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四十九) 3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五二年,波多黎各成立自由協邦 (The Commonwealth)。一九五三年,聯合國大會依據憲章第七十三條戊項 ( Article, 73e),將波多黎各從非自治區名單移除 ( UNGA Resolution 748, 1953. 12. 27)。

波多黎各是否已非美國的殖民地,容或有爭議,但波多黎各尚未達到完全自治的程度 (To have reach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 或尚未”完全自治”( full self-government),乃不爭事實。

因為,波多黎各既未獨立,也未成為美國聯邦的一州,仍是美國國會立法實施的範圍。

聯合國大會一五四一號決議案( UNGA Resolution 1541, 1960.12.15),界定「非自治區」達到「完全自治程度」的三種途徑或選擇(Options),以完成「非殖民化」(decolonization)。

此三種途徑或選擇,即:

一. 呈現出一主權獨立國家(Emergence as a Sovereig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未獨立,未成為或呈現出一主權獨立國家。


二. 與一獨立國家締結自由協合(Free Associ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並未與美國(或其他獨立國家),締結得自由進出的協合組織。


三. 與一獨立國家結合一體(Integr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並未併入美國,成為美國一州、與美國結合成一體。

第二和第三途徑或選項,必須經由公民投票(Plebiscite)、公民複決(Referendum)等民主程序完成。尤其,第三選項,必要情況,聯合國得監督其進行。
【參考: UNGA Resolution 1541, Annex, Principles, VI-IX 。】

波多黎各在一九六七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八年,依其法律,舉行公民投票,決定上述三選項之一,惟,最後結果仍維持其自由協邦現狀(The Commonwealth Status Quo),因此,迄今,波多黎各仍未「達到完全自治程度」,未「完全自治」或未「非殖民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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