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9日 星期六

釋明:三、天祐台灣 PART II

其實,中華民國已在一九五O年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這個國號已被註銷。而且中華民國憲法亦一併遭受廢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在一九七一年取代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無論稱作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行使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所有權利,並承擔所有義務。雖然,之前,此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由中華民國政府為之。

 存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否仍主張其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五O年以前稱中華民國)的代表性及其主權,如同上世紀二次大戰期間,流亡於英國倫敦的法國政府,對於納粹佔領的法國,主張其合法代表及主權,納粹佔領下的法國,仍存有維祺政府。

 假定中華民國政府如是主張,台灣人民(原住、老居、新來)是否同意?如何表達同意,但無論如何,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意謂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性與合法性?

 當然中華民國政府亦可主張,未來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中華民國一併取銷,以化解敵意及質疑。如此,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只是暫時。

 美國已於一九七九年撤銷其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亦即,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五O年以前稱中華民國),而美國官方稱中華民國政府為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斷交之說只是外交辭令(Euphemism)。

 美國廢棄艾森豪總統所簽訂的中美協防條約,並以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 1979,1,1),維持與台灣(當局)的非官方關係,提供台灣的安全保障。

 最近,二OO七年十月,美國對於台灣的地位,陸續發表官方聲明(Official Statement),其要旨如下:
(一)台灣或中華民國都不是國家。
(二)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五O年稱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台灣人民並未依其建國意願,制定憲法,成立政府,建立國家,因此,台灣不是國家應可理解。

 但是,中華民國政府,無論是中國黨或民進黨(或稱外來政黨與本土政黨),都有某些程度的相同主張,即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只是民進黨稱中華民國為台灣,則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存在,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運作,應作何解讀,尤其,自一九九六年後,中華民國政府的民意基礎,不下於任何現代民主國家的政府。然而,美國官方仍以台灣當局稱呼之!顯然,美國官方一貫立場,仍是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台灣的統治,純屬託管性質。

 假定中華民國政府是託管性質,那麼,人家選的是特首?你選的是總統?區別在哪?Anyway,"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Please, bear in mind.

  如何建國?
 (一)在現存的中華民國體制,中華民國政府結合民意,完成所謂「正名、制憲」,就是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獨立新國家?中華民國政府改變其託管性質?
 (二)台灣人民,表達建國意願,籌組建國委員會,制定憲法、依新憲法、成立政府、建立國家,而現存中華民國政府,居於協助輔佐立場,俟新國家成立,功成身退。結束託管任務。

 究竟何者較明智?台灣建國,天意如何?

 一六二O年耶誕節前幾天,百來位清教徒踏上北美洲陸地,英國也藉此建立第一個殖民區(Colony)。但是這批清教徒認為,她們不但獲得信仰自由與Promised Land,他們更以拓荒者精神,將自由的信念播種於此Promised Land。一百五十年後,他們的子孫與不斷湧入的移民,共同基於自由的信念與"常識"的見證,向世人宣布獨立建國,解除其與宗主國的臣屬關係,另以各自獨立與平等地位,建立國與國的邦交關係,密切往來,情誼穩固,逾於兄弟手足。

 一九四九年,約兩百萬人(平民與軍隊),渡海來台,為了什麼?無論如何定義,逃難?為免於「清算、鬥爭」甚至「奴役」?移民(遷徙)?攜家帶眷,不辭家、國,遠離家、國(家鄉、原鄉、祖國)。為了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或其他?

 但不可置疑,兩百萬年平民、軍人都獲得「自由」與「Promised Land」(應許之地,基督教的說法)。並且,可以立即著手建國,與當地(台灣)所有居民共同建立-新國家!

 相較於一六二O年的一百多位清教徒,雖然獲得自由與Promised Land,其子孫後代,一百五十年後,艱苦打了一場獨立戰爭,才得以建國-美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若比較摩西(Moses)在上帝的協助下,分紅海、擋追兵,帶著族人,遠離埃及人的奴役,獲得自由。但離Promised Land甚遠!摩西沒有繼續領導,其族人,走過沙漠、荒野,歷經艱辛漫長歲月,才獲得迦南地(Promised Land)。

  Oh,my God!這是怎麼一回事?

 一九四九年兩百萬人的大遷移,軍隊是吃了敗仗,老百姓是倉皇逃難,後面老共的砲彈不分軍人百姓!怎麼個逃法。台灣海峽沒有分開,沒看見上帝,也沒看到像摩西這種聖人頂著光環大作法,前前後後,可數出的大人物,羅斯福總統(早已過世)、麥克阿瑟將軍、還有杜魯門總統,當然,蔣介石絕對少不了一份,完成這項高難度、大規模的人道救助工程,簡直是奇蹟,所謂奇蹟就是常識估算不及、期盼不可能,竟然發生在常識的認識範圍。而且,上帝給的恩典更具真實,自由與Promised Land,台灣中選!恩典有別於報償(Reward),是給所有在台灣的人民共享,而不是特別酬謝某人或某些人。儘管,杜魯門後來與麥帥鬧彆扭,壞了蔣介石的大事,復國夢碎(所謂復國只不過是重回執政),但台灣的固若金湯,杜魯門應居首功,而且,台灣就是"自由與Promised Land"的上帝恩典,若以國家鞏固這恩典,更能榮耀上帝,台灣的建國,就在蔣介石的一念之間,不用像一百來位虔誠的清教徒,等待一百五十年後,又要打一場硬仗,才能由其子孫榮耀上帝,鞏固上帝的恩典,也不必像摩西領導出埃及的族人,在沙漠、荒野流浪數十年,才得到迦南地(Promised Land),建國還是遙遙無期!

 假定蔣介石立即或在世時著手建國,在台灣建國,台灣人民幾百年身上的烙印,明國奴、清國奴、日本奴甚至中國奴,一概除去,能不額手稱慶,永世感恩,二二八英靈會含笑昇天,向天帝報喜,家屬即使含淚埋骨,心裡會存感激,至少可以告慰受難先人,宿願已償,值得,兩百萬軍民本來就一條心,難道體會不出領袖的英明睿智!永懷領袖更不用說!

 羅斯福總統早就給了大西洋憲章,麥克阿瑟本來就站在同一條線上,但在杜魯門這個老百姓(civilian)威令下,就是不能跨出一步,老百姓的頭就是頂頭上司,麥克阿瑟不信邪,差點被送軍法、摘下五顆星,整個世界,就在杜魯門的授權,由杜勒斯建立起一道牆,建構圍堵政策,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美日安保條約、中美協防條約就是其中的架構,分隔共產世界與自由世界,台灣建國,順理成章,杜魯門已付諸行動,還用背書(endorse)?也不必和麥帥,偶而「死老百姓」,洩洩憤!

 台灣建國,浮現於台灣的外省人、本省人、統獨藍綠,根本不會出現,什麼紛爭、抗爭,誰會那麼無聊!

 而且,我們從小吃的「蕃薯」,一定稱「甘藷」,甘,回味無窮,甘到底,因為,值得,就是值得!

 為什麼不建國?「不為或不能」,就讓出這空間,歷史學家、心理學家、心靈學家、命相學家,可盡情揮洒!

 因為「不為」,所以台灣進入戰爭狀態(state of war),霍布斯的巨靈(Leviathan)堂而皇之復活,阿修羅王也不甘寂寞,從大海底跑出來助陣,而且、喧賓奪主,傾出壓箱的看家本領-幻術大百科,權謀詐術可無所不用其極,從此,台灣沒有一樣是真實。

 一本憲法,離開主權者,憲法權威、權力的來源,就不能用,然而,竟然去了兩個字,即"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一次」兩個字,變成無上權威,樹立法統。

 而且,憲法不能修,要「原封不動」帶回中國,因此,凍結憲法的臨時條款,不叫修憲。

 國家基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都如此,其他,可見一斑,沒有一樣是真實的!

 阿修羅王有次患了重病,痛苦難堪,遣人央請天帝釋(提桓因)治療,並以傾授幻術為酬勞作說服,天帝釋不為所動,仍為其治病,天帝釋僅說:「願阿修羅王痊癒」,阿修羅王竟然不藥而癒。竊喜,天帝釋竟然不要酬謝,而且阿修羅王自忖:「其實,即使天帝釋治好我的病,我也不會敎他幻術!」

 天帝釋何能僅以說願就治好阿修羅王的病?福德所致,因為誠信是福德之本,因此不用幻術,也拒絕幻術作酬謝。﹝見雜阿含第一一一八經﹞

 佛告諸比丘:「釋提桓因於三十三天(音譯忉利天)為自在王,長夜真實不幻不偽,賢善質直。」[見雜阿含同上經](天帝釋得昇天帝因緣見雜阿含第1104經、1106經)

 蔣介石帶來這本憲法,連同基於這本憲法所建的的法統,根本虛幻不實,其存在就像那棵橫於建國大道最後一道障礙物-桀羅樹。

 這棵桀羅樹病害嚴重,幾近枯槁,如同阿修羅王的不堪病痛,如何治療,不是修改,同意阿修羅王的幻術交換,而是保持原狀,還給原主人,或有人願意將他帶回中國,或作為學術研究,悉聽尊便,當本天帝釋的誠信,祝願他歸還原主人(中國人民)。

 天帝釋提桓因面對阿修羅王不時的文嚇、武攻,所以立於不敗之地,乃天帝釋有智忍、仁慈(見長阿含卷二十一、戰鬥品第十),不要說天帝釋仍有龍王、四天王及部將做先鋒,而夜摩天、兜率天、化樂天,他化自在天(欲界四空居天)及梵天乃至色界頂大自在天王摩醯首羅(色界共十八天)為其後盾(參考同上,另雜阿含第一一O九經、一一一O經、一一二O經、一一二一經)

 面對中國的文攻武嚇,台灣人民但效法天帝釋的面對阿修羅王的文嚇武攻,智忍、仁慈,不視為敵人,爭執當自然休止。

 檢視上帝為一九四九年來台二百多萬軍民所賜自由與"Promised Land",依然完好存在。而且,即使自由長期不斷遭受壓縮、扭曲,因為自由是天賦的,有不斷再生能力,尤其,解嚴後,乃至自由最後一道限制,刑法第一百條的言論叛亂罪,已刪除,自由完整無缺,自由的不可剝奪已是台灣人民的共識。

 台灣人民,無論原住、老居、新來,勇敢無畏,互相包容,一起來建國!

    To love another person is to see the face of God .

 天祐台灣釋明如上。

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Lost in the dark of the night.
It is the music of a people.
Who are climbing to the light.
For the wretched of the earth.
There is a flame that never dies.
Even the darkest night will end.
And the sun will rise.
They will live again in freedom.
In the garden of the Lord.
......
They will put away the sword.
The chain will be broken.
And all men will have their reward!

-Les Miserables-
Thanks to Mr. Cameron Mackintosh , et al.

釋明:三、天祐台灣PART I

台灣人民意願"恢復長期遭受剝奪、扭曲的主權與自治",進而建國。常識與自然權利就是法寶,充分與正當運用,是自助,也是天助,因為常識與自然權利與生俱來,上天賦與的,可稱天賜的,也可說,天祐台灣!



  一六二O年,一百零二位清教徒(Pilgrims)為遠離宗教迫害,搭乘五月花(Mayflower)號船,自英格蘭航向北美洲東岸,歷六十六天航程,終於在Cape Cod(今麻州Provincetown)登陸,上帝保佑與守護神隨護,他們獲得信仰的自由與Promised Land,建立永久家園。

一個世紀又半,清教徒後代子孫與大量歐洲(英國為大宗)移民,基於堅定信仰與常識判斷(common sense),認為人只臣屬上帝,不 向君王或任何人稱臣,因此宣布獨立,進而建國。其獨立宣言如是聲明:「吾人認為諸此真理不辯自明,即所有人生而平等,且造物主賦與所有人若干明確不可剝奪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等」。

美國人基於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得建國的簡明道理,宣稱不辯自明(self-evident),因為人的天賦常識可為見證。不用一再藉禱告詢問上帝或詢問任何聖賢。

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不辯自明道理,林肯總統(President Abraham Lincoln)在其蓋茲堡演說(Gettysburg Address,November 19,1863)重申此道理與檢驗其實踐:「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在此大陸建立一新國家,乃自由所孕育,並致力於"所有人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內戰結束,奴隸制度廢除,奴隸全部解放,人生而平等、自由的原理不再是理論而是實踐,隨著美國的成長壯大,自由平等更深化、普及。

天祐美國,美國感恩,立國二百多年來,除堅定上帝的信仰外,並推動人生而平等的常識,歷屆總統屢屢向國際社會發出正義之聲,如門羅總統(President James Monroe)在其致國會咨文(Message to Congress,December 2,1823)所提出的門羅主義(The Monroe Doctrine)宣佈西半球(即北、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不是歐洲征服與殖民目標。而鮑克總統(President,James K‧Polk)更強化門羅主義,排除歐洲國家的干涉美洲事務,維護美洲國家的獨立自主(見President Polk's First Annual Message to Congress,December 2,1845)。

上世紀的兩次世界大戰,美國除提供致勝的主要力量外,對於人類自然權利的深化與普及更提出多次道德呼籲,如威爾森總統(President Woodrow Wilson)針對殖民地提出自決原則,而羅斯福總統(President Franklin D.Roosevelt)除以四大主要自由(言論、信仰的自由與免於匱乏、恐懼的自由)闡明自由的真諦,做為對抗侵略國家(古老強權即公理的信徒)的核心價值,以捍衛人類自由與尊嚴,維護道德秩序(即以個人不可剝奪權利為基礎的道德秩序),並在大西洋憲章揭示「被剝奪主權與自治的人民,應恢復其主權與自治」,確立殖民地應得其獨立自主地位,而從建國。聯合國憲章規定殖民地人民自決原則,乃至世界人權宣言重申四大自由的珍貴,暨兩個人權公約尊重人的政治、社會、經濟等權利,皆是回應羅斯福總統的正義之聲(雄壯傳遠若師子吼)!天祐美國!

一九四九年,百萬計的中國軍民,為免於被清算鬥爭,避難、逃難、流亡,一批批湧進台灣。不同於一六二O年五月花船上的清教徒,堅定上帝的信仰,並建立拓荒者精神,蔣氏集團得天獨厚,擁有大量海、陸、空運輸工具及軍事裝備,此應是上述清教徒的後代、人權守護者羅斯福總統依租借法案(lend-lease arrangements)所提供,六十萬海陸空軍,與先前來台受降、接收的大批文武官員及部隊,前呼後擁,浩浩蕩蕩、神武飛揚,豈有流亡相,簡直就是天兵神將簇擁的征服者,不,帝王,何止!天!啊!


