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日 星期六

欲圖使人不當選, 該當何罪?

一、 拒絕投票,欲圖使所有候選人不當選。
二、 被拒絕投票,視同欲圖使所有候選人不當選。
三、 投出有效票,欲圖使非被圈選候選人不當選。
四、 投出無效票,欲圖使所有被圈選、非被圈選候選人不當選。
五、 登記為候選人,無論競、不競選,欲圖使其他候選人不當選。
六、 為候選人助選,無論登、不登記為助選員,欲圖使其他候選人不當選。其反助選情況亦同。
七、 棄什麼保什麼,公然欲圖使被棄者不當選。

以上種種欲圖使人不當選, 該當何罪?
所謂欲圖、不欲圖,以法官自由心證為準。
若能入罪,希望罪不及妻孥!除非妻孥亦有投票權。
故入人罪?歷史會有公斷!
無論如何,選舉如期舉行,不用「人民同意證書制作所」立法除罪化,誰畏懼於被入罪,無怨無悔!台灣要民主!和諧?河蟹?絕不妥協!
因此,
小英鬥老英,留英博士鬥留美博士,英文,English,有得比!
English,英文,”贏個歷史”,還原台灣自古以來被侵略歷史,還原台灣代代原、老住民,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被剝奪史實!台灣始得以「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走向完全自治(Full Self-Government)。
天祐台灣
Alex Pan TheWalker
2011, 07, 0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