黨就不要談「開明專制」,更不用想「專制」。完全執政就是不折不扣向全民負責。

美國女聲樂家Mary Anderson(一九五O年代已聲名遠播)一首成名曲:"Coming through the Rye",其中有段歌詞:"If a body kisses a body , needs a body cry."

國(中國國民黨)共(中國共產黨)親密交往(Kisses)台灣人民不出聲(Cry)就要痛哭流涕(Cry),為什麼?Why?將失去台灣和自由!

過去、現在臺灣人民為爭取自由,所流出的血淚,已洗淨幾次濁水溪的血淚,將白流,假如台灣人再不出聲(Cry)!

國共近八十年漢賊不兩立的世仇,居然可以一笑泯之?世人能不樂見!?

中國國民黨降下、收藏其神聖不可侵犯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扮演海盜?迎接中國共產黨特使陳雲林,扮演官船?海盜與官船合作無間,所圖為何?併吞台灣!能有其他解讀?

不依職權發布緊急命令或戒嚴令,動用七千以上的維安武裝部隊,執行反恐任務?!

恐怖份子:拿著「國旗」,折斷旗桿、強制驅離。手指折斷,強制拘留,不得就醫。身貼「國旗」,強制驅離也順勢推擠。身穿「勿通匪類」,圍毆撞牆。上揚「台灣之音」,關機、關門,等等不勝枚舉:還好,報告長官:「他們不是恐怖份子,沒有攜帶任何武器或殺傷利器」!「傻瓜!他們就是暴民,你們就是來鎮暴!」長官這麼說,媒體也這麼報導,國際媒體會有另類報導?

陳雲林來台五天的「武裝公僕VS主權者」,分別由民間司改會律師團與檢警單位向國民黨所開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追,會有什麼公平裁判,就拭目以待,主權者(人民)仍需exhaustion of all efforts ,法律途徑也是一種選擇!

就整個事件來看,「您」及維安特勤武裝部隊蠻有節制,不像老蔣時代,「越此界線,格殺勿論」。異想者不禁提出:武裝特勤部隊也沒畫出界線?狂人奈不住:那就瘋狂掃射!幸好,狂人即時送交Billy Pan ,已calm down。

警方出專刊找「暴徒」,好像有人也出刊找「模範警察」。針鋒相對,主權者絕對不可示弱。

事件仍有餘緒,並突出一個特別人物,暴力阿英,「不,是小英」;「不,阿英比較貼切」。

自謙野草苺的大學生,為了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3F ),表達意見的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等不可剝奪權利,普發師子吼,各界守護自由的巨人也遍發師子吼,「您」再不做正面回應,「謝謝指教」會成絕響!

安老師曾說:「自己一身毛,還說人是妖怪。」中國國民黨居然說阿扁貪腐,還能指證歷歷!?無論如何,就讓特偵組專心辦案,犯罪偵查不同於新聞採訪,所有犯罪證據隨同起訴書交給法院,究竟有多少證據力仍待法院認定。就遵守職業道德(Morale),靜待判決!

我是自然法的信徒,相信有自然報應,彰顯自然正義,就如同佛陀說: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八正道,正見,四項之三)

台灣人民應是、實是台灣的主權者(sovereign)。(二)

台灣人民應是、實是台灣的主權者(sovereign)。不多、不少(no more , no less),不折不扣(no discount),永不退讓(never give up)。(二)

國共對敵近八十年,又能達成合作無間的默契,道理很簡單,併吞台灣,而且理由冠冕堂皇,中國的統一。

中華民國已不存在,中國早已統一,中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政府無產階級當家作主,沒有統一的問題。

美國舊金山有唐人街,紐約市有華埠,日本東京亦有中國城,的確仍有百千萬中國人未回歸祖國,華裔美國人或日本人未回歸祖國中國,並不涉及中國的統一或不統一。

中國人會跟美國人或日本人談統一的問題嗎?同理,長居、定居台灣的中國人(或稱華裔)只有回不回歸祖國的問題,沒有中國與台灣統一的問題?!

陳雲林來台五天,台灣人民(台灣的主權者)手持、身貼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旗幟,表達一個簡單觀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不容許中國併吞。

七千甚至上萬維安警力,竟然可以肆意驅逐、逮捕人民(主權者)乃至毀損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國旗),人民的基本權利及國旗的尊嚴,明定憲法,不可冒犯!可以無視之?!

七千乃至上萬維安警力,是御林軍、禁衛軍,只聽命於一人,或效忠聽命於陳雲林而轉變為公安或武警,無視憲法明定國家主權者是所有政治權力的直接來源,。

那些手無寸鐵,手持、身貼「國旗」,表達主權者嚴正立場,竟然不受保護,滿臉是血、手指被折,是暴民?那有這樣對待主權者的公權力?誰加暴於主權者,才是問!

