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5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五十六)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美國獨立戰爭,從內戰(civil war, 1775.4-1778)演變成國際戰爭(international war, 1778~1782.10),終依「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1783.9.3)而結束。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與國際社會亦正式承認美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為主權獨立國家(Independent Sovereign State or Nation)。

北美洲英國移民,以不可阻撓的人民自決行動,脫離大英帝國的殖民隷屬,解除彼此互涉的政治關聯(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達到完全自治(To have reach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獲得獨立平等的國際政治地位,創下人類近代史「去殖民化移民者國家」(Decolonized Settlers State or Nation)的先例。而且,美國獨立運動較光榮革命更進一步,以「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等原理,更換政府,建立新政府與新國家。而其唯一依據,就是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自然權利(The Inalienable 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是天賦的,不是君王的恩賜,不是相互同意締結社會契約而獲得,更不是任何法律所創設。

英國的光榮革命、美國的獨立運動,加上法國的大革命,使得自然權利成為人類新文明,其道德、法律的衡準與原理,故而,懷德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說道:「古代與近代之政治理論差別甚大。……奴隷制度乃古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乃近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與平等構成近代政治思想不可避免之前提」(See A. N. 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 P.15)

懷德海所謂「自由與平等」,即自然權利的平等天賦,不分種族、膚色、信仰、性別、年齡或政治制度。(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北美十三州制憲代表在賓州費城(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的憲法會議議決通過美國憲法。經由各州議會「以人民名義」(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批准,於一七八八年九月十三日,達到法定批准州數,而正式生效。

故而,此「憲法」表徵洛克所稱的「社會契約」,表達「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等原理。

該憲法明文規定政府的權責,以限制政府的權力,俾免侵犯人民的權利。而政府由立法、行政及司法三部門而組成,三權分立,用為權力制衡,防止獨裁暴政(Tyranny)。

聯邦立法權力(Legislative Power)由國會(The Congress)執掌,國會由參院(Senate)和眾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組成,參院代表「州」,眾院代表「人民」,參、眾議員由公民定期改選之。

聯邦行政權力(Executive Power)由總統(The President)執掌,總統並為國家元首與三軍統帥。四年一任,由公民選舉之,其計票方式,因各州主權獨立,故依選舉人(Electors)之得票數為準。一九五一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明定總統任期不超過兩任。回歸首任總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所建立的慣例。

聯邦司法權力(Judicial Power)由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執掌,並專責憲法的解釋。

聯邦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院同意而任命之,終身職。

美國諸開國元勳(Founding Fathers)堅定其「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不渝信念,謹以憲法鞏固之。故而,美國堪作「自由民主」社會的表率。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6.25

2011年6月20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五十五)-3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基於「主權在民」原理,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 or Power)不可能與不得擁有殖民地的「主權」(Sovereignty)。而且,據於「統治基於人民(主權者)同意」原理,「殖民統治」(Colonial Governance)的正當性、合法性(Justification, Legitimacy),自始欠缺。

「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主權者)同意」等原理,就近代政治理論可言,可追溯及洛克(John Locke)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自然權利(The Inalienable Natural Rights)與「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概念。

每個人天賦自然權利。

為保障所有人的自然權利,故而,人民和平、相互同意,締結「社會契約」,讓渡其執行自然法的權力,完整保留「生命、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而建立政府,組織政治社會,永遠保障所有人的自然權利。

生命、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乃不可剝奪與不可讓渡。

政府受讓人民(主權者)依社會契約而讓渡的執行自然法權力,此權力稱政治權力(Political Powers),係信託權力(Trusted Powers)。一旦政府違反保障人民(生命、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的義務,違背社會契約的目的,構成「手段害目的」的情事,人民得撤回其權力的信託,解除信託關係,更換政府或另行建立新政府。

故而,政府的權力,不是來自「上天」,而是,不可置疑,直接來自人民。故而,每個人是主權者(Sovereign),人民就是政治社會或政治實體(Political Society or Political Entity)的主權者。主權在民(People Sovereignty; Popular Sovereignty),即此之謂。而此政治社會或政治實體是否稱為「國家」(Nation or State),已無關宏旨。

「天與之、民與之,天受之、民受之」,諸天命說者,能違逆「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主權者)同意」原理?

