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被殖民化地區、國家和人民獨立之宣言」─「非殖民化宣言」。
一九六O年十二月十四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一五一四(15)號決議案 ─「非殖民化宣言」。
大會
鑒於 全人類堅定決意,宣示於聯合國憲章。即,重申信念於:基本人權、人的尊嚴與價值,不分男女、國之大小的平等權利,及,以較大自由,促進社會進步與較佳生活標準。
曉知 創造安定、福祉及和平、友好關係之所需,乃基於尊重所有人民的平等權利與自決等原則,及普世尊重與遵行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區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曉澈 所有未獲獨立的人民,其熱切嚮往自由,與其於獲致獨立的決定性地位。
覺察 拒斥或障礙上述人民的追求自由,招致衝突不斷增加的後果,構成世界和平的嚴重威脅。
衡量 聯合國在協助託管與非自治領土的獨立進展,其所俱的重要功能。
曉澈 全人類熱烈期望結束任何樣貌的殖民主義。
堅信 殖民主義的繼續存在,妨礙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障礙未獲得獨立的人民,其社會、文化和經濟發展,打擊聯合國的世界和平理想。
申明 所有人民,基於互惠互利與國際法原則,為其本身的目的,得自由處理其天然財富與資源,而不用偏頗其因國際合作而產生的任何義務。
相信 解放的開展,乃不可抗拒和不可逆轉。為避免重大危機,殖民主義和所有相關的隔離、歧視諸作為,必須結束。
樂見 近年為數眾多的未獨立地區,展現出自由與獨立。曉澈 尚未獲得獨立地區,其日益壯觀邁向自由的趨勢。
堅信 所有人民皆擁有不可剝奪權利,完全自由,行使主權與維護其自然或國家領域的完整性。
鄭重 宣布務須達成快速、無條件性的終結所有形式、樣貌的殖民主義。
且為此目的聲明如下: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514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
─ Declaration on Decolonization
Adopted by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514 (XV), 14 December 1960
The General Assembly,
Mindful of the determination proclaimed by the peoples of the worl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reaffirm faith in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 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 in the equal rights of men and women and of nations large and small and to promote social progress and better standards of life in larger freedom,
Conscious of the need for the creation of conditions of stability and well-being and peaceful and friendly relations based on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s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all peoples,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race, sex, language or religion,
Recognizing the passionate yearning for freedom in all dependent peoples and the decisive role of such peoples in the attainment of their independence.
Aware of the increasing conflicts resulting from the denial of or impediments in the way of the freedom of such peoples, which constitute a serious threat to world peace,
Considering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assisting the movement for independence in Trust and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Recognising that the peoples of the world ardently desire the end of colonialism in all its manifestations,
Convinced that the continued existence of colonialism prevent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impedes the social, cultur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dependent peoples and militates against the United Nations ideal of universal peace,
Affirming that peoples may, for their own ends, freely dispose of their natural wealth and resources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obligations arising ou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based upon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benefit, and international law,
Believing that the process of liberation is irresistible and irreversible and that, in order to avoid serious crises, an end must be put to colonialism and all practices of Segregation and discrimination associated therewith,
Welcoming the emergence in recent years of a large number of dependent territories into freedom and independence, and recognizing the increasingly powerful trends towards freedom in such territories which have not yet attained independence,
Convinced that all peoples have an inalienable right to complete freedom, the exercise of their sovereignty and the integrity of their national territory,