當接受最高政治權力委託的人,無視其權力直接來自主權者(台灣人民),而非來自中國或美國!而且,其政治權力的行使,無視憲法及相關法律規範,作為天賦主權者—台灣人民,只有依據其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尋求自然正義與國際正義(Natural and International Justice)向世人宣示:

我們台灣人民應是、實是台灣的主權者。不多不少、不折不扣,永不退讓!

現代,海盜已是國際法罪犯,不允許海盜的存在,當然,更不允許官、盜勾結,吾人不必作任何影射,唯,沒有台灣人民的同意,絕對沒有與任何國家合併之事,這就是現代國際法的規範!

中華民國已不存在,就沒有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台灣或更誇張台灣是中華民國(的?)等問題。

既然中華民國已不存在,中國早就統一,國、共不要再製造假問題,中國國民黨有其道德義務向所有台灣人民說明上述真相!

願向所有為台灣主權挺身而出的守護自由的巨人、至最高敬意!

台灣人民應是、實是台灣的主權者(sovereign)。(一)

台灣人民應是、實是台灣的主權者(sovereign)。不多、不少(no more , no less),不折不扣(no discount),永不退讓(never give up)。(一)

的確,台灣人民(People on Taiwan)未恢復主權與自治。

張銘清摔了一跤,王定宇等八天內被起訴。還好,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訴,押解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sovereignty)仍未及台灣,檢察官偵辦過程內心應有所掙扎?誰會有興趣?

中國新娘公然以美工刀割裂數面懸掛道路兩旁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並嗆道:中華民國是海市蜃樓,不存在!不知檢調能奈之何?

恩師 梁鋆立博士曾說:中華民國是"Castle in Spain",海市蜃樓。恩師當過聯合國法典司長十八年,國際法名宿,上述女士應喝不多墨水,有點魯莽,居然賢魯見解一致。可見,中華民國不存在的事實,常識可見,一般人都知道,台灣的中國權貴不能不知道!

又常識所及,每逢中國人士應邀來台,邀請單位一定藏起青白紅旗幟。體育競賽場合亦不例外,尤其,觀眾手持該旗幟進場,尚有被沒收之例。

中國人所到之處,中華民國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下降」之時,已成為不成文法,凌駕憲法及相關保護這面旗幟的法律!

年輕時,喜歡看海盜片。「紅海盜」(Pirates?)的印象特別深刻,男主角畢蘭卡斯特(Burt Lan Caster?)抓起繩索,如泰山、空中飛人般飛起,一陣歡叫!

十七、十八世紀,海盜盛行於加勒比海地區,歐洲列強搶奪土地、開拓殖民地,海盜'搶船隻劫奪財富,官、盜同財,心照不宣。然而,究竟官、盜有別,因此,海盜船每遇官方船艦。就「下降」骷髏旗,逃避追緝!「大海賊」就有這種鏡頭!

中國人來訪「下降」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能比擬海盜船遇官方船艦「下降」骷髏旗?

台灣人絕不接受這種比擬,並嚴正表明:一、不是海盜,二、不是海盜子民,三、不受海盜挾持!

官緝盜是常態,但是官方勾結海盜或海盜勾結官方,劫奪商船甚至敵船,朋分贓物,亦是另外一種生態,所以,歐洲列強殖民中南美洲時期,海盜就橫行加勒比海地區!

2010年5月29日 星期六

釋明:三、天祐台灣 PART II

其實,中華民國已在一九五O年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這個國號已被註銷。而且中華民國憲法亦一併遭受廢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在一九七一年取代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無論稱作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行使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所有權利,並承擔所有義務。雖然,之前,此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由中華民國政府為之。

 存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否仍主張其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五O年以前稱中華民國)的代表性及其主權,如同上世紀二次大戰期間,流亡於英國倫敦的法國政府,對於納粹佔領的法國,主張其合法代表及主權,納粹佔領下的法國,仍存有維祺政府。

 假定中華民國政府如是主張,台灣人民(原住、老居、新來)是否同意?如何表達同意,但無論如何,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意謂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性與合法性?

 當然中華民國政府亦可主張,未來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中華民國一併取銷,以化解敵意及質疑。如此,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只是暫時。

 美國已於一九七九年撤銷其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亦即,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五O年以前稱中華民國),而美國官方稱中華民國政府為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斷交之說只是外交辭令(Euphemism)。

 美國廢棄艾森豪總統所簽訂的中美協防條約,並以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 1979,1,1),維持與台灣(當局)的非官方關係,提供台灣的安全保障。

 最近,二OO七年十月,美國對於台灣的地位,陸續發表官方聲明(Official Statement),其要旨如下:
(一)台灣或中華民國都不是國家。
(二)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五O年稱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台灣人民並未依其建國意願,制定憲法,成立政府,建立國家,因此,台灣不是國家應可理解。

 但是,中華民國政府,無論是中國黨或民進黨(或稱外來政黨與本土政黨),都有某些程度的相同主張,即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只是民進黨稱中華民國為台灣,則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存在,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運作,應作何解讀,尤其,自一九九六年後,中華民國政府的民意基礎,不下於任何現代民主國家的政府。然而,美國官方仍以台灣當局稱呼之!顯然,美國官方一貫立場,仍是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台灣的統治,純屬託管性質。

 假定中華民國政府是託管性質,那麼,人家選的是特首?你選的是總統?區別在哪?Anyway,"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Please, bear in mind.