洛克將「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等原理,以自然權利的天賦、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為核心價值與基理(Postulate),演繹其「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90),而1688年英國的「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 1688)乃「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的範例。

八十八年後,大英帝國的北美洲殖民地「屬民」(Subject)─ 北美洲英國「移民」(Settlers),即以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為核心價值與基理,發表「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76.7.4),揭示「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被統治者(人民)同意」等原理,宣布脫離大英帝國的殖民隷屬(Subjugation; Subjection),揭開近代「非殖民化人民自決運動」(Movements of 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 for Decolonization)的序幕。(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洛克的「自然權利」等同牛頓(Isaac Newton)的「萬有引力」(Gravity)。前者呈現自然法,建構人類理性社會秩序,後者呈現自然法則,形構天體秩序。

啟蒙世紀以”R”與”N “,分別代表此等最高價值。”R”,Reason,其核心價值就是自然權利。”N”,Nature,其核心價值就是「萬有引力」。此兩核心價值,引導人類走向新時代,告別舊時代。

人類的未來,就在開發啟發所有”Inherence”(內在)。自然權利與萬引力皆是內在的(Innate),而其開發、啟發,亦在人的內在理性,故而,啟蒙世紀,亦稱理性時代(Age of Reason)。

又,美國「獨立宣言」所稱的自然權利,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有別於洛克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等權利,使自然權利概念走向目的論的價值世界,得以「自由」括概此等不可剝奪權利。後來,康德以其超驗哲學(Transcendentalism)或批判哲學(Critical Philosophy),將「自由」提昇到絶對價值領域,建構其目的王國。誠為啟蒙運動的後續啟蒙。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6.20

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 (五十五)-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舊金山(對日)和約正式簽定,宣告同盟國對日戰爭乃至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雖然,前蘇聯、波蘭、捷克未簽字,中國未與會。

因此,美國等同盟國在和約生效前,即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前,應結束其對於日本本土、屬地、殖民地的軍事佔領。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ROC Government in exile)並未退出台灣、澎湖的軍事佔領。反而,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夕(台北時間1952.04.28即舊金山時間1952.04.27),即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生效前,由美國主導中日和約的簽定。美國欲令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接替日本對於台、澎的殖民主地位?以殖民統治延續軍事佔領?

中日和約第十條規定,原日本台、澎屬民,一律視為中華民國國民,隷屬於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統治,加上一九四九年二百萬以上中國人移入(避難)台灣、澎湖,殖民統治機制堅強建立,台灣、澎湖不就是不折不扣的殖民地。其殖民主是美國或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Either … or … 或both,難以區分,故而,台灣地位未定,因為殖民主難區分?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第二條,聲明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而不聲明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主權」(Sovereignty),為什麼?

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 or Power)對於殖民地没有「主權」。大清帝國如是,日本帝國亦如是。殖民主對於殖民地的統治,皆非基於同意原理,因此,没有主權者託付的正當政治權力。豈有任何「主權」可做讓與或放棄。

人民是主權者(Sovereign)。故謂主權在民(People Sovereignty or Popular Sovereignty)。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Government),即主權(Sovereignty),經常被剝奪。故而,主權的剝奪,並非事實不能,而是道德不能。任何剶奪皆欠缺道德正當性。

剝奪人的「自由」,不取得(事實不能與道德不能)該人的「自由」,剝奪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主權),絶不取得人民的「主權」,而作讓與或放棄。故而,日本無論在舊金山和約或中日和約,不聲明「放棄」其「未曾擁有的台灣、澎湖主權」,也因此,日本亦不可能「讓與」台灣、澎湖的「主權」。

日本聲明放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就是威爾遜總統十四點原則的第五點原則,其所提的”equitable claims”,衡平利益請求權,不涉「主權」。

麥帥(Gen. Douglas MacArhtur)結束同盟國對於日本本土的軍事佔領前,代表同盟國,依據「大西洋憲章」的權威──「樂見所有日本人民,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憲章聲明二),頒給日本人民一部憲法。揭示「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日本人民才是日本的主權者(Sovereign),日本皇室象徵日本的主權與精神。

「朕即國家,朕即法律」,不知是否從此走入日本歷史?不予置評。但是,卻走入台灣!

蔣介石手握一本中華民國憲法!

誰與爭鋒?能不所向披靡!?

的確,美國人權威超神,蔣介石一經其加持,
炫耀如是,而,台灣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為之掩蓋!
大西洋憲章在太平洋竟有不適應症!
或美國人真有盲點?!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五十五)-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台灣是次殖民地?

美國政府一再向「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申明:維持現狀。美國不贊成台灣獨立。

美國政府依據「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1.1),作上述申明?

美國政府是「台灣當局」的Superior Power? 「台灣關係法」是「台灣」的Superior Law?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向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提出警告:不得維持現況!否則視為「台獨」!

中國政府依據「反國家分裂法」(2005.03.14),作上述警告?

中國政府是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的 Supreme Power? 「反國家分裂法」是 Chinese Taipei 的 Supreme Law?