Solemnly proclaims the necessity of bringing to a speedy and unconditional end colonialism in all its forms and manifestations;
And to this end Declares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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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四十九) 3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五二年,波多黎各成立自由協邦 (The Commonwealth)。一九五三年,聯合國大會依據憲章第七十三條戊項 ( Article, 73e),將波多黎各從非自治區名單移除 ( UNGA Resolution 748, 1953. 12. 27)。
波多黎各是否已非美國的殖民地,容或有爭議,但波多黎各尚未達到完全自治的程度 (To have reach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 或尚未”完全自治”( full self-government),乃不爭事實。
因為,波多黎各既未獨立,也未成為美國聯邦的一州,仍是美國國會立法實施的範圍。
聯合國大會一五四一號決議案( UNGA Resolution 1541, 1960.12.15),界定「非自治區」達到「完全自治程度」的三種途徑或選擇(Options),以完成「非殖民化」(decolonization)。
此三種途徑或選擇,即:
一. 呈現出一主權獨立國家(Emergence as a Sovereig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未獨立,未成為或呈現出一主權獨立國家。
二. 與一獨立國家締結自由協合(Free Associ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並未與美國(或其他獨立國家),締結得自由進出的協合組織。
三. 與一獨立國家結合一體(Integr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並未併入美國,成為美國一州、與美國結合成一體。
第二和第三途徑或選項,必須經由公民投票(Plebiscite)、公民複決(Referendum)等民主程序完成。尤其,第三選項,必要情況,聯合國得監督其進行。
【參考: UNGA Resolution 1541, Annex, Principles, VI-IX 。】
波多黎各在一九六七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八年,依其法律,舉行公民投票,決定上述三選項之一,惟,最後結果仍維持其自由協邦現狀(The Commonwealth Status Quo),因此,迄今,波多黎各仍未「達到完全自治程度」,未「完全自治」或未「非殖民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波多黎各是否已非美國的殖民地,容或有爭議,但波多黎各尚未達到完全自治的程度 (To have reach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 或尚未”完全自治”( full self-government),乃不爭事實。
因為,波多黎各既未獨立,也未成為美國聯邦的一州,仍是美國國會立法實施的範圍。
聯合國大會一五四一號決議案( UNGA Resolution 1541, 1960.12.15),界定「非自治區」達到「完全自治程度」的三種途徑或選擇(Options),以完成「非殖民化」(decolonization)。
此三種途徑或選擇,即:
一. 呈現出一主權獨立國家(Emergence as a Sovereig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未獨立,未成為或呈現出一主權獨立國家。
二. 與一獨立國家締結自由協合(Free Associ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並未與美國(或其他獨立國家),締結得自由進出的協合組織。
三. 與一獨立國家結合一體(Integr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並未併入美國,成為美國一州、與美國結合成一體。
第二和第三途徑或選項,必須經由公民投票(Plebiscite)、公民複決(Referendum)等民主程序完成。尤其,第三選項,必要情況,聯合國得監督其進行。
【參考: UNGA Resolution 1541, Annex, Principles, VI-IX 。】
波多黎各在一九六七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八年,依其法律,舉行公民投票,決定上述三選項之一,惟,最後結果仍維持其自由協邦現狀(The Commonwealth Status Quo),因此,迄今,波多黎各仍未「達到完全自治程度」,未「完全自治」或未「非殖民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四十九)-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行政部門執行「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1.1),已多年。美國國會的立法效力,及於台灣?台灣和波多黎各一樣,皆是美國未併入領土?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00五年頒布「反分裂國家法」,其效力及於中華民國?亦及於台灣?台灣是中國未併入領土?
美國和中國,同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美國遵照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案與「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的呼籲,尊重波多黎各人民的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儘速完成公民投票、公民複決(Plebiscites, Referenda)等有效自決程序,以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美國欲合併台灣,能捨棄此「必要程序」?中國豈能自外於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說合併就合併,說併入就併入。
波多黎各是現今世界上最古老的殖民地,從一五0八年西班牙人設置總督起算,已有五百年以上歷史。而一六六一年左右,鄭成功驅走荷蘭人,進佔台南,建立東寧王國。爾後,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一再更換,台灣被殖民的歷史未中斷,而且,己逾三百六十年。「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無視台灣仍未脫離殖民化(colonization)的事實,不認為台灣人亦有領土自治權利及不可剝奪的自決權與獨立權?對於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台灣和波多黎各,不能一視同仁,得到同等對待?
美國和波多黎各的關係,不是內政問題,而是如何「去殖民化」的問題。假定台灣和美國、中國有任關係,絶對不涉內政,而是純粹「去殖民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或許存有內政和內戰問題,然而,中國(無論如何稱呼)和台灣,豈有內戰、內政問題!