  如何建國?
 (一)在現存的中華民國體制,中華民國政府結合民意,完成所謂「正名、制憲」,就是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獨立新國家?中華民國政府改變其託管性質?
 (二)台灣人民,表達建國意願,籌組建國委員會,制定憲法、依新憲法、成立政府、建立國家,而現存中華民國政府,居於協助輔佐立場,俟新國家成立,功成身退。結束託管任務。

 究竟何者較明智?台灣建國,天意如何?

 一六二O年耶誕節前幾天,百來位清教徒踏上北美洲陸地,英國也藉此建立第一個殖民區(Colony)。但是這批清教徒認為,她們不但獲得信仰自由與Promised Land,他們更以拓荒者精神,將自由的信念播種於此Promised Land。一百五十年後,他們的子孫與不斷湧入的移民,共同基於自由的信念與"常識"的見證,向世人宣布獨立建國,解除其與宗主國的臣屬關係,另以各自獨立與平等地位,建立國與國的邦交關係,密切往來,情誼穩固,逾於兄弟手足。

 一九四九年,約兩百萬人(平民與軍隊),渡海來台,為了什麼?無論如何定義,逃難?為免於「清算、鬥爭」甚至「奴役」?移民(遷徙)?攜家帶眷,不辭家、國,遠離家、國(家鄉、原鄉、祖國)。為了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或其他?

 但不可置疑,兩百萬年平民、軍人都獲得「自由」與「Promised Land」(應許之地,基督教的說法)。並且,可以立即著手建國,與當地(台灣)所有居民共同建立-新國家!

 相較於一六二O年的一百多位清教徒,雖然獲得自由與Promised Land,其子孫後代,一百五十年後,艱苦打了一場獨立戰爭,才得以建國-美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若比較摩西(Moses)在上帝的協助下,分紅海、擋追兵,帶著族人,遠離埃及人的奴役,獲得自由。但離Promised Land甚遠!摩西沒有繼續領導,其族人,走過沙漠、荒野,歷經艱辛漫長歲月,才獲得迦南地(Promised Land)。

  Oh,my God!這是怎麼一回事?

 一九四九年兩百萬人的大遷移,軍隊是吃了敗仗,老百姓是倉皇逃難,後面老共的砲彈不分軍人百姓!怎麼個逃法。台灣海峽沒有分開,沒看見上帝,也沒看到像摩西這種聖人頂著光環大作法,前前後後,可數出的大人物,羅斯福總統(早已過世)、麥克阿瑟將軍、還有杜魯門總統,當然,蔣介石絕對少不了一份,完成這項高難度、大規模的人道救助工程,簡直是奇蹟,所謂奇蹟就是常識估算不及、期盼不可能,竟然發生在常識的認識範圍。而且,上帝給的恩典更具真實,自由與Promised Land,台灣中選!恩典有別於報償(Reward),是給所有在台灣的人民共享,而不是特別酬謝某人或某些人。儘管,杜魯門後來與麥帥鬧彆扭,壞了蔣介石的大事,復國夢碎(所謂復國只不過是重回執政),但台灣的固若金湯,杜魯門應居首功,而且,台灣就是"自由與Promised Land"的上帝恩典,若以國家鞏固這恩典,更能榮耀上帝,台灣的建國,就在蔣介石的一念之間,不用像一百來位虔誠的清教徒,等待一百五十年後,又要打一場硬仗,才能由其子孫榮耀上帝,鞏固上帝的恩典,也不必像摩西領導出埃及的族人,在沙漠、荒野流浪數十年,才得到迦南地(Promised Land),建國還是遙遙無期!

 假定蔣介石立即或在世時著手建國,在台灣建國,台灣人民幾百年身上的烙印,明國奴、清國奴、日本奴甚至中國奴,一概除去,能不額手稱慶,永世感恩,二二八英靈會含笑昇天,向天帝報喜,家屬即使含淚埋骨,心裡會存感激,至少可以告慰受難先人,宿願已償,值得,兩百萬軍民本來就一條心,難道體會不出領袖的英明睿智!永懷領袖更不用說!