歷史上出類拔萃的征服者,若亞歷山大、凱撒、安東尼,乃至成吉思汗、拔都,其陣容,小巫見大巫。

這種大軍壓境,台灣人民簡直嚇壞,不要說兩年前二二八事件屠殺餘緒猶在,台灣人民的守護神不被嚇跑也要噤若寒蟬!據說鄭成功軍隊行經鶯歌(鎮),鶯歌神作怪,鄭成功下令開砲,烏雲散去,神怪嚇走,留下缺角的鶯歌石為誡!鄭成功的大炮哪堪比較蔣氏的海陸空三軍加上老美的核子武器作後盾。



  蔣介石,大人物,來頭真嚇人。世界四大巨頭之一,開羅會議會後合照可為証,而且,戰後訪問印度,尼赫魯總理還向其行五體投地的膜拜禮,有其五十歲感言為証,但不知什麼原因,印度學界從此沒說過其人一句好話,不要說尼赫魯本人。但,無論如何,台灣還是來了一位世界級偉人,休論其為救星。唯,台灣從此戒嚴長達三十八年,台灣海峽多了美國海軍第七艦隊巡防,並來了美國軍事顧問團,台灣的海陸空幾乎佈下天羅地網、築起銅牆鐵壁,什麼白色恐怖,比恐怖更恐怖。台灣來個恐怖之神。也令人不解,美國這人權與自由守護者,怎麼會扶持這種兇神!至少是戰神,或大軍閥(War Lord),令人畏懼,真恐怖!

我從小被嚇大,出生在美軍空襲台灣時期,一九五O年上小學,因此,膽怯、講話結結巴巴,不合羣,也不與人交心,本能自我防衛,因為隔牆有耳、匪諜就在你身邊。唸書不敢拿第一名,也不敢作班長(不幸當了六年國小副班長),恐怕上台露口風,怪裡怪氣唸完了初、高中、大學乃至研究所,進入社會,跌跌撞撞,老是失業,一九八七年鐵了心,乾脆長期"坐家"。雖然,該年底解了嚴,還是不敢相信,因為中國國民黨從來不說實話,因此,更不敢出門。擔心可能有更恐怖的會來,或共匪要來了。

終於,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鄰居邀請出門手牽手,守護台灣。的確,風和日麗,值得出門。天祐台灣,竟然台灣頭到台灣尾,人人排列、手手相連,百萬人以上唱出天祐台灣,台灣的守護神換班了,天帝派大天神來鎮守!

儘管懦弱膽小,但我牢記盧梭一句話:屈服於力量,乃權宜措施,並非出於意願,充其量僅是明智行為,焉稱義務。我要主張自然權利!台灣人一齊主張天賦的自然權利。

盧梭進一步說:力量不造權利,而且,除合法權利外,吾人不必服從!

清國以武力征服台灣,沒有合法權利,日本以武力從清國取得台灣,也沒有合法權利。而中華民國作為清國的繼承人,能繼承什麼,償還清國對台灣人兩百多年來的負債,還台灣人自然權利。

套潘恩的一句老話,活的人始能決定活人的事,這是自然法。生活在台灣的人,與想生活在台灣的人,無論原住、老居、新來,拋棄祖國、原鄉等老糾纏,一起來建國,用常識判斷,那是所有台灣人的自然權利。

天祐台灣!
                                            -待續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四 , 點四之七(補述四)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日,中美協防條約、即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簽訂。台灣的防禦,成為杜魯門總統圍堵政策,其西太平洋防禦線最重要環節。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揭示「反共抗俄」的共同目標。但,條約規定,中華民國政府對於中國大陸的任何軍事行動,必須事先取得美國的同意,因此,所謂反攻復國,事實上,推翻中國共產黨政權,只是政治宣傳或口號。有鑒於此,一九六四年,彭明敏教授師生發表"自救宣言",呼籲全體台灣住民,共同來建國,竟遭叛亂罪處置,令人無法接受與憤憤不平。而蹉跎四十餘年歲月,中國國民黨非但無自救之道,且假藉國共和談、中國人的統一為障眼法,達到併吞台灣的不良企圖。台灣人應全面覺醒,為維護自己和子孫後代的天賦自然權利與幸福,群起奮鬥,建立自己的國家!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旨在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維護台灣的自由與安定。因此,其合作範圍更涵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台灣經濟、社會的繁榮亦得力於此。雖然,台灣的自由與民主一再受到壓住與扭曲!

一九七九年,美國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即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因此,另以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s)取代共同防禦條約,延續美國守護台灣自由與安定的一貫政策。

國、共欲藉"空運直航、海運直航、郵件直達及食品安全衛生"等四項協議,將台灣納入中國的地區,以達到逐步併吞台灣的目的。而中國國民黨在「完全執政」644的權威下。捨棄"多數決以尊重所有人民(尤其是少數人)不可剝奪權利的前提",完成四項協議簽署,出賣台灣主權!

蔡丁貴教授領導靜坐、絕食,訴求補正公投法,欲藉公民複決(Referendum)可、否決上述協議,維護台灣的主權與尊嚴!

另台灣民間社團全面動員,表達反對國共協議、密約,防止出賣台灣,以維護台灣的主權與前途。

值此關鍵時刻,美國人應不捨其守護自由的一貫道德勇氣,即時表明維護台灣自由與安定的決心,俾免台灣社會動盪不安!

臺灣人完全尊重中國人的自然權利,假定定居台灣的中國人仍不捨僑居心態,在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的前提,樂見中國人和解,甚至中國人統一。六十年前(1949年)的出埃及記,中國人應能體會上天有好生之德,請留給台灣人一條生路。

也請中國人尊重台灣人的自然權利,台灣人在台灣建立自己的國家,天經地義!

God Bless Taiwan .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四 , 點四之七(補述三)

兩蔣的德政,已謝謝指教!
兩岸中國人的新德政,就敬謝不敏!
任何德政已違反主權在民原理。

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 and for the People)只有普遍道德秩序—自由、人權的至高無上。沒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區分。突出統治者,再加以歌功頌德,或許可從古雅典城邦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見前文 Part two , I .)找到典範。雅典的權貴式民主,腳下踏著無數百千萬奴隸,為其服勞務,這些權貴根本沒有自立能力,而,現代民主政治,政府官員稱公僕,其服務對象就是人民——主權者,政府官員必須有能力!

兩蔣長期德政,的確成就台灣的中國權貴,上任不及半年,竟然被貼上「無能」,令人有時空倒置的感觸,「種瓠仔生苦瓜」,代價要誰付出!

兩蔣對台灣人有什麼「德政」,台灣的歷史學者有其定論,但兩蔣對於僑居台灣的中國人,有其不朽功業,一九四九年,兩百萬軍民的逃難,並能獲得安全避難所,沒兩蔣,大概也沒有其他人可勝任,一九四九年的大逃難,其規模遠大於摩西的出埃及記,誰是摩西,誰是上帝的使者,幾乎可一一點名,而六十年前的隨身細軟,現在已變成屋舍、豪宅及天文數字的財富,僑居台灣的中國人,薄有家產,比比皆是。

僑居台灣的中國人,或轉身歐美先進國家的富豪,其感念兩蔣,臺灣人完全可體諒!

從633加Eleven成為644的人,要做前政府沒做的,就跳脫李、扁,不用客氣,直接接上兩蔣!兩蔣沒做的,其實不是統一,中國早就統一,而是重獲政權,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返執政,推翻或取代無產階級專政,比登天還難!

既然重獲中國的政權不可能,兩蔣沒想到(或許),當然也沒做到,但已紮下穩固基礎,就是和台灣人一起建國,完成羅斯福總統、邱吉爾首相及杜魯門總統對人類的承諾與擔當,而且,兩蔣也有其道義責任,解放台灣的殖民地位,讓道德秩序暢行台灣!

台灣建國,樂見助力,也不畏阻力,不達目的,絕不休止。

By the way,最近十數天過午不食(佛教八關齋法之一法),因此,奉勸蔡丁貴教授,即時放棄絕食,以維持身心的平穩,走上建國之路,需要平穩身心。 無論如何願向蔡教授致最高敬意   God Bless!

Alex Pan 2008.10.30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四 , 點四之七(補述二)

一九八七年年底,台灣解除戒嚴,結束兩蔣「德政」?!但願台灣人能說出:謝謝指教!惟,自由之火炬更加光明熾盛!

一九九六年,台灣人終得「直選」,選了四次,又要出現「新德政」?!且將由國、共(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通力聯合演出。未演已先轟動!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本來就是同一國,臺灣人若持兩國論,就是坐實分裂祖國的不赦大罪,美國人稱台灣或台灣當局(Taiwan or Taiwan Authority),根本就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中華民國是中國(China)過去的稱呼,現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跟中國扯不上關係,台灣人應能明辨!

台灣人做何選擇?to be or not to be?支持或不支持中華民國(代表中國)?

其實台灣人對於中華民國代不代表中國,沒有發言權!只有接受的份,詮釋權在中國人這邊!

溫文爾雅者說:選舉才剛過,已做了選擇,沒有其他選擇的餘地!因此,五萬或二十萬、幾十萬或六十萬人走上街頭,發出嚴正抗議與聲明,就是「謝謝指教!」毫無選擇的餘地!當然,也沒得商量!

Seven—Eleven,Seven , "七"送給海角,角逐Oscar,Eleven,11加在633。633+11就是644,台語怎麼唸,又Seven—Eleven代表什麼?統一!說什麼跳票,愛說笑!還能有什麼選擇!

臺灣人的確沒什麼好選擇,因為已作明確選擇!沒有to be or not to be的些許猶豫!台灣人早已明確表達:我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沒有做中國人或不做中國人的選項,更遑論些許猶豫!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蔡丁貴教授靜坐絕食,表達:一、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二、台灣人有不可剝奪權利與不可阻撓的意志,在台灣建立自己的國家。台灣人是台灣不可置疑的主權者(Sovereign)。

長久以來,台灣人用不同方式,在不同時間、地點,表達同於蔡會長的共同立場!

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可以說出「造反有理」,可以長期經營「革命實踐研究院」。「造反」「革命」是中國人自然權利、可無限上綱的自然權利,這是中國人的特權(License)。

台灣人的公投(Referendum)訴求,已是最文明、節制的自然權利,為什麼仍需中國人發給執照(License),而這張執照,就是公投的限制—鳥籠公投,這也是中國人的德政?就謝謝指教!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四 , 點四之七(補述一)

木柵鐵觀音—文山香土茶,請慢用

終戰後迄今,臺灣人自始未恢復主權與自治!

羅斯福總統如是說: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

So spoke President Roosevelt:
"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

的確,蔣介石將台北一條幹道,命名羅斯福路。

保障自由、人權至上?保障四大自由?尤其保障免於恐懼的自由(3F;Freedom From Fear)?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蔣氏父子在台灣實施四十年的軍事戒嚴統治,誠然不知自由有別於放縱(License)!為了自由,台灣人的血淚洗淨好幾次濁水溪!台灣人的血與淚沒有白流,孕育無量無數守護自由的巨人,無分男、女、老、幼,替代蔣氏父子幾近放縱(License)的戒嚴令,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因此,台灣人樂見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的和解,甚至統一。

眼見高倨台灣的中國權貴卑躬屈膝向著對岸中國人,終於深深體會,自由才能孕育高貴尊嚴,這般權貴、權貴子弟孕育於放縱(License)、長於放縱,不曉得自由的珍貴,終於卑顏!

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人應徹底恢復天賦的主權與自治,完成建國大業。

就樂見中國人的統一。In fact,其實,中國早已統一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無產階級!誰有意見!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四 , 點四之七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 August 14 , 1941)楬櫫英美兩國參戰的宗旨,其第三項聲明如是昭告世人:"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third)
漢譯一:
「願見遭受武力掠奪主權與自治的人民,恢復其主權與自治。」(第三項)
漢譯二:
「願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與自治。」(第三項)

人民的主權與自治屬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天賦的,與生俱來。因此,憲章用"恢復"(To restore),不用給予(To give)或取得(To gain)。而所謂恢復,乃停止侵犯、剝奪行為,排除侵犯剝奪行為,恢復原狀。最重要的,掠奪者或剝奪者,無其正當性,應受道德譴責。因此,強者應知所節制,勿行放縱(License)。

主權與自治是自由的主要內涵。就群體社會而言,剝奪主權與自治,就是剝奪該社會的獨立自主。就個人而言,剝奪主權與自治,就是剝奪個人的目的自主與剝奪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美國獨立宣言"認為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是天賦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北美洲移民脫離英國百年殖民的依據,就是主權與自治(自然權利),美國因此獨立建國。總而言之,剝奪主權與自治,自由受人宰制,還有什麼幸福可追求?!

英國是近代啟蒙思想的發源地,美國是近代啟蒙思想忠實的實踐者。兩國對於自然權利的精隨--自由,暨,「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無論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的道德秩序,具有高度的共識。因此,兩國領袖在聲明的最後,許諾全人類美好的未來,即,推廣此道德秩序成為人類社會普遍秩序,自由、人權至高無上成為人類的普遍價值。

大西洋憲章推動戰後殖民地解放潮。史大林順勢操作,公然鼓動全球性無階級武裝革命,掀起滔天紅潮,衝擊此道德秩序,嚴重侵犯人權,禍害人類。而蔣介石逆向操作,利用其代表同盟國來台受降機會,「光復」台灣,而非「恢復」臺灣人民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擅自將台灣納入中華民國的行政區,並將台灣人民強制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嚴重侵犯、剝奪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無視台灣人民的主權與自治,違反國際法及大西洋憲章精神,挑戰英美兩國許諾人類的道德秩序!因此之故,蔣介石期盼舊金山和約幫其解套!?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聲明「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任何權利,是否可以解讀:落敗的老虎,放棄山羊,山羊就歸屬於戰勝的獅子?台灣就歸還中國?若然,人類又重返叢林世界?強權即公理?!大西洋憲章及聯合國憲章無異廢紙?!

「台灣地位未定!」杜魯門總統如是向全世界公開宣示。

杜魯門總統特別授權杜勒斯,全責完成舊金山和約的簽定,其宣示應有絕對權威性!

因此,台灣的納入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台灣人民的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乃至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的Long-stay,攏係假。

「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布希政府如是公開宣示。

布希政府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因此,布希政府所謂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One China policy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各稱叫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是,臺灣人民仍未「恢復」主權與自治,真真實實!