人類追求「理」世界,從理世界建立「力」的世界。「理」就是所有知識的基礎,故而稱「知識即力量」。自然權利自始就是從「理」世界,紮實建立的「法」知識,產生不可抗拒的力量。成為現代政府和政治權力的唯一依據與來源。
中國,從滿洲人的殖民,從列強的侵凌,其掙脫而出,並立於諸強權之列,是「理而力」!
中國豈能依恃其「力」,強迫台灣人,永遠受制於諸強權的殖民統治!何忍消滅台灣人的自然權利?
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其所彰顯的理──領土自治,豈能用「力」來壓制?中國人能不協助台灣人「去殖民化」?用「同理心」!(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本人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天祐台灣”─http://www.cc/blog/alex08pan09,突然消失,搜尋 yahoo,所有網頁皆不見!
「有人」太抬舉我?
惟造成諸閱讀者不便,請包涵!
Alex Pan TheWalker
2011.4.15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00五年頒布「反分裂國家法」,其效力及於中華民國?亦及於台灣?台灣是中國未併入領土?
美國和中國,同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美國遵照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案與「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的呼籲,尊重波多黎各人民的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儘速完成公民投票、公民複決(Plebiscites, Referenda)等有效自決程序,以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美國欲合併台灣,能捨棄此「必要程序」?中國豈能自外於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說合併就合併,說併入就併入。
波多黎各是現今世界上最古老的殖民地,從一五0八年西班牙人設置總督起算,已有五百年以上歷史。而一六六一年左右,鄭成功驅走荷蘭人,進佔台南,建立東寧王國。爾後,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一再更換,台灣被殖民的歷史未中斷,而且,己逾三百六十年。「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無視台灣仍未脫離殖民化(colonization)的事實,不認為台灣人亦有領土自治權利及不可剝奪的自決權與獨立權?對於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台灣和波多黎各,不能一視同仁,得到同等對待?
美國和波多黎各的關係,不是內政問題,而是如何「去殖民化」的問題。假定台灣和美國、中國有任關係,絶對不涉內政,而是純粹「去殖民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或許存有內政和內戰問題,然而,中國(無論如何稱呼)和台灣,豈有內戰、內政問題!
人類追求「理」世界,從理世界建立「力」的世界。「理」就是所有知識的基礎,故而稱「知識即力量」。自然權利自始就是從「理」世界,紮實建立的「法」知識,產生不可抗拒的力量。成為現代政府和政治權力的唯一依據與來源。
中國,從滿洲人的殖民,從列強的侵凌,其掙脫而出,並立於諸強權之列,是「理而力」!
中國豈能依恃其「力」,強迫台灣人,永遠受制於諸強權的殖民統治!何忍消滅台灣人的自然權利?
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其所彰顯的理──領土自治,豈能用「力」來壓制?中國人能不協助台灣人「去殖民化」?用「同理心」!(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本人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天祐台灣”─http://www.cc/blog/alex08pan09,突然消失,搜尋 yahoo,所有網頁皆不見!
「有人」太抬舉我?
惟造成諸閱讀者不便,請包涵!
