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五十三)-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美國依據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December 9,1898),受讓波多黎各等西班牙殖民地(The Spanish Colonies)。

巴黎條約第九條規定,在條約經締約雙方批准後一年內,波多黎各的西班牙屬民(The Spanish Subjects),得向法院登記,保留其對於西班牙王室的效忠(To preserve the Allegiance to the Crown of Spain),否則,視為美國的屬民(American Subjects)。而波多黎各的原住民(Native Inhabitants),其公民與政治地位,則由美國國會決定。

美國政府在一九一七年三月二日,依據其國會通過的法案,Jones Act,將波多黎各人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American Citizens)。而其公民資格(citizenship),則依美國憲法領土條款,Article 4, Section 3, clause 2 of US Constitution,及列嶼判例(The Insular Cases)而決定。其公民權利不同於一般美國出生公民。

美國出生公民是不折不扣的主權者(Sovereign),而波多黎各出生的美國公民資格,雖高於殖民地的屬民(colonial subjects),但非美國的主權者(Sovereign),而且,美國國會得基於聯邦目的(Federal Purposes),隨時撤回(withdraw)其美國公民資格(citizenship)。

無論如何,波多黎各人民擁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The Inalienable Natural Rights)。基此,「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向美國提出照會,要求美國政府儘速採取措施,以便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自然權利,揭示於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07.04),稱「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揭示於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1541兩決議案,稱「非殖民化」與「完全自治」。

每個人都是主權者,擁有領土自治與領土主權(Territorial Autonomy and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波多黎各人民是波黎各的主權者。無論美國視波多黎各為其「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對待波多黎各人民為其屬民(subject)或公民(citizen),皆不能改變此不爭事實。美國不會阻撓波多黎各人民,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


台灣不堪比擬波多黎各人民?

台灣被殖民史,相較於波多黎各,尚屬資淺?或波多黎各人民是西班牙後裔,台灣人稱漢裔,誰理你!(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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