「有此傳說」:
 宋美齡急著找羅斯福總統
「總統先生,我們在開羅會議不是達成一個共識-英美兩國對
於台灣問題保持模糊策略!」
「不錯,夫人,Harry就是如此。」
「小布希說得那麼絕,什麼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夫人,這問題還是由老哥回答比較妥當,首相先生,該你
  了。」
「這裡是天堂!」又猛搖頭!
「老哥,還是請你回答比較妥當。夫人說,小布希不該說台灣
不是中國一部分。」
「哦,北美洲本來是我們百年以上的殖民地,但我從未說北美
洲是大英帝國神聖不可分的固有領土。雖然,女王有點在
意。」
「是的,夫人。所以老哥在大西洋憲章背書。雖然,我替他簽
名,老哥也從不表異議。」
「大西洋憲章也由聯合國憲章背書。夫人,你們中國都是聯合
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都背書了。」
「Frankˍ!」
「老弟、小妹,quiet!上帝正在作甚深思維,老哥我泡澡去
了!」
「老哥還是改不了蹓鳥的習慣!」
「夫人,你還是找找孟德爾(Gregor Mendel)修士,你不是說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為什麼種瓠仔生苦瓜?」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四 , 點四之六

戰,所應負起的責任。而英、美領袖在「大西洋憲章」揭示殖民地人民應恢復其主權與自治,再加上,史大林藉戰後殖民地解放潮,推波助瀾,掀起巨大的無產階級世界性革命,因此,日本的殖民地也一併清理。

總而言之,和約是戰爭的善後工作,而美國幾乎是傾其國威,促成對日合約的簽訂,為日本善後(俗稱:擦屁股)。

美國為替日本善後,不召開和平會議(Peace Conference),排除蘇聯的參與,以免橫生枝節,而且,簽約大會外,特別授意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單獨締結和約,俾免夜長夢多。

美國所圖為何?建構遠東防衛體系,健全杜魯門總統的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遏阻蘇共、中共國際共黨的全球性無產階級革命,用中國黨的說法:赤化世界。

杜魯門總統將戰後美、蘇對抗定調為:意識型態的衡突,共產制度 vs. 民主制度,或史大林更卓越概念 vs. 羅斯福卓越概念。因此,(對日)和約簽訂後,美國隨即與日本締結共同防禦協定,即美日保安條約,取得美軍在日本軍事基地的無限期使用權,支應進行中的韓戰。

杜魯門的圍堵政策:歐洲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為主,土、希亦納入會員。而遠東則以西太平洋島鏈為防禦線,從日本、台灣、菲律賓、澳洲、紐西蘭,簽訂雙邊防禦條約,而杜勒斯亦在艾森豪總統的國務卿任內,締結東南亞公約組織(SEATD)與巴格達公約(Baghdad Pact),添補其漏洞,蘇聯則在東歐築起鐵幕,柏林築圍牆,中國則築竹幕,東西對峙,冷戰開始。

圍堵政策的宗旨:堅守民主陣營,維護道德秩序的不虞破壞,而美國與其盟邦在此宗旨下,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舊金山和約的簽定係在上述大環境,由美國獨立促成,因此,日本在和約聲明「放棄」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不觸及其歸屬,採取策略性的模糊,應是美國的授意。

假定美國不防衛台灣,台灣真能免於赤化?赤化後的台灣,有什麼獨立意義?!(待續)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四 , 點四之五

假定,美國不軍事介入韓戰,朝鮮半島的統一與全面共產化,應可預見。若然,即使韓國人不清算、不鬥爭韓國人,後續的「強制自由、強制道德」,再加上貫澈史大林「更卓越概念」,勢所難免,則其後果,不堪設想。

當然,韓國(南韓)人對於美國,自有其評價,勿庸置喙。唯,美國堅定信念與意志,全力維護「道德秩序」,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應是東北亞和平與安定的最大支柱,功不可沒。

戰後,朝鮮人民凝聚獨立意志,擺脫日本殖民勢力,抗拒四國五年託管計劃,獨立建國,不待舊金山合約的簽定與生效?!

顯然,朝鮮人民不把舊金山合約當作「解放證書」或「權利創始証明」!當然,朝鮮人民可以反問,舊金山合約能改變朝鮮半島任何既成事實?

衡於事實,日本在舊金山合約有關放棄殖民地的陳述(Statement),只是照本宣科。誰下達旨意?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美國召集四十九國代表,在舊金山舉行(對日)合約的簽約儀式。舊金山(對日)合約的前置作業:條文的擬定、諮商、交涉、協調、草約的簽訂,皆由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一手包辦。因此,日本在舊金山合約有關放棄所有殖民地的陳述(Statement),應是杜勒斯直接下達的旨意。

杜勒斯何所依據?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聯合國憲章?大西洋憲章?
開羅宣言無人簽字,應予剔除!波茨坦宣言,早已為史大林撕毀,也應予剔除!其他?

戰後,朝鮮人民,堅定獨立意志,在勝利國佔領下,訴求立即自治,排除四強託管,不用援引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獨立建國。

朝鮮人民,從恢復主權與自治,到獨立建國,依據的,就是自然權利。

因此,杜勒斯若有任何依據,皆不得違反或侵犯自然權利,也因此,探討杜勒斯所據為何,意義有限!

朝鮮半島與台灣同屬日本的殖民地,「朝鮮人民獨立建國,舊金山合約未訂,舊金山合約簽訂,台灣地位未定?!」很諷刺!更令人無法接受!

舊金山合約對於朝鮮人民的獨立建國,根本不具任何意義,亦不具任何拘束力,已如上述。舊金山合約對於台灣人民的獨立建國,亦復如是,台灣人民不需要這張執照(License),一如台灣人民天生的自然權利,不用申請執照。因此,即使舊金山合約具有任何國際法效力,不應侵犯、剝奪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尤其是天賦的主權與自治。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四 , 點四之四

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五日,"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北韓),大舉武裝部隊,全面入侵'' The Republic of Korea"(南韓),企圖武力統一朝鮮半島。

翌日,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北韓破壞和平,構成侵略行為,徵招會員,提供必要協助,恢復朝鮮半島的和平。

七月初,麥克阿瑟將軍(Gen. Douglas MacArthur)經由杜魯門總統任命與聯合國認可,統領十六國聯合部隊(美軍為主幹),進入朝鮮半島,執行恢復和平任務。韓戰(Korean War)因此展開。

韓戰之前,朝鮮半島已成立: 一、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與 二、 The Republic of Korea。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承認:"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

顯然,朝鮮半島已脫離日本殖民而獨立建國,不必等待日本在舊金山合約(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署)宣布放棄其對於朝鮮半島的所有權益,並允許其獨立。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隔天,朝鮮人成立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Immendiate self - government)。

同年十二月底,英、美、蘇三國外長理事會在莫斯科達成協議:四強五年託管。朝鮮人聞訊,群起反對。

一九四八年五月十日,南韓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選舉,李承晚(Syngman Rhee)獲選大統領。八月十五日,韓國(The Republic of Korea)正式開國。美軍事政府結束。年底聯合國承認韓國政府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蘇聯佔領區的北韓,亦在同年成立"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戰後,朝鮮人民恢復其遭受剝奪的主權與自治,並各依其意願,在美、蘇佔領區,分別建立不同型態的政府,一為民主制度,一為共產制度,完全符合大西洋憲章的精神,尤其是憲章第三項聲明。

一九四九年六月七日,杜魯門總統宣布:朝鮮半島已成為共產制度與民主制度,其意識形態衝突的試煉場所,因此,積極經援南韓並為其備戰,然而,南韓仍經不起北韓翌年有備而來得大舉全面入侵。(待續)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肆 , 點四之三

假設杜魯門總統放棄日本的佔領,取代者,若是蘇聯,索忍尼辛筆下的「古拉格羣島」(The Gulang Archipelago , 1918~1956)會是日本島國的寫實,而且,事先還需經過天翻地覆的清算、鬥爭,並「強制自由、強制道德(forced to be free , forced to be moral),貫徹史大林更卓越概念──共產社會是人類終極社會,是封建社會、資本社會的終結者,其慘烈,令人不敢想像。若是中華民國取代其佔領,其慘烈,與上述比較,可能小巫見大巫,但台灣人六十年以上共同經驗,其慘烈,深刻到不忍重覆提起,以免二次或多次傷害!除不忍說出的慘烈遭遇,其荒謬性,誠不吐為不快,諸如,日本皇室一定要陪同臥薪嚐膽,全日本人一定天天喊出反共抗俄,當然,富士山改名為陽明山,以符合日出扶桑的真諦,中、小學生背誦王陽明少年得意傑作──"山近月遠覺月小…"。當然,每年文告要熟背,經常上書效忠神聖領袖,年年舉國祝壽,尤其,今年奧運,會是中華東京(Chinese Tokyo),參加祖國的世紀榮典!日本跟中國怎會扯上關係,就如同中國跟台灣怎會扯上關係,離不開「固有領土」?!中國人有其特殊邏輯(Logic)。其他,荒謬之事,不勝枚舉,也不用再提,反正,不曾發生的事,不必想像,但,至少,日本人該慶幸!慶幸!






美國是近代西方國家,首度敲開日本關閉的門戶,西元一八五三年七月,斐利(Matthew C. Perry)率領戰艦羣,成功叩關,也讓日本人驚覺「船堅礟利」!






美國亦是唯一(希望是僅有)軍事佔領日本本土的國家,一九四五年九月,麥帥進駐日本東京。






日本人能否領悟:不是船堅礟利壯大美國,而是「自由壯大美國」,也只有自由才能釋放出如此寬恕能量。






倘若日本人仍有師法的對象,以「自由為師」,應是最佳選擇。日本人如是,台灣人何嘗不是!?






現今台灣人仍難遠離恐懼,免於恐懼,當前所有台灣人最重要課題是:如何保有免於恐懼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3F ),雖然,值得懷疑:台灣人是否擁有自由,縱使自由是天生的!(待續)






敬悼



索忍尼辛(ALEKSANDR SOLZHENITSYNE),一九七O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於本月三日晚間,安逝於家中,享年八十九歲。其人乃自由鬥士,俄國良知,亦是人類共同良知。






索忍尼辛「以道義的力量,繼承了俄國不絕的傳統」而獲獎,有其堅忍的民族精神,及對於人類道德的期許,其受獎演說中指出:「…聯合國組織,在人類共同崇高的切望中誕生,不幸,在這個沒有道德的時代,竟使之生而欠缺道德情操,…它從不考慮把二十五年前以來最可貴的文獻—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1948)—作為衡定會員資格與義務的基準,因此,把升斗小民的命運託賣給一些不是他們自己所選擇的政權去侮辱。」(參考,諾貝爾文學獎全集(42) , 頁十 , 四十三 , 環華百科出版社)。






台灣人積極推動加入聯合國,不計其艱辛與遙遠,惟,若以「人權宣言」為台灣公民社會的藍圖,讓自由、人權、道德三位一體成為所有台灣住民的共識,則免於恐懼的自由必能行於全台灣,建國在望。聯合國之門也在望。屆時,進不進聯合國,就操之在我!






Alex Pan



2008.08.08



父親節 誌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肆 , 點四之二

戰後,日本新憲法,在一九四六年十 二月三日 公布,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生效,首將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即人民的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列入憲法條文(共三十一條)。並宣示「主權在民」,即日本皇室是國家與人民團結的象徵,其地位源自國家主權者(人民)的意願。其憲法等九條規定:放棄視為國家主權權力的戰爭,保證不維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儲能的戰力。新憲法並賦與婦女性選舉權。






日本人應能從新憲法感受到大西洋憲章的精神,也同時能體會到羅斯福總統的卓越概念(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或許,日本人多少會感到受「宰制」,甚至受「強制自由、強制道德」(forced to be free , forced to be moral)?!但美國人民至少「為而不有」,不必說「以德報怨」!若比較台灣人戰後迄今所受「待遇」(Treatments),簡直天壤之別,台灣人受罪,不知罪從何來?亦不知為誰而受罪?而且至今仍不得翻身!






無論如何,美國人算是人類歷史上最寬宏大量的「勝利者」,免去日本人一場「大浩劫」!這場大浩劫的避免,在人類史上,幾乎無其前例!只有從十字架上的耶穌找到答案!阿門!






想像(To image):一羣common men,以common sense為基礎,選出最common的人,何以得到正確答案-寬恕。這群common men,有一六二O年抵達北美洲Pilgrims的遺傳基因,在拓荒中、在信仰中、在生活中,深刻體驗,所有人,上帝祝福(Under God),仍是凡人(common man),沒有人有其權力主宰任何人,上帝不發給任何人這種執照(License)。上帝平等賦予所有人自由,不用申請執照(License)的自由,不是放縱(License)的自由。這就是美國人的自由精神,由美式的民主制度表現之,該制度的多數決,其前提為:不侵犯個人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因此,強者不支配弱者,多數不欺凌少數,強權不造公理。這些基本原理原則,人的常識就可以判斷其妥當性(Validity),通達於自然神論(Deism)與無神論(Atheism),從信心說服力、理性說服力到事實說服力,得到普遍妥當性(Uiversal Validity)。因此,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其妥當性,常識即可判斷之,勿庸天啟、神啟(Revelation),寬恕就涵蓋於此道德秩序,不必言語宣示,更不用突出信仰!






倘若日本人能從戰後新憲法體會出美國最common的卓越概念—道德秩序,應有其道德勇氣,鄭重向臺灣人道歉,五十年的殖民,完全欠缺道德正當性。而最重要的,有了自由,就該有此擔當!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肆 , 點四之一

假定(Suppose)杜魯門總統重返(return or withdraw)門羅主義(Monroe Doctrine),以西半球(Western Hemisphere)為自由的守護線,宣佈:美洲(北、中、南及加勒比海地區)新世界,不但不是歐洲列強征服與殖民目標,更不是共產集權國家武裝革命輸出地區。延續前國務卿霍爾(Cordell Hull)對於中南美洲績效卓著的敦睦政策,加強經貿合作,降低關稅,在相互貿易協定的最惠國待遇基礎(Most Favour Nation Basis),活絡經貿往來,加速整個美洲的開發,美國在美洲的領導地位更加鞏固,新世界必能居於世界自由的指標地位。世界自由的守護與傳遞,可在此穩固基礎,更作長遠的計劃。






英國在一九四七年宣佈不再援助希臘、土耳其,若美國袖手旁觀,有例可循,如此,希臘、土耳其盡入蘇共的掌控,蘇聯黑海艦隊自由出入博斯普魯斯海峽,地中海、愛琴海、波斯灣形同蘇聯內海,中東石油垂手可得?