Alex Pan TheWalker
2011.4.15
自然權利 (四十九)-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四六年,杜魯門總統任命首位波多黎各出生的波多黎各總督。
一九四七年,美國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民主方式,選出總督。翌年,波多黎各產生其民選總督。
一九五0年,美國國會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公民複決(Referendum),制定其憲法。一九五二年,波多黎各人民召開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1952.2.6),完成制憲。經美國國會批准(1952.7.3),由波多黎各總督公布實施(1952.7.5)。
波多黎各有了民選總督及憲法,完成初步自治,稱波多黎各自由協邦(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 Associated Free State of Puerto Rico)。
聯合國於一九五三年,將波多黎各從「非自治區」(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名單移除(UNGA Resolution 748, 1953.11.27)。
但是,波多黎各仍不是美國的一州,也不是獨立國家,依然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其政治地位,依美國憲法領土條款(Article 4, Section 3, Clause 2, US Constitution)及聯邦最高法院列島判例(Insular Cases)而決定。亦即,波多黎各人民的基本生活,舉凡公民資格、流通貨幣、郵政、外交、軍事防禦、交通、勞動關係、環境、商業、財政、健康、福利及其他政策(citizenship, currency, postal service, foreign affairs, military defense, health, welfare and many others),皆仍在美國國會立法的效力範圍。波多黎各尚未達到完全自治。
故而,「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 1961),依據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及1541號決議案,貫徹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原則,緊盯著美國,務期波多黎各人民,脫離殖民隷屬,完全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以達到完全自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一九四七年,美國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民主方式,選出總督。翌年,波多黎各產生其民選總督。
一九五0年,美國國會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公民複決(Referendum),制定其憲法。一九五二年,波多黎各人民召開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1952.2.6),完成制憲。經美國國會批准(1952.7.3),由波多黎各總督公布實施(1952.7.5)。
波多黎各有了民選總督及憲法,完成初步自治,稱波多黎各自由協邦(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 Associated Free State of Puerto Rico)。
聯合國於一九五三年,將波多黎各從「非自治區」(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名單移除(UNGA Resolution 748, 1953.11.27)。
但是,波多黎各仍不是美國的一州,也不是獨立國家,依然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其政治地位,依美國憲法領土條款(Article 4, Section 3, Clause 2, US Constitution)及聯邦最高法院列島判例(Insular Cases)而決定。亦即,波多黎各人民的基本生活,舉凡公民資格、流通貨幣、郵政、外交、軍事防禦、交通、勞動關係、環境、商業、財政、健康、福利及其他政策(citizenship, currency, postal service, foreign affairs, military defense, health, welfare and many others),皆仍在美國國會立法的效力範圍。波多黎各尚未達到完全自治。
故而,「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 1961),依據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及1541號決議案,貫徹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原則,緊盯著美國,務期波多黎各人民,脫離殖民隷屬,完全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以達到完全自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 (四十八)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五O八年,征服者李昂(Conquistador, Juan Ponce de Le’on)就任波多黎各總督(Governor),波多黎各成為西班牙殖民地(colony)。
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結束後,西班牙依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1898.12.18),將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Puerto Rico, Guam, Philippines),割讓給美國(Ceded to U.S.)。
二十世紀初,美國軍事統治波多黎各,並由總統任命其總督。而一九OO年的Foraker Act, 使得波多黎各人民享有充分自治,引進美國司法體制,並得選出聯邦眾議員(Member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一九一七年,美國政府依據Jones Act (1917年3月2日 生效),將所有波多黎各人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U.S. citizens),享有美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Bill of Rights),並得選出聯邦參議員(Senator)。而杜魯門總統更進一步宣布,凡1941年1月13日以後,出生在波多黎各的人民,皆是美國出生公民(U.S citizens at birth),而1899年4月11日至1941年1月12日間出生者,亦為美國公民。
被視為美國出生公民的波多黎各人,競選美國總統,除需符合年齡條件外,更需俱備美國本土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條件。究竟波多黎各仍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不同於夏威夷、阿拉斯加等已併入領土(Hawaii, Alaska, The Incorporated Territories),不是美國的一州(state),不能完全享有美國本土出生公民的所有特權(Franchises)。即使波多黎各有美國聯邦參、眾議院的席位,由其選出的住民委員(Resident Commissioner)代表出席,四年一任,但没有表決權(non-voting power)。
基於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為了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二項聲明及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七十四條],波多黎各人民勇於表現自決行動,追求完全自治與獨立。(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美國政府依據Jones-Shafroth Act (1917),將波多黎各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而中華民國就無任何「法、律、條例或通則」,將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台灣、澎湖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其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國籍變更不涉人民的權利、義務?一紙行政命令充之,稱依「法」行政?
再加上前文所提:中華民國並未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就僅憑一紙「行政命令」,而依「法」行政,掏空我們這輩「台灣之主」的權利?能剝奪了老天所賜的自然權利?
