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3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三十五)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儘管,光榮革命所呈現的事、理,足供驗證,自然權利對於人類良好社會秩序的「功能」,如同「萬有引力」對於宇宙天體秩序的「功能」,皆居於「原因」(cause)地位。洛克仍發表其「悟性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以進一步檢驗自權利觀念,得其真實可靠性,彌補其「兩篇政治論」的不足。究竟,該論係依演繹法(Deduction),而非歸納法(Induction)。

洛克在「悟性論」倡導經驗主義(Empiricism),對於理性和知識的資料,提出驗證準則(Criterion),以檢驗其真實可靠性。

就一般知識的資料而言,其真實可靠性,在於「吾人觀念與物之實體的符合」(The conformity of our ideas and the reality of things)。

就理性的資料而言,其真實可靠性,在於「吾人於觀念相符(Agreement)與相異(Disagreement)的認知」。

所謂理性的資料或觀念,本體觀念除外,皆屬心靈觀念的原型(Archetypes),非仿於實物。此等原型觀念,數學觀念、道德觀念皆屬之,作為道德原理的自然權利、自然法,皆包括在內,故而康德稱「自由」乃理性事實或概念(The Facts or Concepts of Reason)。

此等觀念的檢驗原理,因果律、矛盾律(Rule of Causality, Contradiction),皆適用之。

先就矛盾律言之:
人類為保障其自然權利的目的,依和平手段、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以結束自然狀態,而讓渡其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予政府,因此,必須保留完整的自然權利,否則陷於矛盾與非理性。

政府係為保障人民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是手段,不是目的。因此,不得以手段害目的,侵犯人民的自然權利,否則陷於矛盾。

政府的權力,係信託權力,其權力的行使,應受信託人(人民)的節制。故而政府聽命於人民,效忠人民,否則陷於矛盾。

就因果律而言:
自然權利乃人類社會良好秩序的「原因」,此「原因」欲期獲得「結果」,必須有個人目的自主的「條件」俱備─即自由,以期獲得目的完成的「結果」。故而,政府除盡責於「條件」的提供外,不得妨害「條件」,甚至否定「原因」,即使,自由必需「限制」,亦必須建立在,基於人民自由意志所「同意」的基礎,故而,自由自始不得剝奪。自由即括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的權利 [以上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1983),頁54至56]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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