倘若,蘇聯直接輸出武裝革命,進軍中東阿拉伯世界,以色列及阿拉伯國家,有共同敵人,必須通力合作,抵抗無神論的入侵者,而蘇聯進軍阿拉伯世界,其結果若何?鍛羽而歸!?一九八O年代,蘇聯入侵阿富汗的結局,應是正確答案。






若果蘇聯入侵中東阿拉伯世界,以阿敵愾同仇,以色列勇於捍衛中東自由與獨立自主,以阿關係就與現今截然不同。






至於遠東,麥克阿瑟將軍(Gen. Douglas MacArthur)不必統領聯軍進入朝鮮半島,穩坐日本東京,專志推廣羅斯福總統的卓越概念─道德秩序─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讓日本人深入體驗其「脫亞入歐」所遺漏或忽略的近代歐洲文明─啟蒙思想─所有人皆天賦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與統治基於同意的政治原理。主權在民,任何征服者皆不能合法獲得人民天賦主權與自治權的授與,是剝奪人民自然權利的侵略者。也讓日本人體會,除了「船堅礟利」,人的價值更珍貴,人的價值與尊嚴不可冒犯,人的基本權利不可剝奪,這就是自由、人權、道德三位一體的道德秩序。






終戰後到舊金山和條約簽定期間,美國軍事佔領日本,一、不將日本人變更為美國人。二、不將日本劃為聯邦一至四州。三、不將美國憲法實施於日本。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I , (III) , 四 ,點三

終戰後,史大林(Joseph Stalin)不退出聯合國。該國際組織係由羅斯福總統所稱「卓越概念-道德秩序」(The Greater conception-the moral order)所建構。此道德秩序所發出的力量,瓦解軸心國武力征服世界的計劃,無從建立新秩序。蘇聯亦受惠於此力量。而且,蘇聯在聯合國安理會擁有常務理事席位,享有否決權,聯合國無從對之約束,何況制裁!因此,不必退出聯合國。反而,可利用聯合國的場合,宣揚其更卓越概念,(The Greatest conception),基此,史大林不捨「國外輸出武裝革命,征服世界的計劃」,以更卓越的概念,取代羅斯福的卓越概念,建立世界新秩序。

首先,史大林不同意裁軍,並且,藉佔領東歐之便,將東歐國家全部共產化,違背英、美、蘇在雅爾達會議(Yalta Conference)所約定的民主化。在亞洲,一方面扶持北韓金日成,並且提供大量軍事裝備,支持中國共產黨的人民革命。一九四六年底至一九四七年初,蘇聯派遣游擊隊(guerrilla)潛入希臘、土耳其境內,武裝少數民族,進行武裝革命。

面對史大林的輸出武裝革命,挑戰新、舊世界的共同價值-道德秩序,美國續任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如何因應?

假定杜魯門總統挾著戰後前述絕對軍事優勢及具有嚇阻作用的最先進毀滅性原子彈(Atomic Bomb),動大手術,-舉殲滅國際共產黨-蘇共和中共,絕非難事!而且,別忘了,美國參戰四年,本土未遭一兵一卒射擊,國力超強,絕對辦得到!

倘若杜魯門總統如此作為,為人類社會成功動大手術,聯合國成為美國一言堂,歌功頌德外,還是歌功頌德,胡蘿蔔與棍子就是不二法門,恩威並濟,勝亞歷山大、超凱撤、西方成吉思汗,加起來,都不足稱讚其一二,讚頌聲響至今仍會不絕!?當然,沒人敢用「Mandarin」歌頌:領袖功德與天平,天無二日,卧榻之旁,豈容他人鼾睡!美國會是人類史上第一大帝國,世界永久和平的締造者,大西洋、太平洋只是內湖,波斯灣像水溝,阿拉伯世界所有油田盡入美國囊中,工人開「Rolls Royce」上、下班,軍人開「Boeing」越洋約會,還算客氣,美國會是怎樣?天堂!綠卡升級成白金卡!美國怎麼稱呼?大美帝國?Pax Americana!太委屈?!超人帝國?!杜魯門總統太common,缺少Romance?!(待續)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I , (III) , 四 ,點二

羅斯福夫人(Eleanor Roosevelt)不捨夫志,極力奔走,終於在一九四八年推動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1948 . 12 . 10)。

聯合國憲章前言: 「重伸基本人權,人的價值與尊嚴,以及不分男、女與國之大小的平等之信念」。第一條第三項:「建立國際合作,......以提昇不分種族性別語言宗教的獲取人權與基本自由」。第十三條責成大會:「積極研究並做成建議書,以達成協助人類不分種族、性別、語言、宗教的獲取人權與基本自由的目的。」

聯合國憲章所稱的基本自由,涵蓋四大自由,而世界人權宣言在其前言重申「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與恐懼的自由」等四大自由的珍貴。

一九七六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一)世界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1976)。(二)世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1976)。兩公約皆具國際條約效力。

兩公約前言(Preamble)皆聲明遵照「聯合國憲章所宣示的尊重人類天生尊嚴與平等、不可剝奪權利乃世界的自由、公正與和平的基礎」與遵行「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人類享有免於恐懼與匱乏的自由,係建立在每人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條件完成」。

而且,兩公約在第一部分(Part1)第一條與第三條對於自決原則皆有相同規定:

第一條:所有人民(All Peoples)享有自決權,基此權利,所有人民得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身分,並且得自由追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

第二條:本公約當事國,包括負責非自治區(Non-self-governing)與信託管理地區的管理國家,應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且依聯合國憲章規定,尊重此自決權。

聯合國憲章暨憲章有關人民自決權的規定,與上兩具國際條約效力的公約(Covenants),皆為國際法的法源(Sources)。殖民地人民的獨立自主權力,已是不可爭議的基本人權與基本自由,更何況稍早的赫爾辛基最終協定(HelsinKi Final Act , August 1 , 1975),由美蘇、加拿大澳洲及歐洲主要國家共三十五國簽署,雖不列入國際條約,但對於平等權利和人民自決原則,亦達成依聯合國憲章宗旨為原則的共識,則人民自決原則已突破意識形態(Idealogy),成為國際法原則。

而早在一九六O年,聯合國會員大會(General Assembly)通過「確立所有殖民地域及人民獨立自主權力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該宣言由非洲、亞洲四十三國提出,八十九票贊成,零票反對,九票缺席。

該宣言「譴責所有外來勢力的征服、佔領、開發,強制人民臣屬於其統治」,並宣佈「立即採取行動,無條件與毫無保留,移轉所有權力,歸還殖民地域人民,以符合人民的自由意志與意願,俾使人民足以享有完全的獨立與自由。」

由此可見,台灣人民(無論原住、老居、新來)據於「自然權利」,恢復天賦的「主權」與「自治」,從而建國,天經地義。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I , (III) , 四 , 點一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偷襲珍珠港(Pearl Harbor , Hawaii.)炸毀美國15艘軍艦、180架軍機,並造成3,435人傷亡。

翌日,美國對日宣戰。三天後,德、義對美宣戰,隔日,美國對德、義宣戰,全力投入上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Second World War)。

大戰期間,美國大量生產軍用、民生物資,充分提供本身及盟國(Allies)作戰需要。估計,美國約有1,500萬男、女穿上制服(Uniform),加入戰爭行列。另數百萬人計參與軍事工廠生產行列。

一九四四年初,美國軍事工業生產量超過所有軸心國(Axis)總生產額兩倍。從一九三九年大戰爆發到一九四五年戰爭結束,美國工業生產力提昇兩倍。而且,截至終戰,美國已生產6,500艘各式軍艦、296,400架各式軍機及86,300台坦克車,其質與性能,超越世界各國。

美國傾國全力,為自由而戰,以維護道德秩序,就是同盟國戰敗軸心國最主要力量。

一九四五年五月,德軍全部投降,歐戰結束,八月十五日,日本無條件投降,大戰正式結束。

一九四五年四月十二日,羅斯福總統逝世,未及親眼目睹:(一)德、義、日軸心國武力征服世界計劃(schemes of world domination),徹底瓦解。(二)聯合國的成立,作為戰後「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保障人類基本自由、價值與尊嚴」的永久性國際組織,維護道德秩序,健全國際社會,以因應「國外輸出武裝革命計劃」(Schemes of foreign revolution)。

繼英美大西洋憲章,英美中蘇法等二十六國結盟(Allied),並發表「聯合國宣言」(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 January 1 , 1942),揭示戰爭宗旨,共同對抗軸心國侵略。而美國為促使此戰時結盟,成為戰後永久性國際組織,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其國務卿霍爾(Cordell Hull)藉一九四三年莫斯科各國外長會議場合,宣揚此旨,獲得四主要國家的承諾。爾後,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集四國外交專家,於一九四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七日,在敦巴頓橡樹園(Dumbarton Oaks , Washington , D.C.),研擬憲章等,並做成建議書(Proposals),交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UNCIO)決議,該會議於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在舊金山舉行,共50國參加。

會議除依雅爾達會議(Yalta Conference)之協議修正兩事項外,其餘皆依原建議書通過。因此,聯合國正式成立,原始會員共51國。

該兩修正事項為:
(一)蘇聯(USSR)在聯合國會員大會擁有四席。
(二)蘇聯在安理會擁有一常務理事席位,享有否決權(Veto powers)。
由於安理會常務理事國皆享有否決權的設置,而非依2/3多數決。因此,其功能顯然降低,殘留「強權即公理」去不掉的尾巴。但是,無論如何,聯合國還是捨暴力就說服力的平台。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I (III) 叄

啟蒙運動的政治、道德、社會改造與重建,形構一開放社會(open society),但是並非無其抗拒或反動。




卜波爾如是描述西方文明:一文明,可如此描述,乃朝向人道與理性、平等與自由;一文明乃處嬰兒期,一如往昔,惟抗拒其經常遭受諸多智識領袖背叛之事實,而繼續成長。多方顯示,此文明仍未自出生的陣痛完全康復-自部落或封閉社會,受制於魔法力量的轉型期,到達開放社會,解放人的批判能力。其亦多方顯示,此轉型期的陣痛,乃致使若干反動的導致,並為企圖且仍試圖推翻文明與回復原始部落主義的原因之一。而且,其隱約顯示吾人現今所稱的集權主義,乃屬於一傳統,如同吾人文明一般古老或一般年輕。




卜氏直接指出,宗奉黑格爾(George W.F. Hegel)的歷史主義或歷史哲學(Historicism)就是主要反動,並分兩支,左為馬克斯歷史哲學,右為種族主義或法西斯主義的歷史哲學,或許,卜氏可更明白指出,這左、右兩支,同樣宗奉「強權即公理」,武力是不二法門。[See , Karl R. Popper ,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 1956 . 馬陵出版社 PP.3,11-13.]




卜氏所稱開放社會及其左、右反動,與羅斯福總統所述道德秩序及其抗衡兩新秩序,應是同一件事,不同說法。不同樂器,演奏同一曲目,可以產生共鳴、交響!




綜上所述,美國對於殖民地的解放,建國,以身作則,建國後,歷任總統如門羅、鮑克、威爾遜(Woodrow Wilson)、羅斯福,皆持一貫解放政策,實踐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內涵自由)或自由(內涵平等)。而且,殖民地的解放,如同奴隸的解放,只是平等自由普及人類社會的落實,是普遍道德秩序的前提,大西洋憲章的宗旨,亦在維護並落實此道德秩序-自由、人權至高無上-自由、人權、道德三位一體的普遍秩序,而此道德秩序的概念,所有人皆生而平等的常識確信,造就每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在目的自主的領域,每個人都是王者,這道德秩序就是簡而易明的王道!國王不只一位,豈是天無二日、唯我獨尊的古老王道,可堪比擬!




總而言之,強權即公理的秩序,是霸道,是道德的障礙,因此,美國和其盟友並肩作戰,通力合作,維護西方啟蒙運動所重建的道德秩序,並傾國全力,對抗破壞王道的霸道信仰者。(待續)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I (III) 貳

此卓越概念,即道德秩序,是美國政治、道德文化的重心與生活常識,也是美國國家發展計劃及社會改革工程的指標(Orientation)。但,此概念來自歐洲舊世界,並非新世界美國原產。溯源可及西歐十七世紀自然法思想的革命性轉變,霍布斯(Thomas Hobbes)首開其先,霍布斯認為,個人生存自保(self—preservation)是絕對權利、不可剝奪,是道德事實(moral fact),義務相對而生。換言之,沒有絕對權利的存在,就沒有任何義務可言,亦即,權利是義務的前提。由此絕對權利概念,建立道德體系,始有其正當性(rightness)與道德性或道德意涵(morality)。基此概念,傳統義務論自然法思想遂轉向權利論自然法思想,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於焉誕生。




洛克(John Locke)延續此不可剝奪權利概念,將自然權利界定為生命、自由與財產等權利,而且,更進一步以自然權利為基礎,藉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概念,演繹出:統治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因之確立,而所有政治權力,無論行政、立法、司法(executive , legislative , judicial authorities)皆基於信託(Trust)關係,目的在保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任何違背此信託宗旨的政治權力行使,人民得解除此信託關係。由此觀之,自然權利幾乎取代自然法,成為政治、道德與社會的最高原理與規範。而且,就較高法(higher law;superior law)或最高法(supreme law)的概念而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同義異名。




由於自然權利的開發,作為自然權利主體的人類,自我開發理性,並由天賦常識,揭開理性千百年的障蔽,稱之啟蒙(Enlighten)。西方十八世紀展開政治、道德、社會的改造與重建,稱之為啟蒙運動(Enlightenment Movement)。人生而平等(自由)或人生而自由(平等)就是不可置疑的真理,也是常識。美國的獨立建國,法國的大革命,乃至普世的平等權運動(Universal Egalitarianist Movement)就是據於自然權利而由常識所推動,而人生而自由、平等,就是常識所建立的近代道德秩序,不分新、舊世界,成為共同文明主流價值。




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美國將自然權利列入聯邦憲法,自然權利成為最高無上的法律(Supreme Law),此即,自由與政府不得限制自由等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以憲法增修第一至第十案,列入聯邦憲法條文。




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天賦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為保障此等權利,人民組成政府,建立國家。而所有政治權力皆基於信託關係,因此,政府效忠人民,而非人民效忠政府,這就是道德秩序。所有權力皆源於人的自然權利,所有人都是自己的主人,這些簡單明瞭的道理,任何具有常識的人,都能理解並見證之!




伏爾泰(Francois Marie Aroute de Voltaire)讚曰:洛克不懂數學,但是哲學家。傳統哲學家必須精通數理,柏拉圖學院門前豎立一牌子,書寫:「不懂幾何學者,不得進入此門」。哲學是通往真理之路,端賴高深數理,但在常識哲學家的眼中、常識就是真理的衡準(Measure),的確,以現代知識的開發而言,沒有終極知識,唯有終極衡準,還是常識!

自由與擔當Part Three: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II. 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II)自由促使美國傾國全力,維護自由人權至上的道德秩序,擔當自由的守護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II. 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II)自由促使美國傾國全力,維護自由人權至上的道德秩序

,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壹)

coffee , tea and Tiramisu , 請慢用!