民進黨走上執政之道,得力於「台灣之主」與諸國際法、憲法及其他法學者的傾全力相助,諸學者知曉中華民國並未依「法」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故而樂見中華民國被終結。但民進黨執政後,不但不思如何回復被掏空的權利,反而趕盡殺絶,竟然分裂「台灣之主」的最後堡壘─「家」。剝奪「家」的「姓氏自主權」。
「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是這樣嗎?竟然讓我和孫子不同姓!
日本婦女最近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廢除「女性冠夫姓」的法律規定,認為該法律「違憲」。
我絶不提「違憲」,因為,我認定中華民國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自始無效。但基於所謂「違憲」的要旨及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原理,姓氏是人的自治範圍,「家」的特權,非任何法律可規範。侵犯人民的姓氏自主,就是侵犯人權─自然權利。
台灣人,無論是老的「台灣之主」或新的「台灣之主」,要走向波多黎各人民的自決之道,仍然漫長,而且,抓不住目標。
國民黨年年祭起「煮父母」節,就是目標流失的標幟!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4.10
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結束後,西班牙依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1898.12.18),將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Puerto Rico, Guam, Philippines),割讓給美國(Ceded to U.S.)。
二十世紀初,美國軍事統治波多黎各,並由總統任命其總督。而一九OO年的Foraker Act, 使得波多黎各人民享有充分自治,引進美國司法體制,並得選出聯邦眾議員(Member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一九一七年,美國政府依據Jones Act (1917年3月2日 生效),將所有波多黎各人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U.S. citizens),享有美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Bill of Rights),並得選出聯邦參議員(Senator)。而杜魯門總統更進一步宣布,凡1941年1月13日以後,出生在波多黎各的人民,皆是美國出生公民(U.S citizens at birth),而1899年4月11日至1941年1月12日間出生者,亦為美國公民。
被視為美國出生公民的波多黎各人,競選美國總統,除需符合年齡條件外,更需俱備美國本土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條件。究竟波多黎各仍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不同於夏威夷、阿拉斯加等已併入領土(Hawaii, Alaska, The Incorporated Territories),不是美國的一州(state),不能完全享有美國本土出生公民的所有特權(Franchises)。即使波多黎各有美國聯邦參、眾議院的席位,由其選出的住民委員(Resident Commissioner)代表出席,四年一任,但没有表決權(non-voting power)。
基於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為了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二項聲明及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七十四條],波多黎各人民勇於表現自決行動,追求完全自治與獨立。(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美國政府依據Jones-Shafroth Act (1917),將波多黎各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而中華民國就無任何「法、律、條例或通則」,將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台灣、澎湖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其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國籍變更不涉人民的權利、義務?一紙行政命令充之,稱依「法」行政?
再加上前文所提:中華民國並未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就僅憑一紙「行政命令」,而依「法」行政,掏空我們這輩「台灣之主」的權利?能剝奪了老天所賜的自然權利?
民進黨走上執政之道,得力於「台灣之主」與諸國際法、憲法及其他法學者的傾全力相助,諸學者知曉中華民國並未依「法」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故而樂見中華民國被終結。但民進黨執政後,不但不思如何回復被掏空的權利,反而趕盡殺絶,竟然分裂「台灣之主」的最後堡壘─「家」。剝奪「家」的「姓氏自主權」。
「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是這樣嗎?竟然讓我和孫子不同姓!
日本婦女最近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廢除「女性冠夫姓」的法律規定,認為該法律「違憲」。
我絶不提「違憲」,因為,我認定中華民國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自始無效。但基於所謂「違憲」的要旨及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原理,姓氏是人的自治範圍,「家」的特權,非任何法律可規範。侵犯人民的姓氏自主,就是侵犯人權─自然權利。
台灣人,無論是老的「台灣之主」或新的「台灣之主」,要走向波多黎各人民的自決之道,仍然漫長,而且,抓不住目標。
國民黨年年祭起「煮父母」節,就是目標流失的標幟!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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