台灣不是次殖民地?

台灣當局對於美國政府的申明,作出回應:不獨、不統、不武。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對於中國政府的警告,如何回應?

「兩岸互不否認對方的治權。」
── Chinese Peking Authority 統治大陸,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統治台灣。大陸和台灣的統治,構成一個中國。

亦即,一個中國,各自分別,由中國共產黨表達其統治權於大陸,由中國國民黨表達其統治權於台灣。

如此,一個中國的各自分別統治,既符合一中原則,亦符合一中各表的詮釋。

中國政府,即 “Chinese Peking Authority”,明確表示,台灣是中國的「一省」。

兩岸中國人,在「存同去異」的辯證結果,台灣很快會「去殖民化」(Decolonized),去除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與美國政府的殖民統治!?台灣不再是次殖民地!

台灣會追隨香港的腳步,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和聯合國界定的「自治區」(Self-Governing Territory)?

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去除英國(British Empire)的殖民統治,成為中國特別行政區,其過程,並未引用聯合國1514、1541號決議案。但聯合國將香港與波多黎各同列「自治區名單」(List of 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因此,「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二十四賢,將準據波多黎各的成案,知會中國政府,儘速完成必要措施,以便利香港人民,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和獨立之權利,並依循聯合國大會1541號決議案所界定的三項途徑,達到「完全自治」。

若然,台灣人民可以安心期待,不久未來,台灣人民將在聯合國監督下,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權!

基此,台灣人不樂見,陳雲林等的到來,「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必須降下。雖然,此等「旗幟」的升起,從未得到台灣人的同意。

尤其,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把「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當作海盜的「骷髏旗」,自己充當海盜頭目,豈不落入「竊佔」的口實!

Taiwan Authority 或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的任何正當權力(或稱治權),皆係源自台灣主權者的付託──基於同意原理,不待友好或敵對國家的承認。故而,扮演海盜行徑,已違背權力付託原則。

台灣人民的主權者地位,不用任何承認。而在主權之上,不容存在任何「殖民主」。故而,台灣不跟;隨香港!

「六三三」過後,就是七月四號,就看台灣人如何展現「獨立」精神!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六月只有三十天,絶對没有六月三十三號。 There is no June thirty-three, absolutely!

陶醉於”633”美夢的芸芸眾生,可能一覺醒來,已是七月四日。

七月四日, “July Fourth” 没什麼特別。可是AIT將告訴台灣人,那是美國獨立紀念日
(Independence Day),也順便告訴台灣人,Dr. Sun Yat-sen 是美國公民(American Citizen),擁有夏威夷出生證明。

Dr. Sun Yat-sen 是誰?
你們的國父!
我們是台灣人!
不,是中華民國國父!
Dr. Sun Yat-sen 認為中國是次殖民地,恥於做大清帝國的「屬民」(Subject),所以寜作美國公民(Citizen or Sovereign)。
但美國是列強之一!
美國向列強提出「門戶開放」政策,使得「中國」免於被瓜分,Dr. Sun才有獨立運動的空間!
美國人對於中國有 “Civilizing Mission”? 的確,美國人除傳播上帝的福音外,並傳遞自由的信息: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July 4,1776).
Dr. Sun Yat-sen 自承”革命尚未成功”,能不繼續擁有美國國籍?
而,中華民國永遠第一夫人,擁有US公民資格,就不令人訝異!
依照 Dr. Sun 的「革命原理」,凡中華民國的領導人,能不擁有美國國籍?
而且,自動失效的,會是中華民國國籍,不會是美國國籍。因此,不致於發生「忠誠衝突」問題!
中華民國己不存在── Castle in Spain! 台灣國仍待建立! Loyalty to whom?
忠於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堅持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台灣國才能誕生!
從”633”醒來,不要又被”644”!
July Fourth 的精神,才是台灣的新生命──獨立的精神!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6.09

2011年6月5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五十四)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 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Decolonization)and UNGA Resolution 1541(Full Self-Government)


Dr. Sun Yat-Sen 認為中國是次殖民地(Sub-Colony)。大清帝國是中國的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而英、法、帝俄、日本等列強,是大清帝國的殖民主(Colonial Powers)。

列強在中國,藉由條約,得到領土的割讓、租借,並享有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的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見英清五口通商條約第十二條,一八四三。英清天津條約。美清望廈條約。)

美國在一九○○年,由其國務卿John Hay 向列強提出「門戶開放」政策,中國始免於被瓜分。

Dr. Sun 所領導的人民自決運動-所謂「國民革命」(National Revolution),訴求民族自決(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的獨立運動,即旨在「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

中國在上世紀的兩次人民自決運動-國民革命(1911)與人民革命(People Revolution, 1949),是否已完全去殖民化?