美國的建國,啟發、鼓勵美洲的歐洲移民脫離殖民隸屬,獨立建國。十九世紀初,建國近半世紀,其總統若門羅(James Monroe)、若鮑克(James K. Polk)先後宣布北、中、南美洲新世界,不再是歐洲舊世界征服與殖民目標,歐洲不能干涉美洲國家獨立自主與自由。[See , President Monroe’s Seventh Annual Message to Congress , December 2 , 1823. And , President Polk’s First Annual Message to Congress , December 2 , 1845.]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美國以不干涉歐洲事務作回應。對於歐洲各國的「權力平衡」政治及戰爭,一概保持中立。廿世紀兩世界大戰爆發初期,美國均持中立態度。




面對德、義、日三軸心國征服世界野心,稍早,德蘇密約,納粹德國併吞波蘭,蘇聯併吞立陶苑、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等波羅的海國家,已明目張膽暴露其侵略的野心,而大西洋彼岸兩主要自由民主國家,法國淪陷、英國岌岌可危,另太平洋彼岸,號稱亞洲第一民主共和國的中華民國,瀕臨存亡關頭,羅斯福總統除依租借法案(Lend-Lease Act),提供必要軍事武器、裝備及民生物資,延長此等國家的抵抗時間外,必須說服國內的孤立主義者與中立主義者(Isolationists and Neutralists),投入戰局,挽救人類自由。




因此,羅斯福總統以四大主要自由為題,向國會發表咨文(Message to Congress , January 6 , 1941)。宣布美國必須為自由而奮鬥,為維護自由、人權至上的道德秩序,不惜一戰!




此道德秩序(Moral Order)可簡明表達:「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用以抗衡:一、納粹法西斯集權主義,日本軍國主義等軸心國,武力征服世界,企圖建立新秩序。二、藉自由、道德之名,行強制「自由、道德」,輸出武裝革命,所欲建立的新秩序。兩者皆恃武力,宗奉古老「強權即公理」的權力秩序。




羅斯福總統在咨文中,如是說:「對應該新秩序,吾人制之以卓越概念-道德秩序。良好健全的社會必能正視諸武力征服世界的計劃,也同樣,正視諸國外輸出武裝革命計劃,毫無畏懼。」(To that new order , we oppose the greater conception-the moral order . A good society is able to face schemes of world domination and foreign revolution alike without fear.)(待續)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I.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I)自由促使美國勇於推動普世殖民地的解放(續一) (端上牛肉)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II.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I)自由促使美國勇於推動普世殖民地的解放(續一)
(端上牛肉)
一九四一年八月十四日,美國總統羅斯福乘Cruise Augusta,英國首相丘吉爾乘Battleship Prince of Wales,在Newfoundland的Argentia Bay會合,研商因應世局之道。會後,共同發表八項聲明,此即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 August 14 , 1941 )。

玆摘譯其要旨如下:
英美兩國(They)共同聲明
第一項:無意擴張領土及其他權益。
第二項: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第三項:尊重所有人民依其意願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並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與自治。
第四項:促進所有國家,不論其大小、戰勝或戰敗,皆能據於同等條件與待遇,獲致全球貿易與原料,供其經濟繁榮需求。
第五項:促成所有國家在經濟領域緊密合作,以確保勞動基準的提升、經濟繁榮進步、與社會安全等目標。
第六項:摧毀納粹獨裁暴政(Nazi Tyranny)後,建立和平機制,保障所有國家境內居住安全不虞侵犯。且,確保所有人民,無論何處,皆能生活於不虞恐懼、不虞匱乏的自由環境。

第七項:此和平機制亦保障所有人民海洋航行無障礙。
第八項:確信所有國家,基於現實與靈性考量,務必放棄武力的使用。

假定境外肆行侵略、虞犯侵略的國家,繼續使用陸、海、空軍事武裝設備,未來和平勢必難以維持,更廣泛、持久性普遍安全體系未建立前,此等國家的解除武裝,絕對必要。

同時,協助、鼓勵其他可行措施,以減輕所有愛好和平的人民,其不堪荷負的軍備重擔。

英美兩國政治領袖上述八項聲明,宣告普世殖民地的解放,也宣告拋棄「強權即公理」及其「既得利益」。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人類文明邁進劃時代,自由(言論、信仰的自由與免於匱乏、恐懼的自由)是普世價值。自由既是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也是道德的實質內涵。自由、人權道德三位一體,恢復所有人的自由,恢復所有人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自然權利),才是真正的道德秩序。也因此,兩位世界政治領袖以此八項聲明,許諾人類美好的世界,即,自由、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稍早,羅斯福總統以"四大主要自由"為題,發表致國會咨文(Message to Congress , January 6 , 1941),就如是表達。]

憲章第一項聲明:"不擴張領土及其他權利",為戰後和約[由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主導]立下:"不要求割地(包括不轉讓殖民地)、不要求賠款"的處理原則。

憲章第二項、第三項聲明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嗣後,聯合國遵循此解放宗旨,在其憲章(第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三條(a)(b)項及第七十六條(b)項)規範「人民自決原則」,貫徹殖民地的解放。

戰後,日本解除陸、海、空軍事武裝等,細遵照憲章第八項聲明,而另外兩軸心國(Axis)德、義的軍事武力,在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統一指揮下,受其節制,以符合憲章精神,艾森豪將軍(Gen. Dwight D. Eisenhower)就是第一任統帥(Supreme Commander)。

大西洋憲章引導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January 1 , 1942),確定聯合國的成立與宗旨: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提升全人類人權與基本自由。而捨暴力就說服力,聯合國提供說服力的平台,讓一切爭端的解決,不訴諸武力,而以充分溝通(Negotiation)、互相瞭解(Understanding),找出問題癥結所在,合力解決。

美國再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宣布獨立,脫離英國的殖民隸屬。其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 July 4 , 1776)揭示的獨立依據,獨立的正當性(Justification),就是自由,雖然,宣言以洛克式的自然權利表達。建國後八十五年,為落實平等自由,引發內戰(ciuil war),結束後,因為自由平等的真正落實,除撫平內戰裂痕外,自由在此Promised Land更堅實茁壯,自由如王道,近越遠來,自由壯大美國,也因此,自由促使美國勇於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落實自由平等,普及全人類社會。

孔老夫子會說:「己立立人,己達達人,推己及人而己。」

英國,稱日不落帝國,殖民地遍及世界五大洲,面臨納粹德國飛機、飛彈的瘋狂攻擊,與甘地領導的印度獨立運動,內憂外患煎熬,慨然諾,寧拋棄所有殖民地,共創人類美好未來,令人難以理解。而且,隨後,法國亦跟進!令人想起林肯幒統宣佈「解放奴隸公告」,英法兩國立即同表肯定,南方聯盟(South Confederation)失去國際聲援,內戰不致演變成國際戰爭(international war),或許這是林肯總統的智慧,但,英美法同有自由的價值觀,才是答案所在,自由之所在,即是正義之所在!

值得一提,甘地以不合作主義領導印度獨立運動,捨暴力發揮極致說服力,震撼人類良知、能不敬佩。這位矮小且顯得瘦弱的自由巨人,無恃無畏,印度人尊稱:Mahatma Gandhi。說聲:Hi!Mahatma!Mr. Gandhi,表達誠摯的敬意。

戰後,脫離英、法、蘇聯(USSR)及德、義、日等戰勝、戰敗強權(world powers)的殖民隸屬,恢復主權與自治,從而獨立建國的國家,截至一九九五年,已超過一百二十國,皆已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參考楊新一著,"台灣的主權,過去、現在、未來",胡氏圖書出版社,2002 , 2 , 頁三三八以下)。

英美兩國共同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特別是,美國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清楚告訴世人,殖民地的建國,天經地義,尤其蘇共更推動另類的普世解放運動,「恢復」加「清算」,再加「自由、道德的強制」。台灣某種程度,已受清算與「強制自由」、「強制道德」,就是不能「恢復主權與自治」,仍限制在「殖民屬性地位」,世界僅存現象!維護公理的世界強權能無動於衷?

自由是道德的內涵,自由是正義的所在,也是人類幸福的所在,拋棄強權即公理及其既得利益,世界才有公理可尋,台灣的「殖民」屬性地位,就是「強權即公理」的殘留餘毒!是公理的冷酷諷刺!高舉「解放」旗幟的中國共產黨,能再以中國人的統一,剝奪台灣人的「自由」與天賦的「主權與自治」,慎思,這不是智慧問題,而是「常識」問題。

希望中國人的和平崛起,不是另類的和平!
coffee & tea , plus Tiramisu , coming soon (待續)

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接上一

另有Ocean(歐新)版:羅、丘為引誘Adolf Hitler 的潛艇攻擊!派出化身(不是分身)前往Newfoundland海域濃霧處會合。羅、丘兩人安坐辦公室開視訊會議,會後羅斯福總統全權處理簽名與發佈事宜,你相信?蠻合理的,但不可置信!

大西洋憲章用"They"作主詞(Subject),羅斯福總統替丘吉爾首相在原始文件上簽名。而,邱吉爾在勝利後意外垮台,一九五三年,丘吉爾獲得諾貝爾文學獎殊榮,其主要著作:"二次大戰回憶錄",不提大西洋憲章與羅、丘會面之事。種種異常,種種揣測,目的一致,找賣點賺鈔票。

有學者一語道破:事後諸葛亮。因為深入研究聯合國憲章、舊金山和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乃至爾後兩人權公約(具國際條約效力),可歸納幾個原理原則與最高原理原則,即四大自由構築的道德秩序,找個唐璜或唐皇,不,堂皇而冠冕之,稱大西洋憲章,誰能拒絕戴高帽?事後諸葛亮!證據何在?

若Friedmann等Briggs等國際法論著,皆不提大西洋憲章。

異學生冒出:還原歷史真相,發什麼長篇謬論,師生啞口,一片靜寂。

另,學者斬釘截鐵指出:大西洋憲章只是宣戰書,聲明為何而戰?理由總是冠冕堂皇。戰爭一結束,敗方,悽悽慘慘,待宰。勝方,慶功,狂飲爛醉,誰記得為何而戰,狂歡中,總會有人混水摸魚,摸走..........。摸走什麼?台灣,大西洋憲章也一併摸走!證據何在?

George Kerr不是說台灣被出賣!他也不提大西洋憲章。

大西洋憲章也隨台灣,一併被出賣?

摸走或出賣,說法雖不一,效果相同,就不在枝節上爭論!

異學生如夢初醒,突然大叫:早在開羅就一併被出賣。一陣掌聲,又恢復一片寂靜,沒什麼可高興的!沒有真相!

揣測還是揣測,適可而止!

牛肉端出前,總要上幾道小菜,生菜、水果、沙拉、湯、飲料、開胃的,.....放心,受酒戒,絕不含酒精成分,但咖啡因不在此限。

就端出牛肉(待續)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I.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I)自由促使美國勇於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II.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I)自由促使美國勇於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

上世紀流傳一則故事:

土地、資產遍佈世界各地的老地主,連月遭受惡霸日夜不停瘋狂攻擊,屋倒房塌,家園面臨毀滅,全家性命危在旦夕。不得不向遠方大亨求救。

大亨原老地主百年前的佃農,自立門戶後,經營得法,早已富甲一方,不久,攀登世界第一富豪。接獲求救信息,義不容辭。 於是,雙方派出代表,緊急會商退敵策略。

大亨代表MP甫一見面,就恭敬遞上文件。老地主代表PM才一過目,就叫嚷:「這不是我要的!」

MP:「已在運送途中,照單全收,並加倍奉送,全部分文不取。」露著微笑。

PM略寬心,繼續閱讀,「老弟,修改文章?現在可不是時候。」

MP:「老哥,有意見儘管說,這會是我們偉大共同心願。」

PM是大天才,稍一瀏覽,就已通曉內涵,臉色大變,猛搖頭,禁不住跳起身,大聲吼叫:「Oh , No!什麼共同心願,簡直要我的命!」「不!不!不!才不學台灣人"釘著糊牛屎",不!絕對不放過那些土匪、強盜,還有,絕不放棄任何一塊土地!」

「你看、那個阿甘,不幹律師,竟然帶領一批窮人,成天坐在街頭,準備當乞丐?真丟我們的臉!」

MP:「老哥,阿甘精神可嘉,用最卑微的方式,爭取最起碼的尊嚴,已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

PM:「好了,內憂外患,祖宗基業面臨毀滅!那個阿甘,虧他是學法律,懂什麼權利,什麼尊嚴,竟然學起你們,要自立門戶!」「懂不懂,強權即公理。」

「權利不是坐在那邊,等天上掉下來,也不是用鎗砲、搶劫,絕對要那批土匪、強盜賠償,付出代價,要他們子子孫孫背著債務,永遠擡不起頭來,絕對不放棄任何一塊土地!」PM滔滔不絕,苦水、口水一併吐出!

MP雙手交叉胸前,還是微笑?!

PM:「老弟,你可不能袖手旁觀!那批土匪、強盜就是瘋子、不配強權、不懂公理!」

MP:「誰贏了,誰就是公理!不是嗎?」

PM:「Oh , No!那不是公理,天地不容!簡直是毀滅,公理、道德的毀滅,整個人類文明的毀滅!」

MP:「老哥,自由、人權、道德三位一體,建立道德秩序,才有公理,你說不是嗎?」

PM:「對!對!Oh , No!老弟,你又盜拷咱家祖先的寶物!」

MP:「老哥,公理是發自理性,普遍存在。」

PM:「看來,我是上了你的圈套!」「好了,你是來救火的,不來當救世主!」「坦白講,挺過這一陣子,祖宗基業不知能保住多少?最怕背負敗家的罪名!」

PM不再搖頭,閉上眼睛。

MP:「老哥,所有損失算我的,物歸原主,公理才能建立,才能榮耀上帝!」

PM:「No!no!oh , No!被偷、被搶,要不回來,莫可奈何,自動拋棄,那不是我們家的風格!」

PM不禁道出:「我喜歡歷史,歷史不斷在危機中出現轉機,人類就是抓不準,越陷越深、翻不了身,其實,我蠻佩服阿甘,他抓住了!」

MP:「謝了,老哥總算讓我大開眼界!」

PM:「不要用什麼"Declaration",看了心裡就發毛,用charter,老祖宗的Magna Charta(or Carta),才是正宗!」

「洗耳恭聽」MP喜出望外!

PM:「我回去了,太忙了!」

MP:「簽個名再走」

PM:「Oh , no. 簽名?!圈子都套上了,還要我自己拉繩子,太殘忍了,不要用第一人稱,我擔當不起,撐過這一關,位子恐怕不保了!bye-bye」。

MP:「老哥,放心,回去就正式宣佈加入戰局。」

一陣靜寂,海上波濤更顯洶湧,兩艘船在濃霧中慢慢分開,各自航向不可測的未來,挑戰不可能的任務,或許他們的共同心願,會帶給人類最光明的轉機與願景!拭目以待!