 羅斯福總統早就給了大西洋憲章,麥克阿瑟本來就站在同一條線上,但在杜魯門這個老百姓(civilian)威令下,就是不能跨出一步,老百姓的頭就是頂頭上司,麥克阿瑟不信邪,差點被送軍法、摘下五顆星,整個世界,就在杜魯門的授權,由杜勒斯建立起一道牆,建構圍堵政策,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美日安保條約、中美協防條約就是其中的架構,分隔共產世界與自由世界,台灣建國,順理成章,杜魯門已付諸行動,還用背書(endorse)?也不必和麥帥,偶而「死老百姓」,洩洩憤!

 台灣建國,浮現於台灣的外省人、本省人、統獨藍綠,根本不會出現,什麼紛爭、抗爭,誰會那麼無聊!

 而且,我們從小吃的「蕃薯」,一定稱「甘藷」,甘,回味無窮,甘到底,因為,值得,就是值得!

 為什麼不建國?「不為或不能」,就讓出這空間,歷史學家、心理學家、心靈學家、命相學家,可盡情揮洒!

 因為「不為」,所以台灣進入戰爭狀態(state of war),霍布斯的巨靈(Leviathan)堂而皇之復活,阿修羅王也不甘寂寞,從大海底跑出來助陣,而且、喧賓奪主,傾出壓箱的看家本領-幻術大百科,權謀詐術可無所不用其極,從此,台灣沒有一樣是真實。

 一本憲法,離開主權者,憲法權威、權力的來源,就不能用,然而,竟然去了兩個字,即"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一次」兩個字,變成無上權威,樹立法統。

 而且,憲法不能修,要「原封不動」帶回中國,因此,凍結憲法的臨時條款,不叫修憲。

 國家基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都如此,其他,可見一斑,沒有一樣是真實的!

 阿修羅王有次患了重病,痛苦難堪,遣人央請天帝釋(提桓因)治療,並以傾授幻術為酬勞作說服,天帝釋不為所動,仍為其治病,天帝釋僅說:「願阿修羅王痊癒」,阿修羅王竟然不藥而癒。竊喜,天帝釋竟然不要酬謝,而且阿修羅王自忖:「其實,即使天帝釋治好我的病,我也不會敎他幻術!」

 天帝釋何能僅以說願就治好阿修羅王的病?福德所致,因為誠信是福德之本,因此不用幻術,也拒絕幻術作酬謝。﹝見雜阿含第一一一八經﹞

 佛告諸比丘:「釋提桓因於三十三天(音譯忉利天)為自在王,長夜真實不幻不偽,賢善質直。」[見雜阿含同上經](天帝釋得昇天帝因緣見雜阿含第1104經、1106經)

 蔣介石帶來這本憲法,連同基於這本憲法所建的的法統,根本虛幻不實,其存在就像那棵橫於建國大道最後一道障礙物-桀羅樹。

 這棵桀羅樹病害嚴重,幾近枯槁,如同阿修羅王的不堪病痛,如何治療,不是修改,同意阿修羅王的幻術交換,而是保持原狀,還給原主人,或有人願意將他帶回中國,或作為學術研究,悉聽尊便,當本天帝釋的誠信,祝願他歸還原主人(中國人民)。

 天帝釋提桓因面對阿修羅王不時的文嚇、武攻,所以立於不敗之地,乃天帝釋有智忍、仁慈(見長阿含卷二十一、戰鬥品第十),不要說天帝釋仍有龍王、四天王及部將做先鋒,而夜摩天、兜率天、化樂天,他化自在天(欲界四空居天)及梵天乃至色界頂大自在天王摩醯首羅(色界共十八天)為其後盾(參考同上,另雜阿含第一一O九經、一一一O經、一一二O經、一一二一經)

 面對中國的文攻武嚇,台灣人民但效法天帝釋的面對阿修羅王的文嚇武攻,智忍、仁慈,不視為敵人,爭執當自然休止。

 檢視上帝為一九四九年來台二百多萬軍民所賜自由與"Promised Land",依然完好存在。而且,即使自由長期不斷遭受壓縮、扭曲,因為自由是天賦的,有不斷再生能力,尤其,解嚴後,乃至自由最後一道限制,刑法第一百條的言論叛亂罪,已刪除,自由完整無缺,自由的不可剝奪已是台灣人民的共識。

 台灣人民,無論原住、老居、新來,勇敢無畏,互相包容,一起來建國!

    To love another person is to see the face of God .

 天祐台灣釋明如上。

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Lost in the dark of the night.
It is the music of a people.
Who are climbing to the light.
For the wretched of the earth.
There is a flame that never dies.
Even the darkest night will end.
And the sun will rise.
They will live again in freedom.
In the garden of the Lord.
......
They will put away the sword.
The chain will be broken.
And all men will have their reward!

-Les Miserables-
Thanks to Mr. Cameron Mackintosh , et 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