從周恩來的輝煌外交生涯,可以得到「完全去殖民化」的肯定答案。

周恩來在ㄧ九五五年,不計生命安危,參加第一屆亞非會議(即萬隆會議)。與第三世界國家,共同聲明:譴責ㄧ切形式的殖民主義。

而該會議,由廖文毅所領導的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亦以觀察員身分與會。可見中國共產黨亦贊成台灣的去殖民化與獨立。

萬隆會議之後,第三世界的聯合國七十七會員,甚至主導聯合國大會在ㄧ九六○年通過1514及1541號決議案。前者即「非殖民化宣言」。後者界定殖民地的完全自治途徑。成為世界上,兩盞「去殖民化」的明燈。

半世紀後,中國竟以殖民主身分,並與美國競爭唯一殖民主地位,向台灣當局,行使殖民主權力,令人訝異!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大清帝國的真正繼承人,中華民國只是其代理人?(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 (五十三)-4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舊金山和約同樣對於朝鮮人民,作出「缺席判決」。該條約第二條第一項如是宣判:「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對於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鬰陵島等島嶼,其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Article 2, Section (a))。

朝鮮人感謝日本人?誰提出此問題?Nonsense!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即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翌日,李承晚領導全朝鮮人民,成立「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而且,全朝鮮人民悍拒「四國五年託管計劃」。

一九四八年,朝鮮半島以北緯三十八度線為界。以北,成立: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即北韓。以南,成立:The Republic of Korea, 即南韓。 而舊金山和約尚未出爐。

舊金山和約對於朝鮮人民而言,的確是「缺席判決」,追認「既成事實」,但完全符合「缺席判決」的原則與精神。朝鮮人可以對其不予置評。而,對於日本的附和,朝鮮人會領情?究竟,「以德報怨」,非「儒家之道」!就不多言! 

「德」施於「怨家」,怨報於「受害者」,豈止失厚道,乃完全背離常道!

中國人、日本人乃至美國人,難道不清楚,三、四百年來,亞洲殖民霸主爭奪戰的受害者,就是台灣人!

日本人「保持緘默」,不失風度?!台灣人「禁言」!美國人「禁反言」(estoppel)!?中國人就可以「為所欲為」,將台灣、澎湖人民,納入其隷屬,「恢復」十七世紀以來,其亞洲最大殖民霸主的光榮地位!?

朝鮮半島、台灣、澎湖,同樣是日本的殖民地。戰後,戰爭責任經勝利者審慎追究、清算後,朝鮮人民與台灣、澎湖人民,竟然得到截然不同的「判決」。其不利部分,有違「缺席判決」的原則與精神,作出判決者,不能收回?中日和約不能抵觸舊金山和約!

大西洋憲章適用在日屬朝鮮、法屬安南(越南)、英屬印度,一一獲得兌現。惟獨「清」屬台灣、澎湖(馬關條約己自動失效),台灣先哲,先烈(不分原漢),羣起提示,一一獲得「屠殺令」─没有「被告」,没有「判決」,一律格殺勿論!顧炎武之流,永遠的叛逆!?大清帝國在台灣「復辟」,豈容「亭林先生」精神常在!

一位出身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的中國權貴,在其國會殿堂,將二二八大屠殺,類比满洲人的「揚州三日大屠殺」,令人想起,毛骨悚然!尤其,蔣殿堂仍頂著大清帝國的皇冠!?中國人就是不允許台灣有漢人存在?難怪,台灣名流高士,皆尋諸DNA,以證明非漢裔!

大西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加上馬列忠實信徒的「解放旗幟」,二次世界大戰後,幾乎解放所有殖民地,台灣、澎湖與波多黎各例外!即或大西洋憲章己功成名就,可以束諸高閣。惟,聯合國憲章矢志其未竟之業。但願聯合國大會1514、1541號決議案,可以適用在台灣、澎湖!

「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二十四賢,宜將台灣、澎湖比照波多黎各案例,貫澈其普世「非殖民化」、「完全自治」的決心與進程。究竟,台灣、澎湖與波多黎各同是「殖民地」與「戰利品」,五百多年與三百六十多年的「被殖民史」,容或有時間長短、造化不同之別。但是,被殖民者、被束縛者,世世代代,期待「去殖民化」「解放」的熱切,無二無別。尤其,台灣的「祖父母」們,「家」的姓氏自主,已被完全剝奪,祖孫不同姓的煎熬,那堪年年慶祝「煮父母節」的一再加熱!

究竟,所有人民皆擁有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尤其,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豈容層層剝奪!(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