PM:Prime Minister,英國首相丘吉爾(Winston Leonard Spencer Churchill)。 MP:Mr. President,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阿甘:印度聖雄甘地先生(Mohandas K. Gandhi;Mahatma Gandhi)。

惡霸、土匪、強盜:侵略者之比喻。

以上是歐陸(Oh , no.)版,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 August 14 , 1941)研議過程實況。 本版可能來自敵營,杜撰勝於真相,但有可能是事實,故而,採用之。惟經過篩選。

另Omega(Oh , My God!)版最接近真相,但過程不可思議(Incredible)難以置信(Unbelievable),超乎常識範圍,幾乎無人提起,.......但,據現場隨身秘書、隨從中某位人士親口轉述:

羅、丘兩人甫見面,未及握手,突然萬道光芒呈現,眾人喜悅無以名狀,齊跪於地。天籟、天香糅和,聞亦香、聽亦香,令人不覺身在聖境。大家再清醒也不過,俄頃,羽毛如雪片,隨處飄蕩,或甲板、或船艙、或會議室、或眾人身上,無處不遍。

這頓不知時光流逝的心靈饗宴,竟然沒有人拿起相機,或撿拾一片羽毛,神聖珍貴深嵌心靈,言語已難以形容,何用紀錄。

後來,所有純白羽毛,隨著光芒,化成微風,與光融合,竟與來時,同其倏忽!

有人低聲卻傳遍全體:天使來過!

亦有人宣稱:天使傳來上帝旨意。

有異人高唱:總統與首相正發師子吼!宣佈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 August 14 , 1941),傳達上帝的旨意。

Q:又不是叢林世界?發獅子吼?

A:天人師的師,非佛陀、非佛第子專用,於事見如實、於理知如真,作法施、無畏施,就是師子吼!

Q:常人怎麼說?

A:總統、首相,深解自由真諦,對於自由的事、理,見如實、知如真,震發師子吼,排除理性的障蔽,啟發人類理性,開發人類自由與尊嚴大道,建構自由、人權、道德三位一體共構的道德秩序,是法施、無畏施。

Q:說白一點

A:總統、首相,勇於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恢復所有人的天賦主權與自治權。

Q:還是不明白

A:解放所有殖民地,落實人生而平等自由的道德秩序,恢復所有人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比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公告」更進一步。

Q:還是不懂

A:回去好好研究大西洋憲章!

問(Q)與答(A)中,羅、丘已握手道別,眾隨而去! (接上一)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I.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 自由壯大美國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I. 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自由壯大美國

  一八六三年元月一日,林肯總統宣布「解放奴隸公告」(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雖然,當時戰況仍不利於聯邦軍。而且,林肯總統更進一步堆動憲法第十三增修案,永遠廢除奴隸制度(slavery),貫徹自由平等的落實。

  林肯總統逝世、內戰結束當年(一八六五年)十一月,聯邦政府完成憲法第十三增修案的立法程序,禁止奴役。第十四、十五增修案亦於一八六八年、一八七O年完成立法(美國憲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增修條文,見本文 Part Three , I )。不分種族、膚色、信仰,皆平等享有生命、自由、財產權、平等法律待遇、選舉權。一九二O年,婦女選舉權列入憲法增修條文,自由平等,已無性別差異。

  林肯在上述演說所陳:美國乃"自由所孕育"(conceived in Liberty),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 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信而有徵。

  內戰結束,佔聯邦總人口八分之一的奴隸,恢復自由(To restore freedom)。不是獲得自由(To gain freedom)或給予自由(To give freedom)因為自由是人的天賦,是自然權利,不容許剝奪、侵犯。

  南方聯盟十一州重回聯邦,美國保有原來三十四州。一八七六年,Nebraska加入聯邦,成為美國第三十五州。一八八九年,Colorado,一八九O年,North and South Dakota,Washington,Montana,一八九O年,Wyoming,Idaho,一八九六年,Utah,陸續加入聯邦。

  而一九OO年,Okalahoma,Arizona,New Mexico等待加入聯邦。而數以千萬計的移民,從世界各地擁入,一貧如洗的難民、政治難民、專家、學者、精英;領袖、富豪、貴族,目標一致--自由。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是最大的保障,做美國總統、當家做主,就培養下一代,「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馬上辦,因為個人目的完全自主。

  近悅遠來,自由幾近王道,先秦諸賢的美夢,就在「新大陸」這塊"Promised Land"呈現。

  隨著自由的堅實壯大,美國國力更加強大,因此,二十世紀一開始,美國就進入國際社會,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是使命或道德勇氣?或權力意志?展現強權即公理?(待續)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淺談自由 (II)建立在理性的自由-自由(平等)、人權、道德三位一體

(II)建立在理性基礎的自由-自由(平等)、人權、道德三位一體。

自由,非License,不是特許,不是特權,不是為所欲為,更不是放縱。

自由應建立在理性的基礎,受理性的節制。但所謂理性節制,並非申請執照(License),等待許可。沒有人有其權力發給「自由的執照」,即使是國家都不例外,何況是「政府」(Government)。因為自由是天生的!上天賦與的!

洛克認為上帝將理性固定(fixed)在每個人的心智。沒有基督教信仰的人,可引述為「理性係天生固定在每個人心智」。故而,理性人人天生具有,與生俱來,不必找人安置、或賜與!

洛克認為理性的功能,並非自始靈明,其正當功能,有待後天的自我開發或他人啟發、誘發(enlightened , persuaded)。因此,即使認定理性是天生的,是每個人的天賦,但理性功能的彰顯與正當運作,仍待後天的開發或啟發,這是經驗論(Empiricism)的一貫立場,諸常識哲學家亦承繼此觀點。因此,自我開發天生理性的功能,並啟發、誘發他人理性功能,就是啟蒙,一如佛陀的自覺覺他,也一如一盞燈點亮無盡燈。

人人手上都有把火炬,點亮自己手上的火炬,照亮自己與週遭,並點亮別人手上的火炬,如此,一把接一把,接續或同時,前面火炬不熄,後面火炬亮起,光光相照,不相排斥,大地光明普照。火炬和點火工具都是人人本來就擁有,因此,某人先點亮火炬,一把接一把點亮火炬,或同時點亮火炬,無盡火炬光明就展現出來!

西方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Enlightenment)就是這樣展開!至今仍未停歇,而且,盛況更愈前,只是不用口號,也不加上任何運動名目(Movement),因為,啟蒙的推展,已進入日常生活,成為每個人的常識。

人會走路,但幾乎沒有人一生下來就會走路。人生下來到會走路,仍有一段學習階段。學習過程是否需要教導、協助,專家會有很好的答案。但沒有人質疑走路是人的天生。雖然,仍有諸多行動不便,需要協助與人道關懷。

所有人皆天賦理性,其功能的彰顯,就如同人的走路需要學習,有其開發階段,固不必贅言。然,何謂理性,人的天賦理性是什麼?依常識判斷,就是良知(conscience;good conscience),分別善惡、是非,「當為而不為」、「不當為而為」會內疚、慚愧、不安,良心自我譴責,誓言絕不再犯、或積極彌補表現悔過行為。因此,理性有道德功能,是道德的衡準。

理性不作判斷,只給予判斷力、或稱理解力(power of judgement , power of understanding)絕對命令,當為或不當為(ought to do , or ought not to do)。因此,依據理性的絕對命令,作出當為與不當為的判斷,下達意志表現於身、口的作為、不作為,完成理性的絕對命令,就是理解力。理解力作判斷、感官知覺不作判斷,而理解力(understanding)的判斷,就是常識判斷。所以人的常識,就是道德真正的衡準(Measure)。

康德(Immanuel kant)認為:理性乃所有自由行為的永久條件。依據理性,人類於現象世界彰顯其地位。

理性非外來,係內在,因而,康德進一步指出:純粹理性單獨自發,且給於人-普遍法,此吾人稱為道德法。而且,理性駕馭自由(意志)係立於絕對地位,亦即,純粹理性以絕對命令或無上令言(Categorical Imperatives)下達意志,使自由具有道德實踐功能。(參考:潘明正前揭論文,頁一一七、頁一二五)

康德在其實踐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 Book III , chapter II , § VII)認為:自由,永恆與上帝,乃道德三大前提。永恆和上帝,固非經驗事務,非常識所及,屬信仰範疇,係信心說服力問題。理性宗教,亦即自然神論(Deism)所持,上帝的理性與意志,完全一致,上帝的理性與普遍理性亦一致,因此理性幾乎是上帝的代名詞。若格勞秀士(Hugo Grotius)就如是表達:自然法的不可變,如同一加一等於二(1+1=2),就是上帝也無法改變。自然法亦稱理性法。而前面所述,理解力所作判斷(常識判斷)就是理性的命令,而理性的普遍一致、不可變,當然也具永恆性(eternity),因此,理性同時代表上帝與永恆的屬性,則自由作為道德的前提,即使撇開上帝與永恆,建立於理性基礎的自由,並不因為上帝與永恆非經驗命題,而三腳缺兩腳,失其支撐點,致使道德失去兩大前提,道德成為不可能,反而,自由的理性成分,使道德成為可能(possible),可以鞏固建立。

就常識判斷(理解力的判斷)而言,自由(由意志表達於言語、身體動作)係經驗事務,完全可以理解,而理性係理解力的前提(或稱上司)條件的給予者,當然可以覺知並理解(屬智性),而理性的天賦,不辯自明,來自上帝或自然而然,已無爭論的必要,自由的確信已超越信心說服力,因之,自由的正當性、不可剝奪性乃至普遍一致性(及內涵平等),其確信,已具足信心說服力、理性說服力與事實說服力,故而,稱之,不辯自明(self-evident)。

康德確信只有自由(內涵平等)屬天生權利(Innate Rights)[See , Kant ,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 Part I , B. II , Innate Rights and Acquired Rights.]。

因此自由、不可剝奪權利與道德,幾乎是一體三面相,而自由乃其彰顯,也因此,「依據每人天生特質,基於公理(基於本身權利)當為其本人的主人」。(參考同上)。

由於自由是權利與道德的實質內涵,因此康德強調(個)人的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謂:「僅於人,亦僅能於人,以其為道德主體,就目的而言,吾人得認識無條件的立法實體,據此其人得作為一終極目的,而整個自然乃有目的受其支配」(See , Kant , Critique of Judqement , English Translation by J.H.Bernard , D.D. , D.C.L. P.361)。

[康德這段話,好像釋迦牟尼佛(稱佛陀)成佛的寫照,以佛陀成佛作為目的自主的典範,表達目的自主的正當性,康德不是佛教徒,亦如佛陀成佛之前不是佛教徒,佛教是在佛陀自覺圓滿而開發自覺覺他的無上至真覺道,世人稱之佛教,若以覺道稱之,每個人幾乎都在尋求覺道,都是佛教徒,但每個人目的不同,且完全自主,稱不稱佛教徒,已非關宏旨。題外之話,有感而發,抱歉!]

基於人的目的自主,也尊重他人的目的自主,康德留下名言:勿視他人純為手段,務必待之若其本身目的。

羅斯福總統(President , Franklin D. Roosevelt)認為自由即人權的至高無上,無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都應如是。表達其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的絕對不可動搖意志,並毫無畏懼面對其現存與未來的挑戰-即放縱-強權即公理的信徒。(見後續)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淺談自由 (I)守護自由的巨人(Giant)

Part Three:

      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II.淺談自由

(I)守護自由的巨人(Giant)

  洛克(John Locke)認為自由(Liberty)非"License"(See , John Locke ,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6)

  什麼是"License"?

  執照?特許?特權?為所欲為?或,放縱?!

  記得高中時代(1959.8~1962.7)看過一部好萊塢電影,叫巨人(Giant)。劇中有場驚心動魄的搏鬥-兩位彪形大漢(身高皆在六呎以上,一中年,一壯年)就在"The Yellow Rose of Texas"進行曲的雄壯合唱與行軍節奏中,生龍活虎般展開。

  「There's a Yellow Rose in Texas , that I'm going to see.

   Nobody else could miss her, not half as much as me!

She cried so when I left her , it like to broke my heart.

  And if I ever find her, we never more will part. 」

  「She is the sweetest little rosebud that Texas ever knew.

   Her eyes are bright as diamonds, they sparkle like the dew.

   You may talk about your Clementine and sing of Rosalee.

   But the Yellow Rose of Texas is the only girl for 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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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聲、音樂停止,戰鬥也結束,中年漢挨了一記重拳,踉蹌跌坐在地,作勢欲起,壯年漢丟下一張"License"-本店得拒絕招待任何客人。壯年人大概打不下去,也領教德州牛仔的強硬,因此,搬出一張官方特許「執照」(License),升起免戰牌!

  中年人[洛赫遜(Rock Hudson)所飾]是當地大牧場主人(Big Rancher),目睹壯年人(速食餐廳老闆兼侍者?)轟出一位墨西哥老人,拒絕該人入內消費,雖然,老人手上捧著錢,顯然種族歧視,因此,挺身而出,為維護人類自由平等與尊嚴而戰!

  稍後,老牛仔又為其媳婦受種族歧視等,向一位大亨挑戰,却不戰而勝!

該大亨由James Dean所扮演,原係老牛仔牧場長工,因獲得老牛仔大姐死後贈地,開發石油而驟成鉅富。

  "Giant",不加冠詞"The",也不加"s",不是複數,但,也不是單數,而是抽象價值批判,若用常識作衡準,牧場男、女主人皆當之無愧,尤其女主人(Elizabeth Taylor 所扮演)遠從美國東部文化中心,隻身嫁到美國最南方的wild land ,傳遞美國立國價值-平等自由,用說服力(Persuasion)而非暴力(Force),雖然,在wild world ,Force Prevails,強權即公理!(Mighty is just !)。

  速食店老闆或大飯店老闆皆非Giant。

速食店老闆獲得官方執照(License),有權力拒絕招待任何客人,並以拳頭貫徹其執行,這種執照或稱特許,非自由,已侵犯人類天生自由(內涵平等)、冒犯人性尊嚴。而那位大亨、大飯店老闆,不用取得執照或特許,認為自己有權拒絕任何客人,是特權、十足放縱,亦侵犯人類自由與尊嚴。

數百年來,臺灣人吃盡了License(執照)、特權的苦頭,至今,仍有大難臨頭的空前危機感!

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林江邁女士因為「少」了一張「執照(License)」,挨了槍托,被沒收財物,並引發台灣人一場大災難-二二八系列大屠殺!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算不算「執照」?這種執照對於台灣人而言,不是權利,而是義務,是難以承受的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在對岸高喊:台灣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台胞?!當然,有人會說:至少我把台灣人當人看待!不把人當人看待,不只野蠻!已嚴重違反國際法,是國際法罪犯!

