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一造缺席判決 (一)

刑事訴訟法不絕對禁止「一造缺席判決」,即「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訴三零六條)及「被告拒絕陳述」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訴三零五條),得允許之。

     刑事訴訟法一九三五年七月一日實施,而二二八事件發生於一九四七年,看來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不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本文所稱「一造缺席判決」的一造,指刑事被告 (Defendant) 。一造缺席判決即被告缺席(Absentia reo) 判決。就事實而言,誠如林山田教授所述(見下註02及註04):「沒有法律程序,沒有審判,只有殺戮」。完全是屠殺、宰殺、虐殺。嚴重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人的價值與尊嚴,抹殺殆盡,法律尊嚴亦一起陪葬!

     本文悼念的八位台灣法界菁英的及諸先輩賢人,如張家父子:張七郎醫師、張宗仁校長、張果仁醫師,活生生被屠殺宰殺、虐殺,不用問審,也不用刑場,連被告身份都吝於給予。

     羅馬人尚且給予耶穌走完艱苦的受難里程,留下人神合一的不滅印象,萬世萬人崇仰。蒙古人亦給予文天祥悲壯的慷慨赴義路程,留下充沛天地的浩然正氣,千古流傳不息。台灣先人的人格就不及被定罪的人,螻蟻不如!羅馬人、蒙古人懂得榮耀 (Glory),行事公開,不畏懼歷史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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