  這種執照,不是台灣人民恢復主權的證照,反而是中華民國恢復清國對於台灣主權的單方強制行為,中華民國試圖繼承清國對於臺灣人民主權的長期剝奪,有任何正當性?!此種剝奪人民天賦主權的強制行為,嚴重侵犯所有人天賦的自然權利,大大違反大西洋憲章精神,尤其是該憲章第三項明文宣示: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更不用說,違反聯合國憲章宗旨,如人民自決的貫徹!

  試問,美國在日本的軍事佔領期間,即終戰(二次世界大戰)後到舊金山合約簽訂前,是否強制日本人接受美國國民身分證。假定美國如是作為,必然引起國際爭端,因為如此強制,已嚴重剝奪日本人的天賦自然權利,日本人如是,台灣人何嘗不是,為什麼中華民國在台灣強制發行身分證「執照」,不是國際問題,中國人何忍,日本人何忍,又美國人何忍!

既然,中華民國能在台灣強制發行國民身分證執照,因此,小至一張公賣局(現已改制為台灣菸酒公司)的菸酒販賣執照,大至角逐政治權力的政黨執照,期間,媒體(平面、電子、廣電)金融(銀行、保險、證券、信託、信用合作)乃至醫師、會計師、工程師等執照,大宗物資、民生工業、進出口執照,幾近包山包海、大小通吃,皆獨一無二操在中國國民黨(黨國一體)手中,幾近半世紀,更不用說,還有不用執照的特權,到處橫行(參考,林山田教授著,司法的改革,論權貴犯罪~黨政商勾結的結構性犯罪,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頁483~548)。台灣人天賦的自由與尊嚴,既已先天上被「身分執照」限制在前,加上黨政商結構性壟斷所擁有的執照與不用執照的特權,其空間小得可憐!

雖然,解嚴後,大部分執照已開放、特權亦有所節制,但半世紀所形成的結構性壟斷,並不因而裂解、反而更能息息相通,形構利益共同體,因此,台灣人的自由與尊嚴空間,更形壓縮。

"Giant"所描述得巨人,分由Rock Hudson與Elizabeth Taylor擔綱演出,俊男、美女,且幾近絕世,但仍然是常人(common man),不像林肯總統成就立德、立言、立功三不朽事業,但其秉持美國立國精神-獨立宣言的常識之見,即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內涵自由),並不惜生命,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無分軒輊,故稱巨人,平凡中的偉大人物!

一九九六年,由彭明敏教授開先鋒的自由軍,雖不避吉歌德(Don Quixote)似的浪漫情懷,仍得到近三百萬人的具體迴響,2000年近五百萬,2004年近六百五十萬,2008年近五百五十四萬,雖數字有消長,但對於人生而平等自由與尊嚴的信心更堅定!

形構自由軍的堅定信心與意志,不是權力,而是天賦理性,自發(Spontaneity),無條件(unconditional),且持續(Continuance)。若1980s的野百合學運諸孺子,齊發師子吼,威震諸理應可愛、可敬的老者,作"哲"心虛而退,孔老夫子或有「過」人之言,當嘆言後生可畏!1990年代初,李鎮源老先生、林山田教授、陳師孟先生等一百行動聯盟,羣發師子吼,掃除言論自由最後一道障礙,立德、立言、立功在所不計,開拓台灣自由與尊嚴大道,讓理性之光,普照台灣並及大地!

理性之光,一經開發,無論自發或啟發(enlightened),即時開展無盡理性之光,一如一盞、數盞燈開展無盡燈照耀魔宮,使波旬怯畏,理性之光亦復如是,無盡之光,照耀權力爭鬥場,權力得與失,失其意義,而諸浮士德(Faust)找回靈魂,撤旦無以立足!大家來一場永不間斷的啟蒙運動(Enlightenment)!

由於理性引領自由軍,無論逆風、迎風行走,無論擊掌、高呼,不分男女、老幼或族羣,心中堅定信心與意志,自由與平等雖不出於口,但平凡、堅實中顯現的人性尊嚴,儼然是守護自由的巨人!

的確,台灣人的自由與尊嚴,面臨整批賣出(whole sale)!也因此,啟蒙運動會更雄壯展開!而諸巨人,就像捷安特(Giant),必成為守護台灣自由的國際品牌。

"Giant"劇中不斷傳出男女合唱:

This land , Texas!Lone Star state , Texas!

This land , Texas!Land I love .

故事應發生在1920~1950的德州,由畜牧業轉向石油工業,德州人應不會以石油業為榮,雖然,因此致富,德州人仍願保持牛仔精神-巨人-為人類平等自由與尊嚴,不惜犧牲!五十年後,德州產生兩位美國總統-布希父子(George Bush and George Bush jr.)。父子兩皆有林肯總統的高度,但願現任布希總統能秉持自由的堅定信心,既然美國認定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就沒有中國(無論稱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台灣的問題,因此,應將台灣問題,交由聯合國安理會處裡,台灣問題自始不是中國問題或中國內政問題,台灣問題是臺灣人民脫離日本殖民而恢復天賦主權與自治,進而獨立建國,而一再被阻撓、拖延的國際人權問題。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林肯總統的擔當

Part Three:
     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I.林肯總統的擔當

  林肯總統在蓋茨堡演說中,誓言獻身承繼諸英勇自由戰士未完成的偉大使命,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因此,結束演說前,對天發誓:「此國家,在上帝保祐監督下,必獲得自由的新生,且據於政府民有、民治、民享原理,絕不消逝於世間。」

  林肯所說的"自由的新生",不是火鳳凰浴火重生,神話情境的再現,而是回歸"獨立宣言"所揭示的"諸此不辯自明真理"-所有人皆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不可剝奪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平等內涵自由,自由內涵平等,這就是自由的新生或新生的自由。

  "宣言"所稱"諸此真理不辯自明,有何依據?上帝啟示?科學証驗?都不是,只是依據常識、常識判斷,這也是每個人平等的天賦! 而且,西方十八世紀以來,推動自然權利、道德重建乃至普世平等運動(Universal Egalitarianist Movement),所依據的,也是所有人最平常的常識! 常識有多大神通?日常所稱的常識,必須具足信心說服力、理性說服力和事實說服力。比如,某人誇讚其父親德行完美,終生未接觸女人。馬上有人反駁:令尊又不是神仙,如何生你?!不接觸女人,能生子生女,違反常識!那是兩千多年前發生在印度的小故事,若以現代科技,試管嬰兒,基因培育?或許有這種父親,但必須提出說明。

  常識就是經由人與生俱來的推理能力(reasoning power),就事、理、事理、事事關係,多方驗證,不斷思考、檢驗,具足三說服力,所做的判斷,比如,人的不平等,並非天生,而是後天環境所造成,常識哲學家故而稱此常識判斷,不辯自明,經得起長時間、多數不同種人的驗證!

  引發常識論或常識哲學,確信吾人天生的常識官能,其認知能力、判斷功能,有其妥當性(Validity) ,係缘於洛克(John Locke)在其"論悟性"(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所開發的經驗論(Empiricism),走出兩千多年理性主義(Rationalism)窠臼-理性專斷,而非拋棄理性。若「秀才不出門,能知天下事?」或「讀萬卷書不如行千里路」,孰是孰非?每個人都可以親自體驗。

  確信所有人天賦幾乎同一水準的常識(眼、目、鼻、舌、身、意),因而,人生而平等自由、自由平等。而且,確信自己常識判斷是妥當、可靠,為何不能自我肯定,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不就是不辯自明(self-evident)的真理。

  「宣言」執筆人之一,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是常識唯實論者,以「常識」(Common sense)乙書,倡導獨立運動,作者潘恩(Thomas Paine)也是常識哲學家,潘恩的「常識」不談常識,而是提醒閱讀者,用自己的常識,判斷書中所述建國的必要性、正當性乃至可行性,是否有其妥當性,而參與獨立建國,「常識」乙書,在當時幾乎是人手一本。  獨立宣言所揭示的自然權利與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幾乎是潘恩「常識」論述縮影。

  十八世紀常識論者,大都持自然神論(Deism),因此,"宣言"用"Creator"不用"God",法國稍後的人權宣言用"The Supreme Being"亦如是,林肯總統使用"God",有其清教徒信仰背景,這也是林肯總統其演說文中,異於甚至超越宣言的主權在民論述。民有、民享、民治才能順口而出,卻引領人類走向民主的新境界,此民有、民治、民享,若以老子的思維,「為而不有」,可能令人豁然開朗,「不必無為而治」!

  林肯回顧"宣言"對於自由的界定,確信自由內涵平等、平等內涵自由,並以"a new birth of freedom"表達之。  為了守護與傳遞新生自由,讓人人皆平等享有自由,一如無盡燈的照亮魔宮(見維摩詰經第四菩薩品),永遠拆除有形、無形的奴隸制度,林肯先確定人民的主人地位,為了重新界定人民的不可限量,因此,林肯重拾清教徒的宗教自由信仰與拓荒者精神,第一批移民到北美洲的清教徒,他們是最早來到美洲的美國人祖先(Ancient Fathers)。清教徒的宗教信念: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每個人都是自己的牧者,可直接認識上帝,因此,不分膚色、種族、性別,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平等自由(信仰的自由)。而其拓荒者精神,只問耕耘、不計收成(為而不有),且有無限拓荒空間,不排斥後來拓荒者。

  林肯秉持美洲最早祖先的信念,即"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與"為而不有"。把宣言的"統治權力基於同意原理"的人民與政府界限拆除,人民(集合或個別)都是國家的主人的定位,使民有、民治、民享政府揮別古雅典城邦的民有、民治、民享權貴政治,更確定近代主權在民的民主制度!大哉林肯!而強者拋棄「我來到,我看到,我征服!」(Veni , Vidi , Vici; I came , I saw , I conquered)的叢林法則,強權不造公理!這才是人類文明的真正開始!

  林肯總統在其第二任期內遇刺(翌日身亡)‧Gen . Johnston在其遇刺後十數天投降,內戰正式結束。挽救聯邦(Union)的分裂、解放黑奴甚至告別古典政治體制(任何形式)、建立近代乃至現代民主政治的典範,僅只是有形的貢獻。然而,林肯總統秉持最早來到美洲拓荒祖先的「自由」信念與「為而不有」精神,並回歸常識,重返獨立宣言的價值,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奉獻生命,對於全人類的貢獻,大哉!偉哉!都不足以表達其萬一!

  每逢美國慶典,男女齊唱:God Bless America!天祐美國!美國不只是從大西洋岸到太平洋岸的領土廣大國家,或稱地大物博,文明昌盛。美國是自由的象徵,其清教徒自由的信念與獨立宣言精神-自由(平等),永不息滅的自由,就在雄壯、優美歌聲,響入雲霄,上帝、天使、美國人的祖先都聽得到,傳遍寰宇,台灣人也聽得到自由之聲,無遠弗屆。  台灣人,無論原住、老居、新來,齊聲同唱:天祐台灣!讓諸天、諸天守護神、台灣祖先都聽得到,讓自由常在台灣!

  自由不是舶來品、進口貨,自由是人人天生不可剝奪的權利,自由不是美國人專有,或拿美國公民護照、拿美國綠卡(無論放棄與否、或自動失效)才額外享有。

  台灣人的自由,不用從美國進口,也不用任何國家或強權以任何名義,矇混或強制進口,無論清國、日本、中國。臺灣人天生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美國聯邦政府,在林肯總統過逝後,將獨立宣言的人權信念,以憲法增修案(Additional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列入憲法,茲簡述如下:

第十三條(一八六五‧十一)
第一節:
    奴隸制或強制勞役,除用以懲罰依法判刑之罪犯外,不得行於聯邦境內或受聯邦管轄地方。

第十四條(一八六八年)
第一節:
    所有在聯邦出生或歸化聯邦之人,其受聯邦管轄者,均為聯邦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聯邦公民特權與豁免權之法律。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剝奪任何人生命、自由與財產,在其管轄權內,亦不得拒絕給予平等法律待遇。

第十五條(一八七O年)
第一節:
    聯邦或各州不得基於種族、膚色或先前奴隸身分,拒絕或剝奪其公民選舉權。    

婦女投票權亦在一九二O年訂於聯邦憲法  

至於美國的後續擔當自由的守護、傳遞,容後敘。先談自由(待續)

自由與擔當 Part Two 民有、民治與民享的政府 I. II.

Part two:
民有、民治與民享的政府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I.古雅典城邦的民有、民治與民享政治

 西元前六世紀末與五世紀初,希臘雅典城邦,出現堪稱空前,也可能是絕後的民主政治。所有公民直接參予公共事務的管理。而公民係依出生事實為準,即所有成年男性,凡公民之子,皆為公民。

所有公民皆有權參與公民會議(Ecclesia;General Assembly),該會議乃立法與行政的最高權威機構。而基於實際需要,每一氏族各選出五十名,組成理事會(Council),處理所有業務,並決定何種事務提交公民會議討論,而部份理事輪流擔任執行委員(Executive Committee),處理日常行政工作。

每年選出十位執政官(Archorns),主要承擔司法審判官,部分執政官處理立法或行政程序工作。十位軍長(Generals)各代表其氏族,掌管軍務。

 公民會議亦是一大陪審團,時而充作法庭,審理若干事務,小陪審團成員約五百人,為特定案件而設,並審理一般性訟案,有權審查行政與間接審查立法。

 就此體系而言,其特點乃所有公民普遍參與立法、行政與司法業務,而此等職務,理論或實務,皆難以區分。

 另一特色,幾乎所有官吏或公職人員之選出,並非經有競選(by election),乃經由抽選(by lot)。僅軍長始實際以選舉選出。

 在古希臘雅典城邦之民主制度下,凡公民,不論階級、不分貧富、不計愚魯,皆得直接參與司法、立法、行政等公共事務的決定,誠然空前絕後的民主政治。

 論者謂:非職業之行政、立法者、法官-無任何官僚。雅典民主可稱業餘政治,如此雖非最佳的民享政治,然而,實際上可稱為民有、民治的政治。

 至於雅典民主政治的盛況若何?對於自由有任何詮釋?吾人可從該期間一領導人的演說文(亦是一篇悼陣亡將士祭文)見其端倪:「吾邦政體可稱民主,因吾邦政操於多數而非少數人。然吾邦法律為所有私人紛爭,同等提供公平正義,且吾邦輿論接受並尊重各行各業的真知灼見,此非為黨私,乃純為卓越才智。........惟吾城邦非比尋常城市,其他城市並無提供如此眾多精神娛樂-競技、祭典終年不絕,公共建築之優美,日日供吾人賞心悅目,.........吾人愛美,然不縱慾,吾人樂知,然不優柔,財富於吾人,非僅為虛榮之資材,惟乃提供建樹、成就的機會,且吾人視貧窮非不名譽,惟不事克服,誠自賤。.......吾人獲得友人,非因受惠,乃在施恩,如此,吾人情誼自然愈固,..........吾人乃人類中唯一施惠於人,不因自利,乃基於自由的無畏信心,一言以蔽之,余認為吾邦為希臘之典範,且所有成員,為精神的自由、多才多藝、身心完全自主,絕不屈服」

 但是,雅典人所稱公民,限男性、限雅典公民之子,女性不得參與政治,外地移民雖稱自由人,然不得取得公民資格(不像現今有美國綠卡的人,可能取得美國公民資格),而且,在當時雅典四十萬居民中,二十五萬人屬奴隸,一無政治權利可言,就此而言,雅典實無民主制度的存在,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人民)僅限特殊身分的人民,距離人生而平等的常識,何止十萬八千里!因此,論者評曰:奴隸制度清楚顯示,古典之公平與自由觀念,並非基於任何人類自然權利的觀念。

 懷德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謂:「整個希臘與希臘式羅馬文明,稱古典文明,普遍認定眾多奴隸人口乃應勞務之需,不得參與高度文明之活動。..........該時期之文明社會無能自立。」、「古代與近代之政治理論差別甚大,......奴隸制度乃古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乃近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與平等構成近代政治思想不可避免的前提。」

 [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頁十二以下,(台灣)東吳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一九八三年七月。]

 吾人誠難以從古雅典城邦自詡的民主政治(Democracy),看出享受自由之人,能擔當什麼責任,如自然權利等思想的開發,開創自由的無限空間。上述演講者佩里克利(Pericles,495?-429 BC)刻意挑起博落奔尼戰爭(Pelponnesian Wars,431-404 BC),征服斯巴達城邦聯盟,取得雅典在希臘的領導地位,彰顯民主制度的優越,此祭文藉表揚英勇戰士為自由的無畏犧牲,炫耀民主政治的傲人成就,然,奴隸制度所支撐的社會,發展不出民主政治,沒有真正的自由,產生不了維護自由的力量,斯巴達聯盟最終獲得勝利,雅典的民主亦走入歷史。

 若古雅典城邦的政治,雖以多數決方式進行,不脫權貴政治,誠難擔當自由的傳遞責任!

   II.林肯總統的民有、民治與民享政府。

 英格蘭清教徒(Pilgrims)在一六二0年耶誕節前夕,航抵北美洲,播下自由(宗教自由)的種子。北美洲,這塊歐洲人所稱的新大陸(New Continent),也是人類信仰所稱的"Promised Land"(應許之地),成功開發成為"自由的新天地"。
 歐洲移民,英國為大宗,宗教自由加上自然權利,在"常識"的確信下,一七七六年,向世人宣布獨立建國,宣言鄭重聲明:"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ndent ,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 Governments are insti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美國是自由所生,美國人是自由之子。因此,林肯總統在上述演說文開宗明義指出,美國是自由所孕育(Conceived in Liberty),而且,建國後即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但,建國八十五年後,竟然因為"自由"而爆發大規模內戰(A great civil war)。

 奴隸制度(slavery)應在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 July , 4 , 1776)的公佈於世,在道德上、精神上,廢除,建國後,以憲法的位階,宣布廢除。即使奴隸制度的廢除需要配套措施,有緩衝期,政府(行政、立法、司法-聯邦、州各級法院)行使人民託負權力,不能致力落實"獨立宣言"的宗旨與精神。讓嚴重違反人道與常識的奴隸制度繼續存在,且,竟然引發內戰!而,非常諷刺,英國早在一八三三年立法廢除奴隸制度,這個曾經壓迫美洲移民、逼迫林肯所稱的父老(Our fathers)走上獨立之路的古老帝國!

 林肯總統藉著悼祭雙方(聯邦軍與聯盟軍)陣亡將士的場合,指出"自由的新生",因為雙方據於自由的不可動搖信念,勇敢無畏、慷慨壯麗走上戰場,並且神聖、莊嚴為自由犧牲奉獻、完全付出生命!

 林肯總統體會出自由的不死,自由的新生。因而虔敬向上帝默禱並應許,擔當自由的傳遞,不惜身命。而且,重新思考政府的定位,它不僅是行使被統治者(the governed)或人民(People)同意託付的權力,而有別於人民的統治階級,政府是人民的一部分,權力來自人民,聽命於人民,並為人民的福祉而行使權力,主權在民就是政府的民有、民治、民享,而所謂人民,並不限於有選舉權的公民,贏得選舉結果的特定選民,而是常識所見的所有人,不分男女(性別)、宗教信仰、種族膚色的全體住民,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且天賦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是政府的職責所在。

 林肯總統堅信美國人是自由之子,生而自由,為自由之不朽與神聖,承擔自由的維護與傳遞,完全奉獻,這就是自由人的擔當。也是自由國度的政府,其不可推卸與神聖的使命。

自由與擔當Part One 林肯總統"蓋茨堡演說文"

Part One:
      林肯總統"蓋茨堡演說文"
      一八六三‧十一‧十九

 「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在此大陸建立一新國家,其乃自由所孕育、且致力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

  現今吾人陷入一大規模內戰,試煉該當國家或任何國家,如此受孕且如此致力落實平等,能否長期承受。吾人會聚於該戰爭之一意義重大戰場。吾人來此獻上該戰場部分土地,供作最終安息處所。莊嚴諸為該當國家得以生存,而在此犧牲生命的英靈。吾人作此奉獻,完全適宜與正當。

  然而,究其深意而言,吾人無以奉獻—吾人無以榮耀—吾人無以莊嚴此土地。諸勇者在此奮鬥,不論生或死,已莊嚴此土地,遠超乎吾等微薄力量所能增減。世人不會太在意或長時記得吾等在此所述,但是,世人絕對不能忘懷諸勇者在此所為。吾等生者寧在此誓言獻身眼前遺留的未完成偉大使命,其已為在此奮戰的勇士壯麗向前推進—由於渠等光榮犧牲,吾等獲得其所激發增益的奉獻熱誠,以完成此志業,其乃渠等為之付出僅存然最大的奉獻—吾人在此謹以至高決意,誓言渠等絕不平白犧牲—即此國家,在上帝保佑、監督下,必獲得自由的新生—且據於政府的民有、民治、民享原理,絕不消逝於世間。」
  原文:

  President Lincoln's "Gettysburg Address" , November 19 ,1863
  「Four score and seven years ago our fathers brought forth on this continent a new nation , conceived in Liberty , 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Now we are engaged in a great civil war testing whether that nation or any nation so conceived and so dedicated , can long endure. We are met on a great battle-field of that war. We have come to dedicate a portion of that field as a final resting place for those who here gave their lives that that nation might live. It is altogether fitting and porper that we should do this.

  But , in a larger sense , we can not dedicate—we can not consecrate—we can not hallow—this ground.The brave men , living and dead , who struggled here , have consecrated it , far above our poor power to add or detract . The world will little note , nor long remember what we say here , but it can never forget what they did here. It is for us the living, rather , to be dedicated here to the unfinished work which they who fought here have thus far so nobly advanced. It is rather for us to be here dedicated to the great task remaining before us—that from these honored dead we take increased devotion to that cause for which they gave the last full measure of devotion—that we here highly resolve that these dead shall not have died in vain—that this nation , under God , shall have a new birth of freedom—and 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 for the people ,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see 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 edited by Henry Steele Commager ,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the United States Information Agency.漢英本見:不朽的美國歷史文獻,頁八十一至八十二,新亞出版社有限公司,一九七六年七月再版)

自然權利(五)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依據洛克(John Locke)的社會契約說(The doctrine of social contract),人民為保護其自然權利,相互同意、和平締結社會契約,讓渡其執行自然法權利,給予依此契約而成立的政府,完整保留其自然權利。故稱自然權利為不可剝奪。此即是政治社會的理性事實。

因此,任何政治體制,即使是民主制度,亦不能依多數決原則(majority rule),剝奪人民的自然權利。

廢除奴隷制度,不涉及人民自然權利的剝奪,因此,林肯總統認為南方各州應遵守多數決原則,不得脫離聯邦(Union)。尤其,南方各州以永久保持奴隷制度為由,主張脫離(secession),更不俱正當性(justification)。

林肯總統堅信,獨立宣言所揭示的真理(Truths):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天賦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係美國諸開國父老對於全人類的「信諾」。因此,在其蓋茨堡演說重申此旨,並謂:「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平等(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期許回歸聯邦的南方各州,信守當初加入聯邦的承諾,共同承擔此「信諾」。

爾後,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向國際社會提出人民自決原則,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亦以「恢復所有人,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皆可見其一脈相承傳的承擔信諾理念 ─ 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自由。

尤其,羅斯福總統提出”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普遍道德秩序”,用以抗衡任何藉由武力或輸出革命,所欲建立的強制秩序,更充分詮釋自由或自然權利是理性事實,是全人類不可侵犯的普世價值。

美國以自由或自然權利推展人類新文明,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筆者已以「自由與擔當」為題,有所論述,登載於無名小站本網址,該舊文將陸續登載於:
http://alex08pan09.blogspot.com 特此告知。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四)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自然權利締造美國,指示建國目標。因此,美國成為自然權利,其作為道德原理、政治原理乃至權利原理的實踐與實驗場域。人類新文明於焉展開?


十九世紀初,美國兩位總統即以自然權利的實踐,區分兩個世界。北、中、南美洲是新世界,歐洲是舊世界。並先後向世人宣布,新世界不再是舊世界的征服與殖民標的,歐洲不能干涉美洲的獨立自主與自由。

[See, President Monroe’s Seventh Annual Message to Congress, December 2,1823. President Polk’s First Annual Message to Congress , December 2,1845]


美國將以自由或自然權利,領導新世界,開創新文明?


美國南北戰爭結束時,總人口的八分之一是奴隷。顯然,「人生而平等,天賦自由或自然權利」的理念,只是信念(Faith)。人生而平等、自由或自由、平等,並未具體落實(Actualized)。


南北戰爭期間,林肯總統在聯邦軍仍處於戰事劣勢情況,毅然宣布「解放奴隷公告」(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January 1,1863),獲得舊世界英法兩國一致肯定。也因此,南方聯盟(South Confederation)得不到國際道義支援,內戰終不演成國際戰爭。


林肯總統生前所推動的憲法第十三增修案,即永久廢除奴隷制度,在內戰結束當年十一月,完成立法,正式廢除奴隷制度。值得一提,英國早於一八三三年立法廢除奴隷制度。


林肯總統堅持「獨立宣言」的建國理念,即人生而平等,天賦自由或自然權利。此自由平等是普遍理性,亦是理性事實(a fact of Reason)。因此,其蓋茨堡演說開宗明義指出,美國是自由所孕育,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


自由或自然權利不只是道德事實(Moral Fact),強調絶對權利,陷入權利本位的牢籠。自由或自然權利更是理性事實,且俱普遍共同性、永恒性與必然性,除內涵平等外,更俱有「善」的意涵。自發道德義務,跨越世俗的公平正義原則,服膺普世公平正義原理,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責任。


基於自由是道德事實,林肯總統不否定南方聯盟訴求獨立自主的道德正當性。然而,基於自由是理性事實,奴隷或奴隷制度應永久禁止,因為奴隷制度自始欠缺道德正當性,是自由或自然權利的剝奪。因此,林肯擔當自由的守護責任。


林肯總統在其演說如是結語:

「此國家,在上帝的保祐監督下,必獲得自由的新生,且據於政府的民有、民治、民享原理,絶不消逝於此世間」


「─ That this Nation, Under God, shall have a new birth of Freedom ─ and 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


林肯總統期許的新生自由,是自由內涵平等原理,俱普遍共同性、永恒性與必然性。此自由是理性事實,才有道德性。因此,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才不致於重返西元前五世紀的雅典民主。


古雅典民主,雖俱有民有、民治、民享的機制,然而,參與此機制者,僅限於雅典公民,外邦人雖俱自由人身分,排除在外,而超過雅典人口半數的奴隷,自由人身分已被剝奪,能侈言參與?


所以,認知自由是理性事實,內涵平等與善。如此,自由或自然權利,才不被多數決或一致(Unanimous)決議的民主政治所剝奪,才有不可剝奪的自由或自然權利。


的確,美國經過南北戰爭的試驗,自由真正得到新生命,自由不僅是道德事實,也是理性事實。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就是新文明。林肯總統的不朽地位也因此建立。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人生而平等,天賦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簡言之,人生而平等自由或自由平等。或人生而自由,自由內涵平等原理。


自由可概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自然權利。自由是生命的良好狀況。失去了自由,就失去了個人的目的自主。没有自主的幸福,意義有限。因此,自由等同自然權利,並且內涵平等原理。


自然權利或自由的平等天賦,就是西方十七世紀新開發的道德原理和政治原理,也是常識。且藉由常識的啟蒙與推廣,掀起了十八世紀的普世平等權利運動(The Universal Egalitarist Movement)。


美國獨立的正當性(Justification)和建國的目標(purpose),就在自然權利──人生而平等自由。法國大革命亦復如是。而歐陸展開君主立憲也是回應此「人生而平等自由」的常識。


自然權利,這道德事實(The Moral Fact),經由啟蒙運動的常識推廣,幾乎凌駕自然法,或成為自然法的實質內涵,並與自然法同登無上權威地位,成為十八世紀後,人類文明的道德原理與政治原理。並演成現代的人權與民主政治權威依據。而其開發者,非洛克莫屬。


法國啟蒙運動健將伏爾泰(Francois M. A. de Voltaire, 1694-1778)讚曰:「洛克不甚精於數學,然思維甚有條理,誠為一敏銳的邏輯專家。」[見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1983),頁九五。]


洛克所揭發與演繹的道德原理和政治原理,其推理簡明,邏輯一貫,衡於人類最均等的天賦常識,可謂不辯自明(Self-evident),無異於真理(Truths)。美國獨立宣言稱:「諸此真理,不辯自明」,即此之謂。


美國建國後,依循洛克的政治理論,以自然權利(或自由)為基理(Postulate),逐步建構世稱民主政治的政治體制。


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完成聯邦憲法的制定。此憲法無論是形式或實質意義,就是洛克所稱的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規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權力制衡政治體制。行政最高首長與民意代表定期改選,宣示政治權力來自人民。政府效忠人民的政治倫理與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不宣自明。


爾後,「人民的自由與政府不得限制人民的自由等」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以憲法增修案方式,列入憲法條文。此即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增訂的憲法第一至第十增修條文。自然權利或自由成為美國的最高法(Superme Law),不得違犯的道德與政治原理。


自由就是美國的立國精神與永久目標。


林肯總統(Abraham Lincoln, 1809-1885)在蓋茨堡演說中指出,美國是自由所孕育的新國家,而且,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A New Nation …conceived in Liberty,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See,President Lincoln's “ Gettysburg Address”, November,